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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表生产设备设计安全检查表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31

生产设备设计安全检查表

说明

生产设备设计安全检查是一种“治本”的安全检查,作用十分重要。本表还可应用于产品验收检查和在用生产设备安全评价。对于锅炉压力容器除应符合本检查表有关设计要求外,《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具有适应环境的足够能力,特别是防腐蚀,耐腐损和抗疲劳的能力;

2.生产设备的受力件必须有合理的结构、材料、工艺和安全系数,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不得产生断裂和破碎;

3.生产设备的材料,必须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作用。例如:对人有危害的材料,因材料老化或疲劳可能引起危险;易被腐蚀或空蚀;与工件介质发生反应而造成危险(爆炸造成有害物质等)的材料;

4.生产设备不得在振动、风力或其它预期的外载荷作用下倾复,或产生不应有的位移。要求采取特别措施的应标出和详加说明;

5.生产设备应设计成没有易伤人的锐角、利棱、凸凹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分;

6.操纵器一般应有(电气或机械等)联锁装置,可能出现误动作的操纵器必须有保护措施;功能应明确可辨,在设备上给出正确动作次序示意图;操纵力和操纵器的行程应符合人的生理特点和控制任务;操纵动作、设备的响应和信息显示应相适应,操纵器应满足安全可靠、便于操作和舒适的要求;

7.信号和显示器应在安全、清晰、迅速的原则下,根据工艺流程、重要程度和频度布置在人员容易看到和易听到的范围内。与操作者的距离,角度和对比度要适宜。易发生故障和危险性较大的地方,必须配置声的、光的或声、光组合的报警装置;

8.生产设备的操作位置高度在离地面20~30m以上时,宜配置和必须配置安全可靠的载人升降设备。生产设备上的操作位置应能保证操作者交替采用坐姿和立姿,座位应适合人体需要和功能的发挥并应满足工作需要和舒适的要求;

9.操作室必须保证操作者安全、方便和舒适,并使其具有良好的视野;应具有防御外界有害作用(如噪声、振动、尘、毒和热辐射等)的良好性能;需采用防火材料制造,门窗应采用透明、易清洗的安全材料;

10.常常变换的操作位置,必须在设备上配置宽度不小于500mm的安全走板;操作、维修的工作位置离坠落基准面2m以上时,必须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栏杆、安全圈及防护板等。梯子、平台和栏杆应符合GB4053.1—83、GB4503.2—83、GB4503.3—83和GB4053.4—83等有关标准;走板、梯子、平台均应具有良好的防滑性能;

11.照明设计按TJ34—79《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检查,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度,无频闪效应和眩光现象;生产设备内部经常进行观察的部位,应备有照明装置或电源插座;

12.生产设备上的相对运动部位应具有良好的润滑条件,应选择合适的油品。重型机械和重要设备,应采用强迫润滑方式并设有联锁装置,在油压达到一定值后,才能起动设备;

13.生产设备应便于吊装,必须能避免在吊装时发生倾复,超过1t的组装件要在适当部位标出重量;

14.生产设备需要进行检查和维修的部位必须处于安全状态、维修检查必须方便;需进入内部检修的生产设备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对运动的设备必须有联锁装置;

15.操作者需要接近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为了防止超过极限位置,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具有动能或势能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限速,防坠落或防逆转装置;

16.安全防护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可能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设备应不能起动或立即自动停机、制动;

(2)保证操作者不接触到运转的零部件;

(3)便于调节、检查和维修。

17.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装置;固定式防护罩应设计得坚固耐用;可动式防护罩应有联锁装置,一旦开启防护罩,应能立即自动停机;

18.高速旋转零部件或工具、工件、紧固件、切屑等有飞甩的危险应采取防松脱设施、配置防护罩或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装置;

19.人员可能触及的生产设备过冷或过热部件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

20.存在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其它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应实行密闭,严禁跑、冒、滴、漏,根据具体情况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避免摩擦撞击,消除电火花和静电积聚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程的规定;

21.锅炉、压力容器除应符合本检查表有关设计要求外,还必须符合《蒸气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及(82)油设字第384号《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的要求;

22.可燃气体的燃烧设备,应避免气体偶然排出,要具有可靠的燃烧安全性,能阻止向可燃气体输送部分回火;要有可靠的燃烧安全防护装置(如截止阀、安全阀、防爆膜、防爆阀、自动报警等);

23.液体、固体燃料的燃烧设备,应保证供给燃料不致发生危险;燃烧所需的空气供应充足:排出的烟气应符合本表第40条的要求;易燃易爆燃料贮油库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TJ—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4.燃烧设备必须保证泄漏的燃料不致达到危险的量值。使用动力燃料的设备必须保证防止发生意外危险;

25.使用液压或气压的生产设备,应能避免排出带压液体或气体造成危险,同时隔离能源的装置必须安全可靠;

26.控制装置必须保证当能源发生异常时,也不会造成危险,最好能自动切换到备用能源和设备系统上;

27.自动或半自动的开关和控制程序必须按功能顺序排列,并有保护装置;

28.复杂的生产设备应配置自动监控装置;

29.对于某些开车时看不见控制点全貌的生产设备,必须有开车预警信号装置;

30.控制线路必须保证线路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不致造成危险;

31.生产设备的离合器、制动装置或联锁装置必须能起强制性作用;

32.调节部分要采用防止误操作,误通、误断的自动联锁装置;

33.发生事故时不能迅速停车、不能通过总开关中断运转或切断某个单元出现其它危险的生产设备,必须配置紧急开关;

34.紧急事故开关为安全红色,必须能迅速无危险地触及到;

35.生产设备在紧急事故开关动作后,必须迅速制动。只有当事故排除后,方能再运行;

36.危险区域的生产设备必须防止误启动。要有机械保护,能强制切断控制和能源;有多重锁闭的开关;

37.可能有意外启动的生产设备,必须配置起强制作用的安全防护装置;

38.能源偶然切断又重新接通时,生产设备必须能避免危险运转;

39.必须采取措施控制噪声和振动,使其达到产品允许的标准以内;

40.产生粉尘、有害气体或蒸气的生产设备要用自动加料、卸料装置、净化排放装置,保证工作场所和排放的有害物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业“三废”排放式行标准》的有关要求;

41.有害物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必要时配置监测、报警装置,对剧毒物质应有应急措施;

42.凡能产生放(辐)射的生产设备必须具有有效的屏蔽、吸收措施,应尽量采用远距离操作和自动化作业、设置监测报警和联锁装置;

43.每台生产设备必须有标牌,使用安全色;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设计需按《安全色》标准和《安全标志》标准执行;

44.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机械压力机、木工机械等生产设备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必须有国家指定的安全检查机构审批手续;

45.说明书内容包括安装、搬运、贮存、使用、维修和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篇2:直流输电肇庆换流站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依据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为了加强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依据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凡参加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现行的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之处,以国家现行的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章建设工程安全方针与目标

第四条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建设工程安全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五条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建设工程安全目标是实现“零”事故。

第三章建设工程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第六条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现场建设管理部会同各参建单位成立工程安全委员会。对整个工程建设的安全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但不承担国家规定的由各参建单位应负的工程。

第七条由现场建设管理部负责起草、制定《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作为肇庆换流站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导性文件分发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

第八条项目监理部应把工程建设安全作为重要的监理内容,应按监理规范的要求,认真编制安全监理制度.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应成立以项目经理为工程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工程安全管理机构,三级安全网健全,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的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施工项目部应建立各级工程建设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编制日常的工程安全管理活动计划。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出《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不能以包代管。

第十二条施工项目部在工程开工以前向项目监理部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应提交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提交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经项目监理部审查批准后,才能开工。

第四章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第十四条现场参建各方每周召开一次协调会,施工现场每周的安全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将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向现场参建各方通报。

第十五条项目监理部应按《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和安全监理工作流程图分发施工单位有利于双方开展工作,同时报现场建管部备查。

第十六条认真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的日常管理,监理工程师应按《安全监理工作程序》的要求,以巡查,抽查和检查的形式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醒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施工人员违规操作行为等不安全因素时,有权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停工整改,直到不安全因素解除后,才能开工。

第十八条凡进入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工程施工的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由项目监理部审查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和岗前培训情况,不允许无证上岗或没有培训就上岗的行为出现。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应在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坝、深坑、高压带电区等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围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排水设施必须畅通,特别是高边坡外应有足够的截水沟和排水沟,保证雨水和山洪的顺利排泄。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和危险物品应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和储存场地、保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现场的各种电器设备必的绝缘和可靠的接地;用电线路应按规范要求搭设;现场用电应由电工统一配送,其它人员不得任意搭接;夜间施工必须有电工值班。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现场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办法。严禁施工机械设备带病作业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防火灾管理,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对油库、材料堆场等重点防火部位应悬挂明显的防火警示牌、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其它部位也应配备相应的防火设施。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注意季节性施工安全,并应有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如夏季施工应注意防暑降温;汛期施工应有防汛措施。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日常的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应制度化,应层层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并认真作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日常的安全巡查制度,保证现场安全隐患及早发现,及时排除。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

第五章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每季度由项目监理部组织现场参建各方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先检查施工现场,再开安全情况分析、总结会议,最后形成会议纪要分发现场参建各方整改落实。

第三十一条南电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知要求的工程安全大检查,由项目监理部具体组织实施,并应

有会议纪要等有关检查情况记录。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除进行日常的安全巡查外,项目部一级每半个月或一个月应组织一次安全自查。并应针对工程施工的不同特点不同阶段,组织相应的专项安全检查,以上自查情况和检查记录应以书面的形式报工程安全委员会备查.

第六章工程安全统计和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情况的统计和汇报工作。施工单位每月施工月报应含有本月的现场

安全情况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措施,一旦发生工程安全事故应立即组织现场人员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和财

产物资,并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待有关方面调查取证。

第三十五条一般性工程安全事故,由工程安全委员会按照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和“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发生重大工程安全事故时,由工程安全委员会按照工程安全事故类别和等级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七章其它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布置和现场文明施工应科学规划,统筹布置,争创文明样板工地。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的同时,应注意保护周围的生态环境。

第三十八条鼓励现场各参建单位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将按南方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实现了工程建设安全目标的现场参建各方进行奖励。

第四十条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建设单位将按南方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事故责任方的责任。

篇3:直流输电肇庆换流站工程的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依据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为了加强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依据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凡参加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现行的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之处,以国家现行的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章建设工程安全方针与目标

第四条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建设工程安全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五条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建设工程安全目标是实现“零”事故。

第三章建设工程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第六条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现场建设管理部会同各参建单位成立工程安全委员会。对整个工程建设的安全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但不承担国家规定的由各参建单位应负的工程。

第七条由现场建设管理部负责起草、制定《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作为肇庆换流站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导性文件分发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

第八条项目监理部应把工程建设安全作为重要的监理内容,应按监理规范的要求,认真编制安全监理制度.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应成立以项目经理为工程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工程安全管理机构,三级安全网健全,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的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施工项目部应建立各级工程建设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编制日常的工程安全管理活动计划。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出《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不能以包代管。

第十二条施工项目部在工程开工以前向项目监理部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应提交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提交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经项目监理部审查批准后,才能开工。

第四章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第十四条现场参建各方每周召开一次协调会,施工现场每周的安全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将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向现场参建各方通报。

第十五条项目监理部应按《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和安全监理工作流程图分发施工单位有利于双方开展工作,同时报现场建管部备查。

第十六条认真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的日常管理,监理工程师应按《安全监理工作程序》的要求,以巡查,抽查和检查的形式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醒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施工人员违规操作行为等不安全因素时,有权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停工整改,直到不安全因素解除后,才能开工。

第十八条凡进入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工程施工的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由项目监理部审查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和岗前培训情况,不允许无证上岗或没有培训就上岗的行为出现。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应在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坝、深坑、高压带电区等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围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排水设施必须畅通,特别是高边坡外应有足够的截水沟和排水沟,保证雨水和山洪的顺利排泄。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和危险物品应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和储存场地、保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现场的各种电器设备必的绝缘和可靠的接地;用电线路应按规范要求搭设;现场用电应由电工统一配送,其它人员不得任意搭接;夜间施工必须有电工值班。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现场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办法。严禁施工机械设备带病作业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防火灾管理,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对油库、材料堆场等重点防火部位应悬挂明显的防火警示牌、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其它部位也应配备相应的防火设施。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注意季节性施工安全,并应有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如夏季施工应注意防暑降温;汛期施工应有防汛措施。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日常的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应制度化,应层层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并认真作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日常的安全巡查制度,保证现场安全隐患及早发现,及时排除。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

第五章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每季度由项目监理部组织现场参建各方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先检查施工现场,再开安全情况分析、总结会议,最后形成会议纪要分发现场参建各方整改落实。

第三十一条南电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知要求的工程安全大检查,由项目监理部具体组织实施,并应

有会议纪要等有关检查情况记录。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除进行日常的安全巡查外,项目部一级每半个月或一个月应组织一次安全自查。并应针对工程施工的不同特点不同阶段,组织相应的专项安全检查,以上自查情况和检查记录应以书面的形式报工程安全委员会备查.

第六章工程安全统计和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情况的统计和汇报工作。施工单位每月施工月报应含有本月的现场

安全情况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措施,一旦发生工程安全事故应立即组织现场人员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和财

产物资,并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待有关方面调查取证。

第三十五条一般性工程安全事故,由工程安全委员会按照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和“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发生重大工程安全事故时,由工程安全委员会按照工程安全事故类别和等级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七章其它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布置和现场文明施工应科学规划,统筹布置,争创文明样板工地。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的同时,应注意保护周围的生态环境。

第三十八条鼓励现场各参建单位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将按南方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实现了工程建设安全目标的现场参建各方进行奖励。

第四十条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建设单位将按南方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事故责任方的责任。幼儿园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篇4:某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水电站大坝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

对于坝高70m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应当报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第五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监测和分析,在水电站大坝蓄水和工程竣工时进行安全鉴定,并将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报送大坝中心备案。

第六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水电站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水电站大坝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七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

(二)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安全运行的观测、检查和维护;

(四)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安全监测的资料以及其它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建立大坝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相应数据库;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电站大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大坝安全注册的相关工作;

(六)定期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仪器进行检查、率定,保证监测仪器能够可靠监测施工期和运行期的安全状况;

(七)组织实施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

(八)负责水电站大坝险情、事故的报告、抢险和救护工作;

(九)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绩考核。

第八条水电站的水库调度,必须以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设计规定的水库综合效益。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年度水库调洪调度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水库在汛期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洪调度方案运行,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九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做好防汛工作,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度汛。

每年汛前,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设施和水情测报、通讯、照明等系统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动力电源进行试运转,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工作。

每年汛期,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巡视检查,做好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水情测报和水库调度,确保泄水建筑物闸门和有关设施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安全运行。

每年汛前、汛后,对水电站大坝近坝库岸和下游近坝边坡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十条发生地震、暴风、暴雨、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巡视检查,增加观测的次数和项目。

第十一条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不得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时,对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的设计(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应当经原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并报大坝中心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当进行设计审查。对于涉及水电站大坝地基和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应当按照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

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大坝中心申报专项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经大坝中心审核后,报省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备案。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配置水电站大坝应急处理需要的报警设施和通讯系统。

第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通知电力调度机构,并按照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处置。

抢险工作结束后,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将抢险情况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电监会及大坝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在排除水电站大坝险情后,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对排除的水电站大坝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申请大坝中心检查。经大坝中心检查,并报电监会同意后,水电站大坝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评级

第十六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

第十七条日常巡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巡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以文字、图表的方式记载保存。

第十八条年度详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汛后或者枯水期、冰冻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详细检查,提出水电站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报大坝中心备案。

年度详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监测资料进行年度整编分析;

(二)对运行、检查、维护记录等资料进行审阅;

(三)对与水电站大坝安全有关的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定期检查由大坝中心负责。大坝中心可以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新建工程的第一次定期检查,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完成五年后进行。已运行40年以上的大坝,大坝主管单位应当结合定期检查进行全面复核鉴定;对有潜在危险的重要大坝,大坝主管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及时进行安全评价。

大坝中心组织定期检查,应当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具体情况,确定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对专题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水电站大坝实际运行情况,对水电站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

大坝中心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定期检查,由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专家组名单。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的组成,审查专家组确定的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并派人参加定期检查。专家组向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提出的定期检查报告,必要时对有关的专题报告复审,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

第二十条特种检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大坝中心组织实施。

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发现可能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提出特种检查申请。大坝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确定检查项目和内容。对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的项目,由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综合检查情况,提出特种检查报告。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根据特种检查报告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建立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检查水电站大坝及其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的隐患、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意见,及时整改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大坝中心应当定期将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结果,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良好业绩。大坝中心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单位。

第二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正常坝:

(一)设计标准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二)坝基良好,或者虽然存在局部缺陷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整体安全的威胁;

(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四)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

(五)近坝库区、库岸和边坡稳定或者基本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病坝:

(一)设计标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已限制水电站大坝运行条件;

(二)坝基存在局部隐患,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的失事威胁;

(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规范要求,结构局部已破损,可能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但水电站大坝能够正常挡水;

(四)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异常,但经分析不构成失事危险;

(五)近坝库区塌方或者滑坡,但经分析对水电站大坝挡水结构安全不构成威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险坝:

(一)设计标准低于现行规范要求,明显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

(二)坝基存在隐患并已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

(三)坝体稳定性或者结构安全度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

(四)水电站大坝存在事故迹象;

(五)近坝库区发现有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的严重塌方或者滑坡迹象。

病坝、险坝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改造和维修,在评定为正常坝之前,应当改变运行方式或者限制运行条件。

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变更的,大坝中心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第四章安全注册

第二十五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

电监会主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工作,大坝中心负责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具体事务。

第二十六条新建水电站大坝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一年内,或者水电站大坝完成首次定期检查半年内,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申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安全注册的水电站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建水电站大坝具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已运行的水电站大坝具有定期检查报告和经电监会备案的定期检查审查意见;

(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三)有健全的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程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

第二十八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大坝中心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及管理水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一)符合安全注册条件的正常坝,根据管理实绩考核情况,颁发甲级登记证或者乙级登记证;

(二)符合安全注册条件和管理实绩考核要求的病坝,颁发丙级登记证;

(三)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被评定为险坝的,不予注册。

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未能注册的大坝应当限期进行整治。

第二十九条大坝中心负责对水电站运行单位的管理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情况;

(二)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水电站大坝安全工作人员培训情况;

(四)水电站大坝安全资料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水电站大坝安全经费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级登记证和丙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在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有效期内,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及时报大坝中心重新审核评定。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换发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大坝中心每年年初应当将上一年度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报电监会。电监会应当公布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名单。

大坝中心应当分年度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章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电监会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规范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责令水电站运行单位立即排除;

(三)参加水电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四)督促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补强加固、隐患治理以及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大坝中心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技术监督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二)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检查;

(三)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及时消除水电站大坝事故隐患;

(四)组织对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提出定期检查审查意见和特种检查报告,报电监会备案;

(五)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建立并管理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数据库和档案库;

(七)参加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站大坝附属设施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报送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专题报告以及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水电站运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汛工作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或者更新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更新改造工程进行安全专项设计、审查、验收和安全评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

(四)未及时报告水电站大坝险情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和有关专项检查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定期检查有关工作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特种检查的;

(八)未按照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

(九)发现险情未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六条大坝中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核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电监会报告、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的;

(六)未按照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管理实绩考核的。

第三十七条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发生重大失误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10年内不得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电站大坝,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二)水电站运行单位,是指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运行的水电站大坝产权所有者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

(三)大坝主管单位,是指水电站大坝的控股股东所代表的企业法人或水电站大坝的产权单位。

第四十条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十一条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小型水电站大坝,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规章,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篇5:灰场安全管理措施

灰场灰坝是电力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灰坝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不仅影响电力安全生产,还会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产生经济法律责任。特别是高坝灰场出现跨坝,后果更为严重。为保证灰场安全,应采取以下措施。

(1)查—灰场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把各种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保证灰场安全运行。

(2)放—灰场水位超过安全警戒线应立即放水,避免水位过高威胁坝体安全。

(3)禁—坝体及坡面,严禁耕种、放牧;坝体外50m以内禁止取土放炮、避免坝体沉降塌陷。

(4)防—从人力物力上做好防洪、防汛、防台风暴雨、防管涌泄漏等准备工作,保证特殊环境下灰场的安全。

(5)清—定期组织清管、清沟、清障、清坝面、清坡面积水工作,及时消除坝体及坡面裂缝,避免雨水冲刷造成坝体塌陷,影响灰坝安全。

(6)治—凡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对灰场、灰坝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要依法治理。

(7)妥—妥善搞好地方关系,化解矛盾,充分发挥治安耳目和当地群众的积极性,形成群防群治网络,时刻掌握灰场安全信息,为灰场安全运行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8)评—请专家对灰场、灰坝、坝体、坡面进行测试,对输灰管道、排洪沟、排水井、泵房的可靠性进行评估,保证灰场安全工作可控在控。

(9)护—对坝体、坡面迭石,种草护坡,防止水土流失影响坝体坡面安全。

(10)建—建全管理资料,加强档案管理。对测点、标高、沉降点、消缺、巡查、开发利用等情况应有详细的记录、年终整理归档。

(11)责—根据谁开发谁管理的原则,搞好开发中的管理维护工作。严防在开发过程中损坏坝体、坡面、排水设施,保证灰场、灰坝的安全完好。

(12)管—灰场、灰坝安全的核心是管理,因此要严格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明确管理目标、提高管理效益,通过实实在在的安全管理,提高灰场灰坝运行的可靠性。

(13)协—灰场管理部门、策划、生计、土建及相关部门应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协调做好灰场安全管理工作。

(14)报—重要情况、重大险情要立即向主管和分管领导汇报。

(15)奖—对敢管、善管、维护工作做得好、在灰场安全管理中尽心尽责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奖励。

(16)惩—对玩忽职守、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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