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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客户经理岗位工作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1

简介:银行客户经理(BCM)可说是银行与客户交流的桥梁,工作主要是以客户为中心,处理客户存贷款及其它中间业务,并负责维护客户关系。但如果想成为出色的银行客户经理,就要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系统的营销策略,强烈的服务意识,能够积极调动商业银行的各项资源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体化的服务。

对公客户经理岗位描述(模板一)

岗位职责:

1、负责企业客户的营销开发,完成支行下达的考核任务;

2、负责分管业务的贷前、贷中和贷后的工作;

3、负责分管客户关系的维护;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任职要求:

1、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2、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素养,公正、诚实、廉洁,立志长期在廊坊银行发展;

3、身体健康;

4、同专业工作经验三年以上,有贸易金融业务工作经验者或客户资源者优先。

对公客户经理岗位描述(模板二)

岗位职责:

1、整合成员企业或上下游金融资源,组织实施企业授信,保障企业运营资金需求;

2、整合及获取合作银行产品、授信、渠道及信息资源,推动金融创新,促进产业发展;

3、导入或开发金融创新产品(含金融事业部产品),设计增值金融服务方案,并向用户推广及营销;

4、运用金融资源,盘活运营资产,创造效益;

5、组织实施集团及企业的重大融资项目;

6、用户关系维护,合作数据管理及分析。

任职要求:

1、财经或金融相关专业;

2、2-3年以上银行工作经验,其中1-2年以上银行对公业务信贷工作经验;

3、对企业信贷、供应链金融、贸易融资、互联网金融以及投资银行业务有一定的了解与掌握,熟悉银行对公信贷管理流程,对金融市场环境了解程度高。

对公客户经理岗位描述(模板三)

岗位职责:

1、拓展企业金融客户市场,营销我行金融产品;

2、存量客户的维护及服务等工作。

任职要求:

1、年龄35周岁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2年以上经济金融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客户资源、较强的拓展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熟悉市场情况,深入了解客户需求;

3、对于具有特殊客户资源的,以及有能力推动政府、事业单位金融业务,或有能力开拓行业渠道者优先考虑,可适当放宽条件。

对公客户经理岗位描述(模板四)

岗位职责:

1、向现有客户或潜在的客户营销我行公司金融产品和服务方案,开拓优秀的价值企业成为我行客户;

2、发现客户需求,策划对公客户的营销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相应的销售指标,提升客户对银行的价值贡献度;

3、对授信客户进行授信调查,撰写授信申请报告,对信贷风险进行分析、预警和控制,确保授信业务资产质量,采取有效措施保全银行资产;

4、维护分/支行当前客户的客户关系,负责银行与对公客户的沟通,及时推广我行新业务和最适合客户的业务,保证与价值客户的长期合作;

5、对经管的客户进行日常的贷后检查,包括日常走访、填写检查报告,密切关注授信企业,若有重大预警事项等应及时上报;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任职要求: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2、有较强的沟通交流、社会交际和市场拓展能力,客户服务意识较强;

3、有较强的抗压能力,细致耐心且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对公客户经理岗位描述(模板五)

岗位职责:

1、负责拓展银行国内企业客户群业务;

2、承接企业金融部年度策略/目标/营运计划,以达到个人年度绩效目标;

3、处理大陆地区公司客户之财务需求,提供客户所需之融资、投资、筹资之财务建议,以协助客户进行相关决策,提升客户满意度;

4、执行公司内外部多重作业与检核流程,内部包含审查、营运、产品、债管,外部包含客户与同业,以确保遵循相关法令规定与内部规范;

5、确保产品与服务的完整性与正确性,以有效避免对事业单位的风险损失。

任职要求:

1、金融学、经济学、数学等相关专业本科毕业;

2、银行业务推广及企业金融授信业务相关经验8年以上;

3、财务分析能力佳。

篇2:劳动者对公司职业病防治监督制度

预防控制和消除我公司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职业病,对于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生产经营快速、稳定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作用和长远的意义。为增强劳动者自身健康及相关权益的自我保护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璺定,结合矿实际,特制定劳动者对公司职业病防治的监督制度。

一、劳动者应当学习、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有组织、有程序地及时报告。

二、监督、促使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落实

1、享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2、享有获得职业健康、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3、享有了解工作场所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和应为采取职业病防治措施的权利。

4、享有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5、享有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6、享有拒绝违章指挥和拒绝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

7、享有参与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公司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上述所列权力,因劳动者依法行使其正常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四、劳动者经医疗卫生机构体检后,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习惯成观察对象),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应其知情引起重视,以便更好地做好自我保护。

五、劳动者调离我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六、公司应积极创作条件,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津贴标准和劳保用品质量。

七、公司禁止使用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加强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在孕期、哺乳期不得安排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八、公司应当依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到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的工伤社会保险和获得赔偿的权利,以上监督制度应在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

篇3:项目监理部对公司报告规定

一、目的

为有效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和项目部检查制度的双重监督机制,加强公司对项目的监控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报告内容

1.各项目部应根据“总工办检查制度”的规定,在相应部位或分项实施前报告公司总工办,并由总工办及时答复是否派人到场进行预验收。

2.工程实施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向总工办报告,是否报告总经理,由总工办决定。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结果应及时报呈总工办。

3.工程实施中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和总工办报告。

4.工程实施中由于质量问题需要整体停工整改的应向公司总经理和总工办报告。

5.业主对项目计划目标进行调整时,报告总工办;可能影响监理服务时限的,向公司总经理和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报告。

6.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工程的重要检查事件报告总工办,是否报告总经理,由总工办决定。

7.有关部门或单位在公共场合出现损害公司形象的言语、事件和行为的,总监有责任及时制止并向公司报告。

8.监理发出整体停工指令前应报告公司总工办及总经办。

9.各项目部每月提交监理月报时,应向总工办提交一份项目概况简报,包括项目本月质量、进度概况及出现的主要问题,下月工程形象进度预计(根据监理月报摘录)。

10.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11.工程中一般质量问题的处理,监理方与业主、被监理单位之间,围绕项目实施而进行的工作协调,按照岗位职责标准在项目内解决。

12.项目监理部向公司的报告,原则上由总监或其代表执行,紧急情况下,由项目监理人员报告。

13.各项目监理部应严格按此规定执行,不得借故不报或隐瞒不报,违者按公司员工守则规定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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