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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08

为了加强交通安全运输工作、确保人命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和省、市、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经理

副组长:分管安全技术副经理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抽调高县弘驰汽车修理厂修理工l-2人,其余人员根据事故救援需要临时确定。

设立应急救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

应急救援电话:

二、职责分工:

组长: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人流高峰期、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全面指挥。

副组长:负责具体工作,协助组长做好督查落实工作,协调好各方面的工作。

组员:负责交通事故中疏散人员、保护好现场、保护好所有乘客人生安全、衣物及贵重物品,及时通知交通警察大队和保险公司人员,负责交通事故车辆组织,同时负责交通肇事事故中对乘客的分流和伤员的运送工作。进行值班将有关事实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负责建立登记工作。

三、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各小组成员必须接受统一指挥、统一安排、积极参加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

2、自动递补原则:领导小组组长不在岗时、副组长自动递补、承担应急工作的领导职责。

3、自动停休原则:领导小组各成员休假的一律停止休假,主动到单位参加应急工作。

4、奉公尽责原则:领导小组各成员要尽职尽责、拒绝冷漠、传递温暖、无私奉献、不能麻痹大意、全心全意做好应急工作。

四、工作程序:

1、领导小组在接到应急、救援电话后,首先弄清事故现场及周围地理情况,立即召集救援领导小组所有成员,通报事故现场情况,商议事故、事件现场具体救援方案。

2、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确定后,为尽可能降低施救费用,

采取自己组织救援的办法,及时组织救援领导小组成员,携

带救援设施赶赴现场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如现场施救难度

大,需另聘专业救援人员时临时确定。

3、应急、救援设施的运送调修理厂救援车,如需要其它大型辅助救援设施,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增补调运并请求公司增援。

五、救护和医疗:

事故发生后、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单位,迅速联系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现场处理和医疗救护。

篇2: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安全事故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和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驾乘人员对安全事故防范、发生,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公司发生一次主要责任以上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其它各部门、各单位发生一次主要责任以上安全事故,责任单位主管和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各罚款500元,责任单位其他负责人各罚款300元,责任单位安全科科长处罚200元,责任单位服务人员及生产一线人员各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其他事故有安委会研究给予处理。

(2)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3)各类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4)安委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证履行好安全职责。

(5)对未履行职责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而导致本部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一般事故按月报表再次月5日前上报公司安委会,重大和特大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公司安委会和主管领导。否则每次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

篇3: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经费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物质基础,安全生产资金保障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十八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财务科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第十条规定: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客运业务2%标准逐月提取安全费用。

二、公司安全科每年初根据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整改等情况及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计划中应包括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费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安全设施费用、保证重大隐患治理所需费用、安全保证金、安全检查工作所需费用、建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所需的费用。安全经费使用计划经公司安委会集体讨论通过,送公司经理审批。

三、安全经费主要可以用于: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包括驾驶员)以及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财务科将安全经费使用计划纳入年度财务预决算,并确保有效落实,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每年年终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供安全经费决算真实的报表。

五、在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时,应编制计划,及时报本公司负责人进行审批,审批权限及资金限额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在具体实施项目上应做到“四定”,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期限,安全管理部门应保障采购的安全设施、设备、物资合格有效。

六、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进行统计、汇总,经理应了解资金是否有效实施,

七、重大专项安全隐患整改、演练资金措施的制定,应进行可行性评价、论证、会审,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其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

篇4:港域港口安全生产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促进港口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规范港口安全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第四条所定义的港口管理部门对宁波港域范围港口经营人实施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安全生产检查”,指各级港口管理部门按规定,对港口经营人经营资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应急措施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促进港口经营人能有效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检查应结合各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开展。

第四条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港口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市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直辖港区除外),各县市区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航管理机构统称港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安全检查信息公开、通报和查询制度,并接受咨询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检查

第六条港口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定期检查。以固定的时间段作为检查周期,逐个对辖区内企业经营活动中各类管理制度、台帐,港口经营设施建设情况等进行综合性检查。

(二)日常检查。以经常性的随机抽查方式,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作业现场情况进行巡查。

(三)专项检查。在特定的时间段开展某项活动或者针对某一检查分项内容进行集中检查。

定期检查检查项目不少于《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规定项目的三分之二,日常、专项检查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七条定期检查一般每六个月一次,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污染事故的;

(二)被举报有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

(三)新发现存在若干隐患的;

(四)上级部门指定需要检查的。

第八条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港口经营人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设施、设备。

第九条港口经营人对港口管理部门实施港口安全检查时提出的隐患以及处理意见有当场进行陈述意见的权利,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第十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港口经营人存在的隐患作出判断,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国际公约等有关的规定,作出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理意见:

(一)立即纠正;

(二)在限定的期限内改正;

(三)暂时停止使用;

(四)告知其它职能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非法、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格式见附件)内做记录,并签发《港口安全检查报告》,标明隐患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港口安全检查专用章。

《港口安全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留港口经营人,一份留存港口管理部门。

对于隐患处理意见为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报告中注明理由。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管理部门签发的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治理。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在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应当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复查。港口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对已整改治理的隐患,经复查或者跟踪检查合格后,检查人员应当在企业留存的《港口安全检查报告》中签名并加盖港口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并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三章检查记录管理

第十六条适用本规则的港口经营人必须持有《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

《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由港口经营人向港口管理部门申领、补发、换发。

《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使用完毕或者污损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并交验前一本《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交验完毕后港口经营人应当妥善保管,至少保存二年。因遗失或者灭失申请补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应当连续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擅自涂改或者故意毁损。港口经营人不得伪造、变造、租借、冒用、骗取《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所称“隐患”,系指任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港口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安全检查报告》由市港航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则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篇5:港口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投入及时、到位,建立合理的多元化、多渠道安全投入保障机制,逐步形成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金融和保险参与的全社会投入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人员投入保障

第一条我区境内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配置,应按有关文件的规定,配足配齐。

各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的人员配备,应设专兼职人员不少于3人。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每个村民委员会应聘请1名交通协管员,500户以上的村民委员会应聘请2至3名交通协管员,负责协助公安交警做好本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整治工作。

第二章资金投入保障

第四条根据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保障本级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的投入,并将其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原则上年度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应在上年基础上有所增加,以确保本级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

对公共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以及政府性投资项目存在的重大隐患整改资金,应按其管理权限,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财会制度,应建立“安全措施经费”科目,确保安全经费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一)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如防火、通风工程等;

(二)增设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等及设备的维修维护;

(三)按照国家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四)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单位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高危行业生产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本企业的安全投入。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积极给予企业安全生产设施装备的贷款支持,帮助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完善安全生产设施,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更新,保障安全生产。

第十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产品公益化,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宣传,鼓励各种机构参与安全文化产品的开发和创作。

第十一条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由于政府监管的公共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改;

因安全投入不足,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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