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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场安全技术交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1

交底人:

被交底人:

石场安全技术交底:

1、在石场及路基石方爆破地段的两头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2、石方爆破应有爆破人员的爆破证及其他手续。

3、爆破器材严格遵照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完善审批手续。爆破器材的运输、使用、存储过程中,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1986)的安全管理规定。炸药库、雷管库严格按规定设于远离生活区外,安排专人日夜看守,按规定保存和堆放,严格发放制度。

4、石方爆破应从上向下以一定角度爆破,严禁直接在岩下钻孔爆破,防止仰角过大,山体因钻孔、爆破影响致使裂缝变大、山体发生松动,造成滚石或塌方。

5、每天开工前和开工后,各机械操作手和施工及管理人员必须检查施工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绳、安全桩等),有故障的及时维修。

6、每天开工前和开工后安全员必须对所施工的山体进行详细检查,发现有裂缝变宽、滚石等危险情况及理处理或上报班组负责人或上报项目部,在危险情况排除后才能进入施工现场施工。

7、石场及路基石方爆破作业面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坡面较陡、较高处一定要打安全桩、拴安全绳,严禁在同一安全桩上栓几根安全绳和在一根安全绳上拴几个人。

8、打眼时必须注意炮眼的方向,尽量避开电杆、电线、通信及电视光缆、房屋、沿线构造屋,如遇特殊情况无法避开时,应采用特殊措施尽量减小爆破对其造成的影响,如在炮眼上盖竹篷等。

9、炮眼装药作业人员必须加强责任心,仔细检查药量、导火索及装药情况,尽量避免哑炮,争取一次起爆成功。

10、在起爆前,在道路的两头200米外设专人进行交通管制,起爆后,在确认无哑炮的情况下对起爆山体进行排险,排险人员必须带安全帽、拴安全绳,用木棒、钢钎排除山体危石,观察山体变化情况,在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恢复交通。

11、在坡面上进行钻眼、装药、清危等作业时,注意观察下方是否有人、物,及时处理,以防滚石伤人。

12、新来的施工人员,班组负责人或安全员必须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后,才允许上岗。

13、下雨后,应对山体逐一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有松动、裂缝变大、危石、渗水等现象,应派专人进行排险,排险不能完全处理的如渗水,必须等情况好转无塌方、滚石危险后才能开工。

14、班组施工及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施工机械、用电等其他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

15、制度奖罚制度,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安全生产。

16、班组施工及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严禁打架斗殴、偷盗等现象,违者项目部将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17、班组施工及管理人员必须做好森林防火,严禁在野外用火、不准乱扔未熄灭的烟头,防止造成火灾。

18、班组施工及管理人员必须注意自身安全,禁止下河洗澡,严禁攀爬陡崖,严禁在悬崖或陡崖下逗留,以防发生不安全事故。

19、石场爆破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安全员王继文负责。

宁强县大禅四级公路改建工程

项目经理部

二OO八年四月一日

篇2:采石场石方爆破安全技术交底

交底内容:

1、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2、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3、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4、储存、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5、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乡人民政府备案。

6、爆破单位应分别在施工前和起爆前7日向爆破区附近单位和居民发布施工通告和起爆通告,通告内容应包括:

(1)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协作单位、工程负责人等;

(2)爆破地点、起爆时间、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各种信号及其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式、时间、安全措施等有关注意事项。

7、装药填塞期间,禁止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在爆破危险区边界上应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起爆前30min,进入爆破危险区域内的所有通道必须派专人警戒。

8、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9、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10、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11、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12、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放炮:

(1)有顶板或边坡塌落危险的;

(2)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

(3)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温度异常或有涌水危险的;

(4)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5)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6)光线不足或无照明的;

(7)大雾天、黄昏和夜晚进行地面或水下爆破的;

(8)雷雨天或狂风暴雨天;

(9)工作人员穿化纤衣服的。

13、爆破作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篇3:安全技术交底采石场石方爆破

交底内容:

1、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2、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3、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4、储存、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5、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乡人民政府备案。

6、爆破单位应分别在施工前和起爆前7日向爆破区附近单位和居民发布施工通告和起爆通告,通告内容应包括:

(1)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协作单位、工程负责人等;

(2)爆破地点、起爆时间、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各种信号及其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式、时间、安全措施等有关注意事项。

7、装药填塞期间,禁止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在爆破危险区边界上应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起爆前30min,进入爆破危险区域内的所有通道必须派专人警戒。

8、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9、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10、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11、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12、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放炮:

(1)有顶板或边坡塌落危险的;

(2)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

(3)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温度异常或有涌水危险的;

(4)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5)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6)光线不足或无照明的;

(7)大雾天、黄昏和夜晚进行地面或水下爆破的;

(8)雷雨天或狂风暴雨天;

(9)工作人员穿化纤衣服的。

13、爆破作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篇4:采石场设备安全保养规程

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装载机司机的一般安全技术要求,参照一般土石方机械的一般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装载机工作前,应作的准备工作,参照挖掘机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装载机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1、刹车、喇叭、方向机应齐全、灵敏,在行驶中要遵守:“交通规则”。若需经常在公路上行驶,司机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2、装载机在配合自卸汽车工作时,装载时自卸汽车不要在铲斗下通过。

3、装载机在满斗行驶时,铲斗不应提升过高,一般距地面0.5米左右为宜。

4、装载机行驶时应避免不适当的高速和急转弯。

5、当装载机遇到阻力增大,轮胎(或履带)打滑和发动机转速降低等现象时,应停止铲装,切不可强行操作。

6、在下坡时,严禁装载机脱档滑行。

7、装载机在作业时斗臂下禁止有人站立或通过。

8、装载机动臂升起后在进行润滑和调整时,必须装好安全销或采取其它措施,防止动臂下落伤人。

9、装载机在工作中,应注意随时清除夹在轮胎(或履带)间的石渣。

10、夜间工作时装载机及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照明。

四、装载机工作后应注意下列安全事项:

1、将装载机驶离工作现场,将机械停放在平坦的安全地带。

2、松下铲斗,并用方木垫上。清除斗内泥土及砂石。

3、按日常例行保养项目对机械进行保养和维护。

篇5:采石场安全生产制度范文

为加强采石场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采石场顺利生产,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采石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采石场各部门负责人责任制,各生产班组要坚持"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一、机构与职责

1、采石场生产管理办公室是采石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采石场生产负责人和各生产班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2、必须成立以采石场生产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生产管理办公室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采石场生产负责人担任,采石场要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采石场负责人是本采石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各班组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采石场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4、各生产班组负责人在安排日常生产工作时,必须注意员工生产安全,准确应用安全生产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5、采石场各班组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协助采石场负责人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按期执行安全生产措施计划。

、协助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作严格贯彻执行。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按措施执行实施。

、根据采石场有关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发放实施。

、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6、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

、采石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采石场负责人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采石场负责人作研究处理。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建立有关安全生产的记录及档案资料。

7、各生产班组成员要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机械、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向班组负责人报告,迅速予以排除。

二、教育与培训

1、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采石场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制度教育、班组作业安全教育、生产岗位操作规程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2、对从事车辆驾驶、开采机械操作、杆线及设备电气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3、由采石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经常组织安排各工种生产员工,作内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根据国家对采石场各工种安全生产培训要求,采取录像视频的方式进行教育培训。

三、生产场区

1、石料的开采方式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根据岩体的稳定性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2、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3、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采取可靠、安全的预防措施。

4、危险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在危险区域内从事任何作业,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5、进入采石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或者坡度超过30度的坡面上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或者安全带。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严禁多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6、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7、作业人员在铲装、运输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装载、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8、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严禁人机带病作业。

9、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配变电室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10、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11、各种设备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12、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13、生产场区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14、生产用建、构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15、进行爆破作业前,爆破作业人员必须作全面的安全检查,撤离爆破影响区域内所有人畜动物及机械设备,并鸣哨警示,确认爆破安全方可进行爆破操作。

四、易燃、易爆物品

1、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2、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3、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指定熟悉危险品业务的专人保管,库内要配备必要的消防、防盗、通风等防护设施。做好通风排气工作,严禁烟火,对储存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定期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4、要将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分开存放,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可存放在一起。

5、要严格易燃、易爆物品领用手续,领用易燃、易爆物品时,要严格注明,用途、用量、领用人,保管人和领用人必须签字;用剩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如数交还,并妥善保管。

五、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1、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班组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2、努力做好防尘、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3、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场部,由场部管理办公室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4、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六、检查和整改

1、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由场部组织采石场全体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生产管理办公室组织各班组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2、各班组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班组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生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整改。

3、生产区危石排除处理及其他险情排除,由爆破组负责人李永明组织相关经验丰富的人员,成立排险队,进行处理排除。

4、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采取措施:对检查出的问题,都要记录在案,并采取“一公布,三定、四不推和三不放过”的办法处理。具体地说就是:

一公布:把检查出的问题公布于众,让职工了解并督促解决。

三定:即定人员(谁负责、哪些人参加)、定措施(技术、管理措施)、定时间(对关键性的、急需的安全问题及时解决;对由于经费、技术条件等原因一时难以解决的要纳入计划限期解决)。

四不推:凡是自己能解决的问题,员工不推给班组,班组不推给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不推给场部,场部不推给主管部门。

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采石场开采生产全体员工必须分别与采石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凡未签订《责任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3、因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情况,便于采取措施,发生伤亡事故后,采石场必须及时登记、报告。事故登记是企业的原始记录,由企业保留备查。事故登记要用专门的表格,每一起歇工一天以上的事故,填写一份,每一个项目都要填写清楚。其中“歇工总日数”待伤愈复工时补填。采石场负责人,对伤亡事故登记载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八、奖励与处罚

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组织根据员工业绩考评记录,评选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先进个人,分别作安全生产奖励。

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的基本条件: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场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班组长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人员措施落实,能安全有效地开展工作;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班组成员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无责任性员工死亡和重伤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2、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3、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4、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班组给取消先进班组评定资格,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1、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2、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十、事故处理程序: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采石场生产管理办公室或采石场生产负责人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十一、本规定由采石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采石场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召开会议作民主讨论,修复完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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