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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现场安全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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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生产现场安全规定

安全口号: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安全是职工的生命

生产现场必须遵守十二项:

1、在生产现场必须着装整洁。

2、特殊岗位必须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如:手套、围裙、眼镜)。

3、生产前必须确认设备是否正常无故障。

4、作业员上岗前,必须事先进行理论培训,岗前培训,岗位安全作业事项讲解。

5、作业员上岗后,必须遵守岗位《作业手顺书》、设备《操作指导书》的作业要求,及安全操作规定。

6、作业员操作特殊设备时,必须注意力集中。调机、换模时,必须一人操作。

7、设备故障修理时,必须断掉电源、气源。特殊设备故障时,必须由设备技术人员修理。

8、作业结束后,设备必须原点复位,断掉气源、电源。

9、设备易损部件,必须定期点检,更换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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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10、现场所有设备操作,必须由培训合格者操作,不可私自变动岗位。

11、搬运重物时,必须用相应的搬运工具(推车、铲车、等)。

12、生产现场地面有油污、积水时,必须及时清理。

东莞市金的电机有限公司

2013年8月28日

篇2:企业管理师咨询实务复习生产现场的微缺陷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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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企业管理师咨询实务复习生产现场的微缺陷改善

生产现场的微缺陷改善

(一)微缺陷改善的目的和内容

1.微缺陷改善的目的

微缺陷改善是指根据环境的变化,对企业运营中的不足之处以及微小缺陷做循序渐进式的改善。微缺陷改善的目的是五个力求,力求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获得更大的产出;力求品质,争取制作合格品一次成功,不出纰漏;力求安全,设备处于安全运转状态,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力求经济,降低成本、增加效益;力求效果,提升士气,创造良性的企业文化。微缺陷改善的目标是追求三个完美,造就最完美的人,制造最完美的产品,创造最完美的企业。

2.微缺陷改善的前提

篇3:8湖北省建设厅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精品资料

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

DB/T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ManagementSpecificationofsafetyProduction

inConstructionSite

目次

前言

1总则(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2)

4施工项目安全管理(3)

4.1危险源识别(3)

4.2安全生产目标(4)

4.3组织机构(4)

4.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5)

4.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8)

4.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9)

5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实施与控制(9)

5.1一般规定(9)

5.2安全生产资金保障(11)

5.3安全专项施工方案(11)

5.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3)

5.5安全技术交底(14)

5.6分包单位管理(14)

5.7安全物资供应单位管理(15)

5.8设备安全管理(15)

5.9大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16)

5.10环境与卫生管理(19)

5.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24)

5.12应急预案(24)

6检查与改进(28)

前言

本标准由湖北省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归口。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

1总则

1.1为了提高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系统化,促进行业发展,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旧房拆除工程。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公民自建房屋以及房屋维修的施工。

1.3本规程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现场作业区、现场办公区和现场生活区。

1.4本规程是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参建各方的管理职责和要求,考核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规范化管理的基本依据。

1.5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程依据下列规范性文件,结合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实际制定。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条款。引用文件的最

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T77-200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146-200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建办【2005】89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质【2004】213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建质【2007】255号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3术语

3.1建筑施工现场ConstructionSite

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包括建设单位划定的区域和场所、施工单位和个人为完成建筑产品而租用或购买的区域或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临时占用的公共区域和场所等。

3.2施工项目ConstructionProject

施工企业自工程施工投标开始到保修期满为止的全过程中完成的项目。在本规程中具体指总承包单位承建的项目及为施工管理而组建的项目部。

3.3安全生产SafetyProduction

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活动。

3.4本质安全IntrinsicSafe

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有的、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发生事故的功能。

3.5项目总承包单位ProjectContractor

在协议书中约定,被项目发包人接受的具有项目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6项目分包单位ProjectSubcontractor

项目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将承包的项目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

3.7危险源DangerousSource

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3.8事故Accident

在进行施工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了违背人们意愿的不幸事件,使施工生产活动暂时或永久地停止。

3.9事故隐患AccidentPotential

泛指生产系统(施工现场)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3.10特种作业SpecialWork

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健康易造成损害,或对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11三级安全教育NewWorkersSafetyEducation

用人单位对新进场工人必须进行的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3.12个人劳动防护用品PersonalLaborProtectiveEquipment

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保护从业人员不受危害的物品。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4.1危险源识别

4.1.1危险源是导致施工现场发生事故的根源,施工项目必须把危险源作为工程安全控制的主要对象。

4.1.2施工项目在施工管理总策划时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价和控制策划。识别与施工现场相关的所有危险源,评价出重大危险源。

4.1.3危险源识别的方法有:

a)现场观察:由具备一定安全知识,掌握一定职业健康与环保方面

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调查者通过对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的观察,发现施工现场所存在的危险源。

b)询问、交谈:调查者通过对施工项目某项工作或者作业有丰富经

验的人进行交谈,从中初步分析出该项工作或作业中所存在的危险源。

c)获取外部信息;从有关类似企业、类似项目、文献资料、专家咨

询等方面获取有关危险源方面的信息,加以分析研究,结合本工程实际,进行归纳总结。

d)查阅有关记录:通过查阅企业的事故记录,从中发现存在的危险源。

4.1.3施工项目应组织有系统安全工程知识的专家、经验丰富的生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评价组,通过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结合评

价组人员的经验和判断能力,对管理、人员、工艺、设备、设施等方面已识别的危险源进行评价分级,确定本项目的重大危险源。

4.1.3对识别出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和管理方案,在施工过程中予以实施,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验证各项措施和方案的实施情况。

4.1.4施工项目在实施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之前应先对以下要求进行充分性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a)该风险控制措施是否会产生新的危险源。

b)该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结合项目工程

进度、成本压力等情况能否被应用于工程实际。

c)受到危险源影响的相关方如何评价该预防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d)结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要求和施工项目的安全目标,该

风险控制措施是否能使风险影响降低到可以接受或容许的水平。

e)该风险控制措施是否选定了标本兼治或投资效果最佳的解决方案,资金是否能够保证。

4.1.5施工项目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将所识别的重大危险源及控制措施通过公示、学习培训等形式告知现场施工人员。

4.1.6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施工工艺、相关方要求与投诉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原有识别、评价和控制策划结果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更新,并加以改进。

4.2安全生产目标

4.2.1施工项目应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指导下,依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结合施工企业总体目标和创优计划,确定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指标。

4.2.2施工项目应以杜绝人员死亡、杜绝重大财产损失、杜绝发生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为基本目标,提倡本质安全管理,追求施工全过程零事故,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零缺陷的安全管理目标。

4.2.3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应量化,通过目标预测和系统分析等科学的方法,确定合适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值。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因素应制定专项管理方案,实现预先控制。

4.2.4施工项目安全目标应层层分解,逐级落实,与责任制挂钩,实施考核与奖惩措施,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制定具体的工作步骤和控制措施,并形成管理文件。

4.2.5施工项目应定期对安全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适时制定纠正措施,改进工作程序,以确保总体目标的实现。

4.3组织机构

4.3.1施工项目应当组建以项目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实施总的控制,全面均衡、协调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实现本质安全。

4.3.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应能全面控制工程施工各个生产环节的安全状况,能够及时解决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的技术、管理、资金等问题。

4.3.3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在企业的领导下,承担建筑施工

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自主组织开展安全管理活动。

4.3.4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由项目部管理人员组成。

4.3.5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组成,组长由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

4.3.6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不能替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4.3.7施工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a)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b)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c)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d)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e)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f)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g)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h)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i)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4.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4.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施工项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安全责任制度的建立必须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从制度上确定下来,把安全与生产从组织上统一起来,按职责分工,明确各层次、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4.4.2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覆盖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工长(施工员)、班组长及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组成的生产指挥系统的每一名管理人员。

4.4.3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必须覆盖的部门及其主要职责包括:

a)生产:在明确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合理组织指挥生产,落实

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

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b)安全:对各项专项安全方案、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c)技术:编制各项专项安全方案从工艺、技术上确保符合安全生产

条件,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d)机械:确保项目设备、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性安全管理。

e)劳务: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f)经营:负责对分包方、分供方资格资质管理和各项经营合同审核。

g)材料:安全设施所需各类物质的采购、保管、发放的管理。

h)财务:安全生产保障资金的管理。

i)教育:职工的安全生产技能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

j)劳资:施工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k)保卫、卫生、后勤:消防、行政、生活设施的安全卫生管理。

l)工会:保障从业人员自我保护的合法权利。

4.4.4施工项目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的分解、监督检查、考核以及奖惩做出具体的规定,形成文件并组织实施。

4.4.5施工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a)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b)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有效使用。

c)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d)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4.6施工项目专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a)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b)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c)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d)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e)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f)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4.7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职责:

a)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b)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并作出技术方面的鉴定;

c)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研究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d)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活动;

e)有权拒绝上级安全的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f)定期召开技术、质量、安全组负责人会议,分析本项目的安全生

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技术问题;

g)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负责组织

制定本项目安全技术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

h)督促技术部门对新产品、新材料的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提出

安全技术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

技术问题;

i)定期布置和检查安全部门的工作,协助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检查

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负责制定整改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4.4.8施工项目工长(施工员)主要职责:

a)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执行上级批准的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方案,如需修改,必须经过原编制、审批部门的批准;

b)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生产活动中,必须同时把安

全工作贯穿到每一个具体环节中去,特别是要做好有针对性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c)遇到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d)有权拒绝不科学、不安全的生产指令,不违章指挥,坚持有证操作规定;

e)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未遂事故,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同时采取防护措施;

f)负责所管辖的施工现场环境卫生,以及一切安全防护设施,严格

遵守、执行各项安全技术交底;

g)领导所属班组搞好安全生产,组织班组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并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工人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4.4.9施工项目班组长主要职责

a)开好班前安全教育活动和班后的安全会议;

b)对新工人进行现场教育,并使其熟悉施工现场工作环境;

c)除了掌握施工技术、质量等问题外,还应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

d)及时采纳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班组共同搞好文明施工工作;

e)组织本班组职工学习规程、规章制度,组织安全活动、检查执行

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听从专职安全员的指导,教育班组职工坚守岗位,做好交接班工作;

f)认真遵守生产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制度,根据本班组的技术、思

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对本班组再生产中的安全负责;

g)经常检查施工场地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检查

机械设备等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并消除一切可能引起事故的隐患,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h)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并组织

全班组人员认真分析,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4.4.10施工项目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4.4.10.1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a)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

产负总责。

b)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4.4.10.2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分包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防护措施,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4.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4.5.1施工项目应按工程规模设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4.5.1.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a)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b)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c)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成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5.1.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a)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b)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c)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成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5.2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a)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

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b)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

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4.5.3施工作业班组应当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

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兼职安全员由施工作业班组长担任。

4.5.4采用“四新”时安全员的配备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4.5.1、4.5.2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4.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施工项目应当贯彻执行公司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本项目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认真实施到位。施工项目部应当建立的规章制度包括:

a)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b)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和备案制度;

c)施工作业人员三级教育制度;

d)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e)安全防护用具使用管理制度;

f)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演练制度;

g)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

h)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i)消防保卫制度;

j)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k)其他制度。

5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实施与控制

5.1一般规定

5.1.1参与项目施工的各方主体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条件等,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5.1.2总承包单位将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时,应当依法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资格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并加强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检查。

5.1.3施工项目应当配备足够人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5.1.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项目其他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方可任职。

5.1.5施工项目的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司索工、建筑起重司机(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电焊工、建筑用中小型机械(钢筋机械、切割机、搅拌机)操作工、建筑用场内机动车辆(压路机、挖掘机、叉车、推土机等)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1.6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5.1.7施工现场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5.1.8施工现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5.1.9施工现场应当在入口处、建筑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5.1.10施工项目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安全出口处设置明显的安全通道标志。

5.1.11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正确配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等)必须按照规定免费发放或更换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5.1.1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技术技能,身体健康。特殊工种人员不得超过55岁,其它岗位人员不得超过60岁,不得雇用未成年工。

5.1.13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费是直接工程费中现场管理费的组成部分,该费用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不得向企业职工摊派。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5.2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5.2.1施工项目应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应对安全生产资金的计划编制、支付使用、监督管理和验收报告的管理要求、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5.2.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应按照建

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2.3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规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单独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按时支付所需费用。

5.2.4施工项目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5.2.5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程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5.3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5.3.1施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5.3.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包括:

a)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b)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c)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d)起重吊装工程

e)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f)拆除、爆破工程

包括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g)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人工挖孔桩施工;

9)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10)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1)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5.3.3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包括:

a)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

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

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b)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c)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

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d)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e)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f)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g)在建项目的所在地建筑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5.3.4属于5.3.3所列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5.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4.1施工项目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各层次、各类人员教育培训的类型、对象、时间和内容,对安全教育培训的计划编制、实施和记录、证书的管理要求、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

5.4.2安全教育培训的类型和对象包括:

a)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人员年度培训;

b)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培训、复审和年度安全培训;

c)项目技术人员的年度安全培训;

d)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培训、复审和年度安全培训;

e)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f)待岗复工、转岗、换岗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

g)新工人入场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h)经常性安全教育活动。

5.4.3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类型和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分别做出明确规定,一般包括:

a)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培训,如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劳动纪律、遵纪守法等。

b)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如施工现场概况;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施工流程、工艺;施工危险区域及安全防护基本知识、注意

事项、机械设备、动力照明基本安全知识;高处作业安全知识;

施工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材料及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安全知识;消

防及灭火器材应用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知识等。

c)工种与岗位安全技能培训,如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安全操作规程等。

d)不定期典型重大安全事故通报及案例分析等。

5.4.4施工现场各单位的三级安全教育及各类安全培训活动应以本单位为主体实施。总承包单位应以参建单位为对象,进行项目的入场安全教育和其他安全教育活动。

5.4.5各类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应履行组织方和参加方的签字手续。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应监督各分包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的正常开展,

收集相关证件和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5.5安全技术交底

5.5.1安全技术交底是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施工项目应制定安全技术交底职责管理要求、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以及分解落实、验收检查的规定。

5.5.2安全技术交底实行以方案编制人(单位)为主责,逐级传递的原则,即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分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向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5.3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专项方案实施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应以方案的编制人(单位)为主责,会同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将专项安全的要求向参加施工的管理人员进行交底。

5.5.4作业班组长应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的交底。

5.5.5交底应细致全面,讲求实效,必须形成书面交底记录,交底双方应履行签字手续。

5.6分包单位管理

5.6.1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的综合能力进行评价,建立合格分包单位的名录,明确相应的分包工程范围,从中选择信誉、能力等符合要求的分包单位。评价内容包括:

a)合法的资质,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b)与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合作的市场信誉和业绩;

c)技术、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的证明,如安全业绩、履约能力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5.6.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通过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管理要求,具体条款包括:

a)分包单位的安全职责权限和安全指标;

b)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的要求;

c)分包单位施工方案的批准和实施要求;

d)分包单位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5.6.3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施工活动实施控制,并形成记录。控制的内容与方法包括:

a)审查分包单位的专项安全措施方案;

b)提供或验证必要的安全物资、工具、设施、设备;

c)确认从业人员的资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对分

包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并监督检查分包

单位对班组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实施;

d)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业绩评价,处理

发现的问题,保持与分包单位的及时沟通。

5.7安全物质供应单位管理

5.7.1施工项目应对供应单位的供货能力进行评价,建立合格供应单位的名录和合法的供货范围,从中选择合适的供应单位。对供应单位的评价内容包括:

a)技术、资金、生产、运输管理的和安全、质量保证能力;

b)生产制造许可证和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经营许可证及准用证明文件;

c)市场信誉和履约能力。

5.7.2施工项目应通过供货合同约定安全物资的产品质量和验收要求。具体条款包括:

a)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及等级;

b)生产制造规程和标准;

c)验收准则和方法。

5.7.3施工项目应对进场安全物资进行验收,并形成记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安全物资应做好标识并并及时清退出场。验收的方法包括:

a)查验质量合格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

b)通过外观检查和量具测量查看实物质量;

c)按规定抽样复试。

5.8设备安全管理

5.8.1施工项目应当建立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自有设备、租赁设备以及分包单位所带设备的管理要求、安装和拆卸、设备验收、设备检测、设备使用、设备保养和维修、设备改造和报废等管理规定,制度应明确相应管理要求、职责和权限及工作程序,确定监督检查、实施考核的办法,形成文件并组织实施。设备管理的各项活动应形成记录。

5.8.2设备的采购控制

5.8.2.1施工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购置合格的施工机械设备。所购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必须齐全。

5.8.2.2购置实行生产(制造)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对生产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必须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持有国家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临时生产(制造)许可证,方可购置。

5.8.2.3对未实行生产(制造)许可证制度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或省级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鉴定认可后,方可购置。

5.8.2.4不得采购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施工机械设备。

5.8.2.5采购二手施工机械设备时,必须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指标及安全性能进行鉴定,确认合格方可购买,购买时要将设备相关技术档案一并收存。

5.8.3设备供方安全生产责任

5.8.3.1设备供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5.8.3.2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5.8.4设备的租赁管理

5.8.4.1施工项目承租设备,应根据对供应单位管理要求及对出租方资质资格管理的具体规定,对出租商进行评价,选择列入本单位《合格供应单位》名录的出租商。

5.8.4.2签订租赁协议时,出租方应出具安全性能检测证明。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出租、承租双方有关设备的使用、操作、维修、保养等方面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8.5施工项目应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对设备状况进行明细的登记。其内容包括设备来源、设备型号、设备规格、设备检测及验收、日常记录及维修记录等。

5.9大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5.9.1本规程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名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使用、拆卸的起重机械。

5.9.2安装单位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5.9.3大型建筑机械起重设备的管理、采购以及租赁,按本规程第5.8.1~5.8.5进行控制。

5.9.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5.9.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

a)不得将同一施工现场内的同一起重机械设备分包给两家安装单位实施安装和拆除工作。

b)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

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c)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

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d)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

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e)审查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审查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g)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使用情况。

h)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

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5.9.6安装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

a)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

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b)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c)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d)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人员名单、

施工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5.9.7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

a)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

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b)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c)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d)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e)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f)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待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g)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

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h)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5.9.8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

a)审查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b)审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

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c)审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d)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e)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f)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限

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5.9.9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5.9.10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立内容包括:

a)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

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b)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

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

运行资料;

c)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5.9.11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a)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b)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c)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d)工程验收资料;

e)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9.1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

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9.13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5.10环境与卫生管理

5.10.1大门与围挡

5.10.1.1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挡。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围设置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设置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m。

5.10.1.2围挡材料可根据项目平面策划,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应做到坚固、稳定、统一、整洁、美观。

5.10.1.3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固定的出入口,出入口应当设置大门。门头应有企业的形象标志,门外两侧明显处设置工程监督牌,公布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

5.10.1.4大门处应当设置门卫室,实行人员、车辆出入登记制度和门卫交接班制度。

5.10.2“五牌一图”

5.10.2.1施工现场的进口处应有整齐明显的“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5.10.2.2“五牌一图”应内容真实,有针对性。标牌的制作、标挂应规范整齐,字体工整。

5.10.3临建设施

5.10.3.1施工现场临建设施应用符合规定要求的砌体式建筑或装配式彩钢活动房屋,临建房屋一般不超过两层,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

5.10.3.2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5.10.3.3施工项目应对临建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恶劣天气条件下应重点检查,确保临建设施安全。

5.10.3.4临建房屋为两层时,楼梯及走道宽度不小于1.0m,外走道栏杆高度不低于1.0m,办公室门距楼梯不大于30m。

5.10.3.5临建设施内灯具高度低于2.5m的应当使用安全电压。

5.10.4办公室

5.10.4.1施工现场办公室位置应与施工作业区划分明确。

5.10.4.2办公室环境应安全、清洁,符合日照、通风及消防要求。5.10.5职工宿舍

5.10.5.1施工现场宿舍应与施工作业区明显区分,在建工程、地下室内不得兼作宿舍。

5.10.5.2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门向外开,宿舍内的床铺

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每间宿舍住宿人员不超过16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5.10.5.3宿舍与施工作业区之间应有隔离和安全防护措施。宿舍不得作为施工现场仓库,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

5.10.5.4冬季有防寒措施和防止煤气中毒措施,夏季有降温和防蚊蝇措施。

5.10.5.5宿舍内床铺及各种生活用品放置整齐,被褥叠放整齐,室内无异味。

5.10.5.6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识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和通道。禁止封闭、堵塞、占用员工宿舍的出口和通道。

5.10.5.7宿舍外周围环境卫生好,设污物桶、污水池。宿舍周围道路平整,室内照明灯具低于2.4m时,采用36V安全电压,不准在电线上晾晒衣物。

5.10.6食堂

5.10.

6.1施工现场食堂所用建筑、装饰材料和设施应符合安全、卫生、消防及防疫要求。食堂应有卫生管理制度,应具有卫生许可证。

5.10.

6.2食堂距离厕所、垃圾点等污染源不得小于20m。食堂炊事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持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体检合格证方可上岗。

5.10.

6.3食堂应配备必要的消毒设备、炊具、餐具和各类冷藏用品,并做到摆放整齐,生熟食应分类存放,食堂门窗应有防蚊蝇纱门纱窗和防鼠挡板。

5.10.

6.4生活垃圾应定点回收,及时清理,不能与建筑垃圾混放。食

堂下水应设置隔油池、过滤池,不得直接排入市政管网。

5.10.7厕所

5.10.7.1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厕所,厕所地面应硬化,门窗齐全。蹲位之间应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0.9m。

5.10.7.2厕所大小应根据作业人员的数量设置。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后,每隔四层宜设置临时厕所或移动式厕所。

5.10.7.3厕所应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化粪池应及时清掏。

5.10.8其他设施

5.10.8.1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淋浴室,淋浴喷头数量应能满足使用要求,保证冷、热水供应,排水、通风良好。

5.10.8.2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室、开水房、纳凉亭等生活设施。

5.10.8.3施工现场应设置职工学习娱乐室,配备电视、报刊、杂志等学习娱乐用品。

5.10.8.4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医务室,配备常用的保健急救器材和药品。

5.10.9场内道路

5.10.9.1施工现场道路要平整、坚实,保持畅通,不得在道路上堆放材料、机具等。

5.10.9.2道路两侧要设排水措施,防止积水。

5.10.9.3施工现场尽可能利用原有的交通道路,并争取提前修建、扩建和利用永久性基础设施。

5.10.9.4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充分考虑现场车辆、施工人员流量的需

要,并尽可能形成环形。道路宽度应满足表5.10.9.4的要求:

表5.10.9.4施工现场道路宽度最小极限值

5.10.9.5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表5.10.9.5的要求:

表5.10.9.5施工现场道路最小转弯半径极限值

5.10.9.6在现场狭小,行人和运输车辆较多的交叉口,应临时设立交通指挥人员。

5.10.10消防设施

5.10.10.1施工现场应绘制消防平面布置图,生活区、仓库、配电室(箱)、模板制作区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并有专

人负责。

5.10.10.2建筑物每层应配备消防设施,高层建筑应随层做消防水源管道(2

篇4:生产现场卫生清扫工作安全规定

一、总则

1.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生产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2.凡参加生产现场卫生清扫的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身体健康,适应于现场工作需要。

3.清扫工作前或过程中,清扫人员必须对清扫现场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查找到的危险点,应及时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加以控制。

4.凡参加生产现场的卫生清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安全生产,避免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具体规定

1.经过安全教育考试合格的清扫人员,在进入生产现场之前,要进行专业知识学习,应对系统、设备有常识性的了解,以培养和提高对工作中遇到的异常问题的应变能力。

2.清扫人员在疲劳、患病、饮酒等精神状态异常的情况下,严禁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卫生清扫工作。

3.清扫人员应服从电力生产部的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在生产现场打闹,坚决杜绝蓄意破坏的恶性事件发生。

4.进入生产现场,应按要求着装,工作服不应有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袖口、衣襟必须扣好,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作,女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裙子,长发应盘在安全帽内,配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5.无论生产设备是否在运行,严禁清扫人员在其上站立、行走、翻越及传递工具,严禁将头、手伸入遮拦内。

6.无论转动机械的转动部分是否运转,严禁清扫人员对其进行清扫工作,清扫工具应定置摆放在铁箱内或专用架上,严禁将清扫工具放在设备上、暖气、钢梁的夹空内,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合格证超期、损坏的安全用具。

7.清扫人员严禁操作和乱动生产现场的设备、开关、按钮等,清扫时不准挪动安全标识、围栏、盖板等安全措施和设施。

8.严禁将消防器材挪为它用,清扫、擦拭后的消防器材必须放回原指定地点。

9.生产现场如果有高温蒸汽泄漏或正在检修的设备以及正在起吊重物的附近地点不得进行清扫工作。

10.负压吸尘胶管应连接牢固,用后必须按要求盘好,应放在既不影响环境卫生又不能损坏胶管的地方。

11.进行高空清扫的工作人员,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带、防坠器。严禁从高处往下面清扫大块垃圾及抛掷清扫工具等物品,以防砸伤下面的工作人员,清扫时必须俩人一组,互相监护,以防止发生人身事故。

12.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清理到垃圾箱内,严禁随意倾倒(如:排水沟内、暖气后、钢梁夹空等处)。

13.清扫时发现有不明的跑水、跑灰、跑油以及其它异常事件应及时向当班值班员说明情况,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汇报值长或安全文明生产监察人员,以避免事态的扩大。

14.工作现场有下列情况严禁进行卫生清扫工作:

(1)工作现场照明严重不足。

(2)对工作现场环境、设施不熟悉。

(3)在设备系统异常运行可能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

15.生产现场的清扫用柴油应统一管理和存放,禁止在生产现场的工具箱内、库房内存放柴油。存放油拖布的工具箱、库房应严密,以防止串入火源,引起火灾事故的发生。

16.清洗地面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临时电源的引接规定,由受过培训的专人引接电源,使用试验合格的漏电保护器,避免触电伤害事故的发生。

17.电瓶式拖地车的电瓶充电应在白天进行,并设专人监护,以防止过充损坏电瓶或充电机短路引起火灾。

篇5:生产现场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生产车间管理

第一条目的

为有效控制生产过程,防止不合格产品的发生,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及原辅料无浪费,规

范现场。

第二条范围

适用于生产车间加工制造作业段。

第三条职责

(一)车间负责人及现场质检负责生产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监督。

(二)生产车间作业员工负责生产操作规程的执行、自查和合理化建议。

(三)生产车间操作规程(略)见《产品工艺规程》、《设备安全规程》、《设备操作规程》

等相关作业指导书

(四)生产车间现场管理要求(略)按照6S管理要求及SSO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执行。

第二部分库房管理

第四条材料入库和发放的基本要求

(一)入库各种物资材料必须有严格的手续,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

(二)对于紧急放行原材料,要单独存放,作好标识。

(三)库管员在材料出库时,须依据领料单或排工单,根据产品材料预算定额出库,特

殊情况需主管部门领导签字方可出库。

第五条储存和保管要求

(一)按照公司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进行存储管理。

(二)露天堆放物质应堆放整齐,立标牌标明,需防雨、防潮。

(三)入库材料应及时记账、上架、设卡,按物资类别摆放整齐,达到账、物、卡相

符,对所有物资材料保管员必须做到日清月盘点,半年一小结,一年一大清,保证账、卡、

物相符。

(四)库存物资要遵守“三清”、“二齐”原则。三清即:数量清、质量清、规格清;二

齐即:库容整齐、标示齐全、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五)易失效或超期的材料应定期检查,失效或超期的应及时从库房剔出,按《不合

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六)禁止他人入库玩耍,注意防火,禁止他人在仓库和易燃品附近吸烟。

(七)禁止他人随便动用消防工具,以防误用及丢失。

(八)单位之间互借,要有证明信,主管领导签字,并注明归还时间,材料调拨的,

需方应开具领料单。

(九)严格控制易耗品的使用,做到以旧换新,不许超支。

(十)车间加工需入库的产品,必须经质检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入库手续。

第六条验审出入库资料要求

(一)入库资料应有厂部请购单和对方销售清单,发票或清款单。货品与其票据所记

载的数、金额品项应一致。如质量不符合标准,不得入库,品项有异报有关管理人员批准后

148

方可入库,数量金额有异议,据实入库。

(二)出库资料:审核批准有效的请领单。

(三)如实规范填写出入库单,项目齐全,数字准确。

(四)按原料物资和产成品品项设立库房账;依据收、发数量,据实增减账存,以实

际成本法计价入库,按先进先出法计价出库。

(五)保存好入库单留底联,不得撕毁。

(六)保存合理库存量,以能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又不积压资金的库存量为恰当。原

料物资库存不足,要及时请购;产成品库存积压过剩,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七)退货要查证退回物资是否系本厂发出,进行退货原因理由分析。确认退货,填

制红色入库单,并由退货人签字确认。

(八)报损。库存物资因各种原因坏损不能继续使用、销售需要报损的,库房作出清

理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质量认定和分析,按其原有品项、规格、数量、质量填制报损表,

申请报损。经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送财务报损。

(九)废旧物资的清理出库,作好有关登记;变卖收入,要及时如实回款出纳,向财

务提交有关变卖收据。

(十)做好盘点准备工作,准确盘点,如实及时交出盘点表,不得隐瞒和虚报。有盘

盈盘亏,报有关负责人作出待处理财产损益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送财务。

第三部分附则

第七条

(一)所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员工奖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由公司规章制度编审委员会起草并修订,自2010年1月1日总

经理签发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三)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属公司生产中心。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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