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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3

(20**年1月4日卫生部令第18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放射防护器材,是指对电离辐射进行屏蔽防护的材料以及用屏蔽材料制成的各种防护器械、装置、部件、用品、制品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含放射性产品,是指含放射性物料、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伴生*射线电器产品和卫生部确定的其他含放射性产品。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以及进口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及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测

第五条生产单位首次生产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应当进行检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检测:

(一)已连续生产两年的产品;

(二)进口的每批产品;

(三)停产逾一年再投产的产品;

(四)设计、生产工艺和原料配比有改变的产品。

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与使用。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的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第七条经检测符合有关标准及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由检测机构出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检测报告单》一式四份,交送检单位两份,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或者检测机构报送的《检测报告单》发布公告。

第八条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在出厂及销售时,应当附有产品标签、说明书等资料。进口产品应当使用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其地址;

(三)检测单位名称及检测日期。

个人防护用品的标签还应当标明铅当量。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进口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还应当标明生产国家(地区)名称,国内代理商名称与地址。

第九条卫生部对放射防护器材检测机构、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证。资质认证的日常工作由卫生部指定的国家放射防护机构负责。

对取得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由卫生部予以公告。

取得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认证的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三章放射防护器材要求

第十条放射防护器材的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放射防护器械、装置、部件及设施必须坚固、可靠,用于屏蔽设施的建筑材料必须固化成型,不得直接使用矿砂、废矿渣等无定型材料充填制作。

第十二条放射防护用品、制品与人体接触的部分应当使用对人体无害的材料制作。

第十三条对于新研制且结构复杂的放射防护器材,生产单位应当提供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试用报告,经检测机构检测,取得《检测报告单》后,方可定型生产、销售。

第十四条放射防护器材的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放射防护器材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检测,发现不符合要求或者存有隐患的,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四章含放射性产品要求

第十五条建筑材料、天然石材的放射性水平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含磷肥料应当符合有关磷肥放射性镭-226的限量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应当符合有关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含放射性物质的玩具、炊具、餐饮具和娱乐用品。

第十八条伴生*射线电器产品及其他含放射性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在建造居民住房或者生活、工作、娱乐建筑物时,应当选用符合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建筑材料、天然石材,使室内氡符合氡浓度控制标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未经检测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

(二)使用、销售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

(三)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一)经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逾期仍不改进的;

(二)生产、进口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未经检测的;

(三)生产、进口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

(四)伪造、涂改、转让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或者检测报告的;

(五)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含放射性物质的玩具、炊具、餐饮具或者娱乐用品的;

(六)使用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建筑材料、天然石材,建造生活、工作、娱乐建筑物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的放射防护器材或含放射性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卫生部取消检测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超出资质认证范围从事检测工作的;

(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证明材料的。

第二十四条使用不合格的放射防护器材,造成放射事故的,按照《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采用的用语及含义:

(一)放射性物料包括建筑材料、天然石材和含磷肥料;

(二)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是指产品因功能或制造工艺需要,原料中添加放射性物质或者其装置内含有密封放射源结构或者采用技术途径使之具有放射性的消费品,并包括掺有独居石、锆英砂和稀土物质等成份的含放射性制品;

(三)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比活度大于国家标准规定的豁免限值的物质;

(四)伴生*射线电器产品,是指使用该电器时伴生有产品功能所不需要的Χ射线的电器产品,本办法不包括电视机、计算机终端设备。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管理规定》和1995年1月9日卫生部发布的《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卫生防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2:放射诊疗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放射工作人员在透视前必须做好充分的暗适应。在不影响诊断的原则下,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厚过滤”和小照射野进行工作。

2、用*线进行各类特殊检查时,要特别注意控制照射条件和重复照射,对受检者和工作人员都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3、摄影时,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根据使用的不同管电压更换附加过滤板;并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照射野,使有用线束限制在临床实际需要的范围内,同时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4、摄影时,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在屏蔽室等防护设施内进行曝光,除正在接受检查的受检者外,其他人员不应留在机房内;当受检者需要携扶时,对携扶者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只有把受检者送到固定设备进行检查不现实或医学上不可接受情况下,才可使用移动式和携带式*线机施行检查,检查时做好防护措施。

6、使用便携式*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须报请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7、进行*线检查时,对受检者的性腺部位要特殊注意防护。非特殊需要,不得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孕妇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以避免对胎儿的照射。

8、采用能够满足临床诊断的最小剂量进行摄片。

9、为了解除病人的思想顾虑和紧张情绪,在摄片前应向病人做好解释工作。

10、为了防止产生异物伪影,在摄片前请病人或帮助病人除掉检查部位的饰物和异物。

11、在进行胸、腹部摄片前,应做好病人的呼吸训练工作,以减少由于病人呼吸而产生的移动伪影。

12、对于需要注射对比剂的病人,应在摄片前4小时禁食。检查前还应给病人做碘过敏试,试验阳性者禁止。

13、在进行腹部摄片前,病人应不吃含金属的药物和钡剂。

14、对昏迷和不合作的病人,可适当给予镇静剂,特殊情况下应给予麻醉剂。

15、对*线机进行定期保养、维修、射线剂量测定。

篇3:放射源钢水液面自动控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目的适用范围

连铸结晶器使用的Cs-137放射源,是放射性有害物质,使用不当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为保证职工和放射源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本规程适用于与放射源操作和使用有关的生产技术人员。

2、术语/定义

2.1术语:

2.2定义:

3、工作内容及要求

3.1炼钢厂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厂长

副组长:主管安全生产副厂长安环科科长

成员:连铸车间主任连铸浇钢三班机长

3.2安全管理细则

3.2.1广泛宣传辐射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普及电磁辐射、电离辐射、辐射防护等方面的科学知识,提高职工的辐射环境保护意识,制定放射源安全规程,组织职工对放射源进行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3.2.2连铸车间根据放射源包装大小制作放射源保管柜,尺寸规格、防盗措施按生产厂家提供的信息完成,安全环保科负有监管权。放射源保管柜做好后,安环科把放射源交给连铸车间,连铸车间登记接收时间及放射源状况,并做好放射源出入库管理台帐。

3.2.3连铸机电器设备安装调试基本正常后,进入液面自动控制系统的管线电气安装,然后车间安排具体人员把放射源装入结晶器内,并做好放射源出入库管理台帐。其间在调试安装阶段的安装及取出存放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全程跟踪。

3.2.4放射源投入正常使用后,车间指定专人对放射源负责全面管理,甲、乙、丙三班机长分别负责当班放射源管理。放射源纳入交接班,机长专人交接,对放射源数量及状况进行交接(若是生产,可以以每流液面自动控制正常为准),出现数量不符,交班方不得离开现场,并立刻联系车间进行处理。

3.2.5放射源的库存柜钥匙由机长交接班,存取放射源由机长和车间负责人两人操作(实行双人双锁制),其他人员严禁掌管库房钥匙。放射源出入库必须填写《放射源出入库台账》,并由出入库人员和管库人共同签字。

3.3放射源操作

3.3.1Cs-137放射源的安全存放步骤:

3.3.1.1拆卸、安装必须由由机长或机长安排专人负责操作。

3.3.1.2放射源源柱必须存放在铅罐或结晶器中,任何时候都不能单独裸露在其它任何地方。

3.3.1.3长期不使用时,放射源必须由专人放入铅罐并存放入放射源存放库的存放铁箱内,锁好铁箱后把房间铁门锁上,不得随便乱放置,保管人应认真检查,防止放射源丢失。

3.3.1.4放射源存放库由保管人负责看管,并设有监控器,在公司总调进行实时监控,以防丢失。

3.3.2结晶器上安装Cs-137放射源的安全操作步骤:

3.3.2.1打开存放房铁门后,打开存放铁箱门,取出铅罐。

3.3.2.2把铅罐搬运到浇钢平台结晶器附近,打开结晶器放射源水套的顶盖,从铅罐中取出源棒放入放射源水套中。

3.3.2.3拧紧顶盖,用石棉布等把顶盖上的孔做好保护,以免被冷钢封死影响拆卸。

3.3.3从结晶器中取出源棒的操作:

3.3.3.1去掉结晶器上的保护石棉布。

3.3.3.2打开存放放射源的铅罐盖,打开放射源水套的顶盖,用工具把源棒取出来。取出操作时时间要短,迅速的把源棒放入铅罐中,盖好顶盖。

3.3.3.3将取出的源棒按3.3.1操作。

3.3.4更换结晶器时,装卸放射源的操作步骤:

3.3.4.1去掉结晶器上保护石棉布。打开存放放射源的铅罐盖,打开放射源水套的顶盖,用工具把源棒取出来。取出操作时时间要短,迅速的把源棒放入新结晶器的放射源水套中。

3.3.4.2拧紧顶盖,用石棉布等把顶盖上的孔做好保护,以免被冷钢封死影响拆卸。

3.4放射源出现损失、融化等现象时,要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组织人员撤离,并封锁辐射区域。

4、相关/引用文件

本文件发布时,所引用文件均为有效版本,所有文件均会被修订,使用本文件的各单位应使用下列文件的最新有效版本。

篇4:放射性勘探安全操作规程

一、放射源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并应建立放射源登记档案。

二、建立严格的放射源领取、退还管理制度。放射源库,应有防火、防潮、防盗设施。

三、装卸、使用放射源,应采取辐射防护措施。

四、放射性工作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专科身体检查。高辐射地区野外作业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经常修剪指甲、头发,勤换洗衣服,保持皮肤清洁。

五、伽马辐射日照射量,应不超过50毫仑;如日照射量超过50毫仑,则周照射量应不超过200毫仑。

六、放射源运输,应专车专人押运。

七、每日野外工作结束,辐射仪应及时放置于指定地点。禁止辐射仪、放射源与人员共处一室。

八、发生放射源丢失,污染和危及人体健康事故,应立即报告卫生、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措施。

篇5:放射科药物过敏应急预案范本

一、【过敏反应应急预案】

(一)护理人员给患者应用药物前应询问患者是否有该药物过敏史,按要求做过敏试验,凡有过敏史者禁忌做该药物的过敏试验。

(二)正确实施药物过敏试验,过敏试验药液的配制、皮内注入剂量及试验结果判断都应按要求正确操作,过敏试验阳性者禁用。

(三)该药试验结果阳性患者或对该药有过敏史者,禁用此药。同时在该患者医嘱单、病历夹上注明过敏药物名称,在床头挂过敏试验阳性标志,并告知患者及其家属。

(四)经药物过敏试验后凡接受该药治疗的患者,停用此药3天以上,应重做过敏试验,方可再次用药。

(五)抗生素类药物应现用现配,特别是青霉素水溶液在室温下极易分解产生过敏物质,引起过敏反应,还可使药物效价降低,影响治疗效果。

(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做药物过敏试验前要警惕过敏反应的发生,治疗盘内备肾上腺素1支。

(七)药物过敏试验阴性,第一次注射后观察20~30min,注意观察巡视患者有无过敏反应,以防发生迟发过敏反应。

二、【过敏性休克应急预案】

(一)患者一旦发生过敏性休克,立即停止使用引起过敏的药物,就地抢救,并迅速报告医生。

(二)立即平卧,遵医嘱皮下注射肾上腺素1mg,小儿酌减。如症状不缓解,每隔30min再皮下注射或静脉注射0.5ml,直至脱离危险期,注意保暖。

(三)改善缺氧症状,给予氧气吸入,呼吸抑制时应遵医嘱给予人工呼吸,喉头水肿影响呼吸时,应立即准备气管插管,必要时配合施行气管切开。

(四)迅速建立静脉通路,补充血容量,必要时建立两条静脉通路。遵医嘱应用晶体液、升压药维持血压,应用氨茶碱解除支气管痉挛,给予呼吸*,此外还可给予抗组织胺及皮质激素类药物。

(五)发生心脏骤停,立即进行胸外按压、人工呼吸等心肺复苏的抢救措施。

(六)观察与记录,密切观察患者的意识、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尿量及其他临床变化,患者未脱离危险前不宜搬动。

(七)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6h内及时、准确地记录抢救过程。

三、【程序】

(一)过敏反应防护程序:

询问过敏史→做过敏试验→阳性患者禁用此药→该药标记、告知家属→阴性患者接受该药治疗→现用现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首次注射后观20~30min

(二)过敏性休克急救程序:

立即停用此药→平卧→皮下注射肾上腺素→改善缺氧症状→补充血容量→解除支气管痊孪→发生心脏骤停行心肺复苏→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告知家属→记录抢救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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