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承诺书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承诺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7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承诺书

我项目部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特对业主和社会作出以下承诺:

1、我们在生产建设实施过程中,根据对各类危险源和不利因素的辨认,对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高空落物、粉尘、噪声等因素进行全面控制。尽可能的减少或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及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2、预防为主、加强宣传、全面策划、合理防范、改进工艺。保证安全资源的落实,确保安全管理目标实现,为企业争取最佳经济效益。

3、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项目经理:

20**年月日

篇2:工程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指挥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进场人员必须进行工前安全教育,不经教育不得上岗.

二、安质人员,施工队长负责对单位登记造册的专职电工进行技术培训,合格者持证上岗.

三、凡是烧煤取暖的单位,一定要加强火墙,炉子的管理,住人的房间应有通风口,防煤气中毒.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要经常深入职工营房查看火墙和炉子是否有漏烟的地方,发现后及时整改.

四、严禁私接电炉,电灯取暖,严禁非电工私接电线,乱拉电路.

五、住房,库房,炊事班等照明灯泡都必须控制在60W以下,严禁出现长明灯.

六、凡需用动力电的地方,闸刀必须有盖和漏电保护装置.

七、各单位统一安装电表,电线规范化架设.

八、各住房内,电线,电视天线,电话线要规范架设,严禁绞在一起.

九、严禁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中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十、严禁酗酒闹事和酗酒者上岗.

十一、严禁在工作中不听指挥,盲目蛮干.

十二、严禁下河洗澡,捕鱼,洪水天禁止打捞漂泊物,防止淹溺事故.

篇3: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5)

建设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减轻事故危害,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经济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坚持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为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采取安全卫生、工程技术和组织保证等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公司在接受行业管理及国家监察的同时,要加强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司安全部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专职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劳动保护法规及规定、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公司和项目经理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的培训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保、互保能力。

第五条公司对于安全管理效果好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对事故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施工项目经理部和分承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

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根据总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

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为:杜绝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年负伤事故频率控制在10‰以下;全员安全教育覆盖率100%、三级安全教育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持证率100%。

第八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施工项目部依据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和保证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做到目标层层分解、责任明确。

第九条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挂钩,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各施工项目部要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责任,奖惩兑现。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主任,党委书记和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各相关部门领导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部内。

各施工项目部设立项目经理为组长,分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和分管技术的项目总工程师为副组长,专(兼)职安全员、专业技术人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施工(队)组实行(队)组长负责制。项目经理部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施工(队)组设兼职安全员,组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决策机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公司安全生产目标、重大决策和重要措施。

2、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依法治理的意识。

3、确定公司安全生产目标,批准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批准或授权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启动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处理公司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监督应急指挥中心妥善处理解决应急事件。

5、批复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6、批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费用预算,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的资源投入。

7、批准有关宣传、培训、交流、检查和评比等活动安排。

8、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预测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防范要求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评价(形成书面决议或记录)。

9、监督检查指导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的各项工作。

10、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考核和奖惩。

11、根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的要求开展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办公室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公司安全生产目标、重大方针和重要措施的落实建议。

2、参与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项目经理部制定符合项目特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3、根据公司所辖施工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启动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请示,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4、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做出认定,并将事故处理方案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根据批复,组织实施事故的处理方案。

5、对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求,积极配合国家政府归口部门组建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服从安排,听从指挥。

6、编制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费用预算和年终统计,组织安全宣传、培训教育、经验交流、安全检查、先进表彰和安全技术咨询等活动。

7、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形势,适时筹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其他重要安全活动,研究防范措施,提出持续改进建议。并督促落实安全会议决议,及时向安委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8、对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的项目部有权建议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予以查处;有权责令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立即停止违规行为。

9、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上级机关布置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10、按公司有关制度,定期对项目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严格认真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

11、承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所承担项目(含分包单位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组织领导工作。

2、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把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岗,落实到人。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所承担项目的安全生产环境,布置、协调项

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负责针对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组织制定相应对策,进行安全预防和安全控制。

5、根据承担项目的特点,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和控制方案,增强安全事故的预测、预防能力。

6、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部意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负责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按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8、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现场保卫制度,加强现场设备、设施、材料和工机具等的保卫工作,防止失窃事件发生。

9、负责组织进场员工的现场安全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现场安全活动,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自保、互保能力和安全、文明施工意识。

10、负责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按国家标准设置和管理安全警示标志。

11、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消防设施和器材、施工临时用电等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准许使用。

12、定期(每周一次)组织项目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

13、负责组织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查验、维护和管理,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14、负责按文件化管理要求,组织建立项目部安全管理档案,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可追溯性。

15、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行全面控制,责成分包单位必须服从项目经理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16、发生安全事故,积极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事后参与事故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17、负责所承担项目各类人员、各施工队、组的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

18、有权责令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立即停止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19、负责总结交流推广项目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第十四条各施工项目经理部应按本规定第十条要求设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各施工项目经理部根据项目特点编制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专项施工方案、重要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公司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全体职工(含承担分包项目施工的分包队伍的员工)必须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文明施工、提高广大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和分承包施工单位均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在公司安全部设立安全教育管理档案,每年初制定当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第十九条公司及各施工项目部要重视分包队伍和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将其纳入公司及各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范围。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严格培训、考核(或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违反法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

第二十一条未经安全培训教育、不具备施工现场基本安全常识的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从事生产活动。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查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公司建立由公司领导牵头,安全部及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人员配备必须精简、专业、干练,适应安全检查工作需要,可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生产联系紧密部门的管理人员、项目部有关人员为主,并吸纳工会等部门管理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安全生产检查实行月检、项目部周检、施工(队)组日检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专业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检查方式。

安全生产检查的重点是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和实施状况。检查组针对施工现场发现的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和管理缺陷,应责成安全部门督促项目部限期整改完成。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做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案,各级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均应对其检查结果负责。

第六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施工项目经理部和分承包施工队伍必须严格安全管理,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责任分解到岗,落实到人。

第二十六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办公室及安全部依法对所属各单位、施工项目经理部和分承包施工队伍的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调阅安全管理档案资料,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职能人员和施工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违章、违纪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整改完成;对依法、按章应当给以处罚的及时做出行政或经济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责任方立即组织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查认可,方准恢复施工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受检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施工项目经理部和分承包施工队伍应认真落实安全例会和班组日检、项目周检制度。检查必须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敢与同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违章、违纪行为做斗争,对越轨者应依据公司有关制度规定,旗帜鲜明地予以教育和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应规范市场行为,加强资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严禁将工程项目或特种设备的安装、制作、维修任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一条项目经理部应定期召开工地安全会议,分析、研究

所承担项目的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的安全问题、隐患和特点,明确预防事故的重点,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过程控制。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消防设施和器材、施工临时用电等应经项目经理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准许使用。

第三十三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应经项目经理部组织查验、维护和管理,确保安全可靠,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第三十四条项目分管专业技术人员应负责及时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如实告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方法及事故应急措施。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技术安全交底完成后必须履行双方签字确认手续。

第三十五条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重大设备吊装工程)项目经理部应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实施应报公司技术部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或业主)确认,应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监督。

第三十六条工程施工必须坚持科学态度,严禁盲目追求进度、追求效益,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导致安全、质量事故发生。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办事,坚决杜绝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凭经验办事和侥幸心理等行为。

第三十七条各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建立施工现场安全准备工作验收制度。

1、每项工程开工前,要组织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开工。

2、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机械设备是否符合技术和安全规定、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定等。

3、特种设备应按规定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对于特殊的起重设施(缆索吊等)、特殊的脚手架(挂栏、吊栏等)、特殊模板(滑模、爬模等)必须有计算资料及详细图纸,由技术和质量部门会检合格;特殊的起重设施(缆索吊等)还应经过安全检查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4、复工工程施工前应做好必要的安全检查:

⑴、施工队伍变更时,原施工单位应将工地概况、需注意的安全事项和应完成的安全措施等向新施工单位书面交底,双方有关人员应履行签字认可手续。新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编制工地安全实施方案,经公司总工程师和主管生产的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重新开工。

⑵、使用原遗留的设备、材料、支撑、供电系统等时,必须经过有关专业人员的安全鉴定,确认其安全可靠后方可利用。

⑶、拆除有关临时工程与设施时,必须有切实可行、保证安全的技术方案,并向作业人员详细交底,指定专人指导作业。

第三十八条公司和项目经理部及分承包施工单位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认真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按公司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项目经理部全面负责施工项目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公司安全部和防火负责单位应加强防火安全管理,定期组织防火安全专项检查,制定防范措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章中国境外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对承担的中国境外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及管理负有以下职责:

1、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责任。

2、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机构、制度及措施应符合项目所在国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要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开展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应考虑安全成本。

4、中国境外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驻外机构的领导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同时配备人员负责项目或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国境外施工项目应将有关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和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5、在敏感地区或有恐怖活动地区,企业应与业主、在建项目国之间必须有联合的安全防范措施。在必要的情况下,应要求在建项目国派兵保卫,同时增强与当地政府和警方的交流与沟通等。

6、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主动接受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安全保卫指导,与我国经商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

7、落实工作区和生活区的各项安全保卫措施,避免和减少各种灾害事故。

第八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与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及各施工项目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十条公司及各施工项目部要结合实际,依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四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灾,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根据事故性质,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示,履行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总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的报告责任。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四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务院1991年颁发的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总公司(94)安技字第027号关于转发《建设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对在管辖区域内或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死亡事故,如需确定按非责任或非事故处理时,要写出专题报告,附证据材料,报经公司及国机集团认定,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十四条生产性事故是指在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有关的工作中,因各种原因发生的人身伤亡(含急性中毒)事故或由于机电设备、交通、火灾等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全面、准确掌握生产性事故情况,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

第四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第四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伤亡人员应包括公司的从业人员、分包单位人员和外来参观人员等。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将每月(年)职工伤亡事故情况以《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综合统计月(年)报表》的形式,于次月5日前或次年1月5日前用传真或邮寄的方式上报集团及国家有关部门。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九章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有关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将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程度对责任人员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章群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工会有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有权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伤亡事故和危及员工安全健康的问题,有权参加调查。

第五十二条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班组长或项目经理报告。

第五十三条施工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劳动条件恶劣,危及员工安全健康的,有权向有关部门越级控告。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以往发布的制度、规定中的有关条款与本规定相悖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4: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牌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牌

机械设备安全使用和管理规定

1.新购或改装的机械设备由动力设备部门鉴定验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保护措施后,方可投入运行。

2.自行制造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规定,并将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等文件报有关主管设备的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制作。

3.经过大修理的重要施工机械(包括起重机、施工电梯、打桩机等),应经主管单位的设备部门验收合格,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4.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塔式起重机和人货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由工程队主管设备队长组织本单位机务、安全部门和机操人员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公司(处)动力科、安全科进行验收。井架、卷扬机、混凝土搅拌机等中小型机械设备,由主管设备队长组织机务、安全部门和机操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挂牌才能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机械设备,一律不准使用。

5.大型塔式起重机、人货电梯等技术性能复杂的机械设备,应编制拆装方案,经公司(处)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6.各类施工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按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配置,并保持齐全、有效。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及监测、指示、仪表等装置。

7.机械设备必须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的制度,大型塔吊、人货电梯和打桩机械等设备应实行人机固定,建立机长负责的专业机务组。

8.所有施工现场的机管、机修和机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的保养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机械设备应按原机技术性能的规定正确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制度和定期保养制度,做好操作前、操作中和操作后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工作,当机械设备运转到保养周期定额工时时,必须按规定进行保养。严禁机械设备超负荷使用、带病运转和在作业运转中进行维修。

9.按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各类设备的安全检查表,定期进行检查评定;查出的问题要纳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整改。

特殊建筑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1.高度24m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和设施,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要求,增设临时消防水箱,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

2.高层建筑施工楼面应配备专职防火监护人员,巡回检查各施工点的消防安全情况。进入内装饰阶段,要明确规定吸烟点。

3.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通讯报警装置,便于及时报告险情。

4.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柏油。

5.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应由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

施工现场灭火器材配备的规定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m2配备两只10L灭火机;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m2应配置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机;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机。

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

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

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4.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

9.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

10.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1.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市建委《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篇5: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一)管理组织

1.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现场应建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3、施工现场必须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北京市有关规定配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每50人必须设1名专职安全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班组长必须承担兼职安全员职责,每个作业班组必须设1名以上的群众监督员(人数较多的班组每10人配备1名群众监督员)

(二)现场岗位责任制度

1.项目经理

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工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项目部组织结构,确保配备必要的资源(人力、基础设施、环境),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的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将管理目标分解、落实,责任到人,制定各级职能人员的管理职责,确保目标的实现。

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组织策划,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组织对现场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知识教育。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对监督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三违"现象进行监督。组织编制项目部级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项目安全负责人

具体负责本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对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等工作,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当进度与质量、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首先保证安全。监督各项技术、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抓好安全生产、搞好文明施工。每周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工作会议或安全专项检查,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会议记录或纪要。每月组织2次(含)以上各专业联合检查,检查要有记录或纪要等文件。参加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处理,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及时反馈信息。

3、项目技术负责人

对本项目安全技术负直接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结合项目工程特点,编制本项目分部分项安全技术方案和专项方案,负责向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特殊或关键部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实施。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

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从事特殊过程施工的人员组织培训。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参加、配合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4.专职安全员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协助项目经理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每周召开安全例会,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上级检查提出的问题负责复查。监督施工现场各种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收集、分类、归档。专职安全员上岗期间,佩戴统一的红底黄字"专职安全监督员"袖标。

5.群众监督员

负责监督施工现场落实建筑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情况,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阻挠或打击报复群众监督员履行安全职责的行为,有权向上级工会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有权对班组农民工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和工人劳动保护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对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发现并劝止施工现场各种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不安全行为;劝止无效,应及时向现场专职安全员反映。发现施工场所内有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主要生产安全设施及环境异常,应及时向现场管理人员汇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时,有权命令所有人员停止作业、撤离现场,并应协助做好疏导工作。

群众监督员上岗期间,佩戴统一的黄底红字"安全群众监督员"袖标。实行班组安全生产台帐制度,认真做好班组安全情况记录。

(三)对分包队伍的管理

劳务分包队伍和专业分包队伍应在企业评价确定的合格分包方中选用,进入施工现场后查验该分包队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签定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四)对设备租赁、使用的管理

施工现场施工机械、起重机械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租赁、使用、安装、拆卸、检测等活动。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