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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班级管理细则范文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2

为了进一步落实学校的各项常规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的养成教育。建立良好、健全的班风班纪,特制定如下量化管理细则,望全班同学共同努力,把我班建设成一个活泼、向上、健康、团结的班集体...来看下面:

初三班级管理细则【1】

一、学习:

1.作业:(各科课代表负责检查人数与作业情况)

1、缺交作业每种每次扣量化分1分。

2、一月内内个人作业全交者奖量化分2分,一个月内收作业组长酌情奖量化分2分。

2.听讲:

1、上课打盹睡觉、不带书、做与本课无关的事或干扰其他同学,被老师点名或记名的每次扣量化分1分。

2、不服从管理,向科任老师顶嘴等干扰课堂秩序者,每次扣量化分5分。

奖励采用一票否决,严重者由学校处理。

3、上课发现吃东西者,每次扣量化分2分。

3.考试:

1、考试中,有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酌情扣量化分5分,然后依据考试纪律给予一定处理。

2、初三一次、二次质检考试:成绩在年级前1-10者奖量化分10分,前11-20名者奖量化分8分;前21-30名者奖量化分5分。

二、纪律:

1、上课:

1、上课无故迟到、早退者扣量化分1分。

2、未请假无故缺课者,按旷课处理,叫家长,扣量化分10分。

3、化妆,仪容仪表不合格,戴首饰,不按规定,违规用手机等一律扣量化分10分,手机没收。

(每位当天值日班委负责管理班级纪律。)

2、课间:

1、同学间追逐打闹、聚众喧哗或做其他学校规定不允许做的事情各扣量化分1分。

2、在教室内、走廊上玩任何球类、扑克牌等,每人次扣量化分2分。

3、发生打架者,每次扣10分。

交50元保证金,学期结束不再违反者,退还本人,否则充当班费。

凡以上没有列举到的,均以校规校纪、学生手册为准,视情节扣量化分1--2分。

三、卫生:

1、无故不打扫卫生、不服从组长、卫生委员的分配,每次扣量化分1分。

2、一周内卫生被学校通报表扬,该组成员每人再奖量化分1分,卫生委员同时奖量化分2分。

3、值日生每天在规定时间打扫完毕,否则每人扣1分,打扫工具必须摆放整齐,否则每人扣1分。

4、班内垃圾必须扔到垃圾筐内,发现一次扣1分。

保证自己座位周围干净卫生。

四、集体活动:

1、整队要求行动迅速,纪律严明,做到三个字:快、静、齐。

2、凡积极参与学校、班级组织的正式活动(例如校运会、元旦汇演、手抄报,知识竞赛等)每人每次奖量化分2---5分。

五、好人好事:

1、凡学校通报表扬者奖量化分2分。

2、及时制止班内出现的学校规定不许做的事,促进班级团结的酌情奖量化分2分。

3、自发为班集体做好事,每人每次奖量化分2分。

4、主动帮助班内同学的学习并受好评,酌情奖量化分2分。

六、其他:

1、值周班长在任职此周时,由于管理得当,班级获得流动红旗,该值周班长奖量化分5分。

2、担任班干部、团干部、课代表的奖量化分1-2分。

(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为集体、同学谋利益,期终考评受到班主任、课任老师或同学们肯定的才能按以上标准奖分)

说明:1.本条例仅适合本班使用。

如个别条例与学校规定不一致处,最后按学校规定处理。

2.由班长负责将每周量化成绩及管理情况做班级通报。

3.量化考核标准分100分,一天一次记录,一周一次总结。

量化考核的成绩作为期中期未品德评定,期未评奖的重要依据。

4.本条例自20**年9月1日开始执行。

篇2:初中生班级管理细则范文

为创设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形成健康向上的班级风貌,促进同学们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行为习惯,制定初中生班级管理细则,来看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内容:

初中生班级管理细则【1】

一、学生考勤管理制度

1、按《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规定,学生必须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未经班主任同意不出校门。

2、当天值日班长负责考勤并认真做记录,每周在周一班会公布,并向年级组报告情况,期末班主任将学生个人考勤统计登载在学习成绩册上。

3、早晨到校时间7:20,下午到校时间13:50(冬季),14:20(夏季)。

第一次上课预备铃响后快速进入教室,第二次上课铃响后进入教室为迟到。

当天值日班长要认真做好迟到记录。

4、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必须事先(急病则在事后)办理请假手续。

向班主任送交医生证明和家长证明,两天以上报年级组备案。

无故不到校作旷课处理,在一学期中无故旷课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按严重违纪处理,学期末综合素质评价为D级。

5、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时间超过210个学时,应办理休学手续。

二、校园环境管理制度

1、教室环境卫生:

①地面保持整洁,无纸屑、痰迹及其它杂物(包括教室外走廊地面),个人负责自己座位区域卫生,当天值日生负责自己包洁区的卫生,卫生检查员要认真负责监督,做好工作记录。

每位同学都有责任和义务为班级卫生作贡献。

②墙面无脚印、球印、污迹,无蜘蛛网和悬灰(包括教室外走廊墙面)。

③门、窗、窗台和电器设备无灰尘。

④黑板槽内无积尘,课间值日生及时擦干净黑板。

⑤课桌、椅、排放整齐,多媒体讲台保持干净,桌椅上无乱涂乱刻痕迹。

当天卫生检查员负责监督,并在量化记录本上做出评价。

⑥教室无人时关闭所有电器和门窗,多媒体管理员负责多媒体的日常使用,注意节约用电和维护。

⑦卫生打扫工具摆放整齐有序,垃圾实行袋装化、分类化。

⑧教室布置要体现文明、健康、和谐、优美。

2、包洁区环境:

①保持全天整洁,每周三中午全班组织例行的卫生大扫除。

②包洁区内的玻璃、围墙及地面、楼梯卫生,由值日生负责,责任到人,并保持整洁。

③包洁区内要保持无纸屑、果皮壳、杂草、痰迹、烟蒂、碎砖及其它杂物。

④清扫的垃圾必须袋装后投放到指定地点。

3、自行车管理:

①严格自行车管理,违反者给予严肃处理。

②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禁止乱停乱放。

来到第一位同学自觉把自行车放在最东边,后来的同学自动紧靠排齐。

③凡有故意损坏他人自行车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出,严格处理并予以赔偿。

4、校内不准(带)吃零食,不准带任何饮料,不准乱扔纸屑、杂物,违者将严肃处理,并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5、教室、包洁区卫生和自行车排放的检查结果列入期末评比条件。

6、当天值日生及时劳动,服从安排,认真打扫。

故意逃避值日生一次班级给予批评并让其重做,严重的加重处罚。

一学期内逃避累计达三次的,品德等级降一级。

三、升国旗及大型*活动制度

1、除节假日和天气原因外,每周一早晨7:10准时到校,值日班长严格考勤,7:15由班长组织整队到后操场参加升旗仪式。

2、升旗仪式由学校升旗班主持。

升旗手和护旗手由优秀学生担任。

3、每次升旗活动时,由优秀学生代表进行“国旗下主题演讲”。

4、听到班长集合信号,按“快、齐、静”的要求,迅速到达指定地点集合列队,不得无故缺席。

5、升旗时学生按学校要求各年级学生穿着统一校服。

6、当主持人宣布“升旗仪式开始”后,全体师生面向国旗立正,行注目礼至国歌完毕为止。

7、升国旗活动中,做到严肃、庄重,严格自律,学校指派专人检查各班出勤和纪律情况,作为常规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

违纪者予以严惩,在全班公开检讨道歉并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8、以上规范适用于其他各种大型*或集体活动。

四、学生礼仪规范

1、进校、在校必须佩戴校徽、穿着校服(包括期中、期末考试),未佩戴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做适当处罚.

2、着装整洁得体,校内一律穿着校服。

不烫发、不染发、不涂指甲油、不打耳洞、不佩戴首饰。

违反上述规定者经教育屡教不改,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坐正立直,行走稳健,谈吐举止文明。

见到任课教师主动问“老师好”;遇到来宾主动问候、微笑致意。

注意使用“请、您好、谢谢、对不起、没关系、再见”等礼貌用语。

4、不吃零食,不乱扔纸屑;看见地上有杂物,养成随手捡起的习惯。

5、上下课、起立,师生互不致问候;上课,发言先举手;课间进老师办公室,要报告或轻敲门,经允许后再进入;离校与老师、同学道别。

6、对待老、幼、妇、残、军人和教师,行走让路,乘车让座,购物让先,不准拥挤,插档抢先。

7、参加*守时肃静,认真听讲;听报告或观看演出比赛,适当适度鼓掌致意;爱护*地点公物,保持会场清洁;进出会场注意整齐有序。

五、学生行为安全规范

1、上学、放学路上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切忌并排骑车、嬉戏打闹、飞速超车。

2、课间举止要文明,进出教室、上下楼梯、出入人群拥挤场合,不争先恐后,不嬉戏打闹,不能持器械、锐器追逐。

违者予以严厉惩罚。

3、不在教室内私自使用充电器,不得自行修理或拆装日光灯、电器插座、电风扇等电器设备,严禁随意使用多媒体。

4、教室无人时,要先关闭门窗、灯、电风扇等。

5、教室内门窗、开关、设备要有专人保管(生活委员),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总务处。

6、打扫教室卫生时不要爬高擦窗、日光灯或电扇。

7、不做危险游戏,如推手、摔跤、跳楼梯、爬门、爬窗、爬墙、爬树等,严禁对他人搞恶作剧。

安全第一,生命高于一切,警钟长鸣。

8、上下楼梯不拥挤、有序进出。

9、用餐注意文明守序和饮食卫生,不到无证摊贩处购买不卫生食品。

10、站立、就座、行走、奔跑以及进行其他各种活动时,要注意观察周围场地。

所用器材等情况,注意自身动作行为是否正确、安全,是否影响或危及他人。

六、课堂纪律常规

1、上课预备铃声一响,要迅速、有序地回到自已座位,书本、文具放在课桌左上角,静候教师上课。

迟到,要向老师报告,经老师同意后,方可入座。

迟到超过15分钟的作旷课处理。

2、上课或下课应起立,向老师致礼;下课时,请老师先行;如有老师来听课,要有礼貌、讲文明。

3、上课坐姿要端正,认真听讲,积极思考,记好笔记。

4、要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并努力回答老师的提问。

提问或回答问题都需要先举手,取得教师同意后方可发言。

5、上课时不准做与本节课内容无关的作业;不准看小说及其它刊物;不准随便讲话、插话;不准做小动作。

6、严重违反课堂纪律,影响教师上课者,由任课教师或值日班长、纪律委员提名,班主任报年级组、教导处,按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分。

7、自习课必须在教室安静就坐,自主安排学习,自觉遵守并维护自习课纪律。

8、自习课上专心看书或做作业,不讲话、不议论、不下座位(除值日班长、课代表收交作业外),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

有特殊情况需要讲话时,必须轻声,不妨碍他人学习。

七、考试纪律制度

1、大型考试(期中、期末、学业考试)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入座,安静等待考试。

2、学生进入考场只能携带钢笔、圆规、三角板等规定的文具用品,禁止使用计算器(有要求的除外),随带的书籍和有关的学习材料统一集中放在指定位置。

3、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将答卷带出考场。

4、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卷,交卷后有秩序退出考场;不准乘交卷之机相互交流、涂改;不准将答卷带出考场。

5、平时进行各科测试或随堂练习,纪律要求同上。

6、考试中如有作弊行为,该学科考试成绩作零分,品德等第降一级,必须作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八、体育锻炼纪律制度

1、整队注意静、齐、快,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按规定要求进行锻炼,并注意安全。

2、做操动作要有力、正确、整齐、合节拍。

3、跑步应按指定路线跑完全程,途中不准说笑打闹;未经教师同意,不得中途离开队伍;冬季跑步时不准戴帽子,围巾、手套,不准穿皮鞋。

4、课外体育活动服从安排,体育用具借还及时,如有遗失、损坏照价赔偿。

5、锻炼结束,体育委员负责清点人数,整队回教室。

6、班级纪律委员对各项体育锻炼均需做好出勤请假记录,无故缺席均作旷课处理。

九、公共财物管理制度

1、教室内的桌椅、门窗、黑板、讲台、日光灯、电扇、多媒体、投影仪、幕布、玻璃、窗帘、清洁工具等由班主任、生活委员、多媒体管理员、公共管理员清点登册,一式两份,一份交总务处,一份留班级。

2、人人有责,保护好班级财产;指定专人分工负责。

3、由生活委员登记损坏情况,个人故意损坏的处以赔偿甚至罚款,追究不到个人责任的则扣班级的代办费,并登记在册。

椅子要调换的,必须由班主任签字,生活委员凭签字单、坏椅子到总务处调换。

4、教室内无人时必须做到关门窗、电灯、电扇、电视、投影等,并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一般有当天值日班长负责。

5、白天光照好时,不开日光灯,天不十分热,不开电扇;用水要节约,用过后随手关龙头。

6、爱护实验室、电教室、语音室等室内教学仪器设备,爱护运动器材图书资料及公共设施,损坏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7、爱护绿化,不采摘花果,不攀折树枝,不乱踩草坪,损坏的要赔偿罚款。

8、不在教室内、外追逐嬉闹,拿公物当“武器”,不在桌凳、墙面上乱涂乱划。

如有故意损坏公物(包括灯、玻璃、桌椅、墙面、投影等)一律处以赔款。

9、遵守社会公德,爱护一切公共设施。

十、作业管理制度

(一)预习作业

课前熟悉教材内容,要用一定的标记标出教材中重点及疑难问题。

(二)课堂作业

1、专心听讲,积极思维,举手发言,力求当堂消化,为完成课堂作业提供条件。

2、课堂练习应做在指定的练习本(或练习卷)上,并按老师要求和作业格式,迅速认真地完成。

3、课堂笔记应记在指定的笔记本上,有些内容也可以按老师要求记在书上。

(三)课外及家庭作业

1、每次作业应写明日期(例:5周2)、习题所在课本的页码及题号,如系补充题,也应注明。

2、书写规范、认真,字迹端正、清楚、文面整洁,尽量避免错别字;

3、原题一般要抄;根据不同目的要求,应写明“答”、“解”、“证明”等;答题中应根据不同学科要求,作必要的文字说明,写出合理的过程和明确的结论,应用题要写“答”,做完一题空一行。

4、作业中作图题部分要求图面整洁,作图要用铅笔、直尺、圆规等工具完成,不得随手勾画。

5、做错作业,不要乱涂改,只需在错误处划一斜线,删去即可。

6、遇到老师批有“×”号的各题,应在做下一次作业前主动订正,并在订正题前写明“订正”两字;题号照抄,题目可不再重抄。

7、态度认真,刻苦钻研,独立完成,按时上交,及时订正;字迹端正、书写工整、说理清楚、计算准确、格式规范。

8、对作业题要认真思考、理清线索;找出解题思路,切忌乱套公式,硬凑答案。

9、完成作业后要进行总结,总结解题思路、方法和体会。

初中生班级管理细则【2】

第一章考核说明

1、每人基础分100分。

2、期末按总分评出名次,取前三十名发奖;低于基础分将受劝退。

第二章加分项目

修养:

1、拾到钱物交还失主,每人次加2—5分。

2、生活中主动帮助他人,每人次加2—5分。

(由学生投票选出五人)

3、学习中主动辅导同学,每人次加2—5分。

(由学生投票选出五人)

学习:

1、期中、期末考试进步十名,每人加10分;进步五名,每人加5分;进步三名,每人加2分。

2、月考、期中、期末考试单科成绩居本班第一名加5分。

3、课堂上发言积极,期末由老师评价,酌情加分。

4、期末作业质量评比,取前十名,每人加10分。

(由各科老师评选)

5、因表现好收到老师表扬,加3分。

纪律:

1、两周内无迟到、早退、旷课现象,加5分。

2、两周内无违纪行为,加5分。

3、及时向老师报告其他同学的违纪行为,每人次加2分。

4、及时制止其他同学的错误行为,每人次加2分。

卫生:

1、小组值日,一周内工作最出色,所有成员每人加2分。

2、学期内,个人卫生状况良好,由宿舍长评选,每宿舍一名,加5分。

活动:

1、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凡参加者,皆加2分;获一等奖,每人加10分;获二等奖;每人加5分。

2、在校级刊物上发表文章,每篇次加2分;

3、参与办黑板报、布置教室、校园文化墙等活动,学校评选获得前六名,每人次加2分。

获得前三名,没人加5分。

第三章扣分项目

修养:

1、对老师没有礼貌,顶撞老师,每人次扣10分。

2、辱骂、嘲笑、讽刺、挖苦、欺负同学,每人次扣3分。

3、说粗话、脏话,每人次扣3分;

4、故意毁坏公物,每人次扣10分;

5、干扰他人学习或滋惹事端,每人次扣3分。

6、背后说同学的坏话,挑拨离间,破坏团结,每人次扣3分。

7、偷窃他人财物,扣20分。

学习:

1、不做作业,每次扣5分。

2、迟交、忘带、漏写作业,每次扣2分。

3、因作业质量不好,被教师批评,每人次扣2分。

4、抄袭作业,扣5分。

由小组长监督。

5、作业在老师讲解后,不及时订正错误,扣5分。

6、未按照要求完成复习、预习、背书任务,扣3分。

纪律:

1、无故迟到、早退,每次扣3分,无故旷课,每人次扣10分。

2、课堂上坐姿不端,每人次扣1分。

3、课堂上做跟该课堂无关的事(吃东西、看小说、玩东西、听MP3、传递字条、画画等),每人次扣5分。

4、进教室后不做事,每人次扣5分。

5、课堂上交头接耳,东张西望,每人次扣3分。

6、接教师话茬、起哄,每人次扣3分。

7、自习课不认真自习,每人次扣10分。

8、课后追逐打闹,每人次扣3分。

9、抽烟、喝酒、参与赌博、参加帮派等,每人次扣30分。

10、携带管制刀具或其它危险物品进校,每人次扣30分。

11、打架,每人次扣10分。

12、打击报复量化管理人员,每人次扣10分。

13、不按要求穿校服,每次扣5分。

卫生:

1、不听从卫生委员或室长的安排,每次扣5分。

2、劳动迟到、早退,每次扣2分。

4、劳动缺席,每次扣5分,其他参加劳动人员分别加1分。

5、参加劳动时动作懒散,扣3分。

6、劳动任务完成得差,每人扣2分。

7、随意丢垃圾,每次扣2分。

活动:

1、无故不出操、不参加升旗仪式,每次扣2分。

2、做操不认真,每次扣2分。

3、参加*不遵守纪律,每次扣3分。

4、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每人次扣5分。

5、参加活动时不听从指挥,每人次扣3分。

8、参加活动时要有大局观念,要有公德意识,凡损坏班级形象,扣3分。

补充说明:

1、“修养板块”量化由班长高凌霄同学负责;“学习板块”量化由学习委员张国鹏及各科科代表负责;“纪律板块”量化由值班班长负责;“卫生板块”量化由卫生委员张亚军同学负责;“活动板块”量化由体育委员张博文之同学负责。

负责人应本着为班级负责,为同学负责的精神,立足于事实,认真作好记录。

2、本量化管理细则于20**年9月9日起执行。

篇3:一年级班级管理细则范文

一年级班级管理细则就是为了使同学们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安安静静、轻轻松松、快快乐乐、健健康康地学习成长,特制的管理细则,来看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内容:

一年级班级管理细则【1】

一、按规定时间上学,不迟到,不早退,周一7:35,周二到周五8:00。

到校后安*好读书,不在室外追跑打闹。

领读员及时组织同学们早读。

二、不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学校。

放学后由家长接送,不得私自回家,也不得无故在学校、在外或同学家逗留、玩耍。

三、上学时不允许带与学习无关的物品,如零食、玩具或一些危险品。

不允许用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做危险的游戏。

四、课间不追逐打闹。

尤其是在上下楼梯时,要靠右行,不拥挤,不推搡。

五、保护教室环境卫生,不乱扔果皮、纸屑。

认真做好值日。

每一个同学都有责任教育和制止破坏班级卫生的同学。

六、所有学生必须注意用电安全,未经老师允许不得使用校内室内的任何电教设备,电源插座不得靠近、触摸。

七、注意节约用电用水。

教室里的空调电灯,人离开后必须切断电源。

八、需要到专用教室或操场上上课时,任何人不得私自留在教室。

九、积极参加大课间跳大绳等活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留在教室。

十、认真做好眼保健操和广播操,动作准确到位,有精神。

排队上楼有秩序,不讲话,不追跑。

十一、放学迅速整理书包、抽屉,摆好桌椅,按顺序站队,听从体育委员指挥,不讲话,不乱队。

十二、上课认真听讲,积极回答问题,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听、说、读、写、画各项作业。

十三、周一或重大活动期间穿校服。

每天佩戴好红领巾,放学戴好小黄帽。

十四、礼貌待人,不说脏话,不打架。

同学有需要时,热情帮助。

负责人及负责工作:

一、孔晓蕾:负责早读的领读。

二、杨振浩、于传麟、彭玉

篇4:高中生班级管理细则范文

在班级工作中,班主任扮演着决策与管理、组织与协调、教导与服务等多重角色,正因如此,班主任必须具有一套符合社会、学生、家庭等需要的角色行为,来看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高中生班级管理细则:

高中生班级管理细则【1】

一、班级管理机构

1、班长:班级实行班长负责制,在班主任不在时代表班主任。

负责宏观调控班级所有事务,及时收集、反映学生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班主任保持工作联系,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维护班风、学风建设,重点协调值日班长负责教室课堂自习的纪律。

2、团支部书记:负责团委的工作,组织学校团委组织的比赛如演讲比赛、歌咏比赛、文艺会演等,协调文艺宣传委员负责黑板报筹办。

3、学习委员:带领各科科代表做好工作,建立班级学习小组,建立一个富有浓厚学习风气的班级,学习委员应协助班长主动做好围绕学习开展的各项工作,协助教师搞好教学工作的开展,。

4、体育委员:负责两操一课组织领队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学校组织的体育比赛如运动会、篮球赛等。

5、卫生委员:负责平日及大扫除的卫生工作,主要是检查、督促、把关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同学清扫。

6、生活委员:负责学生的饭卡充值和挂失,水票的购买等生活工作。

7、文艺委员:负责每天三次课前一首歌的组织工作,协助团支部书记组织好歌咏比赛、文艺会演、黑板报等。

8、室长:负责宿舍内的卫生和纪律,确保有一个良好的卫生和休息环境。

9、课代表:各科代表负责完成各科教师布置的任务,要做到腿勤、手勤。

10、值日组长:负责当天的教室、卫生区的卫生工作,主要是带领相关同学及时的打扫干净。

二、班级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一日常规要求

一、上课

1、上午、下午、晚上必须按时到教室(预备铃前10钟)。

由值日班长负责考勤,以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对表现好的学生要表扬奖励。

每迟到一次扣除当月一日常规量化总分1分,有事必须亲自向班主任请假(写请假条,由班主任批准后交班长)无故旷课1次扣除当月常规量化总分5分。

2、课间小预备铃响后,立即进入教室。

保持肃静,做好上课前的一切准备(准备书本文具等)。

书本一律放在桌子的左上角。

小预备铃响后还在打闹者,一次扣除当月常规量化总分1分。

3、上课铃响后,老师进入教室,班长喊起立,待老师还礼后全体同学坐下。

下课铃响后,老师宣布下课,班长喊起立,老师还礼走出教室后同学再出教室(如老师有事未出教室,同学可先走)。

4、上课时要专心听讲,积极思考,认真记笔记,不得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

独立按时完成作业。

考试不作弊。

每缺交一次作业扣除量化1分,考试作弊1次扣除当月常规量化总分10分,并且当场试卷判零分。

5、上课时坐姿要端正,不随便说话,讨论要积极认真,发言要举手,经老师许可后再发言(臂肘触桌面)。

发言时要起立,坐姿端正,声音宏亮。

6、上课时不随便出入教室,不擅离座位,调换座位。

下课铃响后才能出教室,户外课不许中途回教室。

每违规一次扣除当月常规量化总分1分。

7、上课时不准戴帽子、围巾、手套。

不许穿背心、拖鞋、短裤,运动场不许赤背。

每违规一次扣除当月常规量化总分1分。

8、衣着打扮要符合中学生身份。

举止要端庄大方。

男生留发不过发界,女生不烫发,不能梳披肩发,不化妆,不佩带饰物。

学生不准带手机。

违反规定者立即改正,并扣除当月当月常规量化总分5分。

二、自习(包括晚自习)

自习课学生应自觉学习,不得随便出入教室和下座位,要保持教室安静。

在老师进行辅导时,发问要先举手,经老师许可后再轻声发言。

9不准谁便移动座位或调动位,如有发现,扣除1分。

10课禁止转笔转书,如有发现,扣除1分。

11上课不准在教室吃零食、不准照镜子、不准梳头及递纸条、左顾右盼,如有发现,扣除1分。

12上自习课应自主自觉学习,不准说话、讨论问题,如有发现,扣除1分。

三、两操(早操和课间操)

13、一定要坚持上操(因故不能做操者,必须亲自向班主任请假),无故不请假者扣2分。

14、出操时要做到:集合迅速,列队整齐,保持安静,口号响亮。

四、寝室规定

1、下晚自习后20完成所有事情,按时就寝,熄灯后不准说话,分不准点灯,不准用手机,违纪者扣除2分,手机没收。

(以学校通报为准,没有具体到人的,全宿舍都扣)

2、所有物品按寝室公约规定摆放到位,卫生打扫要及时、符合要求。

如有违规扣除相关人以及室长每人2分。

3、寝室内不得乱扔零食袋子及废弃物,违规者一次扣除1分。

第二部分班费及班上公物的管理

一、费的管理

班上都有一定数额的班费,用于班上的公共开支。

班费的筹集、使用和报销都应有相应的制度。

班费的使用班费可用来购买书报、对优秀生进行奖励、对生活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用作活动经费等。

班费使用时,数额较小的由负责同学决定;稍大数额的由班委会决定;数额再大些,最好听取班上全体同学及班主任的意见。

经手人凭发票或有关单据向负责同学实报实销。

负责同学要定期向全班同学公布班费收支情况。

二、上公物管理

班上公物管理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可由学生干部或优秀学生负责教室设备的管理和维修的组织工作,课桌椅实行定人、定物、定管理,定期进行评比检查,按规定实行奖励、表扬、批评或赔偿。

第三部分违规处罚规定

1、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视情节轻重,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处罚分批评、写说明书、警告、劝其退学等形式。

2、违规一次在班级一日常规量化总表上扣除相应的分数,每月由班委会及学生代表(两名)累计一次总得分,连续两次月累计积分在班上最后三名的同学由家长到校协助教育一次。

每学期一次操行总分。

第四部分奖励加分管理条例

1、拾金不昧,价值超过五元一次加一分,但弄虚作假者将严厉批评,并扣除5分。

2、寝室卫生打扫在学校量化考核中积分在六个寝室评分最高的,全寝室成员总积分各加1分,寝室长加2分。

寝室连续一个月没被学校违规通报,全寝室成员总积分各加1分,寝室长加2分。

3、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积极主动参加者,一次加1分。

在大型考试及和各种大型活动中受到学校点名表扬或奖励者,一次加2分。

4、在班级管理中积极为班级管理提出好的建议并被采纳者,一项加1分。

5、一个月内没有扣分者,每人加2分。

6、教室卫生值日不注意保持、监督或不倒垃圾桶,当天的值日生每人扣1分,卫生委员和值日组长扣1分;一月内教室卫生、门窗及黑板讲桌卫生保持好,奖卫生委员和值日组长2分。

7、值日班长由于不主动开展工作且当日出现严重问题扣除其当日量化分2分,一月内被评为优秀值日班长加3分。

8、每月内一人在某学科课堂学习主动,积极发言在30次以上,加2分(由课代表负责评估)。

9、月主题征文或通讯报道在学校获奖,一篇加2分,并给予物质奖励。

10、每月内一人所有学科作业都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者,加2分(由课代表负责统计)。

11、每月内某一学科全班同学都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及时送交,课代表加2分。

12、每次各科月考成绩每上升10个

高中生班级管理细则【2】

班级管理制度

班训:完善人格,有效学习、坚持付出、预约成功。

班风(校风):严谨的态度严明的纪律严格的管理严肃的作风

组织形式:小组责任制

责任人:小组长

具体安排:

全班分为七个小组,每小组七至八人,设小组长一名,组内收各科作业同学各一名,收齐作业后交各科代表。

小组长负责本小组的所有事务,如分工安排、收费、发放物品、纪律维持。

每小组轮流负责一周值日,称为值周小组,在本值周内,负责教室、卫生区、自行车摆放等相关值日项目。

小组长负责组织、督促本值周内的卫生落实,带动小组成员的学习进步、做好值周内的卫生、学习、纪律等方面的管理和记录,并就本小组值周情况进行总结,提炼经验和总结教训(周日晚自习),每周一交班会随笔。

小组间实行评比,在卫生成绩、学习成绩等方面,评出优秀值周小组、学习成绩最优小组、纪律表现最佳小组等奖项,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凡本小组成员出现严重违纪,取消本小组阶段性评优的资格。

此项内容由副班长负责。

评价方式:发展积分制

为了更好的促进每位同学的发展,特制定发展积分制,每位同学有起始80分的积分,根据加减分情况,其最终得分作为每学期评优及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家长会汇报的依据之一。

班规班纪:

一、出勤:

1、早晨、下午,晚自习前十分钟预备铃前进教室。

教室保持安静,禁止一切嬉闹、打逗。

课间二分钟预备铃保持绝对安静,准备好上课相关物品,进行预习。

上课铃响进入教室算迟到。

下课铃未响离开教室算早退。

(因公,需要班主任认可,因事需要家长提前请假,不在评价范围)

2、请假制度:如请假需要家长亲自联系班主任,事、病假期不超过一天。

住宿生,需要持医务室证明,最多在宿舍休息半天,多者由家长接回家治疗。

一天以上病假者,需要由医院出示的建休病假条,按芦台一中学分管理方案执行。

禁止旷课,旷课者按学校学分管理规定处理。

3、住宿生必须按时按规定出早操或是出小早自习。

如果因病,也需要到场见习,补开假条,否则视为旷课。

课间操必须全员到位,因病长期不能参加,需有县医院证明,其他短病假需医务室假条。

4、课间操、眼保健操属于课程内容,必须认真对待和参与,否则算缺勤。

5、奖罚:如出现迟到、早退。

进行第一次罚抄写班规五遍,第二次通知家长,学生班内做保证,第三次,回家反省,扣发展积分1分。

三次以上者,取消评优资格,综合素质等级降一级。

每一学年全勤的同学,加发展积分2分。

此项出勤记录和统计由组织委员负责,认真填写考勤登记表,将缺勤或迟到等问题如实、准确记录并及时向班主任汇报。

二、纪律

1、二分钟铃响应立即保持安静,出入教室不许打逗、说话。

上课、自习课纪律应保持绝对安静,禁止一切嬉笑打逗。

教室内禁止吃零食(早点在早自习十分钟铃响前吃完)。

课间不大声喧哗,不看闲书,不乱串座位、班级。

2、上课不接下言,不说闲话,不做与课堂无关的事,得到老师允许才能回答或提出问题,鼓励积极回答问题,自习课问老师问题应起立低声,并向老师致谢。

升旗、*等应保持安静,不做小动作、不说话,听从指挥,严肃认真。

3、进入学校禁止带手机、MP3等一切通讯、娱乐设备,一经发现,全部没收。

3次以上,扣发展积分2分,取消评优资格,综合素质评价等级降一级。

4、在校期间,出现打架、斗殴等建纪情况,视情节记过或劝退,取消评优资格,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5、服从班委对班级纪律的管理,不与班委作对,服从班委的要求和管理,及时改正。

6、在校一律穿校服,发型、服饰符合学校要求,不合格者不允许进教室。

6奖罚:

由于纪律问题,每学期被班主任或年级组长等点名批评,采取具体的惩罚措施,如正强化:禁言、十分钟不间断脱稿主题演讲;负强化措施,停课,回家反省等)累积3—5次,扣除发展积分1分,6—8次扣发展积分2分,8次以上取消评优资格,综合素质评价等级降一级。

课堂纪律,由任课老师在每学期期中和期末两个阶段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综合各科表现,优秀者加发展积分1分,不合格扣1分。

此项内容由班长负责。

三、学习

1、课堂表现:要求认真听课、积极参与、不做与课堂学习无关的事,不与老师发生冲突、有问题意识,积极向任课教师问问题。

2、作业质量:及时交作业,保证作业质量,禁止抄作业、替写作业等情况,每天早自习前收作业。

3、考试诚信:认真对待考试,严禁作弊。

4、学习目标:给自己定阶段性、合理的学习名次目标,不断提升自己的竞争、向上的意识,并为之付出坚持不懈的努力。

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培养高情商,善于自我管理。

5、奖罚:不交作业,罚写同样的作业5遍。

3次以上不交作业者,扣除发展积分每次1分。

以入学年级名次为基础成绩,年级100名以内,在每学年的月考、期中、期末考试等大考中,年级名次的平均,基础成绩为年级100名以上的,提升10名以上,加发展积分2分,基础成绩为年级100至400以内,每提升30名以上,加发展积分2分,400名以后,每提升50名以上,加发展积分2分。

考试作弊者,一经发现,交由德育处严肃处理。

取消评优资格、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此项内容由学习委员负责。

四、集体

1、认真完成班主任布置的各项任务,主动参与班级活动。

2、同学之间宽容互谅、不起矛盾,不给小组拖后,认真完成班委、组长安排的各项值日卫生。

3、尊敬老师,不顶撞老师,不与老师发生冲突,虚心求教。

4、爱护集体财物,不损害、破坏集体财物。

5、奖惩:

不完成相关集体任务或不能按质完成,3次以上,扣除发展积分1分。

在各项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县级加1分,市级加2分。

与教师发生冲突,除采取具体的强化措施外,3次以上者,取消评优资格,综合评价等级降一级,此项内容由团支书负责。

五、卫生

1、值日生按时到位,保质保量的完成值日任务。

2、教室常规卫生包括:讲台、黑板、窗台、地面的清扫、清洁。

3、严格执行大扫除卫生安排,严禁缺勤、偷懒,三十分钟完成扫除任务,走读生回班上自习。

4、奖惩

教室、卫生区、车棚每周扣分超过三次,每扣一次分,扣除值日责任人发展积分1分。

宿舍卫生由当日值日生负责,当值宿舍卫生超过三次扣分,扣除值日生发展积分1分。

大扫除不到位者,采取强化改正措施,三次以上者扣除发展积分2分。

五次以上者,综合评价降级。

值周小组整周都是满分,小组成员全部加1分,宿舍卫生两周不减分,宿舍成员全部加1分。

此项内容由生活委员负责。

篇5:工程质量管理细则范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省颁发的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市与乡镇供水、排灌、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办理好质量监督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秀工程项目时,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二级设置。省水利厅设置质量监督中心站。各地级市水利局设置工程质量监督站。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指导。市质量监督站可根据需要在具备条件的县设置质量监督组,作为市级站的派出机构。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第七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人员设置为:

质量监督中心站:设站长1人(由主管工程建设的付厅长兼任),副站长3―4人。

质量监督站:设站长1人(由主管工程建设的付局长兼任),

副站长2――3人。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的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任命其质量监督机构的组成人员后,

须上报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经历。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并经考核已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条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地级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其质量监督员必须经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四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及“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三章机构职责

第十二条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颁发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归口管理本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本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业务工作。

(三)负责厅属工程和省重点工程的质量监督。

(四)参加受监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受监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组织全省质量监督人员培训。

(七)负责地级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及监督员的考核及发证工作。

(八)组织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和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评选活动。

(九)掌握全省质量监督工作动态,总结交流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第十三条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上级监督机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归口管理本市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参加受监工程的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等级核定。

(四)参加受监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受监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掌握本市的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上报质量监督

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活动,总结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四章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

第十五条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合同质量保修期内,如由于承建方责任而产生质量问题,原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要继续负责监督其质量处理。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程序:

(一)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受监手续,签订质量监督书,未办理受监手续者,不准开工。

(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办理受监手续后,按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l、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2、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3、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等资料。

(三)参加受监工程的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等级核定。

(四)参加受监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受监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掌握本市的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上报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活动,总结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四章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

第十五条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合同质量保修期内,如由于承建方责任而产生质量问题,原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要继续负责监督其质量处理。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程序:

(一)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受监手续,签订质量监督书,未办理受监手续者,不准开工。

(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办理受监手续后,按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l、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2、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3、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等资料。

(三)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在工程施工中,根据本规定实施质量监督。

(四)受监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向验收委员会捉交质量评定报告。

第十七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资质进行复核。

(二)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酌质量保证体系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或试验室)的资质及其检验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四)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分进行认定。

(五)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六)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七)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监督权限: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质量监督人员需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

(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五)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

(六)提请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工程监督机构要支持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及检验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对阻碍质量管理及质量检查人员正常工作或打击报复者,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五章工程质量检测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省、(地)市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第二十二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检测任务,根据有关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对受检工程进行检测;不代替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自检和复检,但可接受委托检测。

第二十三条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核查受监工程参建单位的试验室装备、人员资质、试验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

(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

(四)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检测费用

由委托方支付。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在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六章监督费用

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

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属事业性收费。小型工程在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时一次缴清,大中型工程在办理监督手续时,应确定缴纳计划,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缴清。

第二十八条监督费的使用范围: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包括办公费、会议费;监督员聘任费;业务培训费和技术咨询费;必要的监督设备、通讯设备及交通工具的购置费;监督员的津贴、旅差费、劳保用品以及奖励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时未按规定办理受监手续,通知补办仍不办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办理受监手续,已开工的工程质量责任和停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地级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可根据本细则制定自己的实施细则,报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广东省水利电力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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