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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使用天然气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1、天然气用户必须遵守安全使用天然气规定。

2、管线、阀门、炉具等设施要做到无缺件、无破损、无漏气,安全可靠,灵活好用。

3、炉具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厨房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确保空气流通,用户用气时要打开抽油烟机或换气扇。

5、用户停止用气时必须关闭气管线主阀门和炉具阀门。

6、所有炉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符合东营地区燃气要求,严禁使用自制炉具。

7、外来探亲人员用气时,必须先学会操作,了解用气常识和注意事项后方可用气。

8、如发现室内有天然气味,应迅速打开门窗进行通风,此时不准点明火和开关电器,要立即查找漏气部位,及时消除隐患,经检查确实无天然气味方可用气。

篇2: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生产作业。浅海石油与天然气的钻井

储运生产作业亦可参照执行。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Nl6-勺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74-书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l40-音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058-书2?咫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51吨2?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83-粤3?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YJl3吨6?原油长输管道工艺及输油站设计规范

SYJ25书7?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

SYJ31吨8?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定

SY0075却3?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SYJ400l-力O?长辅管道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5053.1-粤2?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SY50532-9l?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3钻井

3.1?设计

开钻前应有经过审批的钻井没计。

3.1.1?以地质部门提供的地层孔隙压力和破裂压力梯度为依据进行设计。

3.1.2?地质设计户,应提供邻井的油、气、水显示和复杂情况资料,并特别注明含硫化氢地层深度和估计含量,有漏失可能的井,要储备一定量的堵漏材料。

3.1.3?井控装置和完井井口的工作压力,应以全井最高地层孔隙压力为准。

3.1.4?探井和高压油、气、水井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加重钻井液和加重材料的储备量,其数量不少于一次压井的需要量。

3.1.5?对井场周围2km以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等的火源进行勘查.在发生井喷失控及有硫化氢气体溢出时.应立即通知上述单位、人员熄灭火种,必要时要迅速撤离危险区。

3.2?井场及钻井设施

3.2,1?井口距民房100m以外。井场边缘距铁路、高压线及其它永久性设施不应少于50m。

3.2.2?井场布局要考虑风频、风向。井架大门方向,尽量朝南或朝东。在井场明显处,应设置安全防火标志。

3.2.3?在草原、苇塘、林区钻井时,井场周围应有防火隔离墙或隔离带。

3.2.4?钻台及机、泵房应无油污。钻台上下及井口周围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

3.2.5?柴油机排气管应有阻火装置,排气管出口不应指向油罐区。

3.2.6?井场电路宜采用YcW防泊橡套电缆。按钻机型号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见表1。

表1?钻机型号和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

钻?机?型?号

电?缆?规?格、?mm9

主?要?电?路

分?支?电?路

YCW2×25-3×50十1×16

YCVV2×2.5-3×25十1*10

YCw2×2.5-3×16十1×6

YCw3×25十1×10

YCw2×2.5-3×10十1*6

3.2.7?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应焊接电缆桥架和电细穿线钢管。

3.2.8?1-6号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的每一个罐体两端配备防爆接插件分线盒连接应配备防爆接插件。

7?天然气加压、处理及储存

7.1?加压

7.1.1?天然气压缩机房的建造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厂房结构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如为封闭式则应满足有关规范的换气次数。

如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满足换气次数要求时所采用的通风换气设备应按GBJl6规定。

封闭式厂房要有符合防爆要求的泄压面积。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之比值。应按GBJl6规定。

压缩机房的电气照明及布线,应按GB50058和SYJ25规定。

7.1.2?根据天然气压缩机所配套购动力机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防止和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1?可采用防爆型电动机驱动。如采用燃气发动机或燃气轮机驱动,应将原动机的排气管出口引至室外安全地带或在出口处采取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2?压缩机和动力机间的传动设施采用三角皮带或联轴器、不应使用平皮带。

7.1.3?非防爆的自控仪表箱、配电箱、应设在天然气压缩机房外,否则应设置正压通风设施。

7.1.4?天然气压缩机及其连接的管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低压吸入管应有防止进入空气的措施,高压排出管线应设单向阀。防止天然气倒流。

7.1.5?天然气压缩系统中设置的安全阀,应做到规格符合要求,调试准确,启闭灵敏,定期校验。

7.1.6?在压缩机系统中应设安全联锁装置、以确保安全启动。在故障情况下能及时停车。

7.1.7?可燃气体压缩机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压缩机正常运转期间,禁止在机房内用火。

7.1.8?液化石油气充装的防火、防爆要求按SY5985规定。

7.2天然气处理

7.2.1?油、气处理厂、站的建设应按GBJ16有关设计的技术要求执行。

7.1.2?天然气处理、轻烃回收的生产装置区域、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制度,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7.2.3?天然气处理的各类装置(塔、炉、容器、管汇等)都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各类压力容器的使用都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规定,建立定期的检验检测制度和齐全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

7.2.4?设置在天然气处理装置(塔及容器)上的安全阀,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定期校验。安全阀用于排放含油天然气(湿气)或高温油气时,应接入放空系统。低压或小流量排放干气时,排放口应高出操作平台(或地坪)2m以上。禁止朝向15m以内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安装在室内的安全阀排放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地点。

7.2.5?天然气处理、轻烃回收装置区的加热炉要建立使用、维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加热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防爆门、防风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工作性能良好。

加热炉燃料系统的压力-般不超过0.5MPa(绝对压力);炉头烧嘴前在满足所需压力前提下一般不超过0.2MPa(绝对压力)并且应有稳压、调压设备。

含水燃料气进炉前应有气、水分离设施,及时排放污水。

火嘴熄火后、再次点火前必须切断气源,用蒸汽吹扫或强制通风排气。吹扫时间不少于5min。

加热炉盘管发生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放空泄压、紧急处理事故:

燃料气进炉前管线应装阻火器,每季度检查一次。

7.2.6?天然气装置区的事故紧急放空管线要直接与火炬连通。

7.2.7?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设施和防止火雨措施,放空时应点火燃烧。

7.2.8.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厂、站的含油污水排放密闭输送至污水处理厂(站),污水井每半年清理-次。

7.2.9?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厂、站生产区的防爆要求,应按GB50183执行。

7.2.10?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场所的电气设备应按JBJ6的规定执行。

7.2.11?天然气轻烃回收油罐,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7.2.12?雷雨天气应停止装、卸轻烃液化气的作业。

7.2.13?轻烃回收罐区应按GBJ74规定,设置防火堤及罐体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7.2.14?天然气处理装置在投产前或大修后均应进行试压、试运及气体置换。用于置换的气体宜为惰性气体,置换完毕,须取样分析。含氧量不大于2%为合格。

7.2.15?己投入运行的天然气处理装置加需动火补焊、应先行放空,再经蒸汽吹扫、清洗、通风换气、取样分析,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25%。对需动火设备、管道凡与可燃气体连通的进、出口法兰应加钢制绝缘盲板隔离,厚度不小于6mm。

7.2.16?气温低于0℃地区,应对气、水分离容器、设备、管汇等采取防冻措施,排除冻结、堵塞故障时严禁用明火烘烤。

7.3?储存

7.3.1?天然气储罐(柜)安装要求:

7.3.1.1?气柜应装有容量上、下限的标志。上限高度为气柜设计容积高度的85%,下限高度为设计容积高度的15%。经常检查气柜导轮系统、避免导轮卡死,防止气柜超压,气拒应有应急放空装置。

7.3.1.2?天然气压力储罐(球罐、卧式罐)应装有紧急放空、安全泄压设施及压力液位显示仪表。

7.3.1.3?天然气储罐、气柜应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7.3.2?天然气储罐(柜)检修动火时。应经放空、蒸汽吹扫、清洗、强制通风、取样分析,经检验气体中可燃介质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为合格。凡与外界可燃气体连通的进、出口法兰应加钢制绝缘钢板隔离,厚度不小于6mm。

?7.3.3?加强气柜的使用与维护,水槽内要保持正常水位,冬季要有保温防冻措施。固定式储罐,夏季应有喷淋水或遮阳设施。

7.3.4?储罐区应有醒目的“禁止烟火”的标志。

7.3.5?可燃气体储气罐(柜)或罐区与建筑物、培场购防火间距,应按GBJ16执行。

8?原油长输与储存

8.1?输油站.输油管道防火、肪展基本要求

8.1.I?愉油站、?油袖管道的工程建设设计、?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以及竣工验收按

GB5()183.GBJ16、SYJl3,GN74规定。电气设备应按6B50058规定。

8.1.2?愉油站的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内外开。生产区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机动车辆进人生产区、排气管应戴阻火器。

9.1.3?在愉油站生产区从事生产、检修、施工和抢修则职工、应穿戴队静电队护服、不带铁:

大鞋和使用防爆工具。

8.1.4?输油站生产区内不应使用汽油、种质沏、本类涪剂等擦地板、?灶台和衣物。

8.1.5?输抽站生产区域内府做到九洲污.?无杂冰、?元思燃县爆物。站内的股备、管网应做5

训、不漏气、不漏水、不漏电.不涡火。

8.』人?输洲泵房、阀组间、扑用间.储他睹区冗族汀

篇3:天然气管理规定

一、管控目的

为规范天然气管道及附件安全巡查人员的巡查力度,以及巡查发现管道周围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及事故隐患能及时有效的得到处理,按照巡线工作“早发现、早沟通、早预防”的原则,确保车间的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天然气管线、附属设施及阀门的安全巡查管理。

三、管理职责

3.1公司生产安全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编写和修订,生产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管道安全巡查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车间组织不定期的进行管道安全巡查和管道安全大检查。

3.2生产安全部负责对管道安全巡查人员的管理,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有现场制止、报告及采取防范措施的职责。对管道附近的施工负责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监护管理。

3.3车间安排专人负责天然气管道巡查及巡查记录的填写,及时发现制止可能危害管道安全的施工,记录并报告现场发现的问题;根据工作安排进行现场监护。

四、工作程序

4.1管道安全巡查的频率

专职管道安全巡查人员每天至少一次进行管道的安全巡查工作,用气设备每周至少三次抽查,车间办公室每周组织一次线路安全巡查。

4.2安全巡查人员的巡查报告

4.2.1车间对巡查人员进行正规化管理。专职管道安全巡查人员在起点站开始巡查时,必须在起始点向车间安全员报告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开始巡查的时间、预计到达目的地时间或特殊区段的碰头汇报时间等。

4.2.2巡查人员负责巡查记录的填写,报告巡查发现的问题。

4.3现场巡查

4.3.1管道安全巡查人员在进行管道安全巡查时,必须事先准备好皂水对连接处进行试验,发现有冒泡处立即处理,漏气严重的立即通知车间办公室进行整改。

4.3.2在巡查过程中应做好危害识别,注意安全,要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天然气管线进行综合巡查。

4.3.3车间根据雨季应增加巡查人员和加强巡查的密度。

4.4重点线路巡查

4.4.1专职管道安全巡查人员应非常清楚自己巡查线路的重点巡查区域,巡线时应坚持重点巡查和徒步检查,并将重点巡查区域的巡查情况填写在巡查记录上。

4.4.2对已经发现的在管道附近100米外的施工纳入重点巡查区域。对于可能交叉通过管道或在管道中心线5米范围内的施工应提前告知车间办公室,以便采取对应措施。

4.4.3车间每周至少一次对重点巡查区域进行检查。

4.4.4对于可能造成管道破裂泄露的严重违法行为,应立即报警“110”进行处理。

4.5巡查记录

4.5.1巡查人员对管道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在当天填写在“管道安全巡查检查记录表”上,安全员进行不定期检查。

4.5.2巡查人员应定期整理“安全巡查记录”,车间办公室进行检查其填写的严谨性和真实性。

4.6教育培训

车间每月应组织一次专职管道安全巡查人员的安全学习和业务培训,包括公司规章制度、线路危害识别和风险预防、记录填写等方面的内容,提高巡线人员的安全意识、巡查技能和责任心,确保巡线工作能做到“早发现、早沟通、早预防”。培训活动应建立记录。

4.7相关考核

相关考核依据公司《安全考核制度》执行。

篇4:天然气用户接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某某公司天然气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对天然气用户接入安全管理,确保供、用气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股份公司的各项方针、政策、制度、法规。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天然气用户接入安全管理执行审批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二级单位自用气及所有天然气用户。

第五条自用气及天然气用户应制定本单位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应的HSE管理措施,确保供、用气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生产运行处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审批各用户用气申请;

(二)负责特殊情况下停供气指令的下达。

第七条质量安全环保处安全管理职责:

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天然气用户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八条油田特种工程管理中心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用户接气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施工过程执行油田用气相关安装规范和标准,并在完工后进行现场验收。在供气前对用气方安全条件进行确认,填写《供气安全条件确认书》。

(二)在签订天然气供用协议的同时,与天然气用户签订HSE协议书,明确HSE责任。

第九条油气运销部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用户的接气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施工过程执行油田用气相关安装规范和标准,并在完工后进行现场验收。在供气前对用气方的安全条件进行确认,填写《供气安全条件确认书》;

(二)在签订天然气供用协议的同时,与天然气用户签订HSE协议书,明确HSE责任;

(三)负责对外销用户天然气计量器具把关和确认。

第十条采油(气)厂安全管理职责。

(一)用气接入时,报生产运行处审批;

(二)负责自用气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天然气用户职责:

(一)是天然气用气设备设施的安全责任主体,负责用气设施的建设和安全管理。

(二)接受供气管理单位对天然气接入的监督检查和安全条件确认,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用户接入前,向分公司生产运行处申请,按照审批意见,到相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用户在接入端应安装紧急切断阀,用于紧急情况或用户检维修时与供气管网的切断。

第十四条用户用气设施达到要求后,到管道管理单位办理《某某公司天然气用户安全条件确认书》。由管道管理单位对用户接入供气管网的安全条件进行确认。安全条件不合格的,由用户整改。

第十五条审核通过后,由管道管理单位为用户供气。

第十六条严禁未经分公司生产运行处审批,私自接用气。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附件:《某某公司天然气用户安全条件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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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气安全管理,规范天然气安全使用行为,保障公司员工、家属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对安全使用天然气、天然气设施保护、维护和生产及居民用气等内容进行了要求。第三条各用气单位应建立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天然气泄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燃气公司、地方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第四条各用气单位应对天然气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节约用气进行宣传,提高员工和居民使用天然气的安全意识。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属地的天然气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第六条天然气设施资产属于单位的,资产所有单位负责属地内天然气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第七条天然气设施资产属于燃气公司的,用气单位应配合、协助和监督燃气公司做好属地内天然气安全管理和单位、居民用气的安全检查工作。第三章天然气调压站第八条调压站应建立供气管网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巡视检查路线图。第九条调压站应设置火种存放处,安装避雷设施和静电释放装置;人员进入天然气调压站,应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严禁携带火种和手机等进入天然气调压站内。第十条调压站内避雷设施和防静电装置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高压储罐的运行应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十一条调压站设备应实行目视化管理,管线及附属设施应标识齐全、着色规范,管线有气体流向标识;各种仪表显示准确。第十二条调压站设备运行平稳,管线、阀门无泄漏;定期按“十字”(调整、紧固、润滑、防腐、清洁)作业法对供气设备进行保养。第十三条天然气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第十四条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直径大于0.15米时,放散管管口应高于厂房顶面、燃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米以上;当放散管直径小于0.15米时,放散管管口应高于厂房顶面、燃气管道、设备和走台2.5米以上。第十五条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小于3米。第十六条调压箱应防雨、防尘、接地牢固,各种仪表显示准确;调压箱内的各连接点及调压器应每周检查一次。第十七条改建、扩建燃气管网及主要燃气设施,应保存原有设备设施的影像资料。第四章天然气设施保护第十八条天然气设施所在地、地下天然气管道上方和重要天然气设施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天然气设施安全警示标识。第十九条在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天然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挖掘、取土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二十条在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铺设管道、打桩、挖掘等可能影响天然气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与供气单位共同制定天然气设施保护方案,执行《矿区服务事业部院区动土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查询施工地段的天然气设施竣工图,查清地下天然气设施铺设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供气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探测或者开挖。第二十二条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分别为:高压、次高压管道管壁两侧各6.5米内,中压管道管壁两侧各1.5米内,低压管道管壁两侧各1米内,庭院架空管道管壁两侧各0.5米内,阀门室(井)、凝水井(缸)、高压箱(柜)、计量箱(柜)外壁各1米内。第二十三条燃气放散管管口至明火散火花的地点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见表-1。表-1燃气放散管管口至明火散火花的防火间距表(米)燃气放散管管口至下列明火、散火花的防火间距防火间距(米)明火、散火花25民用建筑、燃气热水炉间12重要公用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30道路(路边)主要10次要5第二十四条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表(中压管道0.01≤P≤0.4MPa),见表-2。表-2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表(米)(中压管道0.01≤P≤0.4MPa)项目中压地下燃气管道(米)给水管0.5污水、雨水排水管1.2电力电缆直埋0.5在导管内1.0通讯电缆直埋0.5在导管内1.0其他燃气管道DN≤300毫米0.4DN>300毫米0.5热力管直埋1.0在管沟内(至外壁)1.5第二十五条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表(中压管道0.01≤P≤0.4MPa),见表-3。表-3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表(米)(中压管道0.01≤P≤0.4MPa)项目地下燃气管道(米)(有套管时,以套管计)给水管、排水管或其他燃气管道0.15热力管的管沟底(或顶)0.15电缆直埋0.50在导管内0.15第二十六条室内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及设备间的平行净距离,见表-4。表-4室内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及设备间的平行净距离(米)其他管道及设备给排水管蒸汽管电缆引入管、进线管照明电缆电表、保险器、闸刀开关明设暗设距离(米)0.10.11.30.10.050.3第二十七条室内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及设备间的交叉净距离,见表-5。表-5室内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及设备间的交叉净距离(米)其他管道及设备给排水管蒸汽管明敷照明线路明敷动力线路电表、保险器、闸刀开关距离(米)0.010.010.0150.150.3第二十八条院区内地下天然气管道的泄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压、次高压管道每年不少于一次;(二)聚乙烯塑料管或设有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两年不少于一次;(三)铸铁管道和未设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年不少于二次。第二十九条天然气管道阀门应每半年检查一次,阀门井内无积水、无杂物、无塌陷。第三十条天然气管道凝水缸不应有泄漏、腐蚀、堵塞等现象。第三十一条架空敷设的天然气管道跨越道路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第五章生产场所及居民用气第三十二条天然气锅炉房应设置火种存放处,安装避雷设施和静电释放装置;人员进入天然气锅炉房,应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严禁将火种和手机等带入天然气锅炉房及燃气设施间、计量间等用气场所。第三十三条天然气锅炉房应设置天然气泄露自动报警装置,每年由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应配备便携式燃气报警探测器,由值班人员定期对燃气管道接口处进行探测,并认真做好记录。第三十四条天然气锅炉房燃气管道上应安装检漏装置、低压和超压报警连锁切断装置。第三十五条天然气泄露自动报警装置的探测器安装位置应距屋顶0.5-1.0米,方向向下;探测器的室内有效距离不宜大于7.5米,室外不宜大于15米。第三十六条天然气设施及计量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燃气管道压力表应标识上、下限值,压力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第三十七条在用气场所内实施动火作业必须制定有效的作业方案并办理作业许可。第三十八条天然气锅炉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位置;(二)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欧姆;(三)天然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四)燃气阀组管道上应安装检漏装置、低压和超压报警连锁切断装置。第三十九条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天然气锅炉房的进口和燃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均应单独设置手动阀门及燃气泄漏自动切断阀,阀门安装高度不超过1.7米;(二)每个燃烧器的燃气接管上,必须单独设置有启闭标记的燃气阀门;(三)燃气管道阀门与用气设备阀门之间应设放散管,放散管前必须设置阀门。第四十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应当测量各连接接头间的电阻值和管道系统的对地电阻值;设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当每对法兰或其它接头间电阻值大于0.03欧姆时,应设导线跨接;当管道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以不跨接导线。第四十一条餐饮场所天然气进口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手动切断阀和燃气泄露自动切断阀;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第四十二条餐饮场所厨房内应通风良好,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和独立的防爆型机械送排风系统,报警器每年由专业机构进行一次监测。第四十三条燃气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燃气软管与管道、燃气器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二)软管不得穿墙、顶棚、地面、窗和门,软管至少每两年更换一次。第四十四条基地物业、用气单位应配合、协助和监督燃气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单位、居民用气安全检查。第四十五条开展居民生活用气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探测燃气表、管道接口处是否渗漏燃气;(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和燃气软管使用情况;(三)卧室内严禁设置燃气设备、设施,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宜低于2.2米,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小于0.1米;(四)燃气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并不得有接口;(五)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热水器应选用强制排烟系统,给排气筒宜采用金属管道;(六)检查居民安全使用天然气情况,宣传燃气使用安全知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燃气管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管理设施和监控系统等组成。(二)燃气设施,是指气化站、高压站、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庭院燃气设施和共用燃气设施及户内燃气设施等。(三)燃气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餐厅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四)调压箱(柜),是指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五)调压站,是指调压装置放置于建筑物内,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建(构)筑物。(六)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P)分为7级:城镇燃气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名称压力(MPa)高压燃气管道A2.5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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