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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31

为加强学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展开。电工必须提高安全意识,优质服务于教学,服务于师生,特制订本安全制度。

1、电工应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擅离岗位。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电工对全校教学区、生活区的电路设施要经常检查、维修,确保校园电路使用安全和畅通。

3、对各教室、办公室线路、开关、用电器设备每周检查一次,对反映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解决,若因没有及时整改又没有上报有关领导反映其原因的,将追究责任。每次罚款50元。

4、对学生宿舍线路、开关、用电器设备每周检查一次,对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解决,24小时内解决不了的应上报有关领导并说明其原因,若没有及时完成又不上报有关领导的每次罚款50元。

5、电工要对机房机械设备要经常保养,对机房工具要妥善保管,如有失落,照价赔偿。机房工具不得私自带回家作私用,因工作损坏工具的应及时反映并上报库房进行更新,绝不能因为工具不付而影响本工作。如出现此情况示情节轻重进行罚款。

6、对全校用电严格抄表制度,按表收取电费,杜绝人情用电,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7、发现学生或教师有偷电现象的,应及时反映有关领导处理。

8、突然停电时,电工应迅速发电,必须在10分钟内送出,如未送出,每次扣款10元。若有供电站通知停电的,电工应做好供电准备工作,保障教学的正常运行。

9、本制度解释权归总务处。

篇2: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公司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以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特殊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工作、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的统称。

第三条分公司的用电、农电科按职责分工,负责分公司范围内的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的监理工作。

第四条进网作业的电工,须经分公司培训、考核,并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全国通用。

第二章培训

第五条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4、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六条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七条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

3、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或电业作业技能;

4、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5、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八条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

第九条进网作业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教学培训费。教学培训费标准每人每学时为1.0-1.5元。

第十条教学培训费应单独建帐,应用于培训有关事务的开支和教育设施的改善,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内容,由分公司按上级有关要求进行组织。

第三章考核与发证

第十二条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期满后,由分公司组织考核。考核内容按《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具有中等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经本人申请,分公司核准许可,可免除电气理论知识的培训,但考核照例进行。

第十四条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分公司报请上级部门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分公司按上级要求至少两年组织进行一次复审。未参加复审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动失效;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

1、作业期间作为行为;

2、电业作业规定熟识程度;

3、学习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案例的教学;

4、身体健康状况。

第十七条分公司持有《用电检察证》的人员,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容包括:

1、作业行为;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检查;

3、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第十八条分公司对进网作业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转档手续。跨省际作业时,进网作业电工应持证向当地电力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进行电业作业规定的重新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从事原作业。

第二十条分公司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处罚:

1、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2、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3、违章作业或违章造成责任事故的;

4、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方针、政策、法规的。

第二十一条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件规定不符的,分公司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上述行为是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不予检验接电或终止供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兴隆供电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公司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以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特殊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工作、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的统称。

第三条分公司的用电、农电科按职责分工,负责分公司范围内的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的监理工作。

第四条进网作业的电工,须经分公司培训、考核,并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全国通用。

第二章培训

第五条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4、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六条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七条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

3、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或电业作业技能;

4、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5、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八条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

第九条进网作业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教学培训费。教学培训费标准每人每学时为1.0-1.5元。

第十条教学培训费应单独建帐,应用于培训有关事务的开支和教育设施的改善,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内容,由分公司按上级有关要求进行组织。

第三章考核与发证

第十二条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期满后,由分公司组织考核。考核内容按《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具有中等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经本人申请,分公司核准许可,可免除电气理论知识的培训,但考核照例进行。

第十四条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分公司报请上级部门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分公司按上级要求至少两年组织进行一次复审。未参加复审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动失效;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

1、作业期间作为行为;

2、电业作业规定熟识程度;

3、学习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案例的教学;

4、身体健康状况。

第十七条分公司持有《用电检察证》的人员,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容包括:

1、作业行为;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检查;

3、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第十八条分公司对进网作业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转档手续。跨省际作业时,进网作业电工应持证向当地电力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进行电业作业规定的重新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从事原作业。

第二十条分公司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处罚:

1、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2、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3、违章作业或违章造成责任事故的;

4、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方针、政策、法规的。

第二十一条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件规定不符的,分公司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上述行为是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不予检验接电或终止供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兴隆供电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公司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以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特殊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工作、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的统称。

第三条分公司的用电、农电科按职责分工,负责分公司范围内的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的监理工作。

第四条进网作业的电工,须经分公司培训、考核,并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全国通用。

第二章培训

第五条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4、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六条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七条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

3、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或电业作业技能;

4、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5、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八条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

第九条进网作业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教学培训费。教学培训费标准每人每学时为1.0-1.5元。

第十条教学培训费应单独建帐,应用于培训有关事务的开支和教育设施的改善,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内容,由分公司按上级有关要求进行组织。

第三章考核与发证

第十二条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期满后,由分公司组织考核。考核内容按《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具有中等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经本人申请,分公司核准许可,可免除电气理论知识的培训,但考核照例进行。

第十四条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分公司报请上级部门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分公司按上级要求至少两年组织进行一次复审。未参加复审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动失效;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

1、作业期间作为行为;

2、电业作业规定熟识程度;

3、学习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案例的教学;

4、身体健康状况。

第十七条分公司持有《用电检察证》的人员,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容包括:

1、作业行为;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检查;

3、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第十八条分公司对进网作业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转档手续。跨省际作业时,进网作业电工应持证向当地电力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进行电业作业规定的重新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从事原作业。

第二十条分公司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处罚:

1、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2、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3、违章作业或违章造成责任事故的;

4、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方针、政策、法规的。

第二十一条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件规定不符的,分公司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上述行为是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不予检验接电或终止供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兴隆供电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电工操作管理制度办法

一、所有的电气线路、供配电设备、必须合理设计,正确安装,按规程规定使用。

二、电气设备的安装,接拆电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任何人不得私自乱接、乱拉电线。

三、对接触使用电线,开关、保险、插销、照明灯具、电炉、电动机等电气设备的职工,要加强安全用电知识教育,避免因使用不当引起触电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对电气设备,应加强检查、维护、防止本身着火和爆炸。

五、要定期检查,更换电气线路,防止腐蚀老化线路引起漏电短路。

六、易燃易爆场所要按规定选用防爆电气,开关和灯具,线路要求敷设在保护套管内。

七、接拉临时线要经过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按规定要求等设由专人负责用完后立即拆除。

八、按规定设置避雷装置和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校验,使其符合安全要求。

九、供电室要严密,防止小动物进入引起短路,防止漏雨水。

十、发生电气火灾,应先切断电源,再行扑救。扑救时严禁使用泡沫灭火器,可用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

十一、凡对电器检修,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把上挂有“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专人监护,否则不得进行作业。一般禁止带电作业,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厂领导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检修人和监护人必须是有实践经验的电工。

十二、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和消防器材;

十三、电气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十四、值班人员应在工作期间内对运行中的电气设备进行巡视,监视设备的运行情况;

十五、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检修前必须先确认设备是否全部停电,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琐并挂上“禁止和闸,有人工作”等标志牌;

十六、经批准必须带电检修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由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允许作业;

十七、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十八、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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