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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科技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公司的经营和经济秩序,协助公司相关部门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检查和督促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化程度,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支撑能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部审计(以下简称内审)机构及审计人员遵照本制度,对公司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损益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企业发展部依照本制度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企业发展部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承担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为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强化审计监督力度,企业发展部实行审计项目专人负责制(即由总经理室指派2人以上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负责审计实务)。

第六条公司内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审计人员工作职责

第七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工作职责

(一)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依法审计,实事求是,保守秘密。

(二)审计人员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审计人员必须对公司和被审计部门同时负责,在审计实务中务必深入细致了解情况,掌握数据,对拿不准的事项,要慎重,必要时可重新核实、取证,不得敷衍了事。

(四)审计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对查出的问题要如实向主管领导汇报,不得隐瞒、包庇。

(五)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不得玩忽职守。

(六)审计人员在审计实务中,应注意以礼待人,以理服人。

(七)审计人员在审计全过程中,应本着协助被审计部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被审计部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达到查错防弊,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八条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否则,公司将严肃查处。

第四章审计内容和权限

第九条审计人员对以下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协调社会中介组织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四)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审计人员工作权限

(一)查阅各种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被审计部门和人员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和隐匿相关资料。

(二)调查取证,必须提取有关资料和佐证材料时,被审计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如与日常工作安排发生冲突,被审计部门应以配合审计工作为主,不得设障刁难。

(三)有权对违反财经法纪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四)有权对公司的经济活动提出可行性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五章审计方式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部门,经总经理室批准后,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突击式审计和常规性审计两种方式。

突击式审计:事前不通知被审计部门,经总经理室批准后,对被审计部门的工作进行突击式检查,主要对被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化进行审计。

常规性审计:

(一)直接审计:企业发展部定期(每季度初审前一季度)对被审计部门以查账、盘点实物、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审计。

(二)联合审计: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性强的重大审计项目,企业发展部在报经领导批准后,可邀请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联合审计。

第六章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实施常规性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提出审计目的与要求。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二)审计人员名单。

(三)对被审计部门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企业发展部认为被审计部门在审计前需要进行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间。被审计部门应配合企业发展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主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二)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库存现金、实物、向相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提供者的签名,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的,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

第十四条审计终结,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来,与被审计部门进行座谈交流,虚心听取和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此后形成审计报告底稿。被审计部门在接到审计报告底稿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同无异议。审计人员应审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核实后由主审人员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定稿后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总经理室审批。

第十五条依据审计报告,公司总经理室做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

第十六条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不服的,可向总经理室反映,可申请复审。

第十七条依据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时间和内容,一个月后由企业发展部组织专人检查执行情况。被审计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由总经理室责令其执行。

第十八条审计项目结束后,由主审人员将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七章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审计小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由主审人员做出审计报告底稿,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报告时间。经被审计部门提出意见后,无特殊情况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要事实清楚;

(二)审计证据充分;

(三)审计评价、审计结论适当;

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中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审计事项做出评价,提出改进措施,对违反公司规定的经济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纠正建议。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部门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企业发展部报公司领导,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发展部发现被审计部门违反本制度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报总经理室处理。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二三年三月十五日起执行。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总经理室负责解释。

**科技有限公司

篇2:公司审计委员会管理制度

某公司审计委员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股东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督导公司审计职能的有效运行,监督公司受托责任的履行,保证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的完整性与可靠性,根据《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在财务报告、内外部审计、内部控制等方面履行职责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联合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办法:

(一)若被提名委员人数等于应选人数,则每位被提名委员获得全体董事过半数赞成票即当选;

(二)若被提名委员人数超出应选人数,则按照应选人数,获得较多赞成票数的被提名委员当选,若出现票数相等的情况,应就票数相等的被提名委员单独进行投票,获得较多赞成票数者当选。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商务、法律或财务方面的工作经验,具备基本的财务管理、经营管理及公司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知识。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职期间,如果委员丧失董事资格,则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应根据本制度第三至四条的规定补充委员人数。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1、复核年度已审计财务报告,复核其他财务报告和董事会报告,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公允性;

2、检查公司所有重要的会计政策,就会计政策的变动对董事会及公司股东作出解释;

3、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外部审计的范围、程序和计划,核查审计结果;

4、领导内部审计,其具体工作有:任命及撒换内部审计负责人,核准内部审计章程,复核内部审计部门的组织形式,审查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复核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及训练情况,复核审计结果等;

5、监察公司关键的财务风险及经营风险领域,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公允性与有效性;

6、监督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关于内部控制方面建议的执行;

7、审阅公司的主要政策及制度,监督公司管理层行为不损害公司的利益,确保公司有效地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保持有效的控制以使管理层进行科学的决策。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审计状况。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股东作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审计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已审计财务报告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状况;

(三)公司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决议的情况;

(四)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向股东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行使职权时,如果发现公司的经营情况出现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以公司的名义聘请注册会计师及执业审计师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以公司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进行公司内部审计、配合外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运行,负责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常规会议和临时会议,常规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可根据需要由委员提议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在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招集,委员会主任无法招集,可以委托其他委员负责招集;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董事会秘书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对所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3:企业审计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制度

企业审计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制度

(一)职务

1.在厂长、总会计师领导下,认真贯彻审计法。根据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结合厂部的方针目标,制定审计工作的方针目标,编制年、月度审计工作计划。

2.组织专业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对厂内各部门、各经济核算单位,进行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

3.结合干部的任免情况,及时搞好中层干部的离任审计及评价。

4.办理厂领导、上级审计(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任务,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5.经常深入生产和工作现场,组织开展群众审计工作。

6.制定专项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

7.审定"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8.按照审计程序做好审计技术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9.及时完成厂长布置的临时工作。

(二)职权

1.对全厂的各经济活动部门、经济核算单位,有权直接进行审计监督。

2.对于不符合财经制度的开支或提高标准的开支项目,有权建议制止、纠正,维护国家和企业的权益。

3.有权调审或就地审计厂属各经济核算单位的经济核算资料,并对其进行科学分析和实绩评价。

4.对审计报告中所列出的问题和改进意见有权检查、督促执行。

5.有权参与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

6.对中层干部的离任、升任,有权配合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审计,评价其业绩。

(三)职责

1.对厂内的经济核算单位,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违法乱纪,营私舞弊,污盗窃,破坏国家企业财产,损害其经济利益的现象,经过审计对已发现的问题,不报告、不提出意见,造成不良影响负责。

2.对未按工作计划完成审计任务,造成工作上的失误负责。

3.对知情不报、收受贿赂、不秉公办事造成不良影响负责。

4.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与客观事实不符,或严重失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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