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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写作格式要求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2

实施细则写作格式

【细则的写作格式】

1.细则概述

细则是机关单位及主管部门为实施法规或管理工作而制定的详细法则)细则都是为了贯彻执行有关条例而制定的。

2.细则的写作要点

(1)细则的写作要做到完善细致。

(2)对原件有关概念、范围进行必要、适当的论释。(3)写作条文切实可行,操作性要强。

3.细则的写作格式

细则的写作格式都由标题和正文组成。由于与实施原件的内容关系不同,细则的写法也不大一样:

第一种,整体性实施细则。

其标题格式为:实施法规标题十“实施细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整体性实施细则的正文内容为对有关法规文件作出全面的、详尽的实施意见,一般由行文依据、具体细则、施行日期这二部分组成。

第二种,部分性实施细则。

其标题格式为:内容范围+“实施细则”。如《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性实施细则的正文,只针对法规文件的某一部分条款提出实施意见,可以分章,也可以分条排列。

第三种,地方性实施细则。

其标题格式为:实施区域范围十实施内容十“实施细则”。如《口口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性实施细则的正文内容与本区域或本单位的实际相关,由三部分组成,即行文依据、具体细则、施行日期。

【细则的写作范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公安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法》所称的"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第四条《国家安全法》所称的"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以下简称国家安全部)确认。

第五条《国家安全法》所称的"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

敌对组织由国家安全部或者公安部确认。

第六条《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第七条《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内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第八条下列行为属于《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一)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二)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六)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组织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

第九条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入境。

第十条对背叛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缉、追捕。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对发现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以检查其随带物品。

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

第十三条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查验中发现的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可以责令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拒绝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技术处理的,可以予以封存、扣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工作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安全部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权力,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六条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向所在组织报告的,所在组织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延误。

第十七条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制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下列情形属于《国家安全法》第五条所称的"重大贡献":

(一)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破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二)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范、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的;

(三)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

(四)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第十九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称"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一)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偷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和其他财物,或者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的经费、场所的物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没收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予以警告。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属于《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立功表现":

(一)揭发、检举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分子,情况属实的;

(二)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使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的;

(三)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

(四)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为。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在前款所列立功表现的范围内对国家安全工作有特别重要作用的。

第二十四条有证据证明知道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或者经国家安全机关明确告知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司法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舞弊、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一九××年×月×日

篇2:某二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总体说明:

一、本细则所有指标均为必查指标,适用于所有二级公立中医医院,民营中医医院参照执行。

二、本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以*标示),具备否决作用。

三、本细则各指标评分只在指标分数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第一部分中医药服务功能(650分)

第一章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40分)

评审指标

评审方法

评审细则

分值

1.1依据功能与任务,确定医院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体现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院发展方向,有明确的发展目标,重在提高中医临床疗效。(4分)

查阅相关资料,并抽查2项具体措施的落实情况。

医院未确定发展战略或未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或发展规划未体现以中医为主方向,不得分;不能提供原始资料,扣2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未落实,每项扣2分,部分落实,酌情扣分(最少每项扣0.5分)。

4

1.2围绕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并按年度定期评价。(12分)

1.2.1医院年度工作计划能够体现医院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指导思想,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医院未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或工作计划中无具体措施,不得分;不能提供原始资料,扣1.5分。

3

1.2.2有发展中医重点专科、学科和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的具体措施和明确的资金投入。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无具体措施,每项扣1分;无资金投入,每项扣1分,措施未落实,每项扣1分,部分落实,酌情扣分(最少每项扣0.5分)。

3

1.2.3医院对影响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关键问题有系统的调研分析(至少每年一次),并制订针对性措施。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并抽查2项具体措施的落实情况。

未定期开展调研分析或无针对性措施,不得分;措施未落实,每项扣1.5分,部分落实,酌情扣分(最少每项扣0.5分)。

3

1.2.4医院对中医药特色指标(包括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比例、中药人员占药学人员比例、中药处方占处方总数的比例,中药饮片处方占处方总数的比例等)定期(至少每年一次)进行考核、分析。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未定期进行考核、分析,不得分;分析不具体,扣1.5分。

3

1.3医院管理体系中建立引导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作为重要指标。

(10分)

1.3.1医院制定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鼓励和考核制度。

查阅相关资料,并访谈有关人员。

未制定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鼓励和考核制度,不得分;制度不完善(如制度不系统,分散在各种相关制度中),扣1分;已制定,未实施,扣1分。

2

*1.3.2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相关指标。

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无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指标,不得分;已建立,未实施,扣3分。

6

1.3.3医院实行绩效工资管理,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情况的考核结果体现在科室分配方案中。

未实行绩效工资管理,或考核结果未体现在科室分配方案中,不得分。

2

1.4积极开展中医对口支援工作,并制定鼓励措施。(14分)

1.4.1将对口支援县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中医药工作纳入院长目标责任制与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并有相关鼓励措施。

查阅上年度相关资料。

未纳入院长目标责任制,扣1分;未纳入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扣1分;无确定的对口支援单位,扣1分;无鼓励措施,扣1分。

3

1.4.2开展中医适宜技术推广、人员交流等中医对口支援工作。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并访谈有关人员。

未开展中医对口支援工作,不得分;未开展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扣1.5分;未开展人员交流工作,扣1.5分,工作不到位,酌情扣分(最少每项扣0.5分)。

3

*1.4.3能发挥基层中医药工作龙头作用,所在区县基层中医药工作达到《“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2012]11号)明确提出的4项中药工作指标要求。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未达到年度工作指标要求,每项指标扣1分。

4

1.4.4开展中医适宜技术推广、人员交流等中医对口支授工作。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并访谈有关人员。

未开展中医对口支授工作,不得分;未开展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扣1分;未开展人员交流工作,扣1分,工作不到位,酌情扣分(最少每项扣0.5分)。

2

1.4.5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建立中医药视频平台,能参加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召开的视频会议、开展交流、培训与会诊等工作。

实地考查。

未建立视频平台,不得分;未按要求参加视频会议、交流、培训与会诊活动,扣1分。

2

第二章队伍建设(100分)

评价指标

评价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2.1.严格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人员配备的相关要求。(50分)

*2.1.1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60%。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1分。

7

2.1.2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60%,临床科室(口腔科、麻醉科除外)不得招聘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查阅评审前3年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60%,但招聘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得分。

4

2.1.3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60%。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1分。

5

2.1.4护理人员系统接受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培训时间≥100学时)的比例≥70%。

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1分。

5

2.1.5每个临床科室中(口腔科、麻醉科除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人数比例≥60%,同时应符合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的相关要求。

每个临床科室不符合要求,扣1分。

7

2.1.6院级领导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60%。

每低于标准10个百分点,扣1分。

3

2.1.7医院院领导和医务、护理、药剂、教学、科研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经过省级以上中医药政策、中医药知识和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院长应经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政策和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科主任经过中医药政策和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

查阅上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院长不符合要求,扣2分;其他每人不不符合要求,扣1分,部分符合,酌情扣分(每人最少扣0.5分)。

6

2.1.8医院医务、护理、科研、教育等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正、副职负责人)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60%。

查阅上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每低于标准5个百分点,扣1分。

4

2.1.9临床科室负责人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两年以上的比例≥60%。

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1分。

5

2.1.10临床科室负责人(口腔科、麻醉科除外)中应有具备高级中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经过西学中培训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临床科室科主任应符合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的相关要求。

临床科室负责人中应有具备高级中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经过西学中培训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不符合要求,每个科室扣1分;科主任不符合要求,每个科室扣1分。

4

2.2制定中医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20分)

2.2.1制定中医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或在医院中长期规划中有相关内容。

查阅相关资料,并抽查1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无人员队伍建设规划或医院中长期规划中无相关内容,不得分;措施未落实,扣3分,部分落实,酌情扣分(最少每项扣1分)。

5

2.2.2医院年度工作计划中有优化中医药人员结构、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并落实。

查阅上年度工作计划,并抽查1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年度工作计划中无相关措施,不得分;措施未落实,扣3分,部分落实,酌情扣分(最少每项扣1分)。

5

2.2.3医院有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及继承人选拔与激励机制,并组织实施。

查阅相关资料,并访谈相关人员。

无选拔与激励机制,不得分;未组织实施,扣3分。

5

2.2.4开展师承教育,制定师承教育计划和具体措施。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并抽查2项具体措施的落实情况。

未制定师承教育计划和具体措施,不得分;措施未落实,扣3分,部分落实,酌情扣分(最少每项扣1分)。

5

2.3认真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积极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与培训。(30分)

2.3.1根据《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要求,开展以中医药知识与技能为主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查阅相关资料。

未定期考核,不得分;业务水平测评不以中医内容为主,扣4分。

6

2.3.2开展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并抽查3名医师的培训档案。

未开展培训,不得分;未按计划和要求培训,每人扣2分。

4

2.3.3开展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三基”培训。

未开展培训,不得分;未按计划和要求培训,每人扣2分。

5

2.3.4每年承担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5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学分的比例达到100%。

查阅上年度相关资料。

每年承担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5项,每少一项扣1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学分的比例每低于标准5个百分点,扣1分。

4

2.3.5开展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考核。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考核临床科室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5人。

未开展培训,不得分;未考核,扣4分;现场考核不符合要求,每人扣2分,部分符合,酌情扣分(每人最少扣1分)。

6

2.3.6建立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档案,考评记录完整。

抽查3名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技术考评档案。

未建立个人技术考评档案或考评无中医药内容,每人扣2分。

5

第三章临床科室建设(170分)

评价指标

评价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3.1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临床科室,科室命名规范。(20分)

3.1.1临床科室≥14个(至少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感染性疾病科、急诊科、麻醉科),医技科室≥7个(药学部、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营养科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每少1个科室,不得分。

7

*3.1.2医院和临床科室命名符合规定,不得有神经科(中心)、神经内科(中心)、消化科(中心)、风湿免疫科(中心)、免疫科(中心)、泌尿科(中心)等名称。外科二级分科应命名为外一、外二、外三……,不得出现其他命名。

实地考查。

医院名称不规范,不得分;科室名称不规范,每1科室扣4分。

10

3.1.3医院不得张挂不符合规定的荣誉称号。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3

3.2.按照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的相关要求加强科室建设与管理。(25分)

3.2.1门诊、病房、急诊的设置、设施符合相关要求。

实地考查。

门诊、病房、急诊设置与设施不符合要求,每个区域扣2分,部分符合,酌情扣分(每个区域最少扣0.5分)。

5

3.2.2人员结构合理,科室主任、护士长、学术带头人或学科带头人、学术继承人配备满足科室建设与管理的需要。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

不符合要求,每人扣1分。

3

3.2.3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中医特色服务项目。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开展中医特色服务项目的数量未达到要求,每少1项,扣0.5分。

4

3.2.4上级医师正确指导下级医师进行中医药诊治工作。

抽查本年度5份归档病历。

查房记录中无上级医师辨证分析与治疗法则、处方、用药要点讲解记录,每份病历扣0.5分;对下级医师的诊疗缺陷未及时纠正,每份病历扣0.5分。

5

3.2.5及时开展病例讨论,提高中医诊治急危重症、疑难病的水平。

抽查5份讨论病例。

未开展病例讨论,不得分;病例讨论中无中医内容,每例扣1分。

5

3.2.6三级医师的专科继续教育达到相关要求。

查阅相关资料,并现场访谈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以上医师各1人。

未按要求开展继续教育,每人扣1分。

3

3.3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本科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对中医优势病种的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20分)

*3.3.1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科室制定至少3个以上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和特色,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

查阅3个病种诊疗方案及其他相关资料。

无中医诊疗方案,不得分;每少1个病种诊疗方案,扣2分;诊疗方案基本要素(中西医病名、诊断、治疗、难点分析、疗效评价等)不全,每少1个要素,每个病种扣0.5分;未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每个病种扣1分;未体现本科临床实际和特色,每个病种扣0.5分。

4

3.3.2医师掌握本专科诊疗方案。

现场访谈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科室负责人1名),每人访谈1个优势病种,共访谈3个病种。

科室负责人未掌握本科优势病种诊疗方案,扣2分;其他医师未掌握,每人扣1分,掌握不全面,酌情扣分(每人最少扣0.5分)。

4

3.3.3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

抽查3份运行或归档病历(原则上每个病种1份)。

未执行本科诊疗方案,每份病历扣2分,部分执行,酌情扣分(每份病历最少扣0.5分)。

4

3.3.4每年对诊疗方案实施情况及中医优势病种的中医疗效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未对中医优势病种的疗效与特色进行定期分析、总结和评估,每个病种扣1分,总结、分析、评估不到位,酌情扣分(每个病种最少扣0.5分);未对诊疗方案进行优化,每个病种扣1分,优化不符合要求,酌情扣分(每个病种最少扣0.5分)。

4

3.3.5手术科室制定至少3个常见病种围手术期中医诊疗方案,手术病例能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治疗。

查阅相关资料,抽查10份手术病历(应包含3个常见病种)。

未制定围手术期中医诊疗方案,不得分;每少1个病种诊疗方案,扣2分;每少1个常见病种手术病历,扣1分;手术病例未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治疗,每份病历扣0.5分

4

3.4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中医诊疗方案。定期对临床路径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不断完善和改进。(18分)

3.4.1医院至少2个以上科室实施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并制定实施方案。

查阅相关资料(每个科室1个病种)。

未制定中医临床路径实施方案,每个科室扣2分。

4

3.4.2医师掌握本专科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路径。

现场访谈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每个科室1人)。

未掌握本科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路径,每人扣3分;掌握不全面,酌情扣分(每人最少扣1分)。

6

3.4.3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

每个科室抽查2份运行或归档病历。

无临床路径表单,每份病历扣1分;未执行临床路径或诊疗方案,每份病历扣1分。

4

3.4.4每年对临床路径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出完善和改进路径标准的建议。

查阅上年度相关资料。

未对临床路径的实施情况定期检查分析,不得分;未提出改进措施,扣2分。

4

3.5严格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符合相关规定。(25分)

3.5.1入院记录四诊资料完整。

抽查近1年10份归档病历。

四诊资料不完整,每份病历扣0.5分。

5

3.5.2首次病程记录体现理法方药一致性。

理法方药不一致,每份病历扣0.5分。

5

3.5.3病程记录体现理法方药一致性。

理法方药不一致,每份病历扣0.5分。

5

3.5.4中医方药记录格式及书写符合《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要求。

中医方药记录格式及书写不符合要求,每份病历扣0.5分。

5

3.5.5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符合《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要求。

抽查近1年20张门诊饮片处方。

处方格式及书写不符合要求,每张处方扣0.3分。

5

3.6严格执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12分)

3.6.1辨证使用中成药(含中药注射剂)。

抽查近1年10份归档病历。

使用中成药无记录、未辨证或辨证不正确,每份病历扣0.5分。

4

3.6.2门诊用药合理配伍,符合联合用药原则。

抽查近1年20张中成药处方。

无病名诊断、证候诊断,用药不合理(不合理配伍,不符合联合用药原则),每张处方扣0.2分。

4

3.6.3门诊中成药使用剂量、用法正确。

剂量、用法错误,每张处方扣0.2分。

4

3.7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掌握中医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对本科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和急危重症中西医诊断与鉴别诊断的准确性不断提高。(10分)

现场考核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科室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各1名)。

科室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未掌握诊断或鉴别诊断、中医诊疗技术、方剂,每项扣3分;其他医师未掌握,每人每项扣2分。

10

3.8按有关要求,合理配置、应用中医诊疗设备。(10分)

查阅设备清单,并抽查3种设备使用情况(分属于3个科室,每个科室抽1种)。

中医诊疗设备配置未达8类,每少一类,扣1分;未达20种,每少一种,扣1分;设备未使用,每种扣2分。

8

3.9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和中医综合治疗。(15分)

3.9.1开展中医医疗技术项目≥40种。

查阅本年度中医医疗技术项目清单。

每少1项,扣0.5分。

4

*3.9.2采用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占医院门诊总人次的比例≥10%。

查阅上年度医院针灸科、推拿科、康复科等以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为主的科室的门诊人次。

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0.5分。

5

3.9.3设立中医综合治疗室的科室数不低于开设病房的临床科室总数的50%,门诊设立中医综合治疗区。

实地考查,并抽查2个病区。

病区未设立中医综合治疗室,扣3分;门诊未设立中医综合治疗区,扣3分。

6

3.10研制和使用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门诊中药处方数、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处方总数及中药饮片处方数与门诊人次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15分)

3.10.1常年应用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10种。

查阅上年度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入出库单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许可证。

无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不得分;制剂每少1种,扣0.5分;有制剂但未生产,每种扣0.5分(最多扣3分)。

5

*3.10.2门诊处方中,中药(饮片、中成药、医院制剂)处方比例≥60%;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30%。

查阅上年度的统计资料,并抽查核实。

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每个指标扣1分。

7

3.10.3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人次的比例≥50%。

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0.5分。

3

第四章重点专科建设(90分)

评价指标

评价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4.1地市以上中医重点专科(专病)达到一定数量,专科床位、设备、人员、技术及业务达到规定要求。(27分)

4.1.1地市以上中医重点专科(专病)≥2个,至少有1个国家级中医重点专科。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考查。

不达标,不得分。

4

4.1.2专科床位数(不含加床)≥30张。

专科床位数<30张,每低10%,扣1分。

3

4.1.3按照《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要求配备中医诊疗设备,诊疗设备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未按照《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配备中医诊疗设备,不得分;诊疗设备不能满足临床工作需要,扣2分。

4

4.1.4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70%;专科学术带头人在学术团体任职。

查阅相关资料。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每低于标准5个百分点,扣1分;学术带头人不符合要求,扣1分。

4

4.1.5专科诊断水平和中医疗效水平较高,中医辨证论治准确率达到100%。

查阅10份病房运行病历或10份门诊病历。

辨证论治不准确,每份扣2分。

5

4.1.6中医治疗率≥60%,优势病种住院中医治疗率≥70%。

查阅上年度统计资料。

中医治疗率<60%,扣2分;优势病种中医治疗率<70%,每个病种扣1分。

4

4.1.7专科服务量在相应级别中医同专业科室中领先,门诊量、出院人数逐年增加。

查阅评审前3年统计资料。

门诊量未逐年增加,扣1.5分;出院人数未逐年增加,扣1分。

3

4.2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及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确定的优势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主要研究课题应针对优势病种的中医治疗难点。(15分)

4.2.1按照要求制定专科建设发展规划。

查阅相关资料。

未制定专科建设发展规划,不得分,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内容不完整,酌情扣分(最少扣0.5分)。

4

4.2.2制定年度重点专科工作计划。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未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少一年扣1分,工作计划内容不完整或与发展规划不相符,酌情扣分(最少扣0.5分)。

3

4.2.3制定本专科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可体现在年度工作计划中)。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并抽查2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未制定具体措施,不得分;措施未落实,每项扣1分,部分落实,酌情扣分(最少扣0.5分)。

4

4.2.4确定的优势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突出,居本专科收治病种前列。

查阅相关资料。

未确定优势病种,不得分;确定的优势病种达不到收治病种前列,每个病种扣1分;确定的病种中医药特色优势不明显,疗效不突出,酌情扣分(每个病种最少扣0.5分,最多扣1分)。

4

4.3.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定期对中医治疗方法的临床疗效进行评价。(27分)

*4.3.1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科室制定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突出中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

查阅3个病种诊疗方案及其它相关资料。

无中医诊疗方案,不得分;低于3个病种诊疗方案,每少一个病种,扣3分;中医诊疗方案未反映本专科特色,每个病种扣2分,反映不充分,酌情扣分(每个病种最少扣0.5分);诊疗方案基本要素(中西医病名、诊断、中医药综合治疗方法、难点分析、疗效评价等)不全,每少1个要素,每个病种扣0.5分。

8

4.3.2医师掌握本科诊疗方案。

现场访谈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科室负责人1名),每人访谈1个优势病种,共访谈3个病种。

科室负责人未掌握本科优势病种诊疗方案,扣3分;其他医师未掌握,每人扣2分;掌握不全面,每人扣1分。

6

*4.3.3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

抽查3份运行病历(原则上每个病种1份)。

未执行诊疗方案,每份病历扣2分,部分执行,每份病历扣1分。

6

4.3.4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优势病种诊疗方案的实施情况和中医临床疗效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中医疗效评价客观、科学。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未对诊疗方案实施情况和中医临床疗效进行评价,每个病种扣2分;未定期评价,每个病种扣1分;分析、总结、评价不到位,每个病种扣0.5分;中医疗效评价不客观,每个病种扣0.5分。

7

4.4开展本专科临床经验整理与应用,加强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培养专科学术继承人。(10分)

4.4.1有本专科学术经验继承工作计划和措施,有明确的名老中医学术继承人。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并现场考核学术继承人。

未开展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不得分;无工作计划和措施,扣1分;学术继承人不明确,扣1分。

3

4.4.2专科学术继承人掌握名老中医学术经验。

学术继承人未掌握本专科名老中医学术经验,扣1分,掌握不全面,扣0.5分;未能提供原始跟师记录、论文等相关学术继承工作材料,扣2分。

3

4.4.3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及实践经验在专科临床中得到应用。

查阅相关资料,检查代表性2份病历。

不能提供应用本专业有代表性的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及实践经验应用证据者,扣2分;未在病历中体现,每份扣1分。

2

4.4.4开展本专科领域文献记载的中医诊疗方法挖掘、整理与应用。

查阅相关资料。

未开展挖掘、整理工作,不得分;未将其中有效的中医诊疗方法应用于临床,扣1分。

2

4.5开展专科诊疗技术及特色疗法,研制和使用专科中药制剂。(11分)

4.5.1至少有3项专科技术及特色疗法操作规范,并在临床应用。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访谈与考核2名医师。

专科技术及特色疗法每少一项,扣1分;操作规范不具体,每项扣0.5分;未在临床应用,每项扣1分。

3

4.5.2医师熟练掌握本专科技术及特色疗法。

考核不合格,每人扣2分。

4

4.5.3临床应用的专科中药制剂品种≥2种。

查阅相关资料。

少于2个品种,每少一种,扣1.5分。

3

4.5.4制定专科中药制剂研究计划并实施。

无计划,不得分;未实施,扣0.5分。

1

第五章中药药事管理(80分)

评价指标

评价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5.1医院药事管理组织定期对临床使用中药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合理遴选医疗机构内使用的中药。(2分)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未对临床使用中药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不得分;每年少于2次,扣1分。

2

5.2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24分)

5.2.1设有中药饮片库房、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周转库、中药煎药室。

实地考查。

每少1个部门(组),扣0.5分。

3

5.2.2中药房应当远离各种污染源,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调剂室、中药煎药室应配备有效的通风、除尘、防积水以及消防等设施。

中药房距各种污染源较近,扣0.5分;缺少有效的通风、除尘、防积水、消防设施,每少一种扣0.5分。

2

5.2.3中药饮片调剂室面积≥80平方米;中成药调剂室面积≥40平方米。中成药调剂室、中药饮片调剂室面积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

中药饮片调剂室面积低于80平方米,扣2分;中成药调剂室面积低于40平方米,扣2分;中成药、中药饮片调剂室面积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不相适应,每项扣1分。

5

5.2.4中药房的设备(器具)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

设备(器具)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不相适应,酌情扣分。

2

5.2.5中药房人员配备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相适应。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实地考查。

中药房人员配备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不相适应,酌情扣分。

2

5.2.6中药房主任或副主任中,应当有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资料。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

5.2.7中药饮片质量验收负责人应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老药工。中药饮片调剂复核人员应具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小包装饮片的复核人员应具有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煎药室负责人应具有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煎药人员应为中药学专业人员或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资料。

不符合要求,每人扣1分。

5

5.2.8制定以中药内容为主的在职教育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查阅审查前2年相关资料。

无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不得分;有培训计划,未实施,扣1分。

2

5.3严格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18分)

*5.3.1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采购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供应商资质齐全并对其定期评估。

查阅相关资料(如中药饮片采购制度、采购计划、供应商资质档案、评估记录等)。

无中药采购制度或供应商资质不符合要求或有伪、劣药品及明令禁止购销的产品,不得分;采购制度不完善,扣1分;评估记录不完整,扣1分。

5

5.3.2中药饮片验收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记录完整。

查阅上年度中药饮片采购质量管理制度及进货质量验收记录。

无制度或无记录,不得分;制度不完善,扣1分;记录不完整,扣1分。

3

5.3.3中药饮片储存管理规范,有保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设施条件,做到定期养护。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中药饮片有变质、霉变、生虫、串药等现象或无储存管理规范、制度,不得分;设施条件不完善,扣1分;养护记录不完整,扣1分。

3

5.3.4毒性中药饮片、按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管理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考查,并抽查10张毒性中药饮片、按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处方。

未按规定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扣1分;账物不符,扣1分;含毒性中药饮片、按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处方调剂不符合规定,每张扣0.2分。

2

5.3.5建立中药饮片处方调剂制度和操作规范,严格处方的审核和调剂复核,调剂复核率100%,每剂重量误差应在±5%以内。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考查,并抽查1日中药饮片处方和调剂后的中药饮片处方20剂。

无饮片调剂制度和操作规范,不得分;未按规定审核或无复核签字,每张处方扣0.5分(最多扣2分);重量误差不符合要求,每剂扣0.5分(最多扣2分)。

5

5.4按要求积极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5分)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考查。

小包装中药饮片少于300种,不得分。

5

5.5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15分)

5.5.1有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煎药室工作制度和相关设备的标准化操作程序,严格煎药的质量控制、监测工作。

无工作制度和相关设备的标准化操作程序或未开展质量控制、监测工作,不得分;质量控制、监测工作不到位,酌情扣分(最少扣1分,最多扣3分)。

5

5.5.2煎药室布局合理,配备完善的煎药设备设施和辅助用具,流程合理。

布局不合理,扣0.5分;流程不合理,扣0.5分;设施设备和辅助用具配备不完善,扣0.5分。

2

5.5.3煎药室应当定期消毒。煎药设备设施、容器使用前应确保清洁,有清洁规程和每日清洁记录。

未定期消毒、无清洁规程或无每日清洁记录,不得分;消毒记录和每日清洁记录不完整,每项扣1分。

3

5.5.4煎药室面积与本单位的业务规模(煎药工作量)相适应。

煎药室面积与本单位的业务规模(煎药工作量)不相适应,酌情扣分。

2

5.5.5煎药操作记录完整,操作方法符合要求。待煎药物先行浸泡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剂药一般煎煮2次,煎煮时间根据方剂的功能主治和药物的功效确定。凡注明有先煎、后下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或医嘱操作。

无操作记录,不得分;记录不完整,扣1分;煎药操作方法不符合要求,每处扣0.5分。

3

5.5.6能提供中药急煎服务。

查阅相关资料。

不能提供急煎服务,或急煎不能在2小时内完成,不得分。

2

5.6严格执行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规定。(3分)

现场抽查10种中药饮片的调剂给付(查阅相关资料,现场访谈医师和药房工作人员)。

中药饮片调剂给付不符合规定,每种扣0.5分。

3

5.7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3分)

5.7.1中药制剂的配制管理规范,委托加工的制剂须经相应部门批准,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无制剂配制记录或未经批准委托加工或委托加工批件不符合规定,不得分;配制记录不完善,扣1分。

2

5.7.2中药制剂在医疗机构之间的调剂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查阅相关资料。

中药制剂在医疗机构之间的调剂使用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1

5.8临床药师参与中药药物治疗,促进安全与合理用药。(10分)

5.8.1医院配备有临床药师,提供中药咨询服务,促进中药合理使用。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无临床药师,扣2分;无中药咨询窗口或工作台,扣1分;无咨询记录,扣1分。

2

5.8.2建立中药安全性监测管理制度和中药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制度,按规定报告中药不良反应。

查阅相关资料并抽查3份病历。

无制度或无中药不良反应报告记录,不得分;未按照规定上报不良反应,每例扣1分。

3

5.8.3定期开展中药处方评价工作,规范处方(用药医嘱)开具、审核、调配、核发、用药指导等行为。

查看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未开展评价工作,不得分;评价内容不完善,扣2分;评价结果未公布,扣1分。

3

5.8.4对患者开展中药及中药合理用药知识宣传与教育。

查看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未开展宣传与教育,不得分。

2

第六章中医护理(70分)

评价指标

评价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6.1参照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开展中医护理工作。(23分)

6.1.1制定落实《指南》的计划与具体措施(可体现在医院年度工作计划中)。

查阅相关资料并抽查1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无相关计划和措施,不得分;措施未落实,每项扣1分。

2

6.1.2明确护理管理部门的中医护理管理职能和管理人员职责。

查阅相关资料。

护理管理部门的职能不明确,扣1分;主管院长、护理部主任、科护士长、护士长的职责不明确,每人扣0.5分。

3

6.1.3病房护理人员总数与病区实际开放床位数的比例达到0.4:1的要求。

实地考查,并抽查近3个月护理人员排班表。

病房护理人员总数与病区实际开放床位数的比例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4

6.1.4制定护理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计划,体现不同层次人员的培训内容与学时要求,定期考核,措施到位。

查阅培训计划及中级、初级护士技术档案各2份。

无计划或计划中未体现中医药内容,不得分;计划未落实或原始资料记录不全面,每份技术档案扣0.5分;培训内容与学时不符合要求,每份技术档案扣0.5分。

4

*6.1.5积极开展中医护理技术操作,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不少于2项。

抽查2个科室,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医院未开展中医护理技术操作,不得分;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少于2项,每科扣1分。

4

6.1.6开展中医特色护理质量评价工作。

查阅上年度相关资料。

未开展中医特色护理质量评价工作,不得分;记录不完整,扣1分。

3

6.1.7建立护理与医务、药剂、后勤等相关部门支持开展中医护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并定期(至少半年1次)召开会议。

查阅相关资料。

无会议记录,不得分;协调机制落实不到位,扣1分。

3

6.2执行《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开展辨证施护。(23分)

6.2.1制定中医护理常规并组织实施。

现场抽查2个病区的相关资料。

中医护理常规少于2个,每个病区扣3.5分;未组织实施,每个病种扣1.5分。

7

6.2.2积极开展专科中医特色护理,包括为患者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抽查1个病区,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每个病区访谈1名患者。

未开展专科中医特色护理,不得分;未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扣4分。

9

6.2.3在入院评估等记录中,体现辨证施护内容。

抽查2份运行病历,并实地考查。

未体现辨证施护内容,每份扣3.5分;中医护理与辨证不一致,每份扣1.5分。

7

6.3护士掌握本科常见病的中医护理常规和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能够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24分)

6.3.1护士掌握本科常见病的中医护理常规。

现场考核2名护士(含1名护士长)。

护士长未掌握本科常见病的中医护理常规,扣3.5分,护士未掌握,扣2.5分;掌握不全面,酌情扣分(每人最少扣0.5分,最多扣2分)。

5

6.3.2护士掌握中医护理技术操作。

按照护理操作百分制打分表进行打分,每项操作得分90—95分,每人扣1分;85—89分,每人扣3分;低于85分,每人扣6分。

12

6.3.3护士能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现场考核2名护士。

护士不能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不得分;内容不完整,酌情扣分(每人最少扣0.5分,最多扣2分。)

6

第七章文化建设(60分)

评价指标

评价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7.1医院重视中医药文化建设。(6分)

7.1.1贯彻执行《关于加强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及《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等相关文件要求。

查阅相关资料。

无相关会议记录,不得分。

3

7.1.2制定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查阅相关资料,并抽查2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未制定实施方案,不得分;措施未落实,每项扣1.5分。

3

7.2医院价值观念体系体现中医药文化。(12分)

7.2.1医院宗旨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的价值观念。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无医院宗旨或未体现,不得分;正在征集或制定过程中,扣2分;体现不充分,扣1.5分。

4

7.2.2医院发展战略体现发展中医药事业、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总体定位。

无发展战略或未体现,不得分;正在征集或制定过程中,扣2分;体现不充分,扣1.5分。

4

7.2.3院训体现中医医院的宗旨。

无院训或未体现,不得分;正在征集或制定过程中,扣2分;体现不充分,扣1.5分。

4

7.3建立并不断完善行为规范体系,形成富含中医药文化特色的服务文化和管理文化。(19分)

7.3.1医师诊疗行为规范,体现中医理念和思维。

现场考核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诊疗行为不规范,每人扣2分;诊疗行为未体现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运用,每人扣2分。

9

7.3.2医院员工言语仪表规范。

现场考核3名员工(窗口服务人员、医技人员,门诊服务台人员各1名)。

医院员工言语仪表不规范,每人扣1分。

3

7.3.3具有体现中医药文化的特定礼仪。

查阅相关资料。

无特定礼仪,不得分。

3

7.3.4制定体现中医医院特点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并开展培训。

查阅相关资料。

未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不得分;未体现中医医院特点,扣3分;未开展培训,扣2分。

4

7.4参照中医医院环境形象建设范例,开展中医医院环境形象体系建设。(23分)

7.4.1庭院建设体现中医药文化。

实地考查。

庭院建设未体现中医药文化,不得分,体现不充分,扣2分。

3

*7.4.2门诊走廊、候诊区和住院部走廊宣传中医药知识,使用中医病名和中医术语,并与所在科室的中医药特色相结合,中药候药区宣传中医药相关知识。

门诊走廊、候诊区和住院部走廊未宣传中医药知识,每个区域扣5分;未使用中医病名或中医术语,每个区域扣3分;未与科室特色相结合,每科扣2分;中药侯药区未宣传中医药相关知识,扣5分;宣传不充分,扣3分。

20

第八章预防保健(40分)

评价指标

评价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8.1为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支撑。(6分)

8.1.1医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有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内容,有明确的发展目标。

查阅相关资料。

医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无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内容,不得分;发展目标不明确,扣1.5分。

3

8.1.2医院制定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并抽查2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医院未制定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工作计划,不得分;具体措施未落实,每项扣1分;部分落实,每项扣0.5分。

3

8.2按照中医预防保服务提供平台建设基本规范,合理设置和建设中医预防保服务平台。(17分)

8.2.1具有提供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平台,具有健康状态辨识、风险评估、健康咨询与指导、健康干预等功能。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考查。

无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平台,功能不满足,不得分。

4

8.2.2人员配备满足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功能的需要,专职医护人员不少于4人,中医类别人员≥70%,其中应当有一名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医护人员配备不足4人,或中医类别人员<70%,或无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不得分。

5

8.2.3设备配置满足中医预防保健服务需要。

查阅科室设备清单,并实地考查。

设备配置不能满足中医预防保健服务需要,酌情扣分。

4

8.2.4建立有关工作制度、服务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

查阅相关资料。

无工作制度,扣1分;无服务规范,扣1分;无技术操作规范,扣2分;工作制度、规范不全,每项扣0.5分;技术操作规范不全,扣1分。

4

8.3按照要求规范提供中医预防保健服务。(10分)

8.3.1提供规范化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服务流程合理。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材料,并实地考查。

未提供服务,不得分;流程不合理,扣1分;不能提供原始材料,扣1分。

2

8.3.2建立健康管理数据库。

未建立数据库,不得分;不能提供原始材料,扣2分。

3

8.3.3开展中医体检和评估。

未开展中医体检和评估,不得分;中医体检和评估不到位,扣1分。

2

8.3.4提供中医预防保健干预服务(包括中医健康教育和指导,中医技术方法干预等)。

未提供中医干预服务,不得分;服务不到位,扣2分。

3

8.4积极应用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技术,技术应用符合相关规范。(7分)

8.4.1积极应用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技术(如膏方、针刺、灸法、火罐、推拿、贴敷、足疗、药浴、熏蒸、药膳、刮痧等)≥5项。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未开展,不得分;<5项,每少1项,扣1分。

4

8.4.2技术应用符合相关规范。

技术应用不规范,每项扣1分。

3

第二部分综合服务功能(350分)

第一章基本要求和医院服务(40分)

一、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5分)

评审指标

评审方法

评审细则

分值

1.1.1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4分)

1.1.1.1医院管理和服务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服务宗旨、管理理念和管理措施体现医院公益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查阅相关资料。

未体现公益性,不得分。

2

1.1.1.2参加并完成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社会公益项目。

未参加并完成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各类扶贫、防病、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项目及边远地区医疗服务援助项目,或未开展、举办多种形式社会公益性活动(如义诊、健康咨询、募捐等)等,不得分。

1

1.1.1.3承担政府分配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为社区、农村基层培养卫生人才的指令性任务,制定相关的制度、培训方案,并有具体措施予以保障。

无制度,扣0.3分;项目培养资料(包括学员名单、授课课件、学时、考核和评价等)不完整,扣0.4分;无保障措施,扣0.3分。

1

*1.1.2.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编制及实有床位数均≥100张,科室设置、每床建筑面积、人员配备和设备、设施符合二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3分)

查阅相关资料。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3

二、医院服务(17分)

三、应急管理(9分)

…………。

四、临床医学教育(7分)

…………。

第二章患者安全(30分)

…………。

第三章医疗质量(170分)

一、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与制度(10分)

…………。

二、医疗技术管理(15分)

…………。

三、医技科室质量管理(40分)

(一)临床检验质量管理(20分)

…………。

(二)医学影像质量管理(20分)

…………。

四、其他科室质量管理(85分)

(一)手术治疗管理(20分)

…………。

(二)麻醉治疗管理(15分)

…………。

(三)感染性疾病管理(10分)

…………。

(四)输血管理与持续改进(15分)

…………。

(五)医院感染管理(25分)

…………。

五、病历(案)质量管理(20分)

…………。

第四章药事管理(35分)

…………。

第五章护理质量管理(35分)

…………。

第六章医院管理(40分)

…………。

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2012年版)

总体说明:

一、本细则所有指标均为必查指标,适用于所有二级公立中医医院,民营中医医院参照执行。

二、本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以*标示),具备否决作用。

三、本细则各指标评分只在指标分数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第一部分中医药服务功能(650分)

第一章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40分)

评审指标

评审方法

评审细则

分值

1.1依据功能与任务,确定医院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体现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院发展方向,有明确的发展目标,重在提高中医临床疗效。(4分)

查阅相关资料,并抽查2项具体措施的落实情况。

医院未确定发展战略或未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或发展规划未体现以中医为主方向,不得分;不能提供原始资料,扣2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未落实,每项扣2分,部分落实,酌情扣分(最少每项扣0.5分)。

4

1.2围绕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并按年度定期评价。(12分)

1.2.1医院年度工作计划能够体现医院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指导思想,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医院未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或工作计划中无具体措施,不得分;不能提供原始资料,扣1.5分。

3

1.2.2有发展中医重点专科、学科和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的具体措施和明确的资金投入。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无具体措施,每项扣1分;无资金投入,每项扣1分,措施未落实,每项扣1分,部分落实,酌情扣分(最少每项扣0.5分)。

3

1.2.3医院对影响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关键问题有系统的调研分析(至少每年一次),并制订针对性措施。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并抽查2项具体措施的落实情况。

未定期开展调研分析或无针对性措施,不得分;措施未落实,每项扣1.5分,部分落实,酌情扣分(最少每项扣0.5分)。

3

1.2.4医院对中医药特色指标(包括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比例、中药人员占药学人员比例、中药处方占处方总数的比例,中药饮片处方占处方总数的比例等)定期(至少每年一次)进行考核、分析。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未定期进行考核、分析,不得分;分析不具体,扣1.5分。

3

1.3医院管理体系中建立引导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作为重要指标。

(10分)

1.3.1医院制定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鼓励和考核制度。

查阅相关资料,并访谈有关人员。

未制定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鼓励和考核制度,不得分;制度不完善(如制度不系统,分散在各种相关制度中),扣1分;已制定,未实施,扣1分。

2

*1.3.2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相关指标。

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无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指标,不得分;已建立,未实施,扣3分。

6

1.3.3医院实行绩效工资管理,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情况的考核结果体现在科室分配方案中。

未实行绩效工资管理,或考核结果未体现在科室分配方案中,不得分。

2

1.4积极开展中医对口支援工作,并制定鼓励措施。(14分)

1.4.1将对口支援县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中医药工作纳入院长目标责任制与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并有相关鼓励措施。

查阅上年度相关资料。

未纳入院长目标责任制,扣1分;未纳入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扣1分;无确定的对口支援单位,扣1分;无鼓励措施,扣1分。

3

1.4.2开展中医适宜技术推广、人员交流等中医对口支援工作。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并访谈有关人员。

未开展中医对口支援工作,不得分;未开展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扣1.5分;未开展人员交流工作,扣1.5分,工作不到位,酌情扣分(最少每项扣0.5分)。

3

*1.4.3能发挥基层中医药工作龙头作用,所在区县基层中医药工作达到《“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2012]11号)明确提出的4项中药工作指标要求。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未达到年度工作指标要求,每项指标扣1分。

4

1.4.4开展中医适宜技术推广、人员交流等中医对口支授工作。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并访谈有关人员。

未开展中医对口支授工作,不得分;未开展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扣1分;未开展人员交流工作,扣1分,工作不到位,酌情扣分(最少每项扣0.5分)。

2

1.4.5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建立中医药视频平台,能参加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召开的视频会议、开展交流、培训与会诊等工作。

实地考查。

未建立视频平台,不得分;未按要求参加视频会议、交流、培训与会诊活动,扣1分。

2

第二章队伍建设(100分)

评价指标

评价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2.1.严格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人员配备的相关要求。(50分)

*2.1.1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60%。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1分。

7

2.1.2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60%,临床科室(口腔科、麻醉科除外)不得招聘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查阅评审前3年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60%,但招聘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得分。

4

2.1.3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60%。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1分。

5

2.1.4护理人员系统接受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培训时间≥100学时)的比例≥70%。

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1分。

5

2.1.5每个临床科室中(口腔科、麻醉科除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人数比例≥60%,同时应符合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的相关要求。

每个临床科室不符合要求,扣1分。

7

2.1.6院级领导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60%。

每低于标准10个百分点,扣1分。

3

2.1.7医院院领导和医务、护理、药剂、教学、科研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经过省级以上中医药政策、中医药知识和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院长应经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政策和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科主任经过中医药政策和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

查阅上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院长不符合要求,扣2分;其他每人不不符合要求,扣1分,部分符合,酌情扣分(每人最少扣0.5分)。

6

2.1.8医院医务、护理、科研、教育等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正、副职负责人)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60%。

查阅上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每低于标准5个百分点,扣1分。

4

2.1.9临床科室负责人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两年以上的比例≥60%。

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1分。

5

2.1.10临床科室负责人(口腔科、麻醉科除外)中应有具备高级中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经过西学中培训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临床科室科主任应符合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的相关要求。

临床科室负责人中应有具备高级中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经过西学中培训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不符合要求,每个科室扣1分;科主任不符合要求,每个科室扣1分。

4

2.2制定中医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20分)

2.2.1制定中医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或在医院中长期规划中有相关内容。

查阅相关资料,并抽查1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无人员队伍建设规划或医院中长期规划中无相关内容,不得分;措施未落实,扣3分,部分落实,酌情扣分(最少每项扣1分)。

5

2.2.2医院年度工作计划中有优化中医药人员结构、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并落实。

查阅上年度工作计划,并抽查1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年度工作计划中无相关措施,不得分;措施未落实,扣3分,部分落实,酌情扣分(最少每项扣1分)。

5

2.2.3医院有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及继承人选拔与激励机制,并组织实施。

查阅相关资料,并访谈相关人员。

无选拔与激励机制,不得分;未组织实施,扣3分。

5

2.2.4开展师承教育,制定师承教育计划和具体措施。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并抽查2项具体措施的落实情况。

未制定师承教育计划和具体措施,不得分;措施未落实,扣3分,部分落实,酌情扣分(最少每项扣1分)。

5

2.3认真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积极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与培训。(30分)

2.3.1根据《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要求,开展以中医药知识与技能为主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查阅相关资料。

未定期考核,不得分;业务水平测评不以中医内容为主,扣4分。

6

2.3.2开展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并抽查3名医师的培训档案。

未开展培训,不得分;未按计划和要求培训,每人扣2分。

4

2.3.3开展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三基”培训。

未开展培训,不得分;未按计划和要求培训,每人扣2分。

5

2.3.4每年承担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5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学分的比例达到100%。

查阅上年度相关资料。

每年承担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5项,每少一项扣1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学分的比例每低于标准5个百分点,扣1分。

4

2.3.5开展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考核。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考核临床科室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5人。

未开展培训,不得分;未考核,扣4分;现场考核不符合要求,每人扣2分,部分符合,酌情扣分(每人最少扣1分)。

6

2.3.6建立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档案,考评记录完整。

抽查3名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技术考评档案。

未建立个人技术考评档案或考评无中医药内容,每人扣2分。

5

第三章临床科室建设(170分)

评价指标

评价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3.1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临床科室,科室命名规范。(20分)

3.1.1临床科室≥14个(至少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感染性疾病科、急诊科、麻醉科),医技科室≥7个(药学部、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营养科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每少1个科室,不得分。

7

*3.1.2医院和临床科室命名符合规定,不得有神经科(中心)、神经内科(中心)、消化科(中心)、风湿免疫科(中心)、免疫科(中心)、泌尿科(中心)等名称。外科二级分科应命名为外一、外二、外三……,不得出现其他命名。

实地考查。

医院名称不规范,不得分;科室名称不规范,每1科室扣4分。

10

3.1.3医院不得张挂不符合规定的荣誉称号。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3

3.2.按照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的相关要求加强科室建设与管理。(25分)

3.2.1门诊、病房、急诊的设置、设施符合相关要求。

实地考查。

门诊、病房、急诊设置与设施不符合要求,每个区域扣2分,部分符合,酌情扣分(每个区域最少扣0.5分)。

5

3.2.2人员结构合理,科室主任、护士长、学术带头人或学科带头人、学术继承人配备满足科室建设与管理的需要。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

不符合要求,每人扣1分。

3

3.2.3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中医特色服务项目。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开展中医特色服务项目的数量未达到要求,每少1项,扣0.5分。

4

3.2.4上级医师正确指导下级医师进行中医药诊治工作。

抽查本年度5份归档病历。

查房记录中无上级医师辨证分析与治疗法则、处方、用药要点讲解记录,每份病历扣0.5分;对下级医师的诊疗缺陷未及时纠正,每份病历扣0.5分。

5

3.2.5及时开展病例讨论,提高中医诊治急危重症、疑难病的水平。

抽查5份讨论病例。

未开展病例讨论,不得分;病例讨论中无中医内容,每例扣1分。

5

3.2.6三级医师的专科继续教育达到相关要求。

查阅相关资料,并现场访谈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以上医师各1人。

未按要求开展继续教育,每人扣1分。

3

3.3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本科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对中医优势病种的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20分)

*3.3.1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科室制定至少3个以上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和特色,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

查阅3个病种诊疗方案及其他相关资料。

无中医诊疗方案,不得分;每少1个病种诊疗方案,扣2分;诊疗方案基本要素(中西医病名、诊断、治疗、难点分析、疗效评价等)不全,每少1个要素,每个病种扣0.5分;未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每个病种扣1分;未体现本科临床实际和特色,每个病种扣0.5分。

4

3.3.2医师掌握本专科诊疗方案。

现场访谈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科室负责人1名),每人访谈1个优势病种,共访谈3个病种。

科室负责人未掌握本科优势病种诊疗方案,扣2分;其他医师未掌握,每人扣1分,掌握不全面,酌情扣分(每人最少扣0.5分)。

4

3.3.3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

抽查3份运行或归档病历(原则上每个病种1份)。

未执行本科诊疗方案,每份病历扣2分,部分执行,酌情扣分(每份病历最少扣0.5分)。

4

3.3.4每年对诊疗方案实施情况及中医优势病种的中医疗效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未对中医优势病种的疗效与特色进行定期分析、总结和评估,每个病种扣1分,总结、分析、评估不到位,酌情扣分(每个病种最少扣0.5分);未对诊疗方案进行优化,每个病种扣1分,优化不符合要求,酌情扣分(每个病种最少扣0.5分)。

4

3.3.5手术科室制定至少3个常见病种围手术期中医诊疗方案,手术病例能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治疗。

查阅相关资料,抽查10份手术病历(应包含3个常见病种)。

未制定围手术期中医诊疗方案,不得分;每少1个病种诊疗方案,扣2分;每少1个常见病种手术病历,扣1分;手术病例未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治疗,每份病历扣0.5分

4

3.4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中医诊疗方案。定期对临床路径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不断完善和改进。(18分)

3.4.1医院至少2个以上科室实施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并制定实施方案。

查阅相关资料(每个科室1个病种)。

未制定中医临床路径实施方案,每个科室扣2分。

4

3.4.2医师掌握本专科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路径。

现场访谈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每个科室1人)。

未掌握本科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路径,每人扣3分;掌握不全面,酌情扣分(每人最少扣1分)。

6

3.4.3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

每个科室抽查2份运行或归档病历。

无临床路径表单,每份病历扣1分;未执行临床路径或诊疗方案,每份病历扣1分。

4

3.4.4每年对临床路径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出完善和改进路径标准的建议。

查阅上年度相关资料。

未对临床路径的实施情况定期检查分析,不得分;未提出改进措施,扣2分。

4

3.5严格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符合相关规定。(25分)

3.5.1入院记录四诊资料完整。

抽查近1年10份归档病历。

四诊资料不完整,每份病历扣0.5分。

5

3.5.2首次病程记录体现理法方药一致性。

理法方药不一致,每份病历扣0.5分。

5

3.5.3病程记录体现理法方药一致性。

理法方药不一致,每份病历扣0.5分。

5

3.5.4中医方药记录格式及书写符合《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要求。

中医方药记录格式及书写不符合要求,每份病历扣0.5分。

5

3.5.5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符合《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要求。

抽查近1年20张门诊饮片处方。

处方格式及书写不符合要求,每张处方扣0.3分。

5

3.6严格执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12分)

3.6.1辨证使用中成药(含中药注射剂)。

抽查近1年10份归档病历。

使用中成药无记录、未辨证或辨证不正确,每份病历扣0.5分。

4

3.6.2门诊用药合理配伍,符合联合用药原则。

抽查近1年20张中成药处方。

无病名诊断、证候诊断,用药不合理(不合理配伍,不符合联合用药原则),每张处方扣0.2分。

4

3.6.3门诊中成药使用剂量、用法正确。

剂量、用法错误,每张处方扣0.2分。

4

3.7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掌握中医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对本科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和急危重症中西医诊断与鉴别诊断的准确性不断提高。(10分)

现场考核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科室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各1名)。

科室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未掌握诊断或鉴别诊断、中医诊疗技术、方剂,每项扣3分;其他医师未掌握,每人每项扣2分。

10

3.8按有关要求,合理配置、应用中医诊疗设备。(10分)

查阅设备清单,并抽查3种设备使用情况(分属于3个科室,每个科室抽1种)。

中医诊疗设备配置未达8类,每少一类,扣1分;未达20种,每少一种,扣1分;设备未使用,每种扣2分。

8

3.9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和中医综合治疗。(15分)

3.9.1开展中医医疗技术项目≥40种。

查阅本年度中医医疗技术项目清单。

每少1项,扣0.5分。

4

*3.9.2采用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占医院门诊总人次的比例≥10%。

查阅上年度医院针灸科、推拿科、康复科等以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为主的科室的门诊人次。

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0.5分。

5

3.9.3设立中医综合治疗室的科室数不低于开设病房的临床科室总数的50%,门诊设立中医综合治疗区。

实地考查,并抽查2个病区。

病区未设立中医综合治疗室,扣3分;门诊未设立中医综合治疗区,扣3分。

6

3.10研制和使用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门诊中药处方数、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处方总数及中药饮片处方数与门诊人次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15分)

3.10.1常年应用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10种。

查阅上年度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入出库单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许可证。

无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不得分;制剂每少1种,扣0.5分;有制剂但未生产,每种扣0.5分(最多扣3分)。

5

*3.10.2门诊处方中,中药(饮片、中成药、医院制剂)处方比例≥60%;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30%。

查阅上年度的统计资料,并抽查核实。

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每个指标扣1分。

7

3.10.3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人次的比例≥50%。

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0.5分。

3

第四章重点专科建设(90分)

评价指标

评价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4.1地市以上中医重点专科(专病)达到一定数量,专科床位、设备、人员、技术及业务达到规定要求。(27分)

4.1.1地市以上中医重点专科(专病)≥2个,至少有1个国家级中医重点专科。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考查。

不达标,不得分。

4

4.1.2专科床位数(不含加床)≥30张。

专科床位数<30张,每低10%,扣1分。

3

4.1.3按照《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要求配备中医诊疗设备,诊疗设备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未按照《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配备中医诊疗设备,不得分;诊疗设备不能满足临床工作需要,扣2分。

4

4.1.4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70%;专科学术带头人在学术团体任职。

查阅相关资料。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每低于标准5个百分点,扣1分;学术带头人不符合要求,扣1分。

4

4.1.5专科诊断水平和中医疗效水平较高,中医辨证论治准确率达到100%。

查阅10份病房运行病历或10份门诊病历。

辨证论治不准确,每份扣2分。

5

4.1.6中医治疗率≥60%,优势病种住院中医治疗率≥70%。

查阅上年度统计资料。

中医治疗率<60%,扣2分;优势病种中医治疗率<70%,每个病种扣1分。

4

4.1.7专科服务量在相应级别中医同专业科室中领先,门诊量、出院人数逐年增加。

查阅评审前3年统计资料。

门诊量未逐年增加,扣1.5分;出院人数未逐年增加,扣1分。

3

4.2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及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确定的优势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主要研究课题应针对优势病种的中医治疗难点。(15分)

4.2.1按照要求制定专科建设发展规划。

查阅相关资料。

未制定专科建设发展规划,不得分,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内容不完整,酌情扣分(最少扣0.5分)。

4

4.2.2制定年度重点专科工作计划。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未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少一年扣1分,工作计划内容不完整或与发展规划不相符,酌情扣分(最少扣0.5分)。

3

4.2.3制定本专科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可体现在年度工作计划中)。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并抽查2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未制定具体措施,不得分;措施未落实,每项扣1分,部分落实,酌情扣分(最少扣0.5分)。

4

4.2.4确定的优势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突出,居本专科收治病种前列。

查阅相关资料。

未确定优势病种,不得分;确定的优势病种达不到收治病种前列,每个病种扣1分;确定的病种中医药特色优势不明显,疗效不突出,酌情扣分(每个病种最少扣0.5分,最多扣1分)。

4

4.3.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定期对中医治疗方法的临床疗效进行评价。(27分)

*4.3.1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科室制定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突出中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

查阅3个病种诊疗方案及其它相关资料。

无中医诊疗方案,不得分;低于3个病种诊疗方案,每少一个病种,扣3分;中医诊疗方案未反映本专科特色,每个病种扣2分,反映不充分,酌情扣分(每个病种最少扣0.5分);诊疗方案基本要素(中西医病名、诊断、中医药综合治疗方法、难点分析、疗效评价等)不全,每少1个要素,每个病种扣0.5分。

8

4.3.2医师掌握本科诊疗方案。

现场访谈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科室负责人1名),每人访谈1个优势病种,共访谈3个病种。

科室负责人未掌握本科优势病种诊疗方案,扣3分;其他医师未掌握,每人扣2分;掌握不全面,每人扣1分。

6

*4.3.3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

抽查3份运行病历(原则上每个病种1份)。

未执行诊疗方案,每份病历扣2分,部分执行,每份病历扣1分。

6

4.3.4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优势病种诊疗方案的实施情况和中医临床疗效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中医疗效评价客观、科学。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未对诊疗方案实施情况和中医临床疗效进行评价,每个病种扣2分;未定期评价,每个病种扣1分;分析、总结、评价不到位,每个病种扣0.5分;中医疗效评价不客观,每个病种扣0.5分。

7

4.4开展本专科临床经验整理与应用,加强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培养专科学术继承人。(10分)

4.4.1有本专科学术经验继承工作计划和措施,有明确的名老中医学术继承人。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并现场考核学术继承人。

未开展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不得分;无工作计划和措施,扣1分;学术继承人不明确,扣1分。

3

4.4.2专科学术继承人掌握名老中医学术经验。

学术继承人未掌握本专科名老中医学术经验,扣1分,掌握不全面,扣0.5分;未能提供原始跟师记录、论文等相关学术继承工作材料,扣2分。

3

4.4.3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及实践经验在专科临床中得到应用。

查阅相关资料,检查代表性2份病历。

不能提供应用本专业有代表性的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及实践经验应用证据者,扣2分;未在病历中体现,每份扣1分。

2

4.4.4开展本专科领域文献记载的中医诊疗方法挖掘、整理与应用。

查阅相关资料。

未开展挖掘、整理工作,不得分;未将其中有效的中医诊疗方法应用于临床,扣1分。

2

4.5开展专科诊疗技术及特色疗法,研制和使用专科中药制剂。(11分)

4.5.1至少有3项专科技术及特色疗法操作规范,并在临床应用。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访谈与考核2名医师。

专科技术及特色疗法每少一项,扣1分;操作规范不具体,每项扣0.5分;未在临床应用,每项扣1分。

3

4.5.2医师熟练掌握本专科技术及特色疗法。

考核不合格,每人扣2分。

4

4.5.3临床应用的专科中药制剂品种≥2种。

查阅相关资料。

少于2个品种,每少一种,扣1.5分。

3

4.5.4制定专科中药制剂研究计划并实施。

无计划,不得分;未实施,扣0.5分。

1

第五章中药药事管理(80分)

评价指标

评价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5.1医院药事管理组织定期对临床使用中药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合理遴选医疗机构内使用的中药。(2分)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未对临床使用中药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不得分;每年少于2次,扣1分。

2

5.2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24分)

5.2.1设有中药饮片库房、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周转库、中药煎药室。

实地考查。

每少1个部门(组),扣0.5分。

3

5.2.2中药房应当远离各种污染源,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调剂室、中药煎药室应配备有效的通风、除尘、防积水以及消防等设施。

中药房距各种污染源较近,扣0.5分;缺少有效的通风、除尘、防积水、消防设施,每少一种扣0.5分。

2

5.2.3中药饮片调剂室面积≥80平方米;中成药调剂室面积≥40平方米。中成药调剂室、中药饮片调剂室面积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

中药饮片调剂室面积低于80平方米,扣2分;中成药调剂室面积低于40平方米,扣2分;中成药、中药饮片调剂室面积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不相适应,每项扣1分。

5

5.2.4中药房的设备(器具)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

设备(器具)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不相适应,酌情扣分。

2

5.2.5中药房人员配备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相适应。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实地考查。

中药房人员配备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不相适应,酌情扣分。

2

5.2.6中药房主任或副主任中,应当有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资料。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

5.2.7中药饮片质量验收负责人应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老药工。中药饮片调剂复核人员应具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小包装饮片的复核人员应具有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煎药室负责人应具有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煎药人员应为中药学专业人员或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资料。

不符合要求,每人扣1分。

5

5.2.8制定以中药内容为主的在职教育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查阅审查前2年相关资料。

无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不得分;有培训计划,未实施,扣1分。

2

5.3严格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18分)

*5.3.1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采购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供应商资质齐全并对其定期评估。

查阅相关资料(如中药饮片采购制度、采购计划、供应商资质档案、评估记录等)。

无中药采购制度或供应商资质不符合要求或有伪、劣药品及明令禁止购销的产品,不得分;采购制度不完善,扣1分;评估记录不完整,扣1分。

5

5.3.2中药饮片验收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记录完整。

查阅上年度中药饮片采购质量管理制度及进货质量验收记录。

无制度或无记录,不得分;制度不完善,扣1分;记录不完整,扣1分。

3

5.3.3中药饮片储存管理规范,有保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设施条件,做到定期养护。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中药饮片有变质、霉变、生虫、串药等现象或无储存管理规范、制度,不得分;设施条件不完善,扣1分;养护记录不完整,扣1分。

3

5.3.4毒性中药饮片、按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管理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考查,并抽查10张毒性中药饮片、按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处方。

未按规定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扣1分;账物不符,扣1分;含毒性中药饮片、按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处方调剂不符合规定,每张扣0.2分。

2

5.3.5建立中药饮片处方调剂制度和操作规范,严格处方的审核和调剂复核,调剂复核率100%,每剂重量误差应在±5%以内。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考查,并抽查1日中药饮片处方和调剂后的中药饮片处方20剂。

无饮片调剂制度和操作规范,不得分;未按规定审核或无复核签字,每张处方扣0.5分(最多扣2分);重量误差不符合要求,每剂扣0.5分(最多扣2分)。

5

5.4按要求积极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5分)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考查。

小包装中药饮片少于300种,不得分。

5

5.5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15分)

5.5.1有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煎药室工作制度和相关设备的标准化操作程序,严格煎药的质量控制、监测工作。

无工作制度和相关设备的标准化操作程序或未开展质量控制、监测工作,不得分;质量控制、监测工作不到位,酌情扣分(最少扣1分,最多扣3分)。

5

5.5.2煎药室布局合理,配备完善的煎药设备设施和辅助用具,流程合理。

布局不合理,扣0.5分;流程不合理,扣0.5分;设施设备和辅助用具配备不完善,扣0.5分。

2

5.5.3煎药室应当定期消毒。煎药设备设施、容器使用前应确保清洁,有清洁规程和每日清洁记录。

未定期消毒、无清洁规程或无每日清洁记录,不得分;消毒记录和每日清洁记录不完整,每项扣1分。

3

5.5.4煎药室面积与本单位的业务规模(煎药工作量)相适应。

煎药室面积与本单位的业务规模(煎药工作量)不相适应,酌情扣分。

2

5.5.5煎药操作记录完整,操作方法符合要求。待煎药物先行浸泡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剂药一般煎煮2次,煎煮时间根据方剂的功能主治和药物的功效确定。凡注明有先煎、后下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或医嘱操作。

无操作记录,不得分;记录不完整,扣1分;煎药操作方法不符合要求,每处扣0.5分。

3

5.5.6能提供中药急煎服务。

查阅相关资料。

不能提供急煎服务,或急煎不能在2小时内完成,不得分。

2

5.6严格执行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规定。(3分)

现场抽查10种中药饮片的调剂给付(查阅相关资料,现场访谈医师和药房工作人员)。

中药饮片调剂给付不符合规定,每种扣0.5分。

3

5.7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3分)

5.7.1中药制剂的配制管理规范,委托加工的制剂须经相应部门批准,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无制剂配制记录或未经批准委托加工或委托加工批件不符合规定,不得分;配制记录不完善,扣1分。

2

5.7.2中药制剂在医疗机构之间的调剂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查阅相关资料。

中药制剂在医疗机构之间的调剂使用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1

5.8临床药师参与中药药物治疗,促进安全与合理用药。(10分)

5.8.1医院配备有临床药师,提供中药咨询服务,促进中药合理使用。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无临床药师,扣2分;无中药咨询窗口或工作台,扣1分;无咨询记录,扣1分。

2

5.8.2建立中药安全性监测管理制度和中药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制度,按规定报告中药不良反应。

查阅相关资料并抽查3份病历。

无制度或无中药不良反应报告记录,不得分;未按照规定上报不良反应,每例扣1分。

3

5.8.3定期开展中药处方评价工作,规范处方(用药医嘱)开具、审核、调配、核发、用药指导等行为。

查看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未开展评价工作,不得分;评价内容不完善,扣2分;评价结果未公布,扣1分。

3

5.8.4对患者开展中药及中药合理用药知识宣传与教育。

查看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未开展宣传与教育,不得分。

2

第六章中医护理(70分)

评价指标

评价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6.1参照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开展中医护理工作。(23分)

6.1.1制定落实《指南》的计划与具体措施(可体现在医院年度工作计划中)。

查阅相关资料并抽查1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无相关计划和措施,不得分;措施未落实,每项扣1分。

2

6.1.2明确护理管理部门的中医护理管理职能和管理人员职责。

查阅相关资料。

护理管理部门的职能不明确,扣1分;主管院长、护理部主任、科护士长、护士长的职责不明确,每人扣0.5分。

3

6.1.3病房护理人员总数与病区实际开放床位数的比例达到0.4:1的要求。

实地考查,并抽查近3个月护理人员排班表。

病房护理人员总数与病区实际开放床位数的比例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4

6.1.4制定护理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计划,体现不同层次人员的培训内容与学时要求,定期考核,措施到位。

查阅培训计划及中级、初级护士技术档案各2份。

无计划或计划中未体现中医药内容,不得分;计划未落实或原始资料记录不全面,每份技术档案扣0.5分;培训内容与学时不符合要求,每份技术档案扣0.5分。

4

*6.1.5积极开展中医护理技术操作,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不少于2项。

抽查2个科室,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医院未开展中医护理技术操作,不得分;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少于2项,每科扣1分。

4

6.1.6开展中医特色护理质量评价工作。

查阅上年度相关资料。

未开展中医特色护理质量评价工作,不得分;记录不完整,扣1分。

3

6.1.7建立护理与医务、药剂、后勤等相关部门支持开展中医护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并定期(至少半年1次)召开会议。

查阅相关资料。

无会议记录,不得分;协调机制落实不到位,扣1分。

3

6.2执行《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开展辨证施护。(23分)

6.2.1制定中医护理常规并组织实施。

现场抽查2个病区的相关资料。

中医护理常规少于2个,每个病区扣3.5分;未组织实施,每个病种扣1.5分。

7

6.2.2积极开展专科中医特色护理,包括为患者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抽查1个病区,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每个病区访谈1名患者。

未开展专科中医特色护理,不得分;未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扣4分。

9

6.2.3在入院评估等记录中,体现辨证施护内容。

抽查2份运行病历,并实地考查。

未体现辨证施护内容,每份扣3.5分;中医护理与辨证不一致,每份扣1.5分。

7

6.3护士掌握本科常见病的中医护理常规和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能够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24分)

6.3.1护士掌握本科常见病的中医护理常规。

现场考核2名护士(含1名护士长)。

护士长未掌握本科常见病的中医护理常规,扣3.5分,护士未掌握,扣2.5分;掌握不全面,酌情扣分(每人最少扣0.5分,最多扣2分)。

5

6.3.2护士掌握中医护理技术操作。

按照护理操作百分制打分表进行打分,每项操作得分90—95分,每人扣1分;85—89分,每人扣3分;低于85分,每人扣6分。

12

6.3.3护士能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现场考核2名护士。

护士不能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不得分;内容不完整,酌情扣分(每人最少扣0.5分,最多扣2分。)

6

第七章文化建设(60分)

评价指标

评价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7.1医院重视中医药文化建设。(6分)

7.1.1贯彻执行《关于加强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及《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等相关文件要求。

查阅相关资料。

无相关会议记录,不得分。

3

7.1.2制定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查阅相关资料,并抽查2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未制定实施方案,不得分;措施未落实,每项扣1.5分。

3

7.2医院价值观念体系体现中医药文化。(12分)

7.2.1医院宗旨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的价值观念。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无医院宗旨或未体现,不得分;正在征集或制定过程中,扣2分;体现不充分,扣1.5分。

4

7.2.2医院发展战略体现发展中医药事业、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总体定位。

无发展战略或未体现,不得分;正在征集或制定过程中,扣2分;体现不充分,扣1.5分。

4

7.2.3院训体现中医医院的宗旨。

无院训或未体现,不得分;正在征集或制定过程中,扣2分;体现不充分,扣1.5分。

4

7.3建立并不断完善行为规范体系,形成富含中医药文化特色的服务文化和管理文化。(19分)

7.3.1医师诊疗行为规范,体现中医理念和思维。

现场考核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诊疗行为不规范,每人扣2分;诊疗行为未体现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运用,每人扣2分。

9

7.3.2医院员工言语仪表规范。

现场考核3名员工(窗口服务人员、医技人员,门诊服务台人员各1名)。

医院员工言语仪表不规范,每人扣1分。

3

7.3.3具有体现中医药文化的特定礼仪。

查阅相关资料。

无特定礼仪,不得分。

3

7.3.4制定体现中医医院特点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并开展培训。

查阅相关资料。

未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不得分;未体现中医医院特点,扣3分;未开展培训,扣2分。

4

7.4参照中医医院环境形象建设范例,开展中医医院环境形象体系建设。(23分)

7.4.1庭院建设体现中医药文化。

实地考查。

庭院建设未体现中医药文化,不得分,体现不充分,扣2分。

3

*7.4.2门诊走廊、候诊区和住院部走廊宣传中医药知识,使用中医病名和中医术语,并与所在科室的中医药特色相结合,中药候药区宣传中医药相关知识。

门诊走廊、候诊区和住院部走廊未宣传中医药知识,每个区域扣5分;未使用中医病名或中医术语,每个区域扣3分;未与科室特色相结合,每科扣2分;中药侯药区未宣传中医药相关知识,扣5分;宣传不充分,扣3分。

20

第八章预防保健(40分)

评价指标

评价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8.1为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支撑。(6分)

8.1.1医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有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内容,有明确的发展目标。

查阅相关资料。

医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无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内容,不得分;发展目标不明确,扣1.5分。

3

8.1.2医院制定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并抽查2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医院未制定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工作计划,不得分;具体措施未落实,每项扣1分;部分落实,每项扣0.5分。

3

8.2按照中医预防保服务提供平台建设基本规范,合理设置和建设中医预防保服务平台。(17分)

8.2.1具有提供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平台,具有健康状态辨识、风险评估、健康咨询与指导、健康干预等功能。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考查。

无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平台,功能不满足,不得分。

4

8.2.2人员配备满足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功能的需要,专职医护人员不少于4人,中医类别人员≥70%,其中应当有一名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医护人员配备不足4人,或中医类别人员<70%,或无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不得分。

5

8.2.3设备配置满足中医预防保健服务需要。

查阅科室设备清单,并实地考查。

设备配置不能满足中医预防保健服务需要,酌情扣分。

4

8.2.4建立有关工作制度、服务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

查阅相关资料。

无工作制度,扣1分;无服务规范,扣1分;无技术操作规范,扣2分;工作制度、规范不全,每项扣0.5分;技术操作规范不全,扣1分。

4

8.3按照要求规范提供中医预防保健服务。(10分)

8.3.1提供规范化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服务流程合理。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材料,并实地考查。

未提供服务,不得分;流程不合理,扣1分;不能提供原始材料,扣1分。

2

8.3.2建立健康管理数据库。

未建立数据库,不得分;不能提供原始材料,扣2分。

3

8.3.3开展中医体检和评估。

未开展中医体检和评估,不得分;中医体检和评估不到位,扣1分。

2

8.3.4提供中医预防保健干预服务(包括中医健康教育和指导,中医技术方法干预等)。

未提供中医干预服务,不得分;服务不到位,扣2分。

3

8.4积极应用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技术,技术应用符合相关规范。(7分)

8.4.1积极应用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技术(如膏方、针刺、灸法、火罐、推拿、贴敷、足疗、药浴、熏蒸、药膳、刮痧等)≥5项。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未开展,不得分;<5项,每少1项,扣1分。

4

8.4.2技术应用符合相关规范。

技术应用不规范,每项扣1分。

3

第二部分综合服务功能(350分)

第一章基本要求和医院服务(40分)

一、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5分)

评审指标

评审方法

评审细则

分值

1.1.1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4分)

1.1.1.1医院管理和服务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服务宗旨、管理理念和管理措施体现医院公益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查阅相关资料。

未体现公益性,不得分。

2

1.1.1.2参加并完成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社会公益项目。

未参加并完成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各类扶贫、防病、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项目及边远地区医疗服务援助项目,或未开展、举办多种形式社会公益性活动(如义诊、健康咨询、募捐等)等,不得分。

1

1.1.1.3承担政府分配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为社区、农村基层培养卫生人才的指令性任务,制定相关的制度、培训方案,并有具体措施予以保障。

无制度,扣0.3分;项目培养资料(包括学员名单、授课课件、学时、考核和评价等)不完整,扣0.4分;无保障措施,扣0.3分。

1

*1.1.2.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编制及实有床位数均≥100张,科室设置、每床建筑面积、人员配备和设备、设施符合二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3分)

查阅相关资料。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3

二、医院服务(17分)

三、应急管理(9分)

…………。

四、临床医学教育(7分)

…………。

第二章患者安全(30分)

…………。

第三章医疗质量(170分)

一、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与制度(10分)

…………。

二、医疗技术管理(15分)

…………。

三、医技科室质量管理(40分)

(一)临床检验质量管理(20分)

…………。

(二)医学影像质量管理(20分)

…………。

四、其他科室质量管理(85分)

(一)手术治疗管理(20分)

…………。

(二)麻醉治疗管理(15分)

…………。

(三)感染性疾病管理(10分)

…………。

(四)输血管理与持续改进(15分)

…………。

(五)医院感染管理(25分)

…………。

五、病历(案)质量管理(20分)

…………。

第四章药事管理(35分)

…………。

第五章护理质量管理(35分)

…………。

第六章医院管理(40分)

…………。

篇3:粉煤灰检测实施细则范文

粉煤灰检测实施细则

润城建材粉煤灰检测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检测参数及技术标准

1.1适用范围

适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砂浆时作为掺合料的粉煤灰及水泥生产中作为活性混合材料的粉煤灰。

1.2检测参数

细度(45μm方孔筛筛余)、含水量、安定性、烧失量、需水量比、活性指数、三氧化硫、游离氧化钙,密度。

1.3技术标准

1.3.1产品标准(判定标准)及其需引用标准GB/T1596-2005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1.3.2试验方法标准及其需引用标准

a.GB/T176-2008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b.GB/T1346-20**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c.GB/T2419-2005水泥胶砂流动度试验方法

d.GB12573-2008水泥取样方法

e.GB/T17671-1999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2.检测环境

普通混凝土、砂浆用粉煤灰的设施环境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2.1试件成型试验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0℃±2℃、相对湿度不低于50%。

2.2试件养护池水温应保持在20℃±1℃范围内。

3.检测设备与标准物质

3.1检测设备

3.2标准物质

3.2.1GSB14-1511水泥细度和比表面积标准粉。

3.2.2GSB14-1510强度检验用水泥标准样。

4.取样方法及试样数量

4.1对于同一产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连续进场且不超过10d的掺合料为一验收批,但一批的总量不宜超过200t。不足200t者应按一验收批进行验收。

4.2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当散装粉煤灰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的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4.3取样方法按GB12573-2008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1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6kg。

5.检测方法

5.1细度(45μ方孔筛筛余)

5.1.1设备、标准、环境检查

检查核对所需设备正常与否,必要时作记录;检查核对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标准,并记录;检查核对环境温度,并记录。

5.1.2试样核对检查

核对和检查试样是否符合要求,并记录。

5.1.3检测与计算

5.1.3.1检测

检测方法依据标准:GB/T1596-2005。操作步骤、细节,注意事项:

a.将测试用粉煤灰样品置于温度为105℃~110℃烘干箱内烘至恒重,取出放在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

b.称取试样约10g,准确至0.01g,倒入45μm方孔筛筛网上,将筛子置于筛座上,盖上筛盖。

c.接通电源,将定时开关固定在3min,开始筛析。

d.开始工作后,观察负压表,使负压稳定在4000Pa~6000Pa。若负压小于4000Pa,则应停机,清理收尘器中的积灰后再进行筛析。

e.在筛析过程中,可用轻质木棒或硬橡胶棒轻轻敲打筛盖,以防吸附。

f.3min后筛析自动停止,停机后观察筛余物,如出现颗粒成球、粘筛或有细颗粒沉积在筛框边缘,用毛刷将细颗粒轻轻刷开,将定时开关固定在手动位置,再筛析1min~3min直至筛分彻底为止。将筛网内的筛余物收集并称量,准确至0.01g。

5.1.3.2计算

依据标准、条款:GB/T1596-2005附录A第A.5条。45μm方孔筛筛余按下式计算,计算至0.1%。

F=(G1/G)×100

式中:F——45μm方孔筛筛余,%;

G1——筛余物的质量,g;G——称取试样的质量,g。

45μm方孔筛筛余检测结果F′按下式计算,计算至0.1%。F′=F×K

5.2.3.2计算

依据标准、条款:GB/T1596-2005附录C第C.5条。

含水量按下式计算,计算至0.1%。

W=[(w1-w0)]/w1]×100

式中:W——含水量,%;

w1——烘干前试样的质量,g;

w0——烘干后试样的质量,g。

5.3安定性

5.3.1设备、标准、环境检查

检查核对所需设备正常与否,必要时作记录;

检查核对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标准,并记录;

检查核对环境温度,并记录。

5.3.2试样核对检查

核对和检查试样是否符合要求,并记录。

5.3.3检测

检测方法依据标准:GB/T1596-2005和GB/T1346-20**。

操作步骤、细节,注意事项:

5.3.3.1材料

对比样品:符合GSB14-1510《强度检验用水泥标准样品》。

5.3.3.2配合比

试验样品:对比样品和被检验粉煤灰按7:3质量比混合而成。

5.3.3.3标准稠度用水量的测定

安定性检测前必须确定标准稠度用水量,确定标准稠度用水量可用标准法,也可用代用法。

a.标准法

(1)试验前必须做到:

——维卡仪的金属棒能自由滑动;

——调整至试杆接触玻璃板时指针对准零点;

——搅拌机运行正常。

(2)试验样品浆的拌制

用水泥净浆搅拌机搅拌,搅拌锅和搅拌叶片先用湿布擦过,将拌和水倒入搅拌锅内,然后在5s~10s内小心将称好的500g试验样品(350g对比样品和150g被检验粉煤灰混合而成)加入水中,防止水和试验样品溅出。

拌和时,先将锅放在搅拌机的锅座上,升至搅拌位置,启动搅拌机,低速搅拌120s,停15s,同时将叶片和锅壁上的试验样品浆刮入锅中间,接着高速搅拌120s停机。

(3)标准稠度用水量的测定步骤

拌和结束后,立即将拌制好的试验样品浆装入已置于玻璃底板上的试模中,用小刀插捣,轻轻振动数次,刮去多余的试验样品浆;抹平后迅速将试模和底版移到维卡仪上,并将其中心定在试杆下,降低试杆直至与试验样品浆表面接触,拧紧螺丝1s~2s后,突然放松,使试杆垂直自由地沉入试验样品浆中。

在试杆停止沉入或释放试杆30s时记录试杆距底板之间的距离,升起试杆后立即擦净;整个操作应在搅拌后1.5min内完成。

以试杆沉入试验样品浆并距底板6mm±1mm的试验样品浆为标准稠度试验样品浆。其拌和水量为该试验样品的标准稠度用水量(P),按试验样品质量的百分比计。

b.代用法

(1)试验前必须做到:

——维卡仪的金属棒能自由滑动;

——调整至试锥接触锥模顶面时指针对准零点;

——搅拌机运行正常。

(2)试验样品浆的搅拌:同本细则第5.3.3.1.3a(2)条。

(3)测定步骤:可用调整水量和不变水量两种方法的任一种测定。采用调整水量方法时拌和水量按经验找水,采用不变水量方法时拌和水量用142.5mL。

拌和结束后,立即将拌制好的试验样品浆一次装入锥模内,用小刀插捣,轻轻振动数次,刮去多余的净浆;抹平后迅速放到试锥下面固定的位置上,将试锥降至试

验样品浆表面,拧紧螺丝1s~2s后,突然放松,使试锥垂直自由地沉入试验样品浆中。到试锥停止下沉或释放试杆30s时记录试锥下沉深度。整个操作应在试验样品浆拌和后1.5min内完成。

用调整水量方法测定时,以试锥下沉深度28mm±2mm时的试验样品浆为标准稠度净浆。其拌和水量为该试验样品浆的标准稠度用水量(P),按试验样品质量的百分比计。

如下沉深度超出范围需另称试样,调整水量,重新试验,直至达到28mm±2mm为止。

5.3.3.4安定性的测定(标准法)

a.测定前的准备工作

每个试样需成型两个试件,每个雷氏夹需配备质量约75g~85g的玻璃板两块,凡与试验样品浆接触的玻璃板和雷氏夹内表面都要稍稍涂上一层油。b.雷氏夹试件的成型

将预先准备好的雷氏夹放在已稍擦油的玻璃板上,并立即将已制好的标准稠度试验样品浆一次装满雷氏夹,装浆时一只手轻轻扶持雷氏夹,另一只手用宽约10mm的小刀插捣数次,然后抹平,盖上稍涂油的玻璃板,接着立即将试件移至湿气养护箱内养护24h±2h。

c.沸煮

——调整好沸煮箱内的水位,使能保证在整个沸煮过程中都超过试件,不需中途添补试验用水,同时又能保证在30min±5min内升至沸腾。

——脱去玻璃板取下试件,先测量雷氏夹指针尖端间的距离(A),精确至0.5mm,接着将试件放入沸煮箱水中的试件架上,指针朝上,然后在30min±5min内加热至沸并恒沸180min±5min。

——结果判别:沸煮结束后,立即放掉沸煮箱中的热水,打开箱盖,待箱体冷却至室温,取出试件进行判别。测量雷氏夹指针尖端的距离(C),准确至0.5mm,当两个试件煮后增加距离(C-A)的平均值不大于5.0mm时,即认为该粉煤灰安定性合格,当两个试件的(C-A)值相差超过4.0mm时,应用同一样品立即重做一次试验。

再如此,则认为该粉煤灰为安定性不合格。

5.4烧失量

5.4.1设备、标准、环境检查

检查核对所需设备正常与否,必要时作记录;

检查核对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标准,并记录;

检查核对环境温度,并记录。

5.4.2试样检查

核对和检查试样是否符合要求,并记录。

5.4.3检测与计算

5.4.3.1检测

检测方法依据标准:GB/T176-2008。

操作步骤、细节,注意事项:

a.将来样采用四分法缩分至约100g,经0.08mm方孔筛筛析,用磁铁吸去筛余物中金属铁,将筛余物经过研磨后使其全部通过0.08mm方孔筛。将样品充分混匀后,装入带有磨口塞的瓶中并密封。

b.称取约1g试样(m1),精确至0.0001g,置于已灼烧恒量的瓷坩埚中,将盖斜置于坩埚上,放在马弗炉内从低温开始逐渐升高温度,在(950±25)℃下灼烧15min~20min,取出坩埚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量m2。反复灼烧,直至恒量。

注:恒量是指:经第一次灼烧、冷却、称量后,通过连续对每次15min的灼烧,然后冷却、称量的方法来检查恒定质量,当连续两次称量之差小于0.0005g时,即达到恒量。

5.4.3.2计算

依据标准、条款:GB/T176-2008第4条、第8.3.1条和第41条。

烧失量的质量百分数*LOI按下式计算,计算至0.01%:

ωLOI=(m1-m2)/m1×100

式中:ωLOI——烧失量的质量百分数,%;

m1——试料的质量,g;

把锅放在固定架上,上升至固定位置。立即启动搅拌机,低速搅拌30s后,在第二个30s开始的同时均匀地将砂加入。把机器转至高速再搅拌30s。

停拌90s,在第一个15s内用一胶皮刮具将叶片和锅壁上的胶砂,刮入锅中间。在高速下继续搅拌60s。各个搅拌阶段,时间误差应在±1s以内。

5.5.3.1.5试验过程

a.在制备胶砂的同时,用潮湿棉布擦拭跳桌台面、试模内壁、捣棒以及与胶砂接触的用具,将试模放在跳桌台面中央并用潮湿棉布覆盖。

b.将拌好的胶砂分两层迅速装入试模,第一层装至截锥圆模高度约三分之二处,用小刀在相互垂直两个方向各划5次,用捣棒由边缘至中心均匀捣压15次;随后,装第二层胶砂,装至高出截锥圆模约20mm,用小刀在相互垂直两个方向各划5次,再用捣棒由边缘至中心均匀捣压10次。

捣压后胶砂应略高于试模。捣压深度,第一层捣至胶砂高度的二分之一,第二层捣实不超过已捣实底层表面。装胶砂和捣压时,用手扶稳试模,不要使其移动。

c.捣压完毕,取下模套,将小刀倾斜,从中间向边缘分两次以近水平的角度抹去高出截锥圆模的胶砂,并擦去落在桌面上的胶砂。将截锥圆模垂直向上轻轻提起。立刻开动跳桌,以每秒钟一次的频率,在25s±1s内完成25次跳动。

d.流动度试验,从胶砂加水开始到测量扩散直径结束,应在6min内完成。e.跳动完毕,用卡尺测量胶砂底面互相垂直的两个方向直径,计算平均值,取整数,单位为mm,该平均值即为该水量的试验胶砂流动度。

当流动度在130mm~140mm范围内,记录此时的加水量;当流动度小于130mm或大于140mm时,重新调整加水量,重复上述过程,直至流动度达到130mm~140mm为止。

5.5.3.2计算

依据标准、条款:GB/T1596-2005附录B第B.6条。

需水量比*按下式计算,计算至1%:

*=(L1/125)×100

式中:*——需水量比,%;

L1——试验胶砂流动度达到130mm~140mm时的加水量,mL;

125——对比胶砂的加水量,mL。

5.6活性指数

5.6.1设备、标准、环境检查

检查核对所需设备正常与否,必要时作记录;

检查核对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标准,并记录;

检查核对环境温度,并记录。

5.6.2试样核对检查

核对和检查试样是否符合要求,并记录。

5.6.3.1检测

检测方法依据标准:GB/T1596-2005、GB/T17671-1999。

操作步骤、细节,注意事项:

5.6.3.1.1材料

a.水泥:GSB14-1510强度检验用水泥标准样品。

b.标准砂:符合GB/T17671-1999规定的中国标准砂。

c.水:洁净的饮用水。

5.6.3.1.2配合比

胶砂配合比按下表:

5.6.3.1.3试验过程

a.将对比胶砂和试验胶砂分别按GB/T17671-1999规定的方法进行搅拌、试体成型和养护。每种胶砂制作三个试件。

b.试体养护至28天,按GB/T17671-1999规定的方法分别测定对比胶砂和试验胶砂的抗压强度。抗压强度计算至0.1MPa。此试验过程见LG/QTD/02/05《水泥检测实施细则》中5.3.7的水泥胶砂强度试验过程。

5.6.3.2计算

依据标准、条款:GB/T1596-2005附录D第D.6条。

活性指数H28按下式计算,计算至1%:

H28=(R/R0)×100

式中:H28——活性指数,%;

R——试验胶砂28d抗压强度,MPa;

R0——对比胶砂28d抗压强度,MPa。

注:对比胶砂28d抗压强度也可取GSB14-1510强度检验用水泥标准样品给出的标准值。

5.7三氧化硫(基准法)

5.7.1设备、标准、环境检查

检查核对所需设备正常与否,必要时作记录;

检查核对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标准,并记录;

检查核对环境温度,并记录。

5.7.2试样核对检查

核对和检查试样是否符合要求,并记录。

5.7.3.1检测

检测方法依据标准:GB/T176-2008。

操作步骤、细节,注意事项:

5.7.3.1.1试剂和材料

a.盐酸(1+1):1份体积的浓盐酸与1份体积的水相混合。

b.氯化钡溶液(100g/L):将100g二水氯化钡(BaCl2.2H2O)溶于水中,加水稀释至1L。

c.硝酸银溶液(5g/L):将5g硝酸银(AgNO3)溶于水中,加10mL硝酸(HNO3),用水稀释至1L。

d.水:蒸馏水或同等纯度的水。

5.7.3.1.2试验过程

a.称取约0.5g试样m(,精确至0.0001g,1试样制备方法见本细则5.4.3.1a条)

置于300mL烧杯中,加入30~40mL水使其分散。加10mL盐酸(1+1),用平头玻璃棒压碎块状物,慢慢地加热溶液,直至水泥分解完全。将溶液加热微沸5min。用中速滤纸过滤,用热水洗涤10~12次。

调整滤液体积至200mL,煮沸,在搅拌下滴加10mL热的氯化钡溶液,继续煮沸数分钟,然后移至温热处静置4h或过夜(此时溶液的体积应保持在200mL)。用慢速滤纸过滤,用温水洗涤,直至检验无氯离子为止。

氯离子检验:按规定洗涤沉淀数次后,用数滴水淋洗漏斗的下端,用数毫升水洗涤滤纸和沉淀,将滤纸收集在试管中,加几滴硝酸银溶液,观察试管中溶液是否浑浊。如果浑浊,继续洗涤并定期检查,直至用硝酸银检验不再浑浊为止。

b.将沉淀及滤纸一并移入已灼烧恒量的瓷坩埚中,灰化后在800℃~950℃的高温炉内灼烧30min,取出坩埚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量。反复灼烧,直至恒温。

灼烧是指:将滤纸和沉淀放入预先以灼烧并恒量的坩埚中,烘干。在氧化性气氛中慢慢灰化,不使有火焰产生,灰化至无黑色炭颗粒后,放入高温炉中,在规定的温度下灼烧。在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量。

恒量是指:经第一次灼烧、冷却、称量后,通过连续对每次15min的灼烧,然后冷却、称量的方法来检查恒定质量,当连续两次称量之差小于0.0005g时,即达到恒量。

5.7.3.2计算

依据标准、条款:GB/T176-2008第4条、第10.3条和第41条。a.三氧化硫的质量百分数*SO3按下式计算,计算至0.01%:

*SO3=(m2/m1)×0.343×100

式中:*SO3——三氧化硫的质量百分数,%;

m2——灼烧后沉淀的质量,g;

m1——试料的质量,g;

0.343——硫酸钡对三氧化硫的换算系数。

b.试验次数为两次,用两次试验平均值表示测定结果,计算至0.01%。同一依据标准、条款:GB/T176-2008第4条、第39.3条。

a.游离氧化钙的质量百分数*fCaO按下式计算,计算至0.01%:

*fCaO=TCaO×V×0.1/m

式中:*fCaO——游离氧化钙的质量百分数,%;

TCaO——每毫升盐酸标准滴定溶液相当于氧化钙的毫克数,mg/mL;V——滴定时消耗盐酸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mL;

m——试料的质量,g。

b.试验次数为两次,用两次试验平均值表示测定结果,计算至0.01%。同一试验室的允许差为绝对偏差为:含量≤2%,0.10%;

含量>2%,0.20%。

5.9密度的测定步骤:

5.91将粉煤灰试样在105℃温度下干燥6h,并在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取粉煤灰50g(视李氏瓶刻度适量增加或减少),称准至0.01g。

5.9.2将无水煤油注入李氏瓶中至0到1ml刻度线后(以弯月面下部为准),盖上瓶塞放入20°C恒温水槽内。使刻度部分浸入水中(水温应控制在李氏瓶刻度时的温度),恒温不少于2h,读取比重瓶中煤油液面的刻度,记下初始(第一次)读数,精确至0.02mL。

5.9.3从恒温水槽中取出李氏瓶,用滤纸将李氏瓶细长颈内零点以上的没有煤油的部分仔细擦干净。并将比重瓶放在电子天平上清零。

5.9.4用小牛角匙将粉煤灰样品一点点的装入李氏瓶,待比重瓶中煤油上升至接近比重瓶的最大读数时为止。取下漏斗,擦净瓶壁和电子天平上可能洒落的粉煤灰。然后将比重瓶放在电子天平上,读取电子天平读数,即为加入粉煤灰的质量,一般50g左右。粉煤灰不得粘在比重瓶颈壁上。

5.9.5盖上比重瓶盖子,轻轻摇晃比重瓶,使瓶中的空气充分逸出,至液体不在产生气泡时为止,再将李氏瓶静置于恒温水槽中,恒温30min,记下第二次读数。

5.9.6第一次读数和第二次读数时,比重瓶中的温度变化不大于1℃。

5.9.7粉煤灰体积应为第二次读数减去初始(第一次)读数,即粉煤灰所排开的无水煤油的体积(ml).

5.9.8粉煤灰密度?(g/cm3)按下式计算:

粉煤灰密度?=粉煤灰质量(g)/排开的无水煤油体积(cm3)结果计算到小数第三位,且取整数到0.01g/cm3,试验结果取两次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两次测定结果之差不得超过0.01g/cm3。

6.检测结果判定复检规则

6.1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粉煤灰,试验结果符合GB/T1596-2005第6.1条表1技术要求时为等级品。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允许在同一编号中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全部项目的复检,以复检结果判定,复检不合格可降级处理。凡低于GB/T1596-2005第6.1条表1最低级别要求的为不合格品。

6.2水泥活性混合材料用粉煤灰,出厂检验结果符合GB/T1596-2005第6.1条表2技术要求时,判为出厂检验合格。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允许在同一编号中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全部项目的复检,以复检结果判定。

7.检测结果核对

7.1试样、样品核对并记录。

7.2检测方法核对。

7.3数据、计算核对。

7.4结果判定核对。

8.检测结束工作

检查检测设备及环境,登记检测设备使用记录,整理现场。

9.异常事故处理

发生异常事故,按照《程序文件》RCJCFMH--002《异常情况及意外事故处理

程序》处理。

批准:编写:

日期:2014年10月01日

篇4:工作实施细则范文

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国科学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增选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院士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第三条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并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被推荐人应从事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工程科学方面的研究工作。

第四条院士增选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增选总名额不超过60名。各学部每次增选名额的分配,由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以下简称学部主席团)根据学科布局和学科发展趋势确定。

第五条要特别注意推选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被推荐人年龄(按增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下同)一般不超过65岁。在各学部正式候选人中,60岁(含60岁)以下的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其推荐、评审、选举的程序和办法适用本细则,但第二章第十二条除外。

第七条院士增选工作分为院士和归口初选部门推荐、学部评审及选举等阶段。

第八条资深院士不参加对院士候选人的推荐和学部的评审与选举。

第九条在院士增选过程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违背《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及有关规定的不正当活动。若有违反将严肃处理,直至终止对相关候选人的评审,并暂停推荐单位或推荐人的推荐资格。

第二章推荐和确定院士候选人

第十条推荐院士候选人包括院士推荐和归口初选部门推荐两种途径,不受理本人申请。

第十一条院士推荐候选人

(一)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最多推荐2名候选人。获得3名或3名以上院士推荐,且至少有2名院士所在学部与该候选人被推荐的学部相同方为有效。

(二)对65周岁以上的候选人,需要6名或6名以上院士推荐,且至少有4名院士所在学部与该候选人被推荐的学部相同方为有效。

(三)院士必须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士的标准和条件,独立推荐候选人,防止被动推荐。推荐人必须确实了解候选人的研究领域、学术水平和贡献、科学道德和学风等,独立填写《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推荐书(院士推荐用)》(以下简称《院士候选人推荐书》),并附“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被推荐人附件材料”(以下简称“被推荐人附件材料”)。

被推荐人附件材料包括:附件1为被推荐人基本情况表;附件2为被推荐人当前有效的中国国籍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被推荐人还须提供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或澳门特区政府身份证明局的国籍证明并填写《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被推荐人国籍情况说明》);附件3为“被推荐人基本情况表”中列出的10篇(册)以内有代表性的论文、著作、研究技术报告、重要学术会议邀请报告的全文;附件4为主要论著目录;附件5为重要引用和评价情况相关内容的复印件(注明出处,应为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著作的引用和评价);附件6为获奖证书复印件、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其专利实施情况证明材料。

推荐院士对《院士候选人推荐书》所填内容负责,使用院士增选信息系统填写,生成电子文件并打印。

“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提供者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中“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附件1”使用院士增选信息系统填写,生成电子文件并打印;自行“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附件2-6”并制成电子文件(PDF格式)。以上材料寄送中国科学院院士工作局(以下简称院士工作局)。

(四)院士应在增选年的4月30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将《院士候选人推荐书》和“被推荐人附件材料”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以邮寄并互联网在线传输的方式提交院士工作局。

第十二条归口初选部门推荐候选人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四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科协等为归口初选部门。其所属单位或一级学会均可按组织系统推荐本单位、本学会的候选人。归口初选部门报送的院士候选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二)归口初选部门所属单位推荐院士候选人时需填写《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推荐书(部门推荐用)》(以下简称《院士候选人推荐书》),并附“被推荐人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包括的内容同第二章第二条第3款)。

推荐单位对《院士候选人推荐书》所填内容负责,使用院士增选信息系统填写,生成电子文件并打印。

“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提供者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中“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附件1”使用院士增选信息系统填写,生成电子文件并打印;自行“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附件2-6”并制成电子文件(PDF格式)。以上材料寄送院士工作局。

(三)各归口初选部门应严格按照院士的标准和条件,认真负责地组织对其所属单位推荐的院士候选人进行初选。

归口初选部门对所属单位推荐院士候选人的程序要做出严格的规定。

归口初选部门应组成初选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1人,必须是由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研究员、教授级专家组成。初选委员会对推荐的院士候选人进行会议评审并无记名投票,产生初选结果,在规定的名额内获得赞成票超过投票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方为有效。委员会应如实将评审意见以及组成人员名单、投票结果、推荐意见等填入《院士候选人推荐书》中“归口初选委员会评审情况”栏,并须有初选委员会负责人的签名或印章。

(四)各归口初选部门填写“归口初选部门推荐意见”,并按中国科学院各学部分别列出名单,正式行文并连同《院士候选人推荐书》(由负责人签名,加盖省、部级印章)和“被推荐人附件材料”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一并于增选年4月30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以邮寄并互联网在线传输的方式提交院士工作局。

(五)凡双重领导的单位推荐院士候选人,由主管业务的部门负责组织初选;非业务主管部门推荐院士候选人无效。

第十三条所有推荐材料均不得含有涉密内容。确需提供涉密材料的,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涉密材料的评审和管理办法》执行。推荐材料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将取消候选人的评审资格。

第十四条凡已连续3次被推荐为中国科学院和被提名为中国工程院的有效候选人,停止1次院士候选人资格。

第十五条院士工作局对被推荐人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审查结果上报学部主席团审议。由学部主席团确认后,方为院士有效候选人。

第十六条院士工作局将有效候选人名单通告全体院士,并在学部网页和有关媒体上公布。同时通知归口部门或有效候选人所在单位,将本单位的有效候选人以及相同专业的外单位的其他有效候选人的相关材料一并公示。候选人在5年之内调动工作单位的应同时在调出单位公示。由各学部常委会确定3-5个公示单位,各公示单位要将公示方式、时间等情况及时报院士工作局备案,院士工作局在学部网页上公布公示单位名单、公示方式和时间等汇总情况。公示时间为1个月。

第十七条有效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如推荐院士或归口初选部门发现候选人存在不符合院士标准与条件的严重问题,可及时提出书面材料提交院士工作局。经有关学部常委会讨论决定并报学部主席团(或主席团执委会)批准,可终止对该候选人的评审。

第三章学部评审和选举

第十八条院士候选人的评审和选举,由各学部常委会组织本学部院士进行。

评审必须严格坚持标准,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超脱本部门、本单位、本学科专业的利益,从国家科技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

要注意院士候选人专业的学科涵盖面,要注意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

对于长期不在国内工作的院士候选人,在坚持院士标准的同时,还应特别考虑其对国家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所作的贡献。

第十九条各学部常委会组织本学部院士对有效候选人进行通信评审和会议评审,分别产生初步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最后选举出院士。

第二十条各学部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必须超过本学部应参加增选工作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评审和选举有效。

第二十一条通信评审,产生初步候选人

(一)各学部常委会将本学部院士按学科专业划分为若干评审组(每个评审组应不少于15人),同时将本学部的有效候选人按相应的学科进行分组,并确定初步候选人名额(不超过各学部增选名额的2.5倍)以及监票小组人员名单。

(二)评审组评审:各学部办公室于6月5日前将本学部有效候选人的《院士候选人推荐书》、“被推荐人附件材料”有关内容、评审组选票等分别寄送本学部相应评审组院士。院士对本评审组的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打分,于7月5日前将评审组选票寄送到本学部办公室(以寄出邮戳为准)。7月15日前,本学部主任会议确认打分结果。

各学部常委会根据院士要求,如认为确有必要交流有关情况,可由各评审组组织召开非正式会议。院士自愿参加会议。会议于6月30日在同一地点召开。

(三)学部评审:各学部办公室于7月21日前将评审组打分结果和初步候选人选票寄送本学部院士。院士对本学部的全部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打分,于8月5日前将选票寄送到本学部办公室(以寄出邮戳为准)。

(四)各学部常委会于8月15日前确认本学部评审打分结果,按初步候选人名额,以得分多少为序产生初步候选人。与规定名额的最后一名分数相同者,均为初步候选人。

(五)各学部常委会确定初步候选人的主审小组。主审小组一般为3人,其中可有1位推荐院士或与被推荐人同一单位的院士。主审小组对初步候选人系统性、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等提出评价意见,对初步候选人的学风、提供材料的准确性等提出审查意见,供本学部会议评审时参考。如有必要,主审小组可以适当方式征求国内外同行专家的意见。

(六)院士工作局将初步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院士,同时在学部网页和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会议评审,产生正式候选人

(一)各学部常委会组织召开本学部评审会议,对初步候选人逐一进行评审。

(二)主审小组介绍初步候选人情况和主审小组意见。

(三)在院士讨论评议的基础上,全体与会院士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数多少为序产生本学部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额为各学部应增选名额的1.2倍。

如遇有获得赞同票数相同而超过正式候选人名额时,则对票数相同者再投票表决,取票数多者入选。

第二十三条选举院士

(一)学部常委会组织本学部院士对本学部的正式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

(二)获得赞成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候选人,按照本学部的增选名额,根据获得赞成票数多少为序依次入选,满额为止。如遇有获得赞成票数相同而超过应增选名额时,则对票数相同者再投票表决,以增选名额为限,取票数多者入选。

第二十四条各学部常委会审查确认本学部的选举结果,经学部主席团审议批准后,呈报国务院备案。

新当选院士需签署承诺书,履行院士的义务。不签署承诺书者,视为不接受院士称号。

中国科学院将院士增选结果书面告知当选院士和归口初选部门,并以书面形式向全体院士通报,同时在学部网页和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其他事项

(一)出席评审会议不足三分之二会议时间的院士,不能参加投票。

(二)因故不能到会的院士,如提供书面意见,可在对有关候选人进行情况介绍和讨论时宣读或说明。

(三)评审会议期间,经学部常委会同意,可邀请其他学部的院士到本学部介绍有关候选人的情况。

(四)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直系亲属和主要旁系亲属。在介绍和评议某候选人时,需要回避的院士应暂时离席。

(五)各学部选举院士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和院士使用的选票,由院士工作局统一印制,票面加盖本学部印章有效。选票栏目为:圈选栏、编号、候选人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其中编号依次按照学部、学科组、候选人姓氏和名字的拼音音序排列。

(六)投票选举前,各学部推选监票院士2-4人,负责监督本学部的投票选举工作。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监督下开箱验票、计票。计票结果需由监票人签字确认,并报各学部常委会认定。

(七)会议评审暨会议选举院士一般于增选年11月的第一周各学部同时进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候选人投诉信的处理,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投诉信处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院士增选工作的保密问题,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保密守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推荐材料的审查办法

(一)推荐材料和推荐手续必须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查验收,以确定其是否有效。

(二)审查验收的内容包括:推荐书、附件材料以及电子文件是否齐全,推荐手续是否完备;被推荐人的国籍、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所从事的学科专业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二十九条推荐学部的确定

(一)院士候选人推荐学部的确定,原则上应尊重推荐人和归口初选部门的意见。

(二)不同渠道推荐同一院士候选人,在推荐的学部不一致时,如有3位或3位以上院士推荐且均推荐到同一学部,以院士推荐的学部为准,否则,以其归口初选部门推荐的学部为准。

(三)仅有院士推荐或仅有部门推荐,若推荐的学部发生矛盾时,则以该被推荐人的学科专业划归为原则,确定其所属学部;学科划归不明确或有异议的,可与推荐人或推荐部门商定。

(四)如被推荐人学科专业明显不属于推荐书填写的学部,则由相关学部办公室对其学科专业进行核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调整建议,分别报请各自学部主任同意后,作相应调整。调整时,应符合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五)根据以上原则,对院士候选人被推荐的学部作出调整后,由院士工作局分别通知其推荐人或归口初选部门,说明调整的原因。

第三十条本细则经学部主席团批准实施,由学部主席团负责修订和解释。

篇5:监理实施细则范例

监理实施细则范本:土方开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1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中遵照执行。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应有论证。

1.2挖、运、填土机械进退场前,应察看行驶道路上的架空线路、桥梁、涵洞、便桥、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确认安全。必要时应对道路上的设施、地下构筑物等进行验算,确认安全。当危及其安全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验收合格形成文件后,方可通行。轮式机械在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行驶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1.3在城区、居民区、乡镇、村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道路、公路及其附近等人员活动和出行的地方施工时,沟槽、基坑外侧必须设围挡和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处尚须加设警示灯。

1.4测量钉桩、坑探时,不得影响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安全运行。

1.5施工现场的坑、井必须加盖或设围挡、护栏,并由专人检查确认安全。设围挡、护栏时应设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时必须加设警示灯。

1.6沟槽、基坑穿越道路时,开工前应制定交通疏导方案,并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中应在社会道路与施工区域之间设围挡和安全标志,并设专人疏导交通。需设临时交通便线、便桥时,应设专人经常维护,保持完好。

1.7施工中,沟槽、基坑应设安全梯或人行土坡道。严禁攀登撑木、土壁上下。安全梯、人行土坡道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其间距不宜大于50m。

1.8施工中需设置行车土坡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坡道宽应大于运输车辆宽度加1.0m;纵坡不宜陡于l:6。

(2)坡道两侧边坡应采取稳固措施。

(3)施工中应采取防扬尘措施。

1.9使用平板拖车运输大型施工机械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前应根据机械质量、结构形式、运输环境等选择平板拖车,并制订运输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运输超限机械时,应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超高机械应有专人监管,并派电工随带工具保护途中电力架空线路,保持运行安全。

(3)装卸机械搭设的跳板应坚固。跳板与地面夹角:装卸挖掘机、压路机不得大于15°,装卸履带式推土机不得大于25°。

(4)作业中尚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二、沟槽、基坑开挖安全控制要求:

2.1土方开挖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交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中涉及的各类地下管线、建(构)筑物位置、现状及其保护方法。

(2)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2.2开挖前应对地上障碍物妥善处理,对地下管线应按规定进行拆改或做出标记。

2.3沟槽、基坑底部开挖宽度应满足施工安全的要求。

2.4地层中有水时,应先将水位降至沟槽、基坑底设计高程50cm以下,方可开挖。

2.5严禁掏洞挖土。

2.6挖土时应按施工设计规定的断面开挖。当土质发生变化边坡可能失稳时,必须采取保护边坡稳定的措施后,方可继续开挖。

2.7开挖土方不得扰动天然地基。由于条件限制,施工中可能发生扰动时,应在开挖前与设计、建设(监理)单位研究处理措施,并按设计规定处理。

2.8在天然湿度的土质地区,地下水位低于开挖基面50cm以下,可开直槽,不设支撑,但槽深不得超过下表的规定:

湿软亚砂、亚粘土:0.80m;亚砂、亚粘土:1.25m;粘土:1.50;坚实的粘土或干黄土:2.00m;

注:直槽应根据土质情况设坡度,且不得陡于l:0.05。

2.10当沟槽、基坑邻近建(构)筑物时,应在施工前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验算,确认符合安全要求。需加固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2.11在变压器等供电设施附近挖土应遵守供电管理单位的规定。

2.12开挖中对沟槽、基坑影响范围内的已建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

2.13在有支护的沟槽、基坑内挖土时,应采取防止碰撞支护的措施。

2.14施工中发现危险物、文物和其他不明物时,必须停止作业,保护现场,不得随意搬动、敲击,并按有关安全规定办理。

2.15作业间歇时,严禁施工人员在沟槽、基坑内休息。

2.16采用混凝土灌注桩、碎石压浆桩、旋喷桩等结构支护的沟槽或基坑,应先支护,待支护结构达到设计规定强度后方可开挖。

2.17挖除旧道路结构应遵守下列规定:

(1)现场应划定作业区,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2)使用风钻作业时,空压机操作工应服从风钻操作工的指令。

(3)挖出的道路残渣应及时清理出场。

2.18挖掘机挖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挖掘机在电力架空线路下方挖土,需在线路一侧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确认现场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2)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人工开挖,严禁机械开挖,并约请管理单位派人现场监护。

(3)在各类管道1m范围内应人工开挖,不得机械开挖,并宜约请管理单位派人现场监护。

(4)挖土时应设专人指挥。

2.19使用推土机推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深沟槽、基坑或陡坡地区推土时,应有专人指挥,垂直边坡高度不得大于2m。

(2)两台以上推土机在同一地区作业时,前后距离应大于8m,左右相距应大于1.5m。

2.20人工挖槽应遵守下列规定:

(1)槽深超过2.5m时应分层开挖,每层的深度不宜大于2m。

(2)多层沟槽的层间平台宽度,未设支撑的槽与直槽之间不得小于80cm,安装井点时不得小于1.5m,其他情况不得小于50cm。

(3)操作人员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横向间距不得小于2m,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m。

(4)层间平台应随时清理,并检查边坡,确认稳定。

2.21人工挖沟槽、基坑土方,采用起重机吊运土方时,现场自制与使用装土容器应遵守《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56—20**)第14章的有关规定。吊装作业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三、土方堆运安全控制要求:

3.1堆土应避开房屋、围墙等建(构)筑物墙体,当需靠其墙体堆土时,应依墙体状况、堆土高度等对墙体进行验算,确认安全。

3.2堆土不得掩埋消火栓、检查井、闸室、地下管道等设施,并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和维护。

3.3电力架空线路、变压器等供电设施下方,不得堆土。

3.4沟槽旁堆土,堆土距槽边不得小于1m,高度不得大于1.5m。

3.5土方运输穿越桥涵、架空管道、架空线路的净空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遇电力架空线路时,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运输前,应现场踏勘,确认安全。

3.6土方运输中,遇机械、车辆、作业人员繁忙和道路较狭窄路段,应设专人指挥交通,确保安全。

3.7存土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存土场应避开建(构)筑物、围墙和电力架空线路等。

(2)存土高度不得超过地下管道、构筑物的承载能力,且不得妨碍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等的正常使用与维护,不得遮压和损坏各类检查井,消火栓等设施。

(3)存土场不得有积水。

(4)存土场周围应设护栏,并设安全标志,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

(5)现场应设专人指挥机械、车辆。

3.8弃土场的堆土应及时整平。作业时尚应遵守本细则第3.7款有关规定。

3.9自卸汽车运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卸土方应设专人指挥。

(2)严禁车辆运土时车厢内载人。

(3)车辆在槽、坑边卸土时,汽车轮胎与槽壁边缘的距离应

根据运土车辆荷载、土质、槽深和槽壁支护状况而定,且不得小于1.5m。严禁在斜坡侧向倾卸。

3.10使用机动翻斗车运土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3.11使用手推车运土应装设挡板。

3.12使用轮胎式装载机装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区内不得有障碍物和非作业人员。

(2)机械行驶时,机上除规定的操作人员外禁止乘其他人员,严禁铲斗乘人。

(3)铲斗不得在驾驶室上方越过。驾驶室内不得有人。

3.13使用推土机配合作业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四、管道交叉处理安全控制要求:

4.1设计文件未规定管道交叉处理时,应建议设计单位根据管道交叉的实勘资料,对管道交叉部位的加固补充设计。

4.2管道加固措施应征得管理单位的签认。重要的管道加固,作业时应邀请管理单位现场监护。

4.3作业中,严禁在加固的管线上行走和置物。

4.4拆除加固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拆除吊架前,应邀请管理单位到现场,检查验收,确认被悬吊管道下方支垫牢固,符合要求并形成文件。

(2)吊架拆除后,管道下的空间,应及时回填夯实。压实度应符合约《北京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J01—47—2000)的规定。

五、沟槽、基坑回填安全控制要求:

5.1管道胸腔或构筑物肥槽回填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渠顶部为预制盖板时,必须待盖板安装完成,隐蔽工程验

收合格后,方可回填。

(2)管道或构筑物的预留孔,必须封堵严密,并达规定强度。

(3)需闭水试验的管道,应在闭水试验完成,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

(4)需做水压试验的管道,试验前应将管道接口以外的胸腔部位回填。

(5)填土前应检查沟槽、基坑的边坡,确认边坡稳定方可回填;发现有坍塌危险时,必须先进行处理,确认稳定后方可回填。

(6)水池满水试验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

(7)沟槽、基坑内有积水时,应将积水排除。

5.2采用降水措施的沟槽、基坑,回填时排降水不得中断,应保持地下水动水位在槽底0.5m以下。

5.3有支撑的沟槽、基坑,还土时必须保持支撑的安全和稳定。严禁砸碰支撑结构。

5.4管道、管渠两侧和井、室四周应对称分层回填,还土高差不得大于30cm;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不得用机械碾压。

5.5回填时,严禁掏洞取土。

5.6向槽、坑内卸土时,应设专人指挥,槽、坑内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带。

5.7采用自卸汽车、机动翻斗车向槽、坑内卸土时,车辆与槽、坑边的距离应据土质、槽(坑)深而定,且不得小于1.5m;车轮应挡掩牢固。

5.8用手推车向槽、坑内卸土时,槽边应挡掩牢固,严禁撒把倒土。

5.9采用推土机向槽、坑内送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向沟槽、基坑内推土时,应设专人指挥。

(2)作业中尚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5.10采用装载机向沟内卸土时,装载机前轮与槽、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2.0m,轮胎必须挡掩牢固。

5.11使用蛙式夯实机和振动冲击夯夯实土方时,电气接线与拆卸必须由电工负责,并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5.12使用静作用压路机压实回填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压路机作业应设专人指挥。

(2)机械不得停置于土路边缘、斜坡上和妨碍交通的地方。

(3)作业中尚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5.13采用重型压实机械和振动压路机压实,或较重的车辆在回填土上行驶时,管道或管渠顶部以上,应有一定厚度的压实回填上。

监理实施细则范本: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一、监理依据:

1、有关电梯安装施工图纸;

2、建筑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二、电梯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目标:

电梯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目标为合格。

三、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1.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电梯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2.建设工程所用电梯,必须是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有合格证的产品,国外进口的产品必须还有商检合格证明。

3.监理应认真核查下列产品的生产合格证:

(1)电梯曳引装置;

(2)导轨;

(3)轿厢、导靴、门窗;

(4)电气装置(电缆及控制柜);

(5)电气保护装置(配件及设备)。

4.电梯安装企业资格审查:

(1)安装企业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安装许可证,外省市电梯安装企业还应有市建委核发的《外地安装企业临时安装许可证》和《外地企业承(分)包工程施工证》。

(2)安装单位还应有电梯安装营业执照,在规定的营业范围内承揽工程。

(3)安装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

5.电梯设备开箱检查:

外型、外观应与图纸相符,完好无变形、无损伤,另部件规格型号符合图纸要求,数量齐全。各传动、转动部分活动灵活,功能可靠。电梯制造企业必须提供如下的资料文件:

(1)产品合格证;

(2)机房布置图;

(3)使用维护说明书(含润滑油汇总图表和电梯功能表);

(4)电梯原理图及符号说明;

(5)电气接线图;

(6)部件安装图;电梯安装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7)安装(调试)说明书;

(8)安全部件: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及缓冲器型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限速器与渐近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副本。

6.协调电梯专业与其它专业的配合关系,明确职责分工,及时指出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8.审核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任命书及资料证书和施工人员的岗位证书。

9.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方案和安全措施、开箱记录和产品合格证。

五、电梯安装质量控制要点

(一)与土建交接检验的质量控制要点

1.按监理规范要求对隐蔽工程和分项施工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及签单。

2.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做好自检互检记录和资料整改归档工作。

3.电梯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员与施工方、业主方开箱检查设备和文件。设备主要检查:电梯主机、桥箱及对重块、电梯导轨、随行电缆、安全部件----限速器、安全钳及其它开箱单上所列内容。文件主要检查送货单和合同约定是否一致,出厂合格证等质量控制资料是否齐全。

4.监理应参加土建和电梯安装双方对井道,机房土建施工部份的交接工作,确认土建施工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电梯安装布置要求,如有差异,应进行整改,符合电梯布置的要求验收后应形成书面文件,由三方签字确认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5.机房内部、井道土建成结构及布置必须符合电梯土建布置图的要求。

6.主电源开关应能够切断电梯正常使用情况下最大电流。

7.开关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便地接近,安装高度宜为1300-1500mm。

8.电梯安装之前,所有层门预留孔必须设有高度不小于1.2米的安全保护围护,并应有足够的强度。

9.机房内设有固定的电气照明,地板表面上的照度不应小于20***。机房内应设置一个或多个电源插座。在机房内靠近入口的适当高度处应设有一个开关或类似装置控制机房照明电源。

10.机房内应通风,从建筑物其他部分抽出的陈腐空气,不得排入机房内。

11.电源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开。机房内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12.机房内有良好的防渗、防漏水保护。

11.井道应为电梯专用,井道内不得装设与电梯无关的设备、电缆等。井道可装设备采暖设备,但不得采用蒸汽和水作为热源且采暖设备的控制与调节装置应装在井道外面。

13.井道内应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井道内照度应不得小于501*,井道最高点和最低点0.5m以内应各装置一盏灯。再设中间灯,并分别在机房和底坑设置一控开关。

(二)机房设备安装的质量控制

1.当驱动主机承重梁需埋入承重墙时,埋入端长度应超过墙厚中心至少20mm,且支承长度不应小于75mm(应做隐蔽验收记录)。

2.驱动主机、驱动主机底座与承重梁的安装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

3.驱动主机减速箱(如果有)内油量应在油标限定的范围内。

4.机房内钢丝绳与楼板空洞边间隙应为20-40mm,通向井道的孔洞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50mm的台缘。

5.制动器动作应灵活,制动间隙调整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制动时两侧闸瓦应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的工作面上,松阐时应同步离开,其四角处间隙平均值两侧面各不大于0.7mm。检查方法:1、观察检查。6.将阐瓦松开用塞尺测量,每片闸瓦二侧各测四点。间隙应均匀,任何部位均在0.7mm之内。

7.限速器绳轮、选层器、钢带轮对铅垂线的偏差不大于0.5mm,曳引轮、导向轮对铅垂线的偏差在空载或满载工况下均大于2mm。

8.限速器运转应平稳,出厂时动作速度整定封记应完好无拆动痕迹。限速器安装位置正确,底座牢固,当与安全钳联动早无颤动现像。

检查方法:1、观察检查。2、吊线、尺量检查。

9.紧急操作装置动作必须正常。可拆卸的装置必须于驱动主机附近易接近处,紧急求援操作说明必须贴于紧急操作时易见处。

10.在电动机或飞轮上应有与轿厢升降方向相对应的标志,曳引轮、飞轮、限速轮外侧面应漆成黄色,制动色手动松阐板手漆成红色,并挂在易接近的墙上。

(三)导轨安装的施工流程及质量控制

1、导轨安装施工流程:

确定导轨支架位置——安装导轨支架——安装导轨——调校导轨。

2、质量控制:

(1)轨安装位置必须符合土建布置图要求。

(2)导轨支架水平度不大于15%,支架的地脚螺栓或支架直接埋入墙的埋入深度不应小于120mm,如用焊接支架期其焊缝应是连续并应双面焊,焊缝饱满。

(3)当电梯冲顶时,导轨不应越出导轨。

(4)两列导轨面间的距离偏差为:轿厢导轨0-+2mm;对重轨0--+3mm。

(5)导轨支架在井道壁上的安装应固定可告。预埋件符合土建布置要求,锚栓(如膨螺栓等)固定应在井道壁的砼构件上使用,其连接强度与承受振动的能力应满足电梯产品设计要求,砼构件的压缩强度应符合土建布置图的要求。

(6)每列导轨工作面(包括侧面与顶面)与安装基准线每5m的偏差均不应大于下列数值: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对重(平衡重)导轨为0.6mm,不设安全钳的对重(平衡重)导轨为1.0mm。

(7)轿厢导导和设有安全错的对重(平衡重)导轨工作面的接头处不应有连续缝隙,导轨接头处台阶不应大于0.05mm。如超过应修平,修平长度应不大于150mm。

(8)不设安全钳的对重导轨接头处缝隙不应大于1.0mm,导轨工作面接头处台阶不应大于0.15mm。如超过应校正。

(9)导轨应用压板固定在导轨架上,不应采用焊接或螺栓直接连接。

(10)轿厢导轨与设有安全钳的对重导轨的下端应支承在地面坚固的导轨上。

(四)轿厢对重安装的施工流程及质量控制:

1.轿厢对重安装施工流程:

准备工作——安装底梁——安装立柱——安装上梁——安装桥箱底盘——安装导轨——道安装轿壁、轿顶——安装轿门装置及开门机构——安装轿厢其他装置——对重框架吊装就位——对重导轨安装调整——安装对重块并固定。

2.质量控制:

(1)轿厢组装牢固,轿壁结合处平整,开门侧壁的垂直度偏差不大于1/1000。轿厢洁净,无损伤,无撞击伤痕,门缝一致。

(2)曳引绳头组合应安全可靠,且每个绳子头锁紧螺母均应安装有锁紧锁。

(3)轿内操纵按钮动作灵活,信号显示清晰,轿厢超载装置或称量装置应动作可靠。

(4)极限开关碰铁安装要垂直,最大偏差不大于3mm。

(5)安全钳钳口与导轨顶面间隙不小于3mm,间隙差值不大于0.5mm。

(6)当轿顶外侧边缘至井道壁水平方向的自由距离大于0.3m时,轿顶应装设防护栏及警示性标识。

(7)轿厢与对重的最小距离为50mm,限速器,钢丝绳和选层器钢带张紧,在运行中不得与轿厢或对重器碰触。

(8)对重(平衡重)块应可靠固定。

(五)层门安装的施工流程及质量控制。

1、层门安装施工流程。

安装地坎——安装立柱、门头、门套——安装门扇调整厅门——安装锁具。

2、质量控制

(1)层门地坎至轿厢地坎之间的水平距离偏差为0---+3mm,且最大距离严禁超过35mm。

(2)层门强迫关门装置必须动作正常。

(3)在关门行程1/3之后,阻止关门的力严禁超为150N。

(4)层门锁钩必须动作灵活,在电气安装装置动作之前,锁紧元件的最小啮合长度为7mm。

(5)层门地坎水平度不得大于2/1000,地坎应高出装修面面1-5mm。

(6)层门指示灯盒、召唤盒和消防开关盒应安装正确,其面板与墙面贴实,横竖端正。

(7)门窗与门扇、门扇与门套、门扇与门楣、门扇与门口处轿壁、门扇下端与地坎的间隙,乘客电梯不应大于6mm,载货电梯不应大于8mm。

(六)安全部件的质量控制

1.各种安全保护开关的固定必须可靠,且不得焊接,动作正确、灵活。

2.限速器动作速度整定封记必须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3.当安全钳可调节时,整定记应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4.限速器张紧装置与其限位开关相对位置安装应正确。

5.安全钳与导轨的间隙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

6.轿厢在两端站平层位置时,轿厢、对重的缓冲器撞板与缓冲器顶面间的距离应符合土建布置图要求。轿厢、对重的缓冲器撞板中心与缓冲器中心的偏差不大于20mm.

(七)悬挂装置,随行电缆、补偿装置的质量控制

1.绳头组合必须安全可靠,且每个绳头组合必须安装防螺母松动和脱落的装置。

2.钢丝绳严禁有死弯。

33.当轿厢悬挂在两根钢丝绳或链条上,且其中一根钢丝绳或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为此装设的电气安全开关应动作可靠。

4.随行电缆严禁有打结和波浪扭曲现像。

5.每根钢丝绳张力与平均值偏差不应大于5%。

6.随行电缆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随行电缆端部应固定可靠。

(2)随行电缆在运行中应避免与井道内其他部件干涉。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随行电缆不得与底坑地面接触。

(3)补偿绳、链、缆等补偿装置的端部应固定可靠。

(4)对补偿绳的张紧轮,验证补偿绳张紧的电气安全开关应动作可靠。张紧轮应安装防护装置。

(八)电气装置的质量控制

1.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可靠导电部分均必须可靠接地(PE)

2.接地支线应分别直接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连接后再接地。

3.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必须大于1000Ω/V,且其值不得小于

(1)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0.5MΩ

(2)其他电路(控制、照明、信号等)0.25MΩ

4.主电源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1)轿厢照明和通讯。

(2)机房和滑轮间照明

(3)机房、轿顶和底坑的电源插座。

(4)井道照明

(5)报警装置。

5.电梯动力电源与电梯照明电源应分开设置。

6.供电电源的色标应正确,A相黄色B、相红色、N(零线)为谈兰色、PE保护线为黄绿色。

7.机房内有多台电梯时,应在开关装置上标有易于识别的标记。

8.控制柜、箱安装布置应合理,固定牢固,其垂直度偏差不大于1.5/1000,金属外壳接地可靠。控制柜内有断相,错相保护装置。

9.接地线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铜芯线2.5mm².

10.机房和井道内应按产品要求配线。软线和无护套电缆应在导管、线槽或能确保起到等效防护作用的装置中使用。保护电缆和橡套软电缆可明敷于井道或机房内使用,但不得敷于地面。

11.导管、线槽的敷设应整齐牢固。线槽内导线总面积不应大于线槽净面积开60%,导管内导线总面积不应大于导管内净面积40%;软管固定间距不应大于1米,端头固定间距不应大于0.1m。

检查方法:1、观察检查2、用500V摇表测试导体之间,导体与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值;3、通电、断电试验。

(九)整机安装质量检查

1.电梯安装完毕由电梯安装单位按要求进行试运转,并对下列安全装置或功能进行检查:

(1)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

当控制柜三相电源中任何一相断开或任何二相错接时,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应使电梯不发生危险故障。

(2)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动力电路、控制电路、安全电路必须有与负载匹配的短路保护装置;动力电阻必须有过载保护装置。

(3)限速器

限速器上的轿厢(对重、平衡重)下行标志必须与轿厢(对重、平衡重)的实际下行方向相符,限速器铭牌上的额定速度、动作速度必须与被检电梯相符。限速器必须与其型式试验证书相符。

(4)安全钳

安全钳必须与其型式试验书相符。

(5)缓冲器

缓冲器必须与其型式试验证书相符。

(6)门锁装置

门锁装置必须与其型式试验证书相符。

(7)上、下极限开关

上、下极限开关必须是安全触点,在端点位置进行动作试验时必须动作正常,在轿厢或对重(如果有)接触缓冲器之前必须动作,且缓冲器完全压缩时,保持动作状态。

(8)轿顶、机房(如果有)、滑轮间(如果有)底坑停止装置位于轿顶、机房(如果有)、滑轮间底坑的停止装置的动作必须正常。

2.以下安全开关,必须动作可靠:

(1)限速器绳张紧开关;

(2)有补偿张紧轮时,补偿绳张紧开关;

(3)轿厢安全窗(如果有)开关;

(4)对可拆卸式紧急操作装置所需要的安全开关。

(5)悬挂钢丝绳(链条)为两根时,防松动安全开关。

3.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限速器与安全钳电气开关在联动试验中必须动作可靠,且应使驱动主机立即制动;

(2)对瞬时式安全钳,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的额定载重量;对渐进式安全钳,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的125%额定载重量。当短接限速器及安全钳电气开关,轿厢以检修速度下行,人为使限速器机械动作时,安全钳应可靠动作,轿厢必须可靠制动,且轿底倾斜度不应大于5%。

4.层门与轿门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每层层门必须能够用三角钥匙正常开启

(2)当一个层门或轿门(在多扇门中任何一扇门)非正常打开时,电梯严禁启动或继续运行。

(3)曳引式电梯的曳引能力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4)轿厢在行程上部范围及行程下部范围载有125%额定载重量下行,分部停层3次以上,轿厢必须可靠地制停(空载上行工况应平层)。轿厢载有125%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时,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电梯必须可靠制动。

5.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且驱动主机按轿厢上行方向连续运转时,空载轿厢严禁向上提升。

6.曳引式电梯的平衡系数应为0.4-0.5。

7.电梯安装后进行运行试验;轿厢分别在空载、额定载荷工况下,按产品设计规定的每小时启动次数和负载持续率各运行1000次(每天不少于8H),电梯运行平稳、制动可靠、连续运行无故障。

8.噪声测试

(1)机房内噪声应不大于80dB。

(2)轿厢运行时噪声不大于55dB

(3)轿门与层门开并过程噪声不大于65dB

9.平层准确度的检验应符合

(1)额定速度大于等于0.63m/s的交流双速电梯,应在±15mm的范围内;

(2)额定速度大于0.63m/s且小于等于1.0m/s的交流双速电梯,应在±30mm的范围内。

10.行速度

当电源为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轿厢载有50%额定载荷时,向下运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减速段)时的速度,不应大于额定速度的105%,且不应小于额定速度的92%

11.观感检查

(1)轿门带动层门开、关运行,门窗与门扇、门扇与门套,门扇与门楣、门窗与门口处轿壁、门扇下端与地坎应无刮碰现像。

(2)门扇与门扇、门扇与门套、门扇与门楣、门扇与门口处轿壁、门扇下端与地坎之间各自的间隙在整个长度上应基本一致;

(3)对机房(如果有)、导轨支架、底坑、轿顶、轿内、轿门、层门及门的地坎等部位应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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