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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违人员处理的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0-03-24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增强全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实现“三不伤害”,保障职工最大利益。根据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近时期煤矿事故教训,经矿研究:对“三违”人员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党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矿各项规章制度,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规程要求作业、操作,努力把措施、制度落实在生产全过程;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程》、措施、制度对现场干部职工进行全面监督、监察、检查。

二、充分发挥科、区管理职能,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1、各生产科、区、队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经常进行思想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自觉遵章守纪,抵制“三违”。

2、政工科要积极调动党员干部抓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深入开展党员干部无“三违”,党员干部身边无“三违”活动,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

3、政工、工会要加强对群监员、青岗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监督质量。

4、劳资科要有计划组织要害工种及岗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增强业务保安能力。

5、安监站、工会要根据组织全员安全教育和事故案例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6、各生产班组、车间必须以确保“三不伤害”为目的,以规程、措施、制度为依据,认真抓好具体工作的安排、组织、施工,坚持“安全第一”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三、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矿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安全生产技术现场管理人员,每月抓“三违”不少于2人,对“三违”个人行为必须当场制止,并讲清其“三违”事实及危害,及时通知安监站追查处理,个人要有处理意见。各级管理人员抓“三违”要有记录,月底统一报安监站考核,否则不享受月度安全奖励。

四、安监站对所有“三违”人员登记建卡,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三违”个人或单位,“三违”人员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到安监站汇报违章事实,写出书面检查,接受处理;安监站要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小组,对要害工种、岗位人员进行现场专业知识考试,对考试不及格的实行停工学习和经济处罚,学习期间停发工资,每人每天交10元培训费,直至考试合格。

五、干部职工要正确行使举报权,履行职责、义务,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三违”人员,矿负责对举报人员保密,并对举报“三违”、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一次性给予50-500元的奖励。

六、从严、从重、从快处理“三违”人员

1、加强对“三违”人员的教育培训:

⑴矿对“三违”人员实行每月一次的集中培训学习,各单位支部书记或区长必须按安监站通知的时间、地点按时带领“三违”人员参加培训学习。

⑵学习期间,“三违”人员不得休班、请假和上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⑶培训结束后,对“三违”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的上岗,不合格的继续学习。

2、加大对“三违”人员的曝光力度

⑴当日出现的“三违”人员一律在板报上亮相,广播中通报批评。

⑵凡“三违”人员必须身穿黄马褂由单位支部书记或区长带领到井口、各单位三班工前会或安全学习场所亮相。

⑶安监站对“三违”人员拍照,每季度定期将“三违”人员照片和违章事实、危害张贴到画廊展示。

⑷工会及时将“三违”人员照片和违章事实、危害邮寄给“三违”人员家属,每季定期组织召开“三违”人员及家属座谈会,充分发挥二道防线作用。

3、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理力度。

⑴一般性“三违”行为,个人第一次出现罚款不少于50元,第二次出现加倍处罚,第三次出现永远降一级工资,特殊情况可直接给予行政处分。

⑵典型性“三违”行为,如反面上、下罐、斜巷蹬钩头、爬重车、放飞车等,个人第一次出现永远降一级,第二次出现一律开除。

⑶当班干部晚下井、早上井,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排除,无措施等强令职工生产,职工可以拒绝作业,职工工资由该带班区长负责。

⑷各级管理干部要认识到带着隐患生产就是违章,对不具备安全条件,强行指挥,安排生产的,视其情节给予罚款或免职处理。

⑸要害工种、岗位人员出现“三违”,一律加倍处罚,视其情节给予调离岗位、下岗、开除。

⑹“三违”事实影响较大,或因“三违”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⑺因个人蓄意“三违”或破坏安全生产设施造成的自身伤害,医疗、医药费自理,按规定矿不给予办理工伤手续,“三违”个人不享受工伤待遇。

4、加大对管理、监督人员的处理力度。

⑴当班出现典型“三违”1人次,月度单位出现典型“三违”3人次,当班带班区长、单位党政正职不再享受月度安全奖励。

⑵班组长出现典型“三违”1人次,取消该班组及班组长季度评先资格。

⑶党团员、群监员、青岗员出现“三违”,一律加倍处理,当班出现典型“三违”1人次,取消该班党团员、群临员、青

篇2:三违处理制度

“三违”是安全的大敌,是造成事故的根源,为了及时准确地对“三违”人员做出处理,达到减少“三违”杜绝事故,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的目的,特制定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三违”处理制度。

1、凡被抓到的“三违”人员下班后必须到安全部门接受安全教育,并于两日内写出书面检查,检查要实事求是地写清事实的经过,诚恳地认识错误,保证吸取教训,以后严格要求自己,不再违章。

2、处理“三违”要根据其危害程度、主客观因素,按照《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安全处罚暂行条例》和煤矿“三大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其认识态度,由安全部门定性处罚。

3、对严重的“三违”人员,必须实行过“五关”制度,即:停工学习关、检查关、亮相关、帮教关、经济处罚关,使职工群众从中受到教育。

4、严厉制裁再违章,凡一年内再次违章者,加倍处罚,三次以上违章或违章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罚,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不接受安监人员检查,对安监人员有打击报复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除名,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追究

篇3:分公司三违处理办法

为强化和推动安全管理,贯彻落实“三基”工作,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规范“三违”查处,提高全员反“三违”意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分公司安全一号文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三违”具体内容

第一条“违章指挥”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违章指挥具体包括: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未经培训上岗,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的人员;指挥员工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及发现违章操作不制止等。

第二条“违规作业”主要是指现场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安全规章和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用电规程、交接班制度等以及安全生产通知、决定等作业行为。违规作业具体包括:不遵守生产现场的安全制度,进入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和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擅自动用机械、电气设备或拆改挪用设施、设备;随意攀爬高空支架等。

第三条“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劳动规则、劳动秩序、生产经营秩序,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承担的责任,不遵守考勤与休假纪律、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其他纪律等。

第二章“三违”行为

?“三违”行为系指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较严重三违行为”、“一般三违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行为”。

1、违章指挥、个人违规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

2、起重操作中涉及人机配合时无指挥手作业的。

3、在禁火区内无措施动用明火作业的。

4、挂停止作业牌后,隐患未整改继续作业的。

5、擅自使用无劳务合同人员进行作业的。

6、擅自拆除、停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并继续使用该设备、设施作业的。

7、钻(穿)机车(车辆)档的;翻越运行中运输皮带的;钻(翻)越斗轮机、场桥吊机供电滑触线架的。

8、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

9、瞒报事故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较严重三违行为”。

1、操作特种设备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2、起重作业中吊下停留(行走)或吊关过人的。

3、高空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或未按规定使用安全保护用品的。

4、在码头装卸作业(靠泊)船舶未铺设过档安全网,临水作业人员未穿救生衣或穿拖鞋的。

5、在供电设备维修维护作业时,需全部停电或邻近带电作业,不按停电技术要求规定停电、验电、安装接地线和悬挂标志牌及设置防护的。

6、违规违章动火作业的。

7、车、机床加工切削、钻、刨、铣时围围巾、戴手套、长发外露作业的。

8、机车未脱离车辆就挂接牵引车的;作业中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9、螺旋卸车机绞笼未离开车厢,人员就进入厢内清扫车作业的。

10、预警指令未及时发布或未立即执行预警指令的。

11、防风安全装置损坏未及时发现、上报、处理的。

12、非维修时翻越停止运行运输皮带的。

13、无证擅自开动他人设备进行作业的;驾驶转向、制动等失灵状态车辆作业的。

14、生产现场作业中操作(工作)人员边操作边拨打接听手机、接发信息,以及使用移动多媒体产品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一般三违”行为。

一、共性违规(10)

1、进入生产作业现场不戴安全帽、穿高跟鞋;陆地作业区域穿拖鞋;皮带司机操作穿长大衣;在工作场所或侯工场所打牌。

2、生产作业中的操作人员不在规定岗位。

3、实习人员无本专业人员监管单独操作。

4、现场维修未指定专人负责。

5、冬季趸船、栈桥、机械电动设备、登高梯未按要求捆绑、铺垫防滑,未落实冬季“四防”工作措施。

6、应急停止按钮损坏;设备安全防护栏杆、扶梯、通道损坏;卸车坑道表面安全网损坏,未及时报告、修复的。

7、陆上大型设备未落实防风常态化管理;电动机械作业完毕不关闭操作室门窗。

8、在轨道上休息、距离轨道1.5米内堆放物品。

9、电动设备未发信号开机;未回信号开机;工作完未切断电源、落锁的。

10、未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检查、汇报、处理本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操作违规(41)

1、大型设备作业(6)

1)、装船机臂架、溜筒,操作失误碰触船舶。

2)、螺旋机卸车作业前未检查轨道、滑触线有无障碍;未摘臂膀安全钩开机;作业中不开警示灯;作业后没有把臂膀升至安全高度,并挂好安全钩;未按规定停放在安全线内;维修保养中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3)、门(浮)吊作业未按要求检查工属具、钢丝绳及各机构的安全可靠性,非安全状态下作业;

4)、门(浮)吊作业时指挥信号未明确起吊;起吊重量不明、被压埋货物;带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时起吊;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时起吊;在吊起的货物上进行拆卸或加固作业、带人起吊。

5)、操作失误,吊物、抓斗碰触船体,造成设备设施或船体轻微损坏;两台门机同时作业不注意观察导致碰撞。

6)、门机作业完毕应背离江面;臂杆未升至最大幅度;抓斗未落地。

2、皮带机(坑道)作业(4)

1)、坑道作业未按规定开启坑道除(降)尘设备;不带防尘口罩。

2)、用手拉皮带帮助起动;在皮带运转时,用手和棒物清除皮带和滚筒上的杂物。

3)、频繁点车、超载起动;皮带撕破、断裂、裂痕时,未及时发现停车;或发现未及时汇报、处理继续作业的。

4)、作业完毕开关箱虽上锁,钥匙遗留箱上;或将本岗位钥匙无故交给他人保管。

3、绞车司机作业(3)

1)、不按规定检查地滚、改向轮、钢丝绳;检查发现问题未汇报、处理。

2)、接到绞车信号时,未观察、确认钢丝绳两旁作业环境是否安全就绞车。

3)、作业完毕牵引小车未停至安全警示牌内。

4、流动机械(2)

1)、港区内通行不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超速行驶(限速15公里);违规载人;喇叭不响;夜间灯光不全上路行驶、作业;港区内道路占道作业未有专门人员监视或设立警示标牌。

2)、铲车、单斗车货斗下站人。

5、指挥手(3)

1)、作业前未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存在安全隐患便指挥作业。

2)、指挥手站立的位置不当或做无关事情。

3)、清仓作业未制止乱扔工属具或其他物件;未及时制止辅助作业人员其他有碍作业的行为。

6、理货员作业?(3)

1)、未对现场作业船舶、车辆等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未进行纠正。

2)、未按要求作业,装载过量、偏重影响货船安全航行;未认真监督检查车门关闭情况、影响行车安全。

3)、装船作业时,擅自离开作业现场;无水手陪同看水尺,未汇报纠正的。

7、水上作业、临水作业(2)

1)、无人驳在港作业期间,未按《无人驳在港作业管理办法》进行检查的;趸船、栈桥不按规定检查的、未能根据水位涨落情况及时松紧调整锚链、栈桥,水手未配合理货员执行安全互控规定的。

2)、工作中跳跃船档(紧急、抢险情况下除外)。

8、辅助装卸(6)

1)、煤车未停稳时上下攀爬、打车门。

2)、卸干散货箱子未双勾挂门。

3)、作业完毕,未按要求检查、关闭、捆扎好车门。

4)、舱内(卸车)作业时不服从指挥手(或安全员、理货员)的指挥

5)、上船作业跳档;舱内有人时从船板随意向舱内扔铁锹、杂物和工属具。

6)、机车离开,绞车未挂前,未对车皮采取防溜措施。

9、机械维修(4)

1)、在有金属铁屑飞溅的机床上操作时,不戴防护镜;未先停车检查工件、装换刀具、测量、或清理铁屑。

2)、砂轮(切割)机无防护罩。

3)、电焊(气割)现场作业未带消防器材、气瓶摆放距离小于5米、未按要求放在作业点的上风,气割、焊作业点距离氧气瓶小于10米。在潮湿的地方电焊时,脚下未铺绝缘物。

4)、作业完毕未按要求灭绝火种,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10、建筑施工(1)

1)、项目施工,施工危险处未隔离、道路附近施工未隔离,施工材料堆放影响通行,未悬挂警告牌、夜间未设红灯示警。

11、维修电工、10KV变配电工(3)

1)、维修电工未按规定穿绝缘鞋进行低压有电测量、检查、无人监护的。

2)、未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具和绝缘工具进行室外高压隔离开关操作、进行变压器放电操作的。

3)、电路维修高空作业无人监护的。

12、仓库、消防(3)

1)、未经批准使用电热器具。批准使用无责任人、过期使用未申报。

2)、松香水、油漆、油品、氧气、乙炔等危险物品未按要求进行隔离存放的、易燃仓库开关灯具未按要求配置、安装。

3)、消防灭火器材丢失、已过使用期未及时申报配备的、没有责任人、未实施检查的。

第三章“三违”查处要求

第七条各单位(部门)应实行值班巡查、夜查、日常检查制度,进一步加大反“三违”工作力度,提高反“三违”质量,重点查处违章指挥和违规作业行为,预防和杜绝“三违”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各单位(部门)要定期对各类“三违”行为进行统计分析,针对性采取防范措施。并于每月28日前,通过OA办公平台将“三违”查处情况,报分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四章“三违”责任追究

第九条对触犯公司“安全红线”行为的人员,依据公司《安全管理红线、严重三违处罚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分公司各级负责人是查处“三违”行为人员的终端责任者,未按规定查处的,按分公司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对触犯公司“较严重三违行为”的人员,在册员工第一次待岗三个月,进“三违”学习班,学习时间不少于七天;第二次待岗六个月,进“三违”学习班,学习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第三次离岗培训一年(培训期间视同待岗);系劳务派遣工的第一次即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一条对触犯“一般三违行为”人员,离岗培训3天(培训期间视同待岗);并扣罚300元;大型设备操作人员调离岗位,一年内不得安排相同岗位工作;同时对分管副班长、班长分别扣罚200元、100元,管理不严班组屡次出现违规现象、导致事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理。

第十二条触犯公司安全生产红线、严重违规、分公司一般违规人员的单位/部门,月度考核分别扣6分、4分、1分。项目工程监管不力,导致施工单位人员违规行为的,考核按同等分值扣分。

“严重违规”“一般三违行为”导致设备事故的按规定赔偿损失,处罚执行上限;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事故的,按公司、分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安全监察部和基层单位/部门结合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三违”查处要求,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检查处理和考核。

对被举报有“三违”行为的责任人,经查实后,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本办法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分公司负责解释。

本办法“安全管理红线”、“严重违规行为”系公司适用于分公司条款。原分公司“安全管理红线”及“严重违规定行为”基本已被公司收录,故分公司不再另设。

本办法自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若之前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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