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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1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

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第二条范围(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第三条投保要件(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第四条投保办理部门(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投保第五条投保申请(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

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会安全工程师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二)预约投保:1.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险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后,通知所属公司。2.机器进厂后,资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三日前填送“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依置放厂地暨贷款银行别分别编列,呈厂处长核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其中一份汇送承保保险公司,一份自存。3.机器安装试车后,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同条第一款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并注明原投保预约保单号码。第六条投保手续总管理处财务部接到“投保申请书”经审查后,填具“要保书”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总管理处财务部于订立保险契约后,保单正本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自存,保单副本二份连同收据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后,保单副本一份留存,一份连同收据送会计部门凭以整理付款。如投保的固定资产因提供抵押而必须办理受益人移转时,则保单正本交债权人收执。第七条增投、减损、移转及撤除处理投保的固定资产因增设、减损、移转及撤除等原因而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另订契约、变更契约或解约等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第八条续保手续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保险期届满时,如须续保,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投保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续保,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会计部门存。第九条灾害报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遭受灾害时,应即通知总管理处财务部以照会保险公司,并会同总务、会计部门、安全工程师进行现场调查,将受灾害的原因、时间、状况及损害概算等填入“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一式四份,经经理核章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三日内将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以凭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存,一份送会计部门。第十条公证勘查报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如认有必要,得委请公证机构会同安全工程会、会计、总务部门至现场勘查,凭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以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第十一条索赔手续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接到“固定资产灾害报告”及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后,即填具保险公司规定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及“损失清单”,于损失发生后六日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并将其副本送投保公司,受损固定资产如已提供质押,应将送保险公司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质权人。第十二条赔偿金入帐总管理处财务部于领到保险公司损失赔偿金后,应立即连同有关文件汇送会计部门复核办理入帐手续,并将处理经过及结果通知投保公司。第十三条索赔驳诉投保物损失赔偿的请求,如有异议,总管理处财务部应于接获通知一个月内并附有关资料,汇送总管理处法律事务室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保险权益。第十四条投保金额及费用统计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每月十日前应根据“投保申请书”

、“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保单正本”编制上月份“投保公司别固定资产保费月报表”一式数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一份财务部自存,其余分送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计部门,并同时编制上月份“保险公司别保险保费月报表”一式一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由经办人留存备查。□附则第十五条各公司所有外购资材、外购产品、原物料、成品保险等保险事宜除另有规定

者外,依本准则处理,但车辆保险则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行办理。第十六条本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篇2: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处理准则

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处理准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帐损失,依国内营业处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特订

定本准则,以资遵行。

第二条各营业部门应依国内营业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

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形),签注于征信调查

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机会性的小金额或现金交

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第三条营业部门,至迟应于出货日起30日内收款,惟不绣钢及特殊钢因限于同业

习惯,应于55天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总管理处即依查得资料,就其未收款项详

细列表通告各营业部门主管核阅以督促加强催收。如超过60天尚未收回其金额在5万元

以上者,营业部门应即填列应收帐款未收报告表送总管理处参考办理。但政府机关,公营

事业及民营大企业等订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得依其规定。

第四条赊售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2.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3.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

是否齐全。

4.注意所收支票帐号号码越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间越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

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5.注意所收支票帐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纪录情形(可直接向付款银行

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6.支票上文字有否涂改、涂销或变造。

7.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章,

如有背书人时应同时盖章。

8.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9.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一年(逾期一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期

日是否超过第6条的规定。

10.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户支票(或客票)的信用。

第五条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迟应于到期日后6日内办理。

第六条本公司收受的支票“到期日”与“兑现日”的计算如下:

1.本埠支票到期日当日兑现。

2.近郊到期日2日内兑现。

第七条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

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总管理处办理,营业部

门取回原支票后,送总管理处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

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始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第八条应收帐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并呈主管批准后始得办理(如急

需时得先行以电话取得主管的同意,而后补办),或遇有销货退回时,应于出货日起60天

内将交寄货运收据及原始统一发票取回,送交会计人办理(如不能取回时,应向客户取得

销货退回证明),其折让或退回部分,应设销货折让及销货退回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销

货收入项下减除。

第九条财务部门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

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订善策处

理,并由营业部门填送呆帐(退票)处理报告表,随附支票正本(副本留营业部门供备忘

催办)及退票理由单,径送总管理处依法办理。

第十条营业部门对退票声诉案件送请总管理处办理时应即提供下列资料:

1.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部)。

2.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持分、设定抵

押。建物〈土地改良物〉)应注意所有权人、建号、建坪持分、设定抵押。其他财产应注明

名称,存放地点、现值等。

3.其他投资事业。

第十一条总管理处接到呆帐(退票)处理报告表,经呈准后2日内应依法申诉,并

随时将处理情形通知各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上列债权确认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表送总管理处,并附原呆帐(退票)

处理报告表存根联及税捐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如法院裁定书,或当地警察证明文件,或

邮政信函等)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始碍冲销应收帐款。

第十三条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部列册保

管,倘事后发现债务人(利益偿还请求权时效为15年内)有偿还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

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第十四条本公司营业人员不依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本公司权

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情节重大者移送法办。

第十五条本准则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篇3: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护公有财产安全,促进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和各专业公司(不包括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下同),其它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订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

第二章固定资产及其分类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总公司财务本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四条固定资产分类按国家相关行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五条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和方法:

(一)购人的固定资产,以其购人价加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运输途中保险费及其他附加费用计价,国外购人的还应包括进口税金;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五)接受捐赠、从境外调人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现行市场价格计算;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人固定资产的价值。

公司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应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章固定资产析旧

第六条公司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范围和折旧年限按国家规定范围执行。

第七条公司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下称直线法)。净残值率按3%计算。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八条直线法的折旧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二)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三)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值×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2

第五章固定资产购置、报废与管理

第九条总公司各部门和各专业公司的年度预算应包括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预算。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样式附后),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并按下列程序核准:

1)预算内购置固定资产5,000元(不含)以下由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共同审批;5,000元一30,000元(不含)由主管副总经理或助理总经理审批,三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2)凡预算外购置固定资产一律由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亏损企业扭亏期间不得购置固定资产,特殊情况必须购置的,一律按程序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十一条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购置或经办公室指定规格、型号后由申请部门自行购置。

第十二条总公司各部门和各专业公司报废固定资产应向总公司办公室报送《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调样式附后),经总公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鉴定并签署意见后按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转呈有关领导批准报废。

第十三条原则上维修费用小于净值的固定资产不予报废。

第十四条总公司办公室统一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分类,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并详细登记,年内会同财务本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

第十五条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应根据固定资产实物的增减(购置、报废、盘盈、盘亏、毁损等)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修理由各位用部门负责。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落实到人。

第六章财产清查

第十七条总公司办公室和财务本部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至少年终清查一次),固定资产清查主要是通过对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进行帐物核对,以便真实地反映其实有数量和分布情况。如有盘盈盘亏还应查明原因。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清查的程序:固定资产全面清查时,由办公室和财务本部组成清查小组,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经查核后确定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数额,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表”和“固定资产盘亏表”,经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后,财务本部据以进行有关的帐务处理。

第十九条财产清查中发现盘盈的帐外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值,按新旧程度估计确定折旧额,并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累计折旧额后作为净值。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篇4:乡干部驻村工作制度驻村干部行为准则

乡干部驻村工作制度及驻村干部行为准则

***乡干部驻村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干部作风,大力促进基层工作,开展好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搞好集中整治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搞好本乡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集中全社会力量,搞好扶贫开发,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特制定干部驻村工作制度。

一、在乡党委的领导下,协助村“两委”班子开展工作,但不能包办、代办“两委”的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把握工作进度,分层次,分步骤,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不能走形式、搞突击。

三、坚持注重调查研究,了解基层干部思想动态,记民情日记,帮助群众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四、坚持驻村入户工作,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人员的,需首先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由乡党委书记签字同意后方可调整。

五、坚持请示报告制度,每季度向乡党委报出一份小结,每半年报送一份工作总结,不能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对不按要求报送的,将严肃进行处理。

六、坚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工作上不讲条件,生活上不搞特殊,不能侵犯群众利益,不能吃拿卡要。

七、坚持讲团结,顾全大局,做到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体谅,不能酗酒滋事,自觉维护干部的良好形象。

八、坚持群众路线,树立群众观点,密切联系群众,与群众谈思想,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到不增加农民负担,不给农民添麻烦。

九、及时向乡党委、人民政府汇报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与困难,将好的做法及经验和典型汇集,上报乡党委办,在全乡范围内加以推广。

十、坚持内外有别的基本原则,做到在公共场所不议论机密事项,不向外人传播小道消息,不讲影响民族团结的话,不做破坏民族团结的事。

***乡驻村干部

行为准则

一、不准离开驻村工作点;

二、不准发表影响团结的言论;

三、不准在村队报销发票;

四、不准参加不健康的活动;

五、不准参加村民的宴请;

六、不准接受村民的馈赠;

七、不准向群众索要财物;

八、不准拖欠村民的钱款;

九、不准酗酒滋事影响形象;

十、不准打架斗殴违反纪律;

篇5:X饭店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饭店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固定资产及其相关规定...1

第二章固定资产预算制度...3

第三章固定资产购建及形成...3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4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折旧...5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修理、维护及日常保养...7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清理及报废...7

第八章附则...8

第一章固定资产及其相关规定

第一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及相关财会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3、单位价值较高。

第二条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接合**饭店(以下简称“饭店”)的具体情况,本制度将由丽江大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级公司”)投资建设、购置或以其他方式形成的,交由饭店经营管理的以下资产作为固定资产:

1、饭店房屋、建筑物、构筑物;

2、中央空调、监控系统、消防系统、通讯及播音系统、卫星电视接收系统、供配电系统、供排水系统、洗涤设备、电梯、锅炉、冰柜及制冷设备(设施)、保龄球系统及设施、桑拿设备设施;

3、复印机、相片冲印设备、运输车辆、游乐场设备、健身房设备等。

第三条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实物,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按饭店存货管理办法执行。低值易耗品,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项目:

1、各种用具、家具、工具、玻璃器皿、瓷器等;

2、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会议桌椅、传真机、电话机、移动电话、幻灯机、饮水机、微机、打印机、装订机、验钞机等;

3、电视机、影碟机、音箱、显示器等;

4、地毯、灯饰、灯具、饰品挂件等;

5、擦鞋机器、货架、行李车及其他搬运工具等;

6、餐桌、餐椅、餐具、食品架、食品容器、不锈钢用具等;

7、饭店厨房中除冷柜以外的如灶具等所有工器具;

8、洗衣房中除洗涤设备、成型机以外的所有工器具;

9、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10、固定资产的维修维护用品、用具及备用零部件等;

11、制服、床上用品、麻棉制品等。

第四条饭店全部资产的所有权均属丽江大港贸易有限公司所有,任何个人或其他组织无权擅自处置、变卖、毁损、报废饭店资产,无权以饭店资产对外进行担保、抵押、质押等民事行为。

第五条饭店管理委员会受饭店所有者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饭店所有者的权利;根据《**饭店管理合同》的规定,饭店管理人员行使资产的经营、管理、使用和维护的职权。

第二章固定资产预算制度

第六条每个会计年度初期,饭店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经营情况,将本部门的现有资产利用情况、资产维修计划、资产报废计划、拟新增资产购建计划及其他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支出计划,报工程技术部门和财务部门。

第七条工程技术部门根据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对上述计划从技术角度提出意见。

第八条财务部门会同上级公司财务部根据饭店下年的资金情况,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第九条饭店总经理召集相关部门,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出固定资产的增减、维修计划后报饭店管理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饭店管理委员会将上述计划讨论通过后形成饭店的年度固定资产预算。

第十一条饭店采购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及上级公司财务部门,各自遵照固定资产预算执行相应责权,记录、监督、管理、使用好固定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购建及形成

第十二条在年度预算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由相关部门按预算执行购建任务。

第十三条未列入预算范围而急需使用的资产,按照预算形成程序,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相关部门(含上级公司财务部)出具意见后,由饭店总经理决定是否确需购建资产。

第十四条对于确需购建的资产,由饭店总经理将购建计划提请饭店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各相关部门按审批意见执行购建任务。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六条根据饭店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饭店固定资产按账务和实物分别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饭店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1、饭店固定资产账务统一由上级公司财务部门核算,固定资产的核算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2、上级公司财务部负责饭店固定资产的增加、报废、折旧、资产减值等的账务处理、记录、核算工作。

3、上级公司财务部应会同饭店财务部组织相关部门,每半年和不定期地清点、盘查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维修、服役状态、报废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进行核实,并对各责任人的资产管理执行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4、对于已提完折旧,尚在服役的固定资产,应登记造册,与其他资产同等管理。

第十八条饭店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1、饭店总经理对饭店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负有全面责任,饭店工程技术部门协助总经理做好固定资产的管护工作。

2、饭店财务部虽不对饭店固定资产进行账务核算,但应按固定资产原始入账价值设置固定资产清单、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固定资产卡片,将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归类,对固定资产的实物形态作详细记录,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负全面监督责任。

4、在由财务部统一记录的基础上,将饭店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分解到各部门。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责任内的资产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5、各部门应对本部门所管理的资产建立资产档案,对本部门的资产位置、功能、工作状况、操作方法、使用注意事项、能源耗用情况、修理维护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各种信息作详细记录,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以保证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6、对于专业性较强,需要特殊技能、须持证人员操作的设备,应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严格执行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国家的相关规定。

7、各部门应对管辖内的资产形成定期检修制度,以确保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建筑物的功能完好。

8、各部门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对资产的清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折旧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由上级公司统一核算。除以下情况外,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直线法、按单项资产计提,各类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类

1、房屋

a)营业用房20年

b)非营业用房20年

c)简易房5年

2、建筑物15年

(二)机器设备类

1、供电系统设备15年

2、供热系统设备12年

3、中央空调设备10年

4、通讯设备8年

5、洗涤设备5年

6、维修设备10年

7、厨房用具设备5年

8、电子计算机系统设备6年

9、电梯10年

10、相片冲印设备8年

11、复印设备5年

12、其他机器设备10年

(三)交通运输工具类

1、客车

a)大型客车(33座以上)30万公里8年

b)中型客车(32座以下)30万公里8年

c)小轿车20万公里6年

2、行李车30万公里7年

3、货车50万公里10年

4、摩托车15万公里5年

(四)电器及影视设备类

1、闭路电视播放设备10年

2、音响设备5年

3、电冰箱(柜)5年

4、空调器柜式5年窗式3年

5、电影放映机5年

6、其他电器设备5年

(五)文体娱乐设备类

1、高级乐器10年

2、游乐场设备5年

3、健身房设备5年

(六)消防设备6年

第二十一条饭店固定资产净残值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减值,按《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处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修理、维护及日常保养

第二十三条饭店固定资产应定期维护和保养,以确保资产正常、经济、有效地运行。资产的维修按年度固定资产预算进行。

第二十四条各责任部门应时时掌握本部门的资产运转情况。若发现急需修理而又未纳入预算的情形,应作出报告经饭店工程技术部门鉴定并出具意见,由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饭店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五条资产维修部门和物资采购部门,根据总经理的批示意见执行维修任务。

第二十六条零部件等维修费用,按饭店费用报销办法执行,相关费用计入饭店当期损益(第二十七条情况除外)。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不得以预提或待摊的方式处理。

第二十七条若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金额较大(通常按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0%为准),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相应的支出,应由饭店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饭店正常经营期间,若需对建筑物进行装修。装修方案和相应支出应由饭店管理委员会批准。

若装修支出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标准,则上级公司财务应将此项支出在固定资产账下单独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清理及报废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应不定期地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盘亏、盘盈、报废、毁损、转出、转入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与饭店财务部和上级公司财务取得联系。

对于盘亏、报废、毁损的资产,应查明原因。若系人为因素造成,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饭店资产的转出和转入应征得饭店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第三十条饭店财务部和上级公司财务,应按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和本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及时对固定资产的盘亏、盘盈、报废、毁损、转出、转入事项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于超过服役期或尚在服役期内的设备,如存在下列现象则按程序进行清理或报废处理:

1、无法正常运行,且无法修复;

2、修理费用过高,不如购买新设备;

3、由于国家新法规、新标准颁布,现有设备的使用已违反了这些新规定;

4、能耗等使用成本过高,购置新设备比使用现有设备更经济;

5、继续使用将对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6、原有设备的工艺、技术已被新工艺、新技术淘汰,继续使用已经不经济;

7、由于意想不到的因素,资产受到不可抗力损坏,已无法继续服役;

8、其他需要对设备进行报废的原因。

第三十二条对于需要清理、报废的资产,由各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工程技术部门鉴定、财务部门(含上级公司财务)论证后,由饭店总经理确认,按程序纳入年度固定资产预算管理。各相关部门根据预算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于未来得及纳入预算的资产报废,应按预算形成程序,最终由饭店管理委员会立项审批。各相关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

第三十四条财务部门(含上级公司财务)应配合并监督好各相关部门的清理工作,做到资产清理费用按规定开支、资产残值收入及时入账。

对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资产报废,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做到财产赔偿及时、足额入账。

第三十五条对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资产,相应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好报废资产的销户、转出转入资产的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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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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