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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机械(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1

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目录

第1章总则

第2章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分类

第3章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4章固定资产折旧

第5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6章固定资产的购建和修理

第7章固定资产处置

第8章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报废

第9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保全国有固定资产、股份制固定资产正确核算,不流失。并配合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现代企业制度的经济体制改革,并考虑到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具体情况制定。

第三条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是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是对股份制资产监督管理,保全不受侵占。同时,也为充分挖掘潜力,不断改进固定资产利用,提高经营,增加产品产量,扩大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所属企业(事业)在固定资产管理上要基本做到:保护好固定资产,是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基础。是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客观要求,也是企业对国家应尽的职责。因此要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程度和利用效果;正确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配置合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分类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标准原则上按财政部颁发的规定执行。结合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具体状况和财政部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机电、机械、运输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但企业购买单位价值在50000元以下的计算机,可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

(二)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但企业购买的手机电话,不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可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

第七条固定资产按照使用情况分为:

(一)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二)非生产经营有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

(四)不需用固定资产。

(五)未使用固定资产。

(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七)企业筹建期间已经作价单独入帐或清产核资时确定已入帐的土地。

第八条固定资产按照用途分为:

(一)机械设备。

(二)动力设备。

(三)传导设备。

(四)起重运输设备。

(五)自动化控制设备及仪器仪表。

(六)工业炉窑。

(七)其它生产设备及用具。

(八)非生产用设备及用具。

(九)房屋及建筑物。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取得固定资产的不同来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安装成本、保险费和缴纳的税金等作为原价;国外购入的还应包括购入过程中发生的关税、手续费、佣金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净支出。或施工建设单位转来的竣工决算计价。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以评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或重置价值记帐。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减去融资租金后的余额确定。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捐赠者提供的发票或有关凭证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捐赠方无发票和有关凭据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确定。

(六)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扩建发生的实际费用计价。

(七)盘盈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确定。

(八)清产核资或股份改造固定资产价值的重估和评估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价值。待实际价值确定后,再行调整。

(九)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第十条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计价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未交付使用前或办理竣工手续前的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及外币汇兑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计入当期费用。

(二)企业有偿调入旧的固定资产仍应按其原价,而不应按其净值入账。

(三)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耕地占用税以及交付使用前的贷款利息,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如因建设工程需要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计入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不单独作为土地的价值。

(五)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固定资产重新评估价值。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第四章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一条企业下列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峻工后不管是否使用都应提取折旧。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以及由于生产任务不足处于半停产企业的设备。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六)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企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尚在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提前报废清理固定资产。

(五)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六)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七)对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

(八)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

(九)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企业应按月计提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第十五条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上市公司按照固定资产的5%确定。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分类

一般企业折旧年限

上市公司折旧年限

(一)机械设备

1、金切机床

12年

10年

2、锻压设备

12年

10年

3、铸造设备

12年

10年

4、数控设备

10年

8年

(二)动力设备

1、锅炉及附属设备

11年

11年

2、发电机组

11年

11年

3、空压设备

11年

11年

4、大型中央空调设备

11年

11年

5、煤气生产设备

11年

11年

6、其他动力设备

11年

11年

(三)传导设备

1、电气设备(包括电焊、电镀等)

15年

15年

2、输电设备

15年

15年

3、输电线路(包括地下电缆)

15年

15年

4、电讯线设备

15年

15年

5、其他传导设备

15年

15年

(四)起重运输设备

1、起重设备

10年

10年

2、运输车辆

10年

10年

3、其他运输设备

6年

6年

(五)自动化控制设备及仪器仪表

1、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10年

8年

2、电子计算机(价值在5万元以上)

5年

5年

3、通用测试仪器及设备

7年

7年

(六)工业炉窑

1、烧铸炉

7年

7年

2、加热炉

7年

7年

篇2: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例一)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例A)□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

本规则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马达仪表、工

具、什项设备(各公司自分事务性什项设备及机电性什项设备)等。

第三条会计科目列帐原则

前项固定资产,耐用年数在二年以下,不具生产性,未超过一定金额者(各公司自订)

应以费用科目列帐,而不得以固定资产科目列帐。

第四条管理部门

固定资产按下列类别,由各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其管理及保养细则由各公司管理

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制定之。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事务性什项设备由总部门负责管理。(二)机械

设备、马达、仪表、机电性什项设备由工务部门负责管理,但得视实际需要

归由性质相关部门管理。(三)工具由资材仓库负责管理。第五条编号固定资产取得

后,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

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样签。

第六条移交人员移交时,对于固定资产应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详列清册

办理移交。

第七条增减报告

会计部门应于次月15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

设备等项目编制“固定资产增置表”一式三联送管理部门核对,并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后,

第一联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返会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采用电脑处理

报表代替之。

第八条盘点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不含工具、马达、仪表、事务性什项

设备)。另应于每季就固定资产的项目中根据登记卡册,每一类别至少抽点十项,盘点后应

填造“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二份呈报(总)经理核决后一份送会计

部门,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管理部门对于盘盈或盘亏除应专案叙明原因呈核外,

并应依增置或减损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增置、营造、修缮处理

固定资产的增置、营造、修缮应分别依照“材料管理办法”、“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

规则”及“营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增置及登记

第十条增置手续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固定资产于增置验收

后,使用部门(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由总务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联经

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会计部门填注购置金额、耐用年限、月折旧额,第一联送管理部门

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由会计部门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三联送

使用部门留存。会计部门应每月与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登记卡”的记载事项,如有缺

漏事项应即通知补正。

第十一条受赠处理

固定资产因其他公司拨入,捐赠而取得者,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

价者,得由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予以估列,并按第十条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登记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后,由总务部门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后,转记

入“房屋、土地登记卡”,变更时亦同。

第十三条保险

固定资产应依“关系企业财物保险事务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保险。

□移转、闲置及减损的处理

第十四条资产移转处理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固定资产在公司内相

互拨转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一式四联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移入部门

签认(管理部门不同时,要加印一联送移入管理部门同时签认),第一联送管理部门(管理部

门不同者,影印联送移入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

联送移入部门,第四联送移出部门。其出入厂区应另填“移转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

托运部门自存,第二联托运部门转送会计部门暂存凭以核对第三联,第三联至六联出厂时

经守卫签注时间、车重后,第三联由守卫暂存,于翌晨转送托运部门的会计部门,经与第

二联核对无误,于一日内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单位凭以核对收料;第四、五、六联由承运

商随同物品出厂、入厂时经守卫签注入厂时间、车重后入厂,经点收后第四联由收料部门

存查,第五、六联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车重后,第五联由承运商暂存凭以申请运费,第

六联由守卫暂存,于翌晨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部门与第三联核对。

第十五条资产送修处理

固定资产固故须送厂商修复时,应依照“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

理,于送修时由工务部门或管理部门开具“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经办部门自存,

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由守卫室暂存于次日转送会计部门,第四、五、六联交承运商

运同物品出厂,第四联交收料厂商暂存供做物品回厂交货的凭证,经办部门于验收后转交

会计部门核销,第五联供申请运什费,第六联由收料厂商签收并送回经办部门。

第十六条出租或外借处理

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管理部门应先会同会计部门后按序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

并应

制定契约,副本送会计部门以备核对,契约内容应包括修缮保养及税捐负担、租金、运什费

、归还期限、保持原状、附属设备明细等,其出入厂区应另填“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并

依第十五条流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减损处理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因减损拟报废者,应由使

用部

门填具“固定资产减损单”一式四联,注明减损原因,送管理部门及会计部门签注处理意见

后呈报(总)经理,经核准后,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三联依

处理意见办理后连同该废品送资材仓库签收(盘亏部分免办缴库),第二联连同有关资料送会

计部门据以向主管机关办理报备,抵押权变更及解除保险等手续,第三联自存。该减损资产

因体积巨大必须就地处理或拆除时,则第四联送委托部门凭以办理,惟减损资产于拆移前,

或拆移后无法缴库时,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应妥为保管,上项减损资产已缴库者由资材仓库

保管处理,其无法缴库而决定标售时,其处理流程依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闲置固定资产处理

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至少每三个月应将经营上认为无利用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予以整

理,填具“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拟定处理意见后呈报(总)经理,经核定标售者须按下列

规定办理:

(一)管理部门应即按“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所列经批示计售部分开具“固定资产让售

比价

单”一式四联由(总)经理指派专人或由采购部门负责招商比价,并将比价结果转记于“标售

比价单”后,第三联自存,第四联送资管科,第一、二联呈(总)经理核决后,由经办人将第

二联送会计部门以凭核对,第一联送管理部门以便发货。

(二)发货时,由标售经办人填写“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承运商联勿填)凭以入厂提货

,经

守卫签注出厂时间及过磅记录后,送回标售经办人开具“缴款单”向出纳解缴货款,并于“

料品交运单”备注栏填写“固定资产让售比价单”号码、发票号码,第一联送资材部门,第

四联送承购商收执,第二、三联送守卫查对放行,于翌立转会计部门复核。

(三)提货出厂后管理部门应即填具“固定资产减损单”一式四联(资材仓库联免填),第

一联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

第十九条抵押资产的减损出租、外借处理

经提供抵押借款的固定资产如有发生减损、出租或外借时,会计部门应事先备函写明抵

押编

号及资产名称、数量,向总管理处财务部报备,由财务部向贷款及抵押权登记机械办理标的

物增减变更手续。

□工具、附属设备、事务性什项设备处理

第二十条马达仪表处理

(一)本项资产经验收后使用部门应每件填具“固定资产增加单”加盖“附属设备管理”

(马达或仪表如附属于机械中验收时,除比照第十条的规定外,仍应按本规定办理),第一联

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马达、仪表专用卡自订),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

联使用部门自存。

(二)移转时通知管理部门于“固定资产登记卡”上记载移转情况,其出入厂区内应填写

“移转交运单”办理交运。

(三)需送厂外修理者,就比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四)其保养细则由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制定之。

(五)每年必须全面盘点一次,其闲置部分应比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六)各公司得自订管理对象的标准(如冷气机里的马达不列入管理或几马力以上的马达

始列入管理的对象等)。

(七)减损的部分比照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减损单位应盖“附属设备管理”章以资区别

第二十一条工具处理

(一)本项资产的购置需全部经由资材仓库收料,未领用前由仓库保管,归入物料帐。

(二)本项资产系指物料的工具类,但各公司得订出各项品名并追加非消耗品部分。

(三)本资产列为个人保管时应依个人别(共同使用者以科别设立,科长为当然保管人,

得指

定专人负责实际保管工作)设立“财产保管卡”二份(以不同颜色区分),一份存发料部门(仓

库),一份留存于各科集中保管。

(四)领用时,由领用人开具“材料领料单”,连同科留存的卡片向仓库领料,并在“财

产保管卡”上签认。

(五)领用本项资产时,如系新领或追加领料单须经厂(处)长核准,如系以旧换新者,凭

科长核准的领料单办理。

(六)移交时有关本项资产的保管清册须增写一份送管理部门据以转记“财产保管卡”。

(七)本项资产于不用拟退回时,须呈请厂(处)长核准后方能办理退库,资材仓库对该

退回品得例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事务性什项设备处理

(一)本项资产的购置勿需经由物料帐处理,于验收后直接以设备或费用列帐。

(二)本项资产各公司应列出品别,于请购时由资材仓库在请购单上盖“列入财产管理”章并

会管理部门后办理请购。于办理验收后“请购单”的会计联及仓库联同送会计部门整理付款

,仓库联并于传票开制后,由会计部门转送管理部门转记“财产保管卡”。

(三)本项资产列为个人保管时,应依个人别设立“财产保管卡”。其余均以科别设立“

财产保管卡”,科长为当然保管人,得指定专人负责实际保管工作。

(四)对于非消耗性文具用品的保持期限及对象,各公司得自订项目及保有期限,超过保

有期限时免办报废或缴还。

(五)移交时有关本资产的移交清册须一份送管理部门,据以转记于“财产保管卡”。于不用

或报废时,得编制保管清册经呈厂(处)长核准(得视情况转呈)后,送交管理部门点收(报废

部分免办点收)及转记于“财产保管卡”。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经呈决策会通过颁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篇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例二)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例B)

□总则

第一条凡有关固定资产的分类编号、添置、改良、验收、保管、调拨、出售、报废、

盘点等手续,悉依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设备、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设备等,其

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购价在500元以上者。至于小型工具其耐用年限在两年以上,而价值

在500元以下者,虽不必编号设卡,但必须设簿登记列入管理。

第三条会计组为本公司固定资产总管理单位,负责统一编号、资产调配、并责成各企

业部对其资产作妥当的管理。

第四条会计组除于总分类帐设统驭科目外,并应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帐、记载各项资产

的价值,企业部各级主管负责各该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编号

第五条固定资产编号目录由会计组编印分发各单位,新购的固定资产由会计组编号后

填入“固定资产验收单”内。

□添置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请购由请购部门填请购单,先送会计组查核无法调配时,再按权责

规定呈核后交采购人员实施采购。

第七条请购单上应详填中英文名称、规格、型别、性能、质量等资料,以备采购及验

收的依据。

第八条各企业部除依年度经营计划编列扩充预算外,因特殊需要的添购,应说明其添

购的效益。

第九条自制应先与制造部门议定价格、按权责规定呈核后制造,制造按成本转帐,如

有差价则作内部损益处理。

□改良

第十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随时注意保养并善尽保管之责,至于改良其增加资产效能

在二年以上者,应填“固定资产(改良)验收单”(格式及填单规定另订)并入原固定资产余额

内计算。

□验收及保管

第十一条请购的固定资产到厂,或自制完工,由使用单位验收并填“固定资产验收单

”一式三联送请会计组编该项固定资产编号后,第一联使用单位存,第二联连同发票及请购

核准文件由会计组编制传票付款或转帐后存查,第三联则由会计组送资料中心供电脑处理作

业。

第十二条凡经验收合格及会计组编妥号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即以喷字或其他方式

将编号印记于该项固定资产上。

第十三条各部门指定的固定资产负责人应妥为保管验收单的第三联并在其背面,记载

资产的增减及调拨,并随时与会计组核对资料,保持资料的一致。

□调拨

第十四条各部门间固定资产的调拨,应填“固定资产调拨单”(格式及填单规定另订)

第十五条非经协理级以上主管的批准,固定资产不得外借。

□出售及报废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损耗无法修理,或修理不合经济原则,以及废弃不用的固定资产,

应填“固定资产报废出售单”,拟具处理意见送会计组,经呈上级核准后,会同各部门指定

的负责人及企管部门出售。

第十七条出售时应开具发票办理发货手续,并在第二联上附记栏注明报废单号,以便

核对。

第十八条出售后的财产,固定资产管理人应将该项固定资产验收单,送会计组存查。

第十九条报废的资产无法出售时,应将其移交企管部门,由会计组依法说明具文,向

税捐机关报备。

□盘点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于每月底,依电脑资料定期盘点,并查对编号,如有错误,应即

更正。

第二十一条盘点如有数量差异,应追查责任,并拟具改进意见呈上级核示后改进。

□附则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帐卡上金额以购入原价加改良金额为准与会计组核对,至于折旧

额则

由会计组按规定计算,每半年抄财产目录分送各单位。

第二十三条单位主管移交时,应会同会计组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经理级会议研讨,并呈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篇4: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

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第二条范围(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第三条投保要件(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第四条投保办理部门(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投保第五条投保申请(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

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会安全工程师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二)预约投保:1.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险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后,通知所属公司。2.机器进厂后,资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三日前填送“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依置放厂地暨贷款银行别分别编列,呈厂处长核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其中一份汇送承保保险公司,一份自存。3.机器安装试车后,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同条第一款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并注明原投保预约保单号码。第六条投保手续总管理处财务部接到“投保申请书”经审查后,填具“要保书”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总管理处财务部于订立保险契约后,保单正本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自存,保单副本二份连同收据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后,保单副本一份留存,一份连同收据送会计部门凭以整理付款。如投保的固定资产因提供抵押而必须办理受益人移转时,则保单正本交债权人收执。第七条增投、减损、移转及撤除处理投保的固定资产因增设、减损、移转及撤除等原因而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另订契约、变更契约或解约等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第八条续保手续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保险期届满时,如须续保,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投保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续保,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会计部门存。第九条灾害报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遭受灾害时,应即通知总管理处财务部以照会保险公司,并会同总务、会计部门、安全工程师进行现场调查,将受灾害的原因、时间、状况及损害概算等填入“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一式四份,经经理核章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三日内将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以凭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存,一份送会计部门。第十条公证勘查报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如认有必要,得委请公证机构会同安全工程会、会计、总务部门至现场勘查,凭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以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第十一条索赔手续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接到“固定资产灾害报告”及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后,即填具保险公司规定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及“损失清单”,于损失发生后六日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并将其副本送投保公司,受损固定资产如已提供质押,应将送保险公司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质权人。第十二条赔偿金入帐总管理处财务部于领到保险公司损失赔偿金后,应立即连同有关文件汇送会计部门复核办理入帐手续,并将处理经过及结果通知投保公司。第十三条索赔驳诉投保物损失赔偿的请求,如有异议,总管理处财务部应于接获通知一个月内并附有关资料,汇送总管理处法律事务室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保险权益。第十四条投保金额及费用统计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每月十日前应根据“投保申请书”

、“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保单正本”编制上月份“投保公司别固定资产保费月报表”一式数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一份财务部自存,其余分送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计部门,并同时编制上月份“保险公司别保险保费月报表”一式一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由经办人留存备查。□附则第十五条各公司所有外购资材、外购产品、原物料、成品保险等保险事宜除另有规定

者外,依本准则处理,但车辆保险则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行办理。第十六条本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篇5: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护公有财产安全,促进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和各专业公司(不包括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下同),其它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订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

第二章固定资产及其分类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总公司财务本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四条固定资产分类按国家相关行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五条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和方法:

(一)购人的固定资产,以其购人价加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运输途中保险费及其他附加费用计价,国外购人的还应包括进口税金;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五)接受捐赠、从境外调人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现行市场价格计算;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人固定资产的价值。

公司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应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章固定资产析旧

第六条公司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范围和折旧年限按国家规定范围执行。

第七条公司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下称直线法)。净残值率按3%计算。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八条直线法的折旧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二)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三)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值×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2

第五章固定资产购置、报废与管理

第九条总公司各部门和各专业公司的年度预算应包括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预算。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样式附后),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并按下列程序核准:

1)预算内购置固定资产5,000元(不含)以下由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共同审批;5,000元一30,000元(不含)由主管副总经理或助理总经理审批,三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2)凡预算外购置固定资产一律由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亏损企业扭亏期间不得购置固定资产,特殊情况必须购置的,一律按程序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十一条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购置或经办公室指定规格、型号后由申请部门自行购置。

第十二条总公司各部门和各专业公司报废固定资产应向总公司办公室报送《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调样式附后),经总公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鉴定并签署意见后按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转呈有关领导批准报废。

第十三条原则上维修费用小于净值的固定资产不予报废。

第十四条总公司办公室统一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分类,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并详细登记,年内会同财务本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

第十五条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应根据固定资产实物的增减(购置、报废、盘盈、盘亏、毁损等)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修理由各位用部门负责。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落实到人。

第六章财产清查

第十七条总公司办公室和财务本部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至少年终清查一次),固定资产清查主要是通过对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进行帐物核对,以便真实地反映其实有数量和分布情况。如有盘盈盘亏还应查明原因。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清查的程序:固定资产全面清查时,由办公室和财务本部组成清查小组,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经查核后确定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数额,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表”和“固定资产盘亏表”,经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后,财务本部据以进行有关的帐务处理。

第十九条财产清查中发现盘盈的帐外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值,按新旧程度估计确定折旧额,并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累计折旧额后作为净值。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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