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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0-02-03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一、就诊医院:.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元为限。

.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限额。.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元为限。

.检查费:

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元者,应由

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赔付标准:

.医疗保险赔付:

(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

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元为限。

.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

A.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

B.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

C.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元为限。

D.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赔付。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元为限。

(3)、注意事项:

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2.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三、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可投保:

恶性肿瘤(癌、肉瘤、白血病)、精神癫癞、痴呆、脑血管硬化、心肌梗塞、高血压(II期以上)、心脏病(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结核(传染期、慢性纤纬空洞形、肺硬变)、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结核、肾病综合症、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性病、爱滋病及其它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

四、对下列费用不负赔付责任:

1.挂号费、陪人费、特别看护费、伙食费、营养费、出诊费、奶粉费、婚检费、煎药费、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国家医疗主管机关规定应由个人自负的其它费用以及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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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镶牙、整容(因意外事故造成畸形者除外)、美容、矫形手术、气功治疗、验眼、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家庭病床、性病、爱滋病、未婚人工流产、个人服务、按摩治疗以及因投保前已患有的慢性病的治疗费用。

3.被保险人自杀、斗殴、犯罪、吸毒、违法和故意行为所致的所有费用。4.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医疗费用。

5.战争或军事行动、动乱或暴乱、核子辐射、核污染所致的一切费用。

6.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7.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8.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死亡或残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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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人身伤害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得到有序实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工伤事故。

2.2本规定适用的人员公司的所有员工(含劳动务工)。

三、人身伤害事故

3.1人身伤害事故的定义

3.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应当认定的其他情形。

3.2人身伤害事故等级分类

3.2.1轻微伤事故

是指虽造成人身伤害,但损失工作日5日以下(含),且尚不构成轻伤的事故,医药费、误工费低于500元。

3.2.2轻伤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受伤害者进入卫生医疗单位进行诊治(有医疗费用发生)、损失工作日超过5天但低于60日,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不超过5000元,且未构成伤残等级的伤害。

3.2.3重伤事故

重伤事故指经卫生医疗单位诊断为重伤,且损失工作日高于60日,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超过5000元的人身伤害事故,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事故;

3.2.3.1经医生手术治疗康复后诊断会定残;

3.2.3.2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门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的1/3以上;

3.2.3.3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脾骨、腕骨、腿骨有脚掌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3.2.3.4眼部受伤,有失明可能;

3.2.3.5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

3.2.4重大事故

人身伤害:指1-6级伤残工伤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含)以上的事故;

3.2.5特大安全事故

指一次死亡1人及2人重大事故;

3.3轻微伤事故和轻伤事故统称一般人身伤害事故;

四、职责

4.1班长

班长对班组成员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及时报告所有工伤事故,积极救治伤员,参与事故调查,执行纠正预防措施;

4.2车间主任

对本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及时报告所有工伤事故,积极救治伤员,召集事故分析会,检查纠正预防措施执行效果;

4.3部长

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拿出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对所属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落实纠正预防措施;

4.4安全管理委员负责一般人身事故的调查,组织救援伤员,主持一般人身事故分析会,纠正预防执行效果,建立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档案,提出安全监管改进措施。以及有关报告资料的收集、整理,向负责安委会副主任报告;

4.5安委员会副主任负责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主持重伤事故分析会,并向安委员主任报告事故的调查结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预防措施;

4.6安委员会主任对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负责;

五、报告调查原则

5.1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应按“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六、事故调查流程

6.1轻微伤事故、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所属部门主管召集事故分析会,公司委会成员(发生事故所属部门部长)主持。事故当事人、事故目击者、事故所在班长。

6.2重伤事故,由发生事故所属部门部长召集事故分析会,公司安委会副主任主持,安委会成员、事故当事人、事故目击者、事故所在班长、车间主任。

事故当事人受伤不能参加时,由所属部门部长和安委员会共同负责当面调查。

6.3重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由公司安全委会主任召集、主持事故分析会,安委会成员、事故当事人、事故目击者、事故所在班长、车间主任。

事故当事人受伤不能参加时,由所属部门部长、安委会成员、安委会副组长共同负责当面调查。

七、事故分析报告时间要求

7.1各类事故,均应在三天内召开事故分析会。

7.2轻微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小组在三天内完成《事故分析报告》,经公司安委会核实,安委副主任批准后公布。

7.3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委会(所在部门主写)在五日内完成《事故分析报告》,经公司安委会副主任核实,安委会主任批准后公布。

7.4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安委会副主任在七日内完成《事故分析报告》,经公司安委会主任批准后公布。

八、事故分析会内容

8.1事故时间与主要过程;

8.2事故原因分析(分别分析设备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和制度上的缺陷);

8.3纠正预防措施计划、实施人、完成期限(包括技术改进措施和管理措施,也包括检查纠正类似安全隐患);

九、事故责任

明确安全事故责任人

A对责任人按公司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B轻微伤、轻伤事故的纠正预防措施的整改情况,由公司安委会组织验证。

C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纠正预防措施的整改情况,由公司安委会副主任组织验证。

十、责任的考核

10.1发生轻微伤事故(考核金额见附表)

10.1.1发生一起轻微伤事故,责任人和所属班长缴纳考核金额;

10.2发生轻伤事故

10.2.1发生一起轻伤事故,责任人、所属班长、车间负责人缴纳考核金额;

10.2.2当公司经济损失费用超过2000元时,主要责任人追加赔偿公司经济损失费用的10%-20%考核金额;次要责任人追加赔偿公司经济损失费用的8%-18%考核金额;

10.3发生重伤事故

10.3.1发生一起重伤事故,责任人、所属班长、车间负责人、部门长缴纳考核金额;

10.3.2当公司经济损失费用超过5000元时,主要责任人追加赔偿公司经济损失费用的10%-15%考核金额;次要责任人追加赔偿公司经济损失费用的5%-10%考核金额;

10.4发生一起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10.4.1发生一起重大安全事故,责任部门缴纳10000元考核金额,同时所属班长、车间主任缴纳1000元考核金额、责任人和部门长缴纳2000元考核金额、安委会副主任缴纳5000元考核金额、安委会主任缴纳10000元考核金额。

10.4.2主要责任人赔偿公司经济损失费用的4%-8%考核金额;次要责任人追加赔偿公司经济损失费用的2%-5%考核金额;

10.4.3由安委会指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责任并报公司总经办,依据事故调查的结果,对事故责任人员予以考核;

10.4.4对于情节严重,严重失者责任人予以降职、撤职、辞退处理。

10.5对责任人和管理者缴纳的考核金额不得少于《安全事故考核分解表》中的要求;

十一、事故处罚权限

11.1轻微事故、轻伤事故由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签发考核单,行政部执行;

11.2重伤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由安委会讨论;重伤事故处理通报由安委会副主任签发,行政部执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时,鉴于计算直接经济损失费用时间较长,可以先行估计损失费用进行处罚,待事故处理结束后再补充考核金额;

11.3所有安全违纪考核都将公开通报;

十二、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制度的解释及修改权在总经部。

篇3:防止人身伤害管理标准制度

防止人身伤害管理标准

1范围

1.1本管理标准规定了相关的标准引用、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1.2本标准适用于湖北襄樊发电公司范围内防止人身伤害的管理。

2引用标准

2.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

2.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2.3《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华电集团)。

3管理职能

3.1安监部是公司本标准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有关部门贯彻本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电部、检修部、经营部、生技部、各生产协作单位配合做好本标准的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为了切实保证公司全体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有效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实现“无违章”企业,制订本标准。

4.2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2.1严格执行公司制订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人负责、重奖重罚。

4.2.2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

4.2.2.1《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标准》

4.2.2.2《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4.2.2.3《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标准》

4.2.2.4《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标准》

4.2.2.5《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

4.2.2.6《安全工器具管理标准》

4.2.2.7《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管理标准》

4.2.2.8《工作票、操作票管理标准》

4.2.2.9《临时工安全管理标准》

4.2.2.10《反违章管理标准》

4.3安全教育培训

4.3.1新入厂生产人员(包括公司招聘的从事生产工作的员工、临时工,以及来公司的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过公司、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4.3.2在岗人员调入其他生产部门,应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3.3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4.3.4离开运行岗位三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4.3.5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3.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3.7所有生产人员都应学会触电、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4.4生产现场安全文明工作准则

4.4.1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规范、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和检查。

4.4.2尽可能不去非本职工作作业区,更不能干非本职的工作。

4.4.3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除外),女职工的辫子、长发必须盘入帽内,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裙子。

4.4.4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高处作业必须正确佩挂安全带。

4.4.5严禁酒后作业、酒后驾车,不准在生产现场嬉闹、睡觉、闲谈及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4.6不准带小孩或闲杂人员进入生产现场。

4.4.7进入制氢室、油罐区等易燃易爆的区域,自觉关闭移动电话,不准携带火种,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子。

4.4.8严禁损坏或随意移动生产现场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安全标示牌。

4.4.9不准乱扔乱倒生活或工业垃圾、杂物。

4.4.10不准损坏花草、树木。

4.5安全设施管理要求

4.5.1生产现场的安全标志、设备及安全工器具标志、安全警示线、安全防护严格按照《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的图形规范和配置规范实施。

4.5.2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到人,做到定人、定岗、定措施。

4.5.3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合格、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

4.5.4建立健全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备、保管、检查试验、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保证安全工器具使用安全、可靠。

4.6人身伤害防范措施

4.6.1防止触电伤害的防范措施

4.6.1.1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是防止工作中人身遭受触电伤害的基本措施。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包括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包括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4.6.1.2防止突然来电造成触电,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五不接班”,即:交接不清不接班、设备状态不清不接班、检修情况不清楚不接班、系统改变情况不清不接班、设备停电目的不清不接班。

4.6.1.3防止走错间隔及误操作造成对停电检修设备误送电,值班人员对运行方式必须按班交接清楚,特别是在停、送电操作中必须按变化后的运行方式填写、审查操作票和办理工作票;在填写操作票时要对照运行方式、对照设备实际状态(如断路器、隔离开关的运行位置)、以及设备的位置对照接线图,确保正确无误;操作过程中,对操作票内容或是操作中的其他问题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向值长汇报,把疑问弄清楚再进行操作,即使是很小的疑问也必须弄清楚后方可继续操作,切不可自作主张擅自操作。

4.6.1.4在室外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四周做好围栏,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间隔两旁和对面间隔的遮拦上以及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在工作地点要悬挂“在此工作”的标示牌。

4.6.1.5在高压线路下方进行作业时,必须熟知线路的电压等级和应保持的最小安全距离,并应有专人监护。

4.6.1.6防止电气设备绝缘老化、损坏而发生碰壳触电,定期对电气设备测绝缘,定期对接地电阻进行测试。对工作条件差的环境,与电气设备接触的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

4.6.1.7使用电气工器具前必须检查绝缘是否合乎要求,使用时不准提着导线,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定期对电气工器具测试绝缘。

4.6.2防止机械伤害的防范措施

4.6.2.1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4.6.2.2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修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风源、水源、汽源,关闭有关闸板、阀门,挂上警示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上锁)

4.6.2.3不准在可能突然下落的设备下面进行工作,如工作确实需要在这些设备下面进行检修工作时,应先做好防止突然下落的安全措施。

4.6.2.4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部分,禁止把手伸入栅栏内。

4.6.3防止烧烫伤害的防范措施

4.6.3.1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如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盘、阀门,煤粉系统和锅炉的人孔、检查孔及防爆门、安全门、除氧器、热交换器、汽鼓的水位计等处。如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处所长时间停留,应做好安全措施。

4.6.3.2禁止穿着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的衣服工作,以防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

4.6.3.3除焦时工作人员必须穿着防烫伤的工作服、工作鞋,戴防烫伤的手套和必要的安全用具。

4.6.3.4搬运和使用浓酸或强碱性药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的性质和操作方法,根据工作需要戴口罩、橡胶手套、防护眼镜,穿橡胶围裙、长筒胶靴(裤脚须放在靴外)。

4.6.4防止高处落物打击及高处坠落的防范措施

4.6.4.1高处作业场所的栏杆、护板、孔洞盖板必须完好,作业中如需取掉孔洞盖板,必须装设临时围栏和悬挂标志牌,工作结束后立即恢复原状。

4.6.4.2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严禁酒后从事高处作业。

4.6.4.3高处作业传递物品时严禁抛掷,工件、边角料应放置在可靠的地方或用铁丝绑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4.6.4.4高处作业时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坐在栏杆上,不得躺在高处作业场所走道板或安全网内休息。

4.6.5防止中毒窒息的安全措施

4.6.5.1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烟道前应充分通风,不准进入空气不流通的内部进行工作。检修的锅炉应做好隔断措施防止炉烟、热风、煤粉或油、汽漏入炉膛。

4.6.5.2进入电缆沟、疏水沟、下水道等处工作前,必须检查这些地点是否安全,通风是否良好,有无有毒气体存在。

4.6.5.3工作人员进入容器、槽箱内部作业时应加强通风,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在外面监护。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情况下,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二人在外面监护。监护人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到容器内工作人员的地方,监护人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

4.6.5.4若容器或槽箱内存在有害气体或存在有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残留物质,须先进行通风,把有害气体或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物质清除后,工作人员始可进内工作。

4.6.5.5在关闭容器、槽箱的人孔门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无人员、工具、材料等遗留在内,才可关闭。

4.6.6防止起重作业中人身伤害的防范措施

4.6.6.1起重指挥人员必须熟悉所指挥起重机械的技术性能,负责载荷重量的计算和正确选择索具、吊具,预想可能发生的危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4.6.6.2起吊负载时,先用微动信号指挥,负载离开地面约100毫米时停止起升,悬吊数分钟进行检验,确认安全无误后,再以正常速度起升。

4.6.6.3当多人绑挂同一负载时,指挥起吊前应先确认各点绑挂正确后,方可由指挥人员一人指挥起吊。

4.6.6.4重大的起重、运输项目,应编制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作业前由技术人员向全体工人作详细交底。

4.6.6.5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得施工。

a)吊物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的95%。

b)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c)起吊精密物件、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d)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附近工作。

4.7常见违章现象

4.7.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4.7.2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4.7.3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4.7.4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4.7.5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4.7.6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4.7.7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4.7.8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参加检修工作,不进行监护或离开检修现场不指定代理人;

4.7.9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4.7.10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4.7.11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4.7.12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4.7.13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或无人监护;

4.7.14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4.7.15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4.7.16高处作业未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4.7.17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沿绳索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4.7.18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工作或休息时倚靠栏杆或在栏杆上坐立;

4.7.19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4.7.20搭乘载货吊笼上下;

4.7.21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伴等起吊物件;

4.7.22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4.7.23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4.7.24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4.7.25进入生产现场不戴或不正确佩戴安全帽;

4.7.26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4.7.27高空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空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4.7.28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4.7.29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4.7.30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

4.7.31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4.7.32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4.7.33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覆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4.7.34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

4.7.35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4.7.36不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辫子或齐肩发未盘在工作帽(安全帽)内。

4.7.37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4.7.38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或挡脚板,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4.7.39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4.7.40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4.7.41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不清理遗留物;

4.7.42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4.7.43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4.7.44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储存化学药品、隋性气体的容器前,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4.7.45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工作人员不掌握相应的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

4.8事故处置方案

4.8.1通讯电话

公司运行集控室电话:3698880

襄樊市火灾报警电话:119

襄樊市急救中心电话:120

4.8.2组建公司应急救援队伍如义务消防队,组织学习、演练、。

4.8.3触电现场急救

4.8.3.1迅速使触电者脱离电源,断开触电者接触的带电设备的开关、刀闸或其他断路设备,或设法将触电者与带电设备脱离。如果触电者所处的位置较高,应预先采取保证安全的措施,预防断电后人从高处摔下造成二次伤害的危险。

4.8.3.2判定触电者有无意识,触电者如神志清醒,应使其就地躺平,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触电者如神志不清,应就地仰面躺平,且确保气道通畅,并用5秒时间判定伤员是否意识丧失。禁止摇动伤员头部呼叫。

4.8.3.3触电者如意识丧失,应在10秒内,用看、听、试的方法判断触电者呼吸心跳情况。

4.8.3.4触电者呼吸和心跳均停止时,应立即按心肺复苏法支持生命的三项基本措施:通畅气道、口对口(鼻)人工呼吸、胸外按压(人工循环),正确进行就地抢救。

4.8.3.5在抢救过程中,要每隔数分钟再判定一次,每次判定时间均不得超过5~7秒。在医务人员未接替抢救前,现场抢救人员不得放弃现场抢救(包括移动或送医院过程中)。

4.8.4创伤急救

4.8.4.1创伤急救原则上是先抢救,后固定,再搬运,并注意采取措施,防止伤情加重或污染。需要送医院救治的,应做好保护伤员措施后送医院救治。

4.8.4.2创伤急救包括止血、骨折急救、颅脑外伤急救、烧伤急救、冻伤急救、动物咬伤急救、溺水急救、高温中暑急救、有害气体中毒急救等。

4.8.4.3抢救前先使伤员安静平躺,判断全身情况和受伤程度,如有无出血、骨折和休克等。

4.8.4.4外部出血立即采取止血措施,防止失血过多而休克。外观无伤,但呈休克状态,神志不清或昏迷者,要考虑胸腹部内脏或脑部受伤的可能性。

4.8.4.5为防止伤口感染,应用清洁布片覆盖。救护人员不得用手直接接触伤口,更不得在伤口内填塞任何东西或随便用药。

4.8.4.6搬运时应使伤员平躺在担架上,腰部束在担架上,防止跌下。平地搬运时伤员头部在后,上楼、下楼、下坡时头部在上,搬运中应严密观察伤员,防止伤情突变。

5检查与考核

5.1安监部、公司领导负责监察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对本标准实施情况,并按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标准》进行考核。日常的考核管理由安监部具体负责。

6附则

6.1本标准由安监部负责提出。

6.2本标准由安监部负责起草。

6.3本标准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6.4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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