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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20-01-26

一、一般规程

1、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毒品和腐蚀品。

2、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生产场所、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4、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6、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7、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8、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9、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1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11、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二、使用煤气安全操作规则

1、煤气灯及煤气管道要经常检查,如闻有煤气味,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检查修理。

2、检查煤气设备是否漏气时,要用肥皂水涂于可疑或接头处试漏,严禁用火试漏。

3、点煤气灯时,必须先闭气门,擦燃火柴后再开煤气,最后调节风量,停用时要先闭风后闭煤气,依次进行不能颠倒。

4、使用煤气灯(炉)时要注意防止内燃,下班前更要详细检查是否熄灭,以免发生事故。

5、因发生事故或在停用煤气时,必须立即关闭用气开关和总阀门。

6、无人在室内,禁止点燃煤气灯(炉)。

7、点燃的煤气灯近旁,不得放置易燃物品(如抹布、毛巾、油脂等)。

8、连接煤气用胶管不宜过长和不准用物品掩盖住胶管。

三、使用毒品安全操作规程

1.凡能产生有毒气体和剌激性气体的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这些气体是:一氧化碳、硫化氢、氟化氢、氯化氢、二硫化碳、氯、碘、二氧化硫、氧化锰、二氧化氮等。

2、进行有毒物质的试验时,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或面罩、手套,实验后要洗手,试验中禁止饮食、吸烟。

3、所有使用过含毒物的溶液,必须由该试验的工作人员作一定安全处置合乎排放标准后,再倒入下水道,然后仔细洗净仪器和工作地点。

4、工作人员手、脸、皮肤、有破裂时,不许进行有毒物质操作,尤其是氢化物的操作。

5、一切有毒药品和溶液应倒入废液罐内,禁止直接倒入下水系统。应经过安全处理符合排放标准后倒入下水道,并用水冲洗水糟。

6、禁止用实验室内的任何容器盛放饮料和其它食物。

7、处理无名药品,不许用口尝。如嗅其味,可用手掌在药物品表面上空向脸部煽动嗅之。

8、有毒液体、生产污水或其它腐蚀性强烈的液体在取样时,不许用口吸取,只能用抽气管吸取。

9、使用水银注意事项:

(1)装水银的玻璃器皿,应当是坚固的。

(2)装水银的溶器表面应盖一层甘油。脏水银则盖一层脏水;

(3)当水银可能与大气直接连遇时,不许在表面上复盖其它物质。应在水银和大气中间,接一段内装活性二氧化锰的玻璃管;

(4)装水银容器应放在金属质浅盘中。当水银溅出地面时,应填死或以高镜酸锦溶液灌泡;

(5)脏水银的回收,可用10%的硝酸(浓度不许再高)在通风柜内处理,分离后用水洗3―4次。先用滤纸吸干,然后再于真空中干燥二小时左右,不许采用加热蒸干。

10.遇到下列毒性强烈的物

篇2: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一.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部门输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二.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坏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三.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的车(船)卸车后必须洗刷干净。

四.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1.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级汽车挂车。

2.禁止用叉车、翻斗车、铲车搬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气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设施。

4.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照规定负荷降低25%。

5.遇水易燃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篇3: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康平县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第49条规定,为在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时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减少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一)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单位自救、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或者配合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民政府成立康平县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救援指挥部)。

(一)县救援指挥部由县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负责人

副总指挥:县公安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

成员:由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交通局、县气象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相关成员组成。

(二)各相关单位职责

1、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通知县直有关部门启动预案,综合协调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故单位、县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

2、公安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受害人员营救、火灾扑救、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维护。

3、环保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并做好化学危害物品性质、危害性的测定工作。

4、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救护队现场救护,指挥伤员转送,指导救护医院和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伤员,保障药品供应和医疗设备的使用,评定化学物品对有关人员的危害程度。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事故所涉及的压力容器、其他特种设备的检测和认定,提出救援技术措施。

6、交通部门负责组织运输力量,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负责组织水上营救和打捞遇难人员、重要财产和物证,配合公安部门搞好水上交通事发区域治安警戒工作,保证水上运输秩序。

7、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资料。

8、民政、通信、铁路、电力、物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救援支持。

三、指挥部内设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县救援指挥部内设综合小组、现场勘察和治安小组、抢险抢救小组、善后保障小组、技术指导小组等五个工作小组。其基本职责和组成人员如下:

(一)综合小组

1、由县安监、公安、环保、卫生、交通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

2、主要职责

(1)负责向各组传达指挥部负责人指令;

(2)负责与各组的联系,督促各组工作;

(3)报告各组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与预灾信息,必要时负责与市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联系。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汇总和上报;

(5)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和现场警戒小组

1、由县公安、环保、卫生、消防、安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主要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初始化危险评估;

(2)负责事故的勘察。内容包括危险物品的种类、特性、数量、危害程度和事故波及范围;

(3)负责提出并划定事故的高危险区、危险区、缓冲区和安全区;

(4)负责事故现场摄录像,并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

(5)负责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言证和资料;

(6)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责任;

(7)负责组织事故现场保护,维护事发现场和区域治安交通秩序;

(8)负责疏散事故区域内的无关人员;

(9)负责处理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治安问题;

(10)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抢险抢救小组

1、由县公安、卫生、环保、交通、安监、质监、消防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主要职责

(1)负责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

(2)负责抢救受害人员,安全转送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3)负责组织群众撤离,指导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

(4)负责做好现场洗消,降低危害程度;

(5)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善后保障小组

1、由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交通、卫生、安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伤员的医疗救治;

(2)负责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

(3)负责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

(4)负责遇难者遗体、遗物的处理;

(5)负责组织调度应急救援所需的器材、药品等急救物资;

(6)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技术指导小组

1、由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及相关机构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

2、主要职责:负责提出控制、抢救事故的意见和建议,提供其他有关技术服务。

四、应急施救的基本措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五、应急预案的启动

(一)启动预案

1、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请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同志同意启动本预案,并通知县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县救援指挥部人员及其各工作组人员应立即各就各位,并赶赴事故现场。

3、本预案启动后,县救援指挥部综合组通知有关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抢险抢救组通知有关县级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单位立即派施救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二)救援终止

(1)由县救援指挥部宣布事故救援终止。

(2)按照省、市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供事故调查处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其他

(一)事故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二)当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且启动《康平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预案即作为其施救方案,不成立本方案所述的指挥部、综合小组、善后保障小组,成立事故调查组和现场警戒小组、抢险抢救小组、专家小组,合并组成康平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施救组,按本案组织施救工作。

篇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一般规程

1、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毒品和腐蚀品。

2、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生产场所、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4、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6、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7、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8、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9、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1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11、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篇5: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程

1、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毒品和腐蚀品。

2、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生产场所、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4、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6、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7、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8、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9、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1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11、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二、使用煤气安全操作规则

1、煤气灯及煤气管道要经常检查,如闻有煤气味,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检查修理。

2、检查煤气设备是否漏气时,要用肥皂水涂于可疑或接头处试漏,严禁用火试漏。

3、点煤气灯时,必须先闭气门,擦燃火柴后再开煤气,最后调节风量,停用时要先闭风后闭煤气,依次进行不能颠倒。

4、使用煤气灯(炉)时要注意防止内燃,下班前更要详细检查是否熄灭,以免发生事故。

5、因发生事故或在停用煤气时,必须立即关闭用气开关和总阀门。

6、无人在室内,禁止点燃煤气灯(炉)。

7、点燃的煤气灯近旁,不得放置易燃物品(如抹布、毛巾、油脂等)。

8、连接煤气用胶管不宜过长和不准用物品掩盖住胶管。

三、使用毒品安全操作规程

1.凡能产生有毒气体和剌激性气体的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这些气体是:一氧化碳、硫化氢、氟化氢、氯化氢、二硫化碳、氯、碘、二氧化硫、氧化锰、二氧化氮等。

2、进行有毒物质的试验时,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或面罩、手套,实验后要洗手,试验中禁止饮食、吸烟。

3、所有使用过含毒物的溶液,必须由该试验的工作人员作一定安全处置合乎排放标准后,再倒入下水道,然后仔细洗净仪器和工作地点。

4、工作人员手、脸、皮肤、有破裂时,不许进行有毒物质操作,尤其是氢化物的操作。

5、一切有毒药品和溶液应倒入废液罐内,禁止直接倒入下水系统。应经过安全处理符合排放标准后倒入下水道,并用水冲洗水糟。

6、禁止用实验室内的任何容器盛放饮料和其它食物。

7、处理无名药品,不许用口尝。如嗅其味,可用手掌在药物品表面上空向脸部煽动嗅之。

8、有毒液体、生产污水或其它腐蚀性强烈的液体在取样时,不许用口吸取,只能用抽气管吸取。

9、使用水银注意事项:

(1)装水银的玻璃器皿,应当是坚固的。

(2)装水银的溶器表面应盖一层甘油。脏水银则盖一层脏水;

(3)当水银可能与大气直接连遇时,不许在表面上复盖其它物质。应在水银和大气中间,接一段内装活性二氧化锰的玻璃管;

(4)装水银容器应放在金属质浅盘中。当水银溅出地面时,应填死或以高镜酸锦溶液灌泡;

(5)脏水银的回收,可用10%的硝酸(浓度不许再高)在通风柜内处理,分离后用水洗3—4次。先用滤纸吸干,然后再于真空中干燥二小时左右,不许采用加热蒸干。

10.遇到下列毒性强烈的物质时,应特别注意安全:

汞及汞盐;铅盐及铅;砷化物及砷;氰化物;白磷及磷化氢;氟化物;二硫化碳;钾、钠、氨的氯酸盐;络的化合物;所有的有机化合物。

四、使用强酸、强碱及腐蚀剂安全操作规程

1、搬运和使用腐蚀性药品如强酸、强碱及溴等,要戴橡皮手套、围裙、眼镜,并穿深筒胶鞋。

2、搬运酸、碱前应仔细作下列几项检查:

(1)装运器具的强度;

(2)装酸或碱的容器是否封严;

(2)容器的位置固定是否稳;

(4)搬运时,不许一人把容器背在背上。

3、移注酸碱液时,要用虹吸管,不要用漏斗,以防酸、碱溶液溅出;

4、酸碱或其它苛性液体,禁止用嘴直接吸取,如无吸气器可用量筒量取。

5、开放盛溴、过氧化氢、氢氟酸、氨水和其它苛性溶液容器时,应先用水冷却,然后开瓶。开瓶时,瓶口不准对人。

6、在稀释酸(尤其是硫酸)时,应当一面搅拌冷水,一面慢慢将酸注入。禁止将水注入酸内。

7、拿取碱金属及其氢氧化物和氧化物时,必须用镊子夹取或用磁匙采取。

8、废酸、废碱必须倒在专门的缸子内。缸子应放在安全的地方。

9、如腐蚀性物质触到皮肤上时,应立即用大量水冲洗。

10.腐蚀性强烈的物质有:溴及溴水;硝酸;硫酸;王水;氢氟酸;酸溶液;氢氰酸;五氧化二磷;磷酸;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氢氧化钠;冰醋酸;磷;硝酸银;盐酸。

五、使用易燃品安全操作规程

1、不许将易着火的物质放置在明火附近和试验地区附近。

2、在贮存易着火的物质的周围不应有明火作业;点着的煤气(酒精)灯、燃着的火柴和其它等;

3、使用在蒸溜或升华易着火的物质应注意:

(1)不许用明火加热,加热可用水(油)浴器,电热板或电砂浴,周围也不应有明火;

(2)试验仪器应当严密不漏气;

(3)在蒸溜装置下面,应有一金属浅盘,(边高80-100公厘);

(4)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的通风,四周不可放置有可燃性的物料。

(5)工作时要戴上眼镜。

4、在实验室内存放各种可燃性物质总量不许超过三公斤,每种不得超过一公斤。随用随取,用后送回专门的贮放地点。

5、遇水易着火的物质(如黄磷、过氧化钠、金属纳、钾等)禁止丢入废液桶内。凡能引起火的物质(如废油、废有机溶剂)应集中在专门的容器内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任意乱放。

6、一旦发生失火事故,首先应撤除一切热源,关闭煤气和电门,然后用砂子或石棉布盖住失火地点或用四氯化碳等灭火机灭火。除酒精外,化学物品失火,不许用水灭火。

7、应经常检查防火设备:灭火机、黄沙、石棉及毛毡。

8、当加热、蒸溜及其它有关用火的工作进行时,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不许随便离开,用完后即关掉热源。

9、可燃的尤其是易挥发的可燃物,应存放在密闭的容器中,不许用无盖的开口容器贮存。

10.易着火的物质有:

醇类;醚类;丙酮;苯;甲苯;酚;汽油;二硫化碳;磷;过氧化纳;金属钾、钠、镁等;碳化钙。

11.做蒸馏提纯或蒸馆实验,必须用明火加热时,则每次蒸馏物的数量不得超过一百毫升,附近不许存放易燃物质,同时,应有防火措施。

六、使用易爆品安全操作规程

1、预防由于内外压力差引起爆炸的措施:

(1)仔细检查供真空操作用的全部仪器有无裂纹。不许使用有裂纹的仪器。

(2)使用前应检查容器真空度是否够高。检查时应将容器用布包好。

2、使用氧气时应注意:

(1)不能使氧气瓶受碰撞或冲击。不许用人背或在地下滚动办法运气瓶。立着使用应有固定措施。开气时气嘴不能对人。

(2)氧气瓶不能放在电炉、暖气附近,不能放在日光照射的地方。禁止在氧气瓶旁抽烟;

(3)氧气瓶必须有减压阀门才能使用;

(4)氧气瓶、氧气表以及导管,禁止与油类物质接触。

3、有爆炸危险性的药品(过氧化纳、过氧化氢、浓高氯酸等),在实验室内只许放一小部份。并应保存在干燥阴凉的地方。

4、禁止浓硫酸和结晶状高锰酸钾接触。

5、禁止和有机物一起研磨氯酸钾。

6、禁止和有机物一起研磨硝盐。有机物不得和浓硝酸一起混合及加热。

7、乙炔铜、乙炔银的干粉最易爆炸。故在试验完时,将它和溶液一同倒在室外,用土埋住。

8.使用乙醚,首先应按下法检查过氧化酸是否存在:取10毫升乙醚在试管中,加入新制之10%碘化钾溶液一毫升,摇匀后放置一分钟,如乙醚层显黄色,则不能用此乙醚。

七、危险化学品一般操作规程

1、配制稀硫酸时,必须在烧杯和锥形瓶等耐热容器内进行,并必须缓缓将浓硫酸加入水中,配制王水时,应将硝酸缓缓注入盐酸,同时用玻璃棒随时搅拌。不准用相反次序操作。

2、一切试剂瓶要有标签,有毒药品要在标签上注明。

3、溶解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发热物时,必须于耐热容器内进行。

4、严禁试剂入口。如须以鼻鉴别试剂时,须将试剂瓶远离,用手轻轻煽动,稍闻其气味,严禁鼻子接近瓶口。

5、折断玻璃管(棒)时,须用钢铿在折断处铿一小槽,再垫布折断。使用时要把断口烧成园滑。如将玻璃管(棒)插入橡皮管或橡皮塞时,应垫布插之,防止折断伤手。

6、严禁食具和器具混在一起或互相挪用。

7、易发生爆炸的操作,不得对人进行。绀锅口不得对着人,并应事先避免可能发生的伤害。必要时应戴好防护眼镜或设防护挡板。

8、一切发生有毒气体操作,须于通风柜内进行。通风装置失效时,禁止操作。

9、一切固体不溶物及浓酸严禁倒入水槽,以防堵塞和腐蚀水道。

10、身上或手上沾有易燃物时,应立即洗干净,不得靠近明火。

11、开启大瓶液体药品时,须用锯将石膏锯开。禁止用它物敲开,以免瓶子破裂。

12、处理后的浓酸和浓碱废液,必须先将水门放开,方可倒入水槽。一切废液,如含有害物质超过安全标准,应先行处理,不准直接排入下水系统。

13、高温物体(灼热的磁盘或烧坏的燃烧管等)要放于不能起火的地方。

14、取下正在沸腾的水或溶液时,需先用烧杯夹子轻轻摇动后才能取下使用,以免使用时突然沸腾溅出伤人。

15、使用酒精灯、煤气灯时,注意无色火焰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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