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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课程大纲

编辑:制度大全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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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课程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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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程收益

本课程致力于介绍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所发生的重大变化,是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的内容。

二、授课内容

(一)前言

国有资产的概念;国有资产的种类;我国国有资产的发展现状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与原体制的区别。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却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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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了一系列财政体制改革: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及“收支两条线”。

具体内容: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形成渠道和表现形式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形成渠道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

(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

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解决办法;2004年实物费用定额试点情况。

2.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3.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原则和标准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制度

2.资产配置应当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3.资产配置应当做到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标准

(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

1.行政单位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规定。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盘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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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其他规定。

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内容和要求

(六)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

1.资产处置的形式

2.资产处置的范围和要求

3.资产处置的审批

4.处置方式: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

5.处置收入

(七)行政单位的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1.行政单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应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3.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4.行政单位的财产清查。

(八)行政单位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形成渠道和表现形式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形成渠道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

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篇2: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职责要求

A岗

1、在处长和分管副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全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

3、负责拟订年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目标、工作计划;

4、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增加和处置审批手续;

5、负责全系统国有资产管理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现工作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6、负责全系统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年检工作;

7、负责建立健全全系统国有资产信息资料库;

8、负责协助做好全系统国有资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9、负责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B岗

政府采购或其他岗位人员不在岗时,负责其各项工作。

篇3:某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是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学校合法权益,理顺产权关系,优化学校各项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第五条学校对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监管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监管,职能部门分类归口管理的办法。

第二章资产的分类及内容

第六条学校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课桌椅、图书等)也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等。

(二)流动资产是指一年内可以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或有助于使用者取得较高利益的资产,包括校名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体制。学校资产管理实行三级管理,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一级管理部门,它统一对学校资产综合管理和监督;各职能部门为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单位,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二级管理部门;各使用单位为资产的具体责任单位,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三级管理部门。

第八条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资产的产权管理,负责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规定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各类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对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报学校研究;

(三)负责组织学校资产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配合计划财务处对债权债务、对外投资的管理及对资产呆帐及对外投资的核销。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产业、后勤等固定资产的统一领导管理。

(四)负责学校各类设备、家俱、材料的采购、验收、建帐建卡;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日常工作。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负责采购的组织工作。

(五)负责全校国有资产数据的收集和统计上报工作,协助财务部门作好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报表工作。

(六)参与学校对校内外投资项目进行的可行性论证,组织非经营资产转为经营资产的论证、评估和保值的考核工作,组织资产评估,并对各类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组织协调或解决学校有关产权纠纷。

(八)负责学校专控物资、进口设备的报批和标准计量、特种设备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校长办公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知识与产权管理办公室、校园规划与基建办公室、教务处、体育教学部、图书馆、网络中心、保卫处、档案馆、宣传部等职能部门实施归口管理。(详见附件1)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根据归口资产的性质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条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为三级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维护、保养、妥善管好本单位所使用的各类资产,做好帐卡和技术资料的管理。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积极配合学校资产归口职能部门以及学校资产管理处的工作,做好资产的计划、统计、清理以及使用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四章资产验收及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新增加资产必须到学校的主管部门办理验收手续。对大型项目的资产验收,须请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对于十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或特殊资产的使用,须确定专管责任人并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资产宏观管理,各资产使用责任单位承担资产的使用管理、增值保值和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所属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须确定一位领导具体负责管理。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报送资产管理处汇总,由资产管理处按审批权限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校内单位因机构变动或撤销、合并等,原单位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资产转移手续,防止资产流失。学校所属各单位要确定资产管理人员,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应设立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动;各单位负责人调动至另一单位,须将原负责单位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对报资产管理处核查后方能去新单位任职;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帐目,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必须履行申报批准制度,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由资产占有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并上报资产管理处。五万元以下资产出租、出借由资产管理处审批;五万元以上报经分管校长审批,并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同时报计划财务处备案。所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财务,校计划财务处按财务管理

制度进行收益分配。未经资产管理处的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学校教育用地和用房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和作为贷款抵押。未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各占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国有资产的结构及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根据资产优化配置原则,为做到物尽其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资产管理处有权调剂处理。拒绝调剂处理的,资产管理处有权建议学校对其缓拨和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资产的处置

第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是指学校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应由资产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报告,由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履行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学校所属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到资产管理处,并有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签署鉴定意见。五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各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处理;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再报教育厅批准后处理;二十万元以上资产处置报财政厅批准后处理。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及所属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时,应提交有关报告、证明及资料。

第二十条对在规定标准以内的国有资产转让、拍卖,对校办产业的投入、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企业清算等资产处置,还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由资产管理处聘请或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学校及所属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均属学校所有,收入一律交学校计划财务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一律不得用于贷款抵押或担保;在用的教学科研资产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

第六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三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国家计划和教学任务,开展工作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础。

第二十六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由单位申请,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经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合资或联营由经营单位申请,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处,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对外订立合同、协议。合同或协议抄送资产管理处。其占用费(收益)必须如期上缴学校财务。

第二十八条资产管理处有权对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企业资产运作、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七章资产的报告制度和稽查制度

第三十条学校各资产实物使用部门,每年应就本部门所辖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报告及表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应将本部门管辖的资产向资产管理处提出报告及表册。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占有、使用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告的报表格式及内容作出定期报告,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三十二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对各使用单位资产进行年度稽查,学校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各类资产每年进行资产保全的稽查和监督,发现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及时提出意见并处理。

第八章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完成学校事业计划,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资保障,资产管理处、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具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维护其安全和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资产闲置、浪费的,学校将对闲置资产予以调处,拒绝调处的,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监察以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对不能尽职尽责,放松管理,滥用职权的部门及其领导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校内各单位、团体、个人。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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