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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操作管理制度模版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4

篇一:加工操作管理制度范文

学校食堂加工操作区管理得好,不仅能保证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而且也能有效预防食品中毒。为此,特制定食堂粗加工区管理制度。

1.分设肉类(包括水产品)和蔬菜原料洗涤池,并且有明显标志。

2.加工肉类(包括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必须与加工蔬菜的操作台、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且有明显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3.盛装过肉类(包括水产品)的容器,不得盛装蔬菜和加工好的食品,用后必须及时消毒、清洗后,才能盛装蔬菜和加工好的食品。

4.加工过肉类(包括水产品)的操作台和砧板及容器,必须及时消毒、清洗晾干。

5.加工过蔬菜的操作台和砧板及容器,要及时清洗、晾干。

6.保持粗加工区的清洁卫生,保持上下水畅通,及时清扫地面残留的废弃物等垃圾。

7.采购回来和未加工完的蔬菜不能直接放置于地上,要放在摊晾架上,使其通风透气,防止霉烂变质。

篇二:

1、食品加工操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还应戴口罩。

2、食品加工前要先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3、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在专用水池清洗。

4、清洗后的食品应保持清洁,放在清洁的容器内,并放置于专用货架(台面),不得直接置于地面,以防食品污染。

5、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流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6、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里生外熟,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7、烹调出菜流程合理,无交叉污染,生熟食品应分台或分层放置,生熟容器有明显标记,不得混用混放,用后洗净消毒,定位保洁存放。

8、加工场所垃圾要及时清理,不得随意乱扔或堆积,要设专用箱(桶)并加盖,保持加工场所卫生整洁。

篇三:

餐饮服务加工操作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把好餐饮加工操作关,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特制定本餐饮服务加工操作管理制度:

1、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2、炒、烧食品要勤翻动。块状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食物中心温度必须高于70℃。

3、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

4、隔夜、隔餐及外购熟食要回锅彻底加热后才能供应。

5、加工用工具、容器、设备必须经常清洗,保持清洁,刀、砧板、盆、抹布用后须清洗消毒;直接接触食品的加工用具、容器必须彻底消毒。

6、制作凉拌菜、烧卤熟肉、点心用原料要以销定量,制作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7、工作结束后,调料要加盖,做好工具、容器、灶上灶下、地面墙面的清洁卫生工作。

8、备餐间及出菜通道要洁净,不能堆放任何杂物。备餐间(台)只能存放直接入口食品及必需用的食具、加工用具。分碟小菜、调味品应存放在专用柜内。

9、待用烧卤熟肉、点心必须存放在凉冻间(柜)内,不能存放非直接入口的食品和需重新加工的食品及其他物品、私人用品。

10、加工场所“三防”、更衣和排污设施以及废弃物处理等应符合相关要求,废弃油脂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11、运输成品要有专用带盖的运输车(箱),运输车(箱)要进行清洗、消毒,禁止露空运输。

12、配制集体餐的单位应设与配送餐最大限量相适应的专用备餐存放间,应设置可消毒大型运输或盛装食品容器的消毒设施及专用的洁净容器存放间。

13、烹调废弃油脂应由专业的公司回收,餐厅经营者应了解回收公司的资质及废油回收后的用途,并应与该回收公司签订写有“废弃油脂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合同,做好每次清理工作的记录和签收。

篇四:

一、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与肉类、水产品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

二、用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刀、砧、板、桶、盒、框、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饭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清洗,保持整洁。

三、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于70度,加工后的熟制品、食品原料及半成品应当分开存放。

四、营养室供应的食品必须是符合食品卫生操作要求(烧熟、烧透)并做到色、香、味俱全。

五、供应食品必须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符合每日摄入的营养要求。

六、冬季做到五热(热饭、热汤、热菜、热点心、热饮水),夏季做到五凉(凉饭、凉菜、凉汤、凉点心、凉开水)。

七、为体弱儿童、哮喘、以及过敏性体质的患儿提供病号菜。

八、营养员根据制定的一周菜谱进行操作。

九、烹饪后食品及时放入备餐间,烹饪后至供应时间不超过两小时。

十、食品供应场所具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有专人负责,做好日常性保洁工作。

十一、配餐室根据不同季节,随时调整幼儿的食品温度。

篇五:

一、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二、炒、烧食品要勤翻动。块状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食物中心温度必须高于70℃。

三、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

四、隔夜、隔餐及外购熟食要回锅彻底加热后才能供应。

五、不选用、不切配、不烹调、不出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六、加工用工具、容器、设备必须经常清洗,保持清洁,刀、砧板、盆、抹布用后须清洗消毒;直接接触食品的加工用具、容器必须彻底消毒。

七、制作凉拌菜、烧卤熟肉、点心用原料要以销定量,制作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八、工作结束后,调料要加盖,做好工具、容器、灶上灶下、地面墙面的清洁卫生工作。

九、备餐间及出菜通道要洁净,不能堆放任何杂物。备餐间(台)只能存放直接入口食品及必需用的食具、工用具。分碟小菜、调味品应存放在专用柜内。

十、运输成品要有专用带盖的运输车(箱),运输车(箱)要进行清洗、消毒,禁止露空运输。

十一、配制集体餐的单位应设与配送餐最大限量相适应的专用备餐存放间,设有可消毒大型运输或盛装食品的容器的消毒设施及专用的洁净容器存放间。

十二、烹调废弃油脂应由专业的公司回收,餐厅经营者应了解回收公司的资质及废油回收后的用途,并应与该回收公司签订写有“废弃油脂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合同,做好每次清理工作的记录和签收。

篇2:烹调加工管理制度模版

篇一:烹调加工管理制度范文

一、烹饪人员(厨师)要严格检查待烹饪加工食品原料的卫生质量,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绝不烹制。

二、加工食品时要充分加热,烧熟煮透,不得只讲食品颜色而造成食物外熟内生。菜肴着重体现菜品特色,感观性强,做到可口易于消化。

食堂加工四季豆,扁豆等高危食品一定要煮烂、煮透,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肉类食品烹调后应无血、无毛、无污物、无腥味、无异味,严防外熟内生。

三、烹调好的菜、加工后的熟制品必须使用清洁、经消毒过的菜盆、瓢、碗、盘等专用容器盛装,并有序排放于熟食台。

烹调后的菜必须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未经消毒清洗的餐具,工用具,容器、抹布等不得使用。

四、供应后剩余的食品必须放入冰箱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成品、半成品与原料、生食品与熟食品要分冰箱放置。

五、凡冷藏的隔夜、隔餐的食品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在经过试尝后、确认感观无异样、无异味后方可出售。

六、烹饪加工工作结束后,调料容器要加盖收好。灶上灶下,工具、用具都要冲洗干净。随时保持操作间清洁,无油垢。地面无食渣、垃圾入桶,地面用水冲洗干净。

七、按照食品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做好个人卫生。

篇二:

烹调加工是食品销售前的最后一道工序,因此对环境卫生、加工场所、用具、容器都有较高的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一、餐厅应有专用烹调间,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设置相对独立的烹调区域。

二、为避免粉尘污染食品,中心规定禁止使用燃煤灶具,统一使用燃气灶具。炉灶上方要有排烟排气设备,且与炉灶匹配合理,保持设备运转良好,并与灶具同步使用。

三、配料操作台(架)要美观实用、摆放合理,符合烹调加工的需要,并且易于清扫和洗涤。配置两个水槽以上的流水洗物池,用于洗涤烹调用具和容器;设有流水的专用从业人员洗手池,并有明显标记,严格区别使用。

四、烹调用具和供餐用具要标志明显,定位存放,分开使用。配备足够数量的保洁柜,用以保存洗涤、消毒过的器具,防止鼠类、昆虫造成二次污染。

五、配备的冷藏、冷冻设备,要求设备完好,运转正常。其外部要有明显的温度显示装置,柜内温度冷藏要保持在10℃以下、冷冻要保持在-1℃以下,保持柜内清洁,结霜厚度不得超过1厘米;柜内冷冻(冷藏)物品不得超过柜内容积的70%。原料、半成品、成品不能混放在同一冰室,同时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水产品要分类摆放,不允许混放,更不允许直接叠压摆放。

六、在入口处设置宽敞的更衣室,准备干净整洁的工作衣帽,供从业人员使用,从业人员必须更衣后方准进入烹调场所。

七、闲杂人员严禁进入烹调场所。

篇三:

一、员工须持有效《健康证》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二、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洗澡,勤理发勤更衣,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上岗或返岗前必须洗手消毒。不得有面对食品咳嗽、打喷嚏等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班前班后搞好各自岗位卫生工作。

三、天花板、墙壁、各种管道表面无破损、无油污、无霉点,通风良好。地面平整干爽,无杂物(尤其是灶台、案台下的地面),下水道通畅。地面、沟渠、柜内、柜面不能有老鼠、蟑螂、苍蝇及昆虫活动。及时清除垃圾,垃圾桶应有盖并盖好,无破损无溢漏,桶盖与外壁应保持清洁。

四、细加工员工,加工前应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或使用。加工后清洗台面工用具,刮洗好后的砧板应竖起放好,工用具收入柜内。

五、配菜员工,检查已加工好的原料,不新鲜,有异味不得进行配菜。配菜碟要干净,配菜碟应与客人进餐用的餐具不同。

六、放入餐具保洁柜内的消毒餐具要进行验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退回重新洗消。

七、烹调时注意原料的种类、性质、厚薄和数量,必须煮(炒)熟煮(炒)透。加工蔬菜应做到一洗(洗干净)、二浸(水中浸泡30分钟)、三烫(开水烫后弃除菜水)、四炒,以防止蔬菜上残留的农药引起食物中毒。

八、配餐应在专用配餐间内进行,配餐间内只能存放可直接入口的食品和必需的餐具、工用具,不准存放任何杂物及私人物品。大型宴会、酒会时要留样观察72小时以上。

九、雪柜(冰箱)要有专人负责,食品摆入有序,烹调间内不得存放熟食品(包含所有可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品只能在相应的功能专间内雪柜或冰箱中存放),半成品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在柜门上注明相应标识。半成品存放时注意加盖封包。雪柜内架、柜内底、柜门等各种应定期及时清洗保持洁净,雪柜内不得有异味。

十、所有工用具应保持洁净,下班时定点摆放。

篇四:

一、烹饪人员(厨师)要严格检查待烹饪加工食品原料的安全质量,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异常,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绝不烹制。

二、加工食品时要充分加热,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不能只讲食品颜色而造成食物外熟内生。菜肴着重体现菜品特色,感官性强,做到可口易于消化。加工四季豆,扁豆等高危险食品一定要煮烂、煮透,确保食品安全。肉类食品烹调后应无血、无毛、无污染、无腥味、无异味,严防外熟内生。

三、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两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存放时必须使用清洁、经消毒过的菜盆、瓢、碗、盘等专用容器盛装,并有序排放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未经消毒清洗的餐具,工用具、容器、抹布等不得使用。

四、供应后剩余的食品必须放入冰箱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成品、半成品与原料、生食熟食品要分冰箱放置。

五、凡冷藏的隔夜、隔餐的食品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在经过尝试后、确认感官无异样、无异味方可出售。

六、烹饪加工工作结束后,调料容器要加盖收好。灶上灶下,工具、用具都要冲洗干净、随时保持操作间清洁,无油垢。地面无食渣、垃圾入桶,地面用水冲干净。

七、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要求,收集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洗抽油烟机罩。

八、按照食品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做好个人卫生。

篇五:

1.加工前检查食品原料质量,变质食品不下锅、不蒸煮、不烘烤。

2.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加工后的直接入口熟食品要盛放在已经过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或容器。

3.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两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放凉后再冷藏。

4.隔餐隔夜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5.灶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清洁。不用抹布揩碗盘,滴在盘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揩擦。

6.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要求,收集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洗抽油烟机罩。

7.剩余食品及原料按照熟食、半成品、生食的卫生要求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叠放。

8.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篇3:小加工厂管理制度模版

篇一:小加工厂管理制度范文

一、考勤制度

1、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办理需负责人同意。

2、生产期提前十五分钟上班,做为交接班时间。

3、严格请、销假制度:上班迟到10分钟,对其进行批评教育;10分钟以上扣除半天考勤;1天扣除3天考勤。

二、岗位制度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操作规程及工艺要求操作,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罚款。

2、工作时间禁止睡觉、串岗、聊天等于工作无关的事,违者罚款50元。

3、严禁越岗操作,不经车间主任同意,不得私自调节设备重要参数、阀门、开关等,违者承担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严禁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违者处以50元罚款。

5、各岗位操作工相互监督、协调配合,紧密协作。

三、奖惩制度

1、服从车间主任管理、调动和各项工作的安排,若有不服从管理、调动和工作安排的,轻者上班且扣除考勤一天,重者到办公室报到学习。

2、对车间提出合理建议,能够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若被公司采纳,给予表彰奖励。

3、上班认真、负责,且本岗位不出现重大失误和设备故障的给予表彰奖励。

4、无责任心,造成设备故障、原材料浪费、影响生产的,给予一定处罚。

篇二:

一、木材经营加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经营、加工木材的应当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年检;

二、凡是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林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合法经营、加工,严禁违法收购加工木材,严禁经营、加工国家和省级保护的树种;

三、木材加工厂加工所需的木材,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木材加工厂收购加工所需木材的,出售方必须提供林木采伐许可、供货合同及数、县内木材运输证等木材的合法来源凭证;

五、加工农民自用材的,必须持有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六、各加工厂用木材来源合法凭证建立管理台帐,按自己采伐、收购加工和加工农民自用材分类进行管理。同时持合法凭证到乡镇林业站登记并在林业站建立台帐,实行双台帐管理。乡镇林业站应加强对辖区内木材加工厂的管理;

七、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必须提供管理台帐,无管理台帐或管理混乱的,县级林业主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将吊销加工经营许可证,取缔木材加工厂;

八、各加工厂之间的木材指标不得相互冲抵、借用,各采伐点之间的采伐指标不得相互冲抵、借用;

九、各木材加工厂要运输木材的,向乡镇林业站申请。林业站根据所建台帐对所申请运输的木材进行检尺,并出具检尺单同时发放县内木材运输证。加工厂凭林业站检尺单和县内木材运输证到县林业局办理木材运输证;

十、县内运输木材必须到乡镇林业站办理县内运输证,出县运输必须到县林业局办理木材运输证。运输期限:县内运输证有效期为1天,出县运输从办证当天算起,最多不超过10天。州内不超过2天,省内不超过3天,四川、贵州、广西、广东、重庆不超过4天,黑龙江、哈尔滨、新疆、辽宁、内蒙古、西藏吉8至10天,其余各地5至7天。如有特殊情况要求延长期限的,必须持有相关证明复印件;

十一、各加工厂要加强管理,建立各种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管理混乱不予整改、发现两次以上违法收购木材的将给予取缔。

篇三:

木器加工厂管理规定

*第一节木器加工车间规定

第一条工人应按时上下班,上班时,衣冠整洁,不准穿拖鞋。

第二条在生产车间、施工现场,不准吸烟、生火、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线。

第三条严格按照厂部下达的生产任务单和施工图纸进行生产,在生产、施工中逐步提高产品质量、更新产品样式。

第四条木工在生产施工中,要做到高档产品用优质木材,一般产品用一般木材,粗料细作,合理使用原材料。

第五条严格按规范化生产和程序施工。加工制作每件产品应做到坚固、外表美观。

第六条在生产、装修施工中应合理使用原材料,降低生产成本,提倡节约有奖的原则。

第七条下料时应根据厂部下达的生产下料单的数量、数据合理下料,杜绝大材小用,长材短用的现象,保证木材的质量充分提高木材的使用率。

第八条各种木工机械设备由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使用,严格按章操作,机械起动前应检查各部位是否正常,润滑部位做好加油工作,在机械正常情况下,起动后应先预热一分钟左右,方可进行操作,操作时工作人员精神要集中,操作应规范,送料要平衡,遇到木材有树节的情况下,操作速度要放慢。

第九条带锯机应由专人负责操作使用,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锯大料时应时刻注意安全。应根据材料和锯片的运转情况,如木料过大加工时卡锯应立即停机,扩大锯口。操作时两人配合要默契,下手配合好上手接料工作,手应离锯齿10公分远。

第十条机械操作人员工作时,一律穿紧袖工作服操作机械。

第十一条加强生产工具、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杜绝人为的损坏,如生产工具、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保证机械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生产车间、在外装修的施工场地应保持整洁,下班前清理、打扫卫生,整理原材料,规整摆放,成品、半成品分类整理,摆放整齐。

第十三条加强车间安全防火防盗工作,下班后各生产车间机械动力电源全部拉闸上锁,所有车间关门、上锁。

第十四条为了确保消防设备安全性能,生产车间配备的所有消防设备不得随意动用,或作为它用。

第十五条员工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时,提倡比、学、赶、帮、超的工作作风。

第十六条员工在工作中应转变思想观念,改变不良现象,处处树立良好公司形象,热情为客户服务。

第十七条员工在工作中不推诿,积极、主动,工作中树立上进心、事业心、责任心,严格要求自己。

*第二节木器厂营房、营具维修规定

第十八条按时上下班,上班时,衣冠整洁,不准穿拖鞋。

第十九条在维修施工现场,不准吸烟、生火、私自乱拉乱接施工电源线。

第二十条在维修中,应做到逐步提高维修产品质量。修复复原工作做到美观,严禁粗制滥造。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照学校营房部门所规定的项目做到合理安排、按时完成任务,在维修、施工中逐步提高维修质量档次,做到满意率在85%以上。

第二十二条严格维修规范和管理程序。维修每项物品时应做到坚固、外表美观。

第二十三条按照学校营房部门下达的维修任务标准进行维修施工,不得超出标准,如超出维修项目标准时,做好收费和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维修营房、营具工作任务较艰巨,关系到学校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接到维修通知后,应积极、主动、准时、想方设法完成任务。

第二十五条维修营房、营具施工时,杜绝大材小用,长材短用的现象,充分提高原材料的使用率,保证质量。

第二十六条营房、营具维修施工中,应用一般木材,尽量控制使用高档材料,避免造成成本费用的增加,做到粗料旧料细做,合理使用各种原材料和小五金。

第二十七条各种维修机械设备由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使用,严格按规章操作,使用机械维修操作时工作人员精力要集中,操作应规范。

第二十八条加强维修工具、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杜绝人为的损坏现象,如生产工具、机械设备发生故障,自然损坏时应及时维修,保障机械正常运作。

第二十九条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安全措施,安全设施配套完整,穿好工作鞋进行施工。

第三十条维修营房、营具时,不得用所在单位的办公桌、椅或其它物品当工作凳和施工脚手架用,不得损坏施工场所的各种原有设施。

第三十一条维修完工后,及时打扫清理场地,保持整洁,将维修场所原有设施摆放整齐。

第三十二条员工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时,提倡比、学、赶、帮、超的工作作风。

第三十三条在营房、营具维修工作中应转变思想观念,改变不良现象,处处树立良好公司形象,热情为客户服务。

第三十四条在接受维修工作中不推诿,积极、主动、工作中树立上进心、事业心、责任心来严格要求自己。

第三十五条及时向营房部门汇报营房、营具维修情况,与机关领导及时勾通,做好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保证学校两个假期的大量营房、营具维修任务的及时完成。

*第三节木器厂油漆车间规定

第三十七条工人应按时上下班,上班时不准穿拖鞋。

第三十八条在生产车间、施工现场,不准吸烟、生火、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线。

第三十九条严格按照厂部下达的生产任务进行施工,在生产、施工中逐步提高产品质量、更新产品的花色品种,严禁粗制滥造。

第四十条各种木器制品油漆时,根据木器产品的高低档次合理使用油漆原材料,按高档产品用高档油漆,一般产品用一般油漆的规律进行施工,粗货细做。

第四十一条调配油漆时应根据所需油漆的物品面积适当调配油漆原材料。计算准确,杜绝配料过剩,浪费原材料,充分提高油漆原材料的使用率,保证产品的质量。

第四十二条严格管理程序和按规范化生产,油漆产品应做到着色、着漆坚固,表面平整光滑、线条流畅。

第四十三条在生产、装修施工中应严格控制油漆原材料的不合理使用,降低生产成本。

第四十四条各种油漆原材料属易燃易爆物品,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生产中,按要求进行使用,不得违犯各种油漆使用规定,更不能违章操作。

第四十五条各种喷漆机械设备由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使用,严格按规范化操作,机械起动前应检查各部位是否正常,润滑部位做好加油工作,机械起动运转正常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操作,操作时工作人员精神要集中,操作应规范。

第四十六条加强生产工具、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杜绝人为的损坏,如生产工具、机械设备发生故障,自然损坏时应及时维修,保障机械正常生产。

第四十七条喷漆操作时,一律穿紧袖工作服进行工作。

第四十八条生产车间,在外装修的施工场地应保持整洁,下班前清理、打扫卫生,分类整理油漆原材料,清洗干净油漆桶、油漆刷子。成品、半成品分类整理,摆放整齐。

第四十九条加强车间安全防火、防盗工作,下班后各车间机械动力电源全部拉闸上锁,所有车间关好门窗,上锁。

第五十条为了确保消防设备安全性能,生产车间配备的所有消防设备不得随意动用,或作为它用。

第五十一条员工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时,提倡比、学、赶、帮、超的工作作风。

第五十二条员工在工作中应转变思想观念,改变不良现象,处处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热情为客户服务。

第五十三条员工在工作中不推诿,积极、主动,工作中树立上进心、事业心、责任心来严格要求自己。

*第四节木器厂门岗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严格按照木器加工厂规章制度来执行门卫工作职责,爱岗敬业。

第五十五条当班时衣冠整齐,礼貌待人,热情服务,接待好来所有来厂办事人员。

第五十六条严格执行门卫物品放行手续,不符合放行手续的物品一律不允许放行,按制度行使门卫的权利,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十七条加强外来车辆、人员的管理,不属公司和木器厂的车辆一律不允许私自停放在公司和木器厂的场地,更不准在厂区内过夜。

第五十八条当班时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工作,做好交接班记录登记移交工作,按时、正点交接班。

第五十九条值班室是公司、木器厂的门面,室内要做到整洁、干净,共同搞好门卫内务环境工作

*第五节木器厂员工奖惩规定

第六十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厂所属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强化内部管理,奖惩分明,提高员工的敬业爱岗精神和责任感,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圆满完成,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各岗位工作特点,制定以下奖惩规定。

第六十一条遵守木器厂各项管理制度,爱岗敬业,埋头苦干,服务态度好,有突出表现者,每月奖励50元。

第六十二条自觉遵纪守法,维护木器厂形象,挽回经济损失、见义勇为者,视轻重给予奖励。

第六十三条在生产中,爱护公共财产,对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每次奖励50元,并通报表扬。

第六十四条对产品有发明创造,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显著成绩者,每次给予奖励100元。

第六十五条在生产中及时发现机械故障、报告或及时维修者,每次给予奖励30元。

第六十六条在生产中节约原材料(含各种材料),按原材料价格发给30%节约奖。

第六十七条按单位要求及时完成任务或提前超额完成的各项任务指标者,每月奖励50元。

第六十八条门卫保安员值班时衣冠要整齐,服务要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严格落实出入厂物品的登记制度,有突出表现者,每月奖励50元。

第六十九条不请假私自外出,不按时上下班,不按时归宿舍,第一次批评警告,第二次罚款30元。超出3次以上者,予以辞退。

第七十条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无组织无纪律,无集体观念者,每次罚款30元。

第七十一条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者,立即予以辞退。

第七十二条在生产和施工中应妥善保管好配发的维修工具及机械设备,无故造成工具及机械设备丢失者,照价赔偿,并罚款50元。

第七十三条不按照操作规程或违章操作,将维修工具或机械设备无故损坏者,所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事故者,所需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同时罚款100元。

第七十四条不按时完成木器加工厂下达的生产任务,对产品的质量不严格要求,造成产品不合格者,按照产品原价格赔偿,罚款50元。

第七十五条在生产施工时使用原材料计划不准确,造成原材料的浪费,有时可用其它废旧材料代替的,又不用,经查实,照价赔偿所浪费的原材料,同时罚款100元。

第七十六条营房、营具维修人员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服务态度不好,维修质量差,造成单位或用户投诉者,每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七十七条员工私自利用木器加工厂生产工具及机械设备私自外出干活,每次罚款100元,并收回所加工的产品,造成事故者由本人负责,同时予以辞退。

第七十八条在正常生产工作中,私自用木器加工厂原材料加工产品,谋取个人利益者,经查实,除加倍赔偿原材料费用外,同时罚款100元,并立即辞退。

第七十九条私自把本单位的客户介绍给外单位,向外单位索取回扣或介绍费,或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客户,和别人共同索取回扣,或以本单位名义,个人在外面开小公司承接业务,经查实,扣发工资、奖金,罚款300元,予以开除。

第八十条在工作和生活中,无故吵闹打架者,引发事故,当事人除负责医疗费外,双方各罚款100元。影响较坏者,予以辞退。

第八十一条偷窃他人财物及生产工具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十二条为他人提供赌场、赌具,参与赌博者,每次罚款200元,并辞退,或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十三条所有员工私自留他人在宿舍住宿,或在本人宿舍做饭、烧电炉,每次罚款50元。

第八十四条保安员当班时衣冠不整齐,动作不规范者,每次罚款20元。超出5次以上者,扣发全月岗位补贴。

第八十五条保安员值班时睡觉,不按时交接班的,扣发当月岗位补贴50元,并予以开除。

第八十六条保安员当班时,会客、擅离工作岗位者,每次罚款50元。当月超出两次以上者,扣发当月岗位补贴100元。

第八十七条保安员在当班时,对出厂物品不执行检查登记或未办理物品放行手续,给予放行,每次罚款50元,并辞退。

第八十八条所有员工不遵守厂纪厂规者,在工作岗位上出勤不出力者,影响他人工作者,每次罚款50元。

篇四:

(一)总则?

为改进作风,减少会议、缩短会议时间,提高会议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二)会议分类及组织?

第一条全厂会议归纳为四类:?

1.厂级会议:主要包括党政领导(扩大)会,全厂干部会、全厂班组长会、全厂党员大会、全厂团员大会、全厂职工大会,全厂技术人员会以及各种代表大会。应分别报请党委或厂部批准后,由党、政、工、团等办事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召开。?

2.专业会议:系全厂性的技术、业务综合会(如经营活动分析会、质量分析会、生产技术准备会、生产调度会、安全工作会等),由分管厂领导批准,主管业务科室负责组织。?

3.系统和部门工作会:各车间、科室、支部召开的工作会(如车间办工会、科务会、支部会、车间(科室)职工大会等)由各车间科室、支部领导决定召开并负责组织。?

4.班组(小组)会:由各党、工、团小组长或行政班组长决定并主持召开。?

第二条上级或外单位在我厂召开的会议(如现场会、报告会、办公会等)或厂际业务会(如联营洽谈会,用户座谈会等)一律由厂办受理安排,有关业务对口科室协作作好会务工作。

(三)会议安排

第三条例会的安排。?

为避免会议过多或重复,全厂正常性的会议一律纳入例会制,原则上要按例行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召开。例行会议安排如下:?

1.行政技术会议?

(1)厂长办公会:?

研究、部署行政工作,讨论决定全厂行政工作重大问题。?

(2)厂务会:?

总结评价当月生产行政工作情况,安排布置下月工作任务。?

(3)班组长以上干部大会(或全厂职工大会):?

总结上季(半年、全年)工作情况、部署本季(半年、新年)工作任务,表彰奖励先进集体、个人。?

(4)经营活动分析会:?

汇报、分析工厂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营活动成果,评价各方面的工作情况,肯定成绩,揭露矛盾,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工厂经济效益。?

(5)质量分析会:?

汇报、总结、上月产品质量情况,讨论分析质量事故(问题)、研究决定质量改进措施。?

(6)安全工作会(含治安、消防工作):?

汇报总结前季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工作情况,分析处理事故,检查分析事故隐患,研究确定安全防范措施。?

(7)技术工作会(含生产技术准备会)?

汇报、总结当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科研、技术和日常生产技术准备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布置下月技术工作任务、研究确定解决有关技术问题的措施方案。?

(8)生产调度会:?

调度、平衡生产进度、研究解决各车间科室不能自行解决的重大问题。?

(9)科务会:

检查、总结、布置工作。?

(10)车间办公会:?

检查、总结、布置工作。?

(11)班组会:?

检查、总结、布置工作。?

(12)班组(科室)班前会:?

对先天工作进行讲评,布置当日工作任务和注意事项。?

2.各类代表大会?

(1)职工代表大会:?

(2)车间(部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小组会):?

(3)党员代表大会:?

(4)团员代表大会:?

(5)科协会员代表大会:?

(6)企协会员代表大会:?

3.民主管理会议?

(1)工厂管理委员会:?

(2)厂长、党委书记、工会主席联席会:?

(3)生产管理委员会:?

(4)生活福利委员会:?

4.论文、成果发布会。?

(1)科协年会:?

(2)企协年会:?

(3)政治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年会:?

(4)厂QC成果发布会:?

(5)科技成果发布会:?

(6)信息发布会:?

(7)企管成果发布会:?

第四条其他会议的安排:?

凡涉及多个车间(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各种会议,均须于会议召开前××经部门或分管厂领导批准后,分别报两办汇总,并由厂办统一安排,方可召开。?

第五条厂办每周六应将全厂例会和各种临时会议,统一平衡编制会议计划并订印发到厂领导和各车间、科室及有关服务人员。?

第六条/pnb0凡厂办已列入会计计划的会议,如需改期,或遇特殊情况需安排新的其他会议时,召集单位应提前2天报请厂办调整会议计划。未经厂办同意,任何人不得随便打乱正常会议计划。?

第七条/pnb0对于准备不充分、或重复性、或无多大作用的会议,厂办有权拒绝安排。?

第八条对于参加人员相同、内容接近、时间相适的几个会议,厂办有权安排合并召开。?

第九条各部门会期必须服从全厂统一安排,各部门小会不应安排在全厂例会同期召开,(与会人员不发生时间上的冲突除外)应坚持小会服从大会,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

(四)会议的准备?

第十条所有会议主持人和召集单位与会人员都应分别作好有关准备工作。(包括拟好会议议程、提案、汇报总结提纲,发言要点、工作计划草案、决议决定草案、落实会场、备好坐位、茶具茶水、奖品、纪念品,通知与会人等)。

篇五:

前言

本规则的适用范围是大米加工企业。制定本规则的目的在于规范大米加工企业的生产技术管理,促进大米加工企业健康发展,同时提高大米质量,确保大米的质量安全。本规则是参考了国内外有关行业的资料并结合我国大米加工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的,是对我国大米加工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的技术依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大米生产,促进大米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大米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了大米产品定义与分类、大米原粮收购及管理、产品包装及添加剂的管理、大米加工厂建设、大米加工设备、大米加工质量管理、大米加工厂卫生管理、产品出货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鼓励大米加工企业使用本规则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二章大米产品定义及分类

第四条大米是指以稻谷为原料,经加工而制成的产品。按国家标准,大米可分为籼米、粳米、糯米三类。

第三章大米原粮收购及管理

第五条大米加工企业应有较为固定的原粮来源,鼓励建立本企业的原粮基地,在收购原粮时应同原粮供应单位签订收购合同或协议。

第六条大米加工企业应掌握供应单位,原粮品种、数量及质量等信息。

第七条大米加工企业生产销售无公害大米、绿色大米、有机大米应保证原料种植、加工及产品符合《NY5115-20**无公害食品大米》、《NY/T393-2000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419-2000绿色食品大米》、《NY21-1986农药安全使用指南》等标准要求,要通过主管部门或具有第三方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对基地、加工或产品的认证,应了解基地种植环境及种植技术。专用原粮在运输、储存、加工过程中应避免同其它种类原粮相混合。

第八条加工企业应在国家收购政策的指导下,以质论价进行收购。收购点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原粮烘干、凉晒、清理设施,保证原粮的储存安全。

第九条按《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原粮进仓前应对仓库进行清理、消毒、再清理,仓库应具备防雨、防潮、防鼠、防虫、防雀、通风设施,配备温度、湿度监控设备。经过培训的仓管人员应按规范要求定期检查粮情,通风降温;仓库主要交通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排水通畅。

第十条原粮包装不应对原料产生二次污染,造成食品安全隐患。散装原粮应注意保持运输工具的清洁、干燥、卫生。

第十一条原粮收购在执行国家政策收购标准的同时,可结合本企业所在地区产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收购标准。加工前的原粮应符合国家收购标准要求。

第四章产品包装及添加剂的管理

第十二条大米产品包装按材质可分为编织袋、塑料袋、纸袋、散装容器等,按包装形式可分为常态、抽真空、充气等;按包装防护功能可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大米添加剂按添加功能可分为营养强化添加剂、加工性能改善剂等。

第十三条大米加工企业应参照GB/T8947-1998《复合塑料编制袋》、GB/T8946-1998《塑料编制袋》、GB7707-1987《塑料袋》、GB6543-1986《瓦楞纸箱》、GB9687-1988《食品包装卫生标准》等标准制定本单位产品包装验收标准。对于无能力检验的项目,可要求包装供应商定期提供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大米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对于添加到生产过程中直接与产品接触的生产用水,要达到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产品包装标签应按《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要求,必须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和储存指南、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及特殊标注内容(如添加剂中含有转基因及过敏源成分的说明)。

第十六条包装物及添加剂的存放环境应符合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要求,对于生产班次领用情况应建立台帐,使其具有可追溯性。

第五章大米加工厂建设

第十七条大米加工企业的建设应遵守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同时企业可参照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卫生通用规则》(CAC/RCP1-1969,REV.3,1997)及其附件《HACCP体系及其应用导则》、各科研院所出版的粮食加工厂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大米加工厂厂区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大米加工厂应建在交通方便、粮源充足的地区。工厂不得设于受污染气流、河流的下游;厂区周围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型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等易遭受污染的情况。

(二)厂区内设施、设备等应易于维护、清洁,不得成为周围环境的污染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粉尘及其它污染物的泄露排放应遵守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厂区空地绿化,防止尘土飞扬或积水。

(四)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应划分明显;易产生污染的设施应处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焚化炉、锅炉、废气处理、污物处理均应与生产车间、仓库、供水设施有一定的距离并采取防护措施。

(五)生产区禁止饲养动物。

(六)厂区应有适当防范外来污染源、有害动物侵入的设施,如围墙、围栏。

(七)储水池(塔、槽)、供水管道、器具等应采用无毒、无味、防腐的材料;供水设施出入口应有安全卫生设施,防止有害动物和有害物质进入导致污染;自备水源选址应距污染源(化粪池、垃圾存放场所)30米以上,且应设置卫生防护带并有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大米加工厂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厂设置应包括生产部分和辅助生产部分。生产部分包括:原粮清理间、加工制造间、半成品贮存及成品包装间等。辅助生产部分应包括:变配电房、机修间、副产品收集间、检验室、原粮仓库、材料仓库、成品库、更衣室、洗手消毒区、厕所及其它为生产服务的必须场所。

(二)车间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卫生要求合理布局。更衣室及洗手消毒室应与生产车间相连接,并设置在员工进入加工车间的入口处;车间应按生产工艺流程、操作需要和作业区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三)车间屋顶应易于清扫,防止灰尘积聚,避免结露、长霉或脱落,屋顶应使用无毒、无异味的白色或浅色防水材料建造,喷涂油漆应使用防霉、不易脱落、易清洗的漆料;水、电等管线不得设置于食品暴露的上方,防止尘埃和凝结水滴落。

(四)车间的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透水、易清洗的浅色防腐材料建造,墙角及柱角应处理为弧形,以便于清洗消毒;门窗安装应严密,并装配有易于拆卸、清洗、不生锈的纱窗或纱网,窗户一般不做窗台,如设窗台须做成大于30度以上斜面;清洁区的对外出入口应装设能自动关闭的门或空气帘幕。

(五)车间地面与排水: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的材料建造,平坦防滑、无裂缝、易清洗消毒。作业中有排水、废水或有以水洗方式作业区域的地面应耐酸碱、防渗漏、防滑,有一定的排水坡度(1-1.5%),并装置带水封的地漏或明沟,明沟不宜用盖板。排水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它方式处理。

第二十条生产厂的设施

(一)供水设施:车间内的水质、水压、水量应能符合生产需要;自备水源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二)照明设施: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光源应不至于改变食品的颜色;照明设施不应安装在食品暴露的上方,否则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施,防止破裂时污染食品。

(三)通风设施:清洁作业区应安装空气调节器,以保证室内有相对稳定的温度,防止蒸汽凝结和保持空气新鲜;一般生产区应安装通风设施,及时排出潮湿和污浊的空气;在有臭气或粉尘产生且有可能污染食品之处应安装相应排出、收集或控制的装置;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的网罩,防止有害动物侵入;进风口应距地面2米以上,远离排风口和污染源,并有空气过滤设备。

(四)洗手消毒设施:在车间对外总出入口、厕所、加工场所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及干手、消毒设施;在清洁作业其入口应设置鞋靴消毒池;洗手台应使用陶瓷或不锈钢材料的器具,水龙头应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

(五)更衣室:更衣室应设在车间入口,并独立间隔。更衣室应男女分设,并与洗手消毒室相邻;更衣室应按员工人数设置足够数量的更衣柜、鞋柜、更衣镜。

(六)厕所:为车间员工提供的厕所宜与车间主体相连接,并设置洗手消毒设施,厕所应与车间相隔离;厕所外门不得开向清洁作业区,能自动关闭;厕所应采用冲水式,地面、便池易清洗、不积垢;厕所应安装有效的排气装置,适当照明;厕所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且有可靠的防臭水封。

(七)仓库:应以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性质的不同分设储藏场所,需要冷(冻)藏的要设有冷(冻)仓库;同一原材料仓库储存不同性质物品时,应适当隔离,分类分架存放;成品库只能存放成品;仓库的性能、结构应能使储藏保存中的物品品质不发生恶化或减低至最低程度;仓库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仓库应设置足够的物品存放装置,储藏物品(不含原粮稻谷)应距离墙壁、地面在20㎝以上,以利于空气流通和物品的搬运;冷(冻)仓库应安装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温度测定仪或温度自动记录仪,并安装自动控制器或自动报警器。

第六章大米加工设备

第二十一条原粮初清设备包括:初清筛、风选器、输送式磁选机机、除尘器、风机等。

第二十二条原粮加工清理设备包括:振动筛、去石机、磁选器、输送式磁选机机、除尘器、风机等。

第二十三条砻谷及谷糙分离设备包括:砻谷机、稻壳分离机(器)、谷糙分离机、磁选器、输送式磁选机机、除尘器、风机等。

第二十四条碾米、抛光、分级、色选设备包括:碾米机、抛光机、分级机(筛)、配米机(有配米需要)、色选机、空气压缩机、水过滤设施、磁选器、机、除尘器、风机、仓斗等。

第二十五条日期打印、包装、堆码设备包括:包装机、编织袋封口机、塑料袋热封机、打捆机、日期打印(喷码)机等。

第七章大米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大米生产企业应依据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检验的需要配备检验仪器和设备。包括:

(一)基本设备:分析天平、台秤、容重测量器、游标卡尺、分样器、水分测定仪、烘箱、选筛、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实验台及实验架等。

(二)专业检验设备:实验色选机、大米品质测定仪、米饭食味测定仪、白度计等。

第二十七条大米生产企业对进厂的每批原辅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大米生产企业可采用HACCP方法管理,制定控制点的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对生产过程及半成品进行检验,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九条大米加工企业应详细制定成品的质量标准、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质量标准的下限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检验方法原则上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如用非国家标准方法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方法核对。成品应逐批抽取代表样品,实施理化检验、感官检验、外包装检验。对于非常规检验项目和本企业无法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权威性的研究和检验机构代为检验。

第三十条大米加工企业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成品仓库,经检验合格的包装成品应储存在成品仓库内,不得在露天存放。成品仓库中不得储存有毒、有害或其它易腐、易燃及可能引起交叉污染的物品。

第三十一条产品出厂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出货记录,内容包括:生产日期、批号、出货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以便发现问题时能及时收回。

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隔离和标识,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工厂应有足够的品质管理及检验人员,能做到每批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相关学历或中专相关学历并具备4年以上质量管理经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获得食品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大米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检验部门、检验人员的职责权限,制定文件、记录、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及预防等控制程序,确保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

第八章大米厂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环境卫生管理

(一)厂区内的道路应保持良好状态,无破损、不积水、不起扬尘。

(二)厂区内草木要定期修剪,保持环境整洁,禁止堆放杂物,防止有害动物孳生。

(三)排水系统应保持畅通,不得有污泥积蓄。

(四)废弃物临时存放地应远离生产车间;盛装废弃物的容器应有遮盖,防止不良气味溢出或被风吹起,防止有害动物孳生;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消毒。

(五)厂区内应有防止、杀灭有害动物及昆虫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厂房设施卫生管理

(一)厂房内各种设施应经常性保持良好地清洁卫生状态,厂房屋顶、天花板、墙壁应保持良好无破损,地面不得有积水和破损。

(二)清理间、加工制造间、半成品贮存及成品包装间每天下班后应及时清理、清洁,必要时予以冲洗、消毒。

(三)灯具及管线外表等应定期清扫或洗涤。

(四)冷(冻)仓库内应经常清理,保持清洁,避免地面积水,并定期消毒。

(五)加工作业场所不得堆积非即时使用的原料、内包装物或其它物品,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六条设备卫生管理

(一)用于加工、包装、储运的设备及工具和生产用管道应及时清理、清洁、清洗、消毒。

(二)用具及设备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定期予以清洁、消毒,消毒后要彻底再次清洗,以免残留物污染食品。

(三)使用过的设备及用具等应及时彻底地清理、清洁。

(四)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及用具的清洗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员卫生管理

(一)大米生产人员应有身体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个人卫生、食品加工卫生等方面的培训。

(二)大米生产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

(三)进入车间前必须穿戴好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靴鞋。工作服应能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出帽外,必要时应戴口罩。

(四)不得穿工作服、工作鞋进入厕所或离开生产加工场所。

(五)上岗前要洗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洗手:上厕所之后、处理被污染的原料物品之后、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它活动之后。

(六)与大米直接接触的人员不得涂指甲油,不得佩带手表及饰物;有皮肤传染病或伤口的工人不得继续从事直接接触大米的工作。

(七)工作中不得吸烟、吃食物或做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八)个人衣物应储存在更衣室个人专用的更衣柜内,个人的其它物品不得带入生产车间。

(九)与生产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场所,参观、来访者应符合现场工作人员卫生要求。

第三十八条工作人员健康管理、除虫灭害管理、工作服管理、卫生设施管理、污物管理应符合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要求。

第九章产品出货管理

第三十九条产品出厂前应有良好的可追溯信息,包括生产日期、生产班次、检验人员、产品检验状态等。

第四十条产品包装标识应符合《食品通用标签标准》、GB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对于标签上的商标、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应严格遵守《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十一条产品出厂时应对运输及防护工具进行检查,防止产品二次污染及运输途中的质量安全。发货员应记录出货产品、出货日期、运输车辆、到货点、接收单位等信息,使其具有可追溯性。

第四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建立自己的售后服务体系,包括服务承诺、服务程序、服务电话、服务人员等,制定相应的产品回收、退货、召回程序及相关管理办法,确保消费者利益。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4:粗加工管理制度模版

篇一:粗加工管理制度范文

1、分设肉类、水产类、蔬菜、原料加工洗涤区或池,并要有明显标志。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场所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

2、加工肉类、水产类、蔬菜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分开使用,并要有明显标志。盛装海水产品的容器要专用。

3、各种食品原料不得就地堆放。清洗加工食品原料必须先检查质量,发现腐烂变质、有毒有害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不得加工。

4、蔬菜类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无杂草、无烂叶。

5、肉类、水产品类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专用加工洗涤区或池进行。肉类清洗后无血、毛、污,鱼类清洗后无鳞、鳃、内脏,活禽宰杀放血完全,去净羽毛、内脏。

6、做到刀不锈、板不霉、整齐有序,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加工结束及时拖清地面,水池、加工台工具、用具容器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切菜机、绞肉机等机械设备用后拆开清洗干净。

7、及时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内外清洁卫生。

8、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篇二:

1、所有食品、容器原材料不得直接落地。

2、生菜做到先拣、再洗、后切。

3、冷冻动物食品要自然解冻,加工前清洗;荤、素要分池清洗。

4、清洗、加工后的原材料不应放置过夜。

5、食品容器、用具做到生熟分开。

6、垃圾容器有能力盛下当日的废弃物并上盖。

7、加工间不得有与加工无关的杂物。

8、加工人员个人卫生好,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9、防蝇、防鼠、防尘设施齐全。

篇三:

一、员工须持有效《健康证》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二、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或洗澡,勤理发勤更衣,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上岗或返岗前必须洗手消毒。不得有面对食品咳嗽、打喷嚏等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班前班后搞好各自岗位卫生工作。

三、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清洗外壳,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四、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它感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或使用。

1、肉类加工:

⑴加工肉类首先注意肉类新鲜度,病死、毒死、死因不明、腐败变质的禽畜肉不得采用。

⑵海鲜类不要与禽肉类混合清洗。

⑶禽、畜、鱼肉类品不得直接与地面接触。

⑷加工好的肉类必须无血、无毛、无污物、无异味。

⑸砧板要求做到“三洁”(砧板面、砧板底、砧板边保持光洁),收市后应刮洗清洁后竖放。

2、蔬菜加工:

⑴蔬菜瓜果进货后必须分类放在蔬菜架上,不得随地堆放。

⑵蔬菜加工时必须做到一拣、二洁、三切。洗涤蔬菜要有足量清洁水清洗,洗涤后的蔬菜不得有泥沙、杂物、昆虫等。

⑶腐烂的蔬菜、瓜果不得食用。

五、工用具(菜架、容器)必须洁净,不得积污。下班后必须清洗水池、地面,保持沟渠畅通。

六、清洗加工好的食品原料必须用食品级的容器或塑料袋盛装,放置在货架上,不得直接与地面接触。

篇四:

一、加工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着洁净的工作服,个人卫生符合《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的规定。

二、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三、各种食品原料在加工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类分池清洗,禽蛋在加工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五、用于食品加工的各种机械(切肉机等),使用前应检查是否洁净,用后应彻底清洗,不留死角,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六、对蔬菜要认真清洗,必要时采取浸泡清洗,先洗后切,如发现有发芽或霉烂的蔬菜应及时剔除,对动物性食品加工后应做到无血污、无毛、无鳞、无污物,内脏要彻底清洗干净。

七、粗加工间设有足够的净菜架,洗净切好的蔬菜不得直接放置在地面。

八、活养、活杀的禽类,水产品区应与净菜区严格区分。

九、随时保持粗加工间的室内外卫生,垃圾应用专用容器密闭,日产日清,保持地面干净,无积水,下水道通畅,下水口处设防鼠金属网。

篇五:

(一)粗加工间保持清洁卫生,并配有防蝇、防鼠设备,购回的原材料先进粗加工间,食品分类上架。

(二)各种食品原料,在粗加工过程中,应首先检查食品质量,发现腐烂、变质、发霉、生虫、有毒有害原材料均不得加工。

(三)洗肉、洗菜的水池要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加工肉类操作台与蔬菜操作台分开使用。

(四)加工完的食品要妥善保管,做好三防。

(五)每日对洗肉池、菜板、操作台及用具进行消毒。

篇5:钢结构加工企业安全操作规范

?????架子工安全操作规程

l、钢管脚手架立杆应垂直稳放,在金属底座或垫木上,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米,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小横杆间距不大于1.5米。

2、抹灰、勾缝、油漆外装修用的脚手架,宽度不得小于0.8米,立杆间距不大于2米,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米。

3、架子的铺设宽度不得小于1.2米,脚手板须满脯,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脚手板搭接时不得小于20厘米,对头接时应设双排小横杆,间距不大于30厘米,在拐弯处脚手板应交叉接搭。

4、翻脚手板应两人由里往外按顺序进行,在铺第一块或翻到最后一块脚手板时,必须挂牢安全带。

5、砌筑里脚手架铺设宽度不能小于1.2米,高度应保持低于外墙20厘米,里脚手架的支架间距不得大于1.5米,支架底脚要有垫木块,搭设双层架时,上下支架对齐,同时支架间应绑斜支撑拉杆。

6、砌墙高度超过4米时,必须在墙外搭设能承受160公斤荷重的安全网或防护挡板。多层建筑应在二层和每隔四层设一道固定安全网同时再设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安全网。网应外高里低,网与网之间须拼接严密,网内杂物要随时清扫。

7、拆除脚手架,周围应设围栏或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看管,禁止入内,拆除顺序由上而下,一步一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拆除脚手架大横杆、剪刀撑、应先拆中间扣,再拆两头扣,由中间操作人员往下/顷杆子。拆下的脚手杆、脚手板、钢管、扣件、钢丝绳等材料,应向下传递或用绳吊下,禁止往下投扔。

8、架子工人员不准酒后作业,大风(6级以上)不准上架子作业。高空作业时要穿防滑鞋,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

??油漆工安全操作规程

1、各类油漆和其它易燃,有毒材料,应存放在专用库内不得与其它材料混放,挥发性油料应装入密封容器内,妥善保管。

2、库房应通风良好,不准住人,并设置消防器材和“严禁烟火”明示标志,库房与其它建筑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沾染油漆的绵布纱、破布、油纸等废物应收集存放在有盖的金属容器内,及时处理。

4、刷外开窗扇必须将安全带挂在牢固的地方,刷封檐板、水落管等应搭设脚手架或吊架。在大于25’的铁皮屋面上刷油,应设置活动板梯、防护栏杆和安全网。

5、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挂牢,随手工具拿牢,禁止从高空抛掷。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所有绝缘、检查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它用,并定期检查、校验。

二、现场施工用高、低电压设备及线路,应按照施工设计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和架设。

三、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四、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并使用干粉灭火器或干砂灭火。

五、多台配电箱并列安装,手指不得放在两盘的结合处,不得摸连拉接螺孔。

六、用摇表测定绝缘电阻,应防止有人触及正在测电的线路或设备。测定容性或感性设备、材料后,必须放电。雷电时禁止测定线路绝缘。

七、电流互感器禁止开路,电压互感器禁止短路或升压方式运行。

八、电气材料或设备需放电时,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用绝缘棒安全放电。

九、现场配电高压设备,不论带电与否,单人值班不准超越遮栏和从事修理工作。

十、人工立杆,所用叉木应坚固完好,操作时,互相配合,用力均衡。机械立杆,两侧应设溜绳。立杆时坑内不得有人,基坑夯实后,方准拆去叉木或拖拉绳。

十一、登杆前,杆根应夯实牢固。旧木杆杆根单侧腐朽深度超过杆根直径1/8以上时,应经加固后,方能登杆。

十二、登杆操作脚扣应与杆径相适应。使用脚踏板,钩子应向上。安全带应拴于安全可靠处,扣环扣牢,不准拴于瓷瓶或横担上。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禁止上下抛扔。

十三、变配电室内、外高压部分及线路,停电工作时:

(一)切断所有电源,操作手柄应上锁或挂标示牌。

(二)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按电压等级使用验电器,在设备两侧各相或线路各相分别验电。

(三)验明设备或线路确认无电后,即将检修设备或线路做短路接地。

(四)装设接地线,应由二人进行,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除时顺序相反。拆、接时均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五)接地线应使用截面不小于25的多股软裸铜线和专用线夹。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和短路。

(六)设备或线路检修完毕,应全面检查无误后方可拆除临时短路接地线。

十四、用绝缘棒或传动机械拉、合高压开关,应戴绝缘手套。雨天室外操作时,除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以外,绝缘棒应有防雨罩,并有人监护。严禁带负荷拉、合开关。

十五、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同一设备可做接地和接零。同一供电网不允许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十六、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片)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用其他金属线代替保险丝(片)。

十七、施工现场夜间临时照明电线及灯具,高度应不低于2.5m。易燃、易爆场所,应用防爆灯具。

十八、照明开关、灯口及插座等,应正确接入火线及零线。

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电焊机外壳,必须接零接地良好,其电源的拆装应由电工进行。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应设有可防雨、防潮、防晒的机棚,并备有消防器材。

二、电焊机要设单独的开关,开关应放在防雨的闸箱内,拉合时应戴手套侧向操作。

三、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在潮湿地点工作,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

四、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带电和设备应切断电源。

五、焊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应清除干净,将所有的孔口打开。

六、在密闭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可靠接地,通风良好,并应有人监护。严禁向容器内输入氧气。

七、焊接预热工件时,应有石棉布或挡板等隔热措施。

八、焊线、地线、禁止与钢丝绳子接触,不得用钢丝绳或机电设备代替零线,所有地线接头,应连接牢固。更换场地移动焊线时,应切断电源,并不得用手持焊线爬梯登高消除焊渣时,应戴防护眼镜或面罩,防止铁渣飞溅伤人。

九、多台焊机一起集中施焊时,焊接平台或焊件必须接零接地,并有隔光板。

十、钍钨机要放置在密闭铅合内,磨削钍钨机时,必须戴手套、口罩,将粉尘及时排除。

十一、二氧化碳气体预热器的外壳应绝缘,端电压不应大于36伏。

十二、雷雨时,应停止露天焊接。

十三、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十四、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查许可后,方可施焊。

十五、工作结束后,应切断焊机电源,并检查操作地点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二、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三、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人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四、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大雾、暴雨等)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五、用于高空作业的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cm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

机械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工作环境应干燥整洁,不得堵塞通道。

二、多人操作的工作台,中间应设防护网,对面方向朝着时应错开。

三、清洗用油、润滑油脂及废油渣及废油、绵纱不得随地乱丢,必须在指定地点存放。

四、扁铲、冲子等尾部不准淬火;出现卷边裂纹时应及时处理;剔铲工件时应防止铁屑飞溅伤人;活动板手不准反向使用;打大锤不准戴手套;大锤甩转方向不准有人。

五、用台钳夹工作,应夹紧夹牢,所夹工件不得超出钳口最大行程三分之二。机械解体要用支架,架稳垫实,有回转机构的要卡牢。

六、修理机械应选择平坦坚实地点,支撑牢固。使用千斤顶时,须用直立垫稳。

七、不准在发动着的车辆下面操作。架空试车,不准在车辆下面工作或检查,不准在车辆前方站立。

八、检修机械前必须先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应挂有“正在修理,禁止合闸开动”标志。非检修人员,一律不准发动或转动。检修时,不准将手伸进齿轮箱或用手指找正对孔。

九、严禁未拉闸断电,擅自检修机械设备或机具。

十、设备检修后应先接零接地,后接电源,未接零接地前,禁止送电试机。

十一、试车时应随时注意各种仪表、声响等,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车。

气焊(割)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施焊(割)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二、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进行。

三、施工现场禁止使用乙炔发生器,只能使用乙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

四、氧气瓶、乙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压力表及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染油脂。

五、氧气瓶、乙炔瓶(液化石油气瓶)不得放置在电线的正下方,乙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与氧气瓶不得同放一处,气瓶存放和使用间距必须大于5m,距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的距离,不得少于10m。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

六、氧气瓶、乙炔瓶应有防震胶圈和防护帽,并旋紧防护帽,避免碰撞和剧烈震动;并防止曝晒。

七、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带有乙炔和氧气时,不准放在金属容器内,以防气体逸出,发生燃烧事故。

八、不得手持连接胶管的焊枪爬梯、登高。

九、高空焊接或切割时,必须挂好安全带,焊接周围如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严禁在带压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带电设备应先切断电源。

十、在贮存过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时,应先清除干净,并将所有的孔、口打开。

十一、铅焊时,场地应通风良好,皮肤外露部分应涂护肤油脂。工作完毕应洗漱。

十二、工作完毕,应将氧气瓶、乙炔瓶气阀关好,拧上防护罩。

十三、压力表及安全阀应定期校验。

?装吊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熟识和掌握装吊工一般知识及作业对象的操作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经培训教育考试合格,持有安全操作合格者,方可独立操作。

二、检查作业场所的环境、安全设施等,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方可进行作业。作业时,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手套、救生衣等。

三、掌握和检查所使用工具、设备的性能,确认是否完好,方可使用。

四、检查作业场所的电气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用电规定,夜间作业是否有足够的照明和安全电压工作灯。

五、尽量避开双层作业,确属无法避开时,应对下层采取隔离防护措施,确认完善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六、在使用起重机械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机械的安全操作规定,不得要求司机违章起吊。

七、钢结构拼装遇到螺栓孔错位时,应用尖头工具校正孔位,严禁用手指头在孔内探摸,以防挤伤。

八、起重作业

(一)起吊重物件时,应确认所起吊物件的实际重量,如不明确时,应经操作者或技术人员计算确定。

(二)栓挂吊具时,应按物件的重心,确定栓挂吊具的位置;用两支点或交叉起吊时,吊钩处千斤绳、卡环、起重钢丝绳等,均应符合起重作业安全规定。

(三)吊具栓挂应牢靠,吊钩应封钩,以防在起吊过程中钢丝绳滑脱;捆扎有棱角或利口的物件时,钢丝绳与物件的接触处,应垫以麻袋、橡胶等物;起吊长、大物件时,应栓溜绳。

(四)起吊细长杆件的吊点位置,应经计算确定,凡沿长度方向重量均等的细长物件吊点栓挂位置可参照以下规定办理:

1.单支点起吊时,吊点距被吊杆件一端全杆长的0.3倍处。

2.双支点起吊时,吊点距被吊杆件端部的距离为0.21乘杆件全长。

3.如选用单、双支点起吊,超过物件强度和刚度的允许值或不能保证起吊安全时,应由技术人员计算确定其起吊支点数和吊点位置。

(五)物件起吊时,先将物件提升离地面10~20cm,经检查确认无异常现象时,方可继续提升。

(六)放置物件时,应缓慢下降,确认物件放置平稳牢靠,方可松钩,以免物件倾斜翻倒伤人。

(七)起吊物件时,作业人员不得在已受力索具附近停留,特别不能停留在受力索具的内侧。

(八)起重作业时,应由技术熟练、懂得起重机械性能的人担任指挥信号,指挥时应站在能够照顾到全面工作的地点,所发信号应实现统一,并做到准确、宏亮和清楚。

(九)起重作业时,司机应听从信号员的指挥,禁止其他人员与司机谈话或随意指挥,如发现起吊不良时,必须通过信号指挥员处理,有紧急情况除外。

(十)起吊物件时,起重臂回转所涉及区域内和重物的下方,严禁站人,不准靠近被吊物件和将头部伸进起吊物下方观察情况,也禁止站在起吊物件上。

(十一)起吊物件时,应保持垂直起吊,严禁用吊钩在倾斜的方向拖拉或斜吊物件,禁止吊拨埋在地下或地面上重量不明的物件。

(十二)起吊物件旋转时,应将工作物提升到距离所能遇到的障碍物0.5m以上为宜。

(十三)起吊物件应使用交互捻制交绕的钢丝绳,钢丝绳如有扭结、变形、断丝、锈蚀等异常现象,应及时降低使用标准或报废。卡环应使其长度方向受力,抽销卡环应预防销子滑脱,有缺陷的卡环严禁使用。

(十四)当使用设有大小钩的起重机时,大小钩不得同时各自起吊物件。

(十五)当用两台以上起重机同吊一物件时,事前应制定详细的技术措施,并交底,必须在施工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进行,起重量分配应明确,不得超过单机允许重量的80%,起重时应密切配合,动作协调。

(十六)起重机在架空高压线路附近进行作业,其臂杆、钢丝绳、起吊物等与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规定距离,如不能保持这个距离,则必须停电或设置好隔离设施后,方可工作。如在雨天工作时,距离还应当加大。

九、高处作业

(一)高处作业前,应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软底鞋,扎紧袖口,衣着灵便;凡从事2m以上高处作业人员,须定期进行体检,凡不适合高处作业者,均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作业点行走和站立处的脚手板、临空处的栏杆或安全网,上、下梯子,确认符合安全规定后,方可进行作业。

(三)作业过程中,如遇需搭设脚手板时,应搭设好后再作业。如工作需要临时拆除已搭好的脚手板或安全网,完工后应及时恢复。

(四)高处作业所用的料具,应用绳索捆扎牢靠,小型料具应装在工具袋内吊运,并摆放在牢靠处,以防坠落伤人,严禁抛掷。

(五)安放移动式的梯子,梯子与地面宜成60~70度,梯子底部应设防滑装置。使用移动式的人字梯中间应设有防止张开的装置。

(六)搭设悬挂的梯子,其悬挂点和捆扎应牢固可靠,使用时应有人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七)如必须站在移动梯子上操作时,应离梯子顶端不少于1m,禁止站在梯子最高一层上作业,站立位置距离基准面应在2m以下。

(八)禁止在万能杆件构架上攀登,严禁利用吊机、提升爬斗等吊送人员。

(九)严禁在尚未固定牢靠的脚手架和不稳定的结构上行走和作业以及在平联杆件和构架的平面杆件上行走,特殊情况下必须通过时,应以骑马式的方式向前通行。

(十)安全带应挂在作业人员上方的牢靠处,流动作业时随摘随挂。

(十一)施工区域的风力达到六级(包括六级)以上时,应停止高处和起重作业。

(十二)在易断裂的工作面作业时,应先搭好脚手板,站在脚手板上作业,严禁直接踩在作业面上操作。

十、工地搬运作业

(一)搬运物件时,走行姿势要正确,两腿要摆开,单人负重不得超过80kg,多人抬运长、大物件时,步伐应协调,负重要均匀,每人负重不得超过50kg.

(二)使用的抬杠和绳索,必须质量良好,无横节疤、裂纹、腐朽等。

(三)搬运氧气瓶等压力容器时,严禁用肩扛,应两人抬,并轻抬轻放,切勿放在靠近油脂或烟火的地点。

(四)采用胶轮平板车推运料具时,严禁溜放,推行姿势应正确,速度不宜过快,小车间隔距离:平道宜在2m以上,坡道应在10m以上,不得在二台车之间穿行。

(五)采用托板、滚杠拖拉机械设备时,所经过的道路应平整、坚实。托板和滚杠应安置妥当,拖拉时,作业人员应站离拖绳一定的距离,手脚不应放在滚杠的附近,以防被滚杠辗伤。

十一、起重工具

(一)根据起重量和施工安全要求选用千斤顶,使用前应了解其性能和操作方法,经试顶确认良好,方可使用。

(二)千斤顶应安放在有足够承载能力而又稳定的地面或建筑物上。上、下接触面之间,应垫以木板或麻袋等防滑材料。

(三)千斤顶的放置,应对正被顶物件的中心位置,当同时使用二台以上的千斤顶进行操作时,不得超过允许承载能力的80%,须使各台千斤顶受力的合力作用线与被顶工作物中心吻合,以防千斤顶负重后发生倾斜。

(四)千斤顶安置好后,应将物件稍微顶起,确认无异常时,方可继续起顶。

(五)千斤顶工作时,不得超过额定高度,随着物件的升高而逐步增加支承垫块,物件下降时,应边落边抽出支承垫块,严禁一次抽出多块。垫块每次加抽不宜超过2~3cm,千斤顶每次起落完毕后,应立即旋紧保险箍。

(六)千斤顶起落时,必须缓慢的进行,几台千斤顶同时起落时,必须保持同步均匀起落,不可一个快一个慢。

(七)当起顶又长又高的工作物件时,应在两端交替起落,即一端垫实和两侧支承牢靠后,在另一端起落。严禁两端同时起落,以防顶翻工作物而发生事故。

(八)千斤顶工作时,应由专人观察压力表的工作情况,如发现压力值突然增大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待查明原因,处理好后,方可继续作业。

(九)卷扬机安装应牢固平稳,方向正确,并符合设计。如底部用螺栓或电焊连接时,螺栓应上足拧紧,电焊质量应良好,采用地垄等方式固定卷扬机时,地垄受的拉力要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系数,并捆扎牢靠,方向顺直。使用时须严格执行《卷扬机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

(十)用电动卷扬机起重时,应指定司机和信号员(指装吊工操作的卷扬机),并经安全技术和安全操作培训,方可上岗操作,但不得随意更换司机和信号员。

(十一)卷扬机的钢丝绳“打梢”时,宜使用链条或钢丝绳,应按规定打好扣或上紧夹头,“打梢”人员必须站在钢丝绳余段的外边,距卷筒一米以上为宜。

(十二)卷扬机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依次靠近,排列整齐,留在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3圈,卷扬机卷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引导,严禁人员在绳旁停留或跨越正在工作的钢丝绳。

(十三)滑车、吊钩应根据起重量选用,无重量标志的滑车、吊钩应经计算或试验确定,并要符合规定的安全系数。

(十四)滑车、吊钩使用前,应检查轮轴、钩环、撑架、轮槽、拉板、吊钩等有无裂纹或损伤,配件是否齐全,转动部分是否灵活,确认完好方可使用,吊钩如有永久裂纹或变形时,应当更换。

(十五)滑车、吊钩固定的位置应牢固可靠,方向正确、吊具拴挂好后应封钩。

(十六)在使用两轮以上的滑车时,滑轮间的几根钢丝绳必须彼此平行,不得有扭转的情况,钢丝绳进出滑车的两面要作明显标记,便于观察滑轮的转动方向和转速的情况,以防各滑轮的转动方向不一致,造成绳子扭转,磨损钢丝绳和消耗拉力。

(十七)起吊物件时,待物件提高10~20cm,暂停起吊,检查滑车,钢丝绳是否塞牙、跳槽等,确认无异常方可继续起吊。

(十八)应根据物件的重量选用倒链滑车,使用前应检查轮轴、吊钩、链条、大小滑轮等是否良好,转动部分是否灵活,确认完好,方可使用。

(十九)倒链滑车栓挂点应兼顾,并捆扎牢靠,吊钩应封钩,起吊物件时,应先缓慢收紧吊具,待物件稍离地面并经检查确认无异常,方可继续起吊。

(二十)用倒链滑车起吊物件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适当的位置,脚不得伸入被吊物件垂直下方,严禁将头伸入被吊物件的下方观察情况。

(二十一)不得用倒链滑车吊钩斜拉、斜吊物件,也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物件。

(二十二)绑扎扒杆所用的木料,应根据起重量大小选用,事先要详细检查,如有大的木节、伤痕、木纹扭曲等不得使用。一般情况下圆木大小的直径以20~25cm为宜。

(二十三)人字扒杆顶端交叉处根据起重量不同要求,用符合规格的钢丝绳捆绑牢靠;扒杆下部系以绊脚绳,并用木楔垫平扒杆脚,扒杆上应每隔30~40cm钉以木条或绊脚绳,便于作业人员上、下。

(二十四)扒杆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试吊,确认扒杆、地垄、缆风绳、卷扬机的等无异常,方可使用。

(二十五)人字扒杆顶端,应拴好缆风绳,缆风绳应成45°~60°角,如吊重量较大时,可在后缆风绳中间加一副滑车组,用以调正扒杆的前倾角度。

(二十六)钢丝绳、卡环的使用,按出厂的规格说明书,无规格说明书的钢丝绳,应做拉力强度试验确定合格,方可使用。

(二十七)根据起吊物件的重量选用钢丝绳和卡环,使用前宜经计算决定。钢丝绳的允许承载力可用下面的简单公式来确定:

钢丝绳的允许承载力=直径(毫米)×直径(毫米)×4.5(公斤)

(二十八)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标准和磨损,应符合规定要求,起吊重的结构或重大部件时,宜使用新钢丝绳。

(二十九)钢丝绳在编结成绳套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该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短于30cm,用绳卡连接时,必须选择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的卡子,卡子数量和间隔距离,应根据不同钢丝绳直径按规定使用。

(三十)钢丝绳禁止与带电的金属(包括电线、电焊钳)相碰,以防烧断。

起重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各种起重机应装设标明机械性能指示器、限位器、载荷控制器、联锁开关等,轨道式起重机应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夹轨钳,使用前应检查试吊并办理签证手续。

二、钢丝在卷筒上必须排列整齐,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三、两机或多机抬吊时,必须有统一指挥,动作配合协调,吊重应分配合理,不得超过单机允许起重量的80%。

四、操作中要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信号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时,应暂停操作。

五、起吊时,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须与架空线保持安全距离。

六、起吊物件应拉溜绳,速度要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变换方向,平移应高出障碍物0.5m以上,下落应低速轻放,防止倾倒。

七、物件起吊时,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进行加工,必须加工时,应放下垫好并将吊臂、吊钩及回转的制动器刹住,司机及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八、起吊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降落臂杆或同时进行两个动作。

九、起吊重物严禁自由下落,下落时动作应缓慢。

十、严禁斜吊和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设备上的物件。

十一、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将起吊物放下,刹住制动器,操纵杆放在空档,切断电源,并关门上锁。

十二、所有操作司机必须遵守相应起重机的安全操作规程。

十三、履带式起重机

(一)发动机启动前应分开离合器,并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上,同机操作人员互相联系好后方可启动。

(二)吊物行走时,臂杆应放在履带正前方,离地面高度不得超过50cm,回转、臂杆、吊钩的制动器必须刹住。接近满负荷时,严禁臂杆与履带垂直。起重机不得作远距离运输使用。

(三)行走拐弯时,不得过快过急。接近满负荷时,严禁转弯,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四)用变换档位起落臂杆操纵的起重机,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时变换档位,以防滑杆。

(五)拖运起重机,履带要对准跳板,爬坡不应大于15°,严禁在跳板上调位,转向及无故停车,臂杆要放到零位,各类制动器应刹住。

十四、轮胎式、汽车式起重机

(一)禁止吊物行驶。工作完毕起腿,回转臂杆不得同时进行。

(二)汽车式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保险杠的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拉紧。

(三)汽车式全液压起重机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前应将地面处理平坦放好支腿,调平机架,支腿未完全伸出时,禁止作业。

2.有负荷时,严禁伸缩臂杆,接近满负荷时,应检查臂杆的挠度。回转不得急速和紧急制动,起落臂杆应缓慢。

3.操作时,应锁住离合器操纵杆,防止离合器突然松开。

龙门吊机、桅杆吊机、电动葫芦

(一)龙门吊及桅杆吊机上平台应设1m高的防护栏杆或挡板,操作人员应从专用梯上、下。

(二)两机同时作业,相距间距应不少于3m。

(三)起重机台驶近限位端时,应减速停车。

(四)作业中若遇突然停电,各控制器应放于零位,切断电源开关,吊物下面禁止人员接近。

(五)工作完毕,应将吊钩升起,桅杆吊机吊钩要挂牢。水上及江边起重机还应根据天气情况,采取避风措施。

运输车辆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有关规定,证、照齐全,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酒后开车。

二、发动前应将变速杆放到空档位置,并拉紧手刹车。

三、发动后应检查各种仪表、方向机构、制动器、灯光是否灵敏可靠,并确认周围无障碍物后,方可鸣号起步。

四、涉水时,如水深超过排气管,不得强行通过,并严禁熄火。

五、在坡道上被迫熄火停车,并拉紧手制动器,下坡挂倒档,上坡挂前进档,并将前后轮楔牢。

六、通过泥泞路面时,应保持低速行驶,不得急刹车。

七、车辆陷入坑内,如用车牵引,应有专人指挥,互相配合。

八、载重汽车

(一)气制动的汽车,严禁气压低于0.25Mpa时起步,若停在坡道上,气压低于0.4Mpa时,不得滑行发动。

(二)货车载人,应按车辆管理部门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强令驾驶员违章带人。载人车辆的安全装置必须良好。

(三)装载构件和其他货物上路时,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厢20㎝,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m,长度前后共不得超过2m,超出部分不得触电,并应摆放平衡,捆扎牢固,如装运异形特殊物件,应备专用搁架。

(四)运输超宽、超高和超长的设备和构件,除严格遵守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事先研究妥善的运输方法,制定具体的安全措施。

九、自卸汽车

(一)发动后,应检试倾卸液压、机构。

(二)配合挖土机装料时,自卸汽车就位后,拉紧手刹车。如挖斗必须超过驾驶室顶时,驾驶室内不得有人。

(三)卸料时,应选好地形,并检视上空和周围有无电线,障碍物及行人。卸料后,车斗应及时复原,不得边走边落。

(四)向坑洼地卸料时,必须和坑边保持适当距离,以防边坡坍塌,确保安全。

(五)检修倾卸装置时,应撑牢车厢,以防车厢突然下落伤人

(六)自卸汽车的车厢内严禁载人。

十、牵引车

(一)牵引车与平板车的联结必须牢固。

(二)经常检查制动装置确保安全可靠。

(三)牵引车应缓慢运行,最高时速不超过5km/h,通过平交道口时,应有人维持交通秩序。

十一、机动翻斗车

(一)向坑槽或砼集料斗内卸料时,应保持适当安全距离并设置档墩,以防翻车。

(二)车上严禁带人,转弯时应减速,注意来往行人。

汽车式和轮胎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起重机的准备工作和起重作业除应严格执行履带起重机的有关规定外,根据汽车、轮胎起重机的特点,还需注意以下几项:

(一)轮胎气压应充足。

(二)在松软地面工作时,应在作业前将地面填平、夯实。机身必须固定平稳。

汽车起重机不准吊重行驶或不打支腿就吊重。

(三)轮胎起重机不打支腿工作时,轮胎的气压应在0.7MPa左右。起重量应在规定不打支腿的额定重量范围内。

(四)轮胎起重机作业时,必须作短距离行走时,应遵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重物离地高度不能超过0.5米,重物必须在行走的正前方,行驶要缓慢,地面应坚实平整。严禁吊重后作长距离走行。

(五)当起重机的起重臂接近最大仰角吊重时,在卸重前应先将重物放在地上,并保持绳拉紧状态,把起重臂放底,然后在脱钩,以防止起重机卸载后向后倾翻。

二、行使过程中,汽车起重机的起重臂不得硬性靠在拖架上,拖架上必须垫约50毫米的橡胶快,吊钩挂在汽车前端保险杠上不得过紧。轮胎起重机应将吊钩升到接近极限位置,并固定在起重臂上。

三、全液压汽车起重机还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一)发动机启动后将油泵与动力输出轴结合,在待速下进行预热,液压油温达30才能进行起重作业。

(二)在支腿伸出放平后,即关闭支腿开关,如地面松软不平,应修整地面,垫放枕木。检查安全可靠后在进行起重作业。

(三)吊重物时,不得突然升降起重臂。严禁伸缩起重臂。

(四)当起重臂全伸,而使用副臂时,仰角不得小于50℃。

(五)作业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工作半径,亦不得斜拉起吊。并禁止在前面起吊。

(六)一般只允许空钩和吊重在额定起重量30%以内使用自由下落踏板。操作时应缓慢,不要突然踏下或放松。除自由下落外,不要把脚放在自由下落踏板上。

(七)蓄能器应保持规定压力,低于或大于规定压力范围不仅会使系统恶化,而且会引起严重事故。

(八)在现场不得吊着重物行走。

(九)除上述规定外还应严格按说明书有关规定执行。

四、汽车式和轮胎式起重机必须遵守起重机械的一般安全技术规定。

搅拌筒由正转变为反转时,应先将操纵手柄放在中间位置,待搅拌筒停转后,再将操纵杆手柄放至反转位置。

焊、割设备一般安全规定

一、焊接人员应穿戴焊工服、安全帽或护目镜、绝缘鞋及鞋盖、电焊绝缘手套、口罩等,扣紧衣领和袖口。如有配合人员也应戴好有关防护用品。

二、焊、割场地禁止存放有关易燃易爆物品,采取安全措施,装设相应的消防器材,严防触电、火灾、有害气体中毒等事故。

三、在焊、割工作现场10m范围内,不准堆放各种焊接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如: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气瓶等。

四、焊机存放地点应通风良好,清洁干燥,无杂物放置,应在焊机下加垫干燥木板。

五、久未使用的电焊机,应检查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MΩ,接线部位不得有腐蚀和受潮现象。

六、电焊机接入电网时,应注意两者电压相符。

七、焊机导线和接地线均不准搭在易燃易爆和带有热源的物品上,不准接在机械设备和管道上,及建筑物金属构件或轨道上。机壳接地应符合焊接工艺规定,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八、焊钳握柄必须用绝缘耐热材料制作,握柄与导线联接处应牢靠,并包好绝缘布。

九、特别要注意硅整流焊机的保护和冷却,严禁在不通风的情况下使用。施焊受压容器、密闭容器、油桶、管道、沾有可燃气体和溶液的工件时,应先冲洗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消除容器及管道内压力,焊接、切割密封容器应先留出气孔,必要时在进气口外装置通风设备。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焊工与焊件间应绝缘,容器外应设专人监护。

十、必须在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在煤气管道附近或受力构件上焊割时,应有消防、安技部门或煤气站到现场检查同意,压力管道停止运行,并排尽管道内气体;受压构件上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或爆炸。禁止在已做油漆涂过塑料的容器内焊接。

十一、严格按照焊机额定焊接电流和暂载率来使用,严禁过载。

十二、焊接过程中,如遇有短路现象,不允许时间过长。特别是硅整流焊机,在短路时容易烧坏。

十三、焊接铜、铝、铁、锡等有色金属时,必须要通风良好,采取防毒措施(戴防毒面罩或呼吸滤清器等)。

十四、在高空焊割和施焊稳定性差的工件中,应系上安全带,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高空坠落和工件倒塌;禁止将导线挂绕身上,地面应指定专人监护。

十五、详细清理工作场所,切断电源,将焊接、切割设备及工具摆放在指定地点,灭绝余火后才准离开工作场所。

十六、定期清洁、保养焊接、切割设备和工具。

??气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十七、检查橡胶软管接头、氧气表、减压阀等应紧固牢靠,无泄漏。严禁油脂、泥垢沾染气焊工具、氧气瓶。

十八、严禁将氧气瓶、乙炔发生器靠近热源和电闸箱;并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切勿在强阳光下爆晒;应放在操作工点的上风处,以免引起爆炸。四周应设围栏,悬挂“严禁烟火”标志,氧气瓶、乙炔气瓶与焊、割炬(也称焊、割枪)的间距应在10m以上,特殊情况也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其间距也不准少于5m,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乙炔发生器,其间距不得小于10m。

十九、氧气瓶应集中存放,不准吸烟和明火作业,禁止使用无减压阀的氧气瓶。

二十、氧气瓶应配瓶嘴安全帽和两个防震胶圈。移动时,应旋上安全帽,禁止拖拉、滚动或吊运氧气瓶;禁止带油脂的手套搬运氧气瓶;转运时应用专用小车,固定牢靠,避免碰撞。

二十一、氧气瓶应直立放置,设支架稳固,防止倾倒;横放时,瓶嘴应垫高。

二十二、乙炔气瓶使用前,应检查防爆和防回火安全装置。

二十三、按工件厚度选择适当的焊炬和焊嘴,并拧紧焊嘴应无漏气。

二十四、焊、割炬装接胶管应有区别,不准互换使用,氧气管用红色软管,乙炔管用绿或黑色软管。使用新软管时,应先排除管内杂质、灰尘,使管内畅通。

二十五、不得将橡胶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或将重物或热的物件压在软管上,更不得将软管与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二十六、安装减压器时,应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氧气瓶阀门出气口,关闭氧气瓶阀门时,须先松开减压器的活门螺丝(不可紧闭)。

二十七、检查焊(割)炬射吸性能时,先接上氧气软管,将乙炔软管和焊、割炬脱开后,即可打开乙炔阀和氧气阀,再用手指轻按焊炬上乙炔进气管接口,如手感有射吸能力,气流正常后,再接上乙炔管路。如发现氧气从乙炔接头中倒流出来,应立即修复,否则禁止使用。

二十八、检查设备、焊炬、管路及接头是否漏气时,应涂抹肥皂水,观察有无气泡产生,禁止用明火试漏。

二十九、焊、割嘴堵塞,可用通针将嘴通一下,禁止用铁丝通嘴。

三十、焊、割中注意事项

三十一、开启氧气瓶阀门时,禁止用铁器敲击,应用专用工具,动作要缓慢,不要面对减压器。

三十二、点火前,急速开启焊、割炬阀门,用氧气吹风,检查喷嘴出口。无风时不准使用,试风时切忌对准脸部。

三十三、点火时,可先把氧气调节阀稍为打开后,再打开乙炔调节阀,点火后即可调整火焰大小和形状。点燃后的焊炬不能离开手,应先关乙炔阀,再关氧气阀,使火焰熄灭后才准放下焊炬,不准放在地上,严禁用烟头点火。

三十四、进入容器内焊接时,点火和熄火均应在容器外进行。

三十五、在焊、割储存过油类的容器时,应将容器上的孔盖完全打开,先将容器内壁用碱水清洗干净,后再用压缩空气吹干,充分作好安全防护工作。

三十六、氧气瓶压力指针应灵敏正常,瓶中氧气不许用尽,必须预留余压,至少要留0.1-0.2Mpa的氧气,拧紧阀门,瓶阀处严禁沾染油脂,瓶壳处应注上“空瓶”标记。乙炔瓶比照规定执行。

三十七、焊、割作业时,不准将橡胶软管背在背上操作,禁止用焊、割炬的火焰作照明。氧气、乙炔软管需横跨道路和轨道时,应在轨道下面穿过或吊挂过去,以免被车轮辗压破坏。

三十八、焊、割嘴外套应密封性好,如发生过热时,应先关乙炔阀,再关氧气阀,浸水冷却。

三十九、发生回火时,应迅速关闭焊、割炬上的乙炔调节阀,再关闭氧气调节阀,可使回火很快熄灭。如紧急时(仍不熄火),可拔掉乙炔软管,再关闭一级氧气阀和乙炔阀门,并采取灭火措施。稍等后再打开氧气调节阀,吹出焊、割炬内的残留余焰和碳质微粒,才能再作焊、割作业。

四十、如发现焊炬出现爆炸声或手感有振动现象,应快速关闭乙炔阀和氧气阀,冷却后再继续作业。

四十一、进行高空焊割作业时,应使用安全带,高空作业处的下面,严禁站人或工作,以防物体下落砸伤。

焊割作业完后注意事项

四十二、关闭气瓶嘴安全帽,将气瓶置放在规定地点。

四十三、定期对受压容器、压力表等安全附件进行试验检查和周期检查及强制检查。

四十四、短时间停止气割(焊)时,应关闭焊、割炬阀门。离开作业场所前,必须熄灭焊、割炬,关闭气门阀,排出减压器压力,放出管中余气。

四十五、如发现乙炔软管在使用中脱落、破裂、着火时,应立即熄灭焊、割炬火焰,再停止供气,必要时可折弯软管以熄火。

四十六、如发现氧气软管着火时,应迅速关闭氧气瓶阀门,停止供氧,但不准用折弯软管办法熄火。

四十七、熄灭焊炬火焰时,应先关闭乙炔阀门,再关闭氧气阀门;熄灭割炬则应先关切割氧,再关乙炔和预热氧气阀门,然后将减压器调节螺丝拧松。

四十八、在大型容器内焊、割作业未完时,严禁将焊、割炬放在容器内,防止焊、割炬的气阀和软管接头泄气,在容器内储存大量乙炔和氧气,一旦接触火种,将引起燃烧和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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