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临时用电安全要求(五)
建筑工程临时用电安全要求(五)
1、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2、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3、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电缆线路
(1)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埋地深度应不小于0.6m,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2)电缆穿越建筑物、构造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3)电缆接头应牢固可靠,并做绝缘包扎,保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拉力;
5、配电箱及开关箱
(1)配电箱、开关箱应布置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安装应端装、牢固,必须有防雨、防尘措施;
(2)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用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3)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小于30M,额定漏电动间应小于0.1s,作时使用于潮湿或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性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小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4)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3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5)配电箱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6)配电箱或配电线路集电维修或定期检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7)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8)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应可靠完好,不得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9)下列特殊场所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a、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底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b、潮湿和易触及带电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c、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6、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
(1)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非电工严禁进行电气作业。
(2)机电设备的机座必须稳固,转运的危险部位,应设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3)设备运行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可使用。
(4)机电设备停电、停工时必须拉闸关机,按要求上锁。
(5)机电设备应做到定人操作,定人、定机、定期保养、检查。
(6)机电设备不准带病、超负荷运转,不准在运转时维修保养。
7、工程竣工后,临时用电设备设施应及时按顺序切断电源后拆除,不得留有隐患。
篇2:建筑工程临时用电规定(3)
建筑工程临时用电规定(三)
一、在建工程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缘之间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否则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二、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根据现场采用电力系统的不同接零或接地各施工用电机械及其他负荷必须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器。
三、配电室的配电屏应按规定整齐装设各类仪表装置,动力和照明必须分成两大回路,室内严禁住人或堆物。
四、架空线严禁设在树木或脚手架上、架空线的最的弧垂与地面的距离不少于4m,跨越机动车道时不少于6m。
五、临时照明用电室外灯具距地面不低于3m,室内不低于2.4m,在一些特殊场所,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