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理制度
1、贮存、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当地县以上环保局和其它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各有关责任部门负责把本部门产生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产生量、贮存、流向、处置等有关资料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
3、各部门、车间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遵循“废弃物出自哪个部门、哪个部门负责处理”的原则,不得随意拋弃。
4、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危险废弃物。
5、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兼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6、运输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7、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容器、包装物,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
8、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包装应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9、剧毒品用完之后,留下的包装物必须严加管理,使用部门应登记造册。由专人负责管理。
10、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及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11、转移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由各责任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办理废弃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环保局报告。
12、各有关责任部门负责制订在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时发生的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
13、因发生事故,造成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严重污染环境时,安全环保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经理和当地县以上环保局以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14、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15、本制度由生产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
篇2:危险废弃物处理制度
1目的
为切实做好各类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工作,防止因存储、处置和处理不当造成意外事故和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类危险废弃物的处理。
3职责
(1)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各类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工作;
(2)公司安全科负责各类危险废弃物的存储、处置和处理工作;
(3)各车间、单位应按照公司要求,做好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和存放工作。
4工作要求
4.1公司危险废弃物主要包括:
生产区域——报废气瓶、报废灭火器材、设备维护和检修用的废机油、擦洗设备的废旧面纱等;
办公区域——废复印纸、复印机废墨盒和废粉、打印机废硒鼓、废色带、废电池、废磁盘、废计算器、废日光灯等。
4.2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要求,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处理过程中防止火灾、中毒窒息、职业危害以及环境污染。
4.3安全科负责公司危险废弃物的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贮存、流向、处置。并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危险废弃物管理台帐和处理记录。
4.4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送往公司指定的专门地点,不得随意拋弃。
4.5禁止在危险废弃物存放地点内进行动火作业,进出存放地点应禁带火种。
4.6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兼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4.7处置危险化废弃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4.8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容器、包装物,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
4.9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包装应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除的包装物。
4.10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及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4.11安全科负责制订在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时发生的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
4.12因发生事故,造成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严重污染环境时,安全技朮部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经理和当地县以上环保局以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4.13公司应定期开展危险废弃物的安全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处理,并建立安全检查台帐。
5、附则
5.1本规定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5.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检验中心废弃物处理程序
1目的
1.1确保分析检验过程中的“废液、废气、固体废物(废渣)”、分类存放,定期清理、回收、以避免对环境中的空气、水源等环境造成污染。保护环境、生态安全。
2范围
2.1各化验室分析检验过程中产生的检验废弃物。
2.2外单位委托分析检验过程中产生的检验废弃物。
3职责
3.1中心安全员负责管理、检查。
3.2各化验室安全员及班站长负责管理、检查、督促。
3.3检验废弃物由各班站人员定期按类别送回所属生产装置或指定场地。
4各化验室分析检验过程所产生的“废液、废气、固体废物(废渣)”处理程序如下:
4.1第一化验室负责炼油各部、贮运部的正常中间控制分析和部分原料、半成品、出厂产品的分析以及生调部、生产装置的临增分析任务,分析过程中发生一定数量的废液(分析后的样品、按规定保留的样品、洗涤采样和分析玻璃器皿的溶剂等),目前化验室与炼油二部及各采样装置按约定俗成的办法,废液每天或不定期到二蒸(A)采样排放口或采样时在各装置采样排放口清倒。过期试剂溶液交回中心标准溶液岗位处理。
4.2第二化验室负责炼油各部、动力事业部的部分正常中间控制分析和全厂的环境保护分析、工业卫生分析以及生调部、安环部、生产装置的临增分析任务,分析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处理程序如下规定。
4.2.1气体检验剩余物超过保存期后,样品在岗位通风柜内缓慢排放。
4.2.2各班站洗涤用的失效洗液,含重铬酸钾,必须集中倒进污水场处理。
4.2.3各班站分析检验水中石油类含量所产生的含四氯化碳的废液必须集中密闭存放、不定期倒进污水场处理。
4.2.4使用含氯化汞、硫酸汞、氧化汞、氯化钴、碳酸镉、硫酸镉、醋酸铅、含重铬酸钾、四氯汞钾、硫酸银等溶液的检验废弃物送污水处理场。
4.2.5在检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酸类、碱类、盐类等应依据数量经储存、化学处理、稀释后,才能倒入下水道,并用大量水冲洗下水道。
4.2.6有剧毒性的各类试剂类废弃物质,应报检验中心,由中心治保员联系总厂保卫处解决处理问题。
4.2.7分析检验等规使用后的正庚烷废液集中后送聚丙烯-2造粒岗位使用。
4.2.8含氰废液加入氢氧化钠,使pH值10以上,加入过量的高锰酸钾(3%)溶液,使CN-氧化分解。CN-含量高,可加入过量的次氯酸钙和氢氧化钠溶液。
4.3第三化验室负责进厂原材料和出厂产品分析检验及外单位委托分析检验任务,分析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处理程序如下规定。
4.3.1值班站洗涤废油和按期清理的轻重油样每隔一天倒入污水厂污油池。气体检验剩余物超过保存期后,球胆样品在岗位通风柜内缓慢排放。
4.3.2综合一班煤及石油焦等检验废弃物用胶桶存放,每周送回煤场。副产品等检验废弃物则按保管规定(保存一个月)然后送回脱硫车间硫磺装置。
4.3.3综合二班油品和气体检验废弃物处理同4.1及4.2。外单位委托分析的检验废弃物超过保存期的由主任批准后处理同4.1及4.2。沥青等固体检验废弃物超过保存期后送回炼油重油加工车间沥青工段。
4.3.4含氯化汞、低浓度三氧化二砷、苯胺等溶液的检验废弃物送污水处理场。
4.4第四化验室负责我厂化工中控、原材料、产品分析,分析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处理程序如下规定。
4.4.1废液贮存和处理
4.4.1.1废液应根据其化学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存放地点,通过密闭容器存放,不可混合贮存,容器标签必须标明废物种类。
4.4.1.2废液处理
4.4.1.2.1一般废液也可通过酸碱中和、次氯酸钠氧化、混凝沉淀处理后经下水道排放,并用大量水冲洗。过滤后沉淀按废渣处理。
4.4.1.2.2硫酸、盐酸等废酸倒入G4791池(废酸池)、氢氧化钠、混合碱等废碱倒入G4790池(废碱池)、废油及其他倒于A4820池。
4.4.1.2.3一般有机溶剂应采用蒸馏法,根据其沸点进行回收。无法回收时应在焚烧炉中使之完全燃烧的方法进行处理。
4.4.1.2.4少量有毒有害废液处理
①含酚废液的处理
酚属剧毒类细胞原浆毒物,处理方法:低浓度的含酚废液可加入次氯酸钠或漂白粉煮一下,使酚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如果是高浓度的含酚废液,可通过醋酸丁酯萃取,再加少量的氢氧化钠溶液反萃取,经调节pH值后进行蒸馏回收.处理后的废液排放。
②四氯化碳废液的处理
四氯化碳,溶剂类,有毒,可采用蒸馏法,根据其沸点进行回收。
③含汞、砷、锑、铋、铬等离子的废液的处理
含汞、砷、锑、铋、铬等离子的废液不允许直接排放,控制酸度0.3mol/L[H+],使其生成硫化物沉淀,滤渣按废渣处理。失效的铬酸先液等可依此处理。
④含氰废液加入氢氧化钠,使pH值10以上,加入过量的高锰酸钾(3%)溶液,使CN-氧化分解。CN-含量高,可加入过量的次氯酸钙和氢氧化钠溶液。
⑤含氟废液加入石灰使生成氟化钙沉淀。
⑥综合废液处理
综合废液处理时可以用酸、碱调节废液PH为3-4、加入铁粉,搅拌30min,然后用碱调节pH为9左右,继续搅拌10min,加入硫酸铝或碱式氯化铝混凝剂、进行混凝沉淀,上清液可直接排放,沉淀按废渣方式处理。我室微量水分析时产生的卡尔-费休试剂废液应用该法处理后排放。
4.4.2废气处理
4.4.2.1通常实验室中直接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都要求在通风橱内进行,这固然是保证室内空气质量、保护分析人员健康安全的有效办法,但也直接污染了环境空气。
4.4.2.2气体余样及过期留样可带回装置经火矩系统排放。
4.4.2.3无火矩系统的地方应采用高点放空。
4.4.2.4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前应经过化学吸收法消除毒害,或采用焚烧法处理。
4.4.3固体废物(废渣)处理
4.4.3.1我室固体样品主要是塑料,其多余样品、过期留样及期分析产物均有利用价值,按分公司规定及时联系安环部处理,贮存时要注意防火。
4.4.3.2分析产物(化学沉淀)、消耗或破损的实验用品(如玻璃器皿、纱布)应丢去安全环保部指定的工业垃圾堆放点。
4.4.3.3所有固体废物(废渣)都不允许同生活垃圾混放。
4.4.3.4过期、失效的化学试剂(废、旧试剂)应联系安全环保部按相关规定处理。
4.4.3.5剧毒品废弃物,应报检验中心,由中心治保员联系解决处理。
篇4:化验室废弃物安全处理管理制度
一、废弃物的定义
1、过期的药品。实验废弃的高浓度溶液、建立减量线的标准溶液及配置不当的溶液。
2、在线自动监测仪器使用过程当中排除的废弃化学药液。
3、固体废弃物是检验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二、化验室废弃物处理:
1、目的:为防止试验室的废弃物污染。
2、适用范围:生产、检验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3、责任与监督:化验操作人员执行管理制度,调度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4、建立废弃物的接收人的签名、处理制度和记录。
三、化验室处理废弃物的一般原则
1、在证明废液溶液浓度已相当小而又安全时,可以排放到排水沟中;
2、尽量浓缩废液,使其体积变小,放在安全处隔离储存,处置;
3、利用蒸馏、过滤、吸附等方法,将危险物分离,而只弃去安全部分;
4、无论液体或固体,凡能安全燃烧的则燃烧,但数量不宜太大,燃烧时切勿残留有害气体或残余物,如不能焚烧时,要选择安全场所填埋,不能裸露在地面上。
5、一般有毒气体可通过通风厨或通风管道,经空气稀释后排除,大量的有毒气体必须通过与氧充分燃烧或吸附处理后才能排放。
6、废液应根据其化学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存放地点,通过密闭容器存放,不可混合贮存,标明废物种类,贮存时间,定期处理废弃物。
7、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是循环再利用或统一堆放到固定场地。
四、废弃物的处理分类如下:
1、化学废液
废液应根据其化学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存放地点,通过密闭容器存放,不可混合贮存,容器标签必须标明废物种类、贮存时间,定期处理。一般废液可通过酸碱中和。混凝沉淀、次氯酸钠氧化处理后排放,有机溶剂废液应根据性质进行回收。
2、综合废液
用酸、碱调节废液PH为3-4、加入铁粉,搅拌30min,然后用碱调节PH为9左右,继续搅拌10min,加入硫酸铝或碱式氧化铝混凝剂、进行混凝沉淀,上清液可直接排放,沉淀于废渣方式处理。
3、固体废弃物
3.1化验室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先在化验室堆放,每批达到100公斤后,统一送水泥混合材库上料口,做水泥混合材。
3.2化学固体废弃物
五、化验室废弃物的具体处理
1、对于废酸液,可先用耐酸塑料网纱或玻璃纤维过滤,然后加碱中和,调节PH值6-8后可排出,少量废渣埋于地下。
2、对于剧毒溶液,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毒害作用后再进行处理。
3、实验室内大量使用冷凝用水,无污染可直接排放。
4、洗刷用,污染不大,可排入下水道。
5、酸、碱、盐水溶液用后可均倒入酸、碱、盐污水桶,经中和后排入下水道。
6、有机溶剂回收于有机污水桶内,采用蒸馏、精馏等分离办法回收。
7、重金属离子(包括)沉淀法等集中处理。
8、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堆放到固定场地,进行分类处理。
六、废弃物的处理程序(加上去向、接收人、记录表、签字)
七、废弃物处理时应注意事项:
1、随着废液的组成不同,在处理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有毒气体以及发热、爆炸等危险,因此,处理前必须充分了解废液的性质,然后分别加入少量所需添加的药品,必须边观察边操作。
2、最好先将废液分别处理,如果是贮存后一并处理时,虽然其处理方法将有所不同,但原则上要将可以统一处理的各种化合物收集后进行处理。
3、要选择没有破损及不会被废液腐蚀的容器进行收集。将收集的废液的成分及含量,贴上明显的标签,并置于安全的地点保存。特别是毒性大的废液,尤其要十分注意。
4、含有过氧化物。硝化甘油之类爆炸性物质的溶液,要谨慎丝的操作,并应尽快处理。
5、注意固体废弃物的种类,按类处理。
八、废弃物处理时之安全措施
1、处理化学废液时,必须戴上防溅眼罩、手套和实验外衣。
2、应在抽气规内倾倒会释出烟和蒸汽的废液。
3、为防止散逸出烟和蒸汽,每次倾倒废物之后应盖紧容器。
4、在特殊情况下于抽气柜处理化学废液时,处理者必须戴上具适当滤毒罐的防毒面具
5、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注意粉尘的污染,戴好防尘护具。
日照京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化验室
2009年1月1日
篇5:废弃物处理规定
1.0目的
为了确保全厂环境安全,特制定此规定。
2.0适用范围
全厂正常运作中废弃物处理,涉及环境安全方面须遵守的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厂务部设备安装、维修、调试、保养、运行过程以及杂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
3.0规程正文
3.0.1废旧电池一律放入旧电池回收箱统一处理。
3.0.2易燃废弃物(如废机油、油棉纱、废稀料、废油漆、易燃液体包装桶、PVC胶、自喷漆容器等)一律放入易燃废弃物回收桶集中处理。
3.0.3维修作业中产生的废酸、碱液、防冻液等化学废弃物应集中管理,送交EHS部门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3.0.4橡胶类废弃物集中存放,统一送交垃圾站处理。
3.0.5废旧玻璃应存放在安全的容器内,防止意外伤人。
3.0.6废旧金属应分类存放,尽量回收再利用。若需抛弃时,应集中送垃圾站处理。
3.0.7废旧塑料(含PVC材料)类废弃物集中存放,统一送交垃圾站处理。
4.0参考文件及说明:
4.0.1相关EHS文件与国家有关法规。
4.0.2本规定未尽之处,可参考有关EHS文件(指导书,规程等)。
4.0.3若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EHS文件(指导书,规程等)存在矛盾之处,以有关法律、法规、EHS文件(指导书,规程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