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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废弃物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1?目的

为了正确处置现场作业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节约资源,特制订本细则。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作业活动的废弃物处置。

3?编制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5.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3?《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2016.8.1。

4?主要应对风险

4.1?管理缺失或个人失误造成环境污染。

4.2?现场废弃物处置不符合国家法规及地方标准。

5?释义

5.1?一般废弃物,是指比较常见的、对环境和人体相对安全的废弃物,例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纸、废塑料、玻璃瓶、易拉罐、废铁等。

5.2?危险废弃物,是指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5.3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6?职责分工

6.1?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现场废弃物的管理程序,监督检查废弃物的管理情况,审核废弃物处置单位的资质。

6.2?垃圾场负责一般废弃物和非油漆类危险废物的直接管理工作,油漆作业部负责含油漆类危险废物的直接管理工作。

6.3?危险废弃物产生单位负责将危险废弃物分类收集或包装。

6.4?采办部联系具备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并组织签订废弃物处置合同。

7?工作程序

7.1?废弃物的分类

7.1.1?一般废弃物

7.1.1.1?一般工业废弃物

一般工业废弃物包括非金属、木托盘、包装箱、铁类金属、非铁类金属、塑料、纸板等,应将这类废弃物重新利用或回收。

7.1.1.2?办公室废弃物

这部分包括诸如生活垃圾和包装材料(塑料和纸板)等,这类废弃物应隔离分类存放,若可行应将其重新使用或回收。

7.1.2?危险废弃物

危险废弃物包括:

a)?废稀料(HW06)

b)?含油废物(HW08);

c)废油漆、漆渣、废硒鼓墨盒(HW12);

d)废显、定影液(HW16);

e)废日光灯管(HW29);

f)其他废物(沾有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废电池、过期废物、废过滤材料、废焊渣、废砂轮片等)(HW49)

g)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弃物。

7.2?废弃物的贮存

7.2.1?在现场施工期间,应把危险废弃物和一般废弃物按国家法规标准的要求分开存放和管理,并进行标记。废物产生单位将其产生的废弃物运送到指定区域,并将其分类放置,并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特征以及危害。

7.2.2?所有废弃物,特别是危险废弃物应存放在专门的容器内;储存液态废弃物应采用二级保护。

7.2.3?危险废弃物贮存要规范,应专门存放在危险废弃物存放场所。尽量减少意外释放的潜在危害。

7.2.4?危险废物储存场所要防雨、防渗、防扬撒、防晒、防火、防止污染水

体。要设置危废标识、围堰、溢漏回收设备设施,现场张贴管理规定、应急预案、

污染防治责任信息表。

7.2.6?废弃物存放区应配备足够的环保、消防应急设施,紧急情况时,应立即

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7.3?废弃物的转移

7.3.1?危险废弃物应交由有危险废物转移资质的单位转移。

7.3.2?运送危险废物的车辆应有运输资质,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7.3.3?危险废弃物转移由危险废物直接管理部门负责与处理单位联系、处理,生产保障部和舾装部要建立入库、出库台账,每季度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7.3.4?危险废物处理单位按照法规要求办理五联单送至安全环保部备案;跨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要根据法规要求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五联单等。

7.4?废弃物的回收与利用

7.4.1?在施工期间的各个阶段,可以收集和回收废金属及其它可再生材料(如电缆、铜芯、金属刨花、废油、旧电瓶等);此外,在项目施工中的白纸、铝制饮料罐、包装箱和纸板等也可回收利用。

7.4.2?生活、办公区等产生的废弃物也应由服务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回收、处理和利用。

7.5?废弃物的处理处置

7.5.1?可回收废弃物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可回收的按照公司要求送至临

时储存场所,由资质单位分类处理。

7.5.2?严禁在场地焚烧或填埋废弃物,严禁废弃物污染水体,严禁私自处理废

弃物。

7.5.3?生活垃圾、粪池污水、一般工业垃圾由生产保障部负责联系具备处理资质的签订合同的单位统一处理。

7.5.4?危险废弃物应委托给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保留处理记录

,危废产生部门建立处置台账。

7.6?违规处理

7.6.1?所有承包商应遵守公司关于环境保护和废弃物管理的要求。

7.6.2?所有承包商应自行审查和检查其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并迅速改正其不足的和与公司要求不符合的运作状况。

7.6.3?任何承包商人员和公司员工如凡未能以正确和安全方式收集、储存或处理废弃物的,都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7.7?培训

所有从事废弃物的收集、储存、转移和处置的人员都应经过相应责任单位的专业培训,并保留相关记录报安全环保部。

8?附则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篇2: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场所的过程。

出口危险废物及其在境内的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移送、保存和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鼓励采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和接受者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和批准转移决定的要求转移危险废物。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移出者责任]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份、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

(二)(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三)(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标签;

(四)(交付和装载责任)负责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转移联单交付运输者,并负责装载待转移的危险废物,避免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装,避免因装载活动造成对环境的危害。

第六条[运输者责任]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资质责任)运输含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废物的,应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车辆运输许可证和运输人员上岗资格证;

(二)(核对责任)确认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具有转移联单,并根据转移联单的内容,核对待运的危险废物包装、标识和标签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

(三)(配备责任)配备沙土、容器、灭火器、通讯工具等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人员急救防护用品。

(四)(安全运输责任)运输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危险废物丢失、包装破损、泄漏;

(五)(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污染清除措施;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事故时,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危险废物转移批准机关报告,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并按照应急预案实施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六)(交付责任)将托运的危险废物全部、完好地运抵指定地点并交付给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受者。

第七条[接受者责任]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核查和接受责任)

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进行核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内容相符时,方可接受,并负责卸载及其无害化贮存、利用和处置。

(二)(报告责任)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类型及形态,数量等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内容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向接受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危险废物转移批准机关报告,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退运责任]危险废物接受者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核查后,发现有重大差异的,应当与危险废物移出者协商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局或批准转移的环境保护局裁定。

危险废物接受者有能力利用或处置该危险废物的,可以裁定由该危险废物接受者进行处置或利用。

被裁定退运的,由移出者承担该危险废物的退运及无害化处置责任。

第九条[抛弃责任]在危险废物移转过程中,非法丢弃或遗撒危险废物的,由直接丢弃或遗撒者承担污染清除责任;丢弃或遗撒者不明或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托运者承担责任,托运者不明的,由危险废物移出者承担责任。

因非法丢弃或遗撒危险废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指定单位代处置。所发生费用依据前款规定责任主体顺序承担。

第十条在危险废物移转过程中,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固体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终止或变更的单位,遗留危险废物需要转移的,由根据《固体法》第三十五条依法承担废物处置责任的单位或政府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转移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必须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或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必须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制定转移许可程序。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申请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包括:

1、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主要组分、物理化学性质、数量、来源;拟转移的目的、批次及时间;

2、危险废物接受者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设施的地点、类型、能力及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的处理方法;

3、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及路线;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运输过程中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危险废物移出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处置、贮存或利用协议,包括退运事宜的处理方式;

(三)危险废物移出者与接受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危险废物接受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危险废物转移方案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危险废物移出者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许可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接受地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意接受,移出地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批准转移。

(一)危险废物的接受者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利用处置拟接受危险废物能力的;

(二)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可行、合理。

对申请跨设省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并以填埋方式处置的,移出地具有危险废物填埋技术能力和设施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批准移出。

对申请跨设省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并以填埋方式处置的,移出地不具备危险废物填埋技术能力和设施但已规划建设的,移入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同意移入。

第十五条对申请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转移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对申请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商接受地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转移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省级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转移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沿途经过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由被通知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在省、自治区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转移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有效期最长为1年,但不得超过接受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应当依据当地实际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返还移出地和移入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否运行电子转移联单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危险废物转移方案经批准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重新进行危险废物转移申请:

(一)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发生变化的;

(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增加20%以上的;

(三)危险废物的接受者发生变化的;

(四)转移的危险废物的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危险废物接受者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利用方式发生变化的。

第四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发放,并进行编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份数包括:移出者一份,每位运输者各一份,接受者一份,接受者返还给移出者的一份,以及根据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需要返还给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数量。

联单编号由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至四位为年份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七、八位数字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六位数字为流水号。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和移入者,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向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返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二条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二十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移出者栏目,载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名称、数量、形态、运抵地以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情况,签字并加盖公章,交付危险废物运输者核实验收签字后,自留一份存档。其余各联交付运输者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二十四条危险废物运输者禁止接收无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者栏目,签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将联单返还给移出者一份。

危险废物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交付危险废物接受者核实签收并加盖公章后,自留一份存档,其余各联交付危险废物接受者。

第二十五条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接受者栏目,签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将联单返还给运输者一份,自留一份存档,在20个工作日内返还给移出者一份。

第二十六条危险废物移出者收到接受者返回的联单后,应当与自留联单一并存档。

第二十七条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者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者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者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移出者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者填写的运输者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者栏目并签字。

前一运输者应当保留一份后一运输者签字的联单。

第二十八条采用管道方式输送转移危险废物的,可不填写转移联单。移出者和移入者应当分别记录危险废物转移的日期,种类和数量等信息并存档。

医疗废物转移使用医疗废物专用联单,样式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联单(包括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一般为三年。

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为废物处置后五年。

填埋处置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填埋期限相同。

第三十条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从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少于100公斤单位收集危险废物的,可不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免于填写转移联单。产生单位和收集单位应当分别记录危险废物转移的日期,种类和数量等信息并存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和接受者转移危险废物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需批准但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三)不按批准的决定转移危险废物的;

(四)转移的危险废物情况发生变化,危险废物移出者未重新申请,仍转移危险废物的;

(五)危险废物接受者在被责令限期整改、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间,危险废物移出者仍向该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转移联单错报或漏报的;

(二)未按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三)遇联单填报与转移废物内容不符的,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以整机形式转移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电子电气设备等电子类危险废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重大差异”,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运抵的危险废物实际数量与转移联单所注明数量相差10%以上的;

(二)运抵危险废物的形态与转移联单所注明的不同的。

(三)运抵的危险废物的性质与转移联单所注明的危险废物不一致的。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篇3:废弃物管理办法

为确保废弃物的处置过程及处理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职责

1.1、安全环保部

1.1.1、负责废弃物的管理、监督,协调生产过程中液体废弃物的清理和处置;

1.1.2、负责联系排放污水水质的监测和污水处理过程的监督;

1.1.3、负责危废处置相关事宜。

1.2、生产采购部负责设备设施安装维修中废弃物处置的归口管理。

1..2.1、负责对相关方施加必要的环境影响。

1.3、各部门

1.3.1、负责本部门产生的废弃物的收集、分类、管理及运送至指定地点贮存;

1.3.2、负责环境治理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和控制。

2、废水排放

2.1、机械加工、少量酸洗产生的工艺废水和生活污水。

2.2、废油、废溶剂、酸碱废液及其它废液严禁倒入污水管网,由安全部与相关部门对接委外有资质的厂家处理。

2.3、各部门生产工艺废水应进入城市污水管网排往污水处理站处理,不可得随溢随排放或向城市雨水管网排放。

2.4、若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安全部报告。

3、固体废弃物排放

3.1、控制产生量

3.1.1、工艺设计应不断优化生产工艺,合理选择和利用原辅材料和能源,减少原辅料的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3.1.2、采购部应对供应商施加影响,扩大免包装领域或使用专用工位器具减少包装,或采用回收包装纸箱反复使用。

3.1.3、操作人员应遵从工艺要求,优化利用原材料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

3.2、固废处置

3.2.1、废弃物处理分类标准见附件。

3.2.2、各单位应按要求设置废弃物收集处(点),分类标识醒目。并严格执行“工业废弃物处理分类标准”,防止废弃物混投。

3.2.3、废弃物投放容器应有醒目分类标识,对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的废弃物,应使用密闭容器存放,防止因风、雨、高温等原因造成的再次污染。

3.2.4、一般废弃物由责任部门送公司垃圾处理站处置。

3.2.5、危险废弃物处置,由安全部与相关部门对接委外处理。如有油污的手套、有油污的棉纱/布、有油污的鞋等。

3.2.6、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厂家必须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环保局出具证明等资料复印件。

3.2.7、技改项目施工中的废弃物及建筑垃圾,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合同(协议)中明确处置的责任方和处置方式。

3.2.8、上述处置所涉及的相关方,有关责任部门应按公司规定对其施加必要的影响。

3.2.9、安全部不定期对公司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存放、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的应责成责任部门纠正并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以经济处罚。

4、废气排放

4.1、废气源主要是少量喷漆和焊接与离子切割等作业产生的废气。

4.2、废气排放的控制:喷漆和焊接与离子切割废气采取强制通风或自然通风的方式,将污染物通过排气筒采取高空排放进行控制。

5、噪声排放

5.1、噪声源主要是钣金件的成型与效正,以及冲剪压机械在上料、冲剪、落料过程中产生的。

5.2、技术部应不断优化技术工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降低噪声产生量。

5.3、在噪音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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