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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服管理规定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1

工作服管理规定

工作制服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公司形象,增强管理力度,展示员工的精神面貌。公司决定全体员工穿着统一制服上班,现就制服的着装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服装分类

季节

管理人员

办公室

文员

保安员

清洁工

厨工

修理工

司机

夏装

衬衣西裤(裙)

(两套,400元/套)

衬衣西裤(裙)

(两套,300元/套)

保安服

(两套,250/元套)

蓝领工装

(两套,100/元套)

白工衣

(两套,100/元套)

蓝领工装

(两套,100/元套)

蓝领工装

(两套,250/元套)

冬装

西装制服(两套,600元/套)

西装制服(两套,500元/套)

保安服(两套,400元/套)

蓝领工装

(两套,150/元套)

白工衣

(两套,150/元套)

蓝领工装

(两套,150/元套)

蓝领工装

(两套,400/元套)

使用

期限

二年

二年

二年

一年

一年

一年

二年

二、换季时间

夏装:5月1日至10月31日

冬装: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三、制服的使用及发放

凡本公司所属员工在职期间均有权利享受制服待遇。

1.制服在使用期限内如有损坏或遗失,由使用者个人按月折价从工资中扣回制服款,并由行政人事部统一补做制服。

2.员工如有离职,按规定的使用期限,折价扣回制服款,不收回制服。

3.新员工入职,试用期满后,方可配备制服,如有特殊情况需在试用期间着制服的,制服的使用期限从试用期满之日算起。

4.员工上班,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未按规定着装者,一经发现罚部门经理100元/人次。

5.未能及时领取制服和制服不合身者,各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名单及型号报人事部,否则按不着装处理。人事部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否则罚人事部经理100元/人次。

6.部门经理以上(不含部门经理)日常上班可不统一着装,大型*或有关活动按通知要求着装。

篇2:供电服务监管办法(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服务监管,规范供电服务行为,维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行为规范的供电服务,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四条供电服务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内容

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保障任何人能够以普遍可以接受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00%,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00%。

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由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用户科学用电、合理用电和节约用电。

第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按规定披露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电价和收费标准。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停电、限电和事故抢修处理等信息。

第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一般居民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用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用户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二)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电力用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三)给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一般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电力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指导其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

供电企业不得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需要停电或者限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用户;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三)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第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释。

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第三章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供电服务监管的需要,有权要求供电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重大的用电投诉及其处理情况等信息。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供电企业报送和披露的信息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规定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现场检查措施:

(一)进入供电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篇3:供电服务监管办法(二)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投诉记录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投诉记录等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在用户中开展供电服务情况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对供电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供电服务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予以记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供电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服务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违反电力监管有关规定,损害供电企业、用户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二十四条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价格行政处罚建议。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供电企业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建议将其调离现任岗位,3年内不得担任供电企业同类职务。

第二十八条非因供电企业的原因造成供电服务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供电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在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前,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的企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试行。

篇4:地产公司销售现场工服管理办法

地产公司销售现场工服管理规定

一、20**年新工装款式及着装规范:

说明:

1.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是:得体、大方整洁。

2.现场经理与置业顾问着装相同,置业顾问、经理的区别在于胸牌颜色不同,分别为浅灰色、红色。

3.春、秋季根据各项目组地域气候不同,现场负责人可以根据实际温度以夏、冬季的着装标准调节,但要求项目组置业顾问每天着装必须统一。

4.现场负责人每日对置业顾问着装进行检查,保持工作服规范整洁,领带、丝巾要求佩带整齐,胸牌佩戴于左胸适当位置;口袋不应放带响物品,包括:钥匙串、硬币等,同时不得装过多物品以致口袋鼓起。保持衬衣领、袖口清洁,无异味。不准穿皮鞋以外的其他鞋类(包括皮凉鞋、漏趾鞋、运动鞋等)。

5.新到岗员工在工装未定制到位时,应自备深色套装、白色长袖衬衣,佩带公司统一的领带、丝巾、胸牌,以保证整体团队形象的统一。

二、工装费用标准(暂定):

服装分类

标准配置

数量

单价

价格合计

男装

深蓝色西装

1件

780元/套

1030元/套

深蓝色西裤

2条

白色长袖衬衣

2件

100元/件

黄色真丝领带

1条

50元/条

女装

深蓝色西装

1件

750元/套

940元/套

深蓝色西裤

2条

白色长袖衬衣

2件

80元/件

黄色真丝丝巾

1条

30元/条

三、工装费用扣除办法:

1、扣费方法:

为减轻员工负担,工装定制时其费用暂由公司统一垫付,后期在个人销售提成中一次性扣除。

如员工在未发放个人提成时离职的,在工资中扣除。

2、补贴政策:

公司对服务半年以上的员工给予部分工服费补贴,以作为公司对员工的福利。具体补贴比例见下表:

服务时间(月)

个人承担比例

公司补贴比例

1-6个月

100%

0

7-12个月

70%

30%

13个月及以上

50%

50%

24个月及以上

30%

70%

服务时间:自入职之日起截止至领取服装之日的时间。

3、扣费通知:

项目组销售人员离职时,销售经理(或项目经理)除按正常离职手续安排工作交接外,应于第一时间以电话和书面(传真或邮件)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行政部、财务部部门负责人,以便于财务部及时进行工装扣费结算。

如因销售经理通知不及时造成应扣费用未及时扣除的,由销售经理承担该笔费用。

如离职人员剩余未结工资不足以支付工装费用的,其差额损失计入分公司的成本。

4、特殊处理:

如离职人员工装领取时间未满一个月,外套仍保持整洁、且无明显磨损,可以将工装外套(包括西装、西裤)退回公司行政部,不扣取外套费用,仅扣取衬衫、领带、丝巾费用。

四、工装申请流程:

1、申请条件:

申请工服人员必须已办理完入职手续;

在所服务的项目实习半个月以上的时间;

经项目负责人(销售经理、营销总监)考核合格,符合上岗资格。

2、申请流程:

新员工入职满半个月,通过上岗考核

销售经理报申请、分公司营销总监审批

营销中心审批

行政部下单订做

财务部备案、垫付款项

行政部完成制作发放到项目组

销售经理报领用登记至行政部备案

财务部根据行政部登记表进行扣费(佣金结回)/销售经理报人力资源部、行政部、财务部扣费(佣金未结回时离职)

3、申请表格:(见附表《项目组工装需求申请表》)

4、扣费通知单:(见附表《离职人员工装扣费通知单》)

五、工装保养及使用期限:

1、保养须知:

工装应爱惜穿着、注意保养。西裤及衬衣可以水洗,但不可在阳光下暴晒,洗后需烫整齐;西装及领带、丝巾必须在专业干洗店进行干洗。

工装干洗时间由现场经理根据干净程度安排干洗,干洗费用可向公司报销(须提供正规干洗店发票)。如因洗涤不当造成服装变形或褪色,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并及时与营销中心申请重新申领。

2、使用期限:

工装自领用之日起使用期限不应超过两年。服装较陈旧时,现场经理应及时要求本人重新申领新工装。

六、着装规范化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专业形象,加强销售现场规范化管理,要求置业顾问和销售经理上班时间严格遵照本规定的要求着装。

第二条销售经理应每天进行着装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员工,除通报批评外,每次罚款50元,当天不得上岗接待;一个月内连续违反三次以上的,责令其停盘一周,进行仪容仪表整顿。

第三条各分公司营销总监、总经理应不定期抽查各销售现场、督促属下员工各项目组遵守本规定。若一个项目组一个月累计员工违反本规定人次超过三人次者,项目销售经理应被罚款100元。

第四条总部营销中心、总裁办、人力资源部等将不定期到各项目组抽查,抽查结果为一票否决制,即只要发现一例不规范着装者,该项目销售经理、营销总监应被罚款100元,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

篇5:房地产项目客户服务部工作流程办法

房地产项目客户服务部工作流程

1、从办公室领取已盖公章的《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登记编号。

2、协助销售人员与客户签订《认购书》,在签订《认购书》后的3~5日内协助销售人员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的补充协议、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书。

3、催促客户准备相关贷款资料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4、根据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做《登记备案表》送至开发商盖公章。

5、将盖公章的《登记备案表》及复印件和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送至房地产交易所三楼5-7号窗口登记备案。

根据签订的商品房面积到财务申请交易费。

6、6个工作日后凭《登记备案表》的复印件拿回备案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所三楼17号窗口交纳该商品房的印花税(总房款的万分之三)和交易费(3元/平方米)。

7、将交易费发票送至财务部,配合财务作帐。

8、将备案的合同中需公司存档的3份合同分别交给办公室、财务、开发商。

9、如是一次性付款的客户,通知客户领取合同正本,并引导客户拿着合同和身份证到房地产交易所三楼17号窗口交纳维修基金及契税。

10、如是贷款客户,根据其贷款方式(商业、公积金、组合),确定其按揭贷款银行,将其按揭银行所需要提交的资料明细和收入证明给客户,并引导客户准备所需要提交的资料。

11、将贷款客户的主本合同交至其按揭银行,协助客户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并全程跟踪其业务进展。

12、将银行放款的回执单及复印件交给财务。

13、将财务开出的贷款到帐发票交给客户。

14、协助财务对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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