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1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国家科委关于发送《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的通知

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明确规范科技成果鉴定操作规程,现将《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国家科委1994年12月)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二、鉴定范围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1

篇2:合同鉴定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合同鉴定领导小组职责

合同鉴定领导小组职责

公司合同鉴定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合同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

2、帮助、指导公司内部承办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本部门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督促落实合同管理承办人员;

3、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人员的年度授权委托和单项授权委托;

4、办理设计和管理公司合同专用章;

5、负责公司合同的指导、审查和纠纷的处理及参与重大和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的谈判、招标,并指导各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6、管理、推行和使用合同的统一或规范文本;

7、考核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查处违反合同管理办法和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违纪行为的案件,提出奖惩建议;

8、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及承办人员的学习和培训;

9、对所有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台帐、分类归档;

10、公司规定的其它职责。

篇3: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健康监护与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规定,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有计划地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到神木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综合处要及时告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即将离岗的员工名单,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通知职工本人,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五、职业健康查体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例,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六、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

七、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八、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九、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

十、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费用由矿井承担。

十一、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费用,伤残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4: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矿职业卫生科根据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永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按100元/天进行补助。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由生产科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各区队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月向矿职业卫生科报告,矿职业卫生科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生产科要及时向职业卫生科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科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职业卫生科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七、职业卫生科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八、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2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本矿职业卫生产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职业卫生科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九、职业卫生科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要列入本矿年度资金预算计划。

十一、各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职业卫生科对各区队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矿《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十二、本规定解释权归矿职业卫生科。每年按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煤矿

2011.3.16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