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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看守所执法目标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1

看守所执法目标责任制

市第二看守所执法目标责任制

第一条为落实看守所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公安部“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八项承诺,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一章安全管理

第二条确保在本所劳动改造的罪犯不发生脱逃、行凶、暴狱、非正常死亡等事故。

第三条严格执行24小时双人值班巡视制度,值班人员认真履行《公安机关看守所安全大检查与值班巡视暂行规定》。

第四条对罪犯实行分级管理、量化管理,实行民警分区包号管理制度。

第五条每月二次狱情分析,对危重罪犯实行跟踪管理,责任到人。

第六条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不发生差错,不弄虚作假。

第二章罪犯教育

第七条罪犯投劳前,须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入监教育,并予以考核。

第八条每月对罪犯进行一次集体教育,个别施教每名罪犯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每年请“四长”来所对服刑人员进行法律、人生观、时事政治及形势教育。

第三章罪犯奖惩

第十条罪犯表扬、记功、评定改造积极分子、减刑、假释必须遵照罪犯“双百分”考核的实际成绩,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罪犯因违监违纪,应该受到警告、训戒、责令具结悔过、禁闭、加戴械具或加刑惩处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依法惩处。

第四章财务财物管理

第十二条罪犯给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拆借。

第十三条统一管理罪犯财物,防止私人财物被其他人侵占。

第五章罪犯基本保障

第十四条保障罪犯的基本生活条件。按规定标准调剂和改善罪犯生活;保障罪犯的热、冷水供应;切实做好罪犯的防暑抗寒工作;保障罪犯人均铺位面积达1.5平方米。

第十五条保障罪犯的辩护、申诉、上诉、控告检举和揭发权,保障有选举权的罪犯的政治权利。

第六章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收取罪犯的投劳保证金、罚款、减刑假释费、保外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依法审批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依法申报减刑、假释及留所执行。

第十八条依据规定审批罪犯临时出监手续,严禁利用政策漏洞私放罪犯。

第十九条严禁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切实保障被监管人员的人身健康权。

第二十条罪犯满刑应及时出具证明文书,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暂予不予出监的规定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借故刁难或扣押迟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责任制采取100分制。除正文第二条总分为10分外,其他条款均为5分。

第二十二条本责任制80分为及格,100分为优秀。

第二十三条本责任制自2005年5月20日实行,原责任制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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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某药监局廉洁执法规定

药监局廉洁执法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使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执行主体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二人以上并持有行政执法证。行政处罚时持有处罚决定书。

第四条罚没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进行专户储存,不准坐收坐支,更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

第五条在执法检查中,除执行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对案件的处理都必须实行立案、查案、审案、处罚“四分离”,坚持核审、合议制度。重大案件需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议定。处罚的主体是局机关,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擅自处罚。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缺位、错位、越位、扰民执法,损害管理相对人利益;

2、不准用粗暴、强硬语言压制管理相对人;

3、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

4、不准向管理相对人索、拿、卡、要、报或接受各种馈赠;

5、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请吃、请玩、请钓;

6、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

7、不准违法违规办案;

8、不准违反程序办案;

9、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刑;

10、不准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对违反以上规定者,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岗位,并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八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对执法人员违规情况的控告和举报,同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篇3:市劳动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市劳动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市劳动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结合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局党组对本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局长***对领导班子及其6位成员和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工作分工,分别由***局长负责规划财务科、劳动工资科、社保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并对其科以上干部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局长负责就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并对其科以上干部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局长负责办公室、职业技能开发科、教研室(鉴定中心)、技工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并对其科以上干部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局长负责养老保险科、劳动监察科、劳动监察支队的党风廉政建设,并对其科以上干部的廉政情况

负直接领导责任;***副局长负责医疗保险科、劳动仲裁科的党风廉政建设,并对其科以上干部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纪检组长***负责全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二、局党组及其6位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劳动保障的实际,制定和完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并积极组织实施。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劳动保障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同志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三)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选拔对象应由群众广泛推荐,按照实绩考核、党组决定的程序进行,防止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四)平时发现不良苗头,要及时指出,帮助其改正。要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五)加强对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工作的领导,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结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落实党风建设责任制不力的,分管领导应找其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对纠正不力的,要给予批评,令其限期改正。

三、职责及责任追究

(一)将处、科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每年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认真对照检查和总结。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和个人书面发言材料,按要求上报或由纪检存档。

(二)对执行责任制不认真或有违反本规定的,要根据所承担的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篇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区政府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评议的内容

l、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的情况。

2、副科以上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群众纪律情况。

3、其他需要评议的情况。

二、评议方法

l、进行学习动员。认真组织参加评议和被评议的人员学习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使之提高思想认识,端正评议态度,明确评议内容,掌握评议方法。

2、报告执行情况。各科科长要在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参加的大会上做述职报告。

3、组织群众评议。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得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基本评价。评议小组汇总评议结果,并对领导班子进行反馈。

4、开好民主生活会。要有准备的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5、反馈评议情况。将群众评议结果及领导班子的整改措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反馈。

三、评议工作的基本要求

l、评议工作在区政府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综合科负责组织。参加评议的群众代表要有广泛性。

2、评议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结合年终总结进行,特殊情况也可组织专项评议。

3、评议时,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4、评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办法。评议小组要于评议结束后10天内向党支部提交评议报告。

篇5: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办法

关于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和科级领导干部、科室工作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结合政府办公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各科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真正促进三个文明建设。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责任制,是指政府办公室党政领导班子和科室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的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政府办公室和各科室工作人员,政府办公室主任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政府办公室主任对政府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政府办公室政工副书记、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科科长对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各党支部委员、科室副职根据分工,对分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政府办公室党支部、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制度,并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抓实效上下功夫。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政府办公室各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七条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政府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具体研究和安排。

(二)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着重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切实搞好教育,管好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科长,带好队伍。

(六)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基层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坚持谈话诫勉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存在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七)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八条政府办公室党政领导班子其他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办公室主任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分管科室,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上级和本级党政部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单位和科室得到落实。

(三)及时解决分管科室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四)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分管科室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六)对分管单位和科室的正职廉洁从政行为负责。

第九条各科科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政府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对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和直接领导责任。

(二)加强领导,齐心协力,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着重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切实搞好教育,管好本科室工作人员,带好队伍。

(四)组织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大力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五)每年组织两次以上本科室工作人员参加的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坚持谈话诫勉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六)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杜绝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十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政府办公室负责领导、组织对领导班子和各科室工作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由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的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并上报结果。

第十一条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政府办公室每年要向纪委,各科室每年要向政府办公室党支部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要全面、真实地反映党风廉政建设实际情况。

(二)领导干部要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

(一)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科室工作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并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

(二)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评议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并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

第十三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巡视检查制度。

(一)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政府办公室组织党风行风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听取各科室关于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有下列情况之―的,给予组织处分或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产被大量贪污、造成损失,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选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给予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查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对照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以及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十七条政府办公室要对各科室宣传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气氛,加强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和各班组。

第十九条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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