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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实施细则范文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2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玩忽职守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起实施。

篇2:考勤制度实施细则范文

公司的考勤是规范员工上下班的重要依据,对于各部门的员工如何制定考勤制度,在实施其制度时有哪些实施细则呢以下整理的考勤制度实施细则的相关资料,可供参考。

为加强公司考勤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有效杜绝各种违纪行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及多劳多得的原则,经公司研究决定使用考勤机进行辅助考勤,经过一个月的试运行和广泛征求员工的意见、建议,现从20**年2月1日开始正式使用考勤机考勤,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工程公司维保人员)。

二、职能

(一)、综合办公室是考勤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2、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车间、部室考勤管理的执行情况。

3、负责员工信息登记、人像采集及每月最终考勤结果的核实工作。

4、负责审核各部门填报的《考勤表》,对不符合填写要求、经查证属于谎报的单位有退回和提出处罚意见的权利。

5、考勤机定期擦拭专人负责、定向擦拭,由综合办办公楼门卫每天进行一次。

(二)、设备管理部是考勤机的设备维修和保养部门,负责考勤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三)、其他各车间、部室负责本单位具体的考勤管理,其主要职责为:指定专人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严格考勤,设备部下放一定权限后,由考勤员按照本单位岗位实际情况,班次安排,人员设置情况对本单位所有人员进行班次设置和临时班次的调整。负责检查各班组考勤情况,负责本单位每月出勤情况的汇总和缺勤情况的说明及上报工作,在次月2日下午16:00点前将本单位

《考勤表》、缺勤汇总说明交综合办公室,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考勤员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每超过一天扣罚50元。。

三、考勤方式

(一)、员工考勤使用考勤机,考勤机为人像识别考勤。

(二)、考勤(人像识别)次数为全天两次,即上、下班各一次。

(三)、考勤机设置及人员分配公司目前设置三台考勤机进行考勤,两台设置在一线办公楼一楼大厅,一台设置在二线中控室一楼。所有员工按照“就近原则”分成两组进行第一次人像识别录入,人像资料录入完毕后,正式考勤开始后,分组人员在对应的指定地点进行考勤,特殊人员(指化验室、磅房、发电等在两条线均有工作或串班的人员)经申请批准后在两个地点均可考勤。

(四)、考勤(人像识别)时间要求

1、上班考勤(人像识别)时间为:常日班、八点班:7:30---8:00;四点班:15:30---16:00;零点班:23:30---24:00说明:乘坐公司通勤车人员,遇途中堵车等特殊情况除外;

2、下班考勤(人像识别)时间为:常日班:16:30---16:50;八点班:16:00---16:50;(也可按常日班规定时间进行)四点班:0:00---0:30;零点班:8:00---8:30。

3、考勤(人像识别)时间违反上述规定的,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视为迟到,迟到者扣罚当月绩效工资50元;超过30分钟以上者,有假条的按相应假处理,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旷工;提前离岗、在规定时间前30分钟内前考勤(人像识别)的按早退对待,早退者扣罚当月绩效工资50元,提前30分钟以上离岗者且无正当理由或书面说明的按旷工对待

4、特殊情况下,考勤时间相应顺延,但须上报书面说明。

三、考勤原则考勤管理原则上实行车间、部室管理,综合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导的原则。车间、部室负责对员工的考勤,并将考勤记录及时反馈到综合办公室。

四、考勤注意事项

1、综合办公室每月3日,核对上月各单位考勤,根据考勤机信息数据,结合日常手工考勤记录和各单位上报的请假单、缺勤汇总说明等考勤资料进行汇总,并将考勤表汇总表报综合办公室主任、主管经理审阅后转绩效考核员处作为计发工资与餐补的凭证,每月1日至本月月底为一个考勤周期;

2、遇到考勤机故障不能正常考勤时,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考勤,并将当日人员到岗情况在月初上报考勤表时一并上报综合办公室;

3、员工因当日不能及时考勤和员工不小心忘记考勤的,包括员工上班前直接在外公干或上班后临时外出公干,由所在单位考勤员、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出具书面说明,每月各单位书面说明汇总并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上报综合办公室,无书面说明的,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4、其他需要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说明的:①倒班人员发生调班、连班现象的;②遇通勤车原因整车人晚于规定考勤时间的,由车间汇总人员名单。

5、检修人员等其他人员加班时,由车间书面汇总并记录到纸质考勤表中,不用加班过程中进行考勤。

五、其他要求

1、考勤表须由考勤员、所在单位领导签字。考勤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记录,记录要真实准确,杜绝营私舞弊现象。一经发现违规考勤情况,公司将对考勤员、班组长、部门领导分别处以100—500元的处罚。

2、考勤机为公司固定资产,公司已加装视频监控进行监督防护,任何人员不得出于各种目的进行私自破坏和损坏,如发现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其他休假、考勤及奖惩事宜具体参照公司《员工问责制度(试行)》、《员工休假管理规定》、《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员工奖惩管理规定(试行)》执行(见公司《规章制度汇编》)。

七、本细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员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SY2—RL006—01)同时废止。

篇3: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一.工程项目概况1.1工程名称:宁波宝井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新建工程1.2工程地点:宁波市北仑区霞浦镇1.3工程规模:宁波宝井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新建工程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本工程总建筑面积16561.110平方米,其中主厂房及其辅助用房建筑面积15012.111平方米,建筑主体层数一层;建筑主体高度17.250米,建筑防水等级为Ⅲ级,合理使用年限为10年。抗震设防烈度为7级;建筑主体结构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主厂房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戍类。办公楼建筑面积为1500平方米,建筑主体层数为三层,建筑高度13.300米;工程性质和耐火等级:本建筑为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烈度为7级,建筑主体结构合理年限为50年。建筑防水等级为Ⅱ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为10年。二.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监理的内容及特点审查施工施工单位临时用电方案,检查现场临时用电与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要求的符合情况,检查电工、电焊工等特殊用电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电工操作防护情况,检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电器、用电设备及机具、电缆电线的安装、安全使用及检查情况等,主要采取巡检方式三.安全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和危险源施工临时用电危险源控制项目表危险源危险源控制项目控制要点漏电、?触电、安全用电管理施工方案有针对性,经审批。外电防护满足安全距离,做好防护措施,封闭严密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符合要求;采取TN-S系统;专用保护零线设置符合要求;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严禁混接配电箱开关箱满足“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开关箱(末级)装漏电保护,保证保护器有效;漏电保护装置参数要匹配;电箱内装隔离开关,用电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安全装置适当,周围不许有杂物影响操作;保证闸具完好、符合要求;电箱下引出线有序、符合要求;电箱有门有锁、有防雨措施;现场照明照明专用回电设漏电保护;灯具金属外壳作接零保护;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不低于2.4米,并使用安全电压供电;潮湿作业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手持照明灯使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配电线路不许有电线老化、破皮未包扎现象;线路过道要有有效保护;电杆、横杆符合规范要求;架空线路符合规范要求;现场必须使用五蕊线(电缆),不许用四蕊电缆外加一根线代替五蕊电缆;电缆架设或埋设符合规范要求;电器装置闸具熔断器装置参数与设置容量匹配,安装符合规范要求;不许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变配电装置?符合安全规定;用电挡案编制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做地极阻值摇测记录;有真实的电工巡视维修记录;档案整齐、内容齐全、专人管理;四.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一)、安全监理工作主要方法1、审查施工单位各类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2、审核进入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3、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4、审核工地的安全组织体系和安全人员的配备;5、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关于工序交接检查、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检查报告;6、审核并签署现场有关安全技术签证文件;7、现场监督、检查、落实。二)、安全监理措施施工准备阶段(事前控制)1、在签订施工合同阶段,建议业主在有关合同各款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及费用,责任和义务。2、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出具审查意见,主要包括:1)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项目经理、工地安全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机操工、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高空作业、电焊工等)的配备人数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2)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方法;3)详细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4)事故、应急求援方案的制定情况;5)冬雨季、大风、大雾天气等自然条件下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3、审查民工是否进行过岗前安全培训,各项逐级安全技术交底是否到位。4、审查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单位的资质,并按规定进行安装验收,提交使用许可证(特别对有效的保险,限位等装置重点审查)。5、审查分包单位(专业和劳务)的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督促总包和分包单位明确并落实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6、审查施工单位的自检系统,要求施工中的每一道工序必须由施工单位按安全监理规定的程序提供自检报告和报表。7、调查可能导致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不利因素,及时提出防患措施。施工过程阶段(事中控制)1、按审查合格的方案、措施、落实检查,定时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制止违规的施工作业。2、要求施工单位安全员每日记录安全日志,建议施工单位在进行安全交底等有关安全会议请监理参加,动态地对施工单位安全施工管理进行监督。3、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配件、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等应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4、在进行“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的同时平行进行安全检查,每天进行旁站、巡视检查(安装、运作、拆除),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以消除安全隐患,需要时予以拍照或录像。5、临时设施搭建对其安全性进行检查。6、遇有关安全检查组到现场时应积极配合施工单位接受检查,解释有关事项,落实整改方案。7、施工过程如遇下列情况,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停施工令”,并报业主:1)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合乎要求时;2)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3)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5)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6)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时。8、施工单位不执行监理有关安全指令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法人有关管理部门和业主,拒不整改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9、工程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在最短的时间内按有关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并组织有关各方实施抢救,尽量将损失降低。10、监理日志中每日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监理的工作情况,记录有关发现和处理的安全问题。11、节假日等暂停或停工期间,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各项防火、防盗,现场动力电源关闭,建筑物通道封闭等工作,恢复施工前进各项安全检查。施工完成阶段(事后控制)1、对施工过程中已发生的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处理方法、处理结果等加以整理并汇总。2、建立监理部安全监理工作专项档案,将各类文件及安全指令等汇总。3、有关安全现状检查等照片、录像带等汇总。五.安全监理细则的补充和完善随着工程进程的不断深入,项目监理部将在安全巡查过程中,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必要的、针对性的补充和修改,使安全监理细则更加与实际紧密结合,更具有操作性。浙江盛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钢材剪切加工项目监理部2012?年?2月

篇4: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档案管理是人事管理的一小部分,下面企业管理网就为大家整理了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大家可以阅读下文。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公司内部档案管理工作并保证档案完整性及保密性,合理有效利用档案资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公司管理档案的范围及管理权限划分

第一条公司级档案管理范围,由公司行政部专人管理并负责一切借阅、复制、传递相关事宜。公司级档案包括以下文件:

1.司设立、变更的申请、审批、登记以及终止、解散后清算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的文件材料;

3.财务管理、资金借贷、业务往来方面的文件材料(含合同、重要报表、银企联系函件等);

4.政府、项目批文、合同;

5.公司制度体系、会议纪要、内部发文(包含总经理批示后的各项工作流程、公司决定等);

6.工程进度计划控制文件(含各业务单位往来函件等)、工程初设、修改、竣工图纸;

7.公司及各部门月度、年中、年度工作计划及资金计划;

8.公司签定的各类合同(含商品房买卖合同);

9.公司有效证件、印章;

10.具有法律效力及保存价值的文件;

11.公司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

12.本公司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二条部门档案管理范围,由各部门指定专(兼)职文书管理,于每季度末交档案清单至公司备案留底。如工作完成后,原件移交公司管理。部门级档案文件如下:

1.各部门报请总经理批复的工作联系单、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报表、简报;

2.部门例会会议纪要;

3.各部门与其相关业务单位函件管理;

4.招投标文件管理;

5.人事劳资档案及信息管理;(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人事档案)

6.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资料;

7.客户、特约商家资料及信息管理;

8.公司的媒体宣传资料、销售报表;

9.财务会计凭证、帐册、月度、年度财务报表。

第三章公司档案管理体制

第三条公司档案工作,要实行集中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由行政部负责主体档案的管理,并对其他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行政部设立专门档案室,配备专人分管公司主体档案工作。

第四条根据有关档案法规规定精神,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原则上由本部门负责立卷和归档,并定期向公司档案部门移交保管。

第五条公司应有库房或场地和必要的设施及保护设备保管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六条档案管理部门及负责人

1.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为行政部;

2.公司立档单位为各部门;

3.档案管理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与专(兼)职文书。

4.各部门均应指定专(兼)职文书,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并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档案室。

第七条各部门专(兼)职文书的职责

1.了解本部门的工作业务,掌握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

2.认真执行平时归档制度,对本部门承办的文件材料及时收集归卷,每季度末前应将归档文件材料归档完毕,并向档案室办好交接签收手续。

3.承办人员需借用文件材料时,应积极地提供利用,做好服务工作,并办理临时借用文件材。

第四章档案管理、归档文件整理

第八条各部门以公司名义或中心名义制作的规划、规定、通知、通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委任书、项目方案、函等文件均应由部门文员制作副本发文、登记、原件存档,抄送行政部档案室备案。

第九条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公文承办人对处理完毕或批存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并加以整理后,送交专(兼)职文书集中统一归卷。

第十条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收集归卷。会议文件由会议主办部门收集归卷。

第十一条归档时限

各部门专(兼)职文书就文件归档工作应做到每日进行。做归档前将资料分类,分组放置在待办卷宗内。应做到及时处理,切忌拖拉积压。

第十二条归档文件的整理

1.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

2.归档材料应完整、齐全。归档入卷文件把正文、底稿、附件请示和批复放在一起。

3.归档文件整理以件为单位。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附件为两件以上并可单独成文的可分别计算件数,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会议记录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可为一件,重要文件的草稿各为一件。

4.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其它文件的立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

6.整理文件时应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7.归档材料的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泡沫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8.案卷整理的幅面应以A4纸为准(210MM×297MM),材料过窄或小于A4幅面的粘贴在A4的幅面并留出左侧装订线;材料过宽应按A4的幅面折叠整齐,折叠时尽量减少折叠次数,同时折痕处应尽量位于文件、图表字迹之外;字迹难辨认的,应附抄件。

9.归档文件一律不得打孔或使用金属订书机装订。应在归档文件左侧预留出宽度为1CM的装订区域。

10.归档材料必须文字清楚,严禁作涂改、贴补或其他任何技术处理。

11.存档文档为易褪色的材料(如热感纸传真文件),必须复印一份后将复印件与原件一并存档。

12.文件材料破损、局部残缺、装订边狭小的,要在修补或托裱后再归档,修裱时应注意尽量保持文件的原貌。

第十三条归档文件的移交

1.档案室对于日常抄送副件进行登记,并依据登记情况于每季度末定期与部门文员办理文件档案的交接手续。接收档案必须履行手续,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写明案卷标题,卷内文件页数,案卷数量,移交时间,交接双方要签名。移交清单由移交部门与档案室各自存档。

2.移交档案时,应同时移交相关文件的电子文档。行政部档案室逐一核对后,对电子文档进行整理保存。存档后,电子文档之文件名,更改为“档案号+文件标题”。同一档案中有多个电子文档的,电子文档装入以档案号命名的电子文件夹内。

第十四条档案的保管

1.防止档案的损坏,延长档案的寿命,维护档案的安全;

2.公司应有场地和必要的设施及保护设备保管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清洁并检查档案案卷状态。保持档案存放室良好的通风,做好档案室的防盗、防水渍、防潮、防虫蛀、防尘、防鼠害、防高温、防强光等工作,门窗应结实牢固。

3.每年须定期对档案进行一次清理,清除不必要保存的材料;对破损和褪色的材料进行修补和复制。

第五章档案名称、编号

第十五条档案各级分类应赋予统一名称,其名称应简明扼要,以充分表示档案内容性质为原则,并且要有一定范畴,不能笼统含糊。

第十六条档案分类各级名称经确定后,应编制“档案分类编号表”,将所有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编号,用一定顺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阅。

第十七条档案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一经确定,不宜任意修改,如确有修改必要,应事先审查讨论,并拟定新旧档案分类编号对照表,以免混淆。

第十八条档案编号原则

1.公司内归档文件的档号结构为“全宗号—类别号—年度—保管期限—文件类型--盒号—件号”。

2.每一归档文件首页前附上《归档文件封面》。

3.每一档案盒内首页应设“文件存档目录”,文件归档时依序编号、登录。

4.档号的表示方式如下:商管公司ABCCCC-DE-F(G)-00-00

1)“商管公司”表示文档归属公司名称,即全宗号

2)“AB”表示文档归属部门名称,即类别号。如:行政类、营运类、策划类等等。

3)“CCCC”表示文档的归属年份,指文件中所指问题所在年度,以4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公元纪年,如:2005。

4)“DE”表示保管期限。如:长期、二年。

5)“FG”表示类型名称(大类/小类)。例如:营运部月报,招商进度表,会议记录等等。

6)“00–00”表示文件档号。即盒号、件号。

5.新档案应从“档案分类编号表”查明该档案所属类别、编号顺序,以此来编列档号。

6.档案如何归属前案,应查明前案的档号并予以同号编列。

7.档号以一案一号为原则,遇有一档案件叙述数事或一案归入多类者,应先确定其主要类别,再编列档号。

第六章档案的编目与装盒

第十九条归档文件应逐件编目。归档文件目录设置档案件号、文件题名、文号、主要内容发、页数、日期、经办人、存档地点等项目。

第二十条档案目录以手工填写和以打印两种方式。目录填写须使用碳素墨水书写,。请将卷内目录放在卷首。

第二十一条装盒,将归档文件按件号顺序装入档案盒。一盒内的文件数量无限制,以装满一盒为准。

第二十二条装盒完毕后,填写《档案盒封面》、《档案盒盒脊》。填写时须使用碳素墨水书写,字迹工整、要素齐全。

第二十三条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应分开装盒,不得混装。

第二十四条档案盒的封面与背脊由档案室统一填写,并标明档案盒内所含案件的分类编号及名称,以便查档。

第七章档案的鉴定与保管期限

第二十五条档案的鉴定。从档案的内容、来源、时间、可靠程度、名称等方面来鉴别档案的价值。

第二十六条档案的保管期限。

文件保存期限除政府有关法令或本企业其他规章特定者之外,一般为分二年、长期两种。一般的通知、通告、不涉及经济利益的来往函件、政府文件的保存年限为二年,其余资料原则上均为长期保存。介于两种保管期限的,保管期限从长。

1.长期保存:

1)公司章程;

2)股东名册;

3)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

4)董事会及股东会纪录;

5)财务报表;

6)政府机关核准文件;

7)不动产所有权及其他债权凭证;

8)工程设计图;

9)其他经核定须永久保存的文书。

10)预算、决算书类;

11)会计凭证;

12)事业计划资料;

13)期满或解除之合约;

2.二年保存:

1)结案后无长期保存必要者。

2)一般的通知、通告、不涉及经济利益的来往函件、政府文件

第八章档案密级

第二十七条公司档案文书分绝密、机密、密、普通四个等级,按档案性质、内容不同划分不同密级,并据此界定档案调阅权限。

1.“绝密”文书含:公司之相关政府批文、会计凭证、财务报表、资金合同、相关财务往来文件、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合同、其他经核定为绝密的文书。

2.“机密”文书含:公司各类经济合同、客户档案、设计方案及图纸、预决算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会议纪要(决议)、不动产所有权及其他债权凭证、重要工作计划、重要会议纪要。

3.“密”文件含:公司有效证件、各项办理资料、单位往来函件。

4.“普通”文件含:部门工作联系单、公司内部发文、公司宣传资料、各部门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九章档案借阅、利用工作

第二十八条总监以上管理人员如需借阅一般工作业务相关的资料,可直接在档案管理员处登记后借阅。借阅资料须当天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其它员工因业务需要对本部门档案材料进行借阅或利用的,须一律填写《档案调阅审批单》并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总监签字许可后,方可借阅档案。如需借阅非本部门的档案材料的,还应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总监签字许可。

第三十条如需借阅公司人事、财务、合同等资料必须经总经理批准许可。

第三十一条档案管理员依据《档案调阅审批单》,为借阅人调出所需档案并记录档案借阅信息。

第三十二条借阅的档案原则上在公司内使用。机密文件和绝版文件仅供在存档处查阅,不予借出。

第三十三条借阅档案者应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借阅档案交还时,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三十四条档案管理部门应主动向各部门、员工提供公司档案编研信息服务,主要方面为政策信息、管理信息、产品信息、专题技术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档案主管应接受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定题咨询要求。

第三十六条依据国家档案、统计法律法规,做好企业档案统计工作。

第三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阅公司档案,公司予以配合、协助。

第十章档案的销毁

第三十八条对已失效的档案,认真鉴定,编制销毁清册,销毁清册经相关负责人批准,方能销毁。该清册永久保存;销毁时要有二人以上监销,关在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请使用碎纸机或焚烧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公司终止、解散时,档案应移交控股股东或主管部门或当地国家档案馆。

第四十条公司应采取严密管理措施,防止档案失密和泄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档案部门积极采用电脑信息系统对档案进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行政部解释、补充,由公司总经理批准颁行。

模板商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篇5:建设分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集团分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分公司工程质量管理,使分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集团公司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1.2条本细则在第七分公司范围内适用。

第二章工程质量目标

质量目标:以优质、快速、高效的质量实现工程合同要求,为顾客提供满意的工程产品,所承接施工的工程质量均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的要求,达到合格标准,合格率100%,全年顾客投诉率5%以内。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分公司工程质量实行统一领导,逐级负责,分级管理。分公司工程质量组织保证体系按三级建立,即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班组。具体工程质量管理体系附后。

第四章工程质量岗位职责

第4.1条第七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1、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质量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各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以及集团公司、分公司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规章制度。负责审批承建项目的质量计划,并在施工中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审查下属项目质量员的任职资格,并上报集团公司质量部门备案确认。

(三)负责对承建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自检工序以及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和承建项目的质量行为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范、工艺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负责对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和主体分部除外)等级的检查和核定。

(四)负责对新开工工程进行开工前的质量交底。集团公司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工程,在质量交底前通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

(五)负责对承建项目进行每月一次的质量检查。及时进行检查通报,形成书面资料上报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处,并下发各项目部。

(六)做好工程创优夺杯工作。组织项目积极开展QC活动,提高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

(七)积极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开展顾客季度满意度调查和回访维修,听取用户意见。认真落实用户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并将信息及时反馈给质量管理处。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对承建项目的标准计量及其检测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监督与指导。

(九)执行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处的指令。

2、项目经理部质量职责:

(一)负责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工艺标准、企业标准及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实施项目施工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及质量持续改进。

(二)负责编制项目的质量计划,建立可靠的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和编写项目质量管理制度,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项目质量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办法。

(三)负责对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自检和核定,对不符合项及时整改、返工。

(四)负责与各分包方签订质量协议。负责质量计划的实施,并将质量目标分解到班组。

(五)配合上级质量部门进行质量检查,并对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内容。

(六)负责开展QC活动。检查落实创优夺杯工作。

(七)负责落实标准计量工作及计量工具的日常检测和维修保养工作。

(八)执行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处及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指令。

第五章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

5.1工程开工前的质量预控:

(一)项目在开工前应编制质量计划,建立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组建完整的项目班子,合理配备各项资源。

(二)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科学合理的、不低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三)分公司质量部门应参加项目的施工图纸会审,理解设计意图,并应提出工程质量意见和建议。

(四)分公司质量部门应采取各种方法组织项目部有关人员学习有关规范、标准、工艺规程,提高项目部的质量素质和质量意识。

(五)项目部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相应的计量检测设备。

1、工程施工所需的主要施工设备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

2、项目部必须配备能够满足工程需要的计量检测设备。

3、所用的计量、检测设备必须检测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4、计量检测设备应建立台帐。

5.2应加强对专业分包单位的质量监控。

(一)所有专业分包工程必须纳入总包管理中(包括业主自行分包工程)

(二)工程分包前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项目部应协同经营部门对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近三年来的工程质量状况、业绩、社会信益及生产经营和工程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考查和评价,提出结论性意见。

(三)分包合同中应明确相应于工程总体质量目标的分包工程质量等级,并明确奖罚规定。

(四)分公司、项目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条文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行日常及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分包单位及时整改,并做好检查和整改情况记录。

(五)分公司、项目部应制定对分包单位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分包工程进行质量考核,并做好记录。

5.3项目开工后十五日内,项目部应确定具体时间,通知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质量交底,做好交底记录。

5.4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一)项目部在专项工程施工前应依据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项质量交底,并做好记录。

(二)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工艺标准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设计修改必须有文字依据。

(三)项目部应建立合格材料供应商的档案,并从列入档案的供应商中采购材料。

(四)项目部必须严格按工程设计要求、集团企业工艺标准、内部质量规章制度和质量验收规范组织施工,对建筑用材进行必要抽样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得用于工程。

(五)工程项目所有管理及操作人员的资质必须与工程规模相当,有要求的必须持证上岗。

(六

)项目管理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及集团各级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及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实事求是地进行整改、返修,并及时回复整改意见。

(七)项目部应积极开展质量QC攻关活动,通过PDCA循环,消除施工中出现的缺陷和通病,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难题,以达到提高整体质量水平的目的。

(八)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应用计算机技术。

(九)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政府有关规定旁站取样;检验必须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

(十)分公司质量部门应做好项目日常的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工作,严格按工艺标准及质量验收规范进行隐蔽工程检查、技术复核等质量检验工作,并及时做好记录。

(十一)项目专职质量员应对工程的每一个检验批进行检查及验收评定。

(十二)项目质量控制必须实行样板制。项目部应坚持样板引路,在施工操作时要注意工序的优化、工艺的改进和工序的标准化操作,确保操作质量。量大面广的分项工程,特别是装饰工程,在大面积操作前应做好示范样板,统一操作标准,明确质量目标。

(十三)施工过程均应按要求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并应根据规范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指定部位、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工程未经检验或已经检验定为不合格,严禁转入下道工序。

(十四)工程施工过程实行质量否决制,对不合格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和单位工程必须进行返工。

(十五)对于专业工种复杂的工程,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土建与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协调会议,做好工序的合理安排,杜绝交叉施工不当影响整体工程质量的现象发生。

(十六)提高成品质量保护意识,防止对已完成的工程或部位造成污染或损坏,尤其在工程装修及扫尾阶段,应有专人负责看管,以防止产品受到污染或损坏,影响工程感观质量。

5.5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国家、省、市、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要求、标准等信息传递到项目部;项目部也应将各地区、各省市的有关质量管理的要求、标准等信息传递到分公司的质量管理部门。

5.6分公司的质量管理部门参加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两个分部及相关的子分部工程的检查与验收,负责对分公司工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5.7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基础、主体以外的其他各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与验收。

5.8项目部负责对工程检验批质量检查和评定。

第六章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6.1条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1、分公司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实行分公司月检,日常监督检,项目现场周检,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检查,班组自检,互检。

2、检查依据:○1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2国家、省、市的有关建筑业法律、法规、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补充规定。○3企业的规章制度:整合管理体系文件(程序)及其它有关规定。

3、检查内容:工程观感质量,实物抽查,质量控制资料。

4、各级检查组的组成:由各级主管领导亲自主持,保证检查的权威性。

5、分公司级每月一次对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由生产副经理任组长,主任工程任副组长,工程部等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抽调其它相关部门人员参加。检查情况以简报形式下发各项目经理部。

6、工程质量职能部门,不定期的经常深入现场,履行检查监督职能,在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发书面整改单,项目必须认真对待,并按"定人、定时、定措施"原则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返回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接到整改回执或整改期限到后必须及时复查复验,对复验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屡教不改者,责令停工并处以重罚。

第6.2条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基坑支护、基础、主体、竣工预验收,交工验收必须经分公司、集团公司参加验收,履行相关手续。

2、在基坑支护、基础、主体、竣工预验收前必须把质量控制资料提前三~五天递交分公司检查,检查符合要求后分公司安排进行现场工程质量验收,未经分公司预查合格或预查整改以后不合格,不得通知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进行验收,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6.3条工程质量奖罚制度:

一、奖励

1、荣获国家建筑工程最高奖"鲁班奖"工程奖励十五万元。

2、按合同要求荣获省级"钱江杯"优质工程奖励叁万元,合同未要求荣获省级"钱江杯"优质工程奖励伍万元。

3、荣获市级优质工程奖励壹万元。

4、荣获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奖励5000元,荣获省优质结构奖励10000元。

5、分公司月度质量大检查中评为优良奖励500元。在集团公司检查中评为优良奖励800元,在市、县(市)级大检查中评为优良奖励1000元~2000元,在省质量大检查中评为优良奖励3000元,在部质量大检查中评为优良奖励5000元。

6、对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领导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可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二、处罚

1、对合同中明确的创优夺杯工程,如达不到合同目标,按相关合同和分公司与项目部鉴订的责任状规定执行外并给予10000~20000元的罚款。

2、分公司月大检查中评为不合格罚款500元,在集团公司季度大检查中评为不合格罚款800元,在市、县(市)级大检查中不合格罚款1000~2000元,在省大检查中评为不合格罚款3000元,在部质量大检查中不合格罚款5000元。

3、基坑支护、基础、主体未经分公司预检或未整改合格后,通知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验收或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罚款1000元。

4、工程竣工未经分公司预检或未经有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擅自交工验收的罚款10000元,如对分公司和集团公司声誉带来不良影响的加倍处罚。

5、项目部不按规定配备质量员罚500~1000元。

6、对分公司、集团公司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质量问题开具的整改通知单没有及时整改回执的罚款500元。

7、对严重违反施工程序、规范、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8、对工程质量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者,由监察室立案查处,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附则

1、同一施工现场(项目)重复奖罚时,以最高奖罚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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