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制度大全
制度大全 导航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0-03-24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意义

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就是企业的规矩。没有健全而严格执行的规章制度,企业是管不好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则是企业规章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活动顺利进行的手段。同时,没有健全和严格执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的安全生产也是搞不好的。

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要通过规章制度去体现。通过实现规章制度,可以有条不紊地组织生产;可以从制度上促进广大劳动者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真正做到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服从安全。同时,劳动者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生产作业,可以把安全工作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紧密联系起来,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

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可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三个方面。

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制度,包括安全总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报告、各类事故管理、特殊区域内施工审批制度、劳动保护设施管理、安全值日制度、安全生产竞赛办法、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办法、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三同时(即主体工程与劳动安全卫生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审查验收管理等。

安全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电气安全技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锅炉安全技术、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建筑安全培训施工安全技术、消防管理、危险场所的安全技术管理、容器内作业、高空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发证、持证作业等)、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工业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尘毒监测、防尘防毒措施、防尘防毒设备的维护管理、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统计报告、防暑降温管理、保健食品制度等。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

鉴于安全寓于生产之中,企业的每一个工作人员都从不同的角度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担负责任,每个人尽责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成效。同样,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企业的每一个工作人员又必须对安全生产担负责任,每个人尽责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安全生产。因此,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是中心内容,是企业岗位责任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企业各级负责生产和经营的人员,在完成生产或经营任务的同时,对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负有重要的责任。二是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对自己业务范围内及有关的安全生产负有相应的责任。三是所有工人对自己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篇2:航空航天工业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990年6月21日航法[1990]934号文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为明确我部各级人员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障职工在科研生产中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标准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实行全员、全面和全过程的安全控制,切实把实现安全生产当作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目标和任务。

第三条各级行政第一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和第一位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级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人和安全技术部门(简称安技部门,以下同)领导人要报上一级安技部门备案。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科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简称五同时,以下同)。签订各项经济承包合同时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安全目标和保证安全的措施。要把安全生产作为评优秀、评先进、升级的主要内容之一严格考核,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第二章部领导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部长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审查批准全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重要法规制度,并将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全行业总体规划中。

(二)在重大经济、技术决策和科研生产活动中提出安全要求和内容。

(三)听取分管安全的副部长的工作汇报,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作出决策。

(四)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时,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分管安全的副部长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重要法规制度,审查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分析行业安全生产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措施,并督促实施。

(三)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责令其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四)组织行业安全生产典型经验、重大科技成果的交流和推广,表彰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分管其他工作的副部长及部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一)直接组织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督促所分管的职能部门落实其安全职责。

第三章院、局、基地领导的安全职责

第八条院长(含局长、基地主任和总公司总理,以下同)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审查批准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并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计划中。

(二)在布置制定科研生产经营方针目标、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技术改造、企业升级、经济承包等重大经济、技术项目时,必须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并保证安全经费的落实。

(三)按有关规定设置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技机构,配备足够数量和得力的安技人员,并支持安技部门工作。

(四)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九条分管安全的副院长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审查安全生产规划,审批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安全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督促所属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责令其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情况,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主持制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

(四)组织安全技术教育,有计划地对所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安技人员等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五)在审查新建、扩建、改建、引进等重大经济技术项目时,同时审查职业安全卫生措施。

(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科技成果。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七)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分管其他工作的副院长的安全职责

(一)直接组织领导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督促所分管的职能部门落实安全职责。

第四章企事业单位领导的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厂长(含公司总经理、所长、校长、站长和库主任等)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审查批准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并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计划中。

(二)把安全工作纳入任期目标和单位科研生产经营目标及经济承包指标中,严格考核。

(三)按有关要求设置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技机构,配备足够数量和得力的安技人员,并支持安技部门工作。

(四)按国家和上级规定,保证安全措施经费和安全奖励基金的落实,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五)决定重大经济技术项目时,提出安全要求和内容。

(六)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七)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和进行安全大检查

篇3: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关系到国家与人民长远利益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贯彻执行这一方针,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保障职工在生产建设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冶金企业、事业单位在各项生产建设工作中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第一位,实行安全管理第一领导责任制。

第三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职工都必须在各自岗位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冶金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二章级行政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行政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六条厂长(含公司经理、矿长、工程公司经理、地质大队长,以下同)的职责:

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按权限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根据国家规定保证所需的经费开支,有计划地解决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三、主持召开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相应作出决策,组织实施。

四、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检查指导副职及下属各单位领导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批准本单位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

七、按权限主持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八、按权限审定安全生产的表扬、奖励与处分。

九、主持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并积极开展工作。

十、按国家规定审定本单位安全工作机构和安全干部的编制。

第七条生产副厂长的职责:

一、协助厂长抓好全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组织领导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整改措施等。

三、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

四、按权限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伤亡事故和重大险肇事故,拟定改进措施,组织落实。

五、检查车间主任(含坑长、工程队长、地质队长等以下同)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安全技术科(处)的工作。

第八条设备副厂长的职责:

一、对全厂设备、建(构)筑物良好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正常使用负领导责任。对因设备、建(构)筑物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组织和审批全厂设备大、中修计划,对安全措施不完善的不予审批。

三、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经营(基建)副厂长的职责:

一、保证从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经费,不得挪用,组织安排安全措施项目的实施。

二、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同时,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不留隐患。认真贯彻“三同时”(即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原则。

三、负责分管部门、科(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行政(人事)副厂长的职责:

一、负责审批全厂治安保卫、职工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等工作计划的同时,审批消防安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卫生的工作计划,并保证实施。

二、负责组织定期的消防安全、职业卫生检查,对重大火灾事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三、负责分管部门、科(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总工程师的职责:

一、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在技术上负全面责任。

二、在组织科研、技术攻关、改造、设计、施工和生产过程中,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条例、规程、规范和标准,认真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的科研和新技术的应用。

三、组织审定本单位的安全技术规章制度、标准和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

四、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重大事故(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险肇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进行分析、鉴定,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负责分管部门、科(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总会计师的职责:

一、按审定的计划,保证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并合理开支。

二、对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行为不监不管,致使重大隐患得不到治理,对由此而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第十三条总经济师的职责:

一、按国家规定,提出合理设置安全工作机构和安全干部的定编。

二、在承包经济责任制中把安全生产列为重要内容,并严格考核。

三、工人、干部晋级或浮动晋级,要把安全生产列为重点考核条件。

第十四条车间主任(或相当于车间主任)的职责:

一、对所领导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每月主持一次全车间的安全活动和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和评比。

三、针对车间生产情况提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检查和发现的隐患和尘毒危害,及时安排力量解决;对本车间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安排解决。

四、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严格贯彻三级安全教育制,注意职工的思想动态,

篇4:设备安全生产检修管理制度

1.检修前各单位要成立检修指挥部,对检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导,各种机具的调配,其成员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2.停工检修项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

3.详细检查检修所用施工机具、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安全保险装置是否齐全完好,灵敏可靠,并做好种类机具、材料、设备的摆放布局。

4.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制订停工、检修、开工方案,及其安全技术措施。重大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检修项目需有主管安全经理签发的安全检修方案。

5.凡进入现场检修的人员,检修前要进行安全教育,做到组织、思想、措施三落实,特别对外来工、新工人、临时工、民工要进行重点教育,进入项目作业时,单位要进行第二次安全教育,并做记录,造册登记。

6.生产装置停工前拟定有关停工检修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停工检修安全措施。

7.聘请外单位检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施工措施保证书,规定施工单位对承包检修项目安全工作负全责。严格执行所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所在单位安全技术部门的统一监督检查。

8.聘请外单位检修的项目,发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外来施工单位各类人员做好检修项目安全措施技术交底。

9.动火票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逐项落实防火措施,方可签发动火票,一张动火票只限一点,每张动火票不准超过24小时。

10.动火前防火监护人,动火人要逐条落实动火票上的措施,确信无误方可动火,动火时监护人不得离开动火点。

11.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做到:

11.1吹扫管线,并做记录;

11.2专人负责加设盲板,并做记录;

11.3将检修现场划分成区域,专人负责防火;

11.4专人负责排污检查;

11.5区域防火负责人负责各种下水井、明沟堵盖工作。

12.工作现场严禁吸烟,严禁用汽油、香焦水等清洗零件及污物,严禁穿不符要求的服装进入现场。

13.下水井、电缆沟等要有安全标志,夜间要设安全灯。

14.检修现场临时照明不得随意架设,必须有安全部门批示,专人架设。

篇5: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除了监督管理制度,非公企业应当建立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狠抓安全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安全生产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

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统称非公企业)的安全生产,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非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总体规划、重心下移、更新观念、强化主体、立足服务、培育中介”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公企业监督管理,对非公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规划,与本辖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各种有效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非公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信用机制建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非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非公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非公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

第十条非公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非公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按照“一岗两职”的原则(一个岗位两项职责,一是本岗位职责,二是安全生产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非公企业的注册安全主任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并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第十三条非公企业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非公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概算。

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符合要求的方可施工;竣工投产前,应将试生产中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验收、评价,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十五条非公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工伤保险。

鼓励非公企业积极参加商业保险,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十六条鼓励非公企业推行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依法配置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或者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按照《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切实加强非公企业基层基础工作,搞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