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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保卫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1.1目的

消除化学品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和人员健康的威胁,以保证实验室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1.2范围

适用于实验室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

1.3职责

1.3.1生物安全负责人负责审定和发布各类化学品的材料安全数据单。

1.3.2检验科负责各类化学品的领取、标识和使用等的日常管理工作。

1.3.3工作人员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各种化学药品的性质和用途,安全使用。

1.4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

1.4.1按化学品的性质或名称分类保存,定点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并做好记录。

1.4.2应按照相关要求在每个化学品储存容器上标明其危害性质和风险性,同时在其使用的各个环节中也应清楚标明。

1.4.3实验室制定切实可行的化学品操作,并按照要求对涉及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之落实到化学品的存放、处理、使用及处置的各个环节。

1.4.4实验室制定切实可行的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措施,以应对危险化学品泄漏和爆炸意外事件的发生。

1.4.5实验室工作人员在使用化学品的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要求或规程规范操作,即使是在被认为安全的装备或装置中进行,也应按章操作,工作结束后立即洗手。

1.4.6对实验室内所用的每种化学品的废弃和安全处置程序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要求严格进行。

篇2:危险化学品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基本要求

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受限空间作业。

1.2?本规定所称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1.3?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1.4?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5?受限空间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分工与职责

2.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受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企业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受限空间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企业设备(工程)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交底工作。

2.4?企业基层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制定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受限空间作业人职责

2.5.1?作业人应持经批准、有效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可作业。

2.5.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作业。

2.5.3?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作业证的安全措施。

2.5.4?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

2.5.5?对违反本规定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若发现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2.5.6?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时,应立即向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作业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2.6?监护人职责

2.6.1?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监护。

2.6.2?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禁止作业。

2.6.3?控制、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相应措施。

2.6.4?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作业负责人、审批人员等职责可结合本企业管理实际及参照AQ3028-2008的相关内容补充制定。

3?作业分级

3.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殊受限空间作业。

3.1.1无氧、缺氧或氮气保护状态下的换剂、撇顶等作业。

3.1.2进入与污水排放系统相连的下水井、下水道、涵洞等部位的作业。

3.1.3经主管部门确认,要求按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控制的。

3.2?除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以外的,为一级受限空间作业。

4?《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4.1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的制定和审查:受限空间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组织对作业现场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受限空间生产处理、盲板加拆等相关方案,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部门负责审核。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由企业负责人批准,一级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由分管生产(技术)或设备的负责人批准。

4.2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审查、批准后,建议作业所在单位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由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向作业单位(人员)进行任务交底和风险告知。

4.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办理:任务交底和风险告知后,由作业所在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填写《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上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受限空间名称、作业内容、受限空间原有介质、监护人姓名、危害辨识等。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填写作业单位负责人、作业人员姓名等。

4.4安全措施确认:1-5项由作业所在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确认签字;6-10项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确认签字;11项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作业单位负责人根据现场实际,分别补充作业安全措施。

4.5《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审核、审批: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企业设备(工程)、设备、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审核。特殊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企业负责人批准,一级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5?受限空间分析及合格标准

5.1?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受限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

5.2?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5.3?分析与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一级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2h分析一次,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4?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d)有毒有害介质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

5.5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存根正面左上方。

6?作业安全要求

6.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3?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d)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e)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5?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受限空间相连且存有或可能存有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必须有效隔离,并对受限空间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加设盲板并挂牌标识。

6.6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但严禁向内充氧或富氧空气。

6.7?受限空间作业的个人防护装备要求:

a)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隔离正压防护面具,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其气密性,供风设备及受限空间出入口必须安排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及时将作业人员撤出;

b)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c)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应穿戴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及护目镜等;

d)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e)在有或产生粉尘的受限空间作业,应佩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f)在高、低温受限空间作业,除应佩戴相应的防高温、低温防护器具,还应佩戴通讯设备。

6.8?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b)在潮湿容器内,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c)使用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按照漏电保护器,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30毫安,其中照明和手持电动工具的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15毫安。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中。

6.9受限空间作业过程监护要求:

a)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b)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c)?从事无氧、缺氧或氮气保护状态下的换剂、撇顶等特殊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应与作业人员规定必要的联络方式或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便于受限空间内外之间的联系。

6.10?受限空间作业的其他要求

a)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c)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d)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e)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f)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g)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7《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管理

7.1《受限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受限空间作业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7.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7.3?特殊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一级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篇3: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范围】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基本原则】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责任。

第五条【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负责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执行发货和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查处违规发货、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运输车辆装备的许可和管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维修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行为。

(三)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并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及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四)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产品型号进行准入审查和公告,对机动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的生产、改装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非法生产、改装行为进行查处。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个人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行为。

(六)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管。

第六条【信息共享和比对核查】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和车辆、罐体、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以及相关许可、检验、购销、违法等信息的网上共享,实行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充装、运输等环节资质信息比对核查制度。

第七条【先进技术、专业车辆应用】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厢式、罐式、集装箱等专用车辆。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和运输方式】国家统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布局,发展集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于一体的危险化学品工业园区。

国家提倡铁路承担危险化学品长距离陆路运输。

第二章?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当具备符合条件的车辆、设备、场地、从业人员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未按法定程序申领许可,或者使用欺骗、虚报、瞒报等方法骗领许可证的,或者现有条件不符合许可规定,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已经取得许可的应当撤销。

严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或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证》,并在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品名。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辆和设备技术状况完好。

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紧急切断装置。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由无改装资质企业进行改装,严禁非法改装、伪装、私自加装罐体。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不得“大吨小标”、“大罐小标”、“小车大罐”和违规降低罐体壁厚。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从业资格证:

(一)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人驾驶证被吊销、注销、撤销的;

(二)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

(三)吸食毒品的;

(四)患精神抑郁类、心脑血管类等疾病尚未治愈的。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押运员】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押运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知悉义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应当知晓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品名,熟悉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规程。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从业人员聘用、培训教育、考核奖惩,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加强运输车辆及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风险分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和风险评估,购买相应的社会公共安全责任险。

第三章?装载管理

第十六条【装载基本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不得向不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及车辆充装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在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企业装载危险化学品。

第十七条【装运清单制度】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实行装运清单制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需载明危险化学品的充装企业、收货企业、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押运员、品名、数量、联系电话等信息,由负责发货的企业和人员核对并签章、签名,随车携带。具体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制定。

托运人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系统制作《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加盖托运人印章,作为提货发货、道路运输、查验核对、收货验货的凭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在发货和充装危险化学品时应在《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上对充装情况进行签注。对于不能提供相应《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发货、充装、运输。

第十八条【比对核查制度】托运人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核查委托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人、押运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核查发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载明事项进行核对一致且符合要求后方可发货和充装。

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执行比对核查制度情况进行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每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执行比对核查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查验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除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外,还应当建立发货和充装环节查验制度,在发货或充装前履行以下查验工作:

(一)查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是否与《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载明的内容一致;

(二)查验车辆及罐体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三)查验车辆是否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标志;

(四)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与《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载明内容不一致的,运输车辆或者罐体不合格的,无购买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得发货或者充装。

第二十条【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应当实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购买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押运员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条【出厂检查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对出厂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未随车携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或者《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没有本单位和人员签章、签名的,不准驶出。有关检查情况应当登记备查。

第二十二条【禁止夹寄】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对收寄物品进行开封验视。

严禁公路客运车辆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通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一般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同时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第二十四条【风险评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全面掌握车辆通行路线的情况和交通特点并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事先进行线路勘察,对危险点进行辨识,编制安全运输保障方案和安全操作指导书,告知驾驶人和押运员运输路线、时间、注意事项以及在异常天气等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动态监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实时分析、及时纠正处理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以及擅离规定线路、非正常行车等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异常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导驾驶人、押运员在现场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依法处罚不履行动态监控责任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通行规定】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路线、时间执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速度行驶。

第二十七条【限行区域划定】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划定。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长期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一)城市(含县城)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人流密集场所、居民生活区;

(二)水源地保护区、重点景区;

(三)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隧道群、桥隧相连路段;

(四)坡长坡陡、临水临崖、通行条件差的山区公路;

(五)高速公路交通流量饱和、容易拥堵的路段;

(六)22时至次日6时容易疲劳驾驶的时段。

遇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警卫、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临时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对部分路段采取长期限制通行措施的,在划定的限行起始点之前应当有可以绕行的路线,并设置明显的绕行提示标志。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限行绕行标志的设置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城市限行绕行标志的设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通知义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特大桥梁或者特长隧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动态监控提前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特大桥梁或者特长隧道的管理单位和审批或者同意车辆通行的机关。

第二十九条【中途停车】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休息或者其他情形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应在远离加油站、人员流动密集区域停放,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停车场地】在危险化学品运输繁忙的路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规划建设专门的停车场地。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应当为进入服务区休息、餐饮、加油、修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供便利,划定专门的停车区域,不得随意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服务区。

第三十一条【违法查处】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联合执法,严查非法运输、无证运输、伪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驾驶人、押运员不具备从业资格,以及超速、超载、疲劳驾驶、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规定速度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三条【应急能力建设】国家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依托相关企业、单位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三十四条【事故现场处置】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中途发生事故的,驾驶人、押运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爆等情形的,应当疏散周围人群、扩大警示范围。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指导驾驶人、押运员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根据事故特点、险情发展和现场状况,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的要求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非法运输处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依据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非法经营处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有关道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

(二)使用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且允许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运输危化学品的;

(三)驾驶人、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四)允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的;

(五)未履行动态监控责任的。

道路运输许可或者从业资格证被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吊销等无效许可证件,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或者普通货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或者非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比照未依法取得相应运输许可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非法改装处罚】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改装、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

其他企业、个人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机构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所收检验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非法承运处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运输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企业生产、销售的危险化学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比对核查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核查比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托运人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核查比对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非法充装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提供《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即发货和充装的;

(二)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查验要求即发货和充装的。

第四十一条【未履行流向信息登记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未落实危险化学品流向信息登记,或者登记记录的保存期限少于1年的,由主管该企业的安全监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未履行出厂检查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出厂检查,或者未登记备查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公路客运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处罚】公路客运车辆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交通违法处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一)、(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移送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车辆、从业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移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罚的,应当制作书面移送材料,连同违法车辆等一并移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未携带装运清单处罚】未随车携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吊销许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一年内被查获3次以上超速、超载、未按规定喷涂或者悬挂警示标志、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规定速度行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被查获3次以上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载运输、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规定速度行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被查获的违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

第四十八条【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事故倒查追究】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依法追究事故当事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监管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实施。本办法的规定与制订部门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篇4: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加强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及知识、技能,树立员工“我懂安全、我要安全、从我做起、保证安全”的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特制定本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由车间负责组织接触易制毒化学品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条根据员工所处岗位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职工每人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条对内部岗位调动的人员必须进行换岗后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条对新调入的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条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分批参加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组织的安全资格学习培训。

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A正确辨识化学品安全标签的信息及其意义;

B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所提供的内容及其意义;

C化学品进入人体的途径及其对人体的危害;

D化学品安全押运程序和注意事项;

E对化学品本身固有特性的了解;

F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理措施;

G生产工艺及生产技术参数。

2、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一些相关的事故案例;

3、职工安全态度教育;

4、上级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下发的各种相关的文件。

第七条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需要,采取以下几种培训方式:

1、职工在职或脱产培训;

2、直接传授培训,安排有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培训等;

3、其它方法:开展读书活动、提安全方面合理化建议等活动。

第八条要求参加培训的职工必须认真学习,不得无故缺席,参加上岗、换岗前培训的员工必须通过培训考试;

第九条每次培训,组织培训人员必须做好登记、考核、备案工作,必须让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签字备案;

篇5:化学品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润滑油公司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学品对人体和环境可能造成的危险和污染,对化学品进行必要的控制管理。根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及国家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北海玉柴马石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各职能部门。

3术语和定义

3.1危险化学品

指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物品和腐蚀品等七大类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

3.2CSDS/MSDS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数据表/材料安全技术数据表。指由危险化学品/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有关其供应的危险化学品/材料的安全数据资料(通常包括安全、环境及应急措施)。

3.3化学品

化学品是指各种元素组成的纯净物和混合物,无论是天然的还是人造的,都属于化学品。

4职责

4.1管理部

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处置过程中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人员进行培训,并实施监督管理。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价、监督。

4.2供应部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负责要求供方提供CSDS/MSDS。

4.3技术研发中心

4.3.1负责制订修改完善本制度。

4.3.2负责对技术研发中心化验实在用的化学品的规范存、使用、管理。

4.4各部门

负责本部门在用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并按照管理部规定的方式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处置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5引用文件

5.1《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2《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方法》

5.3《废物管理规定》

5.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5《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6管理要求

6.1化学品的通用管理

6.1.1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管理部组织的安全、公安、环保等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知识、职业卫生防护专业技术以及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6.1.2选用化学品时,应尽量选用危险性低和环境负面影响较小的危险化学品。新产品替代时,应充分考虑其危险性和环境影响。

6.1.3危险品应分类隔离贮存,量较大的应隔开房间,量小的也应设立铁板柜和水泥柜以分开贮存。对腐蚀性物品应选用耐腐蚀性材料作架子。易燃液体贮藏室温度一般不许超过28℃,有挥发性的化学品均需密闭操作,全面通风,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并配置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6.1.4易制毒化学品需配备双人双锁,且每次取样均需签字确认,并注明用途。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6.1.5压力容器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采用刚瓶运输时必须戴好

钢瓶上的安全帽。应有良好的通风和或专用排空,防止高浓度气体积累。钢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应留有不少于几个kg/cm2的剩余残气,以免充气和再使用时发生危险。氧气瓶、可燃气体瓶最好不要进楼房和实验室,钢瓶应避免日晒,不准放在热源附近,距离明火至少5米,距离暖气片至少1米。钢瓶要直立放置,用架子、套环固定。

6.2化学品的采购

6.2.1采购部应根据公司各部门所需,分量分次采购,减少试剂的大量累积,确保安全。

6.2.2在采购危险化学品时,采购部应要求供方提供CSDS/MSDS,并在物品的包装上有规范标识,如注明品名、性质、警示等。CSDS/MSDS要发到使用部门和员工。

6.3化学品的装卸及运输

6.3.1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持有经过交通部门资质认定的合格证。

6.3.2不许混合运输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品。

6.3.3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6.3.4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其进入厂内或库房。

6.4化学品的储存

6.4.1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化学品储存参考附件《实验室化学品反应矩阵》分类别存放。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及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应分开存放,绝不能混存。

6.4.2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国家对安全、消防要求的标准,设置各种醒目的安全标志(应设有防爆电源、防爆照明、防爆通风、避雷接地等设施;安全防火、禁火、禁打手机、消火栓标识清楚,必要时,要及时悬挂安全防火旗帜;夏天雨季注意仓库防汛排泄工作,提前准备好防汛物资)。

6.4.3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对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用。

6.4.4库房的消防器材防火警示、指示标志应漆色醒目、完好,防火间距、耐火等级应符合标准要求,相邻库房应有防火墙隔开,消防设施应布局合理,消防通道畅通。

6.4.5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6.4.6每种物品的存放现场均应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供应部负责向供应商索取MSDS。

6.4.7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6.4.8化学品应按其危险性进行分类和品名编号,并分区、分库储存,严禁将自身能形成爆炸性的物质,以及相互接触或混合后能引起爆炸或燃烧的物质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同库储存。

6.4.9每种物品的存放现场均应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供应部负责向供应商索取MSDS。

6.5化学品的使用

6.5.1使用化学品的单位,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存放、使用危险化学品,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隔离操作、安全防护用具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6.5.2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与明火区、高温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具体数据参见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严禁吸烟,不准产生明火和火花。

6.5.3使用现场应有安全告示牌,标明该作业区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操作安全要点、应急预案等,还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及安全警示标志。

6.5.4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必须设置急救设施。

6.5.5使用部门应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危险化学品,如发生泄漏污染,立即打扫干净,防止污染工作场地。如有遗洒应用纸张、抹布等及时清理掉,纸张、抹布等应放入指定的废弃物桶中,并统一送入废弃物堆置场所。严禁直接往下水沟排放危险化学物品。

6.5.6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前必须对容器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泄漏、爆炸、火灾、中毒、污染等事故的发生。

6.5.7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并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加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6.5.8对盛装、输送、贮存化学品的设备,应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6.5.9所有危险化学品应定点存放且有防盗措施。

6.5.10所有化学品应定点存放,使用点的危险化学品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6.5.11使用点应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且完好、有效。使用场所应根据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

6.5.12使用部门必须定期对现场化学品的危险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估,建立检测和评估结果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时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6.5.13化学品使用场所的基本要求:

6.5.13.1作业场所与休息场所分开。

6.5.13.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它作业场所隔离。

6.5.13.3现场必须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对于可能出现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还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6.5.13.4高毒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6.5.14使用部门应定期组织有关化学品使用常识、应急处理方法、自救措施、急救设施、防护设施等化学品使用及应急知识培训。

6.6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理

6.6.1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应依照公司的《废物管理规定》、国家环境环保总局令第27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方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同一般垃圾运出。

6.6.2使用危险化学品用过的纸张、抹布等物品和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应放入指定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桶中,并统一送入废弃物堆置场所。严禁私自处理和往下水沟内排放危险化学物品。

6.6.3对不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和可能残留危险化学品的空容器,应由供应商进行回收。

6.6.4废弃的危险化学品,由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6.6.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地点发生变化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及其附属物,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管理部部备案。

6.7应急救援

技术研发中心每年制订相关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应急预案,必要时组织开展的应急救援演练。

6.8监督检查

6.8.1各单位应经常对本部门在用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每次检查情况认真记录。

6.8.2安全主管部门对各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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