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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89588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20-01-31

为保障缺氧环境中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缺氧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标准。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缺氧危险作业的定义和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

2定义

2.1缺氧:指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低于18%的状态。

2.2缺氧危险作业:指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危险的各种作业。

2.3一般缺氧作业:指在普通作业场所中的单纯缺氧危险作业。

2.4特殊缺氧作业:指在特殊作业场所中或同时存在其他有害气体的缺氧危险作业。

3缺氧危险作业环境

大致可分为三类:

3.1密闭设备:指船舱、贮罐、反应塔、冷藏车、沉箱及锅炉等。

3.2地下有限空间:包括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矿井、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等。

3.3地上有限空间:包括贮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封闭车间或试验室等。

4一般缺氧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

4.1作业前

4.1.1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测定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氧气浓度,并记录下列各项:

a.测定日期;

b.测定时间;

c.测定地点;

d.测定方法和仪器;

e.测定时的现场条件

f.测定次数;

g.测定结果。

在准确测定氧气浓度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

4.1.2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所采取措施的要点及效果。

4.2作业中

在作业进行中应监测作业环境空气中氧气浓度的变化并随时采取必要措施。在氧气浓度可能发生变化的作业中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监测。

4.3主要防护措施

4.3.1监测人员必须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且应定期标定、维护。

4.3.2在已确定为缺氧环境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18%以上。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4.3.3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4.3.4当存在因缺氧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并在适当位置可靠地安装必要的安全绳网设备。

4.3.5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发现异常应立即修补或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4.3.6在作业人员进入缺氧环境作业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4.3.7在存在缺氧危险的环境作业时,必须安排监护人员,密切监视作业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4.3.8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

4.3.9当发现缺氧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让作业人员迅速离开作业现场。

4.3.10如果作业现场的缺氧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这些作业场所。

4.3.11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

4.3.12在存在缺氧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呼吸器、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4.3.13发生缺氧危险时,作业人员和抢救人员必须立即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4.3.14对已患缺氧症的作业人员应立即给予急救和医疗处理。

5特殊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

5.1下列缺氧作业应按特殊作业处理:

5.1.1作业场所空气中同时存在有害气体。

5.1.2在作业中使用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

5.1.3特殊场所中的作业。

5.2作业要求与防护措施

5.2.1第4章中的各条规定均适用于此种作业。

5.2.2当作业场所空气中同时存在有害气体时,必须在测定氧气浓度的同时测定有害气体的浓度,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达到标准后方可作业。

5.2.3在进行钻探、挖掘隧道等作业时,作业人员有因硫化氢、二氧化碳或甲烷等有害气体逸出而患缺氧中毒综合症的危险,必须用试钻等方法进行预测调查。发现有上述气体存在时,应先确定处理方法,调整作业方案,再进行作业。

5.2.4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使氧气浓度保持在18%以上,或者让作业人员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5.2.5在通风条件差的作业场所,如地下室、船舱等,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将灭火器放置牢固,禁止随便启动,防止二氧化碳意外泄出。建议在放置灭火器的位置设立明显的标志。

5.2.6当作业人员在特殊场所(如冷库、冷藏室或密闭设备等)内部作业时,如果供作业人员出入的门或盖不能很容易地从内部打开而又无通讯、报警装置时,严禁关闭门或盖。

5.2.7当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如油罐、反应塔、贮罐、锅炉等)内部作业时,必须严密关闭阀门,或者装好盲板。输送有害物质的管道的阀门应有人看守,或在醒目处设立禁止启动的标志。

5.2.8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作业时,一般应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如果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经处于负压状态的管路相通时,严禁关闭出入口的门或盖。

5.2.9在地下进行压气作业时,应防止缺氧空气泄至作业场所。如与作业场所相通的设施中存在缺氧空气,应直接排出,防止缺氧空气进入作业场所。

6安全教育与管理

6.1对作业负责人的缺氧作业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下内容:

6.1.1与缺氧作业有关的法规。

6.1.2产生缺氧危险的原因、缺氧症的症状、职业禁忌症、防止措施以及缺氧症的急救知识。

6.1.3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检查和维护常识。

6.1.4作业场所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及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

6.2缺氧作业安全教育结业后应发给结业证书。未受过安全教育的人不得担任作业负责人。

6.3对一般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下的内容:

6.3.1缺氧场所的窒息危险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

6.3.2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知识。

7管理

7.1本标准由劳动技安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7.2进行缺氧危险作业前必须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并确定合格的作业负责人。

7.3各部门应根据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

篇2:(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一)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爆炸加工和爆破器材的贮存、运输、加工、检验与销毁的安全技术要求及其管理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工程爆破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098工业炸药爆炸后有毒气体含量测定

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50154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库设计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爆破blasting

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作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3.2爆破作业人员

指从事爆破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

3.3爆破有害效应

爆破时对爆区附近保护对象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如爆破引起的地震、个别飞散物、空气冲击波、噪声、水中冲击波、动水压力、涌浪、粉尘、有毒气体等。

3.4爆破作业环境

爆破作业环境泛指爆区及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环境状况及其对爆破安全的影响。

3.5露天浅孔爆破

特指露天岩土开挖、二次破碎大块时采用的炮孔直径小于50mm、深度小于5m的爆破作业。

3.6城镇浅孔爆破

采取控制有害效应的措施,在人口稠密区用浅孔爆破方法开挖和二次破碎大块的作业。

3.7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在爆区边缘100m范围内有居民集中区、大型养殖场或重要设施的环境中,一次使用1t以上炸药的深孔爆破作业。

3.8硐室爆破

采用集中或条形硐室装药,爆破开挖岩土的作业。

3.9定向爆破

采用硐室或深孔装药,使爆破岩土按预定方向运动并堆积在设定范围之内的爆破作业。

3.10拆除爆破

采取控制有害效应的措施,按设计要求用爆破方法拆除建(构)筑物的作业。

3.11水下爆破

在水中、水底或临水介质中进行的爆破作业。

3.12高温爆破

炮孔孔底温度高于60℃的爆破作业。

3.13金属爆破

爆破破碎、切割金属的作业。

3.14聚能爆破

采用聚能装药方法进行的爆破作业。

3.15预裂爆破

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前起爆,从而在爆区与保留区之间形成预裂缝,以减弱主爆破对保留岩体的破坏并形成平整轮廓面的爆破作业。

3.16光面爆破

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后起爆,以形成平整的轮廓面的爆破作业。

3.17爆炸加工

利用炸药爆炸的瞬态高温和高压,使物料高速变形、切断、相互复合(焊接)或物质结构相变的加工方法。包括爆炸成形、焊接、复合、合成金刚石、硬化与强化、烧结、消除焊件残余应力、爆炸切割金属等。

3.18延时爆破

采用延时雷管或继爆管使各个药包按不同时间顺序起爆的爆破技术,分为毫秒延时爆破、秒延时爆破等。

3.19单段爆破药量

采用延时爆破技术分段爆破时,每段爆破的炸药总量。

3.20预装药

大量深孔爆破时,在全部炮孔钻完之前,预先在验收合格的炮孔中装药或炸药在孔内放置时间超过24h的装药作业。

3.21盲炮

因各种原因造成药包拒爆的装药。未能按设计起爆的装药或部分装药。

3.22起爆器材

用来引爆炸药的器材。如工业雷管、各种索状起爆材料以及起爆器具。

3.23爆破器材

工业炸药、起爆器材和器具的统称。

3.24起爆网路

向多个起爆药包传递起爆信息和能量的系统,包括:电起爆网路,非电起爆网路和混合起爆网路。

3.25许用炸药

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在煤矿矿井中使用的炸药。

3.26现场混制炸药

特指在爆破现场混制铵油炸药、重铵油炸药和乳化炸药。

3.27爆破地震

爆炸能量引起爆区周围介质质点相继沿其平?位置发生振动而形成地震波,地震波向外传播途中造成相关介质质点振动过程的总和,称为爆破地震。

3.28爆破振动

爆破地震引起介质特定质点沿其平?位置作直线的或曲线的往复运动过程。

3.29振动速度

地震波作用下,介质质点往复运动的速度。

3.30振动频率

特定质点每秒振动的次数。

3.31主振频率

介质质点最大振幅所对应波的频率。

4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4.1爆破工程分级管理

4.1.1硐室爆破工程、大型深孔爆破工程、拆除爆破工程以及复杂环境岩土爆破工程,应实行分级管理。

4.1.2各类爆破工程的分级列于表1。A、B、C、D级的爆破工程,应按相应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审批。

表1爆破工程分级爆破工程类别爆破工程按药量Q(t)与环境分级

ABCD

硐室爆破a1000≤Q≤3000300≤Q<100050≤Q<3000.2≤Q<50

露天深孔爆破―Q≥200100≤Q<20050≤Q<100

地下深孔爆破―Q≥10050≤Q<10020≤Q<50

水下深孔爆破Q≥5020≤Q<505≤Q<200.5≤Q<5

复杂环境深孔爆破Q≥0.515≤Q<505≤Q<151≤Q<5

拆除爆破Q≥0.50.2≤Q<0.5Q<0.2―

城镇浅孔爆破―环境十分复杂环境复杂环境不复杂

注:爆破作业环境包括三种情况:环境十分复杂指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一、二级文物、极重要设施、极精密贵重仪器及重要建(构)筑物等保护对象的安全;环境复杂指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三级文物、省级文物、居民楼、办公楼、厂房等保护对象的安全、环境不复杂指爆破只可能危及个别房屋、设施等保护对象的安全。

a一次用药量大于3000t的硐室爆破应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必要性,其等级按A级管理。装药量小于200kg的小硐室爆破归入蛇穴爆破,应遵守5.1.7的有关规定。

4.1.3拆除爆破工程及复杂环境深孔爆破工程,除按表1规定的药量进行分级外,还应按下列环境条件和拆除对象进行级别调整。

4.1.3.1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属A级;

――环境十分复杂;

――拆除的楼房超过10层,厂房高度超过30m,烟囱高度超过80m,塔高度超过50m;

――一级、二级水利水电枢纽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4.1.3.2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属B级:

――环境复杂;

――拆除的楼房5层~10层,厂房高度15m~30m,烟囱高度50m~80m,塔高度30~50m;

――三级水利水电枢纽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4.1.3.3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属C级:

――环境不复杂;

――拆除楼房低于五层,厂房高度低于15m,烟囱高度低于50m,塔的高度低于30m;

――四级、五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4.1.3.4爆区周围500m以内无建筑物和其他保护对象,并且一次爆破用药量不超过200kg的拆除爆破,以及不属于A级、B级、C级、D级的爆破工程,不实行分级管理。

4.1.4根据爆破工程的复杂程度和爆破作业环境的特殊要求,应由设计、安全评估和审批单位商定,适当提高相应爆破工程的管理级别。

4.2爆破企业与爆破作业人员

4.2.1一般规定

4.2.1.1从事爆破设计、施工的企业应经国家授权的机构对其人员和资质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1.2爆破企业应按允许的作业范围、等级从事经营活动,同时从事设计和施工的企业,应取得双重资质。

4.2.1.3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4.2.1.4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承接爆破工程的设计、安全评估、施工和监理工作。

4.2.1.5爆破企业#作业人员及其承担的重要爆破工程均应投购保险。

4.2.2爆破设计单位

4.2.2.1承担爆破设计的单位应符合下述条件:

――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爆破设计证书”;

――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其经营范围包括爆破设计;

――有符合规定数量、级别、作业范围的持有安全作业证的技术人员;

――有固定的设计场所。

4.2.2.2“爆破设计证书”应标明允许的设计范围及在各范围内承担设计项目的等级(一般岩土爆破,硐室爆破×级,深孔爆破×级,拆除爆破×级,特种爆破等);只限在本单位使用,不允许转借、转让、挂靠、伪造,不允许超越证书许可范围承担业务。

4.2.2.3承担A级、B级、C级、D级爆破设计的单位,应符合表2中相应条件;承担不属于分级管理的爆破工程设计的单位,应符合表2中D级所列条件;承担特种爆破设计的单位,应有两项以上同类设计的成功业绩。

4.2.3爆破施工企业

4.2.3.1爆破施工企业应取得“爆破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在其施工资质证书中标有爆破施工内容。该证书应标明允许承接爆破工程的范围和等级,资质未标明者只能从事一般岩土爆破。

表2承担A、B、C、D级爆破工程设计单位的条件

工程等级设计企业条件人员业绩

A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二人,持相应A级证者不少于一人相应一项A级或两项B级成功设计

B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持相应B级证者不少于一人相应一项B级或两项C级成功设计

C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二人,持相应C级证者不少于一人相应一项C级或两项D级成功设计

D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持相应D级证者不少于一人相应一项D级或两项一般爆破成功设计

表3承担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施工企业的条件

工程等级施工企业条件人员业绩

A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有相应A级证者不少于一人有B级以上(含B级)相应类别工程施工经验

B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有相应B级证者不少于一人有C级以上(含C级)相应类别工程施工经验

C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有持相应C级证者不少于一人有D级以上(含D级)相应类别工程施工经验

D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有相应D级证者不少于一人有一般爆破施工经验

4.2.3.2从事爆破施工的企业,应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安全员、爆破员;应持有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设立爆破器材库的,还应设有爆破器材库主任、保管员、押运员、并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安全贮存许可证”。

4.2.3.3承担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的施工企业,应符合表3中相应条件;承担特种爆破施工的企业,应有两项以上同类爆破作业的经验。

4.2.3.4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应有持同类证书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工作;一般岩土爆破工程及特种爆破工程亦应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现场指导施工。

4.2.3.5施工企业的安全职责

――管理本企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原发证部门。异地施工应办理有关证件的登记及签证手续;

――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并承担安全责任;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处理本企业爆破事故。

4.2.3.6爆破施工单位与爆破设计单位联合承担爆破工程时,双方应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并得到业主的认可;其资质条件可以按两个单位的人员、业绩呈报。

4.2.4爆破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4.2.4.1爆破工作领导人,应由从事过3年以上爆破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熟悉爆破事?试し馈⒎治龊痛

篇3:(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二)

4.10.7机械化装药

4.10.7.1粒状铵油炸药露天装药车应符合以下规定:

――车厢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厢体应有良好的接地;

――输药软管应使用专用半导体材料软管,钢丝与厢体的连接应牢固;

――装药车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5Ω;

――输药螺旋与管道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隙;

――发动机排气管应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轮胎应保持适当的距离;

――应配备灭火器。

4.10.7.2小孔径炮孔及药壶爆破使用的装药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装药器的罐体应使用耐腐蚀的导电材料制作;

――输药软管应采用专用半导体材料软管;

――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5Ω。

4.10.7.3采用装药车、装药器装药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输药风压不应超过额定风压的上限值;

――不应用不良导体垫在装药车下面;

――拔管速度应均匀,并控制在0.5m/s以内;

――返用炸药应过筛,不应有石块和其他杂物混入。

4.10.8现场混制装药车

4.10.8.1混装车驾驶员、操作工,应经过严格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混装车各部分的操作程序和使用、维护方法,持证上岗。

4.10.8.2混装车上料前应对计量控制系统进行检测标定。配料仓不应有其他杂物;上料时不应超过规定的物料量;上料后应检查输药软管是否畅通。

4.10.8.3混装车应配备消防器具,接地良好,进入现场应悬挂危险标志。

4.10.8.4混装车行驶速度不应超过40km/h,扬尘、起雾、暴风雨等能见度差时速度减半;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两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两车距离不应小于200m。

4.10.8.5装药前,应先将起爆药柱、雷管和导爆索按设计要求加工好并按设计要求放入炮孔内。当实施孔底起爆时应按5.3.6执行。

4.10.8.6混装药车行车时不应压、刮、碰坏爆破器材。

4.10.8.7装药前应对炸药密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装药。装药过程中,应至少抽测一次密度。

4.10.8.8装乳化炸药和重铵油炸药时,对干孔应将输药软管末端下至孔口填塞段

以下0.5m??1m处;对水孔应将输药软管末端尽量下至孔底。

4.10.8.9装药时应进行护孔,防止孔口岩屑、岩渣混入炸药中。若装药满孔影响填塞时,可用竹杆类工具将其掏出。

4.10.8.10装药完毕至少10min后经检验合格才可进行填塞。应测量填塞段长度是否符合爆破设计要求。

4.10.8.11装药至最后一个炮孔时,宜将软管中剩余炸药吹入炮孔中。

4.10.8.12装药完毕应用水将软管内残留炸药冲洗干净。

4.10.8.13现场混制装药车地面制备厂的设置与管理应按GB50089的有关规定执行。

4.10.9预装药

4.10.9.1进行预装药作业,应制定安全作业细则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审批。

4.10.9.2预装药爆区应设专人看管,并插红旗作警示标志,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可进入预装药爆区。

4.10.9.3预装药时间不宜超过7d。

4.10.9.4雷雨季节露天爆破不宜进行预装药作业。

4.10.9.5高温、高硫区不应进行预装药作业。

4.10.9.6预装药所使用的雷管、导爆管、导爆索、起爆药柱等起爆材料应具有防水防腐性能。

4.10.9.7预装药炮孔的电雷管引出导线,应有防水和防腐蚀能力。

4.10.9.8正在钻进的炮孔和预装药孔之间,应有10m以上的安全隔离区。

4.10.9.9预装药炮孔应在当班进行填塞,填塞后应注意观察炮孔内装药长度的变化。由炮孔引出的起爆导线应短路,导爆管端口应可靠密封,预装药期间不应联接起爆网路。

4.11填塞

4.11.1硐室、深孔、浅孔、药壶、蛇穴爆破装药后都应进行填塞,不应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4.11.2不应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水下炮孔可用碎石渣填塞。

4.11.3用水袋填塞时,孔口应用不小于0.15m的炮泥将炮孔填满堵严。

4.11.4水平孔和上向孔填塞时,不应在起爆药包或起爆药柱至孔口段直接填入木楔。

4.11.5不应捣鼓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4.11.6分段装药的炮孔,其间隔填塞长度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4.11.7发现有填塞物卡孔应及时进行处理(可用非金属杆或高压风处理)。

4.11.8深孔机械填塞

4.11.8.1填塞作业应避免夹扁、挤压和拉扯导爆管、导爆索,并应保护雷管引出线。

4.11.8.2当填塞物潮湿、粘性较大或表面冻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将大块装入孔内。

4.11.8.3填塞水孔时,应放慢填塞速度,让水排出孔外,避免产生悬料。

4.12爆破警戒和信号

4.12.1爆破警戒

4.12.1.1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4.12.1.2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4.12.1.3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

4.12.2信号

4.12.2.1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

4.12.2.2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后,准许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

4.12.2.3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

4.12.2.4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4.13爆后检查

4.13.1爆后检查等待时间

4.13.1.1露天浅孔爆破,爆后应超过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4.13.1.2露天深孔及药壶蛇穴爆破,爆后应超过15min,方准检查人员进入爆区。

4.13.1.3露天爆破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区。

4.13.1.4地下矿山和大型地下开挖工程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等待时间超过15min,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4.13.1.5拆除爆破爆后应等待倒塌建(构)筑物和保留建筑物稳定之后,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

4.13.1.6硐室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及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爆破作业,爆后的等待时间,由设计确定。

4.13.2爆后检查内容

4.13.2.1一般岩土爆破应检查的内容有:

――确认有无盲炮;

――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

――地下爆破有无冒顶、危岩,支撑是否破坏,炮烟是否排除。

4.13.2.2硐室爆破、拆除爆破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爆破作业,爆后检查应按第5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13.3处理

4.13.3.1检查人员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应接近。

4.13.3.2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4.14盲炮处理

4.14.1一般规定

4.14.1.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辈蛔夹斫

篇4:(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三)

5.2.8爆破现场炸药混制

5.2.8.1在爆破现场混制炸药,应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5.2.8.2爆破现场混制炸药的品种,应限于多孔粒状铵油炸药和重铵油炸药。

5.2.8.3现场混制炸药原料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多孔粒状硝酸铵:堆密度0.8g/cm3~0.858g/cm3,吸油率≥%,净含量(以干基计)≥99.5%;

――柴油:应采用GB252-1994规定的适合当地环境温度要求的轻柴油;

――乳胶基质:应采用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乳化炸药生产厂生产的有产品合格证的乳胶基质。

5.2.8.4混制场地的选择与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现场混制场地应选择在周围200m内无居民区及铁路、公路、高压线路、重要公共设施及特殊建(构)筑物、文物等需要保护的场所;

――混制场地内应分为原料库区、混制区和成品库区,其间距不应小于20m;

――多孔粒状硝酸铵与柴油应分开存放;

――混制场地50m范围内,应设置24h警戒,非操作人员不应随意进入;

――混制的主体设备应布置在不易燃的工棚或厂房内;

――混制工棚(房)应有防雷和防风雨设施&场内有消防水源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库区和生产区应设排水沟&以保证混制场地内不积水。

5.2.8.5混制场地应配有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一名,负责正常的生产及管理;同时应设安全员一名,负责检查加工场地的安全设施并对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5.2.8.6混制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工棚(房)内的照明灯具、电器开关和混制设备所用电机,均应采用防爆型;

――电气设备应设保护接地系统,并应定期检查其是否完好、接地电阻是否合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处理;

――检修设备前应切断电源并将残药彻底清洗干净;

――新混制设备和检修后的设备投入生产前,应清除焊渣、毛刺及其他杂物。

5.2.8.7采用人工搅拌混制炸药时,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

5.2.8.8混制场内不应吸烟,不应存在明火;同时,不应将火柴、打火机等带人加工场。

5.2.9起爆体的加工

5.2.9.1起爆体应在专门的场所,由熟练的爆破员加工。加工起爆体时,应一人操作,一人监督,在周围50m以外设置警戒,无关人员不准许进入。

5.2.9.2加工起爆体使用的雷管应逐个挑选。装入起爆体内的电雷管脚线长度应为20cm~30cm,起爆体加工完后应重新测量电阻值。加工好的起爆体上应标明药包编号、雷管段别和电雷管起爆体装配电阻值。

5.2.9.3置于起爆体内的电雷管与联接线接头,应严密包扎,不应有药粉进入接头中,接头不应在搬运和联线时承受拉力。

5.2.9.4起爆体外壳宜用木箱或硬纸箱制成,其内装满经选择的优质炸药,每个起爆体炸药量不宜超过20kg。

5.2.9.5应在起爆体(箱子端面)开口引出导线(管)和导爆索,并将其在开口处锁定,拉动导线和导爆索时箱内雷管不应受力。

5.2.9.6起爆雷管应与导爆索结、电线连接头紧密捆绑,且固定在木箱中央。

5.2.9.7起爆体包装应有防潮防水措施。

5.2.10装药

5.2.10.1每个导硐口或小井口应设专门标志,标明以下内容:

导硐或小井的编号,各药室的编号、设计炸药品种和数量,起爆体雷管段别;有专人负责记录实际装入各药室的炸药品种、数量和起爆体雷管段别,与设计数量核对无误后,方允许填卡、签字或盖章,交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负责人。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负责人,应随时检查、核实各硐室的装药量和起爆体雷管段别及其安放和联接是否正确。

5.2.10.2药室的装药作业,应由爆破员或由爆破员带领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安装、联接起爆体的作业,应由爆破员进行,安装前应再次确认起爆体的雷管段别是否正确。

5.2.10.3硐室装药,应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电源照明,照明线路应绝缘良好,照明灯应设保护网,灯泡与炸药堆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装药人员离开硐室时,应将照明电源切断。

装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运入前,应切断一切电源,拆除一切金属导体,并应采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的手电筒照明。

装药和填塞过程中不应使用明火照明。

5.2.10.4夜间装药,硐外可采用普通电源照明。照明灯应设保护网,线路应采用绝缘胶线,灯具和线路与炸药堆和硐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20m。

5.2.10.5硐室内有水时,应进行排水或对非防水炸药采取防水措施。潮湿的硐室,不应散装非防水炸药。

5.2.10.6硐室装药应将炸药成袋(包)码放整齐,相互密贴,威力较低的炸药放在药室周边,威力较高的炸药放置在正、副起爆体和导爆索的周围,起爆体应按设计要求安放。

5.2.10.7不耦合装药条形药包的炸药宜放置在靠近抵抗线的一侧。

5.2.10.8用人力往导硐或小井口搬运炸药时,每人每次搬运量不应超过两箱(袋),搬运工人行进中,应保持1m以上的间距,上下坡时应保持5m的间距。

往硐室运送炸药时,不应与雷管混合运送;起爆体、起爆药包或已经接好的起爆雷管,应由爆破员携带运送。

5.2.11填塞

5.2.11.1填塞工作开始前,应在导硐或小井口附近备足填塞材料。

5.2.11.2填塞料宜利用开挖导硐和药室时的弃渣,或外挖碎块砂石土;不应使用腐殖土、草根等比重轻的材料。

5.2.11.3平硐填塞,应在导硐内壁上标明按设计规定的填塞位置和长度。

5.2.11.4填塞时,药室口和填塞段各端面应采用装有砂、碎石的编织袋堆砌,其顶部用袋料码砌填实不应留空隙。

5.2.11.5在有水的导硐和药室中填塞时,应在填塞段底部留一排水沟,并随时注意填塞过程中的流水情况,防止排水沟堵塞。

5.2.11.6小井填塞,应先将横硐部分按平硐填塞要求进行填塞。

5.2.11.7填塞时,应保护好从药室引出的起爆网路,保证起爆网路不受损坏。

5.2.11.8填塞时,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填塞质量。填塞完毕,应进行验收。

5.2.12起爆网路与起爆

5.2.12.1硐室爆破应采用复式起爆网路,装药联线时操作人员应佩戴标志,未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一切人员不得进入爆破现场。

5.2.12.2电力起爆网路的所有导线接头,均应按电工接线法联接,并确保其对外绝缘。在潮湿有水的地区,应避免导线接头接触地面或浸泡在水中。

5.2.12.3电力起爆网路的导线不宜使用裸露导线和铝芯线。

5.2.12.4电力起爆网路硐内导线应用绝缘性能良好的铜芯线。

5.2.12.5硐室爆破时,所有穿过填塞段的导线、导爆索和导爆管,均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填塞时损坏。非填塞段如有塌方或硐顶掉块的情况,也应对起爆网路采取保护措施。

5.2.12.6装入起爆体前、后,以及填塞过程中每填塞一段,均应进行电阻值检测;当发现电阻值有较大的变化时,应立即清查,排除故障后才准许进行下一施工工序。

5.2.12.7敷设导爆索起爆网路时,不应使导爆索互相交叉或接近;否则,应用缓冲材料将其隔离,且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cm。

5.2.12.8非电导爆管起爆网路的连接

5.2.12.8.1每个起爆体的雷管数不应少于4发。

5.2.12.8.2起爆网路连接时应复核雷管段别。

5.2.12.8.3联接网路人员应持起爆网路图,按从后爆到先爆、先里后外的顺序联接;所有导爆管雷管与接力雷管,在接点部位应有明显段别标志;接头用胶布包紧,并不少于三层,然后再用绳扎紧。

5.2.12.8.4采用导爆管和导爆索混合起爆网路时,宜用双股导爆索联成环形起爆网路,导爆管与导爆索宜采用单股垂直联接。

5.2.12.8.5采用5.2.12.8.4的起爆网路时,靠近接点的导爆索应用土袋或细砂袋隔开,接点与导爆索隔开距离不应小于20cm,搭接点应有段别标志。

5.2.12.8.6起爆网路应用电雷管或导爆管雷管引爆,不应用火雷管引爆;只有在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后,方准许向主起爆线上联接起爆雷管。

5.2.12.8.7电爆网路的联接应遵守下列规定:

――起爆网路联接应有专人负责;网路联接人应持有网路示意图和历次检查各药室及支路电阻值的记录表,以便随时供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作领导人查阅;

――网路联接,应按从里到外(工作面到电源)的顺序进行;

――电力起爆网路联接前,应检查各硐口引出线的电阻值,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与区域线联接;只有当各支路电阻均检查无误时,方准许与主线相联接;

――电爆网路的主线应设中间开关;

――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前,电爆网路的主线不得与起爆器、电源开关和电源线联接;电源的开关应设保护装置并直接由起爆站站长(或负责起爆的人员)守候看管;

――只有在无关人员已全部撤离,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后,方准许打开开关箱,并将主线接人电源线的开关上或起爆器的接线柱上。

5.2.12.9起爆网路检查与防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网路联好后,由联网技术负责人进行检查,鉴别联网方式与段别等是否有误;确认无误后再进行防护;

――起爆网路可用线槽或对开竹竿合札进行防护,接头及交叉点用编织袋包裹好,悬挂在导硐上角;也可将起爆网路束紧后用编织袋作整体外包扎,安置在导硐下角的砂包上!上部再用砂包压实。

5.2.12.10硐室爆破的起爆工作应在专门设置的起爆站内进行。起爆站应设在安全地点,并需备有良好的通讯设备,通讯信息应清楚、准确。

5.2.12.11起爆站应在装药前建成,从开始联网就应设专人看管,站长全面负责站内工作。

5.2.13警戒

5.2.13.1爆破安全警戒工作应请当地公安部门配合,成立专门警戒小组,并指定负责人。

5.2.13.2爆破前警戒工作应对设计确定的危险区进行实地勘察,全面掌握爆区警戒范围的情况,核定警戒点和警戒标志的位置,确保能够封闭一切通道。

5.2.13.3各个岗哨应由指挥部统一编号,岗哨之间和岗哨与指挥部之间应建立通讯联络,警戒人员应将本岗位警戒监视情况随时向指挥部报告。

5.2.13.4警戒人员应在起爆前至少1h到达指定地点,按设计警戒点和规定时间封闭通往或经过爆区的通道,使所有通向爆区的道路处于被监视之下,并在爆破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警示牌、路障等)。在道路路口和危险区入口,应设立警戒岗哨,在危险区边界外围设立流动监视岗哨。警戒人员应持有警戒旗、哨笛或便携式扩音器,并配带袖标。

5.2.13.5靠近水域的爆破安全警戒工作,除按以上要求封锁陆岸爆区警戒范围外,还应对水域进行警戒。水域警戒应配有指挥船和巡逻船,其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

5.2.14爆后检查

5.2.14.1爆后检查工作由爆破现场技术负责人、起爆站站长和有经验的爆破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实施,等待时间由设计确定,但不应少于15min。

5.2.14.2爆后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是否完全起爆;硐室爆破发生盲炮的表征是:爆破效果与设计有较大差异;爆堆形态和设计有较大的差别;现场发现残药和导爆索残段;爆堆中留有岩坎陡壁;

――有无危险边坡、不稳定爆堆、滚石和超范围塌陷;

――最敏感、最重要的保护对象是否安全;

――爆区附近有隧道、涵洞和地下采矿场时,应对这些部位进行毒气检查,在检查结果明确之前,应进行局域封锁。

5.2.14.3如果发现或怀疑有拒爆药包,应向指挥长汇报,由其组织有关人员作进一步检查;如果发现有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尽快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上述情况下,不应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5.2.15试验与爆破效应监测

5.2.15.1A级、B级硐室爆破工程应按4.9与4.15的规定安排试验和监测。对重要的C级、D级硐室爆破工程,也应安排监测。

5.2.15.2重大爆破工程,应考虑在现场条件下进行小型实爆试验,试验方案随设计提出。

5.2.15.3实爆试验应安排监测项目,爆后由设计单位提出试验报告并依据试验结果修正爆破设计。

5.2.16爆破总结

5.2.16.1A级、B级、C级硐室爆破结束后,承担爆破的单位应向上级部门提交完整的总结报告。

5.2.16.2总结报告中除一般技术总结内容见4.16.2外,还应包括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安全分析。

5.2.16.3安全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分析施工中的不?踩

篇5:(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四)

5.4.2施工准备

5.4.2.1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应采用封闭式施工,围挡爆破作业地段,设置明显的工作标志,并设警戒;在邻近交通要道和人行通道的方位或地段,应设置防护屏障。

5.4.2.2爆破作业前,应清理现场,完成设计要求的预拆除工作,准备现场药包临时存放与制作场所。

5.4.2.3拆除爆破的预拆除设计,应征求结构工程师的意见并保证建(构)筑物的整体稳定。预拆除工作应在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5.4.2.4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应在爆破设计人员参与下对炮孔逐个进行验收,验收时,应特别注意岩性及岩层构造的变化,逐个炮孔复核底盘(或最小)抵抗线的大小,根据每个炮孔的实际状况确定装药量。对不合格的钻孔应提出处理意见。

5.4.3装药、填塞、覆盖防护

5.4.3.1拆除爆破的每个药包,应按爆破设计要求计量准确,并按药包质量、雷管段别、药包个数分类编组放置。应设专人负责登记及办理领取手续;应设专人监督检查装药作业。

5.4.3.2预拆除和装药作业不应同时进行。

5.4.3.3不能在当天完成装药爆破时,应设临时存放点,严格划定警戒范围并进行昼夜警戒。

5.4.3.4应按爆破设计进行防护和覆盖,起爆前由现场负责人检查验收,对不合格的防护和覆盖提出处理措施。

5.4.3.5所有装药炮孔均应做好填塞,并防止炮孔干缩情况发生。

5.4.4起爆网路与起爆

5.4.4.1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应采用电力起爆网路或导爆管起爆网路。

5.4.4.2为防止感应电流和射频电使电爆网路产生误爆,应采取以下措施:

――电爆网路附近有高压输电线和电讯发射台时,应将普通电雷管引火头进行模拟试验,否则,不允许使用;

――尽量缩小电爆网路导线圈定的闭合面积;

――电爆网路两根主线的间距应尽量靠近。

5.4.4.3防护及覆盖工作完成后,应重新检查起爆网路,核准无误后才能接入起爆装置。

5.4.4.4在有瓦斯(如下水道)和可燃粉尘的环境进行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应按5.3.7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操作细则。

5.4.5起爆前应派人检查现场,核实警戒区无人后报告指挥部或爆破工作负责人。

5.4.6水压爆破

5.4.6.1水压爆破设计应有泄水设计,避免泄水对周围环境造成危害;同时,还应根据拆除物的材质和结构的不均匀性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发生意外飞石事故。

5.4.6.2拆除物盛水部位应按设计要求注水并校核注水后结构的安全。

5.4.6.3水压爆破应采用防水炸药和防水起爆器材,或经过防水处理的爆破器材。

5.4.6.4装药应用竹(木)棍或结实的绳索等物,将药包定位在设计位置,不应采用起爆电线或导爆管直接悬挂药包。

5.4.7在建(构)筑物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拆除爆破和岩土爆破,若有可能引起民房或设施损坏,应进行地震安全监测。

5.5水下爆破

5.5.1一般规定

5.5.1.1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下爆破时,一般应在三天之前由港航监督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通告。

5.5.1.2爆破工作船及其辅助船舶,应按规定悬挂信号(灯号)。

5.5.1.3进行水下爆破前,除按4.8作相应准备工作外,还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准备救生设备;

――检查爆破工作船技术性能;

――爆破器材的水上运输和贮存;

――危险区的船舶、设备、管线及临水建筑物的安全防护;

――水域危险边界上警告标志、禁航信号、警戒船舶和岗哨等的设置;

――检查水域中遗留的爆炸物和水中带电情况;

――当实行4.10.5的照明规定确有困难时,应按实际情况提出安全可靠的照明方法,并报工程负责人批准。

5.5.1.4爆破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爆破区的地质、地形、水位、流速、流态、风浪和环境安全等情况布置爆破作业。

5.5.1.5水下爆破应使用防水的或经防水处理的爆破器材;用于深水区的爆破器材,应具有足够的抗压性能,或采取有效的抗压措施;水下爆破使用的爆破器材应进行抗水和抗压试验。

5.5.1.6水下爆破的药包和起爆药包,应在专用的加工房内或加工船上制作。

5.5.1.7起爆药包,只准由爆破员搬运。搬运起爆药包上下船或跨船舷时,应有必要的防滑措施。用船只运送起爆药包时,航行中应避免剧烈的颠簸和碰撞。

5.5.1.8现场运输爆破器材和起爆药包,应专船装运。用机动船装运,应采取防电、防振及隔热措施。

5.5.1.9爆破作业船上的工作人员,作业时应穿好救生衣,不能穿救生衣作业时,应备有相应数量的救生设备。无关人员不准许登上爆破作业船。

5.5.1.10用电力和导爆管起爆网路时,每个起爆药包内安放的雷管数不宜少于2发,并宜连成两套网路或复式网路同时起爆。

5.5.1.11水下电爆网路的导线(含主线连接线)应采用有足够强度且防水性和柔韧性良好的绝缘胶质线,爆破主线路呈松弛状态扎系在伸缩性小的主绳上;水中不应有接头。

5.5.1.12不宜用铝(或铁)芯线作水下电爆网路的导线。

5.5.1.13流速较大时宜采用导爆索起爆网路。

5.5.1.14起爆药包使用非电导爆管雷管及导爆索起爆时,应做好端头防水工作,导爆索搭接长度应大于0.3m。

5.5.1.15导爆索起爆网路应在主爆线上加系浮标,使其悬吊;应避免导爆索网路沉入水底造成网路交叉,破坏起爆网路。

5.5.1.16盲炮应及时处理;遇有难于处理而又危及航行船舶安全的盲炮,应延长警戒时间,继续处理。

5.5.2水下裸露药包爆破

5.5.2.1水下裸露药包(含加重物)应有足够的重量能顺利自沉,药包表面应包裹良好,防止与礁石(或被爆破物)碰撞、摩擦。

5.5.2.2捆扎药包和连接加重物,应在乎整的地面或木质的船舱板上进行,并应捆扎牢实。

5.5.2.3在施工现场,已加工好的裸露药包,允许临时存放在爆破危险区外的专用船上或陆地上,并派专人看守,但不应存放过夜。

5.5.2.4投药船应用稳定性和质量好的船只,工作舱内和船壳外表不应有尖锐的突出物。

5.5.2.5在投药船的作业舱内,不应存放任何带电物品。

5.5.2.6药包投放应使用绳、缆、杆牵引,不应直接牵引起爆网路。

5.5.2.7在急流河段爆破时,投药船应由定位船或有固定端的绳缆牵引,定位船的位置应设标控制,不应走锚移位。

5.5.2.8投药船离开投放药包的地点后,应反复检查船底和船舵、推进器、装药设备等是否挂有药包或缠有网路线。

5.5.2.9已投入水底的裸露药包,不应拖曳和撞击,并采取防止漂移措施,若有药包漂出水面不准起爆。

5.5.3水下钻孔爆破

5.5.3.1水下钻孔位置应准确测定,经常校核;孔口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5.5.3.2用金属或塑料筒加工成防水药筒盛装非抗水的散装炸药时,应在药面采取隔热措施,才准许用沥青或石蜡封口。

5.5.3.3水下钻孔爆破,应采取隔绝电源和防止错位等安全措施,才准许边钻孔边装药。

5.5.3.4钻孔装药时应拉稳药包提绳,配合送药杆进行,不应从管口或孔口直接向孔内投掷药包,不应强行冲压卡塞的钻孔药包;用护孔管装药时,每装入一节药包,应提升一次护孔管,待该孔装药完毕,护孔管提离药包顶面后,才准填入填塞物。

5.5.3.5水下深孔采取分段装药时,各段均应装有起爆药包。各起爆药包的导线应标记清楚,防止错接。

5.5.3.6提升套管(含护孔管)应注意保护药包引出线,?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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