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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力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2

电力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工程概况

1.1工程总体概况

1.2电力工程概况

新建35kv***电力线路一条,为****等负荷供电。

1.3工程范围

2监理范围及重点

2.1监理工作范围

由我监理标段管内的35kv***电力线路工程为***KM,,35kv电源电缆线路0.3KM。

2.2监理工作重点

从本监理标段电力工程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以下工程是本标段电力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

⑴电力隐蔽工程的安全、质量控制;

⑵35KV电力线路跨越***国道施工;

⑶***地段的电力工程施工。

3监理工作的目标

根据招标文件、《监理大纲》及《监理合同》的要求,遵循“严格公正、科学求实、质量第一、全面监理”的工作方针,认真履行《监理合同》,通过目标规划、动态控制和风险管理,与委托人、承包人及工程建设有关单位的密切合作,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3.1质量目标

确保全部工程达到国家和***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确保实现全线创优规划。杜绝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和一级一般质量事故。

3.2工期目标

按委托人的工期要求,本监理标段进度总目标为:35KV***电力线路及其相关工程于**年**月***日完工。

3.3投资目标

按施工标段SK标的《施工承发包合同》的合同总价作为投资控制目标。确保不突破(合理变更设计除外)。严格工程计量、控制工程变更、尽量避免索赔,使投资力争控制在施工合同价以内。

3.4安全目标

杜绝行车险性及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杜绝人身伤亡及设备重大、大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

3.5合同管理目标

全面、准确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督促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发包合同》,及时纠正合同执行中的偏差,防止出现违约行为,及时、依法、公正地处理合同争议,保证合同正常履行。

3.6信息管理目标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掌握和正确运用信息管理的手段,充分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做到信息系统畅通,及时、准确、迅速、全面地传递工程建设的各类信息,组织均衡生产,确保安全、质量和工期。

具体方法:①认真做好信息资料的建立和归档管理;②制订资料管理制度;③收集、分析、整理、反馈信息资料。

3.7组织协调目标

以总监理工程师为主,对内协调好监理组织内部人员之间、各专业之间、各监理分站之间的分工、协作;对外根据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独立、公正、公平地协调好建设、设计、承包人及各施工专业等方方面面的关系;做好经委托人授权的其他方面的协调工作。为工程顺利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以实现工程的预定目标。

4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4.1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要求外,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4.2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4.3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电气设备、接地装置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5当检验批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的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检验。

2.当检验批的试块、试件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时,经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弹道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4.6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5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5.1检验批应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等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对全部主控项目进行检查。

5.2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5.3分部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综合自动化系统调试、远动系统调试等分部工程进行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

5.4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报告。

5.5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部门协调处理。

6电力工程实施细则

6.1架空线路

6.1.1架空线路工程监理工作流程图

6.1.2施工前准备工作质量控制

6.1.2.1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单位赴现场核对设计文件,参加技术交底。主要工作内容:

1.熟悉设计文件,核对施工图纸;

2.了解现场地形、地貌、水文和地质条件;

3.掌握设计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及新工艺及新设备;

4.掌握设计标准及其安装结构的质量要求。

6.1.2.2监理单位审核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重点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

6.1.2.3检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设备、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准备工作。

6.1.2.4审查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报建设单位审批。

6.1.3杆塔基坑及基础

6.1.3.1杆塔基坑及基础的测量

按照设计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现场交桩资料进行定测,并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查:

1.直线杆顺线路方向位移,35KV架空线路不超过设计档距的1%;10KV及以上不应超过设计档距的3%;直线杆横线路方向位移不应超过50mm。

2.转角杆、分支杆的横线路、顺线路方向的位移均不超过50mm。

6.1.3.2杆塔基坑及基础的开挖

1.电杆基坑坑形应满足电杆组立和基础混凝土浇注施工的需要。

2.基坑的地质条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3.检查野外施工是否执行环境保护法规,保护生态储备,防止水土流失、环境污染。

监理进行10%的见证检查。

6.1.3.3基坑回填

1.电杆基坑采用底盘时,底盘的圆槽面应与电杆中心线垂直,底盘的安装允许偏差,应使电杆组立后满足电杆允许偏差的规定。

2.电杆基础采用卡盘时,直线杆卡盘应与线路平行,并在电杆左右两侧交替埋设;承力杆卡盘设在承力侧;埋深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50mm。当设计无要求时,上平面距地面不应小于500mm。

3.基坑回填应按标准分层夯实,松软土质,应增加夯实次数或采取加固措施;石坑、冻土等坑的回填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4.施工造成水沟、农田基本设施损坏的应及时整修,恢复原貌。

6.1.4电杆组立及绝缘子安装

6.1.4.1电杆质量的控制:

1.核查产品厂家的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2.电杆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应有混凝土剥落,露筋等缺陷;

3.横向裂纹宽度应小于0.2mm,长度不得大于1/3;圆周长。

监理进行10%的外观检查

6.1.4.2电杆组立质量控制:

1.钢圈连接的混凝土电杆的钢圈焊接应符合有关规定。

⑴.焊缝表面应无波折、间断、漏焊及未焊满等缺陷,并不应有裂缝;

⑵.基本金属咬边深度不应大于0.5mm,当钢材厚度超过10mm时,不应大于1.0mm;

⑶.焊完后整杆弯曲度不应超过电杆总长的2‰;

⑷.电杆的钢圈焊接后应将表面铁锈和焊缝的焊碴及氧化层除净,进行防腐处理。

⑸.法兰盘连接电杆,法兰盘应做防腐处理,对接缝隙应不大于0.5mm,其螺栓受力均匀,电杆的整体弯曲应不超过电杆总长的2‰。

监理进行10%的见证检验。

2.电杆的横向位移,电杆的倾斜,转角杆、终端杆的偏移值应符合有关标准;电杆顶端应封堵良好,架空线路电杆上应涂写杆号。

3.铁塔组立后,塔脚板应与基础面接触良好,有空隙时应垫铁片,并应灌注水泥砂浆。保护帽的混凝土应与塔脚板上部铁板结合严密,且不得有缝隙。

6.1.4.3横担安装质量控制:

1.横担及其配件应采用热镀锌制品,横担、叉梁的规格、型号、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安装位置及偏差符合有关规定;

2.横担应安装于直线杆受电侧;分支杆、90°转角杆及终端杆应装于拉线侧;

3.电杆上的横担、叉梁及铁塔的接地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良好。

监理进行10%的见证检验。

6.1.4.4绝缘子安装质量控制:

1.高压绝缘子的交流耐压试验应符合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按每批次的5%见证试验。

2.绝缘子安装方式正确,安装牢固,连接可靠。监理进行10%的见证检验。

3.耐张串上的弹簧销子、螺栓及穿钉应由上向下穿;有特殊困难时,可由内向外或由左向右穿入;

4.绝缘子裙边与带电部位的间隙不应小于50mm。

5.采用的闭口销或开口销不应有折断,裂纹等现象,应对称开口,开口度应为30°-60°;严禁用线材或其它材料代替开口或闭口销。

6.1.5拉线制安

6.1.5.1拉线盘的安装:

1.拉线盘的埋设深度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拉线棒与拉线盘应垂直,连接处应采用双螺母,其外露地面部分的长度应为500—700mm。

2.拉线坑应有斜坡,回填土应将土块打碎夯实。拉线坑应设防沉层。

监理工程师观察检查。

6.1.5.2拉线制安:

1.拉线与电杆的角度不应小于45度,当受地形限制时,不应小于30度,特殊情况可采用弓形拉线及撑杆等措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拉线截面与材质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没有规定者除外)。

2.承力拉线应与线路方向的中心线对正;分角拉线应与线路的分角线方向对正;防风拉线应与线路垂直。

3.拉线棒出土处与规定位置的偏差、终端、顺向拉线不应大于拉线高度的1.5%,合力、防风拉线不应大于拉线高度的2.5%。

4.水平拉线跨越道路、铁路口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对通车路面边缘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对铁路轨面的高度,不应小于7m。

5.当采用UT型线夹固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线夹舌板与拉线接触紧密,受力后无滑动现象,线夹凸肚应在尾线侧。

⑵.拉线弯曲部分不应有明显松股,拉线断头处与拉线主线应固定可靠,线夹处露出的尾线长度为300—500mm,尾线回头后与本线应扎牢。

⑶.当同一组拉线使用双线夹并采用连板时,其尾线端的方向应统一。

⑷.UT型线夹的螺扣杆应露出并有不小于1/2的螺丝扣杆长度可供调紧,调整后,UT型线夹的双螺母应并紧。

6.当采用绑扎固定安装时,拉线两端应放置心形环;纲绞线拉线应采用直径不大于3.2mm且不小于2.0mm的镀锌铁线绑扎牢固,绑扎应整齐、紧密,最小缠绕长度应符合《验标》表9.5.6的规定。

7.拉线安装允许的偏差应符《验标》表9.5.7的规定。

6.1.6导线架设

6.1.6.1导线材质的检查

1.架空导线的线材不应有松股、交叉、折叠、死弯、断裂及破损等缺陷;不应有严重的锈蚀现象。

2.钢绞线、镀锌铁线表面镀锌层应良好,无锈蚀;材质和截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3.绝缘导线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绝缘层厚度符合规定;所有金属附件及紧固件应采用热浸镀锌产品。

监理工程师观察检查;查阅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6.1.6.2导线连接

1.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2.采用接续管连接的导线或避雷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连接后的握着力与原导线或避雷线的保证计算拉断力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接续管不小于95%。

⑵.螺栓式耐张线夹不小于90%。

3.导线与接续管采用钳压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接续管型号与导线的规格应配套。

⑵.压口数与压后尺寸、压口位置、操作顺序应符合验标附录E的规定。

⑶.钳压后导线端间绑线应保留;压接后接续管两端附近的导线不应有灯笼、抽筋现象。

⑷.压接后的接续管有明显弯曲时应校直;压接后或校直后的接续管不应有裂纹。

⑸.压接后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验标》表10.2.5的规定。

监理工程师对导线的接续进行旁站监理。

4.35KV电力线路在同一档距内,同一根导线或避雷线上不应超过1个直接接续管及3个补修管。且补修管间、与直线接续管间、补修管或直线接续管与耐张线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导线及避雷线的损伤处理应符合《验标》附录D的规定。监理工程师进行10%的见证检查。

6.1.6.3导线架设

1.架空线路与铁路、道路、电车道、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时应符合《验标》附录G的规定。对重点地段及长大档距的导线架设监理进行旁站。

2.导线跨越铁路,一、二级公路等地段,不允许有接头;同一档内,同一根导线上的接头,不应超过一个。

3.架空导线引流线的连接在10-35KV线路采用并沟线夹时,线夹数量不应少于2个;连接面应平整、光洁。

3.导线对地距离、交叉跨越及平行接近距离应符合《验标》附录F要求。

4.高压线路的导线排列规定面向负荷侧从左起排列相序为A、B、C,环状线路或导线换相时,按设计规定。

5.导线对地的安全距离:

⑴.引流线、导线与其相关设施间最小净空距离应符合《验标》表10.3.4的规定。监理工程师进行10%的见证检查。

⑵.导线对地距离,在最大驰度下应不小于验标的规定。

⑶.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净距离,在最大的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验标的规定。

⑷.导线不应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如必须跨越或接近时,导线中最大弛度或最大风偏时与建筑物凸出部分的距离应不小于验标的规定。

⑸.架空线路应避开公园、绿化区、防护林带、果林、经济作物和灌木林,如必须通过,应符合验标的规定。

⑹.架空线路跨越架空线路时,其交叉角应符合验标的规定。

⑺.架空线路与铁路、道路、电车道、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时,应符合验标的规定。

6.2电缆工程

6.2.1电缆工程监理工作流程图

6.2.2施工前准备工作

6.2.2.1监理单位应会同承包单位赴现场核对设计文件,参加技术交底。监理工程师工作内容:

1.熟悉设计文件,核对施工图纸;

2.了解现场地形、地貌、水文和地质条件;

3.掌握设计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及新设备;

4.掌握设计标准及其安装结构的质量要求。

6.3.2.2监理单位审核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重点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报建设单位。

6.2.2.3审核承包单位施工机械、设备、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准备工作。

6.2.2.4审核单位工程的开工报告,报建设单位。

6.2.3直埋电缆敷设质量控制

6.2.3.1电力电缆及材料配件的检查

1.审核电缆厂家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2.确认电缆的规格、型号、长度及电压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3.电缆外表应无纹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电缆的绝缘试验应合格。监理工程师见证试验。

6.2.3.2直埋电缆的敷设质量控制

1.检查电缆沟的开挖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穿越农田时应有保护措施。

2.电缆与铁路、公路、排水沟、城市街道、厂区、街道交叉以及进入建筑物时应根据设计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3.电缆间、电缆与管道、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离应符合《验标》附录K的规定。

4.电缆穿过小河、小溪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保护管(槽)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河床以下0.5m;石质河床可浅埋。

⑵.电缆过河位置,线路走向等应符合设计要求;电缆的水底部分不应有接头。

监理工程师进行10%的见证检查。

6.2.4隧道内、桥梁上电缆敷设质量控制

6.2.4.1隧道及桥梁电缆槽道应齐全无破损,槽口接缝应严密,进出槽道的电缆应穿管保护并应封堵管口。

6.2.4.2隧道内电缆钢索托架应安装牢固,托架、悬挂点的间距、钢索耐张段的设置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6.2.4.3隧道内电缆支架上敷设的电力电缆对其它电缆、接地导线和隧道壁的最小距离应符合《验标》表12.5.5的规定。

6.2.4.4沿桥梁敷设的电缆槽及电缆固定支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得侵入建筑限界;高压电缆固定支架下端距轨面不应小于4.5m,低压电缆不应小于4m。监理进行10%的见证检验。

6.2.5电缆接头的制作与安装质量控制

6.2.5.1电缆及电缆头附件的规格应一致,零部件完整齐全;电缆耐压试验合格。

6.2.5.2高压电缆头的电缆护层剥切长度、绝缘包扎长度及芯线连接强度应符合电缆制作工艺要求。

6.2.5.3电缆终端头应有明显的相色标志,且相位一致,并与电网相序吻合。

6.2.5.4电缆头处金属护套及铠装层应接地良好,采用的接地线截面应符合相关标准。

6.2.5.5电缆头的接地电阻,以及与相关设备的带电距离应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进行10%的见证检验。

6.3接地工程

6.3.1接地工程监理工作流程

6.3.2施工前准备工作:

6.3.2.1监理单位应会同建设、设计、承包单位赴现场核对设计文件,参加技术交底。监理工程师工作内容:

1.熟悉设计文件,核对施工图纸;

2.了解现场地形、地貌、水文和地质条件;

3.掌握设计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及新工艺;

4.掌握设计标准及其安装结构的质量要求。

6.3.2.2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标准编制本工程切实可行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6.3.2.3监理单位审核并批准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重点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报建设单位审批。

6.3.2.4审核承包单位施工机械、设备、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准备工作。

6.3.2.5审核承包单位的开工报告,报建设单位审批。

6.3.3接地装置的敷设质量控制

6.3.3.1接地装置的埋设

1.接地装置水平及垂直接地体埋设的位置及所用材料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接地装置的导体载面应符合《验标》表19.2.1-1和表19.2.1-2的规定。

2.接地体埋设深度当设计无规定时距地面不应小于0.6m。

3.明敷设接地线支撑间的距离,水平直线部分应为0.5~1.5m,垂直部分应为1.5~3m,转弯部分距转角应为0.3~0.5m,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处应有补偿装置。

监理工程师观察检查及见证检验;检查并签认隐蔽工程记录。

6.3.3.2接地体的连接质量控制

1.接地体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牢固可靠;

2.接地体的搭焊的长度扁钢为其宽度的2倍,且不少于三个棱边焊接;圆钢为其直径的6倍,且双侧焊接,圆钢与扁钢连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

3.利用各种金属构件,金属管道作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焊有金属跨接线。

4.电气装置的金属部分均应按设计要求可靠接地或接零;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地线干线相连,不得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5.供连接临时接地线用的连接板或螺栓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标记;

6.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监理工程师观察检查及见证检验;审核隐蔽工程记录及相关的测试报告。

6.3.4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接地

6.3.4.1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内除照明设备外,其他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的接地线;

6.3.4.2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的接地干线应在不同方向与接地体相连,连接处不少于两处;

6.3.4.3爆炸危险环境内与接地干线相连的接地线应采用多股软绞线,其最小载面铜线应为4mm2;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装设保护管;

6.3.4.4爆炸危险环境内接地或接零的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监理工程师观察检查及见证检验;审核有关的安装记录及测试报告。

篇2:某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安部门报告。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所内与发、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所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针、消防设施及附属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施及附属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一百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牌,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牌,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四)、水底电缆敷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厂、所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排灰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三百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它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

(四)、不得种植竹子;

(五)、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十九条经县级以上地方物资、商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批准的商业企业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查验证明、登记收购电力设施器材。任何单位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必须持有本单位证明;任何个人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到规定的商业企业出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第二十条电力主管部门专用架空通信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对电力设施与其它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主管部门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有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

第二十三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它设施与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相互妨碍时,双方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发电、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有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后,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电力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其中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可采取措施,强行伐、剪树木、竹子;凡造成损失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应责令其赔偿,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法侵占电力建设设施依法征用的土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非法收购或出售电力设施器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或实物,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地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诉,对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仍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号)

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已经修改并重新发布实施。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对1992年12月2日能源部、公安部批准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做了重新修改,现发布实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责任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1.0米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66~110千伏4.0米

154~220千伏5.0米

330千伏6.0米

500千伏8.5米

第六条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

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订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最大风偏距离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3.5米4.0米

154~220千伏4.0米4.5米

330千伏5.0米5.5米

500千伏7.0米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七条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篇3:电力系统两个细则范本

《两个细则》管理制度试行?为促使山西大唐国际云冈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冈热电?在安全、经济运行的基础上能够满足山西电网《两个细则》的要求?依据电监会《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华北电监局《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云冈热电各部门及蓝巢维护项目部等外委项目部。

规定了公司各部门实施并网考核及辅助服务管理的职责?提出了实施《两个细则》的基本要求和考核管理规定。

2.本办法适用于#1-#4机组有关《两个细则》的发电计划考核、AGC考核、非计划停运考核、一次调频考核、调峰考核、AVC考核、无功考核、自动化管理考核、通信管理考核、继保和安自装

篇4:电力监理实施细则范文

电力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工程概况

1.1工程总体概况

1.2电力工程概况

新建35kv***电力线路一条,为****等负荷供电。

1.3工程范围

2监理范围及重点

2.1监理工作范围

由我监理标段管内的35kv***电力线路工程为***KM,,35kv电源电缆线路0.3KM。

2.2监理工作重点

从本监理标段电力工程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以下工程是本标段电力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

⑴电力隐蔽工程的安全、质量控制;

⑵35KV电力线路跨越***国道施工;

⑶***地段的电力工程施工。

3监理工作的目标

根据招标文件、《监理大纲》及《监理合同》的要求,遵循“严格公正、科学求实、质量第一、全面监理”的工作方针,认真履行《监理合同》,通过目标规划、动态控制和风险管理,与委托人、承包人及工程建设有关单位的密切合作,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3.1质量目标

确保全部工程达到国家和***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确保实现全线创优规划。杜绝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和一级一般质量事故。

3.2工期目标

按委托人的工期要求,本监理标段进度总目标为:35KV***电力线路及其相关工程于**年**月***日完工。

3.3投资目标

按施工标段SK标的《施工承发包合同》的合同总价作为投资控制目标。确保不突破(合理变更设计除外)。严格工程计量、控制工程变更、尽量避免索赔,使投资力争控制在施工合同价以内。

3.4安全目标

杜绝行车险性及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杜绝人身伤亡及设备重大、大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

3.5合同管理目标

全面、准确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督促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发包合同》,及时纠正合同执行中的偏差,防止出现违约行为,及时、依法、公正地处理合同争议,保证合同正常履行。

3.6信息管理目标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掌握和正确运用信息管理的手段,充分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做到信息系统畅通,及时、准确、迅速、全面地传递工程建设的各类信息,组织均衡生产,确保安全、质量和工期。

具体方法:①认真做好信息资料的建立和归档管理;②制订资料管理制度;③收集、分析、整理、反馈信息资料。

3.7组织协调目标

以总监理工程师为主,对内协调好监理组织内部人员之间、各专业之间、各监理分站之间的分工、协作;对外根据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独立、公正、公平地协调好建设、设计、承包人及各施工专业等方方面面的关系;做好经委托人授权的其他方面的协调工作。为工程顺利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以实现工程的预定目标。

4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4.1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要求外,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4.2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4.3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电气设备、接地装置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5当检验批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的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检验。

2.当检验批的试块、试件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时,经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弹道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4.6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5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5.1检验批应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等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对全部主控项目进行检查。

5.2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5.3分部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综合自动化系统调试、远动系统调试等分部工程进行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

5.4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报告。

5.5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部门协调处理。

6电力工程实施细则

6.1架空线路6.1.1架空线路工程监理工作流程图

6.1.2施工前准备工作质量控制

6.1.2.1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单位赴现场核对设计文件,参加技术交底。主要工作内容:

1.熟悉设计文件,核对施工图纸;

2.了解现场地形、地貌、水文和地质条件;

3.掌握设计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及新工艺及新设备;

4.掌握设计标准及其安装结构的质量要求。

6.1.2.2监理单位审核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重点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

6.1.2.3检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设备、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准备工作。

6.1.2.4审查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报建设单位审批。

6.1.3杆塔基坑及基础

6.1.3.1杆塔基坑及基础的测量

按照设计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现场交桩资料进行定测,并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查:

1.直线杆顺线路方向位移,35KV架空线路不超过设计档距的1%;10KV及以上不应超过设计档距的3%;直线杆横线路方向位移不应超过50mm。

2.转角杆、分支杆的横线路、顺线路方向的位移均不超过50mm。

6.1.3.2杆塔基坑及基础的开挖

1.电杆基坑坑形应满足电杆组立和基础混凝土浇注施工的需要。

2.基坑的地质条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3.检查野外施工是否执行环境保护法规,保护生态储备,防止水土流失、环境污染。

监理进行10%的见证检查。

6.1.3.3基坑回填

1.电杆基坑采用底盘时,底盘的圆槽面应与电杆中心线垂直,底盘的安装允许偏差,应使电杆组立后满足电杆允许偏差的规定。

2.电杆基础采用卡盘时,直线杆卡盘应与线路平行,并在电杆左右两侧交替埋设;承力杆卡盘设在承力侧;埋深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50mm。当设计无要求时,上平面距地面不应小于500mm。

3.基坑回填应按标准分层夯实,松软土质,应增加夯实次数或采取加固措施;石坑、冻土等坑的回填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4.施工造成水沟、农田基本设施损坏的应及时整修,恢复原貌。

6.1.4电杆组立及绝缘子安装

6.1.4.1电杆质量的控制:

1.核查产品厂家的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2.电杆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应有混凝土剥落,露筋等缺陷;

3.横向裂纹宽度应小于0.2mm,长度不得大于1/3;圆周长。

监理进行10%的外观检查

6.1.4.2电杆组立质量控制:

1.钢圈连接的混凝土电杆的钢圈焊接应符合有关规定。

⑴.焊缝表面应无波折、间断、漏焊及未焊满等缺陷,并不应有裂缝;

⑵.基本金属咬边深度不应大于0.5mm,当钢材厚度超过10mm时,不应大于1.0mm;

⑶.焊完后整杆弯曲度不应超过电杆总长的2‰;

⑷.电杆的钢圈焊接后应将表面铁锈和焊缝的焊碴及氧化层除净,进行防腐处理。

⑸.法兰盘连接电杆,法兰盘应做防腐处理,对接缝隙应不大于0.5mm,其螺栓受力均匀,电杆的整体弯曲应不超过电杆总长的2‰。

监理进行10%的见证检验。

2.电杆的横向位移,电杆的倾斜,转角杆、终端杆的偏移值应符合有关标准;电杆顶端应封堵良好,架空线路电杆上应涂写杆号。

3.铁塔组立后,塔脚板应与基础面接触良好,有空隙时应垫铁片,并应灌注水泥砂浆。保护帽的混凝土应与塔脚板上部铁板结合严密,且不得有缝隙。

6.1.4.3横担安装质量控制:

1.横担及其配件应采用热镀锌制品,横担、叉梁的规格、型号、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安装位置及偏差符合有关规定;

2.横担应安装于直线杆受电侧;分支杆、90°转角杆及终端杆应装于拉线侧;

3.电杆上的横担、叉梁及铁塔的接地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良好。

监理进行10%的见证检验。

6.1.4.4绝缘子安装质量控制:

1.高压绝缘子的交流耐压试验应符合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按每批次的5%见证试验。

2.绝缘子安装方式正确,安装牢固,连接可靠。监理进行10%的见证检验。

3.耐张串上的弹簧销子、螺栓及穿钉应由上向下穿;有特殊困难时,可由内向外或由左向右穿入;

4.绝缘子裙边与带电部位的间隙不应小于50mm。

5.采用的闭口销或开口销不应有折断,裂纹等现象,应对称开口,开口度应为30°-60°;严禁用线材或其它材料代替开口或闭口销。

6.1.5拉线制安

6.1.5.1拉线盘的安装:

1.拉线盘的埋设深度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拉线棒与拉线盘应垂直,连接处应采用双螺母,其外露地面部分的长度应为500—700mm。

2.拉线坑应有斜坡,回填土应将土块打碎夯实。拉线坑应设防沉层。

监理工程师观察检查。

6.1.5.2拉线制安:

1.拉线与电杆的角度不应小于45度,当受地形限制时,不应小于30度,特殊情况可采用弓形拉线及撑杆等措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拉线截面与材质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没有规定者除外)。

2.承力拉线应与线路方向的中心线对正;分角拉线应与线路的分角线方向对正;防风拉线应与线路垂直。

3.拉线棒出土处与规定位置的偏差、终端、顺向拉线不应大于拉线高度的1.5%,合力、防风拉线不应大于拉线高度的2.5%。

4.水平拉线跨越道路、铁路口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对通车路面边缘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对铁路轨面的高度,不应小于7m。

5.当采用UT型线夹固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线夹舌板与拉线接触紧密,受力后无滑动现象,线夹凸肚应在尾线侧。

⑵.拉线弯曲部分不应有明显松股,拉线断头处与拉线主线应固定可靠,线夹处露出的尾线长度为300—500mm,尾线回头后与本线应扎牢。

⑶.当同一组拉线使用双线夹并采用连板时,其尾线端的方向应统一。

⑷.UT型线夹的螺扣杆应露出并有不小于1/2的螺丝扣杆长度可供调紧,调整后,UT型线夹的双螺母应并紧。

6.当采用绑扎固定安装时,拉线两端应放置心形环;纲绞线拉线应采用直径不大于3.2mm且不小于2.0mm的镀锌铁线绑扎牢固,绑扎应整齐、紧密,最小缠绕长度应符合《验标》表9.5.6的规定。

7.拉线安装允许的偏差应符《验标》表9.5.7的规定。

6.1.6导线架设

6.1.6.1导线材质的检查

1.架空导线的线材不应有松股、交叉、折叠、死弯、断裂及破损等缺陷;不应有严重的锈蚀现象。

2.钢绞线、镀锌铁线表面镀锌层应良好,无锈蚀;材质和截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3.绝缘导线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绝缘层厚度符合规定;所有金属附件及紧固件应采用热浸镀锌产品。

监理工程师观察检查;查阅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6.1.6.2导线连接

1.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2.采用接续管连接的导线或避雷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连接后的握着力与原导线或避雷线的保证计算拉断力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接续管不小于95%。

⑵.螺栓式耐张线夹不小于90%。

3.导线与接续管采用钳压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接续管型号与导线的规格应配套。

⑵.压口数与压后尺寸、压口位置、操作顺序应符合验标附录E的规定。

⑶.钳压后导线端间绑线应保留;压接后接续管两端附近的导线不应有灯笼、抽筋现象。

⑷.压接后的接续管有明显弯曲时应校直;压接后或校直后的接续管不应有裂纹。

⑸.压接后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验标》表10.2.5的规定。

监理工程师对导线的接续进行旁站监理。

4.35KV电力线路在同一档距内,同一根导线或避雷线上不应超过1个直接接续管及3个补修管。且补修管间、与直线接续管间、补修管或直线接续管与耐张线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导线及避雷线的损伤处理应符合《验标》附录D的规定。监理工程师进行10%的见证检查。

6.1.6.3导线架设

1.架空线路与铁路、道路、电车道、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时应符合《验标》附录G的规定。对重点地段及长大档距的导线架设监理进行旁站。

2.导线跨越铁路,一、二级公路等地段,不允许有接头;同一档内,同一根导线上的接头,不应超过一个。

3.架空导线引流线的连接在10-35KV线路采用并沟线夹时,线夹数量不应少于2个;连接面应平整、光洁。

3.导线对地距离、交叉跨越及平行接近距离应符合《验标》附录F要求。

4.高压线路的导线排列规定面向负荷侧从左起排列相序为A、B、C,环状线路或导线换相时,按设计规定。

5.导线对地的安全距离:

⑴.引流线、导线与其相关设施间最小净空距离应符合《验标》表10.3.4的规定。监理工程师进行10%的见证检查。

⑵.导线对地距离,在最大驰度下应不小于验标的规定。

⑶.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净距离,在最大的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验标的规定。

⑷.导线不应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如必须跨越或接近时,导线中最大弛度或最大风偏时与建筑物凸出部分的距离应不小于验标的规定。

⑸.架空线路应避开公园、绿化区、防护林带、果林、经济作物和灌木林,如必须通过,应符合验标的规定。

⑹.架空线路跨越架空线路时,其交叉角应符合验标的规定。

⑺.架空线路与铁路、道路、电车道、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时,应符合验标的规定。

6.2电缆工程

6.2.1电缆工程监理工作流程图

6.2.2施工前准备工作

6.2.2.1监理单位应会同承包单位赴现场核对设计文件,参加技术交底。监理工程师工作内容:

1.熟悉设计文件,核对施工图纸;

2.了解现场地形、地貌、水文和地质条件;

3.掌握设计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及新设备;

4.掌握设计标准及其安装结构的质量要求。

6.3.2.2监理单位审核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重点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报建设单位。

6.2.2.3审核承包单位施工机械、设备、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准备工作。

6.2.2.4审核单位工程的开工报告,报建设单位。

6.2.3直埋电缆敷设质量控制

6.2.3.1电力电缆及材料配件的检查

1.审核电缆厂家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2.确认电缆的规格、型号、长度及电压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3.电缆外表应无纹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电缆的绝缘试验应合格。监理工程师见证试验。

6.2.3.2直埋电缆的敷设质量控制

1.检查电缆沟的开挖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穿越农田时应有保护措施。

2.电缆与铁路、公路、排水沟、城市街道、厂区、街道交叉以及进入建筑物时应根据设计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3.电缆间、电缆与管道、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离应符合《验标》附录K的规定。

4.电缆穿过小河、小溪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保护管(槽)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河床以下0.5m;石质河床可浅埋。

⑵.电缆过河位置,线路走向等应符合设计要求;电缆的水底部分不应有接头。

监理工程师进行10%的见证检查。

6.2.4隧道内、桥梁上电缆敷设质量控制

6.2.4.1隧道及桥梁电缆槽道应齐全无破损,槽口接缝应严密,进出槽道的电缆应穿管保护并应封堵管口。

6.2.4.2隧道内电缆钢索托架应安装牢固,托架、悬挂点的间距、钢索耐张段的设置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6.2.4.3隧道内电缆支架上敷设的电力电缆对其它电缆、接地导线和隧道壁的最小距离应符合《验标》表12.5.5的规定。

6.2.4.4沿桥梁敷设的电缆槽及电缆固定支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得侵入建筑限界;高压电缆固定支架下端距轨面不应小于4.5m,低压电缆不应小于4m。监理进行10%的见证检验。

6.2.5电缆接头的制作与安装质量控制

6.2.5.1电缆及电缆头附件的规格应一致,零部件完整齐全;电缆耐压试验合格。

6.2.5.2高压电缆头的电缆护层剥切长度、绝缘包扎长度及芯线连接强度应符合电缆制作工艺要求。

6.2.5.3电缆终端头应有明显的相色标志,且相位一致,并与电网相序吻合。

6.2.5.4电缆头处金属护套及铠装层应接地良好,采用的接地线截面应符合相关标准。

6.2.5.5电缆头的接地电阻,以及与相关设备的带电距离应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进行10%的见证检验。

6.3接地工程

6.3.1接地工程监理工作流程

6.3.2施工前准备工作:

6.3.2.1监理单位应会同建设、设计、承包单位赴现场核对设计文件,参加技术交底。监理工程师工作内容:

1.熟悉设计文件,核对施工图纸;

2.了解现场地形、地貌、水文和地质条件;

3.掌握设计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及新工艺;

4.掌握设计标准及其安装结构的质量要求。

6.3.2.2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标准编制本工程切实可行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6.3.2.3监理单位审核并批准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重点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报建设单位审批。

6.3.2.4审核承包单位施工机械、设备、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准备工作。

6.3.2.5审核承包单位的开工报告,报建设单位审批。

6.3.3接地装置的敷设质量控制

6.3.3.1接地装置的埋设

1.接地装置水平及垂直接地体埋设的位置及所用材料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接地装置的导体载面应符合《验标》表19.2.1-1和表19.2.1-2的规定。

2.接地体埋设深度当设计无规定时距地面不应小于0.6m。

3.明敷设接地线支撑间的距离,水平直线部分应为0.5~1.5m,垂直部分应为1.5~3m,转弯部分距转角应为0.3~0.5m,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处应有补偿装置。

监理工程师观察检查及见证检验;检查并签认隐蔽工程记录。

6.3.3.2接地体的连接质量控制

1.接地体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牢固可靠;

2.接地体的搭焊的长度扁钢为其宽度的2倍,且不少于三个棱边焊接;圆钢为其直径的6倍,且双侧焊接,圆钢与扁钢连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

3.利用各种金属构件,金属管道作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焊有金属跨接线。

4.电气装置的金属部分均应按设计要求可靠接地或接零;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地线干线相连,不得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5.供连接临时接地线用的连接板或螺栓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标记;

6.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监理工程师观察检查及见证检验;审核隐蔽工程记录及相关的测试报告。

6.3.4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接地

6.3.4.1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内除照明设备外,其他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的接地线;

6.3.4.2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的接地干线应在不同方向与接地体相连,连接处不少于两处;

6.3.4.3爆炸危险环境内与接地干线相连的接地线应采用多股软绞线,其最小载面铜线应为4mm2;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装设保护管;

6.3.4.4爆炸危险环境内接地或接零的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监理工程师观察检查及见证检验;审核有关的安装记录及测试报告。

篇5:某电力工程监理细则

电力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电气(照明、动力)工程监理细则

一、总则

1.监理依据

1.1.承包合同

1.2.监理合同

1.3.设计文件及设计施工图

1.4.图纸会审记录及设计变更

1.5.1.6.1.7.地方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的各项有关规定

1.8.业主的特殊要求或标准

1.9.项目的监理大纲或监理规划

2.监理目标:根据已经业主批准的监理大纲或监理规划之目标要求,根据项目监理组织机构之分工,将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位、到人,并明确本专业(或责任人)之工期目标、质量目标、投资目标。

二、照明工程

1、防雷、接地装置质量控制

1.1接地体制作:一般用基础桩主筋、基础承台或板钢筋、人工打入地基中的角钢、钢管等

做为接地体,接地体的结点距离、埋设深度、联结方法、引出线、测试点等应按照设计或规范要求。

1.2监理人员应检查接地体的材料、焊接质量、布置和联结,并参与接地电阻的测试和检查。

1.3接地引下线一般利用柱子钢筋,做引下线的柱子钢筋应做好标记以防止错联,遇焊接接

头应进行跨接;引下线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环形联结;引下线若敷设在外墙时应进行镀锌或镀漆防腐,并安装牢固。

1.4接闪器如避雷针、避雷带、避雷网的制作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5质量验收: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材质和规格符合规定,联接正确,环联不开口;

焊接搭接长度、焊接部位防腐处理符合要求。

2.配管及管内穿线工程

2.1.基本项目

2.1.1.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的电线管,管口及其各连接处均应密封。

2.1.2.当线路暗配时,电线保护管宜沿最近的线路敷设,并应减少弯曲。

2.1.3.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

2.1.4.进入落地式配电箱的电线管,排列应整齐,管口宜高出配电箱基础面50-80mm。

2.1.5.电线管不宜超过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2.1.6.电线管的弯曲处,不应有褶皱,凹陷和裂缝,且弯扁程度不应大于管外径的10%。

2.1.7.电线管的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2.1.7.1.当线路明配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6倍;当两个接线盒间只有一个弯曲时,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4倍。

2.1.7.2.当线路暗配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6倍;当埋设于地下或混凝土内时,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10倍

2.1.8.当电线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中间应埋设接线盒,且接线盒内的位置便于穿线:

2.1.8.1.管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

2.1.8.2.管长度每超过20m,有一个弯曲。

2.1.8.3.管长度每超过15m,有二个弯曲。

2.1.8.4.管长度每超过8m,有三个弯曲。

2.1.9.垂直敷设的电线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埋设固定导线用的接线盒:

2.1.9.1.管内导线截面为50mm及以下,长度每超过30m。

2.1.9.2.管内导线截面为70mm-70mm,长度每超过20m。

2.1.9.3.管内导线截面为120mm-240mm,长度每超过18m。

2.1.10.水平或垂直敷设的明配电线管,其水平或垂直安装的允许偏差为0.15%,全长偏差不应大于管内径的1/2。

2.1.11.在TN-S,TN-C-S系统中,当金属电线管、金属盒(箱)、塑料线管、塑料盒(箱)混合使用时,金属线管、金属盒(箱)必须与保护地(PE线)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2.2.保证项目

2.2.1.导线的品种、规格、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面的绝缘电阻必须大于0.5M

实测抽查5个回路,或检查地缘电阻测试记录,测试中必须有监理人员在场,并签字。

2.2.2.薄壁钢管严禁熔焊连接,塑料管的材质及试用场所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22222

规定。

2.2.3.检查数量,不同材质的管子各抽查5处,检验方法:明设的管子采用现场观察检查,暗设的管子检查隐蔽工程记录,且隐蔽前须经现场监理人员认可并签字。

2.2.4.潮湿场所和直埋于地下电线管,应采用厚壁钢管或防潮型可饶金属保护管,干燥场所宜采用薄壁钢管或可饶金属管。

2.2.5.钢管的内、外壁均应作防腐处理,当埋设于混凝土内时,钢管外壁可不作防腐处理,直接埋于土层内的钢管外壁应涂两度沥青,采用重镀锌钢管时,锌层剥落处应涂防腐漆,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规定进行防腐处理。

2.2.6.钢管不应有折扁和裂缝,管内应无铁屑及毛刺,切断口应平整。

2.2.7.钢管与电气设备、器具间的电线保护管,宜采用金属软管或可饶金属保护管,金属软管的长度不宜大于2m。

2.2.8.金属软管应敷设在不易受机械损伤的干燥场所,且不应直接埋于地下或混凝土中,当地潮湿等特殊场所使用金属软管时,应采用带有非金属护套且附配套连接器件的防液型金属软管,其护套应经过阻燃处理。

2.2.9.金属软管不应退后、松散,中间不应有接头,与设备、器具连接时,应采用专用接头,连接处应密封可靠,防液型金属软管的连接处应密封良好。

2.2.10.保护电线用的塑料管及其配件必须由阻燃处理的材料制成,塑料管外壁应有间距不大于1m的连续阻燃标记和制造厂标。

2.2.11.塑料管不应敷设在高温及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

2.2.12.塑料管按材质可分两种:硬塑料管、半硬塑料管及波纹软塑料管。半硬塑料管在制造时已加了阻燃剂,应是不延燃的,并有厌火性能,检查时用火把塑料管点燃后,移去火种后,被燃烧的塑料管仍在继续燃烧即为不合格品,反之为合格品。同样波纹塑料管也具有自灭火性能,半硬塑料管严格使用在吊平顶内、板墙夹层内或板条墙内,检查时如发现有半硬塑料管设在楼、板上,应要求承包商进行返工。硬塑料管适用于室内或有酸碱等腐蚀介质的场所,但不得在高温及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敷设。半硬塑料管适用于民用建筑的照明工程暗配敷设,不得在高温场所敷设。

2.3.基本项目

2.3.1.管子敷设。检查数量按管子不同材质、不同敷设方式各抽查10处。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2.3.1.1.管子检查。

a,钢管不得有折扁、裂缝、管内无铁屑及污物,管口无毛刺,硬塑料管、半硬塑料管,表面无裂纹,无变形并具有一定的机械强度。

b.检查管口有无金属套护口,已加套护口的应紧密、牢固、不脱落。

c.检查管子弯曲处不应出现凹凸和裂缝,对管壁薄、直径大的钢管弯曲,应注意检查操作人员在操作时的弯曲方法,正确弯曲方式是:管内先灌满砂,密实后再弯曲,可防止钢管弯曲时弯瘪等。检查有焊缝的钢管弯曲时,焊缝一定要放在弯曲的侧面,不得将焊缝放在弯曲方向的内侧和外侧,以防管子出现裂缝。硬塑料管明敷弯曲半径不应小于4D(D代表管外径,下同)。

2.3.1.2.盒箱设置的检查。

a.管子进入开关盒、灯头盒、接线盒、配电箱时,在箱盒内露出长度应小于5mm,管子露出锁紧螺母的螺纹应2-4扣,不得出现螺母拧紧不平整现象。

b.成排灯盒坐标于中心线的允许偏差为5mm,暗开关距门边150-200mm。

2.3.1.3.管子油漆的检查。镀锌管可不油漆;一般钢管应除锈、油漆;埋入混凝土结构内部的管子,外表面不得刷漆,防止管子和混凝土结合不牢,影响结构强度,其管内壁应进行涂刷漆防腐;镀锌管锌层受损伤、剥落应进行防腐处理。

2.3.1.4.暗配管保护层的检查。管子用垫层块应统一制作,管子与混凝土模板间应保持足够距离,固定可靠。管子保护层过薄,甚至外露,易被腐蚀,需尽量防止。

2.3.1.5.线路进入电气设备和设备器具的管口位置应检查连接紧密,管口光滑,护口齐全,明配管及其支架平直牢固,排列整齐,管子弯曲处无明显皱折,油漆防腐平整,明配管保护层大于15mm,盒(箱)设置正确,固定可靠,管子进入盒(箱)处顺直,在盒(箱)内露出长度小于5mm,用锁紧螺母(纳子)固定管口管子露出锁紧螺母的螺纹为2-4扣。

2.3.1.6.管子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用螺纹连接时,管端螺纹长度不应小于管接头长度1/2。连接后,其螺纹宜外露2-3扣,螺纹表面应光滑无缺损。

b.采用套管连接时,套管长度宜为管外径1.5-3倍,管与管的对口处应位于套管的中心;套管采用焊接连接时,焊缝应牢固严密;采用紧定螺钉连接时,螺钉应拧紧,在振动的场所,紧定螺钉应有防松动措施。

c.镀锌管和薄壁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或套管紧定螺定连接,不应采用熔焊连接。d.钢管连接处的管内表面应平整、光滑。

2.3.1.7.钢管与盒(箱)或设备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2.3.1.7.1.暗配的黑色钢管与盒(箱)连接可采用焊接连接,管口宜高出盒(箱)内壁3-5mm,且焊后应补涂防腐漆,明配钢管或暗配镀锌钢管与盒(箱)连接采用锁紧螺母或护圈帽固定,用锁紧螺母固定的管端螺纹宜外露锁紧螺母2-3扣。

2.3.1.7.2.当钢管与设备直接连接时,应将钢管敷设到设备的接线盒内。

2.3.1.7.3.当钢管与设备间连接时,对室内干燥场所,钢管端部宜铺设电线保护软管或可饶金属电线保护管后引入设备的接线盒内,且钢管管口应包扎紧密。对室外或室内潮湿场所,钢管端部应铺设防水弯头,导线应加套保护软管,经弯成滴水弧状后再引入设备接线盒。

2.3.1.7.4.与设备连接的钢管管口与地面的距离宜大于200mm。

2.3.1.8.安装电器的部位应设置接线盒

2.3.1.9.明配钢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应均匀,钢管管卡内的最大距离应符合如下规定:

钢管管卡间的最大距离

管卡与终端、弯头中点、电气器具或盒(箱)边缘的距离宜为150-500mm。

2.3.1.10.金属软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弯曲半径不应小于软管外径的6倍。

b.固定点之间间距不应大于1m,管长与终端、弯头中点的距离宜为300mm。

c.与嵌入式灯具或类似的器具连接的金属软管,其末端的固定管卡宜安装自灯具、器具边缘起沿软管长度的1m处。

2.3.1.11.金属软管应有可靠接地,且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2.3.1.12.塑料管口应平整光滑,管与管、管与盒(箱)等器件应采用插入法连接,连接处结合面应涂专用胶合剂。接口应牢固密封,并符合下列规定:

a.管与管之间采用套管连接时,套管长度宜为管外径;b.管与器件连接时,插入深度宜为管外径的1.1-;2.3.1.13.硬塑料管沿建筑物、构筑物表面敷;2.3.1.14.明配硬塑料管在穿过楼板或易受机;2.3.1.15;2.3.1.16行;2.3.1.17.塑料管在砖砌墙体上剔槽敷设时,;2.3.1.18.明配硬塑料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硬塑料管管卡间最大距离

--------------------------------------------------------------------------------

a.管与管之间采用套管连接时,套管长度宜为管外径的1.5-3倍,管与管的对口处应位于套管的中心。

b.管与器件连接时,插入深度宜为管外径的1.1-1.8倍。

2.3.1.13.硬塑料管沿建筑物、构筑物表面敷设时,应按设计规定装设温度补偿装置。

2.3.1.14.明配硬塑料管在穿过楼板或易受机械损伤的地方,应采用钢管保护,其保护高度距楼板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2.3.1.15

2.3.1.16行。

2.3.1.17.塑料管在砖砌墙体上剔槽敷设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M10的水泥砂浆拌面保护,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2.3.1.18.明配硬塑料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应均匀,管卡间最大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硬塑料管管卡间最大距离(m)

2.3.1.19.管卡与管线终端、转弯中点、电气器具或盒(箱)边缘的距离为150-500mm。

2.3.1.20.敷设半硬塑料管或波纹管宜减少弯曲,当直线段长度超过15m或直角弯超过三个时,应增设接线盒。

2.3.2.管内穿线:观察检查,抽查10处,或检查安装记录,安装记录需经现场记录认可。

2.3.2.1.检查管内穿线

2.3.2.1.1.检查承包商是否按设计要求选择管材种类和规格。如设计无要求,应按下列要求。

A.对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不应低于500V。

B.管内穿线在建筑物抹灰、粉刷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穿线前,应将电线保护管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C.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导线,不得穿在同一根管内。但下列几种情况和

设计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a.电压为50V及以下回路。

b.同一台设备的电机回路和无抗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

c.照明花灯的所以回路。

d.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可穿入同一根管内,担管内导线总数不应多于8根。

e.同一交流回路的导线应穿于同一钢管内。

f.导线在管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接头应设在接线盒(箱)内。

g.导线穿入钢管时,管口处应装设护线套,在不进入接线盒(箱)的垂直管口,穿入导线后应将管口密封。

h.重量。

2.3.2.2.接地(接零)检查

a.检查、抽查5处,观察检查。电管连接的末节两端应用圆钢接地跨接,焊接长度不小于圆钢直径6倍,跨接两端采用焊接配电箱的总电源管与接地干线跨接,应将电源箱引出管末端与管连接成环形接地、接零保护。其重复接地应直接引入总电箱,其重复接地应与总连续可靠连接。专用接零保护线上不应带有负载,严禁经过熔断器。

b.钢管的接地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黑色钢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应焊接跨接接地或采用接地线卡跨接。镀锌钢管或金属电线管的跨接接地线宜采用专用接地线卡跨接,不应采用熔焊连接。

2.4.允许偏差项目

2.4.1.管的弯曲半径,固定点,明配管任意2m平直度、垂直度根据规范要求在不同部位个抽查10处(每处一点),检查方法用尺量、拉线、吊线等。

3.槽板配线工程

3.1.保证项目

3.1.1.导线及槽板的材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面的绝缘电阻必须大于0.5M。检查方法:实测抽查10个回路,或检查绝缘电阻测试记录,测试时必须有现场监理人员在场并签字。

3.1.2.线槽应平整,无扭曲变形,内壁应光滑,无毛刺。

3.1.3.金属线槽应经防腐处理。

3.1.4.塑料线槽必须经阻燃处理,外壁应有间距不大于1m的连续阻燃标记和制造厂标。

3.1.5.配电所使用的电压均在500V以下,绝缘电阻值都应大于0.5M

3.2.基本项目

3.2.1.槽板敷设,观察抽查10处。线槽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1.线槽应敷设在干燥和不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

3.2.1.2.线槽的连接应连续无间断,每节线槽的固定点不应少于两个。在转角、分支处和端部均应有固定点,并紧贴墙面固定。

3.2.1.3.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

3.2.1.4.固定或连线槽的螺钉或其它紧固件,紧固后其端部应与线槽表面光滑相接。

3.2.1.5.线槽的出线口应位置正确,光滑无毛刺。

3.2.1.6.线槽敷设应平直整齐,水平或垂直允许偏差为其长度的0.2%,且全长允许偏差为20mm,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口错开,其间距不少于100mm,盖板锯成斜口对接。木槽板无劈裂,塑料槽板无扭曲变形。

3.2.2.线路保护观察抽查10处。槽板线路的保护检查,穿过梁、墙时,应有瓷管、钢管、硬塑料管保护,平顶下露出长度不应大于5mm,槽板跨越建筑物变形缝时,导线伸缩余量不小于150mm。

线槽内导线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3.2.2.1.导线的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包括绝缘层在内的导线总面积不应大于线槽截面面积的60%。

3.2.2.2.在可拆卸盖板的线槽内,包括绝缘层在内的导线接头处所有导线截面积之和不应大于线槽截面面积的75%。在不易拆卸盖板的线槽内,导线的接头应置于线槽的接线盒内。

线路穿过梁、墙和楼板有保护箱,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槽板断开,导线加套保护软管并留有适当余量。

3.2.3.导线的连接观察抽查10处。如槽板内有接头,接头受挤压,易受潮漏电;接头松动,增加了接触电阻。需要有接头时,应另外装设接线盒,将接头安放在接线盒内。当导线敷设在灯具、开关、插座以及接头处,应留出100mm的线头,以便连接。

3.3.允许偏差项目

水平或垂直敷设的直线段平整度、垂直度允许偏差均为5mm。

平整度、垂直度可分别用拉线尺和吊线尺分别抽查10段,每段测一点。

4.配线用钢索工程

4.1.保证项目:钢索、金具的品种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终端拉环必须固定牢靠,拉紧调节装置齐全,钢索端头用专用金具卡牢,数量不少于两个。

保证项目检查数量抽查5条,检验方法采用观察检查。

4.1.1.钢索的质量检验:采用钢铰线做钢索时,应用镀锌的,不得采用含油芯线的钢铰线且单根钢丝直径应小于0.5mm。钢铰线不得有松股、断股、拉曲等现象;如采用镀锌圆钢做钢索,在安装前应调直、预拉伸和刷防腐漆。敷设在潮湿或含有腐蚀性物质的场所,应采用塑料护套钢索。

4.1.2.钢索安装的检查:钢索的端头用金属线绑扎紧固,漆应完整,有腐蚀性场所应用镀锌拉环和金具,终端拉环的固定应牢靠,应能承受钢索的全部受载下的拉力。钢索的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锌铁丝扎紧。

当钢索长度为50m及以下时,可在其一端装花篮螺栓,当钢索长度大于50m时,两端均应装设花篮螺栓。

4.2.基本项目

4.2.1.钢索的中间固定:观察检查5段。

4.2.1.1.吊钩间距离不应大于12m,中间吊钩宜使用圆钢,其直径不应小于8mm,吊钩的深度不应小于20mm。电线沿钢索敷设时,应保持平直,直线段每400mm处应有一固定点。钢索配线敷设后的驰度不应大于100mm,如不能达到要求时应增设中间吊钩。钢索长度在50m以下时,可以一端装花篮螺栓,当钢索长度大于50m时,两端均应装设花篮螺栓;每超过40m应加装一个中间花篮螺栓。钢索在终端固定处,钢索卡不应小于两个,钢索的终端头应用金属丝绑扎紧,钢索两端需用穿墙螺栓固定并用双螺母紧牢。

4.2.1.2.钢索配线按固定方式与所配导线的不同分别为钢索笈配线、钢索瓷柱配线、钢索电缆配线和钢索护套配线。钢索配线的接头及灯头处需用专用接线盒及灯头盒,钢索配塑料护套线时,采用塑料接线盒。

4.2.1.3.钢索配线时的各种支柱间,支柱件和灯头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表。

钢索配件零件间及线间距离(单位:mm)2

钢索中间固定点间距不大于12m,吊钩可靠地托住钢索,吊杆或其它支柱点受力正常,吊杆不歪斜,油漆完整。

4.2.2.接地(接零)检查:观察检查5段,基本项目参见配管配线工程。

4.2.2.1.建筑物装设彩灯的钢索配线接地(接零)的检查。建筑物装设彩灯时,线路应从底层以专用回路穿金属管沿无人经常活动的地方暗敷地下,并引至彩灯。金属管、零线同装设彩灯用的钢索相连后,再与接地装置相连,钢索上部应与顶部的防雷装置相连。

4.2.2.2.钢索及其吊架接地(接零)支柱敷设连接紧密、牢固,接地(接零)线截面选用正确,需防腐的部分涂漆均无遗漏。

4.3.允许偏差项目

4.3.1.件间的距离各种配线支柱钢管配线允许偏差(30mm),硬塑料管配线(20mm),塑料护套线配线(5mm),瓷柱配线(30mm)。

4.3.2.水平线路用拉线、尺量检查,垂直线路用吊线、尺量检查。按不同敷设线路各抽查10处,每处检查1点。

5.电气照明器具及其配电箱(盘)安装工程

5.1.保证项目

5.1.1.器具及其配电箱(盘)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大(重)型灯具及吊扇等安装用的吊钩、预埋件必需埋设牢固,吊扇吊杆及其销钉的防松防振装置齐全、可靠。全数观察检查大(重)型灯具和检查隐蔽工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须经现场监理签字认可。

5.1.1.1.安装前应对照明灯具进行检查,其产品质量应有专业检验部门鉴定后的合格证明文件。检查时应核对型号等有关技术数据,并注意核对工程中所有灯具的重量是否符合要求。灯具应便于散热,结构轻巧、坚固,玻璃制品灯罩应厚薄均匀,透光率高,不易炸裂。灯具构造易于穿通导线,穿线孔壁应光滑,不致磨损导线绝缘。软线吊灯重量超过1Kg时,应补加吊链,吊链灯具的灯线不应受拉力,灯线宜与吊链编叉在一起,软线吊灯的两端应作保线

扣,吊灯灯具的重量超过3Kg时,应采用预埋吊钩或;5.1.1.2.在重要场所安装大型灯具的玻璃罩时;5.1.1.3.风扇吊钩预埋,须经现场监理人员检;5.1.1.4.吊扇吊杆及其销钉的防松,防震装置;5.1.2.器具的接地(接零)保护措施和其他安装;5.1.2.1.抽查10处,观察检查和隐蔽记录;5.1.2.2.装置中的开关、金属插座、灯头座,;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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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吊灯灯具的重量超过3Kg时,应采用预埋吊钩或螺拴固定。

5.1.1.2.在重要场所安装大型灯具的玻璃罩时,应有防止灯罩碎裂后向下溅落的措施。大型花灯如采用专用绞车悬挂固定时,绞车的棘轮必须有可靠的闭锁装置,绞车的钢丝绳抗拉强度不小于花灯重量的10倍。钢丝绳的长度在花灯放下时,距地面或其他物体不应小于250mm,注意灯线不应拉紧。采用吊钩固定,吊钩加工成型后,应做镀锌防腐。安装前,需经现场监理等有关人员,对吊钩及悬吊装置的牢固程度进行检验,并作1.2倍的过载起吊试验。

5.1.1.3.风扇吊钩预埋,须经现场监理人员检查认可。

5.1.1.4.吊扇吊杆及其销钉的防松,防震装置须经现场监理检查认可。

5.1.2.器具的接地(接零)保护措施和其他安装要求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5.1.2.1.抽查10处,观察检查和隐蔽记录。隐蔽记录须经现场监理人员签认。

5.1.2.2.装置中的开关、金属插座、灯头座,配电箱(盘)的金属架、电管等均应接地或接零。

5.1.2.3.所使用的接地跨接线应采用铜芯导线,其截面不应小于1.5mm。

5.1.2.4.低于2.5m的灯具外壳应妥善接地。

5.1.2.5.需要接地或接零的灯具、插座、开关的金属外壳,应用接地螺拴连接牢固。不得用导线缠绕,并加垫圈和弹簧垫圈压紧。

5.1.2.6.箱(盘)的接地应牢固,装有电器的可开启的箱柜门用软导线与接地的金属框架可靠连接。

5.1.2.7.所有专用接地或接零线的颜色应与工作电源导线有区别。

5.1.2.8.接零系统中的零线应在引入线及末端配电盘做好重复接地。

5.2.基本项目

5.2.1.器具安装:观察检查,抽查器具总数的10%。

照明器常采用吸顶式、壁式和悬吊式三种,根据配电方式、室内净高和对照度要求确定。

5.2.1.1.在配线进行完后,进行安装。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1.1.采用钢管做灯具的吊杆时,钢管的内径不应小于16mm,钢管壁厚度不应小于

1.5mm。

5.2.1.1.2.吊链灯具的灯线不应受拉力,灯线应与吊链编叉在一起。

5.2.1.1.3.软线吊灯的软线两端应作保护扣,两端芯线应搪锡。

5.2.1.1.4.日光灯和高压汞灯及其附件应配套使用,安装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5.2.1.1.5.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每个灯具固定用的螺钉或螺栓不应少于2个。当绝缘层直2

径为75mm及以下时,可采用1个螺钉或螺栓固定。

5.2.1.2.360及以下照明变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2.1.电源侧应有短路保护,其熔丝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5.2.1.2.2.外壳、铁芯和低压侧的任意一端或中性点,均应接地或接零。

5.2.1.3.金属卤化物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3.1.灯具安装高度宜大于5m,导线应经接线柱与灯具连接,且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5.2.1.3.2.灯管必须与触发器和限流器配合使用。

5.2.1.3.3.落地安装的反光照明灯具应采取保护措施。

5.2.1.4.嵌入顶棚内的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4.1.灯具应固定在专设的框架上,导线不应贴近灯具外壳,且在灯盒内应留有余量,灯具的边框应紧贴在顶棚面上。

5.2.1.4.2.矩形灯具的边框宜与顶棚的装饰直线平行,其偏差不应大于5mm。

5.2.1.4.3.日光灯管组合的开启式灯具,灯管排列应整齐,其金属或塑料间隔片不应有扭曲等缺陷。

5.2.1.5.霓虹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5.1.灯管应完好,无破裂。

5.2.1.5.2.灯管应采用专用的绝缘支架固定,且必须牢固可靠,专用支架可采用玻璃管制成,固定后的灯管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20mm。

5.2.1.6.插座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6.1.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3m,托儿所、幼儿园及小学校不宜小于1.8m。同一场所安装的插座高度应一致。

5.2.1.6.2.车间及试验室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宜小于0.3m,特殊场所暗装的插座不应小于0.15m。同一室内安装的插座高度差不宜大于5mm,并列安装的相同型号的插座高度差不宜大于1mm。

5.2.1.6.3.落地插座应具有牢固可靠的保护盖板。

5.2.1.7.开关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7.1.安装在同一建筑物、构筑物内的开关,宜采用同一系列的产品,开关的通断位置应一致,且操作灵活,接触可靠。

5.2.1.7.2.开关安装的位置应便于操作,开关边缘距门框的距离宜为0.15-0.2m,开关距地面高度宜为1.3m,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宜为2-3m,且拉线出口应垂直向下。

5.2.1.7.3.并列安装的相同型号开关距地面高度应一致,高度差不应大于1mm,同一室内安装的开关高度差不应大于5mm,并列安装的拉线开关的相邻间距不宜小于20mm。

5.2.1.7.4.相线应经开关控制,民用住宅严禁安装床头开关。

5.2.1.7.5.暗装的开关应采用专用盒,专用盒的四周不应有空隙,且盖板应端正,并紧贴墙面。

5.2.2.配电箱(盘、板)安装,观察检查、抽查5处。

5.2.2.1.照明配电箱(板)内的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5.2.2.2.照明配电箱(板)不应采用可燃材制作,采用的木质配电箱(板)应经阻燃处理。

5.2.2.3.导线引出面板时,板面线孔应光滑无毛刺,金属板应装设绝缘护套。

5.2.2.4.照明配电箱(板)应安装牢固,其垂直偏差不应大于3mm,暗装照明配电箱(板)四周应无空隙,其面板四周边缘应紧贴墙面,箱体与建筑物、构筑物接触部分应涂防腐漆。

5.2.2.5.照明配电箱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5m,照明配电板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m。

5.2.2.6.照明配电箱(板)内应分别设置零线和保护接地线(PE线)IC流排,零线应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5.2.2.7.照明配电箱(板)内的螺旋熔断器,其电源线应接在中间的端子上,零线应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5.2.2.8.照明配电箱(板)上应表明用电回路的名称。

5.2.3.导线与器具的连接、观察、通电检查按不同类别各抽查10处。

5.2.3.1.螺口灯头相线接在中心触点的端子上,安装灯体引入线时,不应过于拉紧,同时应避免导线在引入处被磨伤。

5.2.3.2.一般灯具的分支及接线处应便于检查,安装灯体引入线时,不应过于拉紧,同时应避免导线在引入处被磨伤。

5.2.3.3.采用双芯棉织绝缘软线时,其中有花色线为相线,无花色线为零线。

5.2.3.4.导线在与接线螺钉连接时,应将导线的绝缘层剥去,再将导线的端部弯成较连接线螺钉略大的圆圈,再将螺钉拧紧。

5.2.3.5.铜与铝连接,则应采用瓷接头,使铜线与铝线合在瓷接头的接线端相连。

5.2.3.6.导线在器具、线盒的接头,应缠塑料薄膜带,包胶布。

5.2.3.7.插座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5.2.3.7.1.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为相线,左孔或下孔为零线。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为相线,左孔为零线。

5.2.3.7.2.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地线、零线均为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应与零线端子直接连接。

5.2.3.7.3.当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安装在同一场所时,应有明显的区别且必须选择不同结构、不同规格和不能互换的插座。

5.2.3.7.4.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其接线的相位必须一致。

5.2.4.接地、接零,观察检查5处。详见配管、配线接地接零。

5.3.允许偏差项目

5.3.1.箱、板垂直度,照明器具的平整垂直高差中心线等数据详见规范。

5.3.2.配电箱(盘、板)抽查5台,器具抽查总数的10%,但不少于10套(件),每台件的各项均测一点。

5.3.3方法为用尺、拉线、吊线检查。

三、动力配电工程

供配电在任何一个现代化的企业里都是不可缺少的,供配电工程安装的质量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因此认真搞好供配电工程的监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把监理工作在施工阶段的重点放在质量控制上是非常必要的。电气动力供配电工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分项工程:电缆线路分项工程,配管及管内穿线分项工程,插接式封闭母线(硬母线)分项工程,电力变压器安装分项工程,高压开关柜安装分项工程,成套配电柜动力开关箱安装分项工程,避雷针及接地系统安装分项工程等。

1.供电工作申请流程图

建一个工厂,需要用电,首先要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供电单位根据申请,审核供电容量、电压、频率,供电条件、供电地址、电气设计图纸等。对供用电申请有一套工作流程请见附图一、附图二。业务办理的时间为144天(苏州工业园区供电局之规定),因此用电申请应在临时用电办妥后立即予以申请办理,以免影响工程的进度。

2.供配电监理工作流程图

监理工程师对建筑电气工程质量的监督按照我公司编制的建筑电气工程质量监理工作流程图进行见附图三

3.工程监理依据

3.1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

3.1.1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气标准和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8-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91)。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GB-50255-96)、

(GB-50256-96)、(GB-50257)、(GB-50258-96)。

3.1.2工程当地供用电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3.1.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建筑室内给排水、电气安装工程质监交底要点。

3.1.4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质量评定资料)。

3.1.5建筑电气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3.2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一些要求

3.2.1项目业主的要求。

3.2.2方案设计、设计图纸。

3.2.3工程实施状况。

3.2.4工程设计变更。

4.分项工程的控制要点、控制手段。如下表

表一;注:旁站-指以现场巡视、观察及量测等方式进行的检;量测-指用简单的手持式量尺、量具、量器进行的检查;三证: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证5.质;5.1质量的事前控制;5.1.1掌握和熟悉质量控制的电气量测、测量、试;?施工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与认可;?分包单位的管理组织及人员的资格与能力的审查;?分包单位的施工技能水平,包括特种工种上岗资格证;5.

--------------------------------------------------------------------------------

表一

注:旁站-指以现场巡视、观察及量测等方式进行的检查监督;观察-指以“目视”、“目测”进行的检查监督

量测-指用简单的手持式量尺、量具、量器进行的检查监督测量-指借助于测量仪器、设备进行的检查

三证: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证5.质量控制

5.1质量的事前控制

5.1.1掌握和熟悉质量控制的电气量测、测量、试验数据。5.1.2资质、资格审查与认可。

?施工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与认可。

?分包单位的管理组织及人员的资格与能力的审查。

?分包单位的施工技能水平,包括特种工种上岗资格证审核。5.1.3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控制。5.1.4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

5.1.5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分包单位自检制度,从而提高施工水平来确保工程质量。5.1.6施工环境、管理环境改善的措施。5.1.6.1协助施工单位完善质量保证工作体系;

5.1.6.2主动向当地质量监督站联系,汇报在本项目开展质量监督的具体方法,争取当地质量监督站的支持和帮助;

5.1.6.3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成品保护的措施、方法;5.1.6.4完善质量报表、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

5.1.6.5施工前参加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的对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审核:

5.1.6.6图纸会审;开工前对设计施工图及有关说明进行会审,认真熟悉图纸,了解设计意图并协助组织设计交底。

5.1.6.7工程开工前对重要工序与特殊施工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经确认后方可实施。5.2质量的事中控制

5.2.1施工工艺过程质量控制;针对电气分部工程的具体情况,施工工艺过程的质量控制参照表一的内容组织实施。

5.2.2工序交接检查;坚持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上道工序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专检,认为合格后再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到现场会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署认可方能进行下道工序。

5.2.3隐蔽工程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自检、专检,初检合格后填报隐蔽工程质量验收通知单,报告现场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5.2.4工程变更和处理: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应经业主和设计院同意后实施。5.2.5符合相应规定。

5.2.6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包括质量事故原因、责任的分析;质量事故处理措施的商定;批准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技术措施或方案;处理措施效果的检查。

5.2.7严格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和复工报告审批制度:凡单项工程开工及停工后工程复工,均应遵照规定的管理流程办理开工手续。

5.2.8质量、技术签证:凡质量、技术问题方面原始凭证上签字,签字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最后核签。

5.2.9建立监理日志:逐日记录有关工程质量动态及影响因素的情况。

5.2.10组织现场质量协调会:受总监理工程师的委托对电气工程召开现场质量协调会,会后印发有关会议纪要。

5.2.11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业主报告工程质量动态情况:每月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情况。重大质量事故及其它质量方面的重大事宜则应及时提出报告。5.3质量的事后控制

5.3.1隐蔽工程、分项工程验收:凡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初检合格再提出验收申报表。

5.3.2电气分部工程竣工验收的流程如附图四。

5.3.3审核竣工图及其它技术文件资料。5.3.4整理工程技术文件资料并编目建档。

附图一10kV(20kV)有外部工程用电业务流程考核表:(停10kV、20kV线路)

备注:

1.本业务处理不包括用户内部用电工程。2.不包括电建公司施工及调度所设备投运期限。

3.本业务处理至表总期限为144个工作日(参考苏州工业园区供电局规定)。4.运行单位打投运报告至安排投运时间由配电工段考核。

附图二供用电申请流程表(草案);说明:;方框右上方角数字说明该过程将耗费的时间(单位:工;“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指在供电局(SPSB)注册过;附图三建筑电气工程师质量监理工程流程;接上页;接上页;附图四电气分部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图;

--------------------------------------------------------------------------------

附图二供用电申请流程表(草案)

说明:

方框右上方角数字说明该过程将耗费的时间(单位:工作日);*表示视用户的情况而定,任何用户原因的延误将导致通电日前的延迟;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指在供电局(SPSB)注册过的有资质的电力施工单位。电气设备验收标准为中华人们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50-91

附图三建筑电气工程师质量监理工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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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四电气分部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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