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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通讯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1

*公司通讯管理制度

*公司通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节约成本费用,加强对公司各种通讯工具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各种通讯工具包括电话总机、电话分机、直线电话、传真机、移动电话以及为员工配备的电子邮箱等。

第三条:公司的各种通讯工具主要是作为方便与外界沟通、方便开展业务,公司不提倡员工利用公司的通讯工具进行私人用途。

第四条:电话总机的管理

电话总机由行政部的前台人员负责值守,所有外线电话均需由前台人员负责接转。前台人员的接听电话必须使用标准用语。标准用语如下:

接听外线电话时,应说“您好!迎海集团,请问您找哪位”;

当对方告诉分机号码时,应说“请稍等!”;

如果分机占线时,应说“对不起,电话占线,请您稍后再打过来”

前台人员接听内线电话时,应说“您好,前台”。

第五条:电话分机的管理

公司根据员工工作需要和电话分机的资源情况,为每一位员工提供一部电话分机。

员工应电话分机铃响三声内接听,接听业务电话应简洁明了,接听电话时应使用统一礼貌用语“您好,×××(员工姓名)”。讲电话时声音不可太大,以免影响他人。

电话分机一般不开通长途直拨功能,总监级以下员工因为工作实际需要而开通长途直拨功能的,须提出书面报告,经部门经理初审、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裁批准后方可开通。

对已开通长途直拨功能的电话分机,由员工个人负责长途功能的使用管理。不得借予他人拨打长途电话,一经发现,除由其个人赔偿所发生的长途话费外,还可视情况严重,停止其电话分机长途直拨功能并按公司奖惩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员工因临时工作需要打长途电话的,须填制《长途电话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初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递交行政部经理签字后到前台挂拨,或由前台拨通后接入员工的分机上。

拨打长途电话时,必须使用IP特服号(如17909、17951),以节约费用。

禁止利用公司电话聊天。员工在上班时间如拨打或接听私人电话,应长话短说,以免造成电话线路的繁忙,时间不得超过三分钟。

严禁员工利用公司电话(包括分机和直线电话)进行拨号上网、拨打声讯台或信息台查询非业务信息。

未经公司或电话所有人的同意,拨打长途电话。一经发现,除由其个人赔偿所发生的长途话费外,还可视情况严重,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

电话已开通长途直拨功能的员工一经离职,行政部应马上通知前台将该员工的长途直拨功能关闭,同时做好登记。

第六条:直线电话的管理

总监级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裁办主任、总裁助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申请配置一部直线电话,如需要开通国内长途功能的,应一并提出申请。

申请配备直线电话,一律报集团董事长批准。

第七条:传真的管理

公司传真机由前台负责管理,收发传真时应由前台人员负责操作。

前台人员发送传真完毕后,应检查是否有文件遗漏在传真机旁;传真接收完毕后,应立即将传真文件交给收件人。

员工因为工作需要而发送传真的,应填制《传真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对传真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审批后应将《传真申请单》递交行政部经理签字,再由前台人员操作发送。

对发送保密性高的文件,可由前台人员进行指导,由员工个人亲自发送,并提前以电话方式通知收件人现场接收。对涉及公司重大机密的文件不宜使用传真机发送,以免泄密。

对传真收发业务频繁或者所收发的资料保密要求较高的部门或个人,可以申请配置专用的传真机。

员工不得利用公司传真机收发私人资料、文件。

第八条:移动电话的管理

公司不为员工购置移动电话,但对员工因办理公务所发生的移动电话费用(简称移动话费),按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报销限额标准。

原则上,集团主任级及下属公司副经理级以下普通员工,不得申请报销移动话费,特殊工作岗位或确实因为业务需要的除外。

公司对移动话费实行“员工提出报销申请、公司核定报销限额、限额内实报实销,超支部分员工自负”的管理方式,即:主任级以上的管理员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公司提出报销移动话费的书面申请,公司根据员工职务、岗位和业务的特点,以及公司的《移动话费报销限额参考标准表》,核定具体的报销限额。对在限额以内的移动话费,由公司据实报销;对超过报销限额的,公司只按限额标准进行报销,超支部分不再补发给员工,而由其个人承担。

核定移动话费报销限额的流程为:

主任级以上的管理员工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写出书面的报销申请,由部门经理出具审定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在公司的限额参考标准内,主管领导可以直接批准。对超出公司规定的限额参考标准的,还需要报公司总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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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讯管理制度对经理级以上的管理员工,除需报主管领导批准外,一律报公司总裁审批。

总裁、副总裁的移动话费报销标准由董事长核定。

移动话费报销限额参考标准如下:

外勤(100%)

复合勤(70%)

内勤

(40%)

说明

总监、董事长助理

400元/月

280元/月

160元/月

1、外勤:是指经常外出办理公务的员工。

2、内勤:是指较少外出公务的员工。

3、复合勤:是指较多外出公务的的员工。

此标准仅供核定时参考。

副总监、总裁办主任

350元/月

245元/月

140元/月

经理、总裁助理

300元/月

210元/月

120元/月

副经理

250元/月

175元/月

100元/月

主任

200元/月

140元/月

80元/月

对已核定报销限额的员工(包括普通员工和管理级员工),如确因业务需要但原报销限额偏低而申请重新核定的,应提供申请日前不少于三个月的移动话费发票和流水清单,并标明私人用途的部分话费,由部门经理和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裁审定。

行政/人力资源部可对员工每月的移动话费进行统计分析,对报销限额核定过高的,有权提出重新核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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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讯管理制度凡由公司给予限额报销移动话费的员工,原则上须24小时开机(如不能24小时开机的,但须提供其他电话联系方式)。对享受限额报销但将移动电话置于关机状态,但又没有提供其他电话联络方式,致使公司联络不到的,一个月内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除取消当月移动话费的报销资格外,对因联系不上而延误工作,还将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员工在有固定电话的场合(办公室、家里),应使用固定电话通话。使用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时,必须应使用IP特服号码(如17951、17909等)。

使用储值卡(如神州行、如意通、南粤行等)的移动电话,不给予移动话费报销。对使用实名入网并已核定报销限额的员工,不得随意更换移动电话号码,如确因需要而更换的,必须及时通知公司行政部门。

员工不得将实名入网的移动电话号码换成储值卡号码,否则公司有权取消其移动话费报销资格。

对员工因开通个性化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如语音留言、转秘书台、订阅短信、移动QQ或其他费用等),公司一律不予报销。

新入职员工必须在入职满一个月后方可提出申请移动话费报销。报销移动话费的时间从其入职日的第二个月起计算话费报销,对其在自入职日的第二个月至正式批准日期间发生的移动话费,按日平均计算报销。

员工报销移动话费时,应遵守公司的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第九条:电子邮箱的管理

公司将不断在推行办公无纸化、自动化,并为公司每一位员工配备专用的电子邮箱。

对经常与外部进行业务联络的员工,由公司向网络服务提供商申请购买专用的外部邮箱。

对不经常与外部进行业务联络的员工,公司只为其配备内部邮箱。内部邮箱可以在公司局域网内发送内部邮件(指接收者邮件地址后缀为)和外部邮件(是指接收者邮件地址后缀不是),但只能接收内部邮件,而不能接受外部邮件。内部邮箱不得印在员工的名片上。

公司系统管理员须协助员工在其个人办公电脑上安装邮件软件,设置好各种应用功能。员工应熟练使用邮件软件的各种功能,员工每日上班后,须及时打开邮件软件,及时接收、阅读、回复电子邮件,并做好重要电子邮件的备份。

员工发送较为重要或紧急的电子邮件,发送后,还应采取其他方式知会收件人(如电话转告等)。

员工不得利用公司配备的电子邮件在互联网订阅各种邮件,不得用于非业务用途。

第十条:本制度由集团总部行政管理中心制订、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管理制度仅适用于集团总部,集团各下属公司可根据本管理制度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通讯管理制度,并报集团总部行政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二○○三年元月份开始正式实施,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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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载波微波通讯计算机房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禁吸烟。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二、严禁在室内使用明火取暖和照明。

三、机房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不得私拉乱接电源,工作人员离开时应将无关电源断开。

四、室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按规范要求配置自动灭火装置或移动式灭火器,工作人员会使用保养。

六、按规定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人员或部门。

篇3:动力通讯维修服务部值班管理制度

校区动力通讯维修服务部值班管理制度

一、配电房值班制度

1、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如因工作需要临时离岗,必须有符合条件的人替岗,并交代离岗所需时间及去向;

2、根据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密切注意设备的运行情况并按规定做好有关记录;

3、如发生设备故障,而当班人不能处理,应按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部主任和公司经理;

4、配电房全部机电设备停送电时必须由专职值班人员操作,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配电房;

5、所有值班岗位都必须安排人员值班。如需调班,必须报部主任同意;就餐时实行轮换就餐制,加强同班人员间的相互配合;

6、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因故不能值班的,必须提前向部主任申请,得到部主任同意后方能办理请假手续。

二、配电房管理制度

(一)配电房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双方必须提前10分钟做好交接班准备工作,正点进行交班。交接班的准备工作有:查看运行记录,介绍运行状况和设备检修、变更等情况,清点仪表、工具,检查设备状况等;

2、出现下列情况不得交班:

①在事故处理未完成或重大设备启动或停机时;

②交接班准备工作未完成时;

③接班人员有醉酒现象或神志不清而未找到替班人时。

3、交接班后,双方要在值班登记本上签字。

(二)配电房报告制度:

1、下列情况必须报告部主任:

①重点设备非正常地启停及其它异常情况;

②采用新的运行方式;

③重点设备出现故障或停机检修;

④重要零部件更换及修理、加工和改造;

⑤员工加班、调班、补休、请假。

2、下列情况报告经理:

①重点设备发生故障或停机修理;

②设备出现故障并需要立即检修;

③系统运行方式的重大改变;

④系统及主要设备的技术改造;

⑤系统或设备的整改工程及外委施工;

⑥技术骨干、班组长以上人员岗位调整及班组组织结构调整。

(三)配电房管理规定:

1、配电房应由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值班和管理,送停电由值班人员负责完成,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2、室内保持照明、通风良好;墙上挂温度计,室温控制在40℃以下;

3、建立配电运行记录,每班巡查1次,每月细查1次,半年大检修1次,查出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经理;

4、供电回路操作开关的标志要明显,停电拉闸要挂标志牌,检修停电更应挂牌,非有关人员绝不能操作;

5、屋内禁止乱接乱拉电线,供电线路严禁超载供电,如确实需要,须经动力通讯部主任书面同意后进行;

6、配电房内设备及线路更改要经公司经理同意,并由公司上报总公司、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7、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和安全、防火、清洁卫生制度;

8、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遵守电力系统有关规程;

9、严格执行各项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0、检修时必须按规定使用电工绝缘工具,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等;

11、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要加强对设备的巡查,当发生事故时,应保持冷静,按操作规程及时排除故障,并及时作好记录;

12、配电房必须配备消防灭火装置并配置应急照明灯。

(四)人员操作制度:

1、维修人员必须按照劳动局、供电局关于高低压的规定进行安装和操作。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2、在潮湿的场地工作,必须先切断电源,不能停电时,至少应有两个人在场;

3、停电维修时,应先通知有关部门及时悬挂标志牌;

4、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

5、拆线路时,应包好线头;

6、清扫配电箱时,所使用漆刷的金属部分必须用胶布包好;

7、开闭开关时,尽量把配电箱锁好,利用箱外手柄操作。

篇4:南平医院急救通讯设备管理制度

医院急救通讯设备管理制度

1.调度台对通讯设备实行专人负责制,必须妥善保管使用,不得任意拆卸。

2.如有人为损坏、被窃、丢失情况应立即报告,并承担经济责任。

3.使用通讯设备进行调度工作时,应使用普通话服务,语言简练精确,不宜时间过长,更不得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定期做好急救通讯设备维护、保养、更新工作,使通讯设备随时处于最佳使用状态,保证急救通讯设备的畅通,顺利完成急救任务。

5.严禁将调度室通讯设备外借。

6.定时(每隔15分钟)测试通讯系统安全状况。

篇5:保持通讯畅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扩建工程管理,规范各参建单位的通讯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和人员。

3.制度内容

3.1参建各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工程管理人员(专工及以上)手机保持24小时开机,始终保持通讯联系畅通。

3.2参建各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工程管理人员通讯方式始终保持最新状态,通讯方式及号码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通讯号码表,并报监理通知各有关单位。

3.3参建各方应保持通讯对口畅通,确因特殊原因造成不能对口联系时,各单位管理人员直接联系对方上级管理人员,任何一方不得无理由拒接电话。

3.4无特殊情况被叫方应及时接听对方电话,特殊情况如:会议、现场噪音太大等,确实不便或未能及时发现对方来电者,应在条件允许或发现未接来电情况后马上回叫对方,并说明原因。

3.5对屡次无故不接听电话,又不主动回叫的考核如下:

参建各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工程管理班子成员每发生一次考核当事人200元,同时考核项目单位2000元;专工及以上人员(不含项目班子成员)每发生一次考核当事人50元,同时考核项目单位500元。

3.6所考核罚款缴纳按《工程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4.附则

4.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4.2本规定解释权属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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