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院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度
附属医院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度
1、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院长对医院的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是医院经济行为责任主体,全面领导医院的财务工作。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负责明确院内其他各级领导在财经管理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
2、院长负责医院重大支出项目及重大经济决策的审批,负责医院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签订。对于超出日常预算的大型设备购置、大型修缮工程、自筹基建项目、重大涉外投资、信贷及担保等项目,均须院长办公会审议,院长批准。
3、医院重大经济事项实行院长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分别负责的责任制。
4、大型设备购置、基建、信贷等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事,明确项目负责人,保证规划严格,资金来源可靠,按工程进度及时拨款,保证工程质量优良。
5、负责建立健全院内会计监督制度,确保不出现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行为;不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6、财务科长是医院财务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参与医院重大经济活动,负责利用财务数据对医院重大经济事项提供可行性研究资料;负责对重大经济事项项目实施方案、财务预算支出等重大经济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定期进行检查。超预算的支出项目须按程序向院长汇报。
7、单项经济活动超过叁万元的属于重大经济事项范畴。
篇2:附院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附属医院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1、为切实保证"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的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凡属"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度"适用范围中的领导均适用本制度。
3、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客观公正、严肃纪律、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重在对领导干部个人责任的追究,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5、领导成员集体做出错误决定或采取错误行动的,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时,应根据各自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对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成员分别追究个人责任。其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可不予追究。
6、对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有: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待岗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领导干部,责令其予以经济赔偿,赔付金额按经济损失10%~50%的范围,由医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追究或从轻、减轻处理:
1)职责范围内出现经济问题,经查实不是领导干部失职造成的;
2)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认真整改的;
3)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或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或扩大的。
8、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1)推卸、转嫁责任的;
2)在职责范围内出现问题后,采取掩盖、袒护等做法或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3)职责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经济案件或受到追究仍拒不纠正的。
9、追究工作在院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1)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的处分,由上级负责人组织实施,必要时可请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参加;
2)给予通报批评、待岗等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给予党纪处分,由所在党组织或纪检部门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办理;给予行政处分,由任免机关依法办理。
10、本级查处的案件中涉及到上一级领导机关管辖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时,应按照移送案件的有关规定提请上一级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1、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有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归入干部的个人档案。
篇3:县医院急诊首诊负责制度
县人民医院急诊首诊负责制度
一、急诊首诊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就诊,应做到急诊过程负责到底。
二、急诊首诊医务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争分夺秒,积极有效地对急诊病员进行相应的急救处理。
三、对短时不能转收的急诊病员应就地抢救或急诊室留察。
四、对急诊病员经相应急救处理后,病情许可转收治疗时,急诊首诊医务人员应负责病员的护送,并向接受的医务人员交待清楚其病情、所施行的抢救措施及注意事项等。接受的医务人员不得借故不收
五、急诊首诊医务人员在急诊抢救中可邀请任何医务人员参与抢救。被邀请的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抢救和随意离开。
六、对急诊病员应先行抢救治疗,再补办诊治过程的各种手续,不能借故推诿抢救治疗。
七、在急诊抢救过程中,所有医务人员必须共同配合,互相协调,保证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误抢救。
八、急诊室必须经常准备好各种抢救医疗器材,以保证抢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