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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流动资产管理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某集团公司流动资产管理细则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可变现的有价证券、存货等。

二、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在购入领用后采取一次摊销,由管理部门进行实物管理。

三、请款报销管理

1、请款报销的一切费用原则上实行一支笔制度,即所有费用报销必须由总经理签字方可请款报销。

2、公司各部主管须于本月25号前填报下月的“费用预算单”,“预算单”一式三联,呈报部门、行政部、财务部各一联,详细填写预算单的所有内容报行政部、财务部经理初核,于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集中交总经理核定。

3、公司总部办公用品由行政部统一采购管理,行政部采购、签收登记岗位分明,各部门专业用品依批准的“预算单”自行采购,由行政部专人签收登记,各部门再从行政部领取。

4、具体请款程序

(1)对预算内费用,申请人由财务部领“借款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送行政部主任签字后方可生效。

(2)对预算外实发费用,由申请人于财务部领“请款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写明事由,上交行政部初核,总经理每周一上午及周四上午接受统一批阅,审核批准后一式三份,送行政、财务各一份,留存一份,再于财务部领“借款单”送行政部主任签字。

(3)行政部经理须严格按审批流程及权限审批,若出现明显过失则视情况给予一定处罚。

5、现金报销流程

(1)报销应自费用发生之日(或发票开具之日)起柒天内,期限最后一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完成财务报销,逾期除经总经理批准之外不予报销。

(2)报销须持合法发票,经办人签名,并由行政部专职验收人员签字,报销款项,属“费用预算单”之内的;财务经理签字后即予报销,财务部将各部门实际数字汇总填入“费用预算单”,以考核各部门费用实际执行情况,发生超预算及非预算情况,由总经理核签,财务经理签字后即予报销。(时间同请款流程)

四、现金管理

1、现金收支设出纳岗专人管理,设置现金日记帐、现金必须日清月结,现实相符,不准白条抵库,现金存量按银行核定量存放,不能坐支,套现。

2、因公出差,可预支差旅费,但必须在出差后三天内报销,不得随意拖延。

3、采购物品应有专人负责监收,并在发票上签字证明,再依程序审批。

五、银行存款的管理

1、公司设置人民币银行日记帐,支票由出纳保管,印章必须由两人保管,月份终了根据银行存款对帐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公司银行存款的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调节相符。

2、在办理银行结算时,认真审查原始凭证、合同、以及审批鉴证的手续。

3、使用转帐支票时,应填好日期、台头、用途及金额。

4、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弄空头支票,不开远期支票。

5、在经营活动中要时刻提高警惕,收付款时要认真、谨慎、准确、无误,防止上当受骗,保证资金安全。

篇2:采气厂HSE施工作业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作业人员的健康,确保安全生产,保护生态环境,实现零事故及零污染,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健康、安全、环境、开工许可证办理及危险作业等施工作业HSE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第五采气厂施工作业的HSE管理。

第二章施工作业HSE管理内容

第四条施工作业HSE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开发资源与保护环境并重,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环境保护原则。

(二)应当满足国家、地方及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法规、标准要求。

(三)单位必须建立和持续改进HSE管理体系,并通过HSE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削减危险、危害因素,防止(减少)事故发生和环境污染,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清洁生产。

(四)施工队伍应当确定现场作业健康安全环保(防火)监督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危险,纠正违章,组织整改。

(五)分包工程,合同中必须有健康安全环保(防火)责任条款。对外雇佣劳务人员、雇佣施工人员,必须先签合同,并明确健康安全环保(防火)责任。

(六)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HSE培训,并对本细则进行过系统学习。

(七)上岗人员必须掌握相应技能,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八)钻井、井下作业、产建地面工艺施工等大型作业实行《开工许可证制度》。

(九)危险作业必须办理相关作业票。

第五条施工作业HSE安全管理

(一)操作人员应当遵守作业规程、劳动纪律;定时巡回检查,及时消除危险因素;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令。

(二)施工作业单位应当经常自查自改,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

(三)对危险大的施工作业,必须有可靠的应急措施,必须备有急救用品。

(四)使用的各种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过检验,有有效的牌证,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五)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经过检验,性能可靠。

第六条施工现场职业卫生管理

(一)员工进行过体检,无职业禁忌症;

(二)上岗操作须身着劳动保护护具;

(三)暑期作业,现场有防暑降温物品和用具;

(四)作业现场必须按规定配备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员工有充足的休息,有正常的吃、住条件和卫生条件;

(六)员工工作场所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和操作空间。

第七条消防管理

(一)在气区作业的员工必须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禁止在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在需要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用火手续。

(三)进入气场所,必须穿防静电服;在天然气气、甲醇泄漏处和可能有天然气气扩散的地方进行操作,要使用防爆工具。

(四)施工现场应进行合理布局,设置消防通道、逃生通道。

(五)按照国家规定,对施工作业场所、临时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材。

(六)动火现场5米内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撤离;与动火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七)动火现场应按动火措施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车、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动火施工完毕,要检查施工现场,确认无火险隐患后方可撤离。

(八)遇6级及以上大风,不准动火和进行登高作业。

第八条环境管理

(一)作业现场应完善环保设施,强化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废液)、废气、废渣、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对大气、水源、土地、草原、野生动植物等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二)排放污染物要执行国家排污申报制度,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因发生事故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消除)污染,把污染降到最小,并及时通报厂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居民。

(四)施工作业应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工艺,杜绝使用污染物严重超标的工艺、设备。

(五)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护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防止和减轻污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生产、生活环境引起的污染和危害。?

(六)承担气田建设的土建、钻井、井下作业等施工单位,在完工交验时,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七)项目建设安全总监应当监督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重点解决好泥浆池、废酸池、固体废弃物的合理掩埋(处置);接井负责人应予监督。

(八)严禁用渗坑、渗井和稀释的方法排放有毒、高矿化度工业废水,严防污染地下水和其它水源。

(九)泥浆池应当有防渗措施。

(十)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必须集中堆放,合理处理;严禁排入水体,禁止乱倒。

(十一)试气、吹扫作业(使用天然气吹扫)等作业要尽量减少放空;必须选在远离居住区、处在下风向、相对高并易于扩散的地方放空;站区内的放空必须进火炬系统燃烧后排放;高含硫气井的放空,要采取设置火炬点火燃烧的方式,防止硫化氢对空气的污染;储存盐酸等易挥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应当密闭,禁止敞口。

(十二)禁止将废酸液、废水泥浆、废油直接倒入泥浆池。

(十三)禁止无故伤害野生动植物。

第九条事故管理

(一)施工作业队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在报告自已上级部门的同时,须向建设单位HSE管理部门报告。

(二)发生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者有权利越级报告。

(三)发生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建设单位HSE管理部门报告。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填报综合事故月报及分类统计表。

(四)建设单位HSE管理部门有权对事故进行调查。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如实陈述并深刻分析事故的原因,制定出防范措施。

第十条事故处理

(一)施工作业单位在施工中给建设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事故的,依照合同条款按下列标准扣除风险抵押金:每轻伤一人扣除2000元;每重伤一人扣除5000元;每死亡一人扣除20000元;重大事故扣除直接经济损失的10-30%。

(二)其它事故由施工作业单位自行处理。

第三章?开工许可证办理

第十一条办理范围:

(一)钻井、井下作业施工、产能建设地面工艺施工、产能建设遗留工程施工。

(二)公司级气田业务发展规划改造和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施工。

(三)厂级气田维护、维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施工。

(四)各集气站、维修点改扩建项目施工。

第十二条钻井、井下作业施工、产能建设地面工艺等大型施工作业由产能建设项目组主管钻井、井下作业、地面建设的副经理负责签发。

第十三条产能建设移交后遗留工程施工、公司级气田业务发展规划改造、公司级安全环保隐患治理、厂级集气站改扩建、维修点改扩建等重点气田维护项目施工由厂安全主管领导负责签发。

第十四条作业区一般气田维护、维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施工作业由各作业区主管经理负责签发。主要包括集气站标准化、设备防腐、冬防保温、防洪防汛、采气树及管线喷漆等作业区负责整改项目。

第十五条要严把队伍的资质审查和准入关,实行“谁准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制度。

第十六条钻井、试气、测井、录井、修井、固定等井下作业队伍,必须取得省级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面施工建设队伍,必须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承包商,不得准入。

第十七条施工资质和技术方案的审查内容:

(一)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从事相应等级作业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证;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上岗;

(三)现场安全监管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安全资格证书;

(四)必须持有长庆油田公司核发的市场准入证;

(五)施工单位施工方案要有控制各项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措施,要制定作业计划书。

第十八条开工前所有施工队伍必须签订HSE合同和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书,不签订HSE合同和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书不得开工,对未签订HSE合同和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书就开工的行为,将严肃追究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应急管理审查。各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配备满足特殊情况下一般安全环保应急处置的物资器材,主要包括。

(一)灭火器及消防锹、镐、毛毡、桶和消防沙等消防器材。

(二)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和可燃气体检测仪。

(三)空气呼吸器等有毒有害气体防护器材及中毒、受伤等紧急情况下的急救器材。

(四)井控相关设备、材料及制度。

(五)施工机械、设备应满足防火、防爆、防静电要求。

(六)防止环境污染的相关设施和措施。

(七)施工单位必须制定符合现场实际的安全、环保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环境保护审查。

(一)施工区场地坚实、平整、清洁、不存积水,便于行人、车辆出入,平面布置符合消防、安全、环保要求。

(二)应急撤离方向明确,逃生路线畅通无阻,各类安全警示标示规范、齐全。

(三)机械、设备安装牢固,材料、器材摆放整齐,电器线路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四)泥浆池做防渗处理,含油、含酸碱污水集中回收,不随意排放,生活垃圾统一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或部门在工程项目议标、招标时,应通知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安全的人员参加。生产管理办公室对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监管人员安全资格证进行审查,登记备案。施工单位必须出具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相关资质证复印件。经审查确认,由生产管理办公室出具审查确认通知单后,由工程施工组织单位或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主合同和工程服务HSE合同。

第二十二条“开工许可证”必须到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由检查组开具不符合项通知书,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签发。检查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负责人、HSE监督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主要技术骨干到位情况;

(二)HSE作业计划书、施工方案编制、安全合同签订情况;

(三)员工生活设施处理和废弃物处理措施;

(四)作业场所布置和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五)检测仪器仪表必须配备到位、施工作业场所设置警戒和安全标志;

(六)防护设施、消防应急器材到位;

(七)危险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凡是“开工许可证”审批签字程序不全、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事故隐患未整改、安全监督人员未到位私自开工的单位,立即责令停止施工。未经许可的单位一律不允许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开工许可证有效日期已过工程尚未完成,按照规定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开工许可证一式两份,一份归施工单位所有,一份交生产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开工许可证只针对外来施工单位,本单位维护检修施工无需办理。

第四章工业动火作业

第二十七条工业动火,是指在气田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进行焊、割作业,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

第二十八条动火作业计划书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动火作业如在限定时间不能完成,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计划书由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持续有效;三级动火作业计划书由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持续有效。动火作业计划书只限一个场所一次使用。一级动火作业计划书有效时间不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计划书有效时间不超过3d,三级动火作业计划书有效时间不超过5d,动火作业超过1d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确认合格并签字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九条动火等级划分

根据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工业动火分为三级。

(一)一级动火

一级动火分A、B两类,其中一级A类动火包括:

1.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的现场紧急动火;

2.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上动火;

3.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一级B类动火包括:

1.天然气集输站场内的加热炉、分液罐、分离器罐动火;

2.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二)二级动火

1.天然气集配气站内的天然气管线、甲醇管线、含醇污水管线、含油污水管线、自用气管线及排放易燃(可燃)气(液)体的排污管线、放空管线上的动火;

2.直径小于426mm的集输气管线(已通天然气的单井线、干管、支线、干线)上动火;

3.天然气井井口有控制部分动火(已投运);

(三)三级动火

1、新天然气管线站外及井口连头动火;

2、在非生产区域内对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动火;

3、天然气集配气站、清管站等生产区域的非生产设施上的其他动火;

4、在严禁烟火区域内的其他动火。

(四)动火级别根据动火场所、生产状态、影响范围、危险程度、时间要求和前款规定确定,下级管理人员难以确定的,报上一级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动火作业前,由施工单位申请动火。生产单位上传《动火作业计划书》至长庆油田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相关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审批(施工单位相关部门以书面方式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审批后的《动火作业计划书》网上自动转入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备案。各级安全部门对审核过的《动火作业计划书》,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

第三十一条新建工程项目的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自行审批、监护;改、扩建项目,由施工单位到甲方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一级动火。

1.一级A类动火:由厂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送厂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主管生产领导审核后,报油田公司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由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一级B类动火:由厂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送厂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主管生产领导审查,由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的书面授权人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二)二级动火。由基层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生产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计划书》,施工单位审查后,送厂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由二级单位的主管生产领导或授权人批准。生产单位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三)三级动火。由基层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生产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计划书》,施工单位审查后,由基层单位负责人批准。

(四)各单位可根据动火地点距离远近、风险等级和频繁程度等实行授权委托制度。一级B类工业动火,经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作业计划书进行审查,由主管生产领导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

第三十三条工业动火在组织现场交底时必须保留现场交底记录,并作为附件上报至工业动火审批流程中,以备查阅。

第三十四条相关部门动火措施审查职责

(一)基层单位

审查动火方案,主要包括具体部位、动火措施、应急预案、动火负责人、安全监督、监护人等。

(二)施工单位

审查动火方案,主要包括动火部位、应急预案、防火措施、本单位动火负责人、安全监督、动火作业人等。

(三)生产运行科

审查施工内容中各生产单位的协调、组织与安排,动火设施(装置)停运后的产量安排,动火作业时间与时限,除火灾事故以外的其它事故应急预案。

(四)技术管理科

审查工程概况、作业工艺流程和动火技术要求,动火部位示意图,属于流程改造动火作业,应对改造流程进行技术可行性确认,工艺改造内容的符合性,从工艺技术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等。

(五)工程项目管理室

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中工程概况、施工内容,施工单位及人员资质。

(六)质量安全环保科

审查动火部位、级别、动火原因、用火种类、用火时间,现场负责人、监护人的资格,审查现场交底与动火方案中的措施是否一致,从动火步骤、动火规程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并提出补充要求。审查防火器材配备数量,消防戒备,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逃生路线图,从防火技术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七)厂主管领导

全面审定动火作业计划书内容及各部门审查意见,确定厂安全部门是否担任现场监督,最终决定是否动火作业。

第三十五条生产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的现场条件;

(二)负责向施工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源点和危险状况;

(三)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动火作业计划书,并负责审查和批准;

(四)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维护好各种安全消防设施和工艺设备;

(六)负责指派生产单位动火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负责制定出切实可靠的动火作业计划书,并按照批准的作业计划书严格组织施工;

(二)负责施工作业前组织安全教育,使施工作业人员熟悉掌握和执行生产单位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规定,预防事故发生;

(三)自觉维护生产单位的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

(四)严格执行安全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履行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安全职责;

(五)负责加强施工作业队伍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施工作业前、施工中发现危及安全动火施工的隐患、险情及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当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

第三十七条动火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动火负责人必须由生产单位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一)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督促监护人、动火人等相关人员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动火作业计划书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

(三)动火作业前,动火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作业计划书的技术交底;

(四)动火过程中,动火负责人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

第三十八条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生产单位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责任如下:

(一)在动火负责人的授权下,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二)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严格的培训;

(三)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四)在接到动火作业计划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现场记录(见附件2),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五)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六)动火过程中,动火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动火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第三十九条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责任

(一)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二)动火作业人是动火施工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生产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

(三)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认定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

(四)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动火;

(五)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

(六)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四十条工业动火基本安全要求

(一)正常生产的装置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及夜间作业,非生产必需,一律禁止动火。紧急情况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紧急动火措施,遇到5级(含5级)以上大风不准动火,特殊情况进行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扬;

(二)凡进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内的有限空间动火,要检测有限空间内气体。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动火,重新检测。

(三)动火现场的容器内、管线内、室内、坑内的可燃气体浓度必须在爆炸下限的25%以下;

(四)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五)进入设备内部动火,必须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检测可燃气体、氧气和有害气体浓度,内部照明采用12伏电压。高处作业,须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同时对可能溅落的焊渣和火花等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六)需要动火的塔、罐等容器和管线,进行严格清洗、置换和通风,并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检测内部可燃气体浓度;

(七)对与动火部位相连的油、气、醇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八)动火现场应有紧急疏散通道,5米以内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

(九)非动火人员未经准许,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十)动火现场应按动火施工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

(十一)一份《动火作业计划书》只限一处一次使用。改扩建施工动火限定为一个动火区域在一个动火周期内使用。

第四十一条禁止以下动火

(一)禁止无《动火作业计划书》动火;

(二)禁止无监护人动火;

(三)禁止安全措施不落实动火;

(四)禁止与《动火作业计划书》内容不符的动火。

第五章受限空间作业

第四十二条受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或探入炉、塔、罐、槽车容器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井、池、涵洞、井房等进出受到限止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

第四十三条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级的划分:

(一)进入盛装过有毒、易燃易爆或可能产生有毒、易燃易爆物质的能置换彻底的有限空间以及高含硫气井井房内的作业属于一级特种作业,纳入厂统一管理。

(二)进入盛装清水等无毒、无腐蚀、不燃物质或从未盛装过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的塔、罐、槽车容器以及管道;从未投用过的塔、罐、槽车容器、管道、烟道、隧道等的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无毒、无腐蚀、无燃物质的下水道、沟、井、池的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气井井房内作业等;属于二级特种作业,由基层单位管理。

第四十五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作业单位向生产(管辖)单位,提出申请,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办理;

(二)办理一级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时,由生产单位落实进入受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生产办公室审查,厂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三)办理二级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时,由生产单位落实进入受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生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四十六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有人监护。监护人的职责是:

(一)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流程情况,对作业环境的安全性做出评价;

(二)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落实不了或安全措施不完善的,提出暂不作业;

(三)与作业人员商定联络信号,并在出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监视、保护作业人员,制止违章作业;

(四)熟悉应急预案,携带必要的应急救护、报警器具,在紧急情况下救护作业人员;

(五)携带、保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做到:

(一)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二)在作业前检查安全措施;

(三)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使用防护器具和工具;

(四)熟悉应急预案,掌握报警联络方式,并注意与监护人的联络。

第四十八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在作业前,生产单位领导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熟悉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

(二)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在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三)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受限空间作业,其电源线路与开关之间必须有明显的切断点并挂指示牌,设专人监护;

(四)取样分析(现场检测)要有代表性、全面性;空间较大时,要在上中下各部位取样(检测),应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氧气含量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标准,作业期间每4小时复查一次(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持4小时),或用便携式仪器连续检测;检测指标不合格,立即停止作业;

(五)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工业动火、临时用电、高空作业等到有关安全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证(票);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受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要经生产办公室的批准;

(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防爆手电和防爆照明灯;在金属设备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灯电压应为12V且绝缘良好;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装置;

(九)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后要清点,防止遗留在作业点内;

(十)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且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十一)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制定合理的作业计划,拟定和掌握紧急状况和外出路线、方法;受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

(十二)受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通氧气);

(十三)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的作业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并由气体防护专业人员进行监护,定时监测;

(十四)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护器具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十五)作业空间内温度应符合人体作业要求,注意中暑、冻伤人员。

第四十九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注意事项:

(一)发放《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应当尽快作业,以免操作条件发生变化;

(二)在作业中碰到的安全问题应当加附页,记录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以便查实和进行分析;

(三)在清理受限空间少量可燃物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防爆器具;

(四)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及交叉作业;

(五)遇置换不合格或无法进行置换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允许进入作业;确需进入作业时,应按特殊作业处理,安全措施报油田公司有关部门批准,上级机关派人现场监护作业;

第五十条禁止以下作业:

(一)禁止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

(二)禁止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容不符的作业;

(三)禁止无监护人员的作业;

(四)禁止超时作业;

(五)禁止在受限空间内用易燃易爆油品清洗设备和工具;

(六)禁止不明情况的盲目救护。

第五十一条进入非生产区域的受限空间作业,比照上述要求,适当放宽。

第六章?动土作业

第五十二条?动土作业是指在采气、配气(井)站等生产作业场所内进行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作业。

第五十三条?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作业票。

第五十四条?动土作业单位填写动土作业票,由基层单位领导审批。

第五十五条?动土作业单位必须按照动土作业票的内容进行动土作业,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的内容、范围和动土地点;严禁涂改动土作业票。

第五十六条?动土作业前的危害识别及安全措施:

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与作业场所的所属单位共同就动土的内容、范围和地点进行确认,并进行危害识别;对地下隐蔽工程进行辨识并标记。

同时,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将作业场所内主要危险源及应急措施告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

当地下情况不明时,严禁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动土作业。

第五十七条?动土临近地下隐蔽工程时,应采用人工方式进行,严禁使用挖掘机等施工机械进行作业。对于动土作业过程中暴露出的线缆、管线或其他不能辨识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动土作业票审批单位,待现场确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五十八条?动土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五十九条?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动土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穿戴符合作业现场要求的劳动保护服装。

(二)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取挖地脚的方法进行,挖出的土方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应急通道和消防通道。

(三)在挖掘较深的坑、槽、井、沟时,必须设置两个方向以上的逃生通道,对于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逃生通道的,应设置逃生梯等逃生装置,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

(四)动土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应根据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定支架。挖出的土方堆放处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

(五)坑、槽、井、沟边坡和固壁支撑应随时检查,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对异常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走动,也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现场必需时,则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七)作业时,应注意对有害物质的检测,并保持良好通风。发现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后,方可重新施工。

(八)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若存在多人同时作业或上下交叉作业时,应保证作业人员之间具有足够的安全间距,以防止工具伤人。

(九)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自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第六十条?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第六十一条?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装置,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第六十二条?动土作业所在单位应安排相关人员,按照动土作业票相关内容,对施工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或作业现场出现其他异常情况时,现场监督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

第六十三条?当动土作业的范围、内容或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必须重新申办动土作业票。

?第七章?高处作业

第六十三条?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度在2~5m(含2m),称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含5m),称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含15m),称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度在30m(含30m)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六十四条?作业票的管理

(一)凡进行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票。高处作业票应分级审批,一、二级高处作业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三级、特级高处作业由厂主管领导进行审批;

(二)外来作业单位在生产区进行高处作业,由外来作业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基层单位审批,作业场所所属单位派人现场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高处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经医生诊断,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严重关节炎、手脚残废以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酒后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二)作业人员应熟悉并掌握高处作业的操作技能,并需经培训合格,持有有效等高作业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作业安全措施:

(一)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

(二)安全带使用时必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三)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四)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搭架人员必须经特殊工种培训并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档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五)梯子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结构必须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400mm;人字梯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防滑措施。条梯子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

(六)不许蹬在梯子顶端工作,用靠梯时人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七)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如在悬空的板上架设梯子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八)禁止多人在同一架梯上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

(九)高处作业需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十)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要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各种大小工具要有防掉绳,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不得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十一)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30m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第六十七条?作业人员的职责:

(一)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票进行高处作业。

(二)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危害因素及相应对策处理措施。

(三)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六十八条?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监护人必须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落实不够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3)?监护人应配备必要的救护用具,严禁离岗,不得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4)?认真检查高处作业使用脚手架的安全保护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标准,监督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及时制止高处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第六十九条?在高处作业中涉及其他特殊作业,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特殊作业票。

第八章临时用电作业

第七十条?临时用电作业是指生产、施工作业、检修作业、建筑施工过程中,临时性使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的作业。对1kV及以上的高压变配电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一条?生产部门是临时用电的主管部门,安全部门是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部门。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必要时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和应急措施。临时用电作业票需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十二条?厂所属单位内部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填写临时用电作业票,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十三条?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电工进行。

第七十四条?临时用电必须使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电缆,且绝缘良好无损。接头包扎绝缘牢固,保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张力,穿越施工场所车辆通行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七十五条?架空临时线路:

(一)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二)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三)临时线架空时,厂区内不得低于2.5m,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m;

(四)必须避开有爆炸危险、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第七十六条?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第七十七条?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及开关、插座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

第七十八条?配电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第七十九条?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或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第八十条?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36V(含36V)以下的用电设备若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

第八十一条?临时照明用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行灯必须为防爆型。

第八十二条?在易燃、易爆生产作业场所应使用具有防爆性能的电气工具,临时用电的停送电操作应在非防爆区域内进行。

第八十三条?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一)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

(二)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

(三)检查现场的电器设备、线路和配电箱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四)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时,应先切断电源;

(五)配电箱应保持整洁;

(六)搬迁或移动后的用电设备应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配电箱熔断器熔体更换时,应用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第八十四条?对于夜间车辆通行的施工场所,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

第八十五条?临时用电单位不得变更用电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电负荷,一旦发生此类现象,供电单位应立即停止供电。

第八十六条?结束临时用电:

临时用电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由第五采气厂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3:采气厂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长庆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HSE管理体系的方针和目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必须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科学分析和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研究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各种情况,采取有效监控手段和预防措施治理隐患;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报告、调查、处理事故;防止事故特别是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做到安全生产。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厂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厂成立健康安全环保(防火)委员会,简称HSE(防火)委员会。各基层单位成立健康安全环保(防火)领导小组,简称HSE(防火)领导小组。

HSE(防火)委员会、HSE(防火)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办法。

2、审定本单位HSE工作年度计划、考核目标。

3、定期(厂每季度一次、基层单位每月一次)召开会议,听取有关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汇报,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

4、审定年度HSE综合考核结果及奖惩方案。

5、组织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

6、组织调查处理上报事故。

第七条?HSE(防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HSE(防火)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向HSE(防火)委员会汇报年度计划安排,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的HSE(防火)管理工作。

2、掌握各单位HSE(防火)工作动态,负责向HSE(防火)委员会提供各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信息,为HSE(防火)委员会决策重大问题提供依据和建议。

3、负责HSE(防火)委员会决议的贯彻落实,督促和检查HSE(防火)委员会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4、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其它安全活动。

5、向HSE委员会成员报送有关文件、报告、资料。

第八条?各单位应建立起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主管领导负管责、其他领导对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责任,安全技术员负监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各级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现业绩合同中的安全生产指标。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指示;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规程,并组织实施。

3、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主持召开HSE会议,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按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所发生的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6、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7、定期检查和考核同级副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8、定期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员工群众监督。

第十条?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主要负责人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对本单位实现安全生产,搞好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的领导责任。

2、负责组织审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奖惩方案、安全环保技术措施和经费计划、各类隐患的整改方案,积极改善员工劳动条件。

3、组织并参与每月至少一次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掌握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组织处理,并制定防范措施。发生事故时,应到现场组织调查处理。

4、定期向领导办公会和HSE会议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大问题提交会议讨论。

5、组织开展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活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劳保用品穿戴、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及事故应急等管理,并审核《隐患立案销案制度》台帐。

6、负责现场安全监控装置、消防设施、可燃气体检测设施、急救设施等安全装置完好状况。

7、负责“开工许可证”签发与实施,现场监督工业动火、进入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及站内动土等危险性大的特殊作业。

8、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事故隐患的整改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

9、审核上报有关的HSE数据。

第十一条?其他各级副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1、坚持安全生产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要求,抓好各自分管系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负责组织并参与分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工作专项(专业)检查。对分管系统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发生事故应到现场,组织抢救和参与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

2、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组织编制、审查、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审批或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3、按国家有关安全、防火的法规、标准要求,主持或参与审查生产性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及工程竣工验收。

4、抓好安全生产科技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攻关,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十三条?安全技术员的职责

1、负责修订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并负责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

2、检查落实员工安全生产合同签订;承包商安全生产合同签订的情况。

3、定期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施、起重机械、化学危险品、消防、交通等专业安全生产检查。

4、负责按照规定对本单位采购的消防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对承包商生产、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积极辨识风险并及时制止和纠正“三违”行为。

2、组织开展班站HSE活动,搞好新、老员工和实习培训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教育。

3、监督员工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现场监督本单位所属区域的施工过程。

4、发生事故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应积极抢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汇报。

第十五条?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上岗时必须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自己不能消除的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3、积极参加各种HSE活动,努力学习新技术、新工艺和安全生产的新办法、新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搞好安全生产。

4、制止并纠正他人的不安全行为,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并可越级汇报,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必要措施后逃离。

5、岗位操作人员有权拒绝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环境下进行作业,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物品。

第十六条?有关职能部门对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都负有责任,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并定期向公司对口部门报告。

(一)质量安全环保科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指示,综合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编制厂HSE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技术标准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负责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锅容管特)的监督管理。编制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和配备计划,并督促做好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

5、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采购、发放和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编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和使用计划,负责保健津贴、防暑降温费的发放管理。

6、负责组织HSE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依据规定和程序,责令改正、进行经济处罚或停工整顿。

7、负责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8、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员工入厂的三级教育中的厂级教育、转岗人员的安全生产再教育,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申办证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9、负责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制定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并监督实施,督促事故隐患和危险源单位制定预防措施、应急预案,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档案。

10、负责安全评价工作。组织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设计方案的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工程有权制止其投产,对不符合规定强行投产的,有责任报告上级领导处理。负责厂生产场所的安全现状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

11、负责交通安全的内部管理,对驾驶员进行遵章守纪教育,处理违章人员和内部发生的车辆伤害事故;协同当地公安、交通、保险等部门搞好驾驶员审验、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12、配合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投标队伍进行安全资质审验,审核承包商《HSE作业计划书》,组织对外来施工队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发生事故按工程服务类安全合同处理,对外来施工队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13、组织参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负责统计、上报,按规定程序做好工伤的认定工作。

14、搞好工业卫生,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加强对生产场所有害物资的定期监测评价,建立健全工业卫生档案。

15、做好工业场所的卫生评价及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工作。

16、提出工业卫生隐患治理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生产运行科安全生产职责

1、分析生产运行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传递相关信息。

2、合理地组织、指挥生产活动,同步安排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审批、汇集应急处置计划(或预案),按规定和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4、负责防洪、防汛和防冻、保温、气田道路、管线等安全生产工作。

5、贯彻执行国家、上级关于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检修、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负责全厂设备的运行、管理和检维修工作,协同当地公安、交通等部门搞好车辆年检,确保安全运行。

6、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安全维护、检验与管理,组织制修订全厂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7、负责设备的本质安全工作,将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纳入设备购置计划,在购置设备时,应符合安全要求,保证安全防护设施齐全。

8、组织设备系统专项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安排整改。

9、负责设备、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

(三)计划科安全生产职责

1、在编制、审定全厂生产经营计划的同时,将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2、负责将厂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及时列入计划安排解决。

3、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过程中的“三同时”管理。

4、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普法工作。

5、负责审查各类工程服务类安全合同是否符合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6、为HSE提供各项法律支持,协同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的纠纷问题。

(四)财务资产科安全生产职责

1、按规定确保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劳动防护用品、保健津贴和防暑降温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经费开支并认真监督执行。

2、协助安全部门搞好车辆保险等的投保、理赔工作。

3、执行事故处理决定,扣除事故责任者的赔偿款及罚款。

4、负责违规、违纪、事故罚款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五)工程项目管理室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验收和投产过程中有关安全、工业卫生的“三同时”管理。

2、负责监管承包商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过程中的各项安全生产施工措施的制定与落实。

3、负责对投标队伍资质进行审验。

4、组织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负责或参与本系统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技术管理科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编制、修改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标准报厂、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实施。

2、在选用新工艺、新技术和改变操作方法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并报厂主管部门审批。

3、组织分管系统安全生产专业检查,参与其分管系统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4、协同生产运行部门搞好投产、运行、停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5、把安全生产评价、防护、预警、监控以及防尘、防毒、防污染等课题列入科技计划,并认真组织研究解决。

6、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试制新产品和使用引进先进设备时,应提出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七)厂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将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纳入全员培训计划。

2、负责对新入厂的员工进行入厂安全生产教育(包括安全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分配工作。

3、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选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应征求安全部门意见。

4、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纳入员工晋升、晋级和奖罚考核内容。

5、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意见确定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并办理手续。

6、负责员工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工作。在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手续时,应同时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

7、安排工伤人员的认定工作,合理安排患有职业病、工伤伤残人员的工作岗位。

(八)物资采办站安全生产职责

1、按项目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及时供应所需的设备和器材。

2、按规定和计划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工作,确保质量,严格执行发放标准。

3、采购设备、器材(包括消防设备、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及公司有关要求,不合格的禁止采购。

4、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仓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储存、发放和搬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

(九)事务管理站安全生产职责

1、搞好饮食卫生检查,严防食物中毒。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故。

2、负责倒班基地、办公区域供电线路及设施的管理和检查,防止触电、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3、负责民用倒班基地、办公区域的日常维护保养,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洪防汛和防火工作,防止楼房坍塌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4、负责严重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及应急处置中医护人员的联系和安排。

(十)纪检监察科安全生产职责

参与一般以上事故调查和处理,负责落实监察对象的事故责任追究。

(十一)党委宣传科(企业文化科)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厂HSE方针、目标、承诺与表现的宣传。

2、把HSE文化纳入厂企业文化建设,推广宣传QHSE先进经验。

(十二)其它各部门的职责

在各自分管范围内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1、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2、对全厂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3、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被监督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4、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健康的情况时,有权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被监督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5、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

第十八条?应通过各种途径,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职业培训,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和防范事故能力。

1、各级人员都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除上级规定在指定地点或部门接受教育培训的各级人员外,其余人员由人事科组织教育培训。

2、新入厂的员工和大、中专毕业生(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级、作业区和班站,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并建立三级教育卡片,经过岗位培训,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后,方可单独操作。

3、对调换工种的人员和从事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作业人员应进行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采气及其辅助岗位操作员工和基层作业区、队站管理岗位员工均需经《安全上岗证》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单独上岗作业或从事管理工作。

5、进厂参观人员、临时工、民工和其他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也要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机构的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持证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复审。

第二十条?加强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机制。“全国安全生产活动月”、“11.9防火宣传日”及其他上级部门要求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专项活动期间,各单位必须组织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健康、安全、防火活动。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检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各级领导和部门应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

(一)定期组织大检查。厂每季度一次,基层生产单位每月一次,队每半月一次,生产班站每周一次。

1、质量安全环保科和相关专业部门应按照专业特点和季节(节日)特点,组织开展专项(专业)HSE检查和不定期的HSE检查。对某些特殊作业及特殊设备,相关专业部门要组织专业检查或专人检查。

2、对安全生产关键要害部位实行领导干部安全联系点制度,联系人要定期进行重点检查。

(二)各项检查应严格按标准进行。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填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专业部门组织的专业安全生产检查,要将检查书面总结交安全部门备存。安全生产联系人对联系点的检查,应及时将HSE督察票送交安全部门。

第二十二条?查出问题要安排专人负责治理,事故隐患的治理具体执行公司、厂有关隐患治理规定。

第六章?安全生产科技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具体执行油田公司、厂有关科技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公布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油田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及现场生产中实际存在的问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纳入到厂生产经营计划中。

第七章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列入采气五厂气田改造维修维护及产能建设的工程项目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六条?凡是符合《长庆油田公司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的气田改造维修维护及产能建设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安全竣工验收评价。

第二十七条?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消防设施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消防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生产现场必须按规定配备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毁坏。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安全防护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各单位必须对上述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八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必须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整体部署,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交通安全管理具体执行公司、厂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章工业卫生与健康保护

第三十二条认真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有计划地改善员工劳动作业条件,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三条对已列入计划和已投产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得削减、停用、挪用、拆除。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施工项目,必须有可靠的应急措施,并由项目负责人监督实施。

第三十四条按《油田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供给上岗员工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物品和用具。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应根据特殊规定和需要,配发相应的防护用品,发给保健食品或保健费。

第三十五条现场作业人员以及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人员都必须佩戴相应的劳动、健康防护用品,特别危险的作业,必须备有急救用品。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女工的“五期”保护。

第三十七条化验室、壁挂炉间,仪表校验室必须及时通风换气,降低车间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定期组织员工的体检,摸清员工的健康状况,合理安排患有职业病、工伤伤残的员工的工作岗位,具体执行《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员工健康监护管理暂行规定》、《中国石油股份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定期开展有毒有害场所的检测,具体执行《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公司员工作业场所卫生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章?特种作业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相应的工作资质及必要的对应特种作业证件,新上岗人员必须得到相应的培训,无证人员禁止进行特种作业。

第四十一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厂内动土作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厂有关特种作业管理规定,其它特种作业具体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章?应急预案、应急物资及应急演练

第四十二条?厂应急体系文件分为三级,厂制定厂级应急预案,各单位制定应急方案,班站建立应急措施。各级均要严格按照应急体系文件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和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四十三条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报应急抢险办公室备案。并告知岗位员工和周围民众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四十四条?应急物资的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厂应急物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应急演练严格按照厂应急预案执行,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二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和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必须加强锅容管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锅容管特安全管理应纳入安全生产整体部署,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各级责任。锅容管特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锅容管特安全政策、法规,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锅容管特安全管理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必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工作应纳入安全生产整体部署,并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五十条?消防安全管理执行公司、厂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章?事故管理

第五十一条根据上级规定,建立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况。

第五十二条发生事故后,无论事故大小,都应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防过,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第五十三条?发生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应查明事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外,还应查明对安全生产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责任者)应按照责任大小追究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主要分:开除、留用察看、撤职、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等。行政处罚主要分口头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整顿等。具体执行公司、厂有关事故管理规定。职业危害管理及职业病防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第十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HSE(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4:进出站车辆管理细则

1、卸油车辆

1、对于轮胎变形漏气,制动、熄火等有问题的卸油车辆,五证(采油二厂油气区车辆出入证、机动车辆配备灭火器检验合格证、第二采油厂油气区驾驶员出入证、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原油拉运证)不齐全及证件过期者一律不允许进站卸油,证件与本人不符冒名顶替者,联系卸油车辆所在作业区责令停车整顿。

2、防火罩、消音器接口不符合规范或有漏气现象,防火罩没有关闭;灭火机不清洁、铅封损坏、压力不正常,筒体变形及漆皮脱落,胶管有破损;接地线不符合规范,铜心线不充分搭接地面,一项不符合者不允许进站卸油。

3、车辆内有违禁物品以及有香烟火种的严禁进站卸油。

4、车辆有机柴油漏失和尾部卸放口、排气口有原油漏失的严禁进站卸油。

5、卸油车辆罐顶有油污,罐体有渗漏的现象严禁进站卸油。

6、大小停车场随意堆放垃圾、油污的根据《卸油管理规定》处罚。

7、拉料车辆进站车辆必须安全附件齐全,配备符合要求的接地线、防火罩、灭火机。

一项不符合者不允许进站。

篇5:计量岗管理细则

1、上班劳保不全,不按要求穿戴,上罐量油不背安全带一次性处罚50元。

2、岗位员工在上班期间出现迟到、早退、脱岗、睡岗等违纪问题,一次性处罚当事人50元。

3、当班员工工作不到位、责任心不强,导致工作失误、影响生产者,视情节严重,一次性处罚50-100元.

4、对不按时进行巡回检查,按时检尺量油、资料不按时录取一次数据,资料填写错误、涂改或填写假资料者,发现一次处罚50元。

5、正确使用和操作各种消防器材,不熟悉或不会使用的、丢失、损坏按原价赔偿。

6、油票数据录入错误或原油三级监控系统数据录入错误一处处罚当事人20元。

7、承包卫生区不干净、卫生区域杂草未清除、设备现场卫生较差一次性处罚50元。每天卸完油后班长组织打扫集体卫生区域,当天不打扫的处罚班长50元班员30元。

8、及时落实上级安排的重点工作和临时性工作,对工作未落实或落实不利者一次性处罚100元。

9、不按时填写ACT卡、安全手册一次性处罚50元。

10、站内接打手机或声响处罚当事人50元。

11、?岗位操作不当导致压力表损坏处罚当事人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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