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O优化工程师岗位职责工作内容
SEO优化工程师职位要求
1.有敏锐的洞察力、独特的思维模式,善于发现更佳的流量源泉,善于统筹各种流量的竞争策略,带领团队领先竞争对手
2.能对各种数据进行系统科学地分析,得出正确的结论,并不断地研发新的分析方法,为决策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3.精通各种SEO技术和搜索算法,擅长开发工具来驱动流量的增长,并为数据分析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4.能够快速地监控各种搜索引擎的微观调整变化,从而采取更好的应对手段
SEO优化工程师岗位职责/工作内容
1.网站及页面结构的优化,以便于搜索引擎更好地检索和收录网页内容。
2.关键词竞争度及转化率的分析和研究,制定SEO策略。
3.网站各项数据的监控和分析,包括网站软硬件环境运行性能,搜索引擎蜘蛛爬取情况,网站流量及访客的跳出率和粘度,网站收录及关键词排名的监测等。
4.与企业内部运维,技术,UE等其他部门协作。
篇2:酒店三级质检流程优化提升工作标准
质量是酒店效率和效益的源泉,也是企业核心能力的具体表现。20年来,碧波大酒店始终坚持不懈的注重质量的稳定与提升。今年年初,在集团公司“创业创新创效年”活动启动以后,酒店围绕“质量有效控制”这一中心任务,以“提高质量稳定度”为活动目标,在实际中思考与探索生产过程中更为有效的质量运行工作体系,有力保障酒店“创业创新创效年”活动奋斗目标的实现。
?一、查找影响质量稳定的要因
?通过每日质检报告、顾客问卷调查等近年来积累的资料和日常掌握的工作情况,综合分析影响酒店运营质量稳定度的主要因素有:
?(一)酒店顾客结构的显著变化与员工执行标准的显著变化。由于经营形势的变化,酒店原有的以政务接待、外宾接待为主的客源市场逐步转变为以商务散客及会议接待为主。顾客结构的变化使得员工在标准执行上出现了较大差异。
(二)酒店员工流动率逐年提高。新员工个人对标准化流程的理解和执行具有较大差别,使得质量问题出现频率增大。
(三)质检结果的运用简单化。以奖惩为中心的结果运用,形式单一,无法解决质量不稳定的问题。
?二、强化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
?为了解决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质量不稳定的突出问题,酒店从深化三级质检入手,深入查找存在问题,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标准,提升工作质量。
(一)深化三级质检工作。
三级质检主要是指部门经理、主管和领班的三级人员质检,他们根据各岗位服务质量的标准和规范每日进行逐级检查,是酒店现场质量控制的重要组织形式。
?1、经理级:部门经理每日对本部门所有岗位检查不少于1次,这是了解工作现状、控制质量最为可靠有效的方法。虽然经理层管理者的事务比较多,但每天的例行检查必不可少,酒店规定了各部门经理的每日检查任务。
?例如:客房部经理每日至少检查15间客房,餐饮部经理每日至少检查2间餐厅(分别约占客房、餐厅总数的10%)。
?部门经理通过检查,可以更多地掌握员工的工作状况,改进管理方法,修订操作标准,更多地了解客人意见,体现自己的管理意图。
?2、主管级:部门主管每日对自己分管的岗位检查不少于2次。酒店日常管理有句常话,“可靠的质量来源于检查、检查、再检查”,根据酒店主管工作流程,每位主管每天大约有4小时时间用在工作检查上,任务量比较大。
?例如:客房主管每日至少检查45间客房,餐厅主管每日至少检查6间餐厅(分别约占客房、餐厅总数的30%)。
?主管级的检查,比较经理级的检查要更加具体,要求依据一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主管级检查主要是促进对领班的管理和日常工作的分配调节,为酒店管理工作的调整和改进提供比较有价值的信息。
?3、领班级:部门领班每日对自己分管的岗位实施“一班三检”,即班前、班中和班后检查,每班不少于4次(其中班中检查不少于2次)。
?班前检查主要检查各项工作的事前准备事项和日常工作需要保持的质量事项。
?班中检查主要进行现场指导,培训员工的业务技能,考察员工的工作表现。
?班后检查主要是对服务过程的追溯,重点是检查质量结果,实现闭环的质量控制。
?为了确保每个区域质量达标,各领班每日对管辖区域的检查率为100%。
?检查中,我们借鉴了生产单位对设备的检查形式,确立了“点检”制度,将检查表格化,实施对工程设备、服务质量、区域秩序、工作流程、安全消防等项目每日的定点检查。
?为确保三级人员质检的结果全面、客观,真正为改进酒店管理工作,完善酒店工作流程和质量标准提供有价值的依据,我们强化了酒店级的三级时段质检。
篇3:街道四项优化服务措施四大效能惩戒制度
街道四项优化服务措施和四大效能惩戒制度
效能追究制度
一、违反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同岗替代制、办事预约制的,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二、因业务不熟悉而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第一次给予待岗学习一个星期,经单位组织考试合格后再上岗;第二次给予调整工作岗位。
三、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或吃、拿、卡、要、报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凡是所辖办、站(单位)人员一月内2人次以上或一年内累计5人次以上,受到效能告诫处理的,要对办、站负责人进行告诫。
被诉待岗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公务、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或履行其他工作职责中,因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效率低下等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被群众投诉(调查后事实清楚的),一月内被投诉三次以上的,一律待岗。
二、被诉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必须按机关正常上下班时间到单位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并认真检讨自己在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三、待岗期为15天,待岗期满后,经群众评议、组织考评合格后,视情节恢复原工作、重新安排工作岗位或辞退。群众评议要有服务对象代表和单位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四、待岗期间,一律停发岗位考核奖金。
效能违规教育制度
一、效能违规教育制度是对本委工作人员因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情节较轻,不够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律教育制度。
二、效能违规教育采用行政告诫制度,具体分为口头告诫和书面告诫两种形式。
(一)口头告诫适用范围
1、在执行服务承诺制中出现违诺现象,情节较轻能够及时纠正的。
2、“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
3、在规定期限内无特殊原因,没有联系反馈预约人的。
4、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同岗替代制,情节较轻的。
(二)书面告诫适用范围
凡不执行或违反效能建设有关制度规定,受到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情况属实的。
三、行政告诫的程序
1、效能办或投诉中心根据调查情况提出行政告诫建议提交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2、口头告诫的由当事人到效能办直接接受口头告诫。
3、书面告诫由效能办负责填写《告诫通知书》,由效能领导小组主要领导签发后,当面送达被告诫人。并告知所在办、站负责人,由所在办、站对被告诫人进行帮教。被告诫人收到《告诫通知书》后7日内,须将书面检查交所在办、站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交效能办。
4、凡受到行政告诫两次的,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失职追究制度
一、失职追究的对象:
街道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二、失职追究的内容:
1、诫免提醒类: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2、组织处理类:调离、停职、免职、降职。
3、纪律处分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失职追究的运用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命令、决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告诫、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2、因长期疏于管理或不敢大胆管理,造成所辖部门和人员违规违纪群众意见较大,反映强烈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免职、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3、对配偶、子女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或知情不管的领导干部、一经发现查实给予告诫,书面检查,故意包庇、纵容的,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4、在行政执法中徇私舞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吃拿卡要”,接受“红包”,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经查证属实、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免职、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5、所辖部门和人员发生的问题不报告,不及时认真组织查处或查处不到位造成小问题酿成大问题的,追究当事人、部门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6、办事拖拉、作风生硬、态度粗暴、故意刁难,不按时限要求办理公务,效能低下贻误工作,评议中群众意见较大。情节轻微的给予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7、在公务活动和向社会服务承诺中不负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损害街道形象或被效能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情节轻微给予告诫,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办事预约制
一、在办公室楼道设置工作人员去向牌,各办设置办事预约登记本。
二、群众到机关办事找不到经办人员时,把需办的事宜和联系地址、电话等写在登记本上或打电话联系,与负责经办的人员预约办事。
三、经办人员看到预约留言或接收到预约办事电话后,能直接办理的事项要马上办,并及时告知预约人;不能立即办理的事,要在规定时限内与预约人联系,把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预约人。
四、对因故不能到岗(位)的人员,要指定替代人员负责履行其职责,无法替代的,有关人员要耐心向办事人解释清楚,并让其对办理的事项进行预约,尽力方便群众办事。
五、各办要把办理预约的有关情况登记在册,建立档案备查。
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机关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办、站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机关各办、站的基本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群众、基层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内增素质,外树形象。
三、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办事人到机关办事,对于有要求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1、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2、属于本办、站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外出开会、出差、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位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办事登记表》或以其它形式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留言等负责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3、不属于本办、站职责范围内的,但属于本机关内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办事人联系的职能办、站或单位。当经办、站或单位无人时,应告知相应的联系电话。
4、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5、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四、各级领导要注重树立典型,结合年终绩效考评,对能模范遵守首问制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
五、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要给予严肃处理。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属实按《效能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1、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未及时与办事人联系,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办事人要求办理或咨询事项推诿扯皮或有意刁难、态度恶劣的。
3、屡次违反首问负责制的规定,经批评教育不认真改正的。
同岗替代制
一、机关各办、站应根据其职能要求,实行定人、定岗、定责。
二、定岗工作人员应明确清楚自己担负的工作任务,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办公制度和请销假等制度,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随意替、换班。
三、定岗人员和因工作或特殊情况需离岗外出,应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在单位指定接岗人员到位后方能离岗。
四、单位指定代岗人员必须熟悉了解其所代岗位的业务职责,不能随意让无关人员或不熟悉业务人员替代。
五、离岗人员应主动向代岗人员交代岗位工作及待办事项,办理交接班手续,代岗人员必须切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六、未履行同岗替代责任的,按效能建设有关奖惩规定处理
一次性告知制
1、各办、站(单位)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要一次性告知所办事情需要的材料、办理的程序、办结的时限。
2、具有行政审核审批权的办、站(单位),对每项行政审核审批所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都要印成服务指南或行政审核审批须知,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3、各办、站(单位)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由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办理的原因和法规、文件依据。
篇4:优化服务措施效能惩戒制度
优化服务措施和效能惩戒制度
告诫制度
一、违反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同岗替代制、办事预约制的,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二、因业务不熟悉而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第一次给予待岗学习一个星期,经单位组织考试合格后再上岗;第二次给予调整工作岗位。
三、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或吃、拿、卡、要、报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凡是所辖人员一月内2人次以上或一年内累计5人次以上,受到效能告诫处理的,要对办、站负责人进行告诫。
被诉待岗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公务、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或履行其他工作职责中,因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效率低下等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被群众投诉(调查后事实清楚的),一月内被投诉三次以上的,一律待岗。
二、被诉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必须按机关正常上下班时间到单位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并认真检讨自己在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三、待岗期为15天,待岗期满后,经群众评议、组织考评合格后,2191.cn视情节恢复原工作、重新安排工作岗位或辞退。群众评议要有服务对象代表和单位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四、待岗期间,一律停发岗位考核奖金。
效能违规教育制度
一、效能违规教育制度是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情节较轻,不够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律教育制度。
二、效能违规教育采用行政告诫制度,具体分为口头告诫和书面告诫两种形式。
(一)口头告诫适用范围
1、在执行服务承诺制中出现违诺现象,情节较轻能够及时纠正的。
2、“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
3、在规定期限内无特殊原因,没有联系反馈预约人的。
4、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同岗替代制,情节较轻的。
(二)书面告诫适用范围
凡不执行或违反效能建设有关制度规定,受到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情况属实的。
三、行政告诫的程序
1、根据调查情况提出行政告诫建议提交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2、口头告诫的由当事人到监察室直接接受口头告诫。
3、书面告诫由监察室负责填写《告诫通知书》,由效能领导小组主要领导签发后,当面送达被告诫人。并告知所在办、站负责人,由所在股室对被告诫人进行帮教。被告诫人收到《告诫通知书》后7日内,须将书面检查交所在办、站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交监察室。
4、凡受到行政告诫两次的,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失职追究制度
一、失职追究的对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二、失职追究的内容:
1、诫免提醒类: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2、组织处理类:调离、停职、免职、降职。
3、纪律处分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失职追究的运用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命令、决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告诫、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2、因长期疏于管理或不敢大胆管理,造成股室人员违规违纪群众意见较大,反映强烈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免职、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3、对配偶、子女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或知情不管的领导干部、一经发现查实给予告诫,书面检查,故意包庇、纵容的,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报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4、在行政执法中徇私舞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吃拿卡要”,接受“红包”,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经查证属实、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免职、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5、股室人员发生的问题不报告,不及时认真组织查处或查处不到位造成小问题酿成大问题的,追究当事人、部门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6、办事拖拉、作风生硬、态度粗暴、故意刁难,不按时限要求办理公务,效能低下贻误工作,评议中群众意见较大。情节轻微的给予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7、在公务活动和向社会服务承诺中不负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全局形象或被效能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情节轻微给予告诫,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办事预约制
一、在办公室楼道设置工作人员去向牌,各办设置办事预约登记本。
二、群众到机关办事找不到经办人员时,把需办的事宜和联系地址、电话等写在登记本上或打电话联系,与负责经办的人员预约办事。
三、经办人员看到预约留言或接收到预约办事电话后,能直接办理的事项要马上办,并及时告知预约人;不能立即办理的事,要在规定时限内与预约人联系,把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预约人。
四、对因故不能到岗(位)的人员,要指定替代人员负责履行其职责,无法替代的,有关人员要耐心向办事人解释清楚,并让其对办理的事项进行预约,尽力方便群众办事。
五、各办要把办理预约的有关情况登记在册,建立档案备查。
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机关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办、站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机关的基本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群众、基层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内增素质,外树形象。
三、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办事人到机关办事,对于有要求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1、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2、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外出开会、出差、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位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办事登记表》或以其它形式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留言等负责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3、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属于本机关内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办事人联系的职能股室。当经办、站或单位无人时,应告知相应的联系电话。
4、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5、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四、各股室要注重树立典型,结合年终绩效考评,对能模范遵守首问制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
五、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要给予严肃处理。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属实按《效能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1、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未及时与办事人联系,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办事人要求办理或咨询事项推诿扯皮或有意刁难、态度恶劣的。
3、屡次违反首问负责制的规定,经批评教育不认真改正的。
同岗替代制
一、机关各股室应根据其职能要求,实行定人、定岗、定责。
二、定岗工作人员应明确清楚自己担负的工作任务,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办公制度和请销假等制度,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随意替、换班。
三、定岗人员和因工作或特殊情况需离岗外出,应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在单位指定接岗人员到位后方能离岗。
四、单位指定代岗人员必须熟悉了解其所代岗位的业务职责,不能随意让无关人员或不熟悉业务人员替代。
五、离岗人员应主动向代岗人员交代岗位工作及待办事项,办理交接班手续,代岗人员必须切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六、未履行同岗替代责任的,按效能建设有关奖惩规定处理
一次性告知制
1、各股室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要一次性告知所办事情需要的材料、办理的程序、办结的时限。
2、具有行政审核审批权的股室,对每项行政审核审批所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都要印成服务指南或行政审核审批须知,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3、各股室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由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办理的原因和法规、文件依据。
篇5:街道四项优化服务措施四大效能惩戒制度
街道四项优化服务措施和四大效能惩戒制度
效能追究制度
一、违反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同岗替代制、办事预约制的,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二、因业务不熟悉而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文秘资源网,第一次给予待岗学习一个星期,经单位组织考试合格后再上岗;第二次给予调整工作岗位。
三、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或吃、拿、卡、要、报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凡是所辖办、站(单位)人员一月内2人次以上或一年内累计5人次以上,受到效能告诫处理的,要对办、站负责人进行告诫。
被诉待岗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公务、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或履行其他工作职责中,因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效率低下等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被群众投诉(调查后事实清楚的),一月内被投诉三次以上的,一律待岗。
二、被诉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必须按机关正常上下班时间到单位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并认真检讨自己在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三、待岗期为15天,待岗期满后,经群众评议、组织考评合格后,视情节恢复原工作、重新安排工作岗位或辞退。群众评议要有服务对象代表和单位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四、待岗期间,一律停发岗位考核奖金。
效能违规教育制度
一、效能违规教育制度是对本委工作人员因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情节较轻,不够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律教育制度。
二、效能违规教育采用行政告诫制度,具体分为口头告诫和书面告诫两种形式。
(一)口头告诫适用范围
1、在执行服务承诺制中出现违诺现象,情节较轻能够及时纠正的。
2、“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
3、在规定期限内无特殊原因,没有联系反馈预约人的。
4、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同岗替代制,情节较轻的。
(二)书面告诫适用范围
凡不执行或违反效能建设有关制度规定,受到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情况属实的。
三、行政告诫的程序
1、效能办或投诉中心根据调查情况提出行政告诫建议提交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2、口头告诫的由当事人到效能办直接接受口头告诫。
3、书面告诫由效能办负责填写《告诫通知书》,由效能领导小组主要领导签发后,当面送达被告诫人。并告知所在办、站负责人,由所在办、站对被告诫人进行帮教。被告诫人收到《告诫通知书》后7日内,须将书面检查交所在办、站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交效能办。
4、凡受到行政告诫两次的,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失职追究制度
一、失职追究的对象:
街道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二、失职追究的内容:
1、诫免提醒类: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2、组织处理类:调离、停职、免职、降职。
3、纪律处分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失职追究的运用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命令、决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告诫、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2、因长期疏于管理或不敢大胆管理,造成所辖部门和人员违规违纪群众意见较大,反映强烈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免职、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3、对配偶、子女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或知情不管的领导干部、一经发现查实给予告诫,书面检查,故意包庇、纵容的,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4、在行政执法中徇私舞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吃拿卡要”,接受“红包”,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经查证属实、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免职、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5、所辖部门和人员发生的问题不报告,不及时认真组织查处或查处不到位造成小问题酿成大问题的,追究当事人、部门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6、办事拖拉、作风生硬、态度粗暴、故意刁难,不按时限要求办理公务,效能低下贻误工作,评议中群众意见较大。情节轻微的给予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7、在公务活动和向社会服务承诺中不负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损害街道形象或被效能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情节轻微给予告诫,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办事预约制
一、在办公室楼道设置工作人员去向牌,各办设置办事预约登记本。
二、群众到机关办事找不到经办人员时,把需办的事宜和联系地址、电话等写在登记本上或打电话联系,与负责经办的人员预约办事。
三、经办人员看到预约留言或接收到预约办事电话后,能直接办理的事项要马上办,并及时告知预约人;不能立即办理的事,要在规定时限内与预约人联系,把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预约人。
四、对因故不能到岗(位)的人员,要指定替代人员负责履行其职责,无法替代的,有关人员要耐心向办事人解释清楚,并让其对办理的事项进行预约,尽力方便群众办事。
五、各办要把办理预约的有关情况登记在册,建立档案备查。
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机关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办、站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机关各办、站的基本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群众、基层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内增素质,外树形象。
三、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办事人到机关办事,对于有要求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1、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2、属于本办、站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外出开会、出差、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位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办事登记表》或以其它形式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留言等负责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3、不属于本办、站职责范围内的,但属于本机关内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办事人联系的职能办、站或单位。当经办、站或单位无人时,应告知相应的联系电话。
4、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5、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四、各级领导要注重树立典型,结合年终绩效考评,对能模范遵守首问制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
五、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要给予严肃处理。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属实按《效能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1、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未及时与办事人联系,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办事人要求办理或咨询事项推诿扯皮或有意刁难、态度恶劣的。
3、屡次违反首问负责制的规定,经批评教育不认真改正的。
同岗替代制
一、机关各办、站应根据其职能要求,实行定人、定岗、定责。
二、定岗工作人员应明确清楚自己担负的工作任务,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办公制度和请销假等制度,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随意替、换班。
三、定岗人员和因工作或特殊情况需离岗外出,应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在单位指定接岗人员到位后方能离岗。
四、单位指定代岗人员必须熟悉了解其所代岗位的业务职责,不能随意让无关人员或不熟悉业务人员替代。
五、离岗人员应主动向代岗人员交代岗位工作及待办事项,办理交接班手续,代岗人员必须切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六、未履行同岗替代责任的,按效能建设有关奖惩规定处理
一次性告知制
1、各办、站(单位)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要一次性告知所办事情需要的材料、办理的程序、办结的时限。
2、具有行政审核审批权的办、站(单位),对每项行政审核审批所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都要印成服务指南或行政审核审批须知,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3、各办、站(单位)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由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办理的原因和法规、文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