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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房地产管理局失职追究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9

z房地产管理局失职追究制度

一、为进一步做好效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椐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失职追究制度是指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三、失职追究的范围

1、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的。

2、在日常工作中对下属的违法行为失察或放任错误不管的。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产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4、因工作过失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5、违反规定审批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事项的。

6、违反规定乱收费,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吃、拿、卡、要”的。

7、其他失职类错误。

四、失职追究及处理

1、因失职造成的损失,须根据情节,由直接责任者、负直接领导责任者或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赔偿。

2、机关工作人员有失职行为,但尚未造成损失,视情节给予批评、告诫。

3、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4、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渎职失职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篇2:某市房地产管理局党委加强自身监督所属单位监督制度

z房地产管理局党委关于加强自身监督和所属单位监督的制度

(2004年4月18日制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加强局党委自身和所属单位的监督,根据市纪委的要求,结合我局党委的实际,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述职述廉制度

(一)局党委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每年要述职述廉一次,并将廉政情况作为考评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述职述廉一并进行,营造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群众监督和形成互相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述职述廉要围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介绍本人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效能建设、执行制度、政务公开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总结取得的成绩、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

(三)局党委述职述廉,应报市建设局党委派员参加。所属单位述职述廉采取集中或独立的形式进行。所属单位独立开展述职述廉,应提前5天上报局党委并派员参加。局党委将考核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存档备查,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

二、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局党委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二)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召开民主生活会应提前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工委和市建设局并请其派员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三)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信访处理制度

(一)局党委、纪委要通过来信来访制度,加强对党委一班人及所属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处理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二)凡接到有关检举党员领导干部或所属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以及党员控告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来电、来信、来函,局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名检举的,应当视处理情况及时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四、检查监督制度

(一)局党委要及时检查监督局班子成员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二)局党委可以根据检查工作需要,派员列席所属单位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五、谈话和诫勉制度

(一)局党委、纪委领导应当经常对局机关科室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了解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二)党委、纪委领导对局机关科室及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三)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局党委、纪委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局纪委留存,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纪委。

篇3:某市房地产管理局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z房地产管理局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管理,确保全局电脑系统协调、高效、稳定地运行,制定本制度。

一、各单位计算机操作人员,须报局信息中心备案;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使用计算机设备。

二、机房要保持安静整洁,严禁吸烟,切实做好防火、防尘、防潮、防晒工作。

三、人员上机操作要做好笔记,不得擅自装拆机器、更改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技术有疑难或设备发生故障的,应及时报局信息中心解决。

四、严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应用软件及各种数据、资料;需使用软盘等储存设备传送数据,须先报局信息中心批准;禁止使用拨号上互联网,严防秘密数据泄露。

五、严防计算机病毒传染,不得擅自安装或拷贝外来程序及数据。

六、要节约计算机的墨盒、打印纸等材料,防止浪费。

七、操作人员应不断学习更新电脑知识,精通业务和操作技能,自觉服从局信息中心的指挥。

八、违反工作制度造成损失和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篇4:某市房地产管理局限时办结制度

z房地产管理局限时办结制度

一、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强化机关效能建设,按照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效能机关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二、限时办结制度是我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办结的一种制度。

三、执行限时办结制度要坚持效能的原则,在处理行政事务和管理事项时,要不断优化工作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既要按时办结,又要保证办理的质量。

四、限时办结事务、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

(二)市委、政府重要决策事项。

(三)上级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

(四)局党委、行政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局领导交办、批办的事项。

(六)向社会公告的事项。

(七)其他按规定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办事时限或承诺办理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可以提前的要争取提前办理。

六、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如下:

(一)登记发证事项:除落实政策归还房屋办证时限为30日外,其他办证登记时限为10日。

(二)单位住房基金提取和使用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房改房上市审核时限为3个工作日。

(三)购买商品房办证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其它交易为12个工作日;抵押登记4个工作日发给《他项权利证明》。

(四)承租廉租房或申领租赁住房补贴:由特困户提交申请,并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完成。

(五)《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事项,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天内完成。拆迁行政裁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发给被申请人,拆迁裁决应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

(六)房地产估价,属纳税、按揭、抵押的3个工作日完成,其它估价按委托协议要求的时限完成。

七、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事务、事项的处理,其办理时限应根据事务、事项的轻重缓急按照时效性要求尽快办理。

(一)市委、政府重要决策的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按照局会议决定或批办领导批示时限要求办理。

(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办理。没有明确规定时限的,一般性事务、事项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三)局党委、行政会议决定的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按照办理时限办理;未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告事项负责人(安排人)。

(四)信函件(包括市长邮件、各类信访件、市领导批转件、批评、意见、群众来信等)有明确时限的,按照时限办理;未明确时限的,在备案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按规定要求办理。

(六)局领导交办、批办事项,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未明确时限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交办、批办领导汇报;重要事项应及时汇报办理的进展情况。

(七)其他需要限时办理的事务、事项,由交办人提出,承办人按期办理。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须请示有决定权的领导同意,并积极与交办事项的有关部门协调,取得谅解。

八、特殊事务、事项的办理,要本着效能的原则,特事特办,注重结果。

九、因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按照《z市房地产管理局效能告诫诫勉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篇5:某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z房地产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发挥小车使用效益和确保用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局领导及各科室需用车时,应提前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二、公务用车应遵循先领导后科室,先急后缓,统筹安排的原则。

三、公务用车必须由专职司机驾驶,严禁外人驾驶。

四、司机对车辆有爱护、养护和车身安全责任。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或公车私用,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的,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车辆的燃油、维修费用由办公室结算。车辆维修应事先报告,并填报《车辆报修登记表》。维修费用在500元以内的报办公室同意;500元至3000元内的报局分管领导同意;3000元以上的须报局长同意。

六、个人私事原则不得派车,特殊情况需用车的,须报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后,在不影响公务的情况下,方准派车。并由使用人交纳油料费(以10公里为计费单位,四舍五入,每10公里5元)和路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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