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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给排水图设计检查要点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9

房产开发公司给排水图设计检查要点

1.目的

对给排水专业设计施工图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确保工程设计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前提下,作到安全、经济、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范围

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给排水设计审查。

3.职责

由工程管理部负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实施工作。

4.内容

4.1.检查依据

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15-88(97)

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97)

4.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97)

4.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

4.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97)

4.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4.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97)

4.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97)

4.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4.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

4.1.11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水泵隔振技术规范》CECS59:94

4.1.12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居住小区给水排水设计规程》CECS59:94

4.1.13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螺旋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94:97

4.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98

4.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4.2.审查内容

4.2.1设计文件审查

4.2.1.1设计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有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初步设计批文、建设单位对本专业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及主管部门批文;

4.2.1.2施工图设计深度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2.1.3签署、出图章及有关专业会签是否符合规定。

4.2.2消防设计审查

4.2.2.1最不利点的消防水量、水压计算;

4.2.2.2室内消防系统的设置;

4.2.2.3泵房与管网中的各种配件、阀门的选用;

4.2.2.4灭火器的配置;

4.2.2.5消防管道的敷设;

4.2.2.6消防电梯井积水坑的容积和坑中排水泵的选用。

4.2.3给水设计审查

4.2.3.1最不利点水量、水压计算;

4.2.3.2储水池(箱)的设置位置、容积的合理性;

4.2.3.3冷、热水系统布置的合理性;

4.2.3.4地下室水泵房

4.2.3.5管道的敷设;

4.2.3.6材料的选用是否经济合理;

4.2.3.7给水管道的总平面图布置。

4.2.4排水设计审查

4.2.4.1雨、污水量的确定;

4.2.4.2排水系统的优化;

4.2.4.3排水管道的敷设;

4.2.4.4材料的选用;

4.2.4.5室外检查井的间距及排水管的坡度;

4.2.4.6排水管道的总平面布置。

4.3.审查要点

4.3.1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4.3.1.1在建筑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并满足其相应水量、水压要求。

4.3.1.2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保证其水量、水压满足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4.3.1.3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4.3.1.4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4.3.1.5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水量应按最大的一座计算。

4.3.1.6多层建筑物,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3.1.6.1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

4.3.1.6.2环状管网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

4.3.1.6.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4.3.1.7高层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消防水池有确保消防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容量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栋高层建筑计算,寒冷地区应对水池采取防冻措施。

4.3.1.8超过七层的单元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或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4.3.1.9高层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

4.3.1.10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或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3.1.11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开口部位,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应设水幕设备。

4.3.1.12建筑高度超过100m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

篇2:房产公司工程电气图设计检查要点

房产开发公司工程电气图设计检查要点

1.目的

对电气专业设计施工图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确保工程设计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前提下,作到安全、经济、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范围

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中通用性电气设计审查。

3.职责

电气施工图设计检查由工程管理部负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实施工作。

4.内容

4.1.检查依据

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97)

4.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97)

4.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4.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4.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4.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4.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4.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4.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94

4.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

4.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程》GB50062-92

4.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

4.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82-93

4.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4.1.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

4.1.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

4.1.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94

4.1.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

4.1.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J115-87

4.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GBJ79-85

4.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GBJ42-81

4.1.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2000

4.1.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工业企业程控用户交换机工程设计规范》CECS09:89

4.1.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工业企业通信工程设计图形及文字符号标准》CECS37:91

4.2.审查内容

4.2.1设计文件审查

4.2.1.1设计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有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初步设计批文、建设单位对本专业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及主管部门批文;

4.2.1.2施工图设计深度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2.1.3签署、出图章及有关专业会签是否符合规定。

4.2.2供配电设计审查

4.2.2.1建筑工程的用电负荷等级,供电电压要求,继电保护措施,计费方式及供电电源的可靠性;

4.2.2.2负荷计算、短路计算、电源引入方式、高低压配电系统工程、中性点接地方式、无功功率补偿方式;

4.2.2.3变配电所的位置、设备布置及电气设备的选择;

4.2.2.4自备发电机组的设置、设备选择、供电方式、运行要求。

4.2.3用电安全审查

4.2.3.1电气设计与建筑场所环境的配合;

4.2.3.2配电线路与建筑分区的配合;

4.2.3.3配电线路与保护电器的配合,用电设备的操作和控制系统的安全;

4.2.3.4配电线路的系统形式和接地故障保护;

4.2.3.5各种线路、管道的交叉处理;

4.2.3.6用电设备的安全接地及接地形式、等电位联结措施;

4.2.3.7过电压保护措施。

4.2.4防雷设计审查

4.2.4.1建筑物的防雷等级、防雷措施,防雷设备的选择;

4.2.4.2防雷引下线的设置及防危险高压电的措施;

4.2.4.3接地电阻值的要求,接地装置的选择、设备和防跨步电压、接触电压的措施。

4.2.5防火设计审查

4.2.5.1建筑物的防火分类及消防措施;

4.2.5.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系统的设置和选择;

4.2.5.3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设备的供电方式,末端双电源切换措施,应急照明、疏散照明的设置和电源配电方式;

4.2.5.4建、构筑物的航空故障灯的设置要求;

4.2.5.5消防电气线路和非消防电气线路的防火措施;

4.2.5.6消防系统通信设施的位置。

4.2.6弱电系统设计审查

4.2.6.1电话通信系统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和管线选择;

4.2.6.2卫星天线和电缆电视系统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和管线选择;

4.2.6.3有线广播系统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设备选择和线路敷设;

4.2.6.4闭路监视和安保电视系统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质量指标、设备选择和管线选择;

4.2.6.5综合布线系统的结构及设计标准、技术措施和管线选择;

4.2.6.6建筑设备监控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和设备选型;

4.2.6.7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资质、设计标准、供电电源级别及

环境要求。

4.3.审查要点

4.3.1供配电设计

4.3.1.1建筑工程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建筑物的防火和功能要求,一、二级负荷应用2个电源供电,高层普通住宅客梯、生活水泵、楼梯照明为Th级负荷。

4.3.1.2装有2台以上的变压器的变电所,当断开1台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不应小于60%的全部负荷,并保证用户的一、二级负荷用电。

4.3.1.3配电所的10KV或6KV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应安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当有继电保护或自动切换电源要求时,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均应采用低压断路器。

4.3.1.4民用建筑的继电保护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应首先由故障设备或线路本身的保护切除故障并计算灵敏系数。

4.3.1.5电能计量应按供用电管理部门对不同用户的计费要求,每套住宅、住宅建筑的水泵、电梯和公共照明应分别设电度表。

4.3.1.6电气设备和导体的绝缘水平、载流量、动稳定、热稳定以及电气设备的断流能力应满足正常运行、短路和过电压状态的要求。

4.3.1.7变配电所的位置应选择在通风、散热条件较好的正常场所,室内除本室需要的管道外,不应有其他的管道通过,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一类高、低层主体建筑内,严禁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

4.3.1.8低压电力网中,电源中性点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欧姆;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应与接地线相连。

4.3.2用电安全

4.3.2.1住宅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应采用TT制,在建筑物内应设置总等电位联结和局部等电位的联结。

4.3.2.2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中性线(以下简称N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中最大不平衡负荷电流,且应计入谐波电流的影响。PE线采用单芯绝缘导线时,按机械强度要求,截面积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有机械性的保护时为2.5mm2;无机械性的保护时为4mm2。

4.3.2.3电线、电缆的载流量应根据不同的基准条件进行校正。

4.3.2.4配电线路过负荷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不大于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且不小于线路计算电流,保护装置上、下级之间应有选择性配合。

4.3.2.5TT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以下要求:

Ra×Ia

篇3:房产公司采暖通风图设计检查要点

房产开发公司采暖通风图设计检查要点

1.目的

对采暖通风专业设计施工图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确保工程设计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前提下,作到安全、经济、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范围

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采暖通风设计审查。

3.职责

由工程管理部负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实施工作。

4.内容

4.1.检查依据

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97)

4.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97)

4.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4.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

4.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4.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4.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4.2.审查内容

4.2.1设计文件审查

4.2.1.1设计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有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初步设计批文、建设单位对本专业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及主管部门批文;

4.2.1.2施工图设计深度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2.1.3签署、出图章及有关专业会签是否符合规定。

4.2.2地下汽车库设计审查

4.2.2.1地下汽车库排风;

4.2.2.2排风系统防火阀;

4.2.2.3地下汽车库送风系统;

4.2.2.4排风(烟)系统风口。

4.2.3高层建筑防、排烟设计审查

4.2.3.1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方位;

4.2.3.2机械防烟风量计算、系统位置;

4.2.3.3机械排烟系统设计、排烟量计算及防火阀的位置;

4.2.3.4通风和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

4.2.3.5有害气体排放。

4.2.4空调、通风设计审查

4.2.4.1系统设置;

4.2.4.2新风量、正压值;

4.2.4.3调节阀设置;

4.2.4.4保温材料的选用。

4.2.5锅炉房设计审查

4.2.5.1锅炉房布置;

4.2.5.2进户管设置;

4.2.5.3油、气系统的设置;

4.2.5.4锅炉间、控制室和化验室的卫生标准。

4.3.审查要点

4.3.1地下汽车库设计审查要点

4.3.1.1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其排风量应按允许的废气标准量计算,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4.3.1.2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连续工作30min。排烟风机入口总管处应设排烟防火阀,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自动关闭,排烟风机也连锁关闭。

4.3.1.3对无直接通向室外的地下汽车库,在设置地下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其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4.3.1.4当排风和排烟合用一个系统时,下部风口应有阀门控制,上部排烟口的风速不大于10m/s,总排烟出风口的有效截面积应保证排烟效果。

4.3.2高层建筑防、排烟设计审查要点

4.3.2.1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或合用前室及避难间等,应分别设置自然排烟或机械防烟系统。

4.3.2.2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2.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

篇4:房产建筑项目砌体结构工程质量检查要点

房产公司建筑项目砌体结构工程质量检查要点

1.目的

确保砌体结构工程质量在施工阶段得到有效控制。

2.范围

适用于***有限公司开发的建筑工程的砌体结构工程。

3.职责

工程部负责砌体结构工程的中间检查和隐蔽验收;竣工验收由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参与。

4.内容

4.1.检查依据

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

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4.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

4.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4.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多层砖房抗震技术规(JGJ/T13-94)

4.1.6设计施工图文件、资料

4.2.检查内容

4.2.1现场质保体系检查

4.2.1.1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和操作工人的上岗证;

4.2.1.2砌体材料的进场验收与堆放保管情况;

4.2.1.3砂浆的配合比、搅拌料的计量情况;

4.2.1.4试块标养与见证取、送样执行情况;

4.2.1.5仪器的定期鉴定情况。

4.2.2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检查

详细查看设计图纸说明和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建筑抗震设防等级、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砌体材料和粘结材料的强度等级、砌块排列要求、圈梁、构造柱的设置部位及要求等。

4.2.3质量保证资料

4.2.3.1砖、砌块、预制构件出厂证明、准用证及进场试验报告;

4.2.3.2隐蔽验收记录:

4.2.3.2.1基础墙的砌筑;

4.2.3.2.2砌体结构拉结钢筋;水泥、钢筋等材料、构件的质量证明书

4.2.3.2.3现浇圈梁、构造柱钢筋;

4.2.3.3混凝土和砂浆试块报告及评定结果;

4.2.3.4施工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

4.2.4现场实物质量检查

4.2.4.1砌体轴线位置与标高;

4.2.4.2皮数杆的设置及砌块排列图的实施;

4.2.4.3砖、砌块砌筑时的含水率;

4.2.4.4回土时对墙体的监护;

4.2.4.5组砌方法与留搓;

4.2.4.6变形缝净宽及防护措施;

4.2.4.7构造柱、预留洞、预埋件等的位置、尺寸及施工质量;

4.2.4.8拉结筋、锚固筋等构造筋的施工质量;

4.2.4.9预制构件的安装与防腐木砖的位置与方向;

4.2.4.10砌体的平整度、垂直度、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

4.3.检查要点

4.3.1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4.3.1.1多层砖房粘土砖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砌筑砂浆强度不应低于M2.5。

4.3.1.2六层及六层以上房屋的外墙应采用MU10的砖或MU5的砌块。

4.3.1.3基础墙和水池、水箱等不得使用多孔砖。基础墙粘土砖强度不得低于MU10,水泥砂浆强度不应低于M5。

4.3.1.4除基础墙和砖砌女儿墙外,墙体不应使用实心粘土砖,非承重墙体禁止使用粘土砖。

4.3.1.5构造柱和圈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

4.3.2砌体工程的构造柱应符合以下要求

4.3.2.1多层砖房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设置部位应符合规范规定。

4.3.2.2多层砖房构造柱最小截面可采用240mm×180mm,构造柱保护层宜为

20mm,且不小于15mm。

4.3.2.3构造柱必须与圈梁连接,相交结点处适当加密柱的箍筋,加密范围在梁上、下均不应小于450mm或1/6层高,箍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

4.3.2.4构造柱应沿整个建筑物高度对正贯通,不应使层与层之间的构造柱相互错位,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拉接钢筋,且每边深入墙内大于1.0米,局部突出屋顶间的顶部及底部均应设置圈梁。

4.3.2.5在浇灌构造柱混凝土前,应先清除模板内的杂物,先注入适量同配比水泥砂浆,振捣时,振捣器应避免触碰墙,严禁通过砖墙传振。

4.3.2.6构造柱位置墙体应砌马牙槎,每牙高度不宜超过300mm,每边牙扩宽度大于60mm,且应沿高每500mm设置2φ6拉结筋,每边伸入墙内大于1.0米。

4.3.2.7构造柱的竖向钢筋末端应作成弯钩,接头可以采用绑扎,其搭接长度宜为35倍钢筋直径。在搭接接头长度范围内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4.3.3砌体工程的围梁应符合以下要求

4.3.3.1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应上下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垂直间距的2倍,且不得小于1米。

4.3.3.2山墙及横墙圈梁钢筋应弯入纵向圈梁,其弯入长度不小于500mm和钢筋直径的35倍。

4.3.3.3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最小纵筋4φ10,最大箍筋间距200mm。

4.3.4砌体工程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4.3.4.1砌体施工,应设置皮数杆,并应根据设计要求、块材规格和灰缝厚度在皮数杆上标明皮数及竖向构造的变化部位。根据皮数杆最下面一层砖的标高,拉线检查基础垫层、表面标高是否合适,当第一层砖水平灰缝大于200mm时,应先用细石砼找平。砌筑砌块墙体时,尚应根据预先绘制的砌块排列图进行。

4.3.4.2砌完基础后,应及时双侧回填。单侧填土应在砌体达到侧向承载能力要求后进行。

4.3.4.3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不得夹有砂浆、块材、碎渣和杂物等。

4.3.4.4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多孔砖、空心砖、空心小砌块墙体表面不得留置水平沟槽。门窗洞处不应采用无筋砖过梁,过梁每边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砌体中的预埋件应作防腐处理,预埋木砖的木纹应与钉子垂直。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应砌筑成平拱或设置过梁。

4.3.4.5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符合GB50203-98第2.0.18的规定。

4.3.4.6砂浆试样在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的抽样频率应符合以下规定:每一楼层或250m3砌体中的各种强度等级的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检查一次,每次至少应制作一组试块。如砂浆等级或配合比变更时,还应制作试块。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以龄期为28天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4.3.4.7当施工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可采用非破损和微破损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判定砂浆的强度:

4.3.4.7.1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4.3.4.7.2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4.3.4.7.3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已判定不能满足设计要求,需要确定砂浆或砌体强度。

4.3.5砌体砌筑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4.3.5.1砌筑砖砌体时,粘土砖应在砌筑前1天浇水湿润,砌筑时一般以水侵入砖四边1.5cm左右为宜。加气混凝土砌块运输、堆放时应防止雨淋;砌筑时,应向砌筑面适量浇水。

4.3.5.2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并应填满砂浆。

4.3.5.3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竖缝不得出现透明缝,严禁用水冲浆灌缝。砖砌体灰缝厚度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加气混凝土砌块水平灰缝厚度不得大于15mm,垂直灰缝宽度不得大于20mm。

4.3.5.4砖砌体的转角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

4.3.5.5后砌隔墙可于墙中引出凸搓并应预埋拉结筋,拉接筋沿墙高每500mm一道,每道不得少于2φ6钢筋,埋入长度每边不得小于600mm,末端应有900弯钩。。

4.3.6填充墙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4.3.6.1用轻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和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填充墙时,墙底部应砌烧结普通砖或多孔砖,其高度不宜小于200mm。

4.3.6.2填充墙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留一定空隙,在抹灰前采用侧砖、或立砖、或砌块斜砌挤紧,其倾斜度宜为60°左右,砌筑砂浆应饱满。

4.3.6.3砌体填充墙框架应沿框架柱高每隔500mm(加气砌块因模数可为600mm)配置2Ф6mm的拉筋,伸人填充墙内长度,一、二级框架应沿墙全长设置,三、四级框架不应小于墙长的1/5且不应小于700mm。

4.3.6.4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洞口下部应放置2Ф6mm钢筋伸过洞口两边长度每边不得小于500mm。

4.3.6.5加气混凝土砌筑时,应上下错缝,搭接长度不宜小于砌块长度的1/3,并应不小于150mm。如不能满足时,在水平灰缝中应设置2Ф6mm钢筋或Ф4mm钢筋网片加强,加强筋长度不应小于500mm。

4.3.6.6不同于密度和强度等级的加气混凝土砌块不应混砌,加气砌块也不得与其它砖、砌块混砌。

4.3.6.7底框砖房的砖填充墙框架的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混凝土柱。

4.3.7砼小型空心砌块工程检查要点

4.3.7.1进入施工现场的小砌块在厂内的养护龄期不得少于28天,并必须持有同一厂家的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标明生产厂家名称、型号、规格、产品等级、强度等级、密度等级、批量和生产日期)。承重小砌块最小外壁厚30mm,最小肋厚25mm。

4.3.7.2除框架填充内墙、住宅和其他民用建筑内隔墙、围墙可使用合格品等级小砌块外,其他工程部位均应采用不得低于一等品等级的小砌块。

4.3.7.3多层砌体结构抗震一般规定七度设防时,多层砌体房屋不应超过七层,总高度不应超过21m,底框房屋不应超过六层和19m。

4.3.7.4对室内地面以下的砌体。应采用普通混凝土小砌块和不低于M5的水泥砂浆砌筑;五层及五层以上民用房屋的底层墙体,应采用不低于MU5的小砌块和M5砌筑砂浆。

4.3.7.5墙体施工前必须按设计图房屋的轴线编绘小砌块平、立面排列图。

4.3.7.6单排孔小砌块上下皮砌块应对孔、错缝搭接砌筑,灰缝应饱满,砌筑时,

墙面必须用原浆作随砌随勾缝处理,缺灰处应补浆压平、压实,并作出凹缝,凹进墙面2mm。

4.3.7.7砌体灰缝应横平竖直,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90%,竖向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不得出现瞎缝、透明缝,砌筑砂浆强度末达到设计要求70%,不得拆除过梁底模,水平灰缝的厚度和垂直灰缝的宽度应控制在8一12mm,砌筑时的铺灰长度不得超过800mm,严禁用水冲浆灌缝,当垂直灰缝大于20mm时,一般可采用C20细石混凝土灌缝。

4.3.7.8个别情况下无法对孔砌筑时,可错孔砌筑,但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90mm(轻骨料砼120mm),当小于90mm(120mm)时,应在水平灰缝中设2Φ4点焊网片,网片长度不小于800mm。但无论何种情况,竖向通缝不得超过两皮小砌块。双排孔小砌块应错缝搭砌,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90mm。

4.3.7.9砌筑砂浆必须搅拌均匀,随伴随用,施工期间最高温度超过300,砂浆必须分别在2h和3h内用完;砂浆稠度,用于普通砼小砌块时宜为50mm,用于轻骨料混凝土小砌块时宜为70mm。

4.3.7.10承重墙体不得采用小砌块与粘土砖等其它块体材料混合砌筑,隔墙和填充墙顶面和上部结构接触处应用一皮实心混凝土砌块楔实。但房屋顶层内隔墙顶应离该处屋面板板底15mm,缝内用1:3石灰砂浆或弹性腻子嵌塞;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或壁肋中有竖向凹形裂缝的小砌块砌筑承重墙体;严禁使用外表明显受潮的小砌块进行砌筑,阴雨季节应采取防雨措施。

4.3.7.11不得在已砌筑墙上打洞凿槽;严禁在小砌块墙体中预留水平沟槽;水、电、煤气管道、箱盒、门窗均应在墙体砌筑时预留或预埋,一般可采用专用留槽砌块;门窗预埋铁件、预埋木砖、管道卫生洁具支架预埋件以及开关、插座预埋处,周围应采用C20混凝土灌实。

4.3.7.12施工设置的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的墙面距离不应小于600mm,

并在顶部设过梁;填砌施工洞口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应提高一级。

4.3.7.13砌体内不宜设置脚手眼,如必须设置时,可用190×190×190mm小砌块侧砌,利用孔洞作脚手眼,砌体完工后用C15混凝土填实。下列部位不得设置脚手眼。

4.3.7.13.1过梁上部,与过梁成60度角的三角形及过梁跨度1/2范围内;

4.3.7.13.2宽度不大于800mm的窗间墙;

4.3.7.13.3梁和梁垫下及其左右各500mm的范围内;

4.3.7.13.4门窗洞口两侧200mm内和墙体交接处400mm的范围内;

4.3.7.13.5设计规定不允许设脚手眼部位。

4.3.7.14内外墙同时砌筑,纵横墙交错搭接;外墙转角处严禁留直槎;墙体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长度不应小于高度2/3;接槎部位宜延至门窗洞口。

4.3.7.15为防止顶层墙体开裂,应在顶层窗台下设置钢筋混凝土窗台梁,顶层纵横墙应每隔400mm高度加设通长Φ4点焊钢筋网片。

4.3.7.16每一层楼或250m3的砌体,每种强度等级的砂浆至少制作两组试块,每层楼每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至少制作一组试块。

4.3.7.17常温条件下的日砌筑高度,普通砼小砌块控制在1.8米内,轻骨料砼小砌块控制在2.4米内。

4.3.7.187度设防时,六层小砌块房屋应在外墙四周、楼梯间四周和各内外墙交接处设置芯柱,其中外墙四角灌实5个孔,楼梯间四角内外墙交接处灌实4个孔,内墙交接处灌实3-5个孔;顶层各内外墙门、窗洞两侧宜加插筋芯柱,灌实1个孔。顶层所有横墙和端开间内纵横每隔2-3个孔洞,设双孔插筋芯柱。

4.3.7.19芯柱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4.3.7.19.1芯柱截面不应小于120mm×120mm,混凝土强度C15。

4.3.7.19.2芯柱每孔内插竖筋不小于1Φ12,上下与圈梁锚固,锚固长度大于500mm,上下楼层钢筋可在圈梁上部绑扎搭接,搭接长度不小于40d并不小于50mm。

4.3.7.19.3芯柱应沿房屋全高贯通。并与各层圈梁浇注成整体,若采用预制楼板时,在芯柱位置处的每层楼板应留缺口或浇一条现浇板带,以保证芯柱贯通。

4.3.7.19.4在楼面或圈梁面砌筑第一皮小砌块的,应用开口砌块砌出清扫孔,芯柱混凝土必须待墙体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大于lMPa时方可浇灌,应连续浇灌至离芯柱最上一皮小砌块顶面50mm止,不得留施工缝。

4.3.7.19.5芯柱混凝土的实际灌入量严禁小于计算需要量。

4.3.7.20钢筋混凝土芯柱与墙体相接处,应沿柱高每隔600mm在水平灰缝内设置Φ4点焊网片,网片伸人墙内不得小于600mm;对框架填充墙,应沿柱高每隔600mm预留2Φ6钢筋与填充墙拉结,钢筋伸入墙内的长度不小于600mm。

4.3.7.21圈梁高度不应小于150mm,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15,圈梁下一皮小砌块必须采取有效封底措施;山墙及横墙圈梁的钢筋应弯入纵向圈梁内,弯入长度满足35d和500mm。

4.3.7.22小砌块墙体与构造柱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从每层柱脚开始先退后进,形成200mm×200mm的凹凸槎口。柱墙间用2Φ6拉结筋拉结,间距600mm,每边伸入墙内长应为1000mm。

4.3.7.23填充墙施工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4.3.7.23.1填充墙厚度不得小于190mm,90mm厚的填充墙用于厨房、卫生间隔断。

4.3.7.23.2填充外墙第一皮小砌块孔洞必须用C20混凝土填实或丁砌3皮C20实心混凝土块。

4.3.7.24填充墙与钢筋混凝土柱、梁接触处的灰缝在砌筑时必须饱满填实并补浆勾缝,压实后呈凹缝。粉刷前,在接缝的正反面均应钉设钢丝直径为Φ0.5,菱形网孔边长20mm的钢丝网,网宽为缝两侧各100mm。

4.3.7.25墙体下列部位,应用混凝土灌实砌块孔洞:

4.3.7.25.1当设计标高±0.00以下墙体用小砌块砌筑时,小砌块孔洞应全部用不低于C15的混凝土灌实。

4.3.7.25.2楼板支承处如无圈梁时,板下应砌一皮C20混凝土实心砌块或用不低于C20混凝土填实一皮砌块。

4.3.7.25.3主次梁和悬臂梁板支承处应设置混凝土垫块、实心砌块或用C20混凝土进行局部填实,填实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

4.3.7.26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与屋面板在墙上或梁上的搁置长度不应小于80mm;雨蓬梁宜与圈梁联结,否则应在门口两侧各加一个插筋芯柱,与上下圈梁锚固。

4.3.7.27层顶女儿墙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如采用钢筋混凝土斜屋面时,应在屋面板外侧设置保温隔热层。采用钢筋混凝土平屋面应同时设置隔热层和保温层,还应设置分隔缝,屋面的表面或架空层表面应做成白色或银白色。

篇5:房产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要点1

房产公司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要点(1)

1.目的

确保地基、基础、支护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2.范围

适用于***有限公司开发的建筑工程地基和基础分部工程。

3.职责

工程部负责地基基础工程的中间检查和隐蔽验收;竣工验收由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参与。

4.内容

4.1.检查依据

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

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

4.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4.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

4.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高层建筑箱形基础设计与施工规范》JGJ6-80

4.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4.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基桩高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106-97

4.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T93-95

4.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4.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工业与民用建筑灌注桩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JGJ4--80

4.1.11地区标准、规定和条例

4.1.12施工图纸、资料

4.2.检查内容

4.2.1现场质保体系检查

4.2.1.1地基处理、桩基施工等单位的专用资质情况。

4.2.1.2水泥浆液流量计的计量标定情况。

4.2.1.3见证取样制度执行情况。

4.2.1.4各种建筑材料的存放条件。

4.2.1.5护坡、桩基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和各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证。

4.2.1.6测量仪器、计量器具及沉桩机械的定期鉴定情况。

4.2.1.7标准试块的养护条件。

4.2.1.8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防护措施。

4.2.2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检查

4.2.2.1详细查看设计图纸说明、图纸会审资料和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地基加固范围、加固方法、支护方案、检验要求及施工顺序和要求等。

4.2.2.2明确采用桩基类型、数量、单桩设计容许承载力、设计桩长、桩径、桩混凝土强度等级、桩顶标高、接桩形式、停锤控制标准、试桩要求、桩位偏差要求、桩的检测要求等。

4.2.3质保资料检查

4.2.3.1各种加固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准用证和进场检验报告;钢筋、水泥、砂石等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复试报告及准用证;预制桩出厂合格证;商品混凝土质量保证书和准用证。

4.2.3.2混凝土、水泥土试块的强度测试报告。

4.2.3.3单桩或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报告及其他地基质量检验报告。桩基轴线及样桩放线定位及复核测量记录。

4.2.3.4打(压)桩施工记录、灌注桩成桩施工记录。

4.2.3.5桩基隐蔽验收记录(包括预制桩接桩、灌注桩成孔、清孔、钢筋笼制作、吊放、混凝土灌注等)。

4.2.3.6灌注桩混凝土试块报告及评定结果。

4.2.3.7单桩静载和动力测试报告。

4.2.3.8桩位轴线偏差和标高验收记录。

4.2.3.9桩基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4.2.3.10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2.3.11桩位竣工图和竣工验收资料。

4.2.4现场实物检查

4.2.4.1换填法(砂垫层)

重点检查换填范围、分层施工的垫层密实度。

4.2.4.2水泥土搅拌法(湿法)

重点检查水泥用量、桩长、搅拌提升时间和复搅次数。

4.2.4.3树根桩

重点检查钢筋笼制作质量和成孔、注浆的各项工序指标,开挖后、检查桩位、桩数和桩顶强度。

4.2.4.4注浆法

重点检查浆液制备、注浆孔位置、注浆顺序、注浆量和压力。

4.2.4.5基坑支护

重点检查成孔质量、锚杆质量、注浆水泥用量及预应力张拉情况(若有的话),护坡面层砂浆或混凝土厚度及质量。

4.2.4.6打(压)桩

A.现场制桩质量。

B.打(压)桩过程中的桩身垂直度和贯入度。

C.焊接或硫磺胶泥接桩质量。

D.开挖后桩位偏差及桩顶处理质量。

4.2.4.7灌注桩

A.成孔和清孔的方法和质量;

B.钢筋笼制作与吊放质量;

C.水下混凝土浇灌方法和浮桩长度;

D.开挖后桩位偏差及破桩、锚固质量。

4.2.4.8回填土

回填土土质、分层夯实、夯实系数、回填标高控制。

4.3.检查要点

4.3.1地基加固的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但不得采用现行规范标准未予以规定的或未经本市技术和管理部门鉴定、审核通过的地基加固处理措施。

4.3.2地基加固处理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当地基加固设计与主体结构设计不是同一设计单位时,地基加固设计施工图必须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认可并会签,施工单位不得自行设计。

4.3.3当加固地基载荷试验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应由设计核定并办理签证手续。

4.3.4换填法(砂垫层)

4.3.4.1填筑材料严禁混入垃圾。

4.3.4.2砂垫层材料应选用级配良好的中、粗砂,含泥量不超过3%,若

用细砂,应掺人30%~50%的碎石。

4.3.4.3当坑底为软土时,须在与土面接触处铺一层细砂起反滤作用,其厚度不计入砂垫层设计厚度内。

4.3.4.4砂垫层的第一层虚铺厚度宜为150~200mm,其余各层可取200~250mm。

4.3.4.5换填结束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载荷试验检验换填质量,如设计无要求,则砂垫层的分层施工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中砂干重度≥16kg/m3,粗砂干重度≥17ka/m3。

4.3.2水泥土搅拌法(湿法)

4.3.2.1设计前必须进行室内水泥土的抗压强度试验,对承重水泥土桩试块龄期应取90天。

4.3.2.2承重水泥土桩的单桩容许承载力应通过单桩载荷试验确定。

4.3.2.3水泥土搅拌法施工现场事先应予平整,必须清除地上和地下的一切障碍物。

4.3.2.4严禁没有水泥用量计量装置的搅拌桩机投人使用,必须对水泥用量进行有效控制。

4.3.2.5承重水泥土桩施工时,设计停浆面一般高出基础底面标高300~500mm,在开挖基坑时,应将该施工质量较差段挖去。

4.3.2.6水泥土搅拌桩施工中必须加强搅拌、增加水泥与土拌和均匀性。最后一次喷浆程序完成后,必须进行复搅,一般要求做到两喷三搅或一喷两搅。

4.3.2.7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必须严格监控。要求施工单位随时抽查水泥浆液比重(即水灰比),每工作班不少于4次,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每根桩完整的现场施工记录和注浆量记录。

4.3.2.8承受竖向荷载作用的水泥土桩,基底标高以上300mm必须采用人工开挖,以防止桩顶与挖土机械碰撞发生断裂。

4.3.2.9水泥土搅拌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作规定时,应采用单桩或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检验其承载力。载荷试验应在龄期28天后进行,检验点数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三点。

4.3.2.10水泥土桩桩位偏差不得大于50mm,桩径偏差不得大于4%,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1%。

4.3.3树根桩

4.3.3.1树根桩常用的主筋直径为12~18mm,箍筋直径为6~8mm,间距为150~250mm,截面主筋不得少于3根。承受竖向荷载时的钢筋长度不得小于0.5倍桩长。

4.3.3.2树根桩的填灌碎石应用水冲洗,计量填放,填入量应不小于计算体积的0.8~0.9倍。在填灌碎石过程中应始终利用注浆管注水清孔。树根桩施工时应防止穿孔和浆液沿砂层大量流失。树根的额定注浆量不应超过桩身体积计算量的3倍,当注浆量达到额定注浆量时,应停止注浆。

4.3.3.3每3~6根桩做一组试块,以便测定桩身混凝土强度,试块材料宜取自成桩后的桩头。

4.3.3.4对承受垂直荷载的树根桩,应采用单桩竖向静荷载试验方法检验其承载能力和沉降特性,也可采用动测法检验桩身质量。

4.3.3.5树根桩桩位偏差应控制在20mm之内,垂直度偏差不超过1%。

4.3.4注浆法

4.3.4.1注浆点的覆盖土应大于2m。

4.3.4.2注浆顺序一般应跳孔间隔、先外围后内部的方式进行。

4.3.4.3注浆施工的场地事先应予平整,除干钻法外,应沿钻孔位置开挖沟槽与集水坑,以保持场地的整洁干燥。

4.3.4.4注浆施工应有压力和流量记录,宜采用自动流量和压力记录仪。

4.3.4.5当钻到设计深度后,必须通过钻杆注人封闭泥浆,直到孔口溢出泥浆方可提杆。当提杆至中间深度时,应再次注人封闭泥浆,最后完全提出钻杆。

4.3.4.6待封闭泥浆凝固后,移动注浆管自下向上进行注浆。注浆所用水泥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一般不得超过出厂期2个月,受潮结块不得使用。

4.3.4.7浆体必须经过搅拌机充分搅拌均匀后,才能开始压注,并应在注浆过程中不停顿地缓慢搅拌,时间应小于浆液初凝时间,浆体在泵送前应经过筛网过滤。

4.3.4.8如注浆中途发生地面冒浆现象应立即停止注浆,调查冒浆原因。

4.3.4.9注浆结束28天后,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标准贯人或静力触探方法对加固效果进行检测,检测点一般为注浆孔数的2%~5%。如检测点不合格率>20%,或虽<20%但检验点平均值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核定后,应对不合格注浆区实施重复注浆。

4.3.5基坑支护

4.3.5.1根据基坑深度、气候条件、土质情况和周遍位置建筑情况,合理选用基坑支护形式;

4.3.5.2砂浆护坡、锚杆护坡、预应力锚杆护坡和排桩护坡等护坡的施工质量要符合相应规范和规定;

4.3.5.3合理排放坡顶和基坑的水,坡面和坡顶的水得到有效排放,能较好地维护土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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