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管理规定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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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3

第一条为了及时查明传染病病因,提高传染病诊疗水平,有效控制传染病流行,防止疫情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病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的解剖查验工作。

第三条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工作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具有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查验机构)内进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传染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指定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医疗机构或者具有病理教研室或者法医教研室的普通高等学校作为查验机构。

从事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的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四条查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解剖室及相应的辅助用房,人流、物流、空气流合理,采光良好,其中解剖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二)具有尸检台、切片机、脱水机、吸引器、显微镜、照相设备、计量设备、消毒隔离设备、个人防护设备、病理组织取材工作台、储存和运送标本的必要设备、尸体保存设施以及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三)至少有二名具有副高级以上病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其中有一名具有正高级病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作为主检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技术操作规程,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五)具有尸体解剖查验和职业暴露的应急预案。

从事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机构的解剖室应当同时具备对外排空气进行过滤消毒的条件。

第五条医疗机构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对在医疗机构死亡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

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隔离措施;需要查找传染病病因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

第七条解剖查验应当遵循就近原则,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使用专用车辆运送至查验机构。

第八条除解剖查验工作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需要解剖查验的尸体进行搬运、清洗、更衣、掩埋、火化等处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查验机构提供临床资料复印件,并与查验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查验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主检人员。查验人员在尸体解剖查验前,应当认真查阅有关临床资料。

第十一条解剖查验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并符合传染病预防控制的规定。

对解剖查验中的标本采集、保藏、携带和运输应当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解剖查验过程中采集的标本,应当在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在解剖查验过程中,对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从事尸体解剖查验工作的病理专业技术人员在解剖查验全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防护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感染、环境污染造成疫病播散。查验机构要做好有关技术人员的健康监护工作。

第十四条查验机构应当尽快出具初步查验报告,并及时反馈相应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根据初步查验报告、病理报告和病原学检验报告,综合临床表现,尽快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

第十五条尸体解剖查验工作结束后,病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尸体进行缝合、清理。查验机构应当在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其提出的卫生要求对尸体、解剖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解剖查验后的尸体经卫生处理后,按照规定火化或者深埋。

第十六条停放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的场所、专用运输工具以及使用过的单体冰柜均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消毒。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病因不明并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

(二)查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解剖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消毒、防护、隔离等措施的;

(三)查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查验报告的;

(四)查验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查验职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十八条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为查找传染病病因,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工作实施经费,对工作人员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篇2: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制度

食品与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使公司对原料的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价格合理、交货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需的原料采购

三.工作程序

1.采购应及时收集填制供应商档案表,内容包括:供应商的名称、产量、供货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供货情况等方面的资料,由主管人员汇总分门别类建立档案。供应商的档案,包括:a.法人资料、资质、资信等;b.产品质量状况;c.价格与交货期;d.历史业绩等。

2.对合格供应商的控制a.质检员对供应商每次供货时进行抽样检验;b.供应商每次供货如产品质量不合格按本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如交货期,交货数量等没按合同进行时,可由采购员对供应商提出警告,严重时发出暂撤消供应商关系的通知。

3.采购资料对主要原材料的采购由采购部门根据订货合同对原材料的需求量要求和库存情况制定采购计划,注明品名、规格、数量、采购依据等报总经理批准。在《合格供应商名单》上选择供应商,并与之取得联系,拟制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拟制必须符合国家《合同法》有关规定。

4.采购产品的验证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坚决采购有QS标志的产品,质量检验科1 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验收,不合格的拒收,合格的办理手续入库。原辅材料验收:从合格供应商采购的原辅材料,供应商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采购产品进厂后质检部进行验收的同时还需对供应商名称、货证是否相符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具体控制如下:

篇3:建筑公司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措施

建筑公司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第一条、隐蔽工程应在施工班组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项目部有关质量管理人员组织检查验收。检查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和设计文件要求;原材料规格、型号、数量、部位及实测合格率。对不符合规范要求、企业标准要求和设计文件要求的,由施工班组限期整改,并通过复检。

第二条、在项目部有关质量管理人员检查合格的基础上,通知业主和监理公司组织检查,对不合格项由施工班组限期整改,并通过复检。

第三条、按有关规定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到场验收的部位,由监理公司通知和安排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监理公司开具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同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第四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由施工员(技术员)填写,参加验收的责任人员签字(设计、监理、业主、施工),并加盖公章,重要分部或特殊部位的验收还需有隶属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盖章,并由资料员存入工程技术档案。

篇4: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制度

1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的依据

1)工程质量检查是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用规定的方法和手段,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进行质量检测,确定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每个单位工程施工前,要根据GB50300-20**《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4条,划分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与验收批,从而编制检查与验收计划。

2质检制度

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必须认真执行以下质量检查制度:

1)原材料、半成品和各种加工预制品的检查制度

定货时应依据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签订合同,必要时应先鉴定样品,鉴定合格的样品应予封存,作为进场验收的依据。必须保证材料、半成品和各项加工预制品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参考试验检验制度)。

2)自检、交接检和专业检查的"三检"制度

自检:生产者必须对自己的操作质量负责,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相应的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自检,达到以质量标准和质量控制目标后,报专业工程师(施工员)。

专业检查:由主管工程师组织专业工程师(施工员)、质检工程师(质量检查员)对分项、检验批进行检查。

交接检查:上道工序完成后,主管工程师组织专业工程师(施工员)、质检工程师(质量检查员)、班组长对分部工程、重要分项工程进行交接检查,一般分项的交接由专业工程师(施工员)组织班组长进行交接检查,由交方填写"工序交接检查记录",经双方认真检查达到质量标准并签字后才准进行下道工序。后道工序必须对已完成品进行保护,如有损坏、污染、丢失等问题时,由施工后道工序的单位承担后果。工序交接检查时必须通过监理工程师监督认可。

所有检验批必须作为一道工序,提请专检人员进行质量检验评定。未经检验、评定的项目,不得进行下道工序,违者应按规定对其实行处罚。对无自检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者,不予进行专检。检验应由主管工程师、专业工程师(施工员)、班组长等共同参加,质检工程师(质量检查员)评定。

3)样板检查制度

施工前必须对模板、钢筋、砌筑、装饰装修、防水、地面面层、门窗及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给排水与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安装等项目做出样板,样板部位由项目主管工程师确定。样板施工完后,主管工程师组织施工员、质检员进行检查。楼地面、装饰、门窗、安装等工程的样板还应经建设单位、当地监督部门(如有要求时)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全面施工。请监理单位参加样板检查。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制度

检验批工程和分项工程的验收,在项目部自检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后,上报监理(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人员)组织验收时,主管工程师、专业施工员、专业质量检查员、分包项目经理、施工班组长参加。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在项目部自检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后,书面报监理(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时,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主管工程师、专业质量检查员、分包单位负责人、分包技术人员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验收书面报局技术、质量部门,待内部验收合格后报监理(建设)单位还应有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和项目部相关人员参加。

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在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的局经理、总工、技术与质量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主管工程师参加。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督促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单位工程当由几个分包单位施工时其总包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检查评定,总包单位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总包单位有责任监督和帮助各分包单位搞好工程质量,并应做好审查分包单位的施工方案、隐蔽工程检查,把好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关、施工过程中的操作质量巡视检查、分部、分项、检验批和关键工程质量监督,技术管理和技术档案资料收集、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等质量检查工作。

篇5:学习动员阶段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通知

关于对学习动员阶段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

第一批教育活动各工(党)委、总支、支部:

全县第一批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动员阶段即将结束,经县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组织对学习动员阶段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内容

1、安排部署情况。看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是否具体,思想发动是否充分,各项工作制度是否落实,各大口牵头党组织是否经常到各归口党组织检查督促,工作指导是否到位。

2、组织学习情况。一是看学习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落实。主要查学习计划、学习考勤、学习记录、学习笔记、心得体会等各类学习资料,看学习抓得实不实,集中学习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时间要求。二是看学习内容是否落实。看党员是否通读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精读了重点篇目,掌握了精神实质,并学完了其它规定的内容。三是看参学对象是否落实。看党员是否全部参加了先进性教育活动,特别是因特殊原因没有参加动员会议和集中学习的党员,是否及时进行了补课。四是看学习效果是否明显。主要看党员的思想觉悟是否有了提高,作风是否有明显改进。

3、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大讨论情况。看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大讨论是否深入,有没有制定出既符合章程和中央要求,又体现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和党员岗位特点的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

4、征求意见及边查边改情况。看征求意见的方式方法是否符合实际,征求意见的范围广不广,征求到的意见是否真实具体。是否坚持了即知即改,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存在的问题,群众是否满意。

5、工作创新情况。看在完成“规定动作”的同时,是否选好了“自选动作”,活动形式是否多样,工作特色是否突出,是否结合单位实际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实践活动,做到了学习与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二、检查验收方式

1、检查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了解、走访群众的方式进行。

2、由县级领导带队,从先进性教育办公室、十大口抽调人员组成十个检查验收组,分别对十大口及归口党组织教育活动进行检查验收。具体分组名单附后。

三、检查验收时间

检查验收从3月**日开始,到3月**日结束,具体时间由各检查组另行通知。

四、检查验收要求

1、各级党组织按照阶段工作安排,对照检查验收内容,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准备好阶段工作总结。

2、检查验收组要严格按照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阶段要求和“规定动作”,认真检查,客观评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段:

⑴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安排不周全的;

⑵集中学习不足40小时的;

⑶集中讨论达不到3次的;

⑷心得交流达不到3次的;

⑸党员个人学习笔记不足1.5万字的;

⑹没有征求各方面意见的;

⑺没有讨论提炼出符合单位实际和岗位特点的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的;

⑻各类学习资料不齐全的。

附:检查验收分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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