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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嫌疑查办工作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4-01-08

“违纪嫌疑”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矿东发[2004]21号文的指示要求,结合工区工作实际,从思想、政治、管理和监督上,建立完善的违纪防范体系,加大工区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的力度,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教育在先的原则。全区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要经常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党纪政纪教育,艰苦奋斗教育,不断增强纪律观念,提高执行纪律的自觉性。

  (二)预防为主的原则。及时制定工区管理规定和制度措施,用纪律和制度规范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可能发生的违纪情况,强化教育管理,防范于未然。

  (三)从严执纪的原则。对于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四)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要以事实为依据,根据不同情况,依照规定恰当地对“违纪嫌疑”行为,予以认定、处置。

二、“违纪嫌疑”的认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纪嫌疑”:

  1、重要问题决策方面

  (1)未按工区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研究决定工区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

  (2)《党支部工作条例》规定应有党支部(总支)参与决策的重要问题,未按党支部(总支)委员会参与研究的;

  (3)在民主评议、领导测评等方面,未按有关程序进行,没有公示的;

  (4)没有按“区(队)务公开”要求,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开有关事项的;

  (5)隐瞒本队违法违纪等问题的。

  (二)资金管理方面

  (1)违反规定报销费用的;

  (2)未按规定使用奖励、管理基金的;

  (3)公款私存的;

  (4)截留工人工资、奖金的;

  (5)违反工资、奖金分配有关规定,私设奖项和发放物品的。

  (三)在物资管理方面

  (1)擅自购买物品的;

  (2)购进假冒伪劣产品或购货价格不合理的;

  (3)物资管理帐、物、卡不符的。

  (四)在产品营销方面

  (1)利用职权刁难客户的;

  (2)接受客户宴请的;

  (3)接受客户礼品或让客户承担不应由客户承担的费用的;

  (五)在作风方面

  (1)接受影响公务的宴请和其它消费的;

  (2)讲排场、比阔气,挥霍浪费的;

  (3)不属于自己分管范围的事情揽权办理的;

  (4)不应自己办理的事务私自办理,应有两人以上共同办理的事务一人办理的;

  (5)不正确对待监督约束打击报复他人的;

  (6)在生活作风方面群众反映较多的。

  (六)在报告重大事项方面

  (1)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汇报真实情况的;

  (2)发生影响区队声誉的事情压报和瞒报的。

  (3)因工作不到位,出现集体*和越级*的;

  (4)区队长以上干部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

  (七)其他方面

  (1)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中违反制度规定、程序,可能出现违纪行为的。

  (2)对在实施“违纪嫌疑”制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

  (3)执行“违纪嫌疑”制度不认真、不严格的。

三、职责与分工

  (一)实行“违纪嫌疑”制度在工区党政的领导下进行。

  (二)工区党总支对全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区属各党支部对本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工区党总支书记为全区“违纪嫌疑”制度第一责任人,区属各队党支部书记为该队“违纪嫌疑”制度第一责任人。

  工区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全区“违纪嫌疑”制度的落实,各队主要负责人负责该队的“违纪嫌疑”制度的落实。

四、违纪嫌疑的调查和处置

  (一)工区副职、各队党政正职发生违纪嫌疑,由工区党政研究后,安排专人调查、认定和处置,重大问题的交矿有关单位进行处置。

  (二)各队工班长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党员、职工出现违纪嫌疑,由所在队党政组织,工区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认定和处置,重大问题报矿有关部门。

  (三)对违纪嫌疑的处置分为:批评教育、戒免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罚金等。

  (1)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2)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进行戒免谈话;

  (3)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4)情节严重的,将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或免除职务;

  (5)一人多次发生违纪嫌疑行为,加重处罚;

  (6)集体发生违纪嫌疑行为的,视情节加重处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区队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追究领导班子其他领导人的责任。

  (四)“违纪嫌疑”的谈话和戒免

  (1)党员干部、管理人财物人员出现“违纪嫌疑”均可进行谈话戒免。

  (2)工区副职和各队党政正职的谈话或戒免由工区党政研究组织实施,由党总支书记约被谈话人谈话,并做好记录。其他人员的谈话一般由各队党支部书记实施。

  (3)根据各单位掌握的情况和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党总支或各队党支部确定谈话对象。

  (4)谈话或戒免的主要内容:学习有关规定;针对发生的违纪嫌疑提出批评和要求。

  (五)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处理。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工区总支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篇2:学校处理违纪学生办法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

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

一、凡违反学校各项制度,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及公共秩序,侵犯别人人权,损坏公私财产,损害集体利益,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都是违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二、对违反纪律的的学生,根据错误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无后果者。

2、经常不遵守课堂、食堂、宿舍、会场、课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造成影响者。

3、一学期旷课三天者。

4、考试舞弊,情节较轻者。

5、损坏公私财物,态度不好者。

6、受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

7、顶撞教师,不接受班主任批评教育者。

8、随意更改学校通知或乱写通知者。

9、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者。

10、无故不上课,在校园内逗留或在宿舍装病睡觉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

2、一学期旷课一周内者。

3、考试舞弊,情节较重者。

4、破坏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影响,有小偷小摸行为者。

5、扰乱课堂、食堂、宿舍、会场、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情节严重或耍笑起哄者。

6、在校外不遵守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尚不构成违法者。

7、受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8、不听门卫劝阻,未经校方同意晚自习后擅自外出学校者。

9、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留房校外人员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1、在校内打架,后果严重或影响极坏者。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二周以上者。

3、偷盗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很坏影响者。

4、有较轻盗窃行为,勒索学生钱物50元以内者。

5、谩骂侮辱教师或校内工作人员者。

6、违反规定走进“三厅”者(含电子游戏厅)。

7、在校内吸烟、喝酒、打麻将或其它赌博行为者。

8、受过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9、未经学校许可,在校2191.cn外住宿,并造成极坏影响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

1、持械打架或勾引校外人员到校打架者。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一月者。

3、有严重盗窃行为,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严重损坏,或勒索学生钱物50元以上者。

4、谈恋爱,影响很坏者。

5、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6、煽动罢课、聚众闹事者。

7、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

8、男女无故串动宿舍,造成不良影响者。

9、受公安机关拘役以上处罚或治安处罚者。

10、受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七、处理学生,警告、记过处分有班主任提出意见,由教导处上报主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报行政会审批;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报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八、凡对学生进行处分,其处分决定应张贴布告或大会公布,并装入学生档案,同时将错误情节通知家长。

九、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解除处分。

1、解除处分,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委会讨论,班主任、有关任课教师签署意见,上报政教处研究,报主管领导批准(受留校察看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讨论)。

2、未解除处分的,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档案,解除后转入校文书档案。

3、处分未解除者,一律不发毕业证,高三毕业班学生不予在本校参加补习。

4、受处分的学生,必须每月向有关部门汇报思想两次,必须按时参加有关会议,否则一律不予解除。

5、解除处分应张榜公布。化隆县**中学

2005年3月

篇3:药监检查办法范例

药监检查办法

药品监督管理局

政务督办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转变工作作风,改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工作任务,按照“上三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并结合肇东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法。

第二条局机关由一名主管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并建立督办检查制度,确保工作的运转和落实。

第三条局机关办公室是督办检查工作机构,设督办人员(兼)1名,负责督办检查工作。局内各股配合办公室做好此项工作。

第四条督办检查工作主要内容

1、年内确定的“上三级”局及局内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和决定贯彻落实情况;

3、上级部门指导性、政策性文件执行情况;

4、局内确定的重要事项;

5、上级局交办的工作和事项;

6、重要的,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督办检查时限要求

1、上级确定的重点工作完成的时限、进度、要求进行督办检查;

2、上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提出的落实时间要求进行督办检查;

3、其它办理事项。特急件办理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急件办理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普通件办理7至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个别情况,经局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特殊督办事项,按规定时限完成。

第六条办公室主任确定督办检查事项,并加挂督办单。督办人员按“督办单”“承办联”标注“特急件”或“急件”,普通件不做标识。“留存联”“督办联”与被督办文件,按公文程序传递,并做好督办记录。全部工作完成后,交回局办公室。并对督办进展和完成情况,每月一汇总。

第七条年末对各部门督办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做为各股(室)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对完成不好的批评和追究责任直追领导责任。

篇4:房地产目标达成异常追踪检查办法

一、总则

1、目的:

为对联盟各部门的目标达成进行有效的追踪、检查、评估,对异常事件知情、调查,保证联盟有序经营,促进联盟年度目标和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联盟各事业部/处/中心,各事业部/处/中心所属部门。

3、绩效管理中心是追踪、检查、评估、调查的执行部门。

二、目标达成追踪检查细则

追踪检查内容:

1、部门当月《目标计划表》所提报的目标在检查期内达成情况。

2、部门上月没有达成的遗留于本月应当完成的事项。

3、交办于本部门的当月应当完成的临时工作项目。

4、其他依据联盟规定应追踪检查的事项。

(二)检查方式:

采取重点抽检的方法,每个事业部每月检查2个部门以上;具体每月检查哪一部门,由检查的当月临时决定,若上月被检查的部门重点事项未完成,则本月其遗留项应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三)检查流程:

1、在目标检查前,绩效管理中心应编制好《目标管理抽样检查表》及其他检查准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前通知被检::部门并约定时间也可进行突击检查。

2、绩效管理中心对被检部门的目标达成状况进行检查时,对于跨部门的上下手工作项目,采取一追到底的跟进检查方法,并对检查结果实事求是进行记录,被检部门要对记录结果当场核实签署意见。

3、检查完毕后,绩效管理中心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进行公告,对于未完成的重点目标或工作项目要督促责任部门拿出改进措施,填写目标检讨表,并列入下期重点检查项目。

三、异常事件的追踪调查细则

(一)对异常事件的定义:

1、房产开发、销售、推广、服务类:

(1)样板房建设工期延长10天以上或成本增加2万元以上的;

(2)营销推广规划不周或实施不到位,引起参与营销活动的客户强烈不满或投诉,营销费用超出预算1万元以上的;

(3)销售不足计划60%的,一周内出现退房2户的(以签约为准);

(4)广告策划、委托制作或播放出现大的失误,使公司形象严重受损或蒙受2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

(5)对代理公司所签合同的审查不过关,出现虚假承诺,致使批量客户(或业主)退房或投诉至郑州主流媒体和主管部门的;

(6)对签约客户所提交备案的财物管理不善,使客户蒙受重大经济与精神伤害,同时使公司形象受损并接到重大经济索赔。

2、工程类:

(1)出现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成本增加2万以上,或工期严重滞后15天以上的;

(2)出现重大的安全问题,有严重的人身伤残或死亡;

(3)出现重大的合同失误,致使公司损失2万以上的资金;

(4)收受工程承包商及材料供应商的贿赂,给公司财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的;

3、物业服务类:

(1)对物业服务及安保服务强烈不满,客户投诉至郑州市主流媒体或主管部门的;

(2)对业主或民工的联合闹事安抚或阻止不力,致使其围堵公司大门,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影响职员的安全和工作;

(3)对省市或中央领导来社区视察的准备工作及安全保卫不力,出现大的失误,引起上级的不满意的;

4、财务类:

(1)出现大的财务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2万元以上者;

(2)私自挪用或贪污公司款项达2000元以上者;

(3)公司财务失窃事件,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4)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

5、他未尽的异常事件。

(二)异常事件提报与调查管理规定:

1.联盟内各部门若出现异常事件,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其直接上级和绩效管理中心,填写《异常事件提报表》。

2.对于联盟各部门提报的异常事件,绩效管理中心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调查,若需调查会同人力资源中心开展调查,::联盟各级干部和员工均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结果填写《调查报告》提交总管理处、常务副总裁、抄送相关领导(见附表)。

3.对于异常事件调查结果,绩效管理中心应提出处理意见,人力资源中心依据人事规定进行处理。

4.绩效管理中心对所发生的异常事件应督促责任部门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追踪其处理结果。同时在联盟内通报,其他部门应引以为戒,避免同类事件发生。

5.联盟各部若发生异常事件,不得迟报或瞒报。若迟报1个工作日,扣减当月绩效总分值10分;若迟报2个工作日,扣减当月绩效总分值20分;迟报3个工作日以上,该部门当月绩效奖金全部扣除。若隐瞒不报,在联盟绩效中心查出真相后,提请人力资源中心按人事规定从重处理。对于及时提报异常事件的责任部门,绩效中心会同人力资源中心根据情节轻重,相对于迟报或瞒报的部门,从轻处理。

四、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日起试行至2003年12月31日。

2.本办法解释权归绩效管理中心。

五、配套表单

MB-5目标管理抽样检查表

目标检查汇总表

异常事件提报表

调查报告

篇5:房地产案场日常管理违纪处罚条例

房地产案场日常管理条例及违纪处罚

1.严格遵守工地上下班时间,上下班主动自觉签到签退。

2.工地业务人员的早餐必须在正式上班时间前用完毕,上班时间到后不得以用早餐为由外出或占用正常工作时间,违者一次罚款10元。

3.工地业务人员每天必须保持服装仪容整齐、清洁,在上班期间一律穿着制服,头发必须梳理,衬衫西裤一律要熨烫,女生必须要化妆,男生不准留胡须,违者一次罚款10元。

4.签到完毕后,每个人就自己的卫生包干区域进行打扫,违者罚款10元。

5.女员工不准在售楼厅内公开化装,违者一次罚款10元。

6.接听电话时报项目名称:"魅力晶都,您好!",违者一次罚款10元。

7.有来访客户,柜台组人员或轮到接客户的业务员喊"客户到",其他业务员喊"欢迎参观",违者一次罚款10元。

8.开发商、本公司主管至本工地时,由轮到接客户的业务员喊"职务人,到",其他业务员喊"职务人,好",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9.在售楼厅内,业务员对经过身边的客户应主动问好,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0.业务员接待客户必须送客户至门外,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1.在售楼处男女不得出现不良仪态,如抓痒、挠发、挖鼻子、扣耳朵、剔牙、乱扔纸屑,随地吐痰等应避免,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2.上岗时间不准在售楼厅内抽烟,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3.上岗时间不准在售楼厅内用餐,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4.上岗时间不准在售楼厅内瞌睡,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5.上岗时间不准在售楼厅内开不雅玩笑、吃不雅食品、做不雅动作,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6.上岗时间不准在售楼厅内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不准长时间谈论与业务无关的话题,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7.客户在时业务员不得在销售厅内大声喧哗,嬉戏打闹,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18.有人在接厅工作电话时,周围人员不准大声说笑,影响他人接听电话,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19.同事外出,接听到同事的电话,切忌一问三不知,应主动留下对方电话,迅速告知同事及时回复,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0.听客户电话,不论时有业务还是投诉都应一视同仁,始终保持耐心,努力解决问题的口吻接听电话,注意树立公司电话职业形象,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1.在售楼处每次私人电话不得超过5分钟,讲话、接听电话都要控制自己的音响,以免声音太响干捞别人,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2.进入样品房必须穿脱鞋或鞋套,样品房内不得睡觉,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3.接待完客户应及时、认真、规范填写来人条,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4.接待完客户应及时整理销售桌、椅、茶杯、烟灰缸,保持销售厅内清洁,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5.置业顾问不得私自在售楼大厅用电脑上网,若特殊情况需得到上级主管批准。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6.保持业务员桌的整洁,除茶杯、名片外不得放置其他私人物品,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7.在与客户洽谈时,主义自身的坐姿正确,有风度,不得抖动二郎腿,忌身体歪斜,半躺于椅子上,脚跷桌上,脚搁在抽屉上、茶几上等不文雅动作,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8.接待客户,不准对客户恶语相向,不准摔客户电话,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9.同事之间互相配合,积极协助,如发现工作上不予配合的行为罚款30元。

30.上下班需本人签卡,如有代签,一经发现双方罚款30元并以旷职一日论处。

31.威胁、侮辱同事或妨害他人工作者违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

32.客户下订后,业务员之间因业绩纠纷争吵或影响他人者罚款50元。

33.售楼处进行赌博活动,一经发现罚款200元。

34.同仁之间相互争吵,甚至打人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5.与客户争吵甚至打人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6.无故连续旷职满3日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予以辞退,并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7.工地业务人员未经专案或经理级以上人员同意严禁与外人(特别时同行)讨论有关工地内事物,或将工地内资料、报表给予外人,如有违反者以开除论处,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8.工地业务人员未经专案或经理级以上人员同意不得私自去专案或柜台作业处翻看销控表及任何报表(售、足、签文件夹、营业日报表、周报表、已购未购客户资料等)或翻动销控专用抽屉,如有违反者以开除论处,并承担造成不良后果之损失。

39.不准私印非交付之文件,非交发之传真,如有违反者以开除论处。

40.必须遵守公司财务制度,对报销,冲帐必须凭该购买物的发票办理报销、冲帐手续,如实报销冲帐,发现弄虚作假,以开除论处,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1.防盗防火,下班时关闭门窗,空调,切断电源。

42.工地如需安排午休时间由专案决定,午休时间为工地业务人员午餐和休息时间,工地业务人员可视情形休息、午睡。

43.午休时间,每组至少留一个人在柜台或销售区值班,随时接待来人或接听电话,人员由业务主任安排。

44.每日于下班之前做好当日的来人、来电分析,到周日,要做一周的分析。

45.下班签到,应把柜台整理干净,把重要资料及物品缴回归档。

46.工地依据个案销售情况,由专案决定休假天数及上下班时间。

47.工地业务人员休假,应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每周工地排休,应于上周五之前决定,并由专案协调统一安排后填入考勤表。

48.调休二天以上(含二天)需得到经理级以上人员批准签字,方可执行。

49.工地业务人员于上班及加班时间内,未经专案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外出者以旷职一天论处。

50.如非工作需要,工地业务人员于工作时间内不得外出,工地业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故必须外出者,需填写外出登记,写明外出事由、外出时间等,并需得到专案签字同意方可外出。外出回来后,必须在外出登记上写明回到工地时间。外出而未填写外出登记者,以旷职一天论处。

51.因工作需要而外出者,应注意控制时间。处理完公事后,立即返回工地,不得以办理公事为借口,在外闲逛或处理其他个人私事,如有以上情事者,以旷职一天论处。

52.本规章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各工地专案另行订定,作为本规范的补充,但原则不得与本规范相抵触,由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核准后发布实施。

53.有投诉违反以上条例者,经调查属实的,须由公司业务部发出警告通知,并参照销售管理制度相关处罚进行处理。或当事人须填写书面检查并记录在案。

54.被投诉违反条例达三次以上者,且警告三次无效,在公司造成影响者,将劝其离开本公司。对拒不接受处罚者,令其离开本公司,并以开除论处。

55.《定购协议》如若价格签错者,如造成损失,签字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6.置业顾问超范围承诺,欺骗客户,如情况属实者,并对公司造成损失者,自行承担职责,公司视情节决定是否采取法律行动。

57.置业顾问违规所交纳的罚款一收纳于业务部建立罚款基金库,由相关人员统一收取,不记录在基金帐目上。罚款基金的收入将用于业务部的集体活动中,所有支出将做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58.置业顾问一旦违反相关规定应主动接受罚款,并在时将罚款交于业务部业务主任,逾期缴纳者将受到双倍处罚,拒不缴纳将在工资中强制性扣除。

59.业务人员在处理案场相关事宜时,若发上有越权现象,视事件情节的严重性,给与相应的惩罚。

60.案场各级人员严禁有炒房或变相炒号的行为,违反者一律开除,并扣发所有的提成。若因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产生的法律纠纷,则由当事人自负承担全部责任。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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