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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奖罚制度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8

每一个公司为激励销售人员更好地完成销售业绩,拥有更高的销售激情,都会制定相关的奖罚制度.以下整理了详细的销售奖罚制度的资料,仅供参考。

一、项目概览

营销员的奖励和报酬制度一直是人力资源系统中的一个棘手的问题。缺乏报酬与业绩挂钩的制度将无法激励销售增长。但另一方面,报酬与业绩紧密联系的制度又会产生其他许多负面效应,例如内部公平问题。该项目分析了不同公司中的销售奖励制度,以求较深入地了解营销员奖励制度的特点。

二、销售报酬概览

对销售业绩超过预定标准的营销员给予奖励和财务激励令实际销售能力最大化,是目前公司普遍采用的方法。为了竞争,目前许多公司越来越注重与消减成本、机构重整提高销售业绩相关的基于业绩的报酬制度,这是情理之中的事。

此外,销售激励计划中对报酬与业绩挂钩的日益注重也已在提高销售队伍质量和积极性计划的趋势中成为定式。这些计划的目的在于让营销员将企业及其目标视同己出。这样,将他们的报酬与其业绩更直接地挂钩,将他们看作是企业的合作伙伴就显得更为合理。

1、销售报酬计划的种类

销售报酬计划一般主要取决于奖励或销售佣金,尽管会因行业不同而有所区别。以烟草业为例,营销员的报酬全员来源于佣金收入,而在交通运输设备行业中,营销员的收入主要为较为固定的薪金。但最为普遍的做法还是薪金加佣金。

这种销售奖励机制的依据是:传统习惯、绝大多数销售工作的无监控特点以及认为需要给予营销员奖励以激励他们的观点。薪金、佣金以及薪金加佣金的组合计划的利弊将在后面进行讨论。

2、薪金为主的报酬计划

就以薪金为主的报酬计划而言,营销员领的报酬为固定的薪金,当然,偶尔也会有奖金、销售竞赛等奖励。

直接采用薪金作为报酬的依据是:如你的主要目标是开发客户或主要从事客户服务工作,诸如为经销商的营销员制定和实施产品培训计划,或参加全国及地方性的贸易会展,则这种方法就行之有效。这类工作常见于销售技术产品的行业。这就是为什么航空和交通运输设备行业相对主要采用薪金报酬计划的原因之一。

直接基于薪金的报酬计划有以下优点:

*营销员预先知道自己的收入,而对雇主来,营销员费用也是固定而可预测的。

*使得改换推销区或修改销售定额或是重新布置营销员变得简便易行,且有助于加强营销员组织的忠诚。

*采作佣金有可能使营销员将注意力放在如何提高销售额而非开发和培养长期客户上。

*有利于取得长远利益。

但其缺点在于薪金计划并不取决于业绩状况。事实上,薪金高低常常取决于工龄而非业绩,这会打击那些业绩良好的营销员的积极性。

3、佣金为主的报酬计划

佣金为主的报酬计划直接根据营销员的销售额来支付营销员报酬:报酬与业绩且只与业绩挂钩。该计划有以下优点:

*营销员有可能获得最高的奖励,且有利于吸引业绩优良的营销员,让他们觉得努力工作肯定会得到奖励。

*销售成本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与销售额成一定比例,从而降低了公司的销售固定成本。

*基于佣金的报酬更加于计算和理解。

但该计划也有一些缺点:

*营营员注重于销售额和销量大的产品;而培养忠诚客户和努力推销路差的产品则可能会被忽视。

*营销员间会出现很大的收入差距,这可能导致营销员认为这种报酬计划不够公平。

*更为严重的是会鼓励营销员忽视诸如小客户提供服务这类非销售任务。

*此外,效益好的时期,报酬常常很高,而萧条期报酬则非常低。

4、薪金加佣金组合报酬计划

大多数公司以薪金加佣金作为其营销员的报酬,且在大多数此类计划中,薪金的比重往往很大。一项调查表明,最常见的组合方法是80%的底薪加20%的奖金。其次是70:30,再次为60:40的组合方法。

薪金加佣金的组合报酬计划综合了以上两种计划的优点,同时也附带了缺点。优点包括:

*营销员有底薪收入。

篇2:美容院管理奖罚制度范例

每一个美容院,在员工工作表现的各方面都实行奖罚分明,所以都会有相应的员工奖罚制度。以下整理了详细的美容院管理奖罚制度的范本,仅供参考。

员工奖励分三等:

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设定三等奖,给予50元奖金,并由总经理书面通报表扬

1、兢业勤恳,工作积极主动,连续三月完成销售任务。

2、热心奉献公司(单位),在个人业绩和顾客服务方面有具体事例者。

3、严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敢于阻止揭发违纪员工的行为者。

4、维护公司形象,优质服务受到顾客书面表扬者。

5、有其他功绩者。

二、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将设定为二等奖,并给予100元奖励或晋升职位一级,并由总经理书面通报表扬

1、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率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提出合理建议,公司采纳后卓有成绩者。

2、连续三个月双倍完成销售任务,并能协助同事提高销售业绩。

3、业绩、营销策略及开发项目方面均有突现表现。

4、有其他功绩。

三、员工有下列理事迹之一者,给予记一等奖,并给予200元以上奖励

1、在保护公司财产方面做出贡献,使其免受重损失者。

2、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保护员工生命安全者。

3、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惩罚:

本奖惩罚条例作为员工加薪及读签劳动合同的依据。公司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给批评教育不改的,应视情况轻重给行政处理,并处以经济处罚,如有触犯法律者,同时提交有并司法部门。

一、轻微过失:

凡违反各项管理规范,每违反一次扣罚10元。

二、一般过失:

符合下述情况,处30元罚款。

A、轻微过失三次者,按一般过失处理。

B、违反单位各项规定,不遵照上级指令执行的。

C、消极怠工,工作效率低,完不成规定任务。

D、隐瞒单位财务溢缺,破损不上报。

E、擅自使用,私拿或借用单位财务者。

F、未经批准擅自中途离岗者。

G、因服务态度受到顾客投诉者。

三、严重过失:

符合下述情况之一者,除处罚100元罚款外,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

A、一般过失达第三次后,按严重过失处理。

B、欺骗上司,中伤同事,相互辱骂,争吵殴打,挑拔破坏团结,有损公司形象,有一定恶劣影响。

C、不服从按排,调动(岗位、任务),给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

D、因失职给单位带来损失。

E、擅自挪用营业款,备用金。

F、不能履行本岗位的职责,经常不能完成本岗位任务者。

四、重大过失: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处以100元以上罚款外,还作开除处理,如触犯刑事者同时提交给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A.严重过失达三次者,按重大过失处理。

B.利用职务泄露单位机密经查属实。

C.玩忽职守,造成安全责任理故者,使美容中心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D.盗窃他人及公司财物者。

E.因服务态度恶劣,被传媒曝光,造成恶劣影响者。

F.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推销个人产品者。

G、违反治安条例者。

H、滥用职权,损公肥私者。

I、连续旷工达三天以上。

篇3:工厂员工奖罚制度范例

每一个加工厂或其它类型的工厂,为激励员工的工作激情和约束员工的不当工作行为,都会对员工的工作制定出相应的员工奖罚制度。以下整理了工厂员工奖罚制度的范本,可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厂职工行为,强化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打造高效的团队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厂干部职工。

第二章职工奖励

第三条奖励的项目分为个人荣誉

奖、成果奖、其他奖三类。

第四条个人荣誉奖项:

(一)企业劳动模范、优秀管理者和优秀员工:年度内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或多次受到嘉奖的职工,根据厂部每年颁发的文件精神组织评选,可获得年度劳动模范、优秀管理者或优秀员工荣誉称号并记入个人档案。

(二)书面嘉奖:

1、在对外服务和协调工作中,为我厂带来良好社会声誉引起社会良好反响的;

2、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避免事故,或见义勇为、保护国家财产的;

3、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4、工作主动性强,常提合理化建议,创造了较好的效益。

由厂长提名或单位申报,经厂长办公会通过后,颁发书面嘉奖证书并记入个人档案。

(三)通报表扬:生产经营活动中,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经营指标或工作任务的;在行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由厂人事部门负责收集并形成书面决定,在全厂范围内公布。

第五条成果奖项:

(一)管理成果奖:创新管理思路,创新管理模式或者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改进提升管理水平,取得明显成效的,可参评厂部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管理创新成果奖或管理应用成果奖。

(二)技术成果奖:在企业工艺设计、工程施工、线路安装、设备维修、计算机软件开发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以及将研究成果论文在某某级以上杂志上公开发表或在供电行业获得论文奖的,可参评厂部技术进步管理委员会组织的技术成果奖或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奖。

(三)qc成果奖: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qc活动,通过活动解决管理或技术中的实际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成果由厂部组织发表并给予奖励。对于优秀的成果,由厂部推荐到上级发表。

第六条其他奖项:

(一)对举报违章用电、损坏供电设施的有功人员按《关于对举报违章用电、损坏供电设施的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执行。

(二)获上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各种单项奖励的人员;

(三)公司内部开展各类管理活动中的获奖人员;

(四)在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与我厂生产经营有关的论文及宣传我厂两个文明建设成就的通讯报道、照片新闻的在岗职工。

第七条物质奖励标准:

(一)获得某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者,奖励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获得全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00元;

(三)获得全厂优秀管理者、优秀员工荣誉称号者,一次性奖励300元;

(四)获得书面嘉奖者,一次性奖励100至300元。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较好经济效益者,经厂长办公会研究后可按一定比例提取奖励;

(五)成果奖及其他奖的奖励标准及奖励程序按照厂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职工处罚

第八条职工处罚是对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准则及出现了工作过失的职工,进行相应的经济惩罚和行政处分。处罚的种类有四类:经济惩罚、内部待岗、行政处分(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留用察看5、开除)、解除劳动合同。上述各类处罚可以并用。

第九条处罚范围如下:

(一)违反劳动纪律类

1、上班迟到、早退、串岗的;

2、上班时间干私活、玩游戏、炒股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3、不按规定请销假、擅离职守、无故旷工的;

4、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聚众赌博等扰乱工作秩序的;

5、未经许可擅自操作、使用本职权限以外的设备、仪器以及物品的;

6、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请人代工的;

7、内部退养及请长假的职工,违反与厂部签订的各种协议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类:

1、违反供电业务规定,以权谋私,损害我厂利益的;

2、违反我厂行风建设有关规定,服务态度恶劣,与用户争吵,造成不良影响,有损我厂形象的;

3、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骗取收入和奖励,或主管对职工错误给予包庇的;

4、遇到紧急情况或意外事故,有意回避逃离的;

5、不服从领导工作分配,甚至违抗命令,威胁侮辱主管人员的。

(三)工作过失类:

1、消极怠工、工作不到位,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2、违反操作规程,或业务生疏,或玩忽职守,发生生产或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3、工作马虎、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企业浪费和损失的;

4、损坏生产

设备或遗失物品和资产的。

第十条经济惩罚标准:

(一)迟到、早退一次扣30元;迟到、早退一个半小时以上,视同旷工半天;迟到、早退三小时以上视同旷工一天;旷工1天,扣发本人日工资200%;

(二)违反劳动纪律第1、2、3、4、5款者,违反一次扣30元。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

三)违反请销假规定,越权所批准的假期无效。对请假人按旷工处理,另扣班组负责人及单位(部门)负责人每次100元;

(四)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请人代工的,当事人按旷工行为处理。所在班组负责人不制止、不报告的,停发其一个月绩效工资;

(五)违反工作过失类第2款,按照《﹡﹡厂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六)违反工作过失类第3、4款,损失1000元以下的,损失全额赔偿;损失1000元以上的,超过1000元部分赔偿5%(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七)对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者,每查处一次,扣发责任人50元。其中第3款中骗取的收入和奖金予以没收。

第十一条内部待岗规定:

(一)职工消极怠工,违反岗位职责或工作不到位,连续三个月完不成工作任务的,经本单位研究同意,可给予内部待岗的处理,待岗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二)在单位劳动用工改革中,因双向选择、竞聘上岗中落聘的职工,按内部待岗接受管理。

第十二条行政处分规定:

(一)行政警告:一年内连续旷工2天以内或累计旷工5天以内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类第4、5款的;违反工作过失类,造成损失5万元以下的;

(二)行政记过:一年内连续旷工2天以上5天以内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10天以内的;一年内受到两次行政警告处分的;因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受到有关部门效能告诫的;因工作过失,造成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三)记大过:受到记过处分后一年内再受行政处分的;因工作过失造成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请人代工的;或一年内连续旷工5天以上10天以内或累计旷工10天以上20天以内的;

(四)留用察看:记大过后一年内再受行政处分的;因工作过失造成2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或一年内连续旷工10天以上15天以内或累计旷工20天以上30天以内的;

(五)开除:一年内多次受到行政处分仍不改正的;因违法被判刑的。

(六)对受行政警告处分者,停发三个月工资;对受行政记过处分者,停发四个月工资;对受记大过处分者,停发五个月工资;对受留用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停发工资期间按﹡﹡某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一年内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二)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的;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内部退养及请长假的职工,因违反与厂部签订的各种协议,并根据协议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四条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一般干部职工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对职工经济处罚,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厂部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厂人事部门备案;

(二)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附证据报有关部门核实并征求厂工会意见后,经厂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厂人事部门负责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并监督执行;

(三)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由厂人事部门征得厂工会同意后,经厂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厂人事部门负责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四)开除职工基本程序如下:

1、开除职工时厂劳动人事部门必须认真核实其所犯错误事实,如实提供材料和证据;

2、处理意见和事实材料要和被处分者见面,认真听取本人申辩。如本人拒绝时,要有详细记录;

3、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时,处理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不得超过5个月时间;

4、开除职工必须经厂长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5、开除决定应写明被开除原因;职工如不服,可在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述;

6、形成处理决定后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本人,同时抄报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并将人事档案移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六条如发现单位包庇隐瞒职工错误或从轻处理,除责令其纠正外,职工的处罚款项从所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或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姑息包庇的,将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或有争议者,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如职工对调解答复不满意,还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申诉,申诉期内执行原处罚意见。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涉及的金额、天数等,凡表述为“以上”的,均包括本数;凡表述为“以内”、“以下”的,均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厂部其他有关条例、规定和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篇4:职工餐厅奖罚制度范例

很多的企业都有职工餐厅,企业为了维护餐厅的正常经营,为使全体职工都有一个好的用餐环境,对于员工的各方面都会制定奖罚制度。以下整理了职工餐厅奖罚制度的范本,仅供参考。

为引导员工积极向上,严明劳动纪律,维护餐厅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奖优罚劣,促进经营管理工作的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奖励

第一条奖励的种类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条精神奖励包括:表扬、通报表扬、通令嘉奖;

第三条物质奖励包括:发放奖金、晋升工资;

第四条在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表扬并发给50元以上100以内的奖金;

(1)工作态度端正、服务质量高,当月受到宾客书面表扬累计达3次(含3次)以上的;

(2)完成上级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效果突出,受到上级领导肯定和好评的;

(3)拾金不昧,及时设法将物品归还失主,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内的;

(4)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及时制止各种不良现象和违纪行为,影响突出的;

(5)维护公司及餐厅利益,及时排除事故,使公司避免经济损失,金额在3000元及其以上的;

(6)团结互助、关心他人和集体,当月为员工酒店做好人好事3件(含3件)以上的;

(7)模范执行公司及餐厅各项规章制度,6个月内无迟到、早退、旷工、病事假和违章处罚记录;

(8)带病(病情经医生证明应该休息的)坚持工作,1个月内累计在2次(含2次)以上的;

(9)加班加点不计报酬、不要补休,当水累计达3个工作日及其以上的;

(10)积极举报违纪违法案件,经部门经理室核查,情况属实的;

(11)完成任务好,当月受到公司领导表扬3次以上的;

(12)工作表现突出,在部门进行的评选活动中,被评定为部门优秀员工的;

(13)其他类似于上述行为,应予奖励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表扬并发给100元以上200元以内的奖金:

(1)工作态度好,服务优良、当月受到酒店书面表扬5次(含5次)以上的;

(2)拾金不昧,及时奖物品上缴并帮助查找失主,金额在3000元以上;

(3)见义勇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和各种破坏活动,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4)一心为酒店及餐饮部着想,为酒店及餐饮部排忧解难或使宾客避免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受到宾客表扬的;

(5)当月做好人好事5次(含5次)以上的;

(6)及时检查发现并排除设备故障或消防隐患,避免酒店遭受损失,金额在3000元及其以上的;

(7)在扩大酒店影响、宣传酒店形象、创造社会效益方面,作出优异成绩,为酒店及餐饮部赢得荣誉的;

(8)自觉维护酒店及餐饮部利益,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以及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方面作出优异成绩,得到领导和员工一致好评的;

(9)爱护公物,在设备维护保养、物品保管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10)一贯工作表现突出,全年被评为区域优秀员工达3次(含3次)以上的;

(11)在年终考核中,考核等级为优秀的;

(12)其他类似于上述行为,应予奖励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通令嘉奖并考虑申请晋升工资;

(1)在年终优秀员工评比中被评选为酒店优秀员工的;

(2)在酒店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中,作优异成绩,受到酒店或上级有关部门表彰的;

(3)维护酒店利益,使酒店避免直接经济损失,成绩突出的;

(4)见义勇为,积极同损害酒店利益和宾客安全的行为作斗争,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公安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通报表扬的;

(5)拾金不昧,及时、主动地将物品上缴部门或归还失主,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6)全年受到客人书面表扬10次以上,事迹突出的;

(7)其他类似于上述情形,应予奖励的。

第二章处罚

第八条处罚种类:分为口头警告、罚款、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辞退;

第九条违反公司及餐厅规章制度情节较轻,够不上行政处分的,处以罚款。

罚款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条给予行政处分的,如有必要,可以同时处以罚款,当月发生违?违

纪行为2次及其以上的给予加倍处罚或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首次处以口头警告,2次及以上处以书面警告及罚款:

(1)不按规定位置佩戴工牌或员工证的;

(2)上班不穿工服或不按规定着装的;

(3)仪容不整、不修边幅、衣冠不整洁的;

(4)谈吐和举止粗鲁的;

(5)缺少酒店职业意识遇到上级领导和同事,不打招呼、不讲礼貌的;

(6)言行不文明,在工作中不使用礼貌用语的;

(7)当班时走路姿势不正或与他人搭肩牵手而行的;

(8)当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含3次)以上或旷工一天以内的;

(9)当月上下班不按规定考勤卡的;

(10)代他人打卡或要求别人代打卡的;

(11)乘客用电梯或使用客用洗手间的;

(12)穿工作制服离店的;

(13)上下班不走员工通道的;

(14)上下班随身带包进店离店、不主动地向保安展示包内携带物品的;

(15)当班时擅离岗位的;

(16)当班时用酒店联系私人事务或接听私人电话时间超过5分钟的;

(17)在上班时间吃零食的;

(18)参加会议无故迟到的;

(19)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纸屑的;

(20)攀越围墙、栏杆、门窗的;

(21)在更衣柜内存放酒店用品的;

(22)下班不离开酒店,无故在酒店逗留的;

(23)本部员工在营业场所消费、娱乐的;

(24)在工作岗位大声喧哗或聊天的;

(25)当班时间收看电视或收听收录机或看与工作业务无关书籍的;

(26)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情节较轻的;

(27)工作粗心,出现轻微事故或遭到客人口头投诉的;

(28)管理人员、督导不力,产生工作事故,负有领导连带责任的;

(29)管理人员有侮辱、体罚员工行为,遭到投诉的;

(30)其他类似于上述情形,应予处罚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以书面警告及通报批评并罚款:

(1)当月迟到、早退累计5次(含5次)以上或旷工2天(含2天)以上的;

(2)伪造病假单,骗取病假或编造理由,骗取其他假期的;

(3)请假超过规定时间一天以上的;

(4)损坏公物和客人物品,价值在500元以内的;

(5)对宾客不礼貌,与宾客争辩的;

(6)拾遗不报,金额在500元以内的;

(7)服务质量差,业务技能不熟练,未能及时为客人提供满意服务,遭到客人投诉的;

(8)私自向客人索取小费,物品或其他报酬的;

(9)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行上级指示的;

(10)工作措施不力,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11)违反操作规程,给酒店造成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12)工作麻痹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给酒店成损失的金额

在1000元以下的;

(13)搬弄是非,诽谤他人,影响团结的;

(14)侮辱、谩骂、恐吓他人,影响恶劣的;

(15)当班时擅自离岗,给工作带来影响的;

(16)携带酒店物品离店的;

(17)上班时睡觉的;

(18)发现危害酒店及餐饮部和客人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或及时向有关人员和部门报告的;

(19)使用酒店电脑玩游戏的;

(20)下班或离岗,不锁门或忘记关闭电源、水龙头开关的;

(21)铺张浪费,不节约水、电给酒店带来损失的;

(22)在酒店工作和生活区域乱写乱画的;

(23)损坏酒店及餐饮部声誉和形象,情节较轻的;

(24)违章违纪不接受教育或处罚的;

(25)参加会议无故缺席的;

(26)其他类似于上述情节应予处罚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书面警告及通报批评并罚款:

(1)在营业场所吵闹,扰乱酒店秩序的;

(2)涂改、伪造单据和证明的;

(3)工作粗心,出现工作或服务质量的事故的;

(4)对检举违章纪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拾遗不报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

(6)工作中与宾客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工作安排,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8)劳动纪律松散,当月被口头警告2次(含2次)以上的;

(9)玩忽职守,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

(10)不按规定收发,登记保密文件的;

(11)工作消极怠工,当月工作失误或完不成工作任务2次(含2次)以上的;

(12)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损失金额在1500元以上的;

(13)遇到坏人坏事或他人求助时,有意躲避的;

(14)发现损害酒店及餐饮部利益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

(15)违反消防规定,导致出现责任事故,情节较轻的;

(16)丢失工作制服或员工饭卡或更衣柜钥匙,隐瞒不报的;

(17)背后对领导和同事不负责任的乱发议论,列中生有,进行人身攻击的;

(18)造谣生事,写匿名信,诬蔑陷害他人的;

(19)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同事的;

(20)其他类似上述情形,应予处罚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辞退:

(1)工作严重失误,给酒店及餐饮部和客人带来损失的;

(2)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3)工作中违反治安规定和工作失职,导致酒店及餐饮部财产或客人财物被盗,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4)工作中违反消防规定或工作失职,未能及时发现或排除消防患,使酒店发生火警,成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5)参与或变相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的;

(6)在酒店打架、斗殴的;

(7)观看或传播淫秽书籍、录像的;

(8)酗酒、吸毒的;

(9)经常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

(10)借工作之便,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的;

(11)蓄意破坏公物或客人物品的;

(12)恶语伤人、侮辱谩骂或殴打客人与同事的;

(13)拒不服从工作分配,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14)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15)试用期,经考核不合格的;

(16)年终考核为不称职的;

(17)当月旷工3天(含3天)以上的;

(18)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达8次(含8次)以上的;

(19)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给酒店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酒店声誉的;

(20)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计划生育或无计划生育的;

(21)品质恶劣、道德败坏,乱搞男女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22)其他严重违纪行为,应予辞退的。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餐厅的奖励和处罚工作由部门经理具体组织实施,经理应本着高度

负责的精神和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并及时收集员工的反映,不断改进和提高执法水平;

第十六条各区域可以根据餐厅奖罚条例确定的奖罚标准和原则,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奖罚条例或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对员工给予通令嘉奖以上奖励或通报批评以上处分,需由人事部调查核实,再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对员工给予50元以上100元以下奖励或罚款的,由员工所在区域报部门经理,经核查,再报行政办公室,由行政办公室下发奖罚单;

第十九条各区域根据所在部门奖罚条例对员工进行奖罚,奖励或处罚金额在50元以下,由区域自行决定,报行政办公室备案;50元以上报由行政办公室核准,下发奖罚单。

备注:以上罚款统一公司财务室在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作为部门活动经费,留作为奖励员工的奖金和员工活动用;

第四章申诉和申诉的受理

第二十条奖励或处罚,如果与事实不符,员工可以向行政部申诉,申诉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有关具体事项请按照《金果湾餐厅员工奖罚条例》.

篇5:餐厅员工奖罚制度范例

各个大小型的餐厅,对于员工的规范管理,都要奖罚分明。不同的餐厅的员工奖罚制度也不同,以下整理的餐厅员工奖罚制度的范本,仅供参考。

为引导员工积极向上,严明劳动纪律,维护餐厅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奖优罚劣,促进经营管理工作的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奖励

第一条奖励的种类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条精神奖励包括:表扬、通报表扬、通令嘉奖;

第三条物质奖励包括:发放奖金、晋升工资;

第四条在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表扬并发给50元以上100以内的奖金;

(1)工作态度端正、服务质量高,当月受到宾客书面表扬累计达3次(含3次)以上的;

(2)完成上级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效果突出,受到上级领导肯定和好评的;

(3)拾金不昧,及时设法将物品归还失主,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内的;

(4)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及时制止各种不良现象和违纪行为,影响突出的;

(5)维护公司及餐厅利益,及时排除事故,使公司避免经济损失,金额在3000元及其以上的;

(6)团结互助、关心他人和集体,当月为员工酒店做好人好事3件(含3件)以上的;

(7)模范执行公司及餐厅各项规章制度,6个月内无迟到、早退、旷工、病事假和违章处罚记录;

(8)带病(病情经医生证明应该休息的)坚持工作,1个月内累计在2次(含2次)以上的;

(9)加班加点不计报酬、不要补休,当水累计达3个工作日及其以上的;

(10)积极举报违纪违法案件,经部门经理室核查,情况属实的;

(11)完成任务好,当月受到公司领导表扬3次以上的;

(12)工作表现突出,在部门进行的评选活动中,被评定为部门优秀员工的;

(13)其他类似于上述行为,应予奖励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表扬并发给100元以上200元以内的奖金:

(1)工作态度好,服务优良、当月受到酒店书面表扬5次(含5次)以上的;

(2)拾金不昧,及时奖物品上缴并帮助查找失主,金额在3000元以上;

(3)见义勇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和各种破坏活动,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4)一心为酒店及餐饮部着想,为酒店及餐饮部排忧解难或使宾客避免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受到宾客表扬的;

(5)当月做好人好事5次(含5次)以上的;

(6)及时检查发现并排除设备故障或消防隐患,避免酒店遭受损失,金额在3000元及其以上的;

(7)在扩大酒店影响、宣传酒店形象、创造社会效益方面,作出优异成绩,为酒店及餐饮部赢得荣誉的;

(8)自觉维护酒店及餐饮部利益,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以及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方面作出优异成绩,得到领导和员工一致好评的;

(9)爱护公物,在设备维护保养、物品保管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10)一贯工作表现突出,全年被评为区域优秀员工达3次(含3次)以上的;

(11)在年终考核中,考核等级为优秀的;

(12)其他类似于上述行为,应予奖励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通令嘉奖并考虑申请晋升工资;

(1)在年终优秀员工评比中被评选为酒店优秀员工的;

(2)在酒店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中,作优异成绩,受到酒店或上级有关部门表彰的;

(3)维护酒店利益,使酒店避免直接经济损失,成绩突出的;

(4)见义勇为,积极同损害酒店利益和宾客安全的行为作斗争,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公安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通报表扬的;

(5)拾金不昧,及时、主动地将物品上缴部门或归还失主,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6)全年受到客人书面表扬10次以上,事迹突出的;

(7)其他类似于上述情形,应予奖励的。

第二章处罚

第八条处罚种类:分为口头警告、罚款、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辞退;

第九条违反公司及餐厅规章制度情节较轻,够不上行政处分的,处以罚款。

罚款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条给予行政处分的,如有必要,可以同时处以罚款,当月发生违?违

纪行为2次及其以上的给予加倍处罚或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首次处以口头警告,2次及以上处以书面警告及罚款:

(1)不按规定位置佩戴工牌或员工证的;

(2)上班不穿工服或不按规定着装的;

(3)仪容不整、不修边幅、衣冠不整洁的;

(4)谈吐和举止粗鲁的;

(5)缺少酒店职业意识遇到上级领导和同事,不打招呼、不讲礼貌的;

(6)言行不文明,在工作中不使用礼貌用语的;

(7)当班时走路姿势不正或与他人搭肩牵手而行的;

(8)当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含3次)以上或旷工一天以内的;

(9)当月上下班不按规定考勤卡的;

(10)代他人打卡或要求别人代打卡的;

(11)乘客用电梯或使用客用洗手间的;

(12)穿工作制服离店的;

(13)上下班不走员工通道的;

(14)上下班随身带包进店离店、不主动地向保安展示包内携带物品的;

(15)当班时擅离岗位的;

(16)当班时用酒店联系私人事务或接听私人电话时间超过5分钟的;

(17)在上班时间吃零食的;

(18)参加会议无故迟到的;

(19)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纸屑的;

(20)攀越围墙、栏杆、门窗的;

(21)在更衣柜内存放酒店用品的;

(22)下班不离开酒店,无故在酒店逗留的;

(23)本部员工在营业场所消费、娱乐的;

(24)在工作岗位大声喧哗或聊天的;

(25)当班时间收看电视或收听收录机或看与工作业务无关书籍的;

(26)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情节较轻的;

(27)工作粗心,出现轻微事故或遭到客人口头投诉的;

(28)管理人员、督导不力,产生工作事故,负有领导连带责任的;

(29)管理人员有侮辱、体罚员工行为,遭到投诉的;

(30)其他类似于上述情形,应予处罚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以书面警告及通报批评并罚款:

(1)当月迟到、早退累计5次(含5次)以上或旷工2天(含2天)以上的;

(2)伪造病假单,骗取病假或编造理由,骗取其他假期的;

(3)请假超过规定时间一天以上的;

(4)损坏公物和客人物品,价值在500元以内的;

(5)对宾客不礼貌,与宾客争辩的;

(6)拾遗不报,金额在500元以内的;

(7)服务质量差,业务技能不熟练,未能及时为客人提供满意服务,遭到客人投诉的;

(8)私自向客人索取小费,物品或其他报酬的;

(9)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行上级指示的;

(10)工作措施不力,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11)违反操作规程,给酒店造成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12)工作麻痹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给酒店成损失的金额

在1000元以下的;

(13)搬弄是非,诽谤他人,影响团结的;

(14)侮辱、谩骂、恐吓他人,影响恶劣的;

(15)当班时擅自离岗,给工作带来影响的;

(16)携带酒店物品离店的;

(17)上班时睡觉的;

(18)发现危害酒店及餐饮部和客人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或及时向有关人员和部门报告的;

(19)使用酒店电脑玩游戏的;

(20)下班或离岗,不锁门或忘记关闭电源、水龙头开关的;

(21)铺张浪费,不节约水、电给酒店带来损失的;

(22)在酒店工作和生活区域乱写乱画的;

(23)损坏酒店及餐饮部声誉和形象,情节较轻的;

(24)违章违纪不接受教育或处罚的;

(25)参加会议无故缺席的;

(26)其他类似于上述情节应予处罚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书面警告及通报批评并罚款:

(1)在营业场所吵闹,扰乱酒店秩序的;

(2)涂改、伪造单据和证明的;

(3)工作粗心,出现工作或服务质量的事故的;

(4)对检举违章纪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拾遗不报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

(6)工作中与宾客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工作安排,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8)劳动纪律松散,当月被口头警告2次(含2次)以上的;

(9)玩忽职守,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

(10)不按规定收发,登记保密文件的;

(11)工作消极怠工,当月工作失误或完不成工作任务2次(含2次)以上的;

(12)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损失金额在1500元以上的;

(13)遇到坏人坏事或他人求助时,有意躲避的;

(14)发现损害酒店及餐饮部利益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

(15)违反消防规定,导致出现责任事故,情节较轻的;

(16)丢失工作制服或员工饭卡或更衣柜钥匙,隐瞒不报的;

(17)背后对领导和同事不负责任的乱发议论,列中生有,进行人身攻击的;

(18)造谣生事,写匿名信,诬蔑陷害他人的;

(19)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同事的;

(20)其他类似上述情形,应予处罚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辞退:

(1)工作严重失误,给酒店及餐饮部和客人带来损失的;

(2)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3)工作中违反治安规定和工作失职,导致酒店及餐饮部财产或客人财物被盗,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4)工作中违反消防规定或工作失职,未能及时发现或排除消防患,使酒店发生火警,成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5)参与或变相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的;

(6)在酒店打架、斗殴的;

(7)观看或传播淫秽书籍、录像的;

(8)酗酒、吸毒的;

(9)经常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

(10)借工作之便,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的;

(11)蓄意破坏公物或客人物品的;

(12)恶语伤人、侮辱谩骂或殴打客人与同事的;

(13)拒不服从工作分配,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14)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15)试用期,经考核不合格的;

(16)年终考核为不称职的;

(17)当月旷工3天(含3天)以上的;

(18)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达8次(含8次)以上的;

(19)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给酒店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酒店声誉的;

(20)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计划生育或无计划生育的;

(21)品质恶劣、道德败坏,乱搞男女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22)其他严重违纪行为,应予辞退的。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餐厅的奖励和处罚工作由部门经理具体组织实施,经理应本着高度

负责的精神和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并及时收集员工的反映,不断改进和提高执法水平;

第十六条各区域可以根据餐厅奖罚条例确定的奖罚标准和原则,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奖罚条例或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对员工给予通令嘉奖以上奖励或通报批评以上处分,需由人事部调查核实,再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对员工给予50元以上100元以下奖励或罚款的,由员工所在区域报部门经理,经核查,再报行政办公室,由行政办公室下发奖罚单;

第十九条各区域根据所在部门奖罚条例对员工进行奖罚,奖励或处罚金额在50元以下,由区域自行决定,报行政办公室备案;50元以上报由行政办公室核准,下发奖罚单。

备注:以上罚款统一公司财务室在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作为部门活动经费,留作为奖励员工的奖金和员工活动用;

第四章申诉和申诉的受理

第二十条奖励或处罚,如果与事实不符,员工可以向行政部申诉,申诉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有关具体事项请按照《**餐厅员工奖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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