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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全)

编辑:制度大全2020-01-27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十条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二条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三条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编井工部分

第一章开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第十六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十七条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十八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第十九条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二十条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

(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第二十二条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

篇2:煤矿测井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一、出发前的准备

1、测井前应有地质方面填写的《测井通知书》。

2、测井方面接到通知书后,应根据测井任务应对钻孔地质情况及邻孔测井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3、必须对所用的仪器设备、车辆等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应在出发前予以修复和更换,不准带病运转。

4、出发前应有专人清点所需要的工具、器材是否齐全。

二、钻孔准备与要求

1、钻场设计与布置,一般应有15m以上工作场地和车辆进出的通道,以保障测井工作的顺利进行。

2、终孔深度必须保证测井探测器能下到最下目的层以下3m;终孔直径应大于下井仪器外径20mm。

3、测井前,应将与终孔时相同的钻具下到井底进行冲孔,使全孔井液均匀,孔内畅通,并在测井人员和设备到达井场后提钻。

4、对泥浆的一般要求:能保护井壁,含砂量小于5%,粘度不大于30秒,密度不大于1.3。

5、测井工作中,因孔壁膨胀、掉块,有可能使下井仪器设备被挤夹时,钻探方面应根据测井人员的要求进行冲孔。

6、测井期间,钻探方面必须留有以备冲孔和处理孔内事故的钻探设备及值班人员。防寒、防暑、防雨、避雷等设施必须完好。

7、测井时,钻探方面不得作危及测井人员与仪器设备安全和影响测井工作进行的任何事情。

三、钻场布置与要求

1、绞车与井口滑轮必须安装稳固,轮槽应垂直与绞车滚筒轴线中点,两者间的距离,一般应大于10m。

2、地面电源线于测量线必须分开布放,并有防止踏破、刮断等措施。仪器和设备要安装平稳,接通电源前,应检查线路是否正确,各个开关、旋钮是否在安全位置。

3、准确丈量记录点至电缆零记号的距离。使用与钻探统一的深度起算点。准确计算各种曲线的起算深度。

4、下井仪器接上电缆后应与地面仪器设备一起通电检查,运转正常后方可下井。

篇3:煤矿安全规程2009版

(2009年4月22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18号令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128、129、441、442条。

目录

第一编总则1

第二编井工部分1

第一章开采1

第一节一般规定1

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2

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4

第四节采掘机械6

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7

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7

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8

第八节防止坠落8

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8

第一节通风8

第二节瓦斯防治11

第三节粉尘防治13

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13

第一节一般规定13

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14

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14

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15

第一节一般规定15

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16

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17

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17

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17

第五章防灭火18

第一节一般规定18

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19

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20

第六章防治水20

第一节一般规定20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20

第三节井下防治水21

第四节井下排水21

第五节探放水22

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23

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23

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24

第三节井下爆破24

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26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26

第二节立井提升29

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31

第四节提升装置33

第五节空气压缩机36

第九章电气36

第一节一般规定36

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37

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碉室37

第四节井下电缆38

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39

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39

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40

第十章煤矿救护40

第一节一般规定40

第二节救护指战员40

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40

第四节抢救指挥42

第五节灾变处理42

第三编露天部分43

第一章一般规定43

第二章采剥43

第一节台阶43

第二节穿孔44

第三节爆破44

第四节采装45

第三章运输46

第一节铁路运输46

第二节汽车运输48

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49

第四章排土49

第五章滑坡防治50

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50

第一节防治水50

第二节防灭火51

第七章电气51

第一节一般规定51

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51

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51

第四节电力牵引52

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52

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53

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53

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54

第八章设备检修54

第四编职业危害55

第一章管理和监测55

第二章健康监护55

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56

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59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十条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二条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三条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编井工部分

第一章开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第十六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十七条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十八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第十九条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二十条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

(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第二十二条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二十三条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

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第二十五条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井口必须设置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二十六条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后面的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岩帮与支护之间必须填满灌实。井壁出水时必须采取导水或堵水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钻井的设计与施工最终位置必须通过风化带,并向不透水的稳定基岩至少延深5m。

(二)钻井期间,采用封口平台时,必须将井口封盖严密;采用井口梁时,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三)钻井过程中,护壁泥浆的各项参数必须定时测定,发现问题立即调整。井筒内的泥浆面,必须保持高于地下静止水位。

(四)钻井时必须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五)预制井壁的质量,必须逐节检查鉴定。井壁连接部位必须有可靠的防蚀、

篇4:煤矿机械岗位安全技术规程

1、电机车检修工作是在繁杂的环境中,多工种联合作业,工作人员要精力集中,相互照顾和密切配合,防止事故的发生。

2、抬车前必须检查抢车吊具完好,确认车上、车内、车下无人;钢绳悬挂正确,无其它障碍,征得各专责同意后由专人组织,专人指挥,方可起吊。事故修时,当转向架向外推出2/3时,于推出端横放枕木,再推出车架。分解友轴箱时,工具要放置安稳,机件要把牢,至少两人作业防止掉下伤人,吊起主电阻时,下方不准有人,防止掉件伤人。

3、使用天车时,要先检查好各种吊具。搬动较大机件时,应有两人以上协同作业。

4、分解连接口、各部弹簧装置时,要使用专用工具,相互配合,防止弹簧崩出伤人。

5、分解制动拉板装置时,必须有两人以上方可作业,严禁用手指触摸肖孔和校正肖孔。

6、使用通用机具和400t压力时,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卡。

7、退小齿轮时,必须使用齿轮加热器,确认无漏电、接地良好,方可送电,严禁带手套打锤。

8、主电机―动轮组空载试验时,应按标准作业卡执行。

9、煮洗机件时,应轻轻放入煮洗槽内,防止碱水溢出伤人。

10、研配小齿轮,主、友轴瓦时,刮刀应放置稳妥,不准用刮刀尖对准他人,使用手砂轮研配小齿轮时,手砂轮线路无破损,接地可靠。研主,友轴瓦时,必须在轮对固定不动的情况下进行。向轴上放瓦时,防止挤伤手指。

11、使用钨金锅浇注时,至少有两人以上作业,佩戴好劳动保护,不得有潮物和水滴注入锅内。拉瓦时应密切配合,互相照顾,浇注后,将炉火熄灭和切断电源,防止火灾。

12、浇车时,应确认吊具良好,场所无障碍,车内、车上、车下无人,各专责同意,发出警告方可徐徐吊起。

事故修落车时,当转向架推入1/3时,将“铁马”撤出,再徐徐推入转向架,待车体各部落靠后方可连接各部件。

13、使用库内空气压缩机打风时,必须要有专人监管,用后及时切断电源开关。

14、检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标准化作业卡。

篇5:煤矿井下烧焊安全技术的措施

井下烧焊安全技术措施

1、参加烧焊人员必须能掌握电气焊操作规程,并持证上岗,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操作。

2、电气焊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搬轻放,严禁碰撞和涂抹油污,并要保护好电缆。运输氧气、乙炔瓶时,须轻搬轻放,严禁剧烈撞击,用罐笼运送气瓶须分别放置在罐笼的上下层内,严禁放在同一层内。平巷人力推车时两气瓶应分别放置在两车内,并固定好,两车保持10米以上距离。

3、施工前认真检查氧气、乙炔管路及减压阀是否完好,达到合格不漏气,各阀门开启灵活、关闭严密,电焊机把子线绝缘良好不漏电。

4、乙炔瓶上必须装有防护罩及回火逆止器。乙炔瓶减压阀低压侧压力不得超过0.15Ma,氧气流速不超过1.5―2。氧气侧压不超过1.5。

5、气焊所用火源只允许施工负责人携带,其他人员严禁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6、烧焊现场应保持正常通风,通风满足要求方可烧焊。

7、烧焊负责人必须佩带瓦斯便携仪,烧焊作业前和进行中,兼职瓦斯员要仔细检测现场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低于0.5%时方可烧焊;否则必须采取措施,加强通风,待瓦斯浓度低于0.5%,才能进行烧焊工作。

8、烧焊作业时,要穿戴好各种保护用品,佩带良好的绝缘手套严格按操作要求作业。

9、烧焊地点要设专用可靠的洒水管路和足够长的胶管及防火锨、不少于0.2m3的细纱、2台干粉灭火器等灭火设备和用品。

10、烧焊前,对烧焊地点10米范围内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彻底清理,烧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彻底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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