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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31

1.目的

保证电气设备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电气作业人员、操作者和用电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单位电气安全管理。

3.定义

电气设备分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系统是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低压设备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下者。

配电间是指厂外的变压器接入厂内地分闸送电的工作间。

4.参考

5.职责

5.1生产制造部负责对全公司各单位电能使用的归口管理;负责供配电设备设施、线路的维护保养的归口管理。

5.2生产制造部负责对电气安全使用、安装、维修、保养的管理状态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5.3生产制造部办负责外来施工单位用电安全的管理。

5.4人力资源部负责电工的资格审查和员工的用安全知识培训。

5.5电工负责厂内的电气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及安全管理。

5.6各设备设施使用操作人员负责按照本程序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

5.7安全员负责用电安全的监督检查。

6.流程图

停电办理流程

7.程序

7.1电气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7.1.1从事电气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没有职业禁忌或生理缺陷。

7.1.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地方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电气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

7.1.3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后,要按工作需要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辅助工具。

7.1.3从事2米以上(含2米)的高处作业时,要正确穿戴防护用品和专用工具。专用工具要定期检验。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坠落事故发生。

7.2配电间的基本要求

7.2.1配电间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并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7.2.2不论高压带电与否,操作人员不得单独靠近变压器高压侧,若非接近不可,则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保持0.7m的安全距离。

7.3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7.3.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要严格执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即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详见《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7.4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7.4.1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停电、验电、悬挂标识牌和装设遮拦,装设接地线等措施。

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a.检修的设备;b.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

0.35m的设备;c.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7.5供配电设备的管理

7.5.1配电间必须有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电气设备、线路安装、验收、运行、检修档案、资料应完整、齐全。

篇2: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1?范围与应用领域

1.1?目的

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避免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程序。

1.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大港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1.3?应用领域

本程序应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除规定场所外的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2?参考文件

大港石化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管线/设备打开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上锁挂牌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3?定义

3.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气设备。

3.2?动火作业人

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者(含承包商)。

3.3?动火申请人

是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含承包商)现场作业负责人。

3.4?动火批准人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是有权利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属地人员。公司指定的责任人为单位(部门)主任,被授权人应为副主任(基建项目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应以书面形式。

3.5?动火监护人

指经过安全培训,由批准人指派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

4职责

4.1?企管法规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程序。

4.2?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规定场所动火的审批、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并为动火作业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4.3?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与本程序相关的各项培训工作。

4.4?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本程序的执行。

5?管理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5.1.2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四不动火”原则,即:“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动火;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5.1.3严禁与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的动火。

5.1.4装置开停工期间严禁动火。

5.1.5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动火人要立即停止动火。

5.1.6对于不符合条件强行动火的指令,现场作业人员有权拒绝。

5.1.7作业单位在动火时应至少指派两人作业,一人动火,一人监护。

5.2?动火作业许可范围

5.2.1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均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2.2规定的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公司范围内以下场所设置为公司动火作业固定场所,动火时不需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但公司生产装置发生可燃物重大泄漏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5.2.2.1维护车间工房;

5.2.2.2公司批准的与周边区域有效隔离的新建项目施工现场。

5.3?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动火作业申请人应实地参与动火作业所涵盖的工作,否则作业不能得到批准。申请人应准备好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两份申请表以及如下相关支持资料和设施:

5.3.1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5.3.2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等(必要时);

5.3.3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安全分析JSA);

5.3.4安全工作方案或HSE作业计划书(必要时);

5.3.5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必要时);

5.3.6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5.3.7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必要时);

5.3.8其他相关资料。

5.4?风险评估

5.4.1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执行《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5.4.2风险评估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5.4.2.1作业过程中火灾和爆炸的潜在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

5.4.2.2作业人员的工作习惯、经验及能力;

5.4.2.3作业设备、机具;

5.4.2.4受影响的区域,包括临近的其他作业和人员、周围环境、系统管线、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及设备材料等。

5.5?系统的隔离、检测及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5.5.1凡在存有可燃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退料并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串入或火源串到其它部位。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厚度不低于4mm,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交叉作业时需考虑区域隔离。具体执行《上锁挂牌管理程序》、《管线/设备打开管理程序》。

5.5.2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5.5.2.1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5.5.2.2使用色谱分析等手段进行采样分析时,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允许浓度

5.5.2.3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动火作业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频率和检测结果。

5.5.3凡进入受限空间动火,必须由化验分析车间进行采样分析,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8小时。分析内容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5.5.2的相关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储存重质油品的容器设备动火时,容器壁若有残留重质油品附着,即使采样分析合格,也不允许动火,必须将残留重质油品清理干净。

5.5.4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作业,重新检测。

5.5.5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高处动火部位正下方地面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周边部位安排监护人。

5.5.6风力5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动火,6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动火。

5.5.7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必须进行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5.5.8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5.5.9带压不置换动火要求:

5.5.9.1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5.5.9.2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5.5.9.3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的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5.5.9.4特殊情况下需要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5.5.9.5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5.5.10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不是必须动火的一律不用,动火部件能拆卸的,一律要拆卸转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5.5.11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5.5.12动火现场5米以内应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迅速撤离。

5.5.13动火前应在现场放置2台灭火器,并对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动火,必要时可申请消防车保护。

5.5.14动火作业双方应指派监护人对动火过程进行全程监护。

5.6?书面审查

在收到申请人的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含相关单位人员),按照本程序5.3条款的要求集中进行书面审查,审查人员中应包括安全监督,审查内容包括:

5.6.1确认动火作业的详细内容;

5.6.2确认所有的相关支持文件,包括工作安全分析、安全工作方案、作业区域相关示意图、动火作业部位的工艺流程图、作业人员资质等;

5.6.3确认对安全完成作业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专项作业及要求,如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

5.6.4确认动火作业前后应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5.6.5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并确认安全措施;

5.6.6确认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

5.6.7其他。

5.7?现场核查

5.7.1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应在现场共同核查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5.7.1.1动火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5.7.1.2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

5.7.1.3系统隔离、置换、吹扫、检测情况;

5.7.1.4复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及粉尘的浓度;

5.7.1.5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等的封堵情况;

5.7.1.6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5.7.1.7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5.7.1.8作业人员的培训、沟通情况;

5.7.1.9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

5.7.2通过安全工作方案审查且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人方可签署动火作业许可证。

5.8安全设施

作业前双方应确定动火所需安全设施的提供方,并确认其完好性。

5.9?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5.9.1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申请人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5.9.2若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应记录在案,申请人应重新提交一份带有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申请。

5.9.3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5.9.4作业人或监护人等现场人员在交接班或因其他情况发生变更时,应经过批准人的审批,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

5.10?动火作业许可证取消

5.10.1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出现违章、发生事故等,双方有责任随时停止作业、取消许可,并通知相关方。

5.10.2动火作业许可证一旦被取消即作废,如再开始工作,需要重新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

5.10.3取消动火作业应由提出人和批准人在许可证正本上签字,并将已下发的副本收回。

5.11?动火作业许可证期限、延期和关闭

5.11.1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作业许可证的时间限定,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批准人可延长作业期限,但总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且不应超过作业许可证的期限。

5.11.2在作业过程中,如果在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作业,申请人须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延期。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延期时,申请人和批准人应重新检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的安全条件和措施仍然有效,方可批准延期。若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间工作的照明)均应在申请上注明。在新的要求都落实以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方可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延期。

5.11.3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监护人留守现场并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5.12?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

5.12.1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

5.12.1.1正本(白色):批准人留存;

5.12.1.2第一副本(黄色):交给申请人放置在作业现场;

5.12.1.3第二副本(粉色):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现场所有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

5.12.1.4第三副本(蓝色):送交相关方。

5.12.2工作完成后,正本由申请人、批准人签字关闭后交批准方存档并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许可证)。

5.12.3动火作业许可证应由批准人编号,避免与其它装置或区域发生重复。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

5.12.4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一次使用。如动火作业在本班次没有完成,交接班时应对动火作业进行交接(交底)并重新确认,由接班监护人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

5.13?安全职责

5.13.1动火批准人或授权人职责

5.13.1.1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5.13.1.2与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

5.13.1.3组织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13.1.4批准人应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该责任在书面委托授权人后仍然承担。

5.13.2属地单位职责

5.13.2.1应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

5.13.2.2协助作业单位进行工作安全分析;

5.13.2.3负责审定动火安全措施,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5.13.2.4审查和批准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

5.13.2.5负责对岗位员工进行动火作业培训,为每次动火作业指派专人监护,并对该次动火作业的风险及控制措施进行专门的培训;

5.13.2.6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

5.13.2.7动火作业涉及相关单位时,应与相关单位共同落实有关的安全措施,并向相关单位提交相应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复本(参见《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5.13.3作业单位职责

5.13.3.1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13.3.2负责作业前对作业人进行安全培训;

5.13.3.3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

5.13.3.4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5.13.4动火监护人职责

5.13.4.1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在承担监护任务前应接受本次动火相关安全措施的培训,并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动火,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

5.13.4.2了解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护器具;

5.13.4.3?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有责任批评教育,及时制止;

5.13.4.4监护人要佩戴明显的标志,坚守岗位,不得擅离现场,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5.13.5动火作业人

5.13.5.1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5.13.5.2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能动火。

5.13.5.3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

5.14?监督

质量安全环保处的区域安全监督,应对动火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程序要求时可责令停止作业,直到整改符合规定要求为止,安全监督保留相关记录。

6管理系统

6.1资源支持

大港石化公司现有资源都是协助实施本规范的可利用的资源。

6.2管理记录

企管法规处保留本程序各版本的留存记录和修改明细。

6.3审核要求

按HSE管理体系审核方案的要求进行。

6.4复核与更新

本程序应定期评审和必要时的修订,最低频次自上一次发布之日起不超过3年。

6.5偏离管理

本程序所发生的偏离应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偏离应书面记载,其内容应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逾期应重新申报。

6.6培训和沟通

本程序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培训和沟通。相关管理、维护和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6.7解释

本程序由企管法规处负责解释。

篇3:焊接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规定焊接人员个人防护、作业环境及设备管理等的基本要求。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焊接作业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程序中引用而构成为本程序的条文。在程序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程序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Q/527-207-2004记录控制程序

Q/527-240-2004消防安全管理程序

3?职责

3.1?焊接培训管理中心负责对焊工操作资格的培训、考试、发证及证件管理。

3.2?施工技术人员负责制订相应的危险控制措施,将焊接可能引起的危险及后果以适当的方式(如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实施(操作)人员。

3.3?项目保卫部门(焊接培训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配置现场防火及灭火设备,并以适当的方式(文件、警告标志)标明允许进行焊接的区域,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措施。

3.4?项目安全部门通过适当的方式使有关人员了解施工区域进行焊接作业可能引发的危害,并使其了解相应的预防措施,对作业过程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3.5?汇能机械租赁公司负责提供经过检查认可合格的设备(诸如焊接机具、调节器、调压阀、焊机及焊钳),使用部门对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组织焊接设备使用过程的安全可靠性检查。

3.6?安全环境监察部负责组织焊接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

3.7?焊接人员应了解实施操作时可能产生的危险和熟悉控制危险的相应措施。

4?程序

4.1?作业人员的管理

4.1.1?焊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1.2?从事焊接人员、新焊接人员职业性身体检查,由安全环境监察部按规定组织进行。

4.1.3?凡患严重的呼吸系统器质性疾病,心血管疾病和明显的肝、肾疾病等人员不宜进行焊接作业。

4.2?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

4.2.1?焊接人员进行作业时,应穿戴专用工作服、绝缘鞋、耐火防护手套等符合专业防护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衣着不得敞领卷袖。

4.2.2?焊接工作时,应有防止触电、爆炸和防止金属飞溅物引起火灾的措施,并应防止灼伤。

4.2.3?焊接人员在观察电弧时,应使用符合要求的带有滤光镜的头罩或手持面罩或其他合适的防护用品。辅助人员也应配戴类似的眼镜保护装置。

4.2.4?当身体前部需要对火花和辐射作附加保护时,应使用经久耐火或其他材质的围裙。

4.2.5?当需要对腿作附加保护时,应使用耐火的护腿或其他等效的用具。

4.2.6?在进行仰焊或其他作业过程中,必要时佩戴皮制或其他耐火材质的套袖或披肩罩,也可在头罩下佩带耐火质地的斗篷以防头部灼伤。

4.2.7?当利用通风手段无法将作业区域内的空气污染降到允许限值或这类控制手段无法实施时,应使用呼吸保护装置,如长管面具、防毒面具等。

4.2.8?焊工在打药皮、层间清理或返工焊缝使用角向磨光机时,应戴白光眼镜。

4.3?焊接作业环境管理

4.3.1?焊接作业的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照明,应采取措施排除有害气体、粉尘和烟雾等,在人员密集的场所进行焊接工作时,应设挡光屏。

4.3.2?不应在储存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周围10m范围内进行焊接工作。

4.3.3?在焊接地点5m范围内,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确实无法清除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或防护措施。

4.3.4?不宜在雨、雪及大风天气进行露天焊接,如特殊需要时,应采取遮蔽、防止触电和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

4.3.5?在带有压力的容器和管道、运行中的转动机械及带电设备上,不应进行焊接工作。

4.3.6?在已贮油的油区进行焊接工作,应严格执行油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4.3.7?在充氢设备运行区进行焊接工作,应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并须经项目总工批准后方可进行。

4.3.8?焊接工作台(或区域)应可靠接地;在狭小或潮湿地点施焊时,应垫以木板或采取其它防止触电的措施,并设监护人。

4.3.9?进行埋弧焊工作时,应防止由于焊剂突然停止供应而引起弧光辐射对眼睛的伤害。

4.3.10?等离子切割若用手工操作,应有专门的防止触电及排烟尘等防护措施。

4.3.11?用氩弧焊有色金属及等离子切割时,宜戴静电防护口罩。

4.3.12下列施工场所在进行焊接前应开具工作票。工作票的管理按《消防安全管理程序》执行。

a)易燃易爆品存放区、制氢站;

b)坑井、金属容器内;

c)规定的禁火区,进入调试阶段的设备运行区等。

4.4?焊接设备的管理

4.4.1?焊接设备及相关设备应放置稳妥并保持良好的秩序,使之不会对附近的作业或过往人员构成妨碍。

4.4.2?施工现场的焊接设备宜按区域集中布置。并在上方明显处悬挂“安全操作规程”。焊机及其外接点均宜有相应的标牌及编号,电焊机前后宜留有宽度为1m的安全通道。一、二次线应布置整齐,固定牢靠。

4.4.3?露天布置的焊接设备应布置在干燥的场所,并应有棚蔽。

4.4.4?焊接设备裸露的导电部位、转动部位必须装设防护罩。

4.4.5?焊接设备应有单独电源控制器装置。若采用高频引焊时,应对电源进行屏蔽。

4.4.6?电焊机的外壳必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符合要求,并不得多台串联接地。

4.4.7?焊钳及电焊导线的绝缘应良好;导线截面应与工作参数相适应。焊钳应具有良好的隔热能力。二次导线的接头应连接好并用耐热绝缘胶布包上。

4.5?焊接特殊条件作业的管理

4.5.1?高处焊接作业

4.5.1.1?遵守有关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4.5.1.2?不得站在油桶、木箱等不稳固或易燃的物品上进行工作。

4.5.1.3?工作开始前应清除下方的易燃物,或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

4.5.1.4?不得随身带电焊导线或气焊软管登高或从高处跨越。焊接软线(管)应在切断电源和气源后用绳索提吊。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不得乱扔焊条(丝)头。

4.5.1.5?在高处进行焊接工作时,宜设专人进行拉合闸和调节电流工作。

4.5.2?金属容器及坑井内焊接作业

4.5.2.1?在金属容器及坑井作业时,应采取防止触电的措施,如金属容器应可靠接地等措施,行灯变压器不应带入金属容器或坑井内。

4.5.2.2?在金属容器内不得同时进行电焊、气焊作业。

4.5.2.3?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应设通风装置。

4.5.2.4?不应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

4.5.2.5?焊工所穿衣服、鞋、帽等必须干燥,脚下应垫绝缘垫。

4.5.2.6?在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入口处应设专人监护并设焊机二次回路的切断开关,监护人应与内部作业人员保持联系,电焊工作中断时应及时切断焊接电源。

4.5.2.7?在封闭式容器或坑井内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系安全绳,绳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监护人拉住。

4.5.2.8?不应将漏气的焊炬和橡胶软管带入容器内;焊炬不得在容器内点火。在作业间歇或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将气焊工具拉出容器。

4.5.2.9?下坑井、深沟、封闭容器内作业前,应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可爆、有毒等气体,如有异常,应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工作。

4.5.2.10?进入经水压试验后的金属容器前,应先检查空气门,确认无负压后方可打开人孔门。

4.5.2.11?下班时应清点人数。

4.6?焊接作业的安全检查

4.6.1?焊接人员在作业时,应经常注意作业地点周围的安全状态。有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积极防护措施。

4.6.2?焊接人员在作业结束(或临时中断)后,应切断电源并仔细检查作业场所周围及防护措施,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4.6.3?项目保卫部门应对重要区域或危险性较大的焊接作业项目,开工前进行消防检查,并经常性地进行作业过程消防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必要时,派专人进行全过程监护、检查。

4.6.4?项目安全部门应对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重点焊接作业,进行经常性地检查、监督各相关单位有关安全措施落实。

4.6.5?资产管理部、汇能机械租赁公司、项目机械部门应经常性地组织焊接设备的安全性检查和安全使用性检查。

5?记录

下列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进行控制。

焊接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由焊接培训管理中心管理;

--身体检查记录,由安全环境监察部保存;

--消防安全检查记录,由项目保卫部门形成并保存;

--安全检查记录,由项目安全部门形成并保存;

--焊接设备安全检查记录,由检查部门形成并保存。

篇4:焊接切割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1目的为了规范焊接与切割作业设备的本质安全要求与人员的安全行为,防止燃爆、灼伤、触电等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程序。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从事焊接与切割作业的安全管理。3职责3.1安全环境管理部负责修造船舶、水工与钢结构等工程中焊接与切割安全设施、作业过程的监控与管理。3.2安全环境管理部组织焊接与切割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取证。3.3生产保障部负责焊接与切割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3.4焊接与切割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审定由安全环境管理部负责,具体发放方法与实施过程由综合管理部负责。4工作程序4.1气焊与切割设备及操作安全4.1.1氧气瓶与乙炔(丙烷)瓶的安全4.1.1.1氧气的管道,应涂上国家规定的淡蓝色,乙炔为中黄色。4.1.1.2氧气瓶、乙炔瓶、丙烷气瓶应有防震圈、瓶帽,所有气瓶不准曝晒,不允许上船。4.1.1.3距氧气瓶、乙炔气瓶和丙烷气瓶10m内严禁烟火,并设有标志;氧气瓶与乙炔瓶(丙烷气瓶)间距不得小于5m。4.1.1.4禁止使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吹工作服、乙炔管道,或用作试压和气动工具的气源。4.1.1.5禁止用氧气对局部焊接部位通风换气或用乙炔气火焰局部照明。4.1.1.6乙炔瓶搬运、装卸、使用时应竖直放稳,不准横躺卧放,不得遭受剧烈振动或撞击,乙炔瓶存放地点的环境温度不准超过40℃。4.1.1.7氧气、乙炔气瓶,不应用空,气瓶内必须留有不小于98-196Kpa(1-2Kgf/cm2)表压的余气。4.1.1.8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氧气瓶、减压器等均应采取防止冻结措施,一旦冻结应用热水解冻,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棍棒敲打解冻。4.1.1.9严禁让粘有油、脂的手套、棉纱和工具等接触氧气瓶以及氧气管道阀件。4.1.1.10禁止在氧气瓶、乙炔瓶或集中供气的汇流排等导管的减压器上挂放任何物件,如焊炬、电焊钳、胶管、电焊电缆等。4.1.1.11气瓶着火时应用CO2灭火器、干粉灭火器灭火。4.1.2减压器的安全使用4.1.2.1氧气、氢气、乙炔气等设备的减压器,必须选用符合气体特性的专用减压器,禁止在焊接、切割设备上,使用未经检查合格的减压器。4.1.2.2各种气体专用的减压器,禁止相互替用。减压器在专用气瓶上应安装牢固。4.1.2.3同时使用两种不同气体进行焊接时,不同气瓶减压器的出口端都应各自装有单向阀,防止相互倒灌。4.1.2.4禁止用棉、麻绳或一般橡胶等易燃物料作为氧气、乙炔减压器的密封垫圈。4.1.2.5溶解乙炔气瓶、液体二氧化碳等用的减压器必须保证减压器位于瓶体最高部位,防止瓶内液体流出。4.1.2.6减压器卸压的顺序是:先关闭高压气瓶的瓶阀,然后放出减压器的全部余气,放松压力调节杆使表针降到零位。4.1.2.7氧、乙炔(丙烷)胶管装好后,一手将胶管弯曲捏紧,一手将减压器顶针螺丝缓缓地顶进去,看低压表升高后是否正常,有无泄漏,氧气低压表的调试压力不超过1MPa。乙炔低压表使用压力不超过0.15Mpa,在无异常情况下方可使用。4.1.2.8减压器使用时如发现压力表指针频繁摆动,表盘指针迟滞不动或有误差,低压表直通或被油污染、损坏、漏气等情况,则立即停止使用,由质量管理部负责修理,禁止焊工自行调整。4.1.3氧气、乙炔(丙烷)胶管安全要求4.1.3.1氧、乙炔胶管必须选用能满足各自不同压力要求的胶管,不得混用或替用。4.1.3.2焊接与切割中使用的氧气胶管为蓝色,所有燃气胶管为红色。4.1.3.3氧气、乙炔气胶管与回火防止器、汇流排等导管连接时,管径必须互相吻合,并用管卡严密固定。4.1.3.4乙炔(丙烷)胶管管段的连接,应使用含铜70%以下的铜管、低合金钢管或不锈钢管。4.1.3.5焊接、切割工作前,应吹净胶管内残存的气体,检查胶管有无磨损、扎伤、刺孔、老化、裂纹等情况,如有应及时修理或更换。4.1.3.6禁止使用回火烧损的胶管。4.1.4焊炬和割炬的安全要求4.1.4.1焊工在使用焊割炬前应检查焊割炬的气路是否通畅,射吸能力、气密性等技术性能,并作定期检查维护。4.1.4.2焊割炬要内孔光滑,气路畅通,阀门和各部件连接严密,调节灵敏,使用型号与焊割工艺性能相匹配。4.1.4.3焊炬发生回火时,先关闭乙炔气阀,再迅速关闭氧气阀;割炬回火时先关闭氧气预热阀后,再迅速关闭乙炔气阀。4.1.4.4禁止在使用中把焊割炬的嘴头与平面磨擦来消除嘴头堵塞物,应用相适应的通针消除嘴头堵塞物。4.1.4.5由于回火引起氧、乙炔胶管燃烧时,如来不及关闭气瓶和管路阀门时,可将离着火点较远处的胶管弯曲以切断气源。4.1.4.6焊割炬零件烧损、磨损后,要用符合标准的合格零件更换。焊割时不得将胶管放在人体双腿内侧或绕在瓶上。4.1.4.7设置在切割机上的电气开关应与切割机上的割炬气阀门隔离,以防电火花引爆。4.1.4.8多头切割机开关箱不得封闭,应半敞开式,使空气自然流通,且电气开关箱与气阀控制箱相互隔离。4.1.4.9大功率多头切割机应采用磨擦点火器或用其他长柄点火器点火,不得使用一般火柴点火。4.2电焊设备的操作安全4.2.1电焊机的基本安全要求4.2.1.1直流电焊机空载电压高于90V,交流电焊机空载电压高于80V时,电焊机必须采用空载自动断电装置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4.2.1.2电焊机的工作环境应与焊机技术说明书上的规定相符。如在气温过低或过高、湿度过大、气压过低以及在腐蚀性或爆炸性等特殊环境中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4.2.1.3防止电焊机受到碰撞或剧烈震动(特别是整流式焊机)。室外使用的电焊机必须有防雨雪的防护设施。4.2.1.4各种电焊机必须有独立的电源开关,禁止用供电闸刀开关直接启动或关闭电焊机,防止电弧伤害。其容量应符合要求,当电焊机超负荷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禁止多台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4.2.1.5电源控制装置应装在电焊机附近人手便于操作的地方,焊机带电外露部分必须有良好隔离防护罩,周围留有安全通道。4.2.1.6电焊机的一次电源线,长度一般不宜超过5m;当有临时任务需要较长的电源线时,应沿墙或立柱用瓷瓶隔离布设,其高度必须距地面2.5m以上,不允许将电源线拖在地上;电源线不允许有接头,并系有红色高压标记。4.2.1.7使用插头插座连接的电焊机,插销孔的接线端应用绝缘板隔离,并装在绝缘板平面内。4.2.1.8电焊机应由设备部门统一管理,每台焊机应有编号、台帐、修理记录及使用责任人。4.2.2电焊机的安全使用和维护4.2.2.1接入电源网路的电焊机不允许超负荷使用,电焊机运行时的温升不应超过相应电焊机标准规定的温升限值。4.2.2.2必须将电焊机平稳地安装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地方,不准靠近高热以及易燃易爆危险的环境。4.2.2.3禁止在电焊机上放置任何物件和工具,启动电焊机前,焊钳与焊件不能短路。4.2.2.4电焊机必须经常保持清洁,清扫尘埃必须断电进行;焊接现场有腐蚀性、导电性气体或飞扬粉尘时,必须对电焊机进行隔离保护。4.2.2.5电焊机受潮应当用人工方法进行干燥;受潮严重的,必须进行检修。4.2.2.6每半年进行一次电焊机维修保养,当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焊机电源,及时进行检修。4.2.2.7要经常检查旋转式直流电焊机的电刷和整流子的接触情况,要求电刷对整流子表面压力均匀,使所有电刷通过电流一致,电刷磨损或损坏时,必须及时更换。4.2.2.8电焊机输入和输出的电源接线必须连接紧固,二次线不允许有三个以上接头。4.2.2.9电焊钳必须有良好的绝缘性能与隔离能力,手柄要有良好的绝缘层。4.2.2.10工作完毕或临时离开工作场地时,必须及时切断电焊机电源。4.2.3电焊机及工件接地安全4.2.3.1各种电焊机(交流、直流)、电阻焊机、组合电焊机等设备外壳,电气控制箱、焊机棚等金属框架,都应有可靠的保护性接地(或接零),以防止触电事故,用于接地(或接零)的导线其截面积大于相应截面的1/2。4.2.3.2焊机的接地装置必须经常保持良好,定期检测接地系统的电气性能。4.2.3.3多台焊机接地时应用并联接法,严禁使用串联接法。铜线接地线其截面积应不小于14mm2,必须将接地用螺帽拧紧。4.2.3.4禁止利用厂房的金属结构、轨道、锚链、钢索、氧气管道、乙炔管道各类设备或其他金属结构搭接起来作焊接电源回路。4.2.3.5专用的电焊工作台架应与接地装置连接。4.2.4手工电弧焊操作安全4.2.4.1手工电弧焊用的各种焊机长时间不用,必须先测量绝缘电阻。新电焊机绝缘电阻值初级应不小于0.5MΩ(指设备线圈间、线圈对机身),次级应为0.2MΩ;旧焊机绝缘电阻应在0.2MΩ以上,经有关部门确认设备正常方可使用。4.2.4.2电焊机处工作状态时不得将焊接电源线背在肩上。4.2.4.3暂停焊接时不得将焊条仍夹在焊钳上。4.2.4.4不得在雨淋情况下进行焊接。4.2.4.5禁止将过热的焊钳浸在水中冷却后使用。4.2.4.6操作前应检查电源线和焊接电缆是否良好,启动开关(包括保险丝)等是否正常,接地螺栓或接地线是否连接良好。4.2.4.7当启动整流器式弧焊机、旋转式直流弧焊机和交流弧焊机时或在焊接过程中发现以下现象之一时(见表1),应停机检修。4.2.4.8夏季焊接作业不得直接用手换焊条。4.2.5碳弧刨工的操作安全4.2.5.1气刨工使用的工具设备应参照手工电弧焊有关安全规定。4.2.5.2气刨工使用的碳棒必须与焊机功率相匹配。4.2.5.3碳刨作业时,气刨工应穿戴齐全个人防护用具,采取防飞溅伤人、损物,引起燃爆的措施,在清除氧化渣皮时应戴上防护眼镜。4.2.5.4在狭窄容器或封闭舱室内使用碳弧气刨,应有局部通风和专人监护等安全措施。4.2.5.5通风条件不良的船舶舱室内,其他各工种不应与碳刨同时作业。焊机?故?障整流式弧焊机旋转式直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a.风扇不转动,转向不对或有异常声响b.变压器有异常声响、烟味和火花c.电压表空载电压大于100V、电流表有摆动或有指示d.整流元件出现击穿或短路现象e.焊机电缆引线螺栓松动,发热或发红等a.电焊机发出异常声响,不转动或转速不正常b.焊机严重发热,换向器火花变大,炭刷损坏c.焊机受到机械碰撞或振动d.电流表、电压表指示有异常a.变压器发出异常声响,变压器有烟味或火花b.有风扇的变压器,风扇转向不对或送电后不转4.2.6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的操作安全4.2.6.1二氧化碳焊接时,应加强通风换气措施。4.2.6.2二氧化碳预热器应用36V安全电压,如超过安全电压则应加装防触电装置。4.2.6.3二氧化碳焊枪冷却装置要密封性良好,不得破损漏水。4.2.6.4气体保护焊机作业结束后,立即切断电源和气源。禁止用手触摸焊枪导电嘴,避免烫伤。4.2.6.5盛装保护气体的高压气瓶应小心轻放竖立固定,防止倾倒,气瓶与热源应大于3m。4.2.7氩气保护焊操作安全4.2.7.1用钍钨合金棒作电极时注意防止放射性伤害,电极棒用后应放在铅封盒子内。4.2.7.2焊工打磨钍钨合金棒,应在专用的良好通风装置的砂轮上或抽气式砂轮上进行,砂尘用吸尘罩回收后妥善处理,操作时戴好防尘口罩,磨削完毕后应洗手洗脸。4.2.7.3采用高频振引弧器,为防止脉冲高频电流对人体辐射伤害,高频引弧器应装延迟继电器,当电弧正常后能自动切断高频引弧装置电源。4.2.7.4焊钳和焊接电缆应用金属编织的屏蔽套并可靠接地。4.2.8埋弧焊的操作安全4.2.8.1埋弧焊用电缆必须符合电焊机额定焊接电流的容量,电缆绝缘性能良好,各种导线注意理顺,防止扭转受阻或被熔渣烧坏。4.2.8.2在焊接中应保持焊剂连续覆盖,以防止焊剂中断突然产生强烈弧光灼伤眼睛。4.2.8.3灌装、清扫、回收焊剂应采取防尘措施,防止焊工吸入焊剂粉尘。4.2.8.4半自动焊的焊接手把应放在妥当位置,以防短路。4.2.8.5电器控制箱应配有防护罩。4.2.8.6焊接机头小车、送焊丝电动机应使用低压或直流电源。4.2.9等离子弧焊接与切割的操作安全4.2.9.1等离子弧割炬应保持电极和喷嘴同心,要求供水系统密封良好不漏气、不漏水。4.2.9.2等离子弧焊接、切割作业点,应设有工作台并采用有效的局部排烟和净化装置或设水溶工作台等。4.2.9.3应保证工作气体和保护气体供给充足,并设有气体流量装置。4.2.9.4使用钍钨电极棒时,其安全防护措施与钍钨极氩弧焊相同。4.2.9.5等离子焊接时,必须采取防高温灼伤、触电、尘毒危害等措施。4.2.10电渣焊的操作安全4.2.10.1电焊造渣时必须戴好防护眼镜,防止白炽光强烈辐射,防止铁水飞溅灼伤。4.2.10.2焊前认真检查供水冷却系统是否完好,如成形滑块、进排水管不畅通或有泄漏,则排除故障后方可操作。4.2.10.3当滑块垫板与焊接贴面不紧密,金属溶液发生渗漏时,严禁用潮湿的石棉布堵塞。4.2.10.4操作平台要求平整宽敞、四周有防护栏杆、上下扶梯方便,夜间施工要有良好照明。4.2.11电阻焊的操作安全4.2.11.1装有电容贮能装置的电阻焊机,在封闭的控制箱门上应有联锁机构,当开门时应使电容短路,手动操作开关时应符合电容短路安全措施。4.2.11.2复式、多工位操作的电焊机,应在每个工位上装有紧急制动按钮。4.2.11.3手提式电焊机的构架应能承受操作时的震动,吊挂的变压器应有防坠落措施。4.2.11.4焊机的脚踏开关,应有牢固的防护罩,防止意外开动。4.2.11.5电阻焊机作业点,应设有防止工件火花飞溅的防护挡板或防护屏。4.2.11.6电焊机控制箱装置的检修与调整应由专业人员进行。4.2.11.7焊缝作业应该注意电极旋转方向,防止滚轮切伤手指。4.3船坞与船上焊接安全4.3.1焊接设备安全4.3.1.1在修造船舶中,焊接设备与机棚禁止上船,如确需上船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单”,经生产保障部审批,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上船。4.3.1.2船坞放置电焊机时应备有防护罩,防止潮湿、日晒和下落物等,以防损坏焊机。4.3.1.3氧气软管、乙炔软管不得与焊接电缆混绞在一起。4.3.2焊接操作安全4.3.2.1在恶劣天气进行露天焊接时,必须采取防风、防雨、防雪以及防滑等安全措施,否则应停止工作;在狭窄舱内工作时,必须设有通风装置。4.3.2.2狭窄部位工作时(只能允许一名焊接工操作的场所),应由有安全知识并能尽责的监护人进行监护,监护人应认真负责并坚守岗位。4.3.2.3在封闭性和半封闭型容器、罐、桶和舱室中工作时,必须事先进行清舱和通风,排除可燃、易爆和有害于健康的气体,保证作业区含氧量高于18%,并应断开筒体或容器上的管路接头,必要时还应在气源侧加盲板封闭方可施工。4.3.2.4在船坞里,不得随意拉动船上固定照明,狭舱内采用带有安全外罩36V以下工作灯,工作灯变压器必须接地,且不准上船,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作为工作灯电源,在锅炉和水柜等特殊危险场合下,应采用电压为12V的工作灯。4.3.2.5在锅炉、狭舱和油柜内不得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和气割作业,对以聚脂、合成泡沫等作为绝缘材料层的容器和管道上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时,应注意采取防火措施。4.3.2.6在船上舱内工作时,应先将焊接电缆、氧气和乙炔软管拉到工作场所后,再开动电焊机、氧气和乙炔供气阀。严禁带电的电缆线作长距离拖动。4.3.2.7焊割工在高处作业,应备有梯子、带有栏杆的工作平台、标准安全带、安全绳、工具袋及完好的工具和防护用品。4.3.2.8露天作业遇到大雨或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焊接、切割工作。4.3.2.9登高焊接、切割,应根据作业高度和环境条件,定出危险的范围,禁止在作业下方及危险区内存放可燃、易爆物品和停留人员。4.4焊接与切割防火防爆安全4.4.1船舶在喷涂油漆和舱内木工作业时,划定的禁火区内严禁进行焊接、切割和气刨作业。4.4.2凡易燃易爆的场所、容器、管道、密闭舱室以及涂装过的狭小舱室和双层底,需进行明火作业时,应由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动火申请单”,经施工部门领导和安全环境管理部审批,并对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施工。4.4.3舱室内在喷涂油漆及涂敷后,必须经测爆检查并确认合格,才能进行焊接、切割和气刨作业。4.4.4在从事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等焊接、切割作业前,必须泄压并排除管道内的易燃品和毒品或有害气体,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才能进行焊接、切割、气刨和打磨作业。4.4.5在修船作业中若工作周围环境无法进行事先检查,如因人孔、舱口盖以及门上锁不能进舱、柜和居住室等,则不得进行焊接、切割和气刨作业,遇到此类情况工人有权拒绝操作。4.4.6焊工在焊接、切割中应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4.4.7在公司规定的禁火区内,不准焊接、切割。需要焊接时,必须把工件移到指定的动火区或在安全区进行。4.4.8焊接、切割作业时,如附近墙体和地面上留有孔、洞、缝隙以及运输皮带连通孔口等部位留有孔洞,都应采取封闭或屏蔽措施。4.4.9焊接、切割车间或工作地区必须配有足够的水源、干砂、灭火工具和灭火器材。存放的灭火器材应是经过检验合格的,有效的。根据扑救物料的燃烧性能,选用灭火器材。4.4.10焊接、切割工作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彻底消除火种,经专人检查确认完全消除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4.4.11修船时遇到船上放有炸药和爆炸物品等,必须将上述物品卸到陆地安全地方,并经安全环境管理部确认取得动火证明,才能进行焊接、切割、气刨和打磨作业。4.4.12修船中进入封闭舱室进行焊接、切割、气刨等作业之前,必须事先进行清舱排气。使舱内可燃气体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1%,并经检查确认合格。4.4.13禁止在带压力或带电压以及同时带有压力、电压的容器、罐、柜、管道、设备上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不可能泄压状态下切割时,应向上级主管安全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动火。4.4.14应防止由于焊接、切割中的热能传到结构或设备中,使工程中的易燃保温材料、或滞留的易燃易爆气体发生着火爆炸。4.5焊接与切割的劳动保护4.5.1焊接作业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以及妨碍本作业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者。4.5.2焊割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效安全操作证。4.5.3从事电焊的工作人员,应了解所操作电焊机的结构和性能,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并掌握触电急救的方法。4.5.4在封闭容器、罐、桶、舱室中焊接、切割,应先打开施焊工作物的孔、洞,使内部空气流通,以防焊工中毒、烫伤,必要时应有专人监护;工作完毕和暂停时,焊、割炬和胶管等都应随人进出,禁止放在工作点。4.5.5焊工所需各类防护用品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4.5.6焊工用面罩有手持式和头戴式两种,面罩和头盔的壳体应由难燃或不燃的且无刺激皮肤的绝缘材料制成。罩体应能遮住脸面和耳部,结构牢靠、无漏光。4.5.7气焊、气割作业,应根据焊接、切割工作板的厚度,选用相应型号的防护眼镜片。4.5.8焊接、切割的准备、清理工作,如打磨焊口,清除焊渣等,应使用镜片不易破碎的防渣眼镜。4.5.9焊工穿用的工作服不应潮湿,工作服的口袋应有袋盖,上身应遮住腰部,裤长应罩住鞋面,工作服不应有破损、孔洞和缝隙,不允许沾有油脂。4.5.10在焊接、切割时,为了防止火星、熔渣灼伤,焊工应按有关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4.5.11焊接与切割作业的工作服,不能用一般合成纤维织物制做。4.5.12焊工在可能导电的焊接场所工作时,所用的手套应该由具有绝缘性能的材料(或附加绝缘层)制成,并经耐电压5000V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4.5.13焊工防护鞋应具有绝缘、抗热、不燃、耐磨损和防滑的性能。防护鞋的橡胶鞋底,应经耐电压5000V的试验合格;在有积水的地面焊接切割时,焊工应穿用经过耐电压6000V试验合格的防水橡胶鞋。4.5.14为了防止非熔化极氩弧焊和等离子焊使用高频振荡器产生的高频电磁场对焊工的危害,应控制加班加点,并做好屏蔽防护工作。4.6焊接作业场所通风4.6.1专门的焊接车间或焊接工作量大的工作场所,应考虑设置固定式、岗位式焊接烟气净化装置或考虑全室通风,全室通风换气量一般不应少于每个焊工57m3/min的进风通风量。4.6.2在封闭容器或狭小舱室焊接时,应使用小型焊接烟尘净化器或采用有效的通风。4.6.3固定工位的焊接可采用局部通风的换气办法,其罩口风量、风速应根据罩口至焊接作业点的控制距离计算控制风速,一般罩口风速应大于1m/s,罩口的形式应结合焊接作业点的特点。4.6.4船舶舱室焊接应采用送风和排风式风机,进行舱室通风。4.6.5选用低噪声通风除尘设施,保证工作地点环境机械噪声值不超过85dB。4.6.6焊接、切割等工作,如遇到粉尘和有害气体又无法采用局部通风措施时,应采用送风呼吸器。4.6.7焊工在进行等离子焊机焊接或切割时,应采用密闭罩及净化系统。

篇5: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1?范围与应用领域

1.1?目的

为控制脚手架作业风险,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程序。

1.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大港石化公司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1.3?应用领域

本程序应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钢管脚手架作业,包括搭建、拆卸、移动、提升、改建和使用。

2?参考文件

JGJ130-2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59-1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大港石化公司《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3?定义

3.1?架设技术负责人

是指经过脚手架搭设专业培训,且应满足下列要求的人:

a)熟悉脚手架相关标准;

b)能够识别脚手架作业中潜在的危险;

c)经授权签发并设置警示牌。

3.2?作业人员

是指经过脚手架搭设专业培训并取得资质,能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的人。?

3.3?脚手架

一种临时搭建的、可供人员在其上施工、承载建筑设备和物料的平台。

3.4?脚手架作业

是指脚手架的架设、拆除、改装作业。

3.4?斜道

附着在脚手架或建筑物上的、供人员和运送材料用的通道,分为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

4?职责

4.1企管法规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程序。

4.2机动设备处负责脚手架作业的业务管理。

4.3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脚手架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4.4工程管理部负责新改扩建项目施工现场脚手架作业的安全检查与管理。

4.5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与本程序相关的培训。

4.6各相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和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5?管理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脚手架搭设作业单位的人员应具有脚手架作业相关资质。

5.1.2脚手架作业人员的健康条件应符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要求,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允许进行脚手架作业。

5.1.3作业单位应于作业前,将脚手架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交项目主管部门(机动设备处、工程管理部)备查。

5.1.4高度超过24米的脚手架,作业单位应编制脚手架作业技术方案;高度超过50米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计算,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机动设备处、工程管理部)审查批准。

5.1.5脚手架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具体执行《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工作安全分析时应至少考虑以下方面:

5.1.5.1高处作业;

5.1.5.2现场存在的电力线或工艺设备;

5.1.5.3危险区域划分;

5.1.5.4作业环境;

5.1.5.5邻近工作人员的相互影响;

5.1.5.6脚手架基础或邻近区域挖掘作业的影响;

5.1.5.7气候的影响。

5.1.6脚手架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5.1.7脚手架管理采用绿色和红色警示牌的方式进行目视化标识(详见附录B):

5.1.7.1挂绿色“脚手架准用牌”表示脚手架已经过检查且符合设计要求,可以使用;

5.1.7.2挂红色“脚手架禁用牌”表示脚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设或待拆除,除搭设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5.2?脚手架材料的基本要求

5.2.1脚手架钢管应采用φ48×3.5或φ51×3钢管,且同一脚手架中严禁混用。

5.2.2钢脚手板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脚手板均应涂防锈漆。

5.2.3木脚手板宽度不宜小于200mm,厚度不应小于50mm,竹脚手板及腐朽的木制脚手板不得使用。

5.2.4扣件应无裂缝、无变形,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扣件均应进行防锈处理。

5.3?脚手架作业的要求?

5.3.1脚手架作业应在架设技术负责人现场指导下进行。

5.3.2在脚手架作业中,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工具袋等个人安全防护装备。

5.3.3脚手架作业时,地面应设警戒带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5.3.4严禁携带物品(工具、材料等)上下脚手架,所有物品应使用绳索传递。

5.3.5脚手架作业当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应进行检查,并采取临时性加固措施。

5.3.6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大雪及雷雨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脚手架搭设作业。正在使用中的脚手架应以红色挂牌替换绿色挂牌。雨雪过后,应把架面上的积雪、积水清除掉,避免发生滑跌。大风过后,应对脚手架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

5.3.7脚手架作业过程中严禁高空抛物,严禁上下同时拆卸,杆件尚未绑稳,严禁中途停止作业。

5.3.8脚手架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1~10?35~110?220?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4.0?6.0?8.0?10?15?

5.3.9钢脚手架设置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下表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机械设备高度(m)?

≤15?≥50?

>15,<40?≥32?

≥40,<90?≥20?

≥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12?

5.3.10在生产区域进行脚手架作业时,应提前做好防护措施,避免杆件、材料意外损坏装置设施。

5.4?结构的一般安全要求

5.4.1脚手架必须设置安全爬梯或斜道供使用人员上下。

5.4.2脚手架必须在每根立杆底部设置底座或垫板,并设置纵、横向扫地杆。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垫板,也可采用槽钢。

5.4.3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

5.4.4作业层脚手板必须按脚手架宽度铺满、铺稳,捆扎牢固,单排脚手架脚手板与墙面的间隙不应大于200mm,必要时需在其下方设置防护层。

5.4.5脚手架作业层外侧,应设置双层护栏和踢脚板,且均应搭设在立杆的内侧。上护栏高度应为1.2米,中护栏可居中设置,踢脚板高度不小于180mm。若作业层内侧距墙面距离大于200mm时,也应设置双层护栏和踢脚板。

5.4.6当脚手架高度超过底部最小边长的四倍时,应采取防倾覆的固定措施(采用封闭式脚手架、使用连墙件或抛撑)。

5.5?检查

5.5.1脚手架搭设过程中或完成后,架设技术负责人应根据脚手架检查清单(见附录A)逐项检查确认:

5.5.1.1分段搭设的脚手架,在每段搭设完成后;

5.5.1.2每搭设完10~13米高度后;

5.5.1.3脚手架搭设完成后。

脚手架检查合格交付使用前,必须在斜道或爬梯入口悬挂绿色警示牌。

5.5.2脚手架使用期间,若出现以下情况,架设技术负责人应检查脚手架,并根据检查结果设置警示牌:

5.5.2.1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大雨、寒冷地区开冻后;

5.5.2.2作业平台上施加载荷前;

5.5.2.3脚手架改动后或对其安全性产生怀疑时;

5.5.2.4使用期间每隔7~10天。

5.5.3检查中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重新设置绿色警示牌。

5.5.4属地单位应对脚手架作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环保处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监督整改。

5.6?隔离与防护

5.6.1在脚手架作业过程中应根据需求设置安全通道和隔离区,隔离区应张挂醒目警示标志,禁止在安全通道上堆放物品材料。

5.6.2建筑用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不得留有空隙。脚手架上不得放置任何活动部件,如扣件、活动钢管、钢筋、工器具等。

5.6.3超出相邻避雷装置保护范围的大型脚手架,应按相关标准设避雷装置(参见5.3.9)。

5.7?使用

5.7.1所有使用脚手架的员工都应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脚手架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防护措施等。

5.7.2使用者应通过安全爬梯或斜道上下脚手架,脚手架横杆不可用作爬梯,除非其按照爬梯设计。

5.7.3脚手架上的载荷不允许超过其最大容许的工作载荷。

5.7.4严禁将脚手架用来悬挂起重设备。

5.7.5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

5.7.6使用者只能在工作平台内作业,不得架高作业。当工作平台高度超过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5.7.7脚手架在移动过程中禁止站人,并应将材料工具清理干净。

6?管理系统

6.1?资源支持

大港石化公司现有资源是协助实施本程序的可利用的资源。

6.2?管理记录

企管法规处保留本程序各版本的留存记录和修改明细。

6.3?审核要求

按HSE管理体系审核方案的要求进行。

6.4?复核与更新

本程序应定期评审和必要时的修订,最低频次自上一次发布之日起不超过3年。

6.5?偏离管理

本程序所发生的偏离应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偏离应书面记载,其内容应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逾期应重新申报。

6.6?培训和沟通

本程序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培训和沟通。相关管理、维护和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6.7?解释

本程序由企管法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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