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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条例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08

第1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2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4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7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8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9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第10条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11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三)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四)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具体救援请求。

第12条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第13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14条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15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16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2:交通事故分析倒查制度

1.为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2.发生事故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迅速报案,不得逃逸,事故发生后,不推诿,不回避,实事求是,主动认真检查,从中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事故发生后,要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凡发生事故立即启动“晋阳选煤厂交安委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预案”了解事故经过,查找隐患,堵塞漏洞,加强防范措施。

4.对交通安全重视不够、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单位,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5.认真落实交通安全承包责任制,对本厂发生交通事故的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发生事故的原因查不清不放过,发生事故的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逐级追查,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教育驾驶人员从中吸取教训,定出整改措施。

篇3:车辆交通事故预防制度

一、什么是车辆交通事故

(一)车辆交通事故的概念

车辆交通事故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它道路交通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交通事故应具备以下四个要素:

1、道路要素,在道路上发生的才算交通事故,非道路上发生的则不称其为交通事故。

2、损害要素,必须要出现损害后果,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才算交通事故,既没有人员伤亡,也没有财产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

3、违章要素,因违章行为造成的才算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没有违章行为而出现了损害后果的不属于交通事故,虽有违章行为。但是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也不属于交通事故。

4、过失要素,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的,才算交通事故,如果是出于故意,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不能算交通事故,如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即使出现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也不能算交通事故。

除上述四个要素外,构成交通事故还有一个常识性的问题,即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应当是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如果各方都是步行的行人,即使发生损害后果也不是交通事故。

(二)车辆交通事故的原因

组织领导方面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到位,制度不落实,责任不明确。驾驶人员方面业务不精技术不高,保养不够维护不善,思想麻痹纪律松懈。行进人员方面法规意识淡,安全意识弱,防护能力差。

(三)车辆交通事故的分类

1、按事故的危害程度可分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一般事故和事故苗头。

(1)一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大于车辆报废损失者。

(2)二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致一等以上残废,或直接经济损失大于车辆大修损失者。

(3)三级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致三等以上残废,或直接经济损失大于车辆中修损失者。

(4)一般事故:造成人员受伤需住院治疗,或直接经济损失相当于车辆散热器报废以上损失者。

(5)事故苗头:低于上述范围者为事故苗头,不列入事故须要提醒。

2、按事故的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1)责任事故:事故中负有过失责任,其可根据过失责任大小分为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五类。

(2)非责任事故:事故中无过失责任。

二、如何预防车辆交通事故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领导及各类人员务必要将预防车辆交通事故的思想和认识提升到三个有利于的高度。

1、有利于巩固和提高部队的战斗力,发生车辆交通事故,会造成装备、物资和器材的损坏或报废以及人员的伤亡,造成非战斗减员,直接削弱部队的战斗力。

2、有利于保障生命财产的安全,增强军政军民团结,发生车辆交通事故,一旦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就会给受害者造成极大痛苦,破坏其家庭幸福,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损害我军的声誉。

3、有利于减少经济损失,促进部队全面建设,车辆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十分惊人的,预防交通事故发生,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是促进部队全面建设的必要保证。

(二)按章驾驶、文明行车

预防车辆交通事故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讲究交通公德和职业道德,文明驾驶,礼貌行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指挥。

2、坚持车辆三检查制度,安全设备保持齐全有效,车容要保持整洁,不驾驶机件失灵或违章承载的车辆。

3、驾驶员要随身携带各种与车辆有关的有效证件,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种不符的车辆,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

4、精力集中驾驶车辆,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闯单、禁行线,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开车。

5、在驾车行经人行横道,电、汽车站,铁路道口,村庄、学校或车多人多的繁华街道时,应减速慢行或停车避让。

6、安全礼让礼宾车队,严禁穿插礼宾车队。

7、遇有大型集会活动时,进出停车场要听从交通民警指挥,按指定路线顺序行驶,依次停放,不要随意离开车辆。

8、停放车辆要遵守规定,严禁乱停乱放,停放时要关闭电路,拉紧驻车制动,锁好车门,确保安全。

9、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要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告执勤交通民警及上级领导。

(三)纵队行车、缜密组织

部、分队摩托化开进、演习、长途运输以及汽车长途驾驶教练时,通常都是纵队行车,纵队行车是乘载及摩托化输送的基本方式,行军前必须认真准备,行军中必须按规定行车。

1、执勤前的准备

驾驶员受领任务时,必须对任务性质及有关行车事项了解清楚,必要时应作记录或绘制简图,确保迅速准确地完成任务。应了解的事项如下:载运物资的单位、地点、物资名称、装载数量、体积、质量、装载方法和时间,卸载的单位、地点和时间。车队出发集合地点、行车序列、休息和宿营地点,行车路线、道路情况及沿途注意事项,通信联络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

2、纵队行车规定

纵队行车时,车队长、车辆多且分散,应加强组织管理,驾驶员必须要服从指挥,自觉遵守纪律,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纵队行车的有关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纵队行车规定包括:出发时按规定序列依次开进,当前车驶出5米左右,后车即应起步,跟随前进。掌握好行车速度和车间距离,前后车要互相照应,头车不应过快,后车应与前车保持30-50米的距离,行车途中不得超越前车。在山路、冰雪路等复杂道路上,车间距离应适当加大。如因故使车间距离拉大时,后车不应猛追,以防发生事故。当车辆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减速靠道路右侧停车,并示意后车超越。故障排除后,应插入车队行驶并不得超越前车。待途中休息时,经允许后进入原序列位置。

车队通过弯路、桥梁、狭路、渡口、交叉路口时,要听从交通调整哨的指挥或注意交通标志。纵队停车要选择适当地点,以免妨碍交通,车间应保持适当的安全停车距离。如在坡道停车,车间距离应加大,并用三角木将车轮阻塞。驾驶室和乘车人员应从驾驶室右侧车门及车厢后部上下,下车后不得在车行道随意穿越走动,以免影响交通和发生事故。

(四)人员物资、规范乘载

1、人员的载运

货运机动车驾驶室乘坐人数不准超过核准的载人数,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乘人,货运汽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半拖车、平板车、自动倾卸车、罐车不准乘人。

乘车人应做到,严格落实带车干部责任制,每车必须指定一名带车干部,带车干部指定乘员骨干担任安全员与车长。带车干部督促司机遵守交通规则,车队保持安全车距,防止紧跟前车发生追尾。通过城市的交叉路口,各种车辆汇集,行人密度大,是交通事故的多发点,提醒驾驶员需特别注意。乘员安全员与车长时刻注意车上人员的乘车情况,对于严重晕车的乘员,安排其靠后部通风处乘坐,行车过程中防止人员将头、手伸出车体,杜绝行车中起立或私自换位置。遇情况迅速向带车干部报告,带车干部督促车队严格按照行军编成顺序进行,杜绝违规超车情况出现。车辆出现问题掉队的,带车干部迅速将具体情况上报指挥部。

驾驶员应做到,乘载人员的车厢必须牢固。行车前,必须检查车厢拦板是否关牢。起步、停车要平稳。车速要适当控制。通过轮渡、险桥、险路必须让乘车人下车步行,待汽车通过后再上车。运送伤病员时,应积极创造条件,力求舒适。轻重伤病员应分开乘坐,如同车乘坐,重伤员应安置在车厢前部。行驶中应及时调节速度,减少颠簸,随时注意伤病员的情况。对乘车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服务,礼貌待人。完成任务后要向乘车人员征求意见,以便改进工作。

2、物资的载运

不准超过额定的载质量。装载货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2米且不准触地,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若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拦板时不准将拦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拦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

物资运输分"包运"和"押运"两种。凡物资运输,均需有运输凭证。由驾驶员或押运人员按照凭证上所列物资的名称、数量、质量核查清楚,在凭证上的相应栏内签字,并对运输的物资负责。包运是指承运单位对所载运物资的接收、运送、交付的全过程以及在物资运输过程中对物资的数量、质量保管负全部责任。押运是由托运单位派人随车押送。一切运输手续及运输过程中对物资的数量、质量保管由押运人员负责,驾驶员只负责运送。

物资的交付。物资运到目的地后,驾驶员应按照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将车驶入卸货场所卸货。卸货时,驾驶员应按照运输凭证向接收人员当面交点物资,由接收人在运输凭证上签名盖章(若由押运人员随车押运,则由押运人员负责交点)。卸货后,驾驶员将运输凭证交车队指挥员。把车开到指定地点待命,并抓紧时间检查保养车辆。

3、几种特殊物资的载运

(1)军需物资,在装载前将车厢打扫干净或垫上草席,以防油污。车上带有备用油料时,应注意隔离,以防油液渗漏,污染装载物资。被装类轻泡物资,必须捆绑牢固。应注意粮秣等物资包装是否完好。如有破漏应即调换或缝补。装载怕潮湿的物资时,应将篷布盖好,防止漏雨。

(2)战备物资,运载战备物资时,应根据其种类正确装载,并注意捆绑牢固,通常情况下,超限笨重物资应用篷布盖好,遮挡严实。行车时,精心驾驶,妥善处理情况,及时、安全地运达目的地。运载超限笨重物资时,须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好超限笨重物资的装载。运载时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为确保安全,必要时应实施交通管制。

(3)弹药炸药,弹药为易爆炸的危险品,载运必须特别小心,以防意外。载运弹药时应注意事项是,驾驶员向托运单位了解所运弹药的性质及注意事项,以便采取安全措施。炸药与雷管必须要分车载运,切忌碰撞。包装应牢固完好,装卸时应小心轻放,有标记的勿使倒置,各箱间应挤紧不留间隙,以减少震动。雨天应盖好篷布,防止受潮。起步、停车要平稳,避免使用紧急制动,不要任意超车及车速过高,车上要严禁烟火。宿营时要远离其它车辆,途中停车或卸载时,应选择荫凉地点停放,驾驶员不得远离车辆。

(4)油料,装卸油桶不要重摔,如无装卸设备,尽量用跳板滚上滚下。卸载无跳板时,应垫一定厚度的稻草、沙土等松软物,将油桶横向滚下,使其落在松软物上。放置时应使油桶直立,桶盖向上。要经常检查油桶及桶盖有无渗漏,发现渗漏应及时排除。运油车附近要严禁烟火,运油车厢应垫些沙土,以防汽油滴漏在排气管上。运油车不得在居民区停留,在炎热夏季应选择荫凉地点停放。运油车除驾驶室外不准载人,不准同时载运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油罐车在停驶和装、卸油时,应插好接地线,行驶中应保持接地线触地,防止引起火灾。

(五)人员穿行、遵章守纪

1、单人通行十字路口

车辆在行至路口附近,驾驶员往往因地形、房屋、树木和其它建筑物的遮挡,使视线受到限制,造成行车视线盲区。再加上交叉路口交通情况混乱,车流和人流复杂,常常形成突然的情况。通行十字路口要注意交通标志和信号,不要在车辆穿行的路段强行通过。通过时先观察是否有行驶异常车辆,应先观察左侧是否有来车,而后观察右侧,确保穿行安全后可通过。通过弯道时,应利用路旁的反光镜观察是否有来车,也可采用听来车声音的方式确定是否有来车,保证无来往车辆,然后快速通行。避开大车、快车通过的时机穿行。

2、分队穿行道路

分队穿行公路路口应尽量选择有限速标志或红绿灯的路段实施。若确实无法避开,应派出调整哨。调整车辆人员应远离通行位置约50-100米,穿着醒目服装(荧光背心)随时观察来车是否有异常并用明显器具(如旗帜、荧光棒、火把)提醒。身后放置隔离墩,防止车辆制动失效冲入人群。对于有坡度的山路应尽量避免穿行,必须穿行时加强警惕。调整哨封住道路时分队应跑步快速通过,调整哨撤回时注意控制车辆,确保自身安全。

三、车辆交通事故怎样处置和救治

(一)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机构

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专门负责交通事故处理的执行机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一般由各高速公路控制中心的监视系统所属的交警部门负责。

(二)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权限

1、按行政区域处理。凡发生交通事故,均由所属的事故地点县(区)交警大队处理。重大事故的处理,在必要时地(市)交通警察支队可以派人协助。特大事故,地(市)交通警察支队必须派人协助处理,必要时省(自治区)交通警察总队派人协助处理。

2、军车事故的处理。军车发生事故,凡不涉及地方人、车、物损失的,由部队主管部门处理。如涉及地方人员和牲畜伤亡、车辆及物资损坏时,由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部队应尊重地方事故处理机关的处理意见。

3、涉外事故的处理。涉外交通事故是指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各方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员,或产权是外国车辆的交通事故。涉外事故的处理,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法律规范,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会同外事部门共同处理。

(三)车辆交通事故处理的原则

处理交通事故总的原则是以责论处。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还应遵循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分别追究的原则,以及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车物损坏、牲畜死残和人员伤害进行全部赔偿、等价赔偿、酌情减免和一次性结案的原则。

(四)车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机关对责任者进行教育、处罚和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也是交通事故责任者担任法律责任的依据。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交通事故责任,以两方当事人为典型可以分为三组:全部责任与无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另一方不负事故责任(即无责任);双方都有违章行为,且双方的违章行为都与造成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其中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双方都有违章行为,且双方的违章行为都与造成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而且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双方负同等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若有第三方当事人,且都应承担责任的,其三方应承担责任的总和为百分之百,各依其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的大小分担。例如,一方为主要责任的,另两方共同承担次要责任;三方责任基本相当的,为同等责任(即各占三分之一)。

(五)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置

1、保证现场安全

带车干部首先要确保自身的安全,不要做任何引发危险的动作,并立即向上级报告,视情况向当地公安交通关机关报告,请求救援。控制肇事车辆和人员,记下车牌号,防止逃逸事故发生。督促后续车辆将车停在与现场有一定距离的安全处,打开危险指示灯。不要企图横穿交通繁忙的高速公路。夜间要身着或携带发光或反光的衣物,最好使用手电筒。

2、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向其他驾驶者发出警示。在每一方向距离现场一定安全距离处放置警示牌或警示灯。关掉肇事车辆的点火开关。如果可能,最好切断电池电源,关上柴油车的油路开关。制止车辆移动。如果汽车四轮着地,首先要拉紧手动刹车;如果汽车侧翻,不必将其扶正,但要防止其翻滚。制止人员吸烟,察看附近有无带有危险品标志的汽车,是否有破损的电线或泄漏的油料。如果发现辐射警告牌,要立即报告。迅速对所有伤病者的伤情作出判断,尽量在原地抢救伤病者。只有当其有即时危险或需抢救其生命时,才可移动他们。要先从有生命危险者开始急救。彻底检查肇事车辆周围,以免漏掉撞车时甩出车外的伤病者或神志不清而在附近游荡的伤病者。

(六)对伤者的急救

首先应记下车辆或伤病者的原位,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将会需要这方面的资料。迅速通知车队救护车及医生。若非绝对必要,不要移动伤病者,及时检查并记录伤病者的呼吸、脉搏及反映程度。救助压在车下的伤病者,设法找人帮助抬高或移开车辆。若非绝对必要,不要移动伤病者。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若逃跑,破坏、伪造现场或毁灭证据,使事故责任难以鉴定时,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并加重处罚。

篇4: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理规定

企业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应启动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此,公司成立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并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理做如下规定:

一、公司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张福录副组长:刘跃强组员:屈金贵、冯志贵、刘达、崔志成、王平、黄朝珍。

二、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1、事故发生后,现场第一发现人或驾驶员应保护现场,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同时打电话通知公司安技部人员。

2、安技部人员接到求援电话后,立即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全体组员并携带必要的救援车辆及工具赶赴现场。驾驶员及救援小组全体人员须保持24小时手机开机。

3、抢救受伤人员:视情拨打120电话或用自己的车辆将伤者送往就近最佳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4、打电话通知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同时做好保护现场、放置警示牌、维护交通秩序、疏导交通等工作。

5、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分析后,救援小组人员应配合交警部门尽快将事故车辆转移至交警队或指定地点,恢复交通秩序。

三、驾驶员或现场第一发现人打电话报救时一定要讲清楚事故发生的准确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及车辆损坏情况,以便准备齐必要的救援工具及车辆。

四、急救设施的管理:公司配备应急救援车辆、携带千斤、撬棍、扳手及氧气、乙炔等切割设备,以便车辆受损变形后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受伤人员救出。救援车辆视情携带灭火器等设备,防止事故发生后燃油泄露造成火灾。

五、根据人员受伤情况,准备充足的资金保证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火警:119医救:120中华联保险:9558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95518交警: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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