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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安全工作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08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交通法规和行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安全行车、文明驾驶。

2.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活动,遵守安全学习制度,强化安全意识。

3.做到“三勤”(勤检查、勤紧固、勤调校),坚持日常“三检制”工作(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安全检查),按时对车辆进行各级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4.自觉做好高温、雷雨、涉水及冬季冰雪、雾霜天气的安全行车工作。

5.做到不酒后开车,不开“带病车”。不超速、超载、超时疲劳驾车。不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遵章守纪,不违章操作,不冒险行车。

6.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与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7.车辆在行驶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疏散乘员,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8.车辆在行驶中发现火灾苗头或发生火灾,应立即停车,疏散随行人员,开启车门或砸破车窗玻璃,组织随行人员及时撤离至安全地带,同时关闭车辆总电源、燃油油箱开关。在自救火灾的同时,立即报警求助。

篇2:汽车班驾驶员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方针和指示的精神,做好本质工作,保证行车安全,不发生任何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类责任事故。

2.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司、部车辆管理规定,自觉遵守“三不伤害”的原则,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使交通事故继续实现“零”指标。

3.服从班长交待的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措施和工作任务认真保养好,自己所驾驶的车辆,做到心中有数,以此来保证行车安全。

4.认真填写车辆原始记录及车辆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班长报告,重大事情可直接向部领导汇报。

5.认真学习交通规则和有关安全法规。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听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听从领导,服从调度,圆满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6.坚持三检查制度(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检查)和例行保养,保持车容、车貌清洁卫生,行车中要集中精力,谨慎驾驶,做到礼让三先,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

7.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增强遵纪守法的观念,不断提高安全运行水平,确保行车安全。

8.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提高车辆的性能。严格行车纪律,未经领导批准,不准私自出车,严禁私拉乱运。

篇3:机动车驾驶员职责

(1)严格执行行车安全规程、制度,自觉地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服从交通民警和公路管理人员的检查和指挥。

(2)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保质保量地完成运输任务。

(3)坚持“三检”制度,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细心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行车安全。

(4)积极参加安全活动,认真学习有关交通安全文件,遵章守纪,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

(5)严禁酒后驾车和违章驾驶,不准将车交给无准驾证、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篇4:公路运输管理所车辆驾驶员岗位职责

1、实行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2、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分配,及时安全顺利完成领导安排的出车任务。,

3、平时做好车辆检修,保持车辆整洁卫生,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故障出车。

4、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不准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有疾病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5、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车辆事故、纠纷、问题必须立即逐级报告。

6、出车前必须带齐有关证照,并察看车辆状况及车辆配备的防火器材。

7、不得擅自用车或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不准为婚丧事服务,不准驾车到娱乐场所。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个人承担。

8、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局其他相关规定,文明行车,维护单位形象,做到积极保障,文明用语,热情细心服务。

篇5:驾驶员岗位工作职责范例

第一条总言

1、认真学习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驾驶员守侧。自觉参加公司每月组织的安全学习活动,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2、加强车辆的日常保养,严格做到“三不”,即“病”不出车,大修不逾期,脏车不过夜,按时进行二级维护。使车辆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安全行车,做到礼让三先,并做好行车记录。

3、贯彻四不准,即不准抢道行驶,不准强行超车,不准抢红灯,不准刹慢行车。五不开,即不开快车,不开逆行车,不开斗气车,不开机件失灵车,不酒后开车。谨慎驾驶,做文明驾驶员。

4、自觉遵守各项交通法规,服从公司、行业部门的管理、指挥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违法乱纪。

5、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仪表整洁、礼貌待客,使用文明用语;

(二)携带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以及其他证件从事营运,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或者伪造上述证件;

(三)不得驾驶非本单位的车辆从事营运;

(四)不得将车辆交由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

(五)不得疲劳驾驶;

(六)当乘客遭遇违法行为侵害时,应当积极给予合理救助、协助;

(七)紧急危险情况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置或者有序疏散乘客。

第二条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普通话,准确播报停靠站名称;

(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维护乘车秩序;

(三)按照核准的线路和站点营运,不得跨线营运或者在规定站点外上下客;

(四)按照核定的票价收费,出具有效车票凭证,不得拒绝或者歧视按照规定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

(五)遵守站点停靠秩序,不得滞站揽客;

(六)不得拒载、甩客和倒客;

(七)行驶高速公路路段,不得超过实际座位数载客;

(八)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中途停驶时,组织乘客换乘同线路其他车辆;

(九)为老、弱、病、残、孕和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空调车在车厢内温度高于28℃时,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

第三条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普通话;

(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三)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行;

(四)按照规定的计费标准收费并出具客票;

(五)空车标志灯开启时,在允许停车路段不得拒载;

(六)在机场、火车站、码头、长途汽车站、商圈等窗口地区设立的出租车站点或者划定的区域内依次排队候客;

(七)不得在车内吸烟;

(八)在车内面向乘客的显著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

(九)按照乘客要求使用或者不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备设施;

(十)乘客租用出租汽车后,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

(十一)不得中途甩客和倒客;

(十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验合格的计价器;

(十三)对老、弱、病、残、孕、幼等乘客,应当优先供车;

(十四)夜间行车应当开启出租汽车顶灯;

(十五)发现遗失物的,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普通话,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二)按照核定线路、站点营运;

(三)不得在沿途、站外、旅游景区停车场内揽客;

(四)不得甩客、倒客。

第五条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二)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按照规定装置统一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设置标志灯;

(三)不得超限、超载运输;

(四)不得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和标志牌;

(二)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

(三)不得利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

(四)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属道路运输经营者报告,并在现场采取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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