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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评价人员岗位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19-12-20

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人员江苏永安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永安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岗位职责:

1.负责现场调查识别工厂企业的职业病危害;

2.负责项目采样检测工作的组织、现场人员管理和监督;

3.负责与客户沟通,提供职业卫生的专业意见;

4.负责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的编写及外部评审的组织。

任职要求:

1.本科及以上学历,环境工程、通风工程、化工专业、公共卫生专业、预防医学相关专业;

2.熟悉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书的编制、评价工作流程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3.具有职业卫生评价、职业卫生检测资格证或工作经验;

篇2:《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评价说明

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评价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说明

应得分

实得分

备注

1

安全操作规程

少一个工种扣2分,

少一种制度扣1分,少三种制度扣10分

16

2

安全检查制

3

伤亡事故管理制

4

三同时评审制

5

安全生产奖惩制

6

合同(协议)安全监督制

7

劳保用品管理制

8

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制

9

危险设备管理制

10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

11

临时线审批制

12

动力管线管理制

13

危险作业审批制

14

手持电动工具管理制

15

电气技术安全管理制

16

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

17

劳动卫生管理制

18

有毒有害作业管理制

19

职业病报告处理制

20

防护设备管理制

21

保健津贴管理制

1设置目的

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根据宪法的原则,用立法手段制定的,用以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规定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规则,什么是合法的、可以去做,什么是非法的、禁止去做;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因此,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发展生产建立良好的生产环境和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组织手段。

2项目内容

本项目要求21项规章制度。

2.1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保用品生产管理规定》等,为贯彻上述法规而制定的。例如安全生产检查制、生产经营承包租凭合同(协议)、安全监督制等。

2.2贯彻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工业企业防火基本措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临时线审批制》及企业制订的安全生产制度等。

2.3贯彻国家劳动卫生规程。如《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原机械电子工业部工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业卫生监察规定等,为贯彻上述企业制订的劳动卫生管理制、职业病处理制等。

2.4贯彻地方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必须建立的制度。见No.102表一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安全卫生评价检查表。

3评价方法

3.1查证文件资料

3.1.1规章制度应由企管办公室组织安技、设备动力、物资供应、职工医院等部门制定,厂部颁布。

3.1.2制度文本不得有原则错误和较大的遗漏,名称和形式不强调统一。

3.2抽查考核

将制度应用范围、制度执行条件、如何执行制度作为试题,抽查有关人员对规章制度的熟悉和理解程度。例如以易燃易爆场所动火审批情况评价危险作业审批制时,可查焊接车间干部或工人“哪些地方属动火管区”,“动火应办什么手续、怎样办。”

3.3现场执行状况

3.3.1自觉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无违章现象。

3.3.2查执行记录21种制度不是单纯评价安全管理部门,而是评价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如评价危险作业审批制时,必须要查高处作业的审批记录、禁火区动火审批记录等。

4计分方法

4.1本指标应得分为16分,目标值21种。安全操作规程6分,少一种扣2分,扣完为止。其他规章制度文本齐全得10分,少一种扣1分,少三种制度文本扣10分,制度文本与执行情况有一处不符扣1分,累计五处不符扣10分。

4.2评价中应注意的问题

4.2.1评价过程中一定要纠正“安全工作就是企业安技管理部门的事”。如果企业的21种安全管理制度基本上都在安技管理部门执行(必须由安全管理部门执行的除外),有一种扣1分,有三种扣全分。

4.2.2如企业生产过程中确实不可能出现某项制度所约束的内容而未建立此制度,可不扣分。

篇3: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功能评价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生产纯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另作规定。

2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

活性炭净水器(CJ3023-93)

3定义

3.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

4.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用于组装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应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n

4.2.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进行。

4.2.2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膜组件及其他可能被活性氯损坏的样品则用纯水作浸泡试验。

5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卫生安全试验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整机浸泡试验方法是按说明书要求,先用纯水注入处理器冲洗,然后注入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l至表5中所列限值。检验水样的采集步骤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5.1感官性状要求(见表1)

表1感官性状要求项目卫生要求

色度增加量≤5度

浑浊度增加量≤0.5度(NTU)

臭和味无异臭和异味

肉眼可见物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

5.2一般化学指标要求(见表2)

表2一般化学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

耗氧量增加量≤2(以O2计,mg/L)

5.3毒理学指标要求(见表3)

表3毒理学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

铅增加量≤0.001mg/L

镉增加量≤0.0004mg/L

汞增加量≤0.0002mg/L

铬(六价)增加量≤0.005mg/L

砷增加量≤0.005mg/L

挥发酚类增加量≤0.002mg/L

5.4微生物指标要求(见表4)

表4微生物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

细菌总数≤100CFU/mL

总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

粪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

5.5其他指标若处理器内含有载银活性碳、碘树脂等消毒部分,其他相关指标要求见表5

表5银、碘等其他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

银≤0.05mg/L

碘不得使水有异味

其他不得超过《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的要求

6功能试验

6.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出水水质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的要求。

6.2以活性炭为主要过滤材料者,在额总净水量达到前,应保持申报的流量并在任一次检测中,耗氧量的去除率应≥25%,感官指标有明显改善。

6.3膜过滤、分子筛、陶瓷等过滤器,在额定总净水量内应保持申报的流量并须达到申报的净化处理效率。

6.4去除特殊成分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除氟、除砷、软化水器等)在额定总净水量内应保持申报的流量并须达到申报的去除功能。

6.5如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中含有载银活性炭,碘树脂等消毒部件,则通过处理器的出水中,在额定总净水量范围内的任何阶段,应有明显消毒作用。

6.6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组合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当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中含有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则功能试验应为各部分功能的和。

7大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大型生活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功能试验方法参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8检验方法

按《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进行检验。

9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10本规范自二OO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矿化水器(Mineralizer)

l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矿化水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矿化水器。

2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

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8538-1995)

人工矿泉水器(QB1979-94)

3定义

3.1矿化水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增加水中某种对人体有益成分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4矿化水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

4.1矿化水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用于组装矿化水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

4.2.1矿化水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进行。

5矿化水器的卫生安全试验

矿化水器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先用纯水注入矿化水器中冲洗,然后用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l至表5中所列限值。

检验水样的采集步骤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5.1感官性状要求(见表1)

表l感官性状要求项目卫生要求

色度增加量≤5度

浑浊度增加量≤0.5度(NTU)

臭和味无异臭和异味

肉眼可见物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

5.2一般化学指标要求(见表2)

表2一般化学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

耗氧量增加量≤2(以O2计,mg/L)

5.3毒理学指标要求(见表3)

表3毒理学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

铅增加量≤0.001mg/L

镉增加量≤0.0005mg/L

汞增加量≤0.0002mg/L

铬(六价)增加量≤0.005mg/L

砷增加量≤0.005mg/L

挥发酚类增加量≤0.002mg/L

5.4微生物指标要求(见表4)

表4微生物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

细菌总数≤100CFU/mL

总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

粪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

5.5放射性指标要求(见表5)

表5放射性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

总α放射性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总β放射性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5.6申请的矿化项目的溶出浓度不得大于《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规定的限量值。

6功能试验

6.1矿化水器的出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的要求。

6.2在额定总产水量内,任何一次检测,矿化水器出水中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浓度有一项以上须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标准的界限值。

6.3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组合的矿化水器,功能试验应为各部分功能的和。

7检验方法

按《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和《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8538-1995)的方法进行检验。

8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9本规范自二00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矿化水器

SanitaryStandardforHygienicSafetyandFunctionEValuationonTreatmentDevicesofDrinkingWater--Mineralizer

l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矿化水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矿化水器。

2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

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8538-1995)

人工矿泉水器(QB1979-94)

3定义

3.1矿化水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增加水中某种对人体有益成分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4矿化水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

4.1矿化水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用于组装矿化水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

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

4.2.1矿化水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进行。

5矿化水器的卫生安全试验

矿化水器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先用纯水注入矿化水器中冲洗,然后用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l至表5中所列限值。检验水样的采集步骤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5.1感官性状要求(见表1)

表l感官性状要求项目卫生要求

色度增加量≤5度

浑浊度增加量≤0.5度(NTU)

臭和味无异臭和异味

肉眼可见物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

5.2一般化学指标要求(见表2)

表2一般化学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

耗氧量增加量≤2(以O2计,mg/L)

5.3毒理学指标要求(见表3)

表3毒理学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

铅增加量≤0.001mg/L

镉增加量≤0.0005mg/L

汞增加量≤0.0002mg/L

铬(六价)增加量≤0.005mg/L

砷增加量≤0.005mg/L

挥发酚类增加量≤0.002mg/L

5.4微生物指标要求(见表4)

表4微生物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

细菌总数≤100CFU/mL

总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

粪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

5.5放射性指标要求(见表5)

表5放射性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

总α放射性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总β放射性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5.6申请的矿化项目的溶出浓度不得大于《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规定的限量值。

6功能试验

6.1矿化水器的出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的要求。

6.2在额定总产水量内,任何一次检测,矿化水器出水中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浓度有一项以上须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标准的界限值。

6.3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组合的矿化水器,功能试验应为各部分功能的和。

7检验方法

按《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和《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8538-1995)的方法进行检验。

8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9本规范自二OO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反渗透处理装置

SanitaryStandardforHygienicSafetyandP1unct60nEValuationonTreatmentDevicesofDrinkingWater--ReverseOsmosisDevice

l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反渗透处理装置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净化处理效率和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其它各类生产纯水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

瓶装饮用纯净水(GBl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l7324-1998)

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ANSI/NSF581996)美国国家标准/全国卫生基金委员会国际标准

3定义

3.1反渗透处理装置: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采用反渗透技术净水,旨在去除水中有害物质,获得作为饮水的纯水处理装置。

4反渗透处理装置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

4.1反渗透处理装置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用于组装反渗透处理装置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

4.2.1反渗透处理装置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进行。

5反渗透处理装置的卫生安全试验

反渗透处理装置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先用纯水注入反渗透处理装置中冲洗,然后用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1至表4中所列限值。检验水样的采集步骤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5.1感官性状要求(见表1)

表1感官性状要求项目卫生要求

色度增加量≤5度

浑浊度增加量≤0.5度(NTU)

臭和味无异臭和异味

肉眼可见物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

5.2一般化学指标要求(见表2)

表2一般化学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

耗氧量增加量≤2(以O2计,mg/L)

5.3毒理学指标要求(见表3)

表3毒理学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

铅增加量≤0.001mg/L

镉增加量≤0.0005mg/L

汞增加量≤0.0002mg/L

铬(六价)增加量≤0.005mg/L

砷增加量≤0.005mg/L

挥发酚类增加量≤0.002mg/L

5.4微生物指标要求(见表4)

表4微生物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

细菌总数≤100CFU/mL

总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

粪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

6净化处理效率

反渗碳透处理装置的净化处理效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6.1一般指标和无机物质在应用压力下的净化效率应符合表5要求。

6.2挥发性有机物的净化效率应符合表6要求

6.3通过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的出水应符合表7要求。

6.4除上表所列指标外,其它项目均不得超过《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所列的限值。

表5无机物质去除效率项目起始浓度,mg/L去除率%

砷(As3+)0.30≥83

镉0.03≥83

铬(六价)0.15≥67

氟化物8.0≥75

铅0.15≥90

硝酸盐氮30.0≥67

表6挥发性有机物的去除效率指标起始浓度.μg/L去除率%

四氯化碳78≥98

三氯甲烷300≥95

表7出水水质卫生要求指标限值

浑浊度5度

臭和味1度(NTU)

肉眼可见物不得有能觉察的臭和味

PH值不得含有

铅高于5.0

砷0.01mg/L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0.01mg/L

耗氧量0.002mg/L

三氯甲烷1.0mg/L

四氯化碳1.8μg/L

细菌总数20CFU/mL

总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

粪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

7大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大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功能试验方法参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8检验方法

按照《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执行。检验项目选择和样品处理参阅《卫生部小脑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9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10本规范自二00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篇4: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的卫生安全评价。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管、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如阀门、水泵、水处理剂加入器等);防护材料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涂料、内衬等。本规范同样适用于与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如水质处理器滤芯、膜组件、活性炭等)的卫生安全评价。2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3卫生要求3.1凡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不得污染水质,出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的要求。3.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应按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浸泡试验。3.3浸泡水需按附录A和附录B的方法处理。检测结果必须分别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表1浸泡试验基本项目的卫生要求项目卫生要求色增加量≤5度浑浊度增加量≤0.2度(NTU)臭和味浸泡后水无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浸泡后水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pH改变量≤0.5溶解性总固体增加量≤10mg/L耗氧量增加量≤1(以O2计,mg/L)砷增加量≤0.005mg/L镉增加量≤0.0005mg/L铬增加量≤0.005mg/L铝增加量≤0.02mg/L铅增加量≤0.001mg/L汞增加量≤0.0002mg/L三氯甲烷增加量≤0.006mg/L挥发酚类增加量≤0.002mg/L3.4防护涂料的浸泡水尚需进行下列毒理学试验3.4.1急性经口毒性(LD50)不得小于10g/kg体重。3.4.2两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两项均应为阴性。3.5当用新材料制备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时,应测定在水中的溶出物及其浓度,并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评价其安全性。无标准可依的,按附录C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4检验4.1所有样品应检验表1的全部项目,并根据样品的种类、性质按表3确定输配水设备浸泡试验增测检验项目;按表4确定防护材料浸泡试验选测检验项目;按表5确定水处理材料浸泡试验选测检验项目。4.2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试验共进行30天。第1次(浸泡第1天)和第6次(浸泡第30天)的浸泡水检验项目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表1中“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全部项目以及本规范4.1条中规定项目。其余四次检验的项目为表1所列基本项目和第1次检验中的超标项目。4.3检验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执行。表2浸泡试验增测项目的卫生要求项目卫生要求铁增加量≤0.06mg/L锰增加量≤0.02mg/L铜增加量≤0.2mg/L锌增加量≤0.2mg/L钡增加量≤0.05mg/L镍增加量≤0.002mg/L锑增加量≤0.0005mg/L四氯化碳增加量≤0.0002mg/L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加量≤0.01mg/L银增加量≤0.005mg/L锡增加量≤0.002mg/L氯乙烯材料中含量≤1.0mg/kg苯乙烯增加量≤0.1mg/L环氧氯丙烷增加量≤0.002mg/L甲醛增加量≤0.05mg/L丙烯腈材料中含量≤11mg/kg总a放射性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表2浸泡试验增测项目的卫生要求(续)总b放射性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苯增加量≤0.001mg/L总有机碳(TOC)增加量≤1mg/L受试产品在水中可能溶出的其他成分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项目及限值,无相关标准可依的,按附录C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毒理学指标应不大于限值的十分之一。5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6本规范自二ОО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篇5:X乡村卫生院处方评价制度

乡村卫生院处方评价制度

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试行)》、《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内容

除上述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处方管理要求外,将下列内容列入处方评价范围:一是处方药品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

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二是抗菌素的规范使用。对照卫生部指导原则和有关管理规范的规定,对合理、规范使用抗菌素(抗感染药物

作出评价。三是贵重药品用法用量。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四是处方药品费用。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二、评价方法

结合医院日常医疗质量检查工作,由考核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所有科室的处方质量尤其是处方用药的合理性进行考核、评价,并通报结果。各科室内部开展经常性的处方评价

活动。医院每个月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处方评价活动,并在内部通报评价结果和落实整改措施。同时运用HIS查询系统对处方进行经常性的监测,指定专人定期对处方情况进行数据

分析,排查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理。

三、处方评价标准

医务人员所开具处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一)印制格式

1、前记中“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前记除以上必须栏目外

,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等有缺项。

2、正文无Rp或R标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正文无病情及诊断;

3、后记中“医师签名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处方书写

1、医师未签全名,或只有专用签章没有签名;

2、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或调剂、复核非双人签名;

3、儿科处方婴幼儿年龄未写日、月龄;

4、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

5、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书写或缩写或代号;

6、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

7、需进行皮试的,处方上未注明;

8、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

9、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或缺其中之一者;

10、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

(三)合理用药

1、药品的适应证有与临床主要诊断不符合的;

2、药品间有配伍禁忌;

3、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

4、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

5、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用药天数未加说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量超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要求。

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开具权限不符合《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试行)》要求;

7、贵重药品使用无指征或用法、用量不合理。

(四)其它

1、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开具的处方;

2、药学部门无签名式样及专用签章备案记录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师的签名和专用签章与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不一致的处方。

四、考核与奖惩

(一)医院把处方的合理性纳入医师及其科室目标考核和奖惩范畴,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方法和指标,把处方的合理性与奖金发放、评先评优结合起来,做到奖罚分明,使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成为广大医务人员的自觉行动。

(二)对不合格处方书写医师,按其违规程度等根据《医院质量管理标准》给予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以及吊销处方权等相应处理;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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