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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品行业协会章程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1

绞股蓝饮品行业协会章程

**县绞股蓝饮品行业协会章程

(二○○四年月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县绞股蓝饮品行业协会。

第二条

办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组建,为本县绞股蓝饮品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本县绞股蓝饮品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县……,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县……,登记主管单位是**县民政局。本会同时接受**县科学技术协会、**县经济贸易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是:

㈠宣传贯彻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绞股蓝饮品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㈡收集、整理国内外绞股蓝饮品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办好刊物向会员传递;

㈢组织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

㈣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㈥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㈦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㈧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协会承担得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得制订等职能。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行业统计、岗位培训、技术培训、技术交流、信息服务、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公信证明,承担政府部门、其他团体及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七条

本会活动原则:

㈠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㈡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它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㈢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㈣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依法取得本县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绞股蓝饮品行业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本县设有分支机构、连续营业6个月以上的非本县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它经济组织;

㈡承认本会章程;

㈢志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秘书处派员到申请单位实地考察了解,提出初审意见;

㈢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㈢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㈣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有求助本会提供帮助的权利;

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㈡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㈢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㈣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可取消其会员资格,并通报全体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权力机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权力机构)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县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权力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权力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权力机构)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

㈢召开会员大会(年会),并向会员大会(年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㈣决定会员的除名;

㈤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注消;

㈥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㈦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㈧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㈨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㈩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九、十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㈡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㈢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㈣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权力机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大会(权力机构)、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二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㈤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为有利于本会工作,可聘请熟悉本行业业务、关心本行业发展,积极为本行业工作并做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担任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权力机构)和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权力机构)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权力机构)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县民政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权力机构)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四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2:S县花卉协会章程

县花卉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团体的名称:沭阳县花卉协会。

第二条沭阳县花卉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是以花卉科技人员及花卉产销大户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本县进行花卉研究工作,组织协调我县花卉生产及花卉营销、开展产业化经营的民间社会自治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展示和推广科技成果,通过人员培训、技术咨询等方法来提高我县花卉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技术水平、营销手段和道德水准,促进我县花卉产业持续、高效、健康、稳步发展。

本会的目的为:通过本会的努力,使我县的花卉产品销售到祖国各地,并尽快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为人类的生态平衡与环境美化作出贡献,又能有力地推动我县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县农林局,在县民政局登记并接受上述两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沭阳县农林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㈠宣传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花卉产销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我县花卉生产规划和管理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

㈡分析、研究全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有关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㈢搜集整理、传递县内外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总结交流和推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方面的信息与经验。

㈣引进和展示新优特品种和新技术,搞好试验示范,引导广大农民发展优质高效的花卉生产。

㈤对全县花卉生产发展提供产、销一条龙培训、咨询和承包等服务,包括苗木、盆景制作、技术、信息、物资、资金、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拥护本会章程;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㈢在我县从事花卉技术推广的农业科技人员;㈣经验丰富的花农,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花卉、盆景生产和营销大户。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填写协会会员登记表;

㈣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㈢优先在协会刊物上发表文章,介绍经验;

㈣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委托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会的决议;

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㈢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向本会反映我县有关花卉盆景产、供、销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㈥认真钻研花卉盆景产、供、销及有关技术、策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服务我县花卉生产;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例会,每年年底或下年年初召开一次年会.其它会议与活动临时提前两天通知.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农林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会由会长和理事长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㈡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㈢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㈣经理事会通过,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兼任分会会长;

㈡负责所管分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㈠县财政资助;

㈡接受各友好单位或个人捐赠;

㈢会员的会费;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团体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农林局、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农林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登记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农林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农林局、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清算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农林局、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年12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3:市慈善总会章程

**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市慈善事业,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特成立**市慈善总会并制定本章程。

体制第二条本会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由热爱、支持慈善事业的国内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自愿参加,经市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福利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安老助孤、扶残济困,组织社会力量为孤、老、残、幼、贫等不幸者提供救助,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进程,促进社会的公平、文明和进步。

第四条本会接受沈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广泛宣传现代慈善精神,提高全社会的慈善意识,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通过举办各种慈善活动筹集慈善资金。

第七条根据本会宗旨和捐赠者的意愿,资助和兴办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第八条组织热心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第九条支持会员依法开展有利于社会慈善事业的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条开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慈善机构和有关部门、团体及个人的交流与合作,为海外在沈投资兴办慈善事业者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向市政府提出有关社会慈善事业方面的建议,协助市政府发展社会慈善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二条本会设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创始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资格。(一)团体会员:凡热心于我市社会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经书面申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二)个人会员:凡热心我市社会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人书面申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三)创始会员:在本会创始期内,对本会的创建或对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团体或个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成为本会的创始会员,创始会员为本会的永久性会员;(四)名誉会员:凡热心我市慈善事业的国外慈善福利机构及各界知名人士,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的权利。(一)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二)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三)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有受到本会表彰、奖励的权利;(五)有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书刊、资料的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三)按照本会宗旨,努力为沈阳市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四)维护本会的宗旨和声誉;(五)按时缴纳会费(个人会员免缴)。

第十六条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第四章组织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选举理事,产生理事会;(五)推举正副会长。

第十八条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长主持下每二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本会工作计划;(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四)筹集、管理和使用慈善事业基金;(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本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若干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一)贯彻理事会决议;(二)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三)审议批准会员的入退会事宜;(四)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提出理事增补方案报请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五)审定本会机构、编制及主要制度。

第五章资金

第二十条资金来源。(一)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单位、团体、个人的捐赠;(二)政府部门的资助;(三)兴办慈善实体的收入;(四)举办慈善募捐活动的收入;(五)孳息;(六)会费;(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资金使用范围。(一)依据本会宗旨,开展社会救助;(二)资助或兴办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三)开展慈善活动;(四)总会的公务人员经费支出。

第二十二条资金的管理。本会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人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编制预、决算,定期报告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捐赠者的监督。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和本会终止活动,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会终止活动需向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篇4:新城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

新城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

新城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展农村经济,组织农民共同致富,由(所有发起人)发起并召开创立大会,经批准成立。本合作经济组织定名为:新城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本社是以从事商品流通、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建立起来的专业性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本合作经济组织内部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是“民办、民管、民受益”,实行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成员享受平等权利,志愿加入,自由退出,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合作经济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经营,通过成员的合作与联合。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接受由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在经济活动中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农资商品、经济、技术,生产和生活服务;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四)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

(五)提供其他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本合作经济组织自2005年6月6日成立,办公地点是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城镇新城镇供销社。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凡从事与本合作经济组织业务目标相同的生产经营的农民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18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加入本合作经济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报成员代表大会备案即为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吸毒、品行恶劣者等不得加入合作经济组织。

第七条成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本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合作经济组织内设施的权利;

3、享有合作经济组织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4、享有共有成果的受益权和分配权;

5、有权对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6、有权建议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7、享有参加本合作经济组织年终盈余分配;

8、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9、有权提出退出合作经济组织的申请。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合作经济组织章程,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2、维护本合作经济组织利益,保护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共有财产,爱护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设施;

3、积极参与本合作经济组织各项经济活动,优先与本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4、接受本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发扬互助协作精神,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5、承诺不从事同本合作经济组织相竞争或与本合作经济组织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6、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股金)。

第九条成员退出合作经济组织须在年终决算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经理事会或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合作经济组织。退出合作经济组织时,其入合作经济组织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经济组织经营亏损,则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如本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不退会费。

第十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须在6个月内提出入合作经济组织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继承成员资格和股金。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第十一条成员股金可以在合作经济组织内转让,但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如将股金转让给非成员,须经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认可。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本合作经济组织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1、通过和修改本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决定有关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解散或与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2、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查批准本合作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4、审查批准本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方针及发展规划;

5、决定本合作经济组织各项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

6、讨论决定接纳新成员,审查和通过对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和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7、讨论决定成员缴纳的会员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8、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2、监事会的建议;

3、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本合作经济组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或代表)同意,重要事项须三分之二成员(或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人组成,由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人。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2、制定本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成员和业务等计划,提交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工作任务;

3、对外代表本合作经济组织签订合同;

4、对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成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5、聘用或解雇本合作经济组织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

6、管理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与资金;

7、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合作经济组织一切财产,如有因违法失职、营私舞弊而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实行协商一致原则,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会可邀请监事、成员代表列席,但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经济组织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人组成。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1、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业务和财务审计情况;

3、监督理事会和本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

4、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5、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理事会有违背章程行为时,可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6、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过半数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现任及退职不满一年的理事、理事的近亲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职能

第二十七条本合作经济组织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开展以下无偿、低偿服务:

1、为成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进行技术培训、示范,开展技术交流,组织内外经济技术协作;

2、组织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3、收购和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4、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贸易、加工、运输、储藏等经济业务

5、向成员提供有关经济、技术信息;

6、办理成员需要的文化、福利事业。

第二十八条努力提高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素质和农产品质量。

第二十九条本合作经济组织经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以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联合会,成为联合会的团体成员。联合会与各成员合作经济组织是协作关系,提供指导、服务咨询等。

第三十条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整体或一部分,与其它合作经济组织或国有、集体、个体、等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所获收益按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经济组织依法接受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委托,办理代销、农贷等业务,帮助成员实行资金互助,把闲散资金投入扩大再生产。

第五章财务

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经济组织用于服务的自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1、成员会费;

2、成员股金;

3、本合作经济组织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

4、其他非返还的收入;

5、政府扶持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本合作经济组织初次交纳的会费定为每个成员元。会费不足时,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补交一定数额的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经济组织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元,每股金额为元。每个成员最多只能认购股。

第三十五条本合作经济组织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实际入帐,作为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共有资产。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本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合作经济组织资产。

第三十六条本合作经济组织按日历年度对经济服务活动实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月(或每一季度)初将上月(或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一次。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提供上年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财产目录报告,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开支计划,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1、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2、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

3、股金分红;

4、成员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5、按照惠顾者原则,向成员返还利益。

上列各项的具体项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初步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合作经济组织聘用职员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对模范成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四十条本合作经济组织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一条本合作经济组织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六章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本合作经济组织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1、人数少于10人无法开展活动;

2、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3、股金连同储备金亏损四分之三,不能继续经营;

4、本专业合作生产消亡;

5、本合作经济组织三分之二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时。

第四十三条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成员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四条本合作经济组织决定解散时,应由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出人的清查小组,对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批准。本合作经济组织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雇佣人员工资;(3)缴纳本合作经济组织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将剩余财产在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分配。若资不抵债时,扣完成员股金后,不再负担其它连带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篇5:家长学校章程范例

*校家长学校章程

**初级中学家长学校章程

一、性质和宗旨

为真正把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落到实处,特成立双安初级中学家长学校,隶属学校校委会管理。它以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提高家长教育子女水平为目标载体,以家长业余学习为主要形式。家长学校的宗旨是合力培育高素质社会建设的劳动者,逐步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水平,为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落实铺平道路。

二、主要任务

1、注重家庭教育的系统性。举办家庭教育知识讲座,帮助家长掌握初步的教育知识。从教育学和心理学的角度来组织教材,安排教学计划,并特别注重把德育、智育、体育相关内容紧密联系在一起,对青少年时期的心理常识和年龄特征内容的讲授,以及对新形势下教育子女方法科学配合等方面的讲解。

2、注重家庭教育的针对性。学习正确的教育方法,帮助家长克服教育子女的弊端行为。

3、注重家庭教育的实践性。帮助家长从教育实践中提高自身素质和家教水平,整合学校、家庭、社会三方教育。

三、组织机构

1、家长学校校务委员会设校长一人,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校长是家长学校的领导者和组织者,由双安中学熊天桥同志担任家长学校校长。

2、成立家长学校委员会。由双安乡妇联领导和各村主要负责人、家长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家长学校的办学宗旨,讨论决定提高办学水平等有关重大事项。

3、家长学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一至二名具体办事人员。其主要任务是负责管理家长学校的教学活动及有关事务。

4、学校建立三个家教班(初一至初三各年级一个)。由年级组长或指定人选担任班主任,各家教班有班委会(由所在年级的学生家长委员会组成)。

5、**初级中学家长学校在业务和行政上接受县少儿工委、县教育体育局指导。

四、目标管理

1、坚持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态度。每学期有工作计划和总结。

2、必须配备一支有强烈事业心和较高教学水平的兼职教师队伍。

3、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效果。做到有计划地教学,每学期授课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5课时,听课人数达80%以上。开展家教知识宣传,办宣传专栏二至三次。

4、家长入校后,其素质和家教水平均有提高,能初步掌握育人方法的家长达80%以上。

5、建立健全家长学校管理制度、考试制度、考勤制度、评比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等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学员花名册及学习、活动效果登记册,先进学员登记册等档案表册,由教务处统一另档保存。

6、重视总结经验,促进家长学校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2005年1月2日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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