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规范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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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1目的范围

为了规范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煤层气地面开采系统中涉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内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煤层气集输安全规程》(AQ1082)

《煤层气地面开采防火防爆安全规程》(AQ1081)

《煤层气开采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3)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

3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1设计必备条件

3.1.1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3.1.2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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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3.2井位布置

3.2.1煤层气井不得布置在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带。

3.2.2气井井口与周围建(构)筑物必须满足一定的防火间距:

(一)气井井口距架空电力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5倍杆高,距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应不小于20米;

(二)距100人以上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应不小于25米;

(三)距国家铁路应不小于20米,距工业企业铁路应不小于15米,距高速公路应不小于20米,距其它公路应不小于10米;

(四)距储罐,甲、乙类容器,相邻厂矿企业等场所应不小于20米。

3.2.3煤层气井位布置应考虑煤矿井下巷道布置和生产安全,不应布置在煤矿井下硐室、井底车场等主要设施附近。

3.3煤层气井

3.3.1井场周围应设置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7米,排水沉淀池应布置在围栏范围内。

3.3.2围栏上应悬挂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

3.3.3需要设置放空火炬的煤层气井,应当考虑当地全年主风向,置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放空火炬距井口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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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不小于10米。

3.3.4井场内所有可能对人体产生碰伤、挤伤或者其他伤害的危险物体均应当涂以红色标记,以示警告。

3.3.5排采设备的控制柜应当有防护措施。

3.4管线集输

3.4.1煤层气管线线路的选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顺直、平缓,减少与天然和人工障碍物的交叉;

(二)避开重要的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

(三)避开城镇规划区、大型站场、飞机场、火车站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当受条件限制,管线需要在上述区域内通过时,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需选择合适的位置和方式穿越。

3.4.2煤层气管线及管线组件的材质选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材料的强度、寿命满足安全要求;

(二)材料生产企业按照相应标准生产,并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

(三)选用的管线组件符合安全标准并有质量证明书;

(四)穿越环境及地质条件复杂区域时,应采用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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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管线沿线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里程桩沿气流前进方向从管线起点至终点每500米连续设置。里程桩可与阴极保护测试桩结合设置。

3.4.4钢制埋地集输管线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标准的有关规定。

3.4.5裸露或架空的管道应有良好的防腐绝缘层。带保温层的,应有良好的防水措施。

3.4.6所有管线必须经吹扫、试压合格,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投入运行。

3.4.7干线阀室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防火标志。

3.5阀组

3.5.1阀组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相邻居民点、工矿企业和其他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应大于30米。

3.5.2阀组应设置不低于1.7米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者围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5.3阀组应设置放空火炬,放空火炬与阀组的距离应大于10米。

3.6中心处理站

3.6.1选址及布局

3.6.1.1中心处理站应当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者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中心处理站主要设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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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有关设施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居民区、村镇、公共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

(二)与相邻厂矿企业、35千伏及以上变电所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

(三)与公路的间距不小于10米;

(四)与铁路线的间距不小于20米;

(五)与架空通信线、架空电力线的间距不小于1.5倍杆高;

(六)与采石场等爆炸作业场地的间距不小于300米。

3.6.1.2放空管应当位于中心处理站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处于中心处理站外地势较高处,其高度应当比附近建(构)筑物高出2米以上,且总高度不得小于10米。放空管距中心处理站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当放空量大于12000立方米/小时且等于或者小于40000立方米/小时时,放空管距中心处理站的距离应当不小于40米;放空管应装置防雷设备。

3.6.2设备

3.6.2.1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等须安装防静电接地装置,并满足接地电阻要求,应定期进行安全测试。输气管线少于五根螺栓的法兰连接处,设有金属跨接线。当法兰用五根以上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3.6.2.2应当定时记录设备的运转状况,定期分析主要设备的运行状态。安全阀、玻璃液体温度计和压力表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并定期进行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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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3安全阀应当按照相应运行和维护规程进行操作和维护,并按照规定定期校验。

3.6.2.4在中心处理站的进口处应设置防静电球以及明显的安全警示牌、进站须知和逃生路线图,并应当向进入中心处理站的外来人员告知安全注意事项等。

3.6.2.5中心处理站应当设置不低于1.7米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者围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中心处理站内应放置防火灭火器材。中心处理站内管汇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防爆电气设施,电气线路的敷设采取防爆安全措施。

3.6.2.6中心处理站内大于或者等于35千伏的变配电站应当设置不低于1.5米的围栏。

3.6.2.7配电室应当有应急照明,配电室门应当外开,保持通风良好,并安装挡鼠板。电缆沟应当无积水,地沟应当封堵。地沟可燃气体浓度应当定期检测,避免沟内窜气。

3.6.2.8中心处理站内工艺装置区、计量工作间等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及照明采用防爆电器,其选型、安装和电气线路的布置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导体选择及线路敷设应当符合安全规定,线路应当无老化、破损和裸露现象,并设防雷接地。

3.6.2.9中心处理站应有通讯设备,且满足中心处理站间、中心处理站与中控室、生产调度之间通讯畅通。

3.6.2.10中心处理站位于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相对封闭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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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应安装通风装置及瓦斯检测探头,站内设置风向标,并悬挂在有关人员可以看到的位置,应派专人24小时值守中心处理站。

3.7压缩站

3.7.1压缩站厂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厂房使用耐火材料,采用不发火地面;

(二)厂房的门窗向外开启,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厂房至少有两个疏散门,并保持通道畅通;

(三)采用封闭式厂房时,必须有煤层气泄露的报警装置、良好的机械通风设施和足够的泄压面积;

(四)压缩机房应设置防爆应急照明系统;

(五)压缩机房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3.7.2压缩机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压缩机组有紧急停车和安全保护联锁装置;

(二)压缩机控制系统设置压力、温度显示与保护联动装置;

(三)压缩机前设置缓冲罐;

(四)煤层气压缩机单排布置;

(五)在高寒地区或者风沙地区压缩机组采用封闭式厂房,其他地区采用敞开式或者半敞开式厂房;

(六)压缩机与站内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规定。

3.7.3压缩煤层气储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储气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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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储气井的设计、建造和检验符合国家有关高压气地下储气井标准的规定;

(三)储气瓶组或者储气井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一侧,设置安全防撞拦或者采取其他防撞设施;

(四)储气瓶组(储气井)进气总管上设置安全阀及紧急放空管、压力表;每个储气瓶(井)出口设置截止阀;

(五)储罐区应当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7.4进站管线上应当设置紧急截断阀,手动紧急截断阀的位置应当便于发生事故时及时切断气源。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加气枪之间应当设储气瓶组(储气井)截断阀、主截断阀、紧急截断阀和加气截断阀。

3.7.5压缩煤层气加气机附近应当设置防撞柱(栏)。

3.7.6压缩站内管汇、阀组、压缩机等爆炸危险区域必须使用防爆电气设施,电气线路使用阻燃电缆,线路的敷设采取防爆安全措施。

3.7.7压缩站内应按照《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规定配备消防消防设施。

3.8安全管理与培训

3.8.1煤层气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8.2煤层气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并根据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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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煤层气企业应当安排、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员工必须持证上岗。

4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

4.1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4.1.1地面煤层气开采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建设项目的全部安全工程、设施、装备,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4.1.2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工作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1.3主要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经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

4.2井位布置

井位的布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4.3煤层气井

4.3.1围栏的布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沉淀池无法布置在排采井场围栏内的情况,必须设置独立围栏和门锁。

4.3.2围栏上必须安装“严禁烟火”、“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警示标志和事故报警电话牌,并应悬挂牢固。

4.3.3抽油机驴头、曲柄末梢、配重末梢等对人体易产生碰伤、挤伤或其它伤害的危险物体必须涂以红色标记,以示警戒。

4.3.4井场放空火炬的布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3.5输气管线应当安装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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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排采设备控制柜的防护措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4管线

4.4.1煤层气管线线路的选择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4.2煤层气管线及管线组件的材质选择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4.3管线沿线应设置的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4.4钢制埋地集输管线的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要求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4.5裸露或者架空的管线应有良好的防腐绝缘层,带保温层的,采取保温和防水措施。

4.4.6干线阀室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有防火警示标志。

4.5阀组

4.5.1阀组的选址及布局、阀组的布置以及阀组主要设施与周边有关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4.5.2阀组周围应设置非燃烧材料围墙或者围栏,并悬挂安全警示牌。

4.5.3放空火炬所处位置、设置高度、距阀组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4.6中心处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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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选址及布局

4.6.1.1中心处理站的选址、布局以及中心处理站主要设施与周边有关设施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4.6.1.2放空火炬所处位置、设置高度、距中心处理站的安全距离、防雷装置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4.6.2设备

4.6.2.1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等须按照安全设计安装防静电、防雷装置,在连接管线的法兰连接处,应当设置金属跨接线(绝缘法兰除外)。当法兰用5根以上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以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4.6.2.2中心处理站内调节阀、减压阀、高(低)压泄压阀等主要阀门设备运转正常,温度计、压力表等主要仪表设备灵敏准确,设备、管汇无渗漏。

4.6.2.3中心处理站应设置防静电球、安全警示牌、进站须知、逃生路线图、防火灭火器材以及非燃烧材料围墙或者围栏,设立醒目的安全注意事项告知牌。

4.6.2.4中心处理站相对封闭区域应安装通风装置及瓦斯检测探头,站内应设置风向标、防雷装置、通讯装置。

4.6.2.5中心处理站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施、防爆安全措施、变电站所设置的围栏、站内供电、电设备设置及走向、导体选择、配电室设置等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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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压缩站

4.7.1压缩站厂房、压缩机和储气设备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7.2压缩站厂房、储罐区、机房和调配区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当心爆炸”等安全警示标志。

4.7.3压缩站内必须有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封闭式厂房必须设置煤层气泄露报警装置和机械通风设施。

4.7.4应当在压缩站内设置风向标。

4.7.5压缩机的吸入口应有可靠的防静电装置。

4.7.6煤层气压力储罐(球罐、卧式罐)必须装有紧急放空、安全泄压设施及压力液位显示仪表。

4.7.7煤层气储罐、气柜必须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

4.7.8进站管线上必须设置紧急截断阀,手动紧急截断阀的位置应当便于发生事故时及时切断气源。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加气枪之间应当设储气瓶组(储气井)截断阀、主截断阀、紧急截断阀和加气截断阀。

4.7.9加气机附近应当设置防撞柱(栏)。

4.7.10压缩站内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防爆要求:

(一)整洁,部件齐全紧固,无松动、无损伤、无机械变形,场所清洁、无杂物和易燃物品;

(二)电缆进线装置密封可靠,空余接线孔封闭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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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备保护、联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齐全完整;

(四)防爆灯具的防爆结构、保护罩保持完整;

(五)接地端子接触良好,无松动、无折断、无腐蚀;

(六)应急照明设施符合防爆要求。

4.7.11压缩站内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7.12进人压缩机房人员应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穿防静电服方可入内。

篇2:化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

1、检修前准备

1.1、生产部在设备检修前编制检修计划应做到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应包括对安全装置、设施的检修。凡是有二人以上参与的检修项目,必须有一人负责安全。

1.2、生产部长及各车间负责人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在对参加检修人员交待好检修任务的同时,交待好安全措施。

1.3、生产部长及各车间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人员对检修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做好检修机具准备和周密检查,做到机具齐备,确保安全可靠。

1.4、检修工在进行检修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1.5、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并挂上“严禁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必须带电检修时,应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2、检修安全规定

2.1、检修人员要对检修项目进行检查,各项准备工作符合检修要求方可进行检修。

2.2、一切检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2.3、凡检修用的临时照明,应使用36V或者12V电压的安全行灯,绝缘要良好,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并有可靠的接地零线。在潮湿场所,安全行灯电压不应大于12V。

2.4、拆卸有危险的零部件时,应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

2.5、设备内检修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由有经验的人担任,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检修人员保持有效连络。

2.6、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及检修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检修,再次进行检修时,重新进行检查。

2.7、较大型设备检修,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和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安全带,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3、检修竣工验收

3.1、检修竣工后,生产部要细致检查,切勿将工具器材等忘掉在机械设备内,并将搭设的工作架台、拉设的临时电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3.2、检修移交验收前,不得拆除悬挂的警示牌和开启切断的电源。

3.3、竣工验收时,生产和检修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质量是否全部符合检修标准,安全装置是否恢复齐全。

3.4、生产车间自己检修的,生产部负责任要亲自到现场检查验收。

3.5、检维修设备(设施)竣工验收时,验收人要在检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将检修记录交由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存档备案。

篇3:化工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公司设备设施验收过程的管理,确保设备验收工作合理、高效的展开,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安全设备设施的验收。

1、验收的内容和标准

1.1、设备外观、包装情况、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是否符合要求。

1.2、设备清单是否与实物相符,以及其它资料是否齐全,有无缺损。

2、设备设施的验收

2.1、设备设施到达公司后,生产部负责人应组织生产部门、采购部门及生产车间相关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共同参加设备的开箱验收工作。

2.2、各部门到达现场后首先检查设备设施的外包装情况,在确认设备外包装完整无损的情况下,即可开箱验收。开箱后依据清单明细,逐件核对设备的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如发现资料短缺,应由设备采购部门负责追回。

2.3、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设备破损、生锈、变形等外观质量不合格时,验收人员应暂停验收,并责成采购部门督促设备供货厂家更换,更换后再重新进行验收。如设备有缺失采购部门负责向供货厂家进行追要,到达后再行验收。

2.4、开箱设备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部负责填写设备设施验收入库单,其他参与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2.5、设备设施完成安装进入调试阶段后,车间操作人员对调试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生产部和生产副经理报告,由生产副经理责成采购部门督促设备供货厂家及时进行返修,直至符合质量要求为止,对于无法进行现场返修的设备,要求供货厂家及时予以更换。

2.6、设备设施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由生产部联系采购部门督促供货厂家直接解决。

2.7、对进厂设备中的安全设备设施,在验收中必须注明完好与否,并要求所有参与验收的人员进行确认。

2.8、对有关安全的设备设施的验收,要求有安委会人员参加并建立台帐。

篇4:安全设施事故柜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安全设施的管理,确保安全设施正常运行。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安全设施设备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事故柜管理、报告和记录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安全设施设备、事故柜的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

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如边、池、坑、洞的防护围栏,温度、压力及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高压设备的防爆泄压装置,低压真空的密闭装置,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装置,起重设备的行程和负荷限制装置,电气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机械运转部分的防护装置,火灾报警装置,灭火装置,危险气体自动监测装置,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

4职责

4.1安环科负责全厂安全设施设备、事故柜的综合监督管理。

4.2各单位负责使用安全设施设备、事故柜的日常管理。

5管理内容和方法

5.1安全设施设备管理

5.1.1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设施设备(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自控方面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生产区域中的消防安全设施(灭火设施)由安环科监督,所在单位进行维护、检修、管理。

5.1.2在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5.1.3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登记台账》。

5.1.4使用单位对安全设施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规定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安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向安环科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复。

5.1.5安全设施设备的专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组织检验,并将检查、检验情况载入档案。

5.1.6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设施设备档案,对检修、校验、变更等情况详细记录,便于日后维护保养。

5.1.7安全设施设备应纳入正常检修计划,定期检修保养,确保完好。

5.1.8安全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如确需拆除的必须由总工程师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在机电处登记后方可拆除。

5.1.9安全设施设备分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5.2事故柜管理

5.2.1事故柜应放在取用方便的指定地点,不得任意移动装置。

5.2.2事故柜由厂安环科负责检查和铅封,每月检查一次,作好记录。

5.2.3事故柜规定好存放防护用品,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柜内保持整洁,防护用品摆放整齐。

5.2.4安环科应建立事故柜管理制度,建立《事故柜管理台账》。

5.2.5事故柜内的滤毒器、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应急器材只允许在事故情况下打开使用,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5.2.6凡动用事故柜内的滤毒罐、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应急器材后,应及时通知安环科,安环科接到通知后,及时检查应急器材,并铅封事故柜。

5.2.7事故柜内配置的应急器材应符合生产现场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护,事故柜内的应急器材应保持常备状态。

篇5:安全设施装置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设施及装置的管理,保证公司生产设施的安全、有效运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在生产设备、设施、厂房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冲淋装置、洗眼器、防尘装置、安全护栏、平台、钢梯、护笼、安全阀、限位器、防雷装置、联锁装置和报警装置等)和用于职业卫生的通风、除尘装置等的维护、检测和管理。

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标准。

4、职责

4.1公司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装置、设施实施运行、维护管理,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负责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

4.2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4.3设备管理员对生产设施实施运行、维护管理。

4.4操作人员负责生产设施的日常运行控制和维护。

4.5维修人员负责生产设施的维修。

5、生产设施定义

本制度规定的生产设施是指与公司生产活动相关工艺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特种设备、检测和测量设备、维修工具和器具等。

6、一般生产设施管理规定

6.1安全科要落实管理责任,保证各种工艺设施正常运行,经常检查和保养并落实到人。

6.2各种生产设施应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给予检修和校验,并将检修和校验结果存入档案。

6.3安全、消防和环保设施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暂时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6.4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巡检和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6.5各类设施进行调整和更换时,需经安全科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人不准以任何借口擅自进行拆除、断离和调整。

6.6操作工在操作中如发现安全装置指示不准,应及时通知生产技术部进行修理,本人不准私自整修和拆卸。

6.7各专业技术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生产设施、设备应登记建档,并建立生产设施台帐。

7、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管理

7.1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应指定专门的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查负责人。

7.2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应根据其危险特性安装电视监控或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7.3承包人每月对所承包的关键装置或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做出安全检查书面报告。

7.4安全科负责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并编制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预案每半年演练一次。

8.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

8.1安全科负责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和检修。

8.2安全科应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记录其维护和检修情况。

8.3安全科应每月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发现缺陷及时消除。

9.生产设施的拆除与报废

9.1当生产设施损坏严重或存在重大缺陷,难以保证安全运行,又无修理价值时,应予拆除和报废。

9.2当生产设施需要拆除时,有安全科组织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应对拆除作业进行风险分析。

9.3需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存在危险化学品的,应尽量清洗干净,再进行拆除作业。暂时无法清洗的残留物,应在拆除后及时清理,清理干净后方可报废。

10、附则

9.1本规定由安全科制定并负责解释。

9.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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