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制度大全
制度大全 导航

襄樊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0-03-23

发文号: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单位:襄樊市人民政府

1、为了规范我市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

2.1特种设备(仅限我市使用单位对自有产权特种设备进行就地维修的单位)维修许可;

2.2气瓶充装许可;

2.3特种设备(不含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下同)使用登记;

2.4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考核。

3、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其名称如下:

3.1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

3.2气瓶充装许可证;

3.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3.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由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按照《条例》的规定管理,市质监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4.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除市质监局直接管理的单位和设备以外,委托给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质监局(分局)]管理,并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4.2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应当向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压力管道的登记和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压力管道的有关规定实施。

4.3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当经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证书。考核时间由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向社会公布。

5、许可工作程序

5.1正式受理特种设备维修许可、气瓶充装许可申请后30个工作日完成许可工作,并颁发许可证。其中组织进行实地条件评审,提出评审报告,以及因申请单位的原因而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审查工作由市质监局认可的评审机构承担,评审机构对评审结果负责。

5.2特种设备维修许可、气瓶充装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许可证。

5.2.1申请

需要从事特种设备就地维修、气瓶充装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一定的条件,填写特种设备维修申请书和襄樊市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经县(市)区质监局(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县(市)区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所需要的材料送达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

县(市)区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是确认申请单位合法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组织初审。

5.2.2受理

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的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并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在受理通知书上签署正式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在受理通知书上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5.2.3审查

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后,应当约请经市质监局认可的评审机构安排实地条件的审查。

评审机构接到申请单位的评审约请后,应当按照申请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评审工作,并在完成评审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向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评审报告。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派人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进行核查。审核评审报告或者核查中,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评审机构,并说明理由;按照规定可以改进的,允许限期改进。

5.2.4颁发许可证

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发出不许可通知书。

5.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存在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和处理意见。如果在15个工作日内,没有将不符合规定的问题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在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没有发现与告知材料不符合的情况,不得以此为由进行行政处罚。市质监局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告知后,应当通知负责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和有关县(市)区质监局。

5.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发使用登记证。

5.4.1申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必要的制度,并具备一定数量的持证作业人员,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在其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携带有关资料到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或县(市)区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登记。

5.4.2受理、审查

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或县(市)区局(分局)安全监察机构对资料齐全,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在资料审查中

篇2:汕头市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号:汕府办〔2008〕93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04-23

实施日期:2008-05-01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杜绝重大事故、遏制严重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力度和网络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覆盖面,消灭监管的盲区、盲点,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和《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各区(未设质监分支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组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特种设备数量较多的大中型企业中设立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是解决当前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力量严重不足问题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网络建设的基本要求。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队伍是当地政府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助手和业务延伸。

第三条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应从下列人员中选用:

(一)未设质监分支机构的区(含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汕头保税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二)各镇、街道安监站以及基层组织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市质监局、各区(县)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和食品巡查员;

(四)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质量检验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五)在用特种设备数量较多的大中型企业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检验检测机构人员。

第四条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有一定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经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颁发聘书和《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证》。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离开岗位时,应缴回聘书和《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证》。

第六条各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聘用的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在各自管辖范围开展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的业务工作,接受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为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供信息,配合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

第七条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的职责:

(一)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并督促使用单位按时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三)发挥好安全监察机构与使用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及时反映使用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定期对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及时向使用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同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配合查处;

(五)辖区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协助并积极参与控制现场应急救援,疏散群众;

(六)参加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七)向辖区政府提供特种设备的情况,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八条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对有关单位安全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和生产、使用单位违法行为;

(二)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数量增减和安全技术情况;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档案、运行记录、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四)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是否行之有效;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是否齐全、有效;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七)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

第九条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时,应自觉出示《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证》;

(二)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三)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四)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五)热情为企业服务,注意工作方法。

第十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违法违纪的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所在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质监系统应给以适当的奖励。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行。

篇3:枣庄市重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发文号:枣政办发[2005]50号

发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5-06-21

实施日期:2005-06-21

第一条为加强重要特种设备及其事故隐患的整治监控,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重要特种设备及其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电梯、客运索道。

(一)锅炉:大型锅炉(额定蒸汽压力≥2.45Mpa,额定蒸发量≥20t/h)以及人口密集区在用锅炉;

(二)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储存容器,液化气体、低温液体、永久气体罐车,盛装毒性介质的压力容器,高压、超高压容器,医用氧舱,安全等级定为三级以上的压力容器(不含三级);

(三)压力管道:厂区范围内输送有毒、易燃介质的高压管道;

(四)起重机械:75t及以上起重机;

(五)大型游乐设施:观览车类、滑行车类、架空游览车类、自控飞机类、小火车类、碰碰车类;

(六)电梯:学校、医院、商场、宾馆等人口密集区域内在用电梯;

(七)客运索道:旅游景点的客运架空索道。

第四条重要特种设备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无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

(二)没有办理使用登记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的;

(四)未进行定期检验的;

(五)超参数规定使用的;

(六)设备存有缺陷,影响正常使用的;

(七)安全装置不全、失灵的;

(八)使用安全管理达不到《条例》相应要求的;

(九)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电话:12365),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按照规定职责进行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市重要特种设备及其事故隐患情况,本着有利于对重要特种设备及其事故隐患实施动态监督监控管理的原则,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类划分市、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管理范围;并制订现场监督检查制度和管理措施,建立责任制度,逐项落实监督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管理落实情况报当地政府。

第七条监督检查:市、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对重要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每年对重要特种设备巡查不少于4次。

(一)检查的内容:使用登记、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技术档案、维护保养、警示标志、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措施等,重点对事故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社会举报或上级要求,可随时组织现场检查。督促重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制定现场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与工具,并督促定期进行演练。

(二)检查要求:现场监督检查由有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实施,监察员对重要设备现场检查时,应对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填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并由实施检查的监察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归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察员应在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中详细注明,并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抄送当地政府。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者有违法行为时,需要做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检验机构应全力协助安全监察机构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事故隐患治理的建议,提供技术支持,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强制性检验。检验机构在执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过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立即通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做好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系统的维护、更新工作,及时将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已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特种设备状况等,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系统。安全监察机构确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已消除和报废的,动态监督管理数据应及时变更。

第八条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各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失误,导致事故发生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篇4: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

发文号:京劳特发[1997]130号

发布单位:京劳特发[1997]130号

关于下发《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的通知

(1997年7月10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原已取得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资格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申请增加检测检验项目。

附件: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

附件: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测检验工作,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根据劳动部1997年第7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从事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桥(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等)安全技术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北京市劳动局统一管理全市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检测检验机构的资格认证工作。

第二章认证基本条件及范围

第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检测检验机构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手册》,并能严格执行其中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三)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的职称,熟悉有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工作和组织能力;

(四)技术人员占全体人员的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六十。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五)每一项目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检测检验人员,其中一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市劳动局核发的在有效期范围内的检验员证。

第五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仪器、仪表设备等必要的检测检验手段;

(一)检测检验用的仪器、仪表和量具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其性能和精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在国家认可的计量部门定期校准的有效期内;

第六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与所承担的检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国家标准、检测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并能认真执行。

第七条检测检验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有与承担的检测检验任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

第八条检测检验机构必须保证在行政、技术和财务管理上独立于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安装、修理(改造)和使用单位之外。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范围:

(一)在用桥(门)式起重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二)在用塔式起重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三)在用流动式起重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四)在用电梯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五)新安装或经大修后的桥(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

(六)新购置或大修后的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

(七)新购置或大修后的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

(八)新安装、修理(改造)的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以下简称电梯)安全技术检验;

(九)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十)受外单位委托的安全技术检验或技术鉴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条经资格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检测检验工作。

第三章认证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应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和有关申报材料,报主管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向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提交《申请书》及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其它非劳动部门申请资格认证的检测检验机构,需经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领取《申请书》,填写上报。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监察处收到申请书和申报资料后进行初审,确定是否受理,并于3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一般不少于三人)组成审查组对同意受理的申请进行资质审查。

第十五条经审查合格的检测检验机构,由认证单位核发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认可证》(以下简称《认可证》),并予以公布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六条对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允许其进行整改,并于六个月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已取得检测检验资格的检测检验机构需新增项目时,应向市劳动局申请新增项目的检测检验资格,市劳动局将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审查并给予增项。

第十八条《认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检测检验机构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向市劳动局申请换证审查。逾期不提出申请的检测检验机构,市劳动局在其有效期满后将注销其《认可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认证中的有关开支费用由被审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质量保证手册的基本内容(参考件)

2、

篇5: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性能检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文号:京劳特发【1995】378号

发布单位:京劳特发【1995】378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危险性比较大的特种设备已经列入劳动部门安全监察的范围.现将《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性能检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的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区、县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的要求通力配合,把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做好.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附件:

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性能检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附件: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性能检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确保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劳动部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特种设备的监察、检验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一、北京市劳动局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主管部门.除由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单位以外,各区、县劳动局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锅炉、压力容器按原规定执行).

二、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单位有:

1、首钢总公司、燕化公司、北京矿务局、市建工集团公司、市政工程局、北京铁路分局、市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除上述单位外,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电梯使用单位增加:

1、中南海、天安门、人民大会堂、钓鱼台国宾馆、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塔、火车站、地铁车站、机场等重要场所和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饭店.

四、市劳动局负责特种防护用品的制造和销售的安全监察.各区、县劳动局负责辖区内各单位特种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五、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检验必须由经市劳动局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各区、县劳动局应在原检验所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按分工范围承担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检验.尚不具备条件的检验所可以与其他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合作检验.

六、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验的各种表格、证照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七、特种设备登记建档及安全性能检验等工作的统计报表由各区、县劳动局监察科按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八、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验的分工

1、电梯

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负责以下单位电梯的检验;

(1)、由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单位的定期检验;

(2)、全市范围内新装、大修电梯的安全性能检验.

各区、县检验单位:

负责本辖区上述部门以外的各单位的电梯的定期检验.

2、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

由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组织实施.

3、桥式起重机(包括门式起重机)

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负责以下单位的检验:

(1)、由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各单位的定期检验;

(2)、全市范围内新装、大修的桥式起重机的安全性能检验.

各区、县检验所负责本辖区上述部门以外的定期检验.

4、厂内机动车辆

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负责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单位的厂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

各区、县检验所负责本辖区上述部门以外的定期检验.

5、避雷装置

各区、县经授权的检验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各单位避雷装置的检验.

6、大型游乐设施

市劳动局将根据具体情况授权、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检验.

以上分工将根据检验工作的发展做适当调整.

九、以上特种设备的登记建档工作应按照上述分工进行调整.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应积极配合各区、县于10月31日以前做好交接工作.

十、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应对各区、县检验单位的特种设备检验积极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