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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酒店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3

为规范酒店的资金运作及管理工作,根据集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之规定,结合酒店业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所有人员必须根据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粘贴、填制报销帐单据。1、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1)原始凭证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营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票证管理办法,并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3)凡填有大写或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入库单或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的收款证明。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联作为收款证明。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5)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的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部门、日期、批准人及“原件存档”字样;如果批准文件涉及两项报帐内容,可将原件附其中一份报帐单据,另一份注明原件在“××报帐中”字样。2、原始凭证粘贴的具体规定:1)在空白报销单上将原始报帐凭证按小票在下,大票在上的要求,从右至左呈阶梯状依次粘贴;若票据较少,可直接在正式报销单的反面粘贴(原始凭证的正面与报销单的正面同向);若票据较多,可在多张空白报销单上粘贴。2)将已填写完毕的正式报销单粘贴在已贴好的原始报销凭证的空白报销单上(将左面对齐粘贴)。第二条如果需报销的原始单据遗失,除飞机票、火车票、船票、长途汽车票,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按票价的50%报销外,其他票据遗失一律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必须报请酒店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已由银行付款,需进行报帐核销的原始单据遗失,须凭加盖对方发票章(或财务章)的原始单据复印件和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专题说明进行核销,同时对经办人予以100元的处罚。第三条对不真实、不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报帐;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要求出具单位或填报人重开或更正(金额只可改小,不可改大),更正处加盖单位印章或签章。第四条严格执行报帐期限规定,及时进行报帐。1、差旅费借支必须在返回酒店五天内报帐,其他现金借支十天内必须结清。2、领用的转帐支票,经办人员必须在十天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帐手续;直接由酒店汇往各往来单位的款项,记入经办人员往来帐,经办人员必须在付款后(或货到,或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帐手续(合同上有规定的除外)。3、凡未在规定期限内到财务部门结清财务手续的,按起点30元,每超期一天按两元的标准递增予以罚款。4、费用单据超过二个月的,不予报帐。第五条严格执行酒店的审批规定,所有开支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酒店总经理及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第六条各项费用开支,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必须填写酒店(或丝宝集团)费用报销单;第七条已取得结算凭据的报帐业务,必须填写丝宝集团报销单;未取得结算凭据的付款业务,应由经办人填写请款单,待货到(或工程完工)后由经办人取得发票,办理入库验收(或工程验收)手续,填写报销单办理报帐手续。第二章资金支付的审批规定及流程第八条报帐审批规定1、各部门员工的日常费用,由部门负责人控制审核,报酒店总经理和酒店管理公司财务经理审批,;部门负责人的日常费用,直接由酒店总经理和酒店管理公司财务经理控制审批。2、车辆保养、改装或维修,单项费用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管理公司总经理批准;单项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必须逐级上报,由集团批示。3、酒店各种办公、印刷用品、小车过桥及汽油费用、电话费(含个人手机话费)等所需资金的支出,由酒店办公室管理及审核,报酒店总经理及酒店管理公司财务经理审批。4、酒店日常经营所需的水、电及零星工程设备维修费用,由工程部负责核实,报酒店总经理及酒店管理公司财务经理审批。5、酒店日常购置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促销品、宣传品、电脑设备及耗材等用于经营的物资,由采购部负责核实,报酒店总经理及酒店管理公司财务经理审批。6、酒店管理公司和酒店所有需支付的资金(除临时处置资金外),均通过酒店管理公司财务经理统筹安排。第九条报帐审批流程1、员工因工发生的日常费用必须按规定事先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发生的费用,应逐级上报上级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必须做到严格控制,杜绝先斩后奏的现象发生。2、凡涉及购买物资的部门,应预先提交申请报告,根据报帐审批权限的规定经审批人批准后,由酒店指定的部门负责签定合同(除零星采购以外,所有采购业务均必须签定采购合同)、购置及报帐。3、各级审批人出差期间,对必须开支的款项可授权他人代理行使审批职责。授权书上必须详细注明授权的范围、期限、被授权人等主要内容。授权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部门留存,另一份交财务部门存档。第三章资金的预算管理第十条每年元月10日前,酒店根据当年的经营计划,提出当年资金总需求预算方案,报集团总部审批。第十一条各酒店根据集团总部批准的资金预算方案,制定各月的资金预算计划,每月将酒店节余资金汇总部集团使用。第十二条酒店总经理审定各部门申报的资金需求计划,并将总资金预算计划分解到各需求部门。第十三条按照确定的分部门资金需求计划,合理调度和安排资金的运用。第四章借支及请款规定第十四条现金借支规定1、凡酒店员工因工作需要,需申请临时借支的,必须填写借支单,注明借支事由,经部门负责人核实、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借支手续。2、差旅费借支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出差天数及日费用标准核定;其他现金借支一次不得超过2000元。3、因工作性质特殊,需借支备用金的,由借支人填写借支单,注明“备用金”字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在财务部门办理借支手续。4、现金借支,严格遵循“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5、备用金借支,由财务部门每季度出具各部门备用金借支明细,交各部门负责人重新核定。如有工作或额度调整,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第十五条转帐支票借支规定1、除采购员借支外,其他部门超过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使用转帐支票付款。2、使用转帐支票付款,经手人应提供准确、详实的收款单位名称及金额;确实不能事先提供准确收款单位名称或金额的,由财务部门开具限额转帐支票。3、经手人预先领用转帐支票的,应按规定填写请款单,详细注明收款单位名称、金额(或限额)、款项用途,协议号(已签定合同),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在财务部门办理借支手续。第十二条异地付款的请款规定1、原则上,异地付款一律采用电汇方式;如特殊原因需汇票付款的,必须详细注明原因,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办理。如办理的汇票需寄给往来单位,必须在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后交酒店指定邮寄员邮寄;如办理的汇票为收款单位自带,则财务部门必须在认真检查、核对取票人身份证,及收款单位提供的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印鉴章,并指明取票人姓名的委托书(原件)后,才能办理汇票领取手续。“委托书”及取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财务部门妥善保存。2、对依据合同或协议支付的款项,请款人必须严格依据合同或协议上填写的收款单位名称、帐号及开户行填写请款单;如果收款单位名称、帐号或开户行发生变动,请款人必须提供往来单位加盖公章或财务印鉴章的变更证明原件。第五章报帐程序及报帐的具体规定第十三条费用报帐1、费用开支后,应凭报销单办理报帐手续;有借支的,必须先清理借支。2、费用报帐时,必须由经手人根据酒店有关制度及规定填写报销单,详细注明报帐事由,并附正式原始发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在财务部门办理。3、根据合同开支的各项费用,报帐时,应详细注明合同号。4、根据报告开支的各项费用,报帐时,应附已批示的报告原件。5、购置办公用品、低耗品、物料、水电卫生设施等物资必须办理入库手续,报帐时附入库单或直接由领用人在原始凭证上签字证明。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报帐1、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购置报帐应附申购单(或批示报告)、购货发票、入库单或验收报告等单据;特殊行业的资产(如电梯、锅炉等),必须同时附专业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2、结算在建工程完工工程款时,房产公司将结算依据移交给集团财务总部,由集团财务总部会同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根据审核结论、工程结算发票及完工验收单全额结算。第十五条供应商开户及货款结算1、供应商开户规定1)日常计划采购开户规定:日常计划采购内容指酒店经营所须的基础性原材料、资产等。如:食品、酒水、香烟、客房用品、美容美发用品、成批的低耗品及大额的固定资产等。采购部按照竞价筛选原则确定供应商后,须与供应商签定供货协议(或合同)。协议中必须注明质保金的缴纳和结算方式。协议签定后必须由采购部指定专人及时递交(原件一份)给财务部合同专管员,以便财务部及时录入电脑。供应商持供货协议书到财务部缴纳质保金,成本会计查实该供应商协议确已录入电脑并已缴纳质保金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2)对于零星或急件采购的物品(如零星物料用品、少量补充的基础性原材料等),金额较小,可以不签定协议,以经办的采购员户头办理入库手续。2、供应商货款结算1)个体户供应商货款支付的规定:凡以个人名义与酒店签订协议的供应商,在协议中必须详细注明该供应商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地址(一家供应商只能以一个人名义签订协议,不得多户多人)。财务根据此协议中提供的资料录入电脑,并据此开户名称办理入库手续。在支付货款时,由协议中的供应商持本人身份证领取现金或支票,出纳员必须与电脑资料逐一核对无误后,方能发放。2)以单位名义开户的供应商货款支付的规定:凡以单位名义与酒店签订协议的供应商,在协议中必须详细注明该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帐号、委托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货款的支付方式(支票、电汇等),收款单位必须与合同单位一致,否则,必须由合同单位出具委托付款协议书,并由其法人签字、盖章认可。3)供应商供货、结款应严格按照协议执行,即:在办理入库时,以协议中的单位名称开户;在进行货款支付时,由协议中的委托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领取支票(电汇由出纳员直接按协议办理)。如有变更,须有加盖该供应商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负责人签名的书面变更通知,出纳员方可办理结算手续。3、所有以供应商名义办理入库和结算手续的货款支付,原则上不得由酒店采购员代为结算,如有此情况,出纳员有权拒绝付款。4、供应商付款方式的规定:个体户性质的供应商以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方式支付,其他供应商原则上要求以转帐支票、电汇或银行汇票方式支付。5、供应商货款结算流程及时间的规定:供应商货款集中按月支付,下月支付上月货款。A、每月的18日-20日为上月货款对帐日。供应商将上月的货物验收单整理,开据正规有效的发票(不得使用复印件),在采购部粘贴填写《报帐单》,注明单据张数、货品名称、金额和供应商单位或姓名,由经办采购员签字后,到财务部往来帐会计处对帐。财务部往来帐会计对货款的结算金额的真实性、发票及报帐单填写的规范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核,不合规定者不予以办理。B、每月的21日-23日为采购部负责办理货款审批手续日。由采购部指定专人将已对帐的货款单据统一收取,并报采购经理和各酒店总经理审核签字后,交酒店管理公司财务经理审核。C、每月的23日-28日为财务付款结算日。酒店管理公司财务经理将审核无误后的货款单据交出纳。出纳按货款支付方式之规定开出支票或汇票,并通知供应商领取货款。D、上述结算时间的规定一般不得变动,除此时间之外的对帐和结算(特殊情况除外)财务一律不予受理。第六章现金的日常管理第十六条现金管理制度1、实行备用金管理办法。备用金(库存现金)在核定的限额内使用。酒店备用金的领用包括:出纳员、收银主管、前台收银员、各营业点收银员、采购员。原则上出纳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一万元;收银主管一万五千元;前台收银员一万元以及各营业点收银员找零用备用金伍百元;采购员备用金一万元。2、除零星开支部分从库存现金中支付外,其他一切支出必须从银行提取,不得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需报财务部负责人批准,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库存现金超过限额的部分,必须当日送存银行。3、酒店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允许现金支付的款项外,其余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4、现金的使用范围如下:①临时员工工资(原则上要求由银行发放);②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③酒店处理紧急情况时的支出;④转帐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⑤人行规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第十七条现金收支控制1、出纳员与会计人员必须分工明确,出纳员不得兼办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簿的登记、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会计人员不得兼管出纳工作。2、出纳人员应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有关现金管理制度。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负责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款业务;负责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清查库存现金,与帐面、银行核对,做到帐款、帐帐相符;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各种有价证券、支票和法人代表、出纳印章(财务专用章暂由天怡酒店财务部负责人保管)。3、严格现金收付业务的审批制度。出纳员进行款项收付业务时,首先要认真审核所依据的凭证,既要审核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准确,还要审核其内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对于手续不完备、数字错误的凭证,要求经办人完善手续后方可报销;对于不应开支的款项,应拒绝报销;对涂改或冒领款的不法行为,应及时向财务部负责人汇报。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付时,收付双方应当面点清,并认真复核,加盖收付戳记及出纳人员签章,以防重收、重付。4、对库存现金(含各部门的备用金),财务部负责人、主管会计要实施经常性地检查和突击性抽查,并填制库存现金(备用金)核查情况表,说明检查结果。对于核查出的长短款,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5、出纳人员工作调离,必须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第七章银行存款管理第十八条帐户管理1、酒店在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上述帐户只供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支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2、不得涂改和伪造结算凭证。各种结算凭证必须按要求填写齐全,如实填明来源或用途。3、帐户上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第十九条支票结算管理1、现金支票由出纳人员签发和保管,签发现金支票不得超越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和限额,使用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数额要正确,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不得涂改。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2、酒店购买商品、原材料或享受劳务供应时,可签发转帐支票,直接交给收款单位,然后由收款单位持向自己的开户银行,办理转帐结算(详见供应商货款结算程序)。3、支票一律采取记名式,签发支票要注明接受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4、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严格执行支票的有效期限。5、原则上不准携带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出外采购,不准将支票给销货单位代为签发。如果确需携带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时,一定要填好签发日期、收款单位名称和最高结算限额,并要督促经办人及时报销。6、支票遗失或被盗时,需及时向领导汇报,并立即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第八章员工薪金储蓄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酒店规定,所有在职员工薪金统一通过银行储蓄卡(以下简称工资卡)发放。酒店新员工工资卡的建立,由人事部提前一个星期将新员工的详细资料(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报财务部出纳员到银行办理工资卡。第二十一条新员工的工资卡办好后,财务部出纳员通知各部门员工领取。发放时由财务部出纳员和人事部工资管理员共同核实发放给员工本人。第二十二条对因部门经理保管不当形成工资卡遗失,从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承担。第二十三条如员工本人不慎将工资卡遗失,应由其本人及时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通知财务部,同时由员工本人在银行办理新的工资卡,将新办的卡号通知人事部,以便人事部进行新旧卡号的更换。如因员工本人遗失又未及时通知人事部,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员工本人承担。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酒店管理公司二00五年

篇2:资金专员岗位职责工作内容

资金专员职位要求

1、本科及以上学历,统计、会计、金融等相关专业

2、熟练掌握财务、税收、金融有关政策法规;

3、具有良好的客户沟通能力,关系答理能力及优秀的谈判技巧、;

4、具有2年以上金融相关工作经验,从事过融资和信贷工作者优先;

5、具有一定的文字能力,、可独立撰写各种分析报告;

6、具有很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人脉关系;

7、具有一定的团队精神,能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

资金专员岗位职责/工作内容

1、负责与各金融机构、银行、政府及相关机构联络、接洽;

2、负责与外部机构建立广泛的信息来源和良好的合作关系;

3、负责公司融资信息的收集、整理,融资渠道的建立;

4、负责各种融资方式的分析、探讨、操作、实施;

5、负责配合公司战略部署安排相关投融资事务;

6、负责参与融资商务谈判,撰写相关报告和文件;

7、负责协助资金主管办理其他临时性工作、协调工作;

8、负责处理公司与融资、贷款相关的各种外部事宜;

9、合理进行资金分析和调配,内部融资安排。

篇3:资金经理岗位职责工作内容

资金经理职位要求

教育培训:基金经理一般要求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具有金融相关专业硕士以上教育背景,具备良好的数学基础和扎实的经济学理论功底,如有海外留学经历或获得CFA证书,则将更具竞争力。

工作经验:基金经理首先应当对产业界有深刻的认识,对某些行业的发展变化有敏锐的直觉,能够对某些行业的发展趋势做出一定的预测;其次应当熟悉股票市场,了解证券交易的手法及技巧,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再次需要有很强的数量分析和投资预测能力,能够在各式各样的投资项目中做出最具有升值空间和潜力的投资组合;还要有极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压力承受力。此外,一名出色的基金经理还应具有战略性思维、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资金经理岗位职责/工作内容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在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支持下,结合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管理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根据基金契约规定向研究发展部提出研究需求;

走访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的调研,对股票基本面进行深入了解分析;

构建投资组合,并在授权范围内可自主决策,不能自主决策的,要上报部门负责人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再向中央交易室交易员下达交易指令。

篇4:资金管理办法细则模板

资金管理办法细则【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现代化、集团化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以现金流量控制为重点的集团内资金统一调控管理体系,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团内资金管理的高度统一,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决策机构及职能

1、公司资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为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公司总裁

副主任委员:公司财务副总裁

委员:公司营销副总裁、生产副总裁、投资发展副总裁

成员: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负责人、销售分公司负责人、物资分公司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计划发展部负责人、财务经理

2、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为审定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审定年度资金预算、月度资金计划;审定筹融资方案;统一调度资金;检查、考核资金预算、计划执行结果;动态监控公司现金流量,控制财务风险。

3、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为月度例会。

第四条执行机构及职能

1、财务中心资金部:

履行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

主要负责执行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拟订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统筹规划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及月度资金计划;组织资金管理委员会月度会议;向各公司下达经批准的年度资金预算及月度资金计划;审批各公司资金周报表,负责各公司资金调拨;具体指导、监督、检查各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向资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公司月度、季度、年度资金执行情况表及资金管理工作报告;对各公司资金管理效果提出考核意见与建议。

2、财务经理:

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各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初审上报各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季度资金预测、月度资金计划、资金周报表、资金日报表等相关资料;参与资金管理委员会月度会议;组织实施各公司经批准的筹资方案;督促落实各公司收入计划;具体落实财务中心资金部资金调度方案;根据本办法的权限设定审签各公司支付业务;提交所辖区域月度、季度、年度资金运行报告。

第三章资金预算

第五条公司通过实施资金预算管理,实现对各公司的资金集中统一调控。

各公司的资金收支,必须按规定编制资金预算,经财务经理初审,报财务中心资金部复审并汇总呈报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严格执行。

资金预算审批程序如下图:

1、年度资金预算

各公司应依据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资金预算,在每年1月15日前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交年度资金预算草案,待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提交正式年度资金预算。

2、季度资金预测

各公司应依据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资金预算,在每季度首月8日前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交季度资金预测。

3、月度资金计划

各公司应依据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资金预算,结合季度资金预测,编制月度资金计划,于每月3日前报财务中心资金部。

对于单笔支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计划,须列明详细支付单位名称和金额。

应付材料款、代垫运杂费、工程尾款支付计划明细表随同月度资金计划一同报资金部。

销售公司应于每月最后一天向财务中心资金部及各直管公司提报下月货款回笼计划。

工程部应于每月最后一天向财务中心资金部以及相关的各分子公司提报下月工程款支付计划。

4、资金周报表

各公司应根据月度资金计划,编制资金周报表,于每周六上午报财务中心资金部。

5、资金日报表

各公司应按时编制资金日报表,于每日上午9点前报财务中心资金部。

第六条各公司应按月编制月度资金执行情况表,于次月3号前随同次月月度资金计划一并报财务中心资金部。

第四章筹资管理

第七条各公司需新增借款,必须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出借款申请,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对外筹资。

各公司无权自行向外借款。

第八条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1、各公司经批准的新建项目,须新增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时,应纳入年度资金预算,并专项申请报批。

2、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对外筹资,负责与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合同的洽谈。

所辖公司的财务经理亦参与合同洽谈。

3、申请贷款的各公司应配合财务中心资金部的筹资工作,按规定提供贷款所需相关资料。

4、当子公司为借款主体时,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财务经理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借款人严格履行合同。

第九条流动资金借款

1、流动资金借款计划纳入年度资金预算。

2、各公司流动资金不足时,只能向财务中心资金部申请借款。

3、财务中心资金部收到申请后,将优先考虑在公司内进行资金调剂。

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向申请借款的公司调拨资金。

严禁各公司自行拆借资金。

4、公司内资金不足时,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财务中心资金部将组织向金融机构借款。

5、当子公司为借款主体时,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财务经理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借款人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条担保与抵押

担保与抵押必须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1、一般情况下,原则上以资产抵押方式为主。

2、各公司经批准的银行借款资产抵押方案,必须经财务经理初审,并报财务中心资金部审定后方可实施。

3、各公司不得自行实施资产抵押;不得自行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各关联公司间也不得自行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章营运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收入管理

1、各公司资金收入均应纳入资金预算。

2、各公司应在公司指定的银行开设结算账户,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自行开立账户。

新开账户的公司需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出申请,待财务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

3、销售公司必须及时足额将货款收入存入公司指定账户,销售公司及所属各市场部不得开设账户留存货款。

4、经批准的各公司月度资金计划,涉及各公司间调拨资金的,由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签发“资金调拨单”,经财务中心主任批准后实施,各公司必须确保资金2日内到账。

5、各公司必须及时足额将货款收入入账。

收款单录入时间与账务处理时间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支出管理

公司及各公司所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必须严格按合同办理结算,并及时挂账。

无论是公司总部还是各分子公司的款项支付,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必须坚持信守合同的原则,必须坚持按均衡支付率办理的原则,确保公司资金支付不存在法律纠纷。

1、总部应付材料款及代垫运杂费支付管理:由财务中心资金部提出支付建议计划,交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经公司主管副总裁审核后,报财务中心资金部,按资金预算管理规定报批执行。

2、各公司应付材料款及代垫运杂费支付管理:由各公司计财部提出支付建议计划,交各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经各公司执行经理审核后,报各公司计财部,按资金预算管理规定报批执行。

3、支付建议计划必须包括“年初余额、本年应付、本年已付、期末余额、支付率、财务支付建议计划、主管部门调整计划、调整原因说明”项目。

4、对于批准计划未执行的,需在月度资金运行报告中加以说明,并在次月计划中滚动安排。

5、各项税款、利息费用等支付必须按规定填制付款凭单,由财务经理签批后方可支付。

税款缴纳原则上不得超出应交税金期末余额,确需预交税款或支付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营业外支出,需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出申请,待财务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支付。

6、其他未尽的支付事项,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7、各公司日常资金支付,应依据明细资金计划办理。

审批权限设定如下:

水泥熟料生产线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粉磨站及其他公司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业务,必须报经财务经理签字后方可安排支付。

财务经理不在现场时,可序时电传审签支付,然后补签原件。

水泥熟料生产线单笔支付金额在10万元以内,粉磨站及其他公司单笔支付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业务,经财务经理授权后,可按规定程序支付。

8、原则上不得计划外付款。

但因各公司生产经营临时需要等特殊情况需计划外支付时,按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①单笔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由财务经理审签支付。

全月不超过3笔。

②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50万元的,必须报财务中心资金部审批后,由财务经理审签支付。

全月不超过2笔。

③单笔金额超过50万元的,必须经财务中心资金部呈报财务中心主任审批后,由财务经理审签支付。

拓展阅读: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2】

为加强和改进中央财政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布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便于更好地了解《办法》制定的背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定义、范围,记者走访了有关专家。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经过第三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以及正在有序开展的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我国文化遗产资源处于逐年上升的趋势。

目前,我国已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世界遗产45处,其中世界文化遗产31处、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4处;国务院已批复公布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4295处。

此外,我国还有博物馆3020座,国有博物馆收藏文物2864万多件。

同时,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投入也在相应增加,仅就中央对地方文物保护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而言,2009年11亿元、2010年12亿元、2011年40亿元、2012年65亿元、2013年预算安排70亿元。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更好地满足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应当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自2011年起,财政部教科文司会同国家文物局办公室经过充分调研和多次征求意见,对原有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教[20**]351号)和《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5]135号)进行了合并和修改,起草并颁布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什么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

专项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保障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的原则。

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建立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库。

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

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大遗址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考古调查、可移动文物保护等,并详细规定了支出内容。

对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办法》特别强调,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

《办法》规定,专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四、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程序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和文物保护项目预(概)算文本,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申报。

其中:

(一)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中央部门的,应当逐级报送至中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二)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地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属于非文物系统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文物部门,由财政部门和文物部门逐级上报。

(三)项目实施单位为非国有的,应当逐级报送至所在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五、《办法》确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模式有哪些制度优势

(一)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实施项目管理制

与一般的维修项目不同,文物保护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

首先,文物本体体量不一,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例,大到长城、故宫,小到大金得胜陀颂碑(石碑全高328厘米,碑身高177厘米,宽85厘米,厚31厘米),都在补助范围之内;其次是文物修复要秉承“原材料、原工艺、原体量、最小干预”的原则,在不同时代、不同材质文物保护维修的时候,所选取的材料和工艺也不一样,这就形成了文物保护项目立项、保护方案编制和审批、施工、验收等环节中要特别强调专业性特点。

因此,《办法》明确了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管理制度,体现了文物保护工作的特点,做出更加符合实际工作的需求。

(二)打破了文化文物行业和其他行业的界限和国有、非国有的所有制界限

《办法》将资金补助范围扩大到所有经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包括中央部门归口管理的,如教育部所属大学校舍;也包括地方宗教部门、企业和个人管理的)和所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保护,基本涵盖了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

非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乡土建筑为主,多为乡村和城市传统街区的民宅)往往还在发挥使用功能,在使用过程中因要以文物保护的要求管理,会对使用造成一些限制,对它们的专项资金补助可以看做是国家对限制私权的补偿,彰显了文物保护政策的人性化。

(三)合理划分文物保护各方参与者的责任

文物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财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涉及国家和民族全局性利益。

根据《文物保护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但由于文物保护工作具有很强的跨区域性质、效益外溢特征十分明显,中央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对地方文物保护工作予以规范、指导和支持。

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文物保护领域,形成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办法》重新确定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审核、下达、监督和绩效评价等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

除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外,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还涉及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文物部门和文物保护项目实施单位等各个方面。

此次修订办法,对原有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管理责任。

(四)强化了资金管理和监督评价

根据现行财政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拨付、预算调整、开支标准、政府采购、结转和结余、国有资产、无形资产等管理进行了规定。

明确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结项财务验收报告制度,未能通过结项财务验收的项目应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强调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

财政部会同国家文物局采取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中介机构等方式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检查或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将另行制定。

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理解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上的特点?

国家财政、文物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经过实践探索、形成的中央文物保护资金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机制,探索资金管理使用方向明确、实施便捷、效率值高等突出特点和优势,既可针对文物保护项目实际需求妥善解决文物保护轻重缓急的排序问题,又可及时有效地开展重点文物保护抢救工程,使一大批珍贵文物得以安全保护和永续传承。

而将现有专项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是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贯彻《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完善财政支付制度,大幅度减少、合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重要举措。

(二)如何理解《办法》相对于以前政策的创新性?

随着文物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国文物保护管理的理念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

一方面,文物保护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包括工业遗产、水下遗产、线型遗产、文化景观等都成为文物保护重要内容,文物科技保护水平逐步提高,中外交流日益紧密,文物保护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用明显增强;另一方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也在转变管理职能,不仅注重于管理本系统所属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而是面向全社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宣传和监管等,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文化遗产的强大合力和长效机制。

文物保护管理理念的创新对加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修订和完善原有的管理办法,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和文物形态的界限,进一步扩大财政支持范围,使其更加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篇5: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分很多类型,不同的资金有独立的管理办法,以下为大家提供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和彩票资金管理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篇【1】: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项目评审:

1、企业自行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管委会科技部门组织实施;

2、评审小组由管委会领导、专家以及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产业促进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3、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按项目所属产业随机挑选;

4、获得国家、北京市或中关村重点支持的技术研发类配比项目,由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不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评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1)客观地提供本专业意见和建议;(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回避原则;(3)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三条《办法》第五条第2项“获得国家、北京市科技奖励或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在技术研发方面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是指申报之日前三年内获得过以下奖项或认证之一的企业:

1、国家、北京市科技进步奖;

2、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

3、国家、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

4、国家二类以上新药证书或“双软认证”;

5、与前四款相当的奖项或认证。

第四条

企业申请技术研发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可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

企业申请技术研发机构支持资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技术研发机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可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授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中国版权著作中心出具的软件著作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卫生部颁发的中药新品种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农业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国外授权专利证书原件及经专业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文原件;

5、专利年费缴费证明(申请专利维持费用支持的单位提交);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申请专利维持费用支持的单位提交)。

第六条企业申请成果转化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成果转化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实施计划;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技术成果所有权的证明文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授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自行研发项目提交项目自研发开始至申报上一年度末研发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受让项目提交技术成果转让协议及付款证明;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七条争取优先支持的企业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附加材料:

1、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下达的重点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若为子课题,需附主课题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本单位所分担具体任务和所获得实际资助的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复印件;

3、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证明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项目子课题承担单位接受项目总承担单位的拨款时,应要求项目总承担单位提供拨款通知单或相关证明文件,若无法取得,则应提供拨款单位与到款单位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等);

4、国家、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或专利奖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与开发区企业或科研机构合作的证明文件;

6、开发区内孵化器在孵企业证明文件;

7、其他可以证明企业技术研发实力的材料。

第八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研发项目,经费使用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车辆等)发生的租赁费等。

(3)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4)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5)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6)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企业申请“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办事时限一般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为申报时间,8月1日至11月31日为申报资料审查、企业考察、评审和审批时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公示和最后核准时间,次年第一季度为签约和资金拨付时间。

第十条管委会科技部门应在收到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退回修改或补齐材料、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一条公示期间第三人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第三人应当向科技部门提交书面的异议书以及支持异议的证据。科技部门在收到异议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报主管科技的管委会领导核定后,做出不予支持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企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验收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验收申请表》;

2、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据资料、成果鉴定报告、专利申请受理或专利证书);

3、已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计划项目,提供有关测试或检测报告、成果鉴定证书或评价报告;

4、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获准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协议书》的约定。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篇【2】: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特定规则,是指经财政部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

条例第二条所称凭证,是指证明彩票销售与购买关系成立的专门凭据,应当记载彩票游戏名称,购买数量和金额,数字、符号或者图案,开奖和兑奖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彩票监督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监督管理全国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发行和销售活动,监督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建议;

(四)审批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

(六)审批彩票发行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七)审批彩票发行机构的彩票销毁方案。

第四条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设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

(三)制定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地方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审核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监督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的彩票销毁工作;

(六)制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审核本行政区域的彩票销售实施方案;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销售活动,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四)审批彩票销售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彩票销售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第六条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设立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机构;

(二)批准建立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网络;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省以下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

第七条条例第五条所称非法彩票,是指违反条例规定以任何方式发行、销售以下形式的彩票:

(一)未经国务院特许,擅自发行、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擅自发行、销售的境外彩票;

(三)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发行、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和彩票游戏;

(四)未经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擅自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第二章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

第八条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按照统一发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销售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等;

(二)建立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销售系统、市场调控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组织彩票品种的研发,申请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系统数据、资金归集结算、设备和技术服务、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印制和物流、开奖兑奖、彩票销毁;

(五)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在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

(二)向彩票发行机构提出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建议;

(三)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本行政区域彩票销售实施方案,经审核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五)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系统数据管理、资金归集结算、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物流管理、开奖兑奖;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网络,由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提出方案,分别报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建立。

第十一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彩票品种,是指按照彩票游戏机理和特征划分的彩票类型,包括乐透型、数字型、竞猜型、传统型、即开型、视频型、基诺型等。

条例第七条所称开设,是指在已发行销售的彩票品种之外,增加新的品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变更,是指在已发行销售的彩票品种之内,对彩票游戏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事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彩票品种,或者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涉及对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

第十三条对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彩票品种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彩票发行机构将拟开设彩票品种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受理申请后,财政部通过专家评审、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社会意见;

(五)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彩票管理的制度规定以及社会意见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对彩票游戏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的具体调整方案;

(三)对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市场分析报告;

(四)财政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对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彩票发行机构将拟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彩票管理的制度规定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应当向财政部报送拟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上市以来的销售情况、奖池和调节基金余额、停止发行销售的理由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对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彩票发行机构将拟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彩票管理的制度规定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彩票销售机构认为本行政区域内需要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经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可以向彩票发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建议。

第十九条经批准开设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制定销售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上市销售。

第二十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开展派奖活动,由负责管理彩票游戏奖池的彩票发行机构或者彩票销售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三条所称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根据彩票发行销售业务的专业性、市场性特点和彩票市场发展需要,分为专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与通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

专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包括: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开奖设备和服务,彩票发行销售信息技术系统的开发、集成、测试、运营及维护,彩票印制、仓储和运输,彩票营销策划和广告宣传,以及彩票技术和管理咨询等。

通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打印机、复印机等通用硬件产品,数据库系统、软件工具等商业软件产品,以及工程建设等。

第二十二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采购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依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采购专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者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彩票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有与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满足彩票销售需要的场所;

(四)近五年内无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五)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向社会征召彩票代销者和设置彩票销售场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公开公正,规范透明;

(三)从优选择,兼顾公益。

第二十五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与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彩票代销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合同订立时间、地点、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

(三)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彩票销售场所的设立、迁移、暂停销售、撤销;

(五)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提供与管理;

(六)彩票资金的结算,以及销售费用、押金或者保证金的管理;

(七)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的约定;

(八)监督和违约责任;

(九)其他内容。

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彩票管理政策,严格履行彩票代销合同。

第二十六条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向彩票代销者发放彩票代销证。福利彩票代销证、体育彩票代销证的格式分别由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制定。

彩票代销证应当置于彩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

彩票代销证是彩票代销者代理销售彩票的合法资格证明,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第二十七条彩票代销证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彩票代销证编号;

(二)彩票代销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彩票销售场所地址;

(四)彩票代销证的有效期限;

(五)彩票发行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对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二十九条纸质即开型彩票的废票、尾票,应当定期销毁。

销毁彩票应当采用粉碎、打浆等方式。

第三十条彩票发行机构申请销毁纸质即开型彩票的废票、尾票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销毁彩票的名称、面值、数量、金额,以及销毁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

财政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自财政部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分别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的监督下销毁彩票,并于销毁后2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送销毁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在难以判断彩票购买者或者兑奖者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彩票购买者或者兑奖者出示能够证明其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二条彩票市场实行休市制度。休市期间,停止彩票的销售、开奖和兑奖。休市的彩票品种和具体时间由财政部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各彩票品种的销售量、中奖金额、奖池资金余额、调节基金余额等情况。

第三章彩票开奖和兑奖管理

第三十四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彩票游戏的开奖方式、开奖时间、开奖地点。

第三十五条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开奖活动结束,是指彩票游戏的开奖号码全部摇出或者开奖结果全部产生。

通过专用摇奖设备确定开奖号码的,应当在当期彩票销售截止时封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通过专用电子摇奖设备或者根据体育比赛项目确定开奖号码的,应当定期封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

彩票销售原始数据保存期限,自封存之日起不得少于60个月。

第三十六条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开奖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彩票开奖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统一购置、直接管理开奖设备。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不得将开奖设备转借、出租、出售。

第三十八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使用专用摇奖设备或者专用电子摇奖设备开奖的,开始摇奖前,应当对摇奖设备进行检测。摇奖设备进入正式摇奖程序后,不得中途暂停或者停止运行。

因设备、设施故障等造成摇奖中断的,已摇出的号码有效。未摇出的剩余号码,应当尽快排除故障后继续摇出;设备、设施故障等无法排除的,应当启用备用摇奖设备、设施继续摇奖。

摇奖活动结束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负责摇奖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摇奖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签字确认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个月。

第三十九条根据体育比赛结果进行开奖的彩票游戏,体育比赛裁定的比赛结果经彩票发行机构或者彩票销售机构依据彩票游戏规则确认后,作为开奖结果。

体育比赛因各种原因提前、推迟、中断、取消或者被认定为无效场次的,其开奖和兑奖按照经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执行。

第四十条未按照彩票游戏规则和开奖操作规程进行的开奖活动及开奖结果无效。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按期开奖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后延期开奖;导致开奖中断的,已开出的号码有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后延期开出剩余号码。

第四十一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告当期彩票销售和开奖情况,公告内容包括:

(一)彩票游戏名称,开奖日期或者期号;

(二)当期彩票销售金额;

(三)当期彩票开奖结果;

(四)奖池资金余额;

(五)兑奖期限。

第四十二条彩票售出后出现下列情况的,不予兑奖:

(一)彩票因受损、玷污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识别的;

(二)纸质即开型彩票出现兑奖区覆盖层撕刮不开、无兑奖符号、保安区裸露等问题的。

不予兑奖的彩票如果是因印制、运输、仓储、销售原因造成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予以收回,并按彩票购买者意愿退还其购买该彩票所支付的款项或者更换同等金额彩票。

第四十三条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兑奖。最后一天为《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或者彩票市场休市的,顺延至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后或者彩票市场休市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彩票中奖奖金不得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兑付,不得以实物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

第四十五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

第四章彩票资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是指彩票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资金,包括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构成比例,是指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占彩票资金的比重。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的具体构成比例,是指在彩票游戏规则中规定的,按照彩票销售额计提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的具体比例。

第四十七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开设彩票资金专用账户,包括彩票资金归集结算账户、彩票投注设备押金或者保证金账户。

第四十八条彩票奖金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支付给彩票中奖者。

彩票游戏单注奖金的最高限额,由财政部根据彩票市场发展情况在彩票游戏规则中规定。

第四十九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设置奖池和调节基金。奖池和调节基金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分别核算和使用。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设置一般调节基金。彩票游戏经批准停止销售后的奖池和调节基金结余,转入一般调节基金。

第五十条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开展彩票游戏派奖活动所需资金,可以从该彩票游戏的调节基金或者一般调节基金中支出。

不得使用奖池资金、业务费开展派奖活动。

第五十一条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称业务费,是指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照彩票销售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彩票发行销售活动的经费。

第五十二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提取比例,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彩票市场发展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民政部门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月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与彩票代销者按照彩票代销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

第五十四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彩票市场发展情况和发行销售业务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根据其业务开支需要和业务费缴纳情况及时拨付资金。

未拨付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于弥补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收支差额,不得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或者其他支出。

第五十五条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实行省级集中统一管理,由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按照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分别统筹安排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工作。

第五十六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业务费中提取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彩票兑奖周转金。

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因彩票市场变化或者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的彩票发行销售损失支出。彩票兑奖周转金专项用于向彩票中奖者兑付奖金的周转支出。

第五十七条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

第五十八条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分配政策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由彩票销售机构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就地征收;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十九条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由彩票销售机构结算归集后上缴省级财政,全部留归地方使用。

第六十条中央和省级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或者发布消息,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六十一条财政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全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中央和地方各级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和执行情况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违反彩票销售原始数据、彩票开奖设备管理规定的;

(二)违反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彩票兑奖周转金或者彩票游戏的奖池资金、调节基金以及一般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

(三)未按批准的销毁方式、期限销毁彩票的;

(四)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的;

(五)使用奖池资金、业务费开展派奖活动的;

(六)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第六十三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一)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

(二)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细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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