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2

一、任务来源

煤矿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领域,检测检验工作是煤矿行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多年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标准工作严重滞后,已不能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需求。为此,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安全生产关键技术标准研制》课题从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标准化工作角度设立研究方向,其中《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标准体系研究》专题要求建立适合于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现状的检测检验标准体系,同时制定该体系内的关键技术标准。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作为专题研究承担单位,从2006年开始,对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展开研究,通过研究建立了《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表》,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需要编制的70项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标准,其中包括亟待制定的四项通用基础技术标准,分别为《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煤矿井下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要求》、《煤矿井下非金属材料安全技术要求》、《煤矿井下应急救援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安标国家中心在编制《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表》的基础上,会同“国家安全生产抚顺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上海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重庆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常州矿用通讯监控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四个单位的部分专家,承担了《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安全生产标准的编制工作。

二、制订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煤矿井下作业环境的特点在于其存在易燃易爆气体(如CH4、CO、H2等)、煤尘等潜在爆炸性危险因素。据不完全统计,30%左右的煤矿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中、70%以上的井下外因火灾事故由电气设备火花、机械设备火花或非金属材质延燃引起的。通常为防治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发生,一方面要严格的措施监测、控制井下瓦斯煤尘浓度;另一方面要杜绝由于井下设备运转产生的电火花、电弧、热表面和灼热颗粒等一切能够引发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点火源和高温热源,控制一切潜在的点火源及可产生高温热源的因素。因此加强对煤矿井下电气设备方面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涉及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标准虽然有600多项,但仍存在基础标准不足、标准的覆盖面不全、现有标准体系性差、有些标准在内容上相互交叉或相互矛盾等问题,其中基础技术标准不足已经影响了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标准体系的完整性。《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是一项专门针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的基础性标准,其中不仅包含了防爆电气设备和矿用一般型设备的通用要求,还包含井下常见的十类电气产品安全使用方面的一些补充规定。本标准的内容都应作为强制性条款,并对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主要编写过程

2006年12月,安标国家中心进行标准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2008年《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批准立项。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安标国家中心与“国家安全生产抚顺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上海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重庆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常州矿用通讯监控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合作,认真总结了我国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现状,借鉴、吸收大量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结合煤矿作业场所环境下“人、机、环”三要素危险因素分析,经过反复咨询、深入研讨和科学论证,前后历时两年多时间完成《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的初稿。

标准初稿编制完成后,安标国家中心先后组织了多次标准研讨会,广泛征求科研单位、矿用产品生产单位、煤矿生产企业意见,对标准初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力求本标准更加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更具科学性、全面性。

四、标准编制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标准编制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

1、基础性

本标准属于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基础性A类标准。标准的编写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煤矿防爆电气产品通用要求、矿用一般型电气产品通用要求、不同类型设备的安全使用性能,并将《煤矿安全规程》中电气产品的有关规定及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成熟经验反映在具体条款中,具体产品的标准编制应以本标准为基础。

2、全面性

本标准编写过程中,直接引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标准60余项,参考相关标准100多项,涵盖了井下常见的十类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目前尚无一个标准覆盖如此全面的内容。

3、创新性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新技术、新科技在矿用产品中的应用,提出多项新的安全技术要求,如光辐射能量要求、超声波电磁波要求、隔爆外壳厚度、锂电池的要求、系统总线安全要求等等。

五、主要内容及相关条款说明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安全要求》标准,采用防爆通用要求、矿用一般型通用要求和专用设备补充技术要求相结合的结构,标准主要内容包括:

5.1范围

根据GB/T1.1的要求,范围应明确表明标准的对象和所涉及的方面,指明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电气设备设计、制造、安全使用的要求。本标准适用的环境为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环境,如: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气体和粉尘混合环境、高湿、粉尘飞扬、不能引燃、昏暗狭窄、主要作业场所处于移动等。

5.2规范性引用文件

列举了本准标在编制过程中所引用到的现行有效的标准,其中GB标准51项、IEC标准11项、ISO标准1项。

5.3术语定义

列举了本标准中使用的需要明确定义的术语名称42个。

5.4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要求

规定了我国煤矿井下常见的几种防爆型式(隔爆型、增安型、本质安全型、浇封型、正压型、特殊型等)的基本要求。

与现行国家标准GB3836.1-2000相比,本标准4.1部分的主要变化有:

——增加了对于温度有可能持续上升的电加热设备,至少应有双重温度保护,并在使用场所还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增加了耐湿热及试验严酷等级要求;

——增加了光辐射能量的要求;

——增加了超声波、电磁波的要求;

——增加了设备保护等级的要求;

——重新引入了设备使用的环境条件;

——增加了矿用电池的要求的要求;

——增加了光电转换的要求的要求;

——增加了用电设备的最高电压要求;

——增加了电气设备的噪声要求;

——增加了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

——增加了电气设备的电磁兼容要求;

——增加了电气设备的产品主要零(元)部件(重要原材料)要求。

与现行国家标准GB3836.2-2000相比,本标准4.2部分的主要变化有:

——增加了隔爆外壳厚度要求要求;

——增加了介电强度的要求的要求;

——增加了电缆引入方式的要求的要求;

——增加了采掘工作面用大功率设备的特殊要求;

——增加了隔爆型产品用电池要求;

——增加了电缆引入装置弹性密封圈的结构参数要求;

与现行国家标准GB3836.4-2000相比,本标准4.3部分的主要变化有:

——增加了本质安全电路一般不允许利用地线作为回路的规定;

——增加了系统总线的安全要求。

与现行国家标准GB3836.9-2006相比,本标准4.5部分的主要变化有:

——明确了对于不带外壳的浇封形成了外壳的部件,或浇封在塑料外壳内的电气产品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的要求。

5.5煤矿一般型电气设备安全要求

与现行国家标准GB12173-2008相比,本标准5部分的主要变化有:

——增加了介电性能的要求;

——增加了电气设备的噪声要求;

——增加了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

——增加了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应设置MA标志牌(或KA标志牌),MA标志牌(或KA标志牌)应符合AQ1043-2007的规定。

篇2:某煤矿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安装规定

为规范我司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的正确安装和使用,防止一切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避免设备漏电而产生的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特制定如下安装、检查、维护要求,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保护接地的要求:

1.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铝皮及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2.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并每一季度检验一次。

3.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铁线或扁钢(厚度不小于4mm)。连接地线截面应采用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扁钢(厚度不小于4mm)。

4.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一块。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

6.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⑴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⑵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⑶低压配电点或10米范围内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⑷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行)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⑸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对于井下单台低压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安装应按局部接地安装要求执行,必须保证接地点的电阻值不小于2Ω。

二、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制作标准:

1、井下硐室、对手交接班地点如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乳化泵站、瓦斯抽放泵站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裸铜线。

2、井下固定、半固定设备但无人看守或移动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即直径不小于8毫米的50mm2钢绞线。

3、钢绞线接地线制作要求:

⑴钢绞线长度大于等于1500mm;

⑵钢绞线两端头应进行镀锡处理,长度100mm;

⑶钢绞线两端头采用铜线鼻子(拆除现用的铜线鼻子)或采用铜线捆扎制作线鼻子;

⑷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采用镀锌螺栓。

4、局部接地极制作标准:

局部接地极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00m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000m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000m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750mm。

5、主接地极的制作标准:

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小于0.7m2,厚度不小于5mm。局部接地极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它就近的潮湿处,应用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制成。设置在其它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垂直埋入地下,垂直埋深不小于0.75m;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钻10个透孔,透孔直径不小于5mm,两根钢管并联且相距不小于5m,垂直埋入地下,垂直埋深不小于0.75m。

三、电气设备辅助接地安装标准:

目前,我司使用的真空馈电开关、煤电钻综合保护、信号照明综合保护接线腔均有辅助接地端子,为确保各类保护和避免人身触电事故,均需要将开关接线腔内的辅助接地端子利用电缆引处进行可靠接地。

1.设备外壳接地与辅助接地间距必须大于5米;

2.辅助接地线使用U-1000-3×1.5+1×1.5或U-1000-3×2.5+1×2.5橡套电缆;

3.辅助接地极按局部接地极埋深0.8m设置;

4.辅助接地与接地极连接必须使用M10或M12镀锌螺栓,连接时采用双垫片;

5.辅助接地与接地极连接处接头必须采取挂锡处理。

四、接地极的检查与维护

1.有值班人员的机电硐室和有专职司机的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每交接班时必须进行一次表面检查。其它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由维护人员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表面检查。

2.每年至少对主接地极和浸在水中的局部接地极详细检查一次,应将其从水仓或水沟中提出来检查,若矿井水含酸性较大时,应适当增加检查次数。着重检查连接情况和锈蚀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主接地极,应一个检查,另一个工作,不能将两个同时提出来。

3.对于钢管接地极应经常灌注盐水。

4.电气设备在安装、检修搬迁后,应详细检查其接地装置的完善情况。

5.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值的测定,由专人负责,每季至少进行一次,并做好记录。

6.采掘工作面所使用电气设备需要移动的,局部接地极必须将一同移动,不得丢弃,接地极不能移动的必须将接地母线回收再用。

篇3: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一、防爆检查要由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具体操作。

二、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取得防爆检查合格证才准入井,井下安装完毕必须经过防爆检查验收合格后才准投入运行。

三、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1、由机电科负责入井防爆电气设备和检修后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验收;由防爆检查员签发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并负责组织入井防爆电气设备的验收;各队值班电工负责井下所管辖防爆电气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

2、防爆电气设备在检修过程中和检修结束后,检修人员要认真做好检修记录,特别是装配后不能测试的防爆间隙和隐蔽件的技术数据,在检修过程中应首先做好测试和记录。

3、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完毕后,检修人员要通知机电科组织防爆检查人员根据标准要求进行核实、复查和通电试验,验收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由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填写签发《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合格证》,并填写验收记录台帐。

4、凡是新调入(购入)、初次使用或大修的防爆电气设备,机电科必须组织检查、验收。

5、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对自己签发的合格证负责,凡在验收或检查中发现该设备失爆或有重大隐患问题,有权随时收回合格证,并要求检修或安装人员限期处理。

四、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时,安装人员要严格按《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中电气部分的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失爆处理:

1、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的绝缘基座破裂,接线螺杆杆孔间隙超限,绝缘基座与接线盒内间隙超限,绝缘基座边缘厚度小于25mm为失爆。

2、螺旋式嗽叭口要用手拧紧,不得使用钳具强拧,在检查时以右手拇指、食指、中指三个指头能旋入一扣者为喇叭咀松动为失爆。

3、压盘式嗽叭口上紧要有余量,余量要求不小于3mm,检查时眼睛看不到余量为失爆。

4、动力电缆橡套损伤,已看到分相绝缘层,即为失爆。

5、橡套电缆除伸入设备器壁部分允许外径细外,器壁以外部分(包括嗽叭口密封圈部分)一律不准细,否则为失爆。

6、防爆密封圈上反,同心切割层朝外者为失爆。

7、防爆日光灯玻璃罩串动或转动者为失爆。

8、防爆电气设备的电缆压紧装置,如电缆不压或压得太重使压扁量超过电缆外径10%者为失爆。

9、防爆开关或综保,如甩掉继电器(包括短接或塞住)或整定值明显超过规定,保险管熔断电(丝)用铁丝、铜丝代替均为失爆。

五、防爆电气设备包括防爆灯具、瓦斯断电仪、通讯电话等,安装完毕,须经机电防爆检查人员验收,若发现问题,要责令安装人员限期处理,处理后再进行验收,直到合格。

六、井下安装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实行挂牌管理,内容有:设备名称、型号、负责人、安装时间、用途等,如检查发现失爆,要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七、各区队对管辖范围内的防爆电气设备要坚持班班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汇报调度室并作好记录,发现失爆要立即整改,严禁防爆电气设备失爆运行。

八、机电科防爆检查员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要坚持日常检查,每周对每台件防爆电气的检查不得少于1次,发现失爆必须现场督促整改。

九、防爆电气设备检修过程中,检修人员要认真填写记录,严禁设备检修后出现失爆。

十、检查验收好的设备必须填上验收合格证,并注明验收人和检修人姓名,各种开关检修完后,必须进行防爆处理并将编号编在固定的位置。

十一、入井的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安装结束后,送电试车前,必须检查电气设备不失爆,供电系统符合设计要求,一切无误后,方可送电试车。

十二、处罚措施

1、发现电气设备失爆,罚责任单位1000元/处,包机责任人200元/次。

2、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有防爆检查员验收签字,无防爆入井检查合格证禁止入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台。

3、防爆检查员定期组织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查,并有检查验收记录,发现1次无记录,罚防爆检查员100元/次。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