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石化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1?总则

1.1?贯彻集团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责任。

1.2?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按照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管控。

2?管理职责与分工

2.1?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制定完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对二级单位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界定公司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对公司领导及机关部门领导干部联系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分工进行调整,检查和指导二级单位及职能部室领导联系承包情况,每季度汇总公司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公司和职能部门领导联系情况。

2.2?公司机械动力部负责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设备、电气、仪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部门管理职责,以达到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

2.3?公司生产管理部、炼油事业部、化工事业部分别负责公用工程系统、炼油板块、化工板块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定各自部门的管理职责,以达到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

2.4公司组织干部部协同安全监察部,对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情况进行考核。

2.5?设备检维修有限公司负责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电气、仪表的完好适用和运行中的安全管理。

2.6?二级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以及设备设施检维修工作;负责本单位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承包)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3?管理内容及工作程序

3.1?关键装置要害部位(重点)的界定。

3.1.1?公司级关键装置共43套,其中一级20套,二级23套(具体见附件5.1)。

3.1.2?公司级要害(重点)部位共40个(处),其中一级4个(处),二级36个(处)(具体见附件5.2)。

3.1.3?除公司级关键装置及要害(重点)部位外,各二级单位应按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界定标准,界定厂(中心)级关键装置及要害(重点)部位。

3.2?对公司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公司、厂(中心)两级管理和公司、厂(中心)、班组三级监控。

3.3?一级、二级关键装置和一级要害(重点)部位设置专职安全工程师,安全工程师按照《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安全工程师安全职责》(见附件5.6)的要求进行工作。二级要害(重点)部位可设置专兼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员,参照《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安全工程师安全职责》开展工作。

3.4?公司对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或抽查,形成安全管理检(抽)查报告。

3.5?公司对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领导干部定点承包安全管理,执行本规定3.18条款要求。二级单位安排本单位的正、副职领导和各部门的正职,参加本厂公司一、二级或厂(中心)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定点联系,联系的频次为每月一次。联系情况填写在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承包)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9)。

3.6?公司安全监察部根据二级单位上报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概况”编制“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概况”,并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元月15日前上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监管局。

3.7?公司安全监察部应登记台帐(见附件5.3),建立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综合管理档案。综合管理档案应包括: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目录、管理概况、登记的台账、安全工程师配备情况和安全管理检(抽)查报告等。

3.8?二级单位须完善机、电、仪、操、管人员职责和有关管理部门职责,其中电、仪人员职责和有关管理部门职责由设备检维修有限公司制定完善,公司安全监察部定期对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3.9?二级单位每季度对所管理监控的一、二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按照《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安全检查书面报告编制要点和格式》(见附件5.4)的要求逐项进行一次专业检查,将检查出的问题登记在上半年及全年的安全检查书面报告中,检查人签字,责任人由检查单位相关领导签字。其中电、仪等相关部分由设备检维修有限公司安排检查,检查人签字,责任人由检查单位相关领导签字后,纳入到上半年及全年的安全检查技术报告中。

3.10?二级单位要撰写本单位上半年和全年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概况”,内容包括:检查的起止时间;关键装置的变化情况及明细,共对多少套装置和部位进行了多少次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解决方案,具体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情况、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监控情况、专职安全工程师的配置和变动情况、管理规定的制订和修订情况、仪表完好率和使用率在95%及自控率在90%以下情况、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器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未达100%情况、安全阀压力容器超期未检验情况、开展综合性反事故演习和预案演练情况、发生的事故情况、其他方面的情况等。

3.11?二级单位应确定关键装置要害(重点)的安全监控危险点,绘制出危险点分布图并加强检查、监督。二级单位和设备检维修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填写《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监控危险点检查表》(见附件5.5),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12?必须制定和完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各种应急预案,至少每季度要进行一次实际演练并严格考核。

3.12.1?安全工程师年初将填写的《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急预案演练计划》(见附件5.7)提交给主管领导批准,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于元月10日前将计划录入到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3.12.2?根据上级的要求、安全生产形势及装置的安全状况,安全工程师可适当调整演练计划,必须进行变更管理。

3.12.3?根据计划,由安全工程师按照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演练方案,其内容要说明“本方案是根据*****应急预案编制而成”,具体包括:演练题目、预案演练类型、演练时间、演练地点、演练内容、事故演练基本程序、指挥小组成员、参加人员及人员分工、演习评判等内容,并按时组织实施。

3.12.4成立由相关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演练考核小组,对每次演练进行考核,并填写《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急预案演练考核表》(参见附件5.8)。

3.13二级单位应建立厂(中心)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台帐和综合档案,台帐参照公司的格式,综合档案包括: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目录、管理概况、登记的台账、安全工程师配备情况等。对每套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分别建立管理档案,应包括:领导干部定点联系登记表、预案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考核表、检查技术报告、危险点分布图、危险点检查表等。

3.14?监控要求

3.14.1?工艺、安全、设备、仪表、电气等专业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运行进行监控管理并每月进行一次专业检查。

3.14.1.1?各项工艺指标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卡片”的要求,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3.14.1.2?各类动、静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静密封点泄漏率小于5‰。压力容器、管道及其安全附件齐全好用,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关键机组实行“特级维护”,执行《燕山石化关键机组特级维护管理规定》。

3.14.1.3?仪表管理符合制度要求,仪表完好率和使用率达95%以上,自控率达90%以上。仪表联锁不得随意摘除,严格执行《燕山石化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3.14.1.4?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备等配备齐全,灵敏完好,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的要求,消防道路畅通。

3.15?班组要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严格遵守工艺、操作、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报告险情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3.16?操作人员必须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17?公司和二级单位要定期登记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台账并纳入本单位管理档案中,公司每半年登记1次,二级单位每季度登记1次;二级单位于当年7月10日和次年元月10日前将当年上半年和全年的台账、公司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检查技术报告、管理概况录入到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3.18?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承包)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管理要求。

3.18.1?公司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要有现职处级以上干部进行联系(承包),各单位也必须有厂(中心)和部门领导联系(承包)。联系(承包)点应设置“领导干部安全监督责任牌”。

3.18.2?联系(承包)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

3.18.2.1?指导帮助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3.18.2.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

3.18.2.3?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3.18.2.4?帮助并督促进行隐患整改;

3.18.2.5?监督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实施;

3.18.2.6?帮助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3.18.3?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工作联系与反馈制。公司副总工程师以上干部至少每季、公司机关职能部室领导和二级单位厂级领导至少每月到联系(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二级单位部门领导也必须每月到联系(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或班组安全活动、进行安全检查、参加问题整改和事故分析会、观摩事故预案演练活动、督促整改事故隐患等。二级单位应及时将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承包)活动情况录入到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3.18.4?领导干部联系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活动情况由二级单位按月填写,格式见《燕山石化公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承包)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9)。公司安全监察部每季度对领导干部联系(承包)到位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考核中。

4?检查监督与考核

4.1?本规定是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和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承包)各项管理活动的规范和准则,一经颁布,各单位应严格执行。

4.2?公司安全监察部按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底稿履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按照公司绩效考核要求实施考核。

5?附件

5.1?公司级关键装置目录

5.2?公司级要害(重点)部位目录

5.3?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台帐

5.4?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检查书面报告编制要点和格式

5.5?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监控危险点检查表

5.6?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安全工程师安全职责

5.7?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5.8?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急预案演练考核表

5.9?燕山石化公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承包)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情况登记表

5.10?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管理业务流程

5.11?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底稿

篇2:硫酸灌区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防止硫酸贮槽、设备及管道突发泄漏,造成人员伤害、周边环境污染及引发下游水污染,特制定本预案。

二、硫酸的危害

浓硫酸为无色、透明、无嗅的油状液体,具有极强的氧化性、吸水性和腐蚀性。硫酸对人体皮肤、粘膜有强烈的刺激和腐蚀作用,酸雾可引起上呼吸道刺激及支气管炎;硫酸强烈的腐蚀金属设备、管道,可以使土壤酸化板结,杀死水中生物等。

三、设备、工艺概述

1、设备概述:硫酸贮罐总容量吨(贮罐2个)、地坑槽1个

2、工艺概述:

成品酸系统

成品罐车→酸泵→硫酸贮罐

送酸系统

送酸槽→送酸泵→用酸车间

四、作业场所及环境状况

1、室、内外所有硫酸设备、管道设施良好,有良好的平台、走梯及护栏,照明光线良好。

2、作业场所均铺设地坪,罐区设有防泄漏围堰。

五、事前控制措施

1、硫酸系统各设备、管道在运行中做好定期检查,严防硫酸泄漏。

2、定期做好硫酸设备、管道的刷油防腐工作。

3、经常保持前、后地坑槽酸液位低于1/3槽深、地坑泵良好。

4、重点设备、管道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附近设置方便水源。

七、救援物资准备

1、安全防护用品:防酸眼镜、雨衣、乳胶手套、连靴雨裤、警示牌等,存放在车间库房指定位置。

2、救援物资:接酸塑料桶、胶皮管、及其他用具、中和用电石灰等,存放在车间指定位置,堵下水插板放在方便位置。

八、救援措施

1、硫酸设备及管道突发泄漏

接到报警,立即停泵、关闭阀门,将残酸放入地坑,并设置安全警戒线,专人看守;用塑料桶接漏,用电石灰设置围堰,防止污染扩散;接工业水将酸冲净,保持外排废水为中性,交付检修处理。

2、硫酸贮槽突发泄漏

在正常贮酸时,应当保持槽区外部围堰完好,槽区内下水前部碱中和池内蓄有一定量的电石灰,放酸阀门、酸管道及地坑泵完好,同时保持酸贮槽有一定的调节余量,一旦某槽发生泄漏,应立即用塑料插板将下水口堵死,采用塑料容器接漏,设置安全警戒线,专人看守;并立即采取措施将槽中硫酸压入地坑槽,通过地坑泵倒入其他贮槽。接工业水将酸冲净,保持外排废水为中性,交付检修处理。事后将中和沉淀池内硫酸钙沉淀清除,重新装填电石灰备用。

3、一旦有人员被酸烧伤,立即用干净布将酸擦净,然后用大量清水冲洗,重者送医院治疗。

篇3: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针对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总公司法人代表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负总责:各使用单位和部门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保卫处处长为总公司与公安机关或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络员,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二、公司购买和储存的易制毒化学品只供制水工艺和水质检测需要时使用,不能用于其它目的。

三、易制毒化学品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购计划,总公司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由物资处负责购买。

四、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对卖方资质进行确认,证照合法方可购买。

五、易制毒化学品使用部门在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应有两个以上的人员随车押运。

六、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每个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员。

七、领用易毒化学品时,须持有使用单位领导批准的领用单,经管理员和领用人员签字后方可领出。

八、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部门必须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台账,注明使用量、存余量、使用人、并按公安机关的规定向其定期报送领用量、使用量、存余量等相关信息。

九、各单位和部门之间需要调节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时,需经总公司领导批准。

十、需销毁的易制毒化学品,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并报告公安机关按规定执行。

十一、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操作程序,造成易制毒化学品外流的,将查找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篇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

第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设施或场所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五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参见附件1。

第六条港口经营人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港口经营人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第七条构成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或场所,港口经营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第八条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时);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单位、人员状况;

(六)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七)事故应急措施;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开展安全评估和完善档案:

(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

(三)港口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者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四)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或人员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以上事故的,或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五)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第三章?登记与备案

第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对辨识确认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及时进行登记建档。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和应急演练计划;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在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完成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价报告后,应将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和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港口经营人报送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备案,出具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不予备案。

港口重大危险源出现第九条所述情形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对不再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核销申请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港口经营人的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

第十三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31日前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设区的市级港口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辖区内的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省级港口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的港口重大危险源汇总信息逐级上报,省级港口主管部门下一年1月15日前汇总后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对于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种类、数量、装卸工艺或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采集和监测系统,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异常状态报警、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电子数据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对港口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等重点储存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应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并记录检测、检验结果。

第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八港口经营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制定和完善有关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物资和装备。所配备的防护、救援物资和装备的数量应与危险货物储运规模相适应,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障其完好。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港口重大危险源,配备便携式浓度监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施;涉及剧毒气体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应配备两套以上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第二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规模应与其危险货物储运规模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针对港口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一)对于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于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港口经营人应当记录和评估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情况,并根据记录和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每年组织一次区域性的综合应急演习。

第二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港口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人员。

第二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与应急系统,全面掌握辖区内港口重大危险源情况、周边应急设备设施和医疗资源情况等,实现监控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第二十四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事故风险与应急能力评估,制定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库,应急物资和装备规模应满足港区的应急能力要求。

第二十五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建立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队伍的规模应满足所辖港区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的要求。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港口经营人做好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和安全管理、应急准备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巡查制度,根据辖区内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等级和危险程度等,确定检查频次,定期对存在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进行监督检查。

首次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港口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二十八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台帐,内容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意见、整改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港口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港口经营人限期改正;有违法行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附件:1.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2.可容许风险值

篇5:储气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储气罐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财产及环境的安全,制定了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公司操作、检查、维修储气罐的员工。

第三条储气罐操作人员和储气罐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并取得压力容器操作证后方能上岗,并严格遵守厂内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无证人员严禁操作。

第四条采购应选有生产资质的厂家,采购的储气罐要经过当地相关部门的检测,取得《检测证明书》。

第五条储气罐的安装必须委托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且申报当地的相关部门审批,取得《施工告知单》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储气罐安装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后勤安保部移交储气罐相关资料。

第七条储气罐应由产权单位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建档,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取得《注册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安全科定期组织储气罐操作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储气罐要定期进行检测,其相关安全部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检测。

第十条储气罐应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操作人员证,储气罐事故记录。

第十一条储气罐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操作、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操作前检查储气罐外表是否破损,管路连接是否密闭,安全阀、压力表是否正常,压力表是否在正常压力范围内。

第十三条操作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储气罐的工作压力不应高于规定压力,储气罐工作时禁止击打、碰撞罐体。

第十四条外单位存放储罐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要求,并且向后勤安保部提供检测证明、安全附件检验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个人可处以50元到300元的罚款,严重的可追究当事人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突发情况处理得当的个人给予50元至300元奖励,有重大贡献的个人可给予更高奖励。

第十七条储气罐的采购由设备部负责,日常操作由生产部负责。

第十八条储气罐设备日常检查由生产部负责,设备部定期委托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进行检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行之日开始实施。

******有限公司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